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入學須知及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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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始業輔導服裝購買注意事項及繳交資料清單………………………………1
新生入學始業輔導課程表…………………………………………………………………….2
校訓及校歌…………………………………………………………………………………………….3
與你相關的各處室…………………………………………………………………………………4
國中與國小的差異………………………………………………………………….…….………5
務處…………………………………………………………………..………….……6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試場規則
臺北市校園單一身分驗證帳號〔親子綁定〕申請說明
務處…………………………………………………………………………………….17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各項競賽敘獎標準
服裝儀容注意事項、服裝儀容檢查圖示
學生生活常規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實施要
校園霸凌防治準則修正條文
務處…………………………………………………………………………………….30
石牌國民中學社團選填說明
石牌國民中學服務學習課程說明
務處…………………………………………………………………………………….33
健康生活宣導
附錄
家長參加愛心導護隊邀請函…………………………………………….……..…………………42
新生始業輔導心得寫作……………………………………………………………..…………..….43
112學年校內美術比賽實施辦法…………………………………………………………….44
學校平面圖
班級:______ 座號: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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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始業輔導服裝購買注意事項及繳交資料清單】
貼心小叮嚀:校服學號繡法
1. 新生制服及體育服裝統一繡縫「班、座號」班號共五碼112學年度入學新生第一
統一為2第二、三碼為班級第四、五碼為座號例如:今年入學2之新生七
年五班(05)六號(06,班、座號即繡為『20506;二十七班二十號繡為『22720』,
請同學於領完衣服後即刻繡上班、座號,最遲至開學前完成。
2. 冬季制服外套在校徽上繡白色數字,其他校服則在校徽上繡深藍色字。
日期
注意事項及繳交資
8/22()
1. 8/22 領取制服、運動服、書包、腰帶。
2. 8/228/23 每天 8:00-14:30 可以補套量服裝及服裝尺寸更換,
亦可購買書包、腰帶等。
3. 數位學生證姓名及照片簽認表(全班一張簽名確認後,由教育班
長繳回註冊組)
日期
繳交資料
8/23()
1. 台北通數位學生證個資同意書(交導師彙整後繳回註冊組)
2. 新生特殊身分調查表(交回導師留存)、安心就學溫馨輔導計畫申
請表(有學雜費補助需求者務必連同繳交證明文件及匯款帳戶申
請書,最晚 9/1週五交回註冊組)
3. 健康檢查紀錄卡(繳回健康中心)
4. 環保義工甄選表(紅色) (全班一張,繳回衛生組)
5. 訓育組義工甄選表(藍色) (全班一張,繳回訓育組)
6. 抹布(留班上)、肥皂(繳回衛生組)
7. 桶餐訂購回條(繳回合作社)
8/30()
開學日
1. 新生始業輔導心得寫作
(繳回導師,由導師擇優二篇交至學務處訓育組)
2. 愛心導護隊邀請函
(有意願參加請於 8/30 繳回導師,由導師收齊後 9/1 週五前交至
學務處生教組)
3. 安心就學申請表及檢附資料補交(欲申請者,最晚 9/1週五交回
註冊組)
2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 112 學年度新生入學始業輔導課程表
服裝
新生請穿著小學運動服裝或穿著整齊輕便服裝。
822 日(星期二)
預計時間
07:30~08:00
各班導師/實習老師
教育班長
各班教室
08:10~09:10
09:10~09:20
09:20~09:50
09:50~10:00
(往活動中心集合)
10:00~10:20
呂守賢組長
活動中心
10:20~11:20
黃桐良校長
11:20~11:30
11:30~11:50
葉姿彤組長
活動中心
11:50-12:00
學務處
823 日(星期三)
預計時間
07:30~08:00
各班導師/實習老師
教育班長
各班教室
08:00~08:50
08:50~09:00
09:00~09:30
09:30~09:40
(往活動中心集合)
09:40~10:20
呂守賢組長
活動中心
10:20~10:40
吳怡貞組長
10:40~10:50
10:50~11:30
吳怡貞組長
活動中心
11:30~11:45
呂守賢組長
11:45~12:00
黃桐良校長
12:00
學務處
3
【校 訓】
【校 歌】
大公無私,
作一個有正義感的人
誠實無偽,
做一個光明磊落的人
勤奮不懈,
做一個有所作為的人
樸實無華,
做一個清白廉潔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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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你相關的各處室】
學校網址:http//www.spjh.tp.edu.tw/
學校住址:112 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 139
學校總機電話:2822-4682
合作社分機 331
教學組長 葉春國組長
分機 222
註冊組長 江志勇組長
分機 223
設備組長 陳逸澤組長
分機 226
資訊組長 張偉杰組長
分機 229
訓育組長 吳怡貞組長
分機 232
生教組長 呂守賢組長
分機 233
衛生組長 葉姿彤組長
分機 234
體育組長 陳俊利組長
分機 236
健康中心 分機 237
戴佩芬護理師余玉婷護理師
文書組長 羅芳萱組長
分機 251
出納組長 吳啓宏組長
分機 252
事務組長 蘇冠中組長
分機 253
輔導組長 陳欣宜組長
分機 264
資料組長 陳佩熏組長
分機 266
特教組長 洪家葳組長
分機 265
(教務處)
陳瀅如主任
分機 221
學籍管理、成績考
查、編排課程與教
教具與圖書資料
管理
校長
分機
211
212
(學務處)
覺筱瑩主任
分機 231
品德教育、生活教
育、學生團體活動、
體育衛生保健
(總務處)
余智誠主任
分機 250
維護與修繕公物、
管理與整修全校建
採購設備與教學
器材
(輔導室)
葉嘉惠主任
分機 261
學習與生涯輔導、
技藝教育、職輔營、
特殊學生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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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中與國小的差異】
階段
項目
國小時期
國中時期
上、放學時間
上學時間比較晚
有半天的課程
上學時間較早
一週五天都是整天
服儀規定
有穿便服的時間
學校規定的服裝
學習科目
合科教學
分科教學
老師制度
導師包班一個人教多科
各科有各科專門老師
課業壓力
課業較少比較輕鬆
課業變多壓力變大
生活作息
師長規劃居多
學習自我管理
回家作業
導師統一規劃
各科老師自定
【適應國中生活的建議
() 學習獨立自主:
國中生要學習做自己的主人,培養獨立思考的能力。
為自己做決定,並為所做的決定負起責任
() 妥善分配時間:
無論讀書或日常生活作息,要有規律合宜的計畫,
學習有效支配時間,不論生活上或學習上都是非常重要的。
() 自動自發學習:
唸書是自己的事,不要依賴他人鞭策
積極主動才能把國中課程學好。
() 妥善處理生活細節:
生活中有許多瑣碎的事情,有待一一面對,並適當處理,
可以累積生活經驗,並且得到良好的適應及不斷的成長。
() 有事主動找老師
當你遇到困難疑問時,可以藉助老師豐富的經驗,
師長能指引你解決問題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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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108.06.28修正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
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
