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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
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
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
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
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 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
要事項。
三、 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協助辦理全國試務工作。
四、 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
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
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 教育部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辦
理:
(一) 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二) 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六、 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
織與會計制度。
七、 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八、 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
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
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二、 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
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三、 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
組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六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
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
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
理。
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十八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