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暫行要點
第一章 總則
本要點依教育部「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國民小學成績評量旨在瞭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應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二種。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時間和評量方式由各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訂之。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亦得依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或同儕互評。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長提供之資訊辦理。
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記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記錄。
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扼要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應轉換為甲、乙、丙、丁、戊五等第方式紀錄。
前項等第之評定,由學校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擇一轉換之,其等第之評定標準如下:
等第
標準參照評量標準
常模參照評量標準
對照標準差
甲
九十分以上
學生評量結果表現優異高於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甚多
1.5δ以上
乙
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學生評量結果表現良好較諸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略佳
.5δ~1.5δ
丙
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學生評量結果表現符合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
-.5δ~.5δ
丁
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學生評量結果表現尚能符合通過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
-1.5δ~-.5δ
戊
未滿六十分
學生評量結果表現未能通過能力指標或一般標準之要求
-1.5δ以下
第十條 國民小學成績評量應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第二章 學習領域評量
學習領域評量區分為:
語文
健康與體育
社會
藝術與人文
數學
自然與生活科技
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
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活課程。
各學習領域之評量方式得選擇下列方式辦理:
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能力指標及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評量之。
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評量之。
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評量之。
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評量之。
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等所得結果以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資料蒐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蒐集、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鑑賞:就學生由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情形評量之。
晤談:就學生與教師晤談過程,了解學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檔案評量:就學生學習過程中可以留下的重要相關資料加以彙整後評量之。
十二、其他方式。
學習領域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學習領域分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
平時評量由教師依據學生日常表現自訂評量方式。
每階段成績評量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所占百分比由各校訂定之。
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
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第三章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分下列各款辦理:
日常行為表現
學生出席情形
團體活動表現
公共服務
校外特殊表現
其他
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量化紀錄以八十分為基本分數,依下列各款內容,分別加減:
依日常行為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十分為限。導師應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之資料等,以文字詳實描述。
依出席紀錄結果予以加減最多以五分為限:
因公、喪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經准假者,不以缺席計。
依團體活動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依公共服務之表現予以加減,最高以五分為限。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依校外特殊之表現,其標準由各學校訂定公佈,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優異程度予以決定,最高以五分為限。
依前條規定加減分,其結果為日常生活表現實得總分。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 評量結果之處理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應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應令其補考,補考成績由授課教師計算之,對於不補考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公、因喪請假或不可抗力事件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因事、因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由任課教師視實際情形決定。
第十八條 學生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為丁等以下者,學校得對該生實施補救教學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如經評定為戊等以下者,各校應由輔導單位專案輔導。
第十九條 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以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查。
第二十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定期告知家長(或監護人)及學生。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應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同時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並提出具體建議。
第二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畢業總成績丁等以上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修業期滿成績不及格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二條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未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為因應實際需要,各校得依本辦法之原則,訂定補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