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
題。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
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
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
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
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
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
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
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
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
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
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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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
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
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第八條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
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
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九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
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
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
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
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
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十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
建議,每學期至少應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
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
第十一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
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
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小學學生
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
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
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
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 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
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 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
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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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
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政府辦理國中教育
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
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
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 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
要事項。
三、 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各直轄市、()
府應協助辦理全國試務工作。
四、 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
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
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 教育部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
理:
() 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 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六、 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
織與會計制度。
七、 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八、 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
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
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二、 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
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三、 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
組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
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六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
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
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
理。
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
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十八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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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9.02.14 修訂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五條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第五
條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
準則(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其中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
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
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所進行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
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
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三、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領域學習課程評
量依各學習領域辦理,分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
技、健康與體育等八領域。
四、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
()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期及
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平時評量之
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學校教師應共同參與擬定與修正各項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之實施原則。定期評量
應由各學習領域教師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
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
性、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評量方
式辦理,紙筆測驗應符合最小化原則。2.應利用課堂時間實施,個別狀況之補行
評量則例外。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學生自主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
習卷或實施考試
()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
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
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五、彈性學習課(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
期評量。其評量方法之性質得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六、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依行為事實記錄,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
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七、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成績
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前項修正自一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適用全年級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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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父母或
監護人及學生。
九、學校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審查第三點之評量紀錄,並研議及審查學生成
績評量之相關事宜。
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由學校行政人員代
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特教家長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
通過。
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應於每學期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未達及格標
準學生名單召開會議,視需要邀請原任課教師、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及學生家長出席
會議,共同研擬學習輔導與補救措施。
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輔導與補救措施得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
參加相關補救教學,或依需要建立補行評量機制。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學生
成績評量輔導小組評定為需輔導者,學校應進行專案輔導。
十、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
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
以上。
十一、學生修業期滿,成績不符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資源班其在學習領域學習課程及其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平時評量資源班平時評量結果,作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外加課程與原課程
之平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均計算為原則。
()定期評量定期評量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議,如未採用原班試卷,其成
績由資源班教師評量並核給資源班成績證明,其原班成績應透過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學生有評量調整需求者,需先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完
成評量調整之擬定,並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三、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其領域學期成績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
之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四、學生英文成績證明書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A:八十分以上
()B:七十至七十九分
()C:六十至六十九分
()D:零至五十九
有關加權學業平均 GPA 計算公式(取至小數點後第 2)定義如下:GPA=[加總(單科學
期成績積點 X學習節數)]/總節數。
十五、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
前入學之學生依原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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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試場規則
108.01.16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
112.01.17 課程發展委員會修訂通過
壹、總則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
則)
二、本校學生參加校內定期評量、補行評量及模擬考時,均應遵守本規則。其他小型測驗及
各種競試得於試前宣導後適用之。
三、考試開始前班長應確實點名,將應到人數、實到人數及缺席者座號記錄在黑板上,並於
黑板上劃記班級座位表。
四、若考試鐘響起無師長到班監考及發卷,班長應立即至教務處報告,監試師長應視實際延
誤情形延長考試時間。
五、監試師長或巡堂師長為執行本規則,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
及時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
六、因故無法參加校內定期評量者,考生應最晚於試前一日 16:00 前持相關證明文件至學務
處完成請假手續,並向教務處申請補行評量。補行評量之日期依教務處通知辦理。
貳、入場規定與物品檢查
考生應自行攜帶必要文具入場應試必要時可用透明墊板(不得有圖形文字印刷於其上)
其他非應試用品請勿攜入試場,且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文具。然經監考師長同意向他
人借用文具者不在此限。
八、所有非考試必需用品,均應於考試開始鈴響前置放於教室前後。非考試必需用品舉例如
下: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等通訊器材、書籍或具有計算、記憶、傳輸等功能之物品…
等。
參、考場秩序
九、定期評量及模擬考考試開始鐘響後,除非有特別規定,考生不得提早交卷離場。
十、補行評量得提早交卷並安靜回班上課。若有妨礙試場秩序或干擾其他班上課之行為,經
勸阻不從者,該科不予計分,並依情節及校規予以適當處理。
十一、考生於考試開始至考試結束完成收卷前,除經監試師長同意,均不得任意離開座位。
十二、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喝水、嚼食口香糖等。考生如因身體因素需服用藥物及飲水,
應徵得監試師長同意後為之。
十三、試卷印刷不清、試卷張數短少、試題有疑義等,考生得向監試師長或巡堂教師反應,
不得相互交談。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經勸阻仍不從者該科不予計分,
並依情節及校規予以適當處理。
十四試場內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不當行為若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
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該科不予計分,並依情節及校規予以適當處理。
肆、考試結束
十五、考試結束鐘聲響起,考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並送交答案卡(卷)予監試師
長後,始可離開試場。逾時作答、未繳交答案卡()、繳錯答案卡()或攜出答案卡
()者,該科答案卡()之成績將扣減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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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作答注意事項與閱卷作業
十六、答案卷(含作文卷)需用黑色原子筆(鋼筆)書寫。
十七、採答案卷作答者,考生應將基本資料(含班級、座號、姓名)填好再開始作答。
十八、採電腦答案卡作答者,考生應先行檢查答案卡是否汙損,若發現卡片汙損應立即向監
試師長反應更換。汙損或毀損卡片致判讀困難或無法判讀者,該科答案卡部分之成績
將扣減分數或不予計分。
十九、電腦答案卡須用黑色 2B 鉛筆畫記,且考生應將基本資料區(含年級、班級、座號、科
姓名性別科目代碼)填好劃記完全後再開始作答如有超出格線外框畫記
不明顯或汙損等情事,致電腦讀卡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但經人工判讀可清楚辨識
畫記結果者,由任課教師決定是否給分。交由教務處複查者,教務處於「再次讀卡」
後,將逕依電腦判讀結果計分。
廿、未依作答注意事項作答導致閱卷作業困難者,其責任由考生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
廿一、相關規範請參見「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柒、實施與修正
廿二、本規則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處理方式
1.答案卡未用黑色2B鉛筆畫記答案卷(含作文卷)未用黑色
原子筆(鋼筆)書寫。
2.答案卡()上基本資料區劃記不清劃記錯誤致無法判讀
未填寫基本資料或填寫資訊不清楚。
3.汙損答案卡()但未致判讀困難者。
4.未經監考師長同意向他人借用文具者。
5.經監試師長發現非考試必需用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
位旁或隨身攜帶。
6.禁止使用有色桌墊,經勸阻仍不從者。
7.電子產品發出聲響。
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自然等5科扣
減該科成績2分。模
擬考試記該科違規
1點。
寫作測驗成績降1
級分。
1.逾時作答
2.無故離開座位
3.與他人交談、左顧右盼…等不當行為
4.應試時飲食、喝水、嚼食口香糖等
5.離開試場前未繳答案卡()、繳錯答案卡()或攜出答案
()
國文英語數學
社會自然等5科扣
減該科成績5分。
擬考試記該科違規
2點。
寫作測驗成績1
級分。
1.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經勸阻仍不從者。
2.汙損或毀損答案卡()致無法判讀者。
3.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
弊事實明確者。
該科不予計分並依
情節及校規予以適
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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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校園單一身分驗證帳號
〔親子綁定〕申請說明
親愛的新生家長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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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單一身分驗證帳號問題:教務處資訊組 28224682 #229
3.校園繳費系統、繳費單問題:總務處出納組 28224682 #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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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本要點經 97.01.13 校務會議通過
本要點經 103.08.15 校務會議通過
本要點經 109.02.20 校務會議通過
本要點經 110.8.19 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十六條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以下簡稱學生)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學生之獎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必要時得酌予變更獎懲標準。
1.動機與目的。
2.態度與手段。
3.平時之表現。
4.初犯或累犯。
5.行為後之表現。
6.年齡之長幼。
7.智商之高低。
8.行為之影響。
9.家庭之因素。
10.身心之狀況。
11.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二)獎懲作用旨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獎懲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
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2.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符合教育目的。
6.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7.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8.獎勵多於懲罰。
9.輔導先於懲罰。
10.公開獎勵、審慎懲罰。
四、學生之獎勵與懲罰,其類別如下:
(一)獎勵
1.嘉勉或榮譽卡核章獎勵。
2.嘉獎。
3.小功。
4.大功。
5.特別獎勵
(二)懲罰
1.訓誡 2.警告 3.小過 4.大過 5.特別處置。
五、凡學生有良好之表現,未達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當面口頭嘉勉,並由有關教師列入紀錄。
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參與團體活動,有良好表現者
(三)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四)與同學合作互助者。
(五)服務公勤或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六)主動為公服務者。
(七)勸導同學向上者。
(八)參加體育活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
者。
(九)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二)能主動讓座、扶助尊長、老弱、婦孺者。
(十三)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予嘉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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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活動表現優良並且
獲獎者(市級以上)
(二)行為端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良者。
(四)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倡導正當課餘活動表現優良者
(六)愛國愛校,有具體表現者。
(七)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八)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九)敬老扶幼,有特殊具體事實表現者。
(十)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十二)參加各種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三)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十四)其他優良行為合予小功者。
八、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大功: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政府機關辦理之全國或國際比
績優異者(全國等級以上)
(四)參加各種服務表現特優者。
(五)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其他優良行為合予大功者。
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功合於大功
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
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善行可嘉足堪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異表現者。
(七)揭發不法活動免除不良後果,經查明屬實者。
(八)日常生活表現、學習領域成績特優者。
(九)其他特殊優良行為合予特別獎勵者。
十、凡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警告以上之懲罰,可予以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或口頭訓誡。
(二)適當調整或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
加輔導課程。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班務、校務等公益活動。
(六)要求口頭道歉或寫反省自述表
(七)扣減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成績。
(八) 要求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並通知父母
監護人辦理。
(九) 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十)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超過一堂每日累計
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
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一、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警告
(一)禮貌不週、言行不檢,經糾正不聽者。
(二)與同學吵架,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三)干擾上課秩序,經提醒後仍不改正者。
(四)言詞文字或行為有侮辱或侵犯他人情節輕微者
()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經勸導不聽,情節輕
者。
19
(六)不按時繳交作業、聯絡簿.經學習輔導無效仍
不繳交者。
(七)服務公勤或擔任班級幹部不盡職者。
(八)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缺席或未盡
責者。
(九) 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
(十)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輕微者。
(十一) 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
(十二)因過失破壞公物,不主動報告者。
(十三)升旗及各項集合,無故不到或不遵守團體秩
序者。
(十四)未經師長同意擅自使用手機、平板電腦或相
關電子設備違反使用原則依本校行動載具使
用規範處理。
(十五) 對師長或同學發生性平事件查證屬實,情節輕
微者。
(十六)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七)在公共場所或大眾運輸工具影響秩序,不遵守團
體規範者。
(十八)在公共場所或大眾運輸工具影響秩序,不遵守
體規範者。
(十九)攜帶卡牌、各式棋類、桌遊用品等,於上課時
進行,影響學習,經勸導不聽者。
十二、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小過:
(一)欺騙行為侵犯他人權益或造成損失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輕微者。
(三)不遵守公共秩序,情節較重者
(四)言詞文字或行為侮辱或侵犯他人情節嚴重
() 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經勸導不情節嚴重者
(六)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七)隨地吐痰或丟棄髒害團體整潔或公共衛
(八)塗改成績、冒用他人簽名或偽造文書者。
(九)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其價值貴重者。
(十)言行不檢經記警告後仍不改者
(十一)偷竊、打架、威脅恐嚇、勒索,情節輕微者。
(十二)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
(十三)攜帶違禁品者(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四十三條規定者)吸菸(含電子煙)、飲酒、嚼
食檳榔、賭博者
(十四)盜拷出版品或販賣不當物品者。
(十五)玩弄消防、機電、監視等安全設施者。
(十六) 對師長或同學發生性平事件查證屬實,情節嚴
重者。
(十七)在網路或媒體散播不當資訊不實言論不雅字
攻擊毀謗他人等行為影響他人學生活
人格尊嚴者。
(十八)攜帶卡牌各式棋類桌遊用品於上課時間
進行,影響學習,經勸導不聽再犯者。
十三、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大過:
(一)集體鬥毆或毆打他人者
(二)夥同外人進行暴力或破壞行為者。
(三)無故不服從師長指導經勸導不聽且故意再犯者
(四)偷竊、打架、威脅恐嚇、勒索,情節較重者
(五)販賣或吸食、注射違禁品者。
(六)學生放學後穿著校服,言行涉及本校學生獎懲規
定或違反公共秩序,經由學校師生、民眾陳情或
相關機關登記並通報學校,情節嚴重者
(七)攜帶(菸、酒、毒品、砲彈、化學製劑、爆竹類、
BB 刀械器具等非學習用具)違禁物品情節
嚴重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八)故意損害公物,情節重大者。
(九)對師長或同學發生性平事件查證屬實,經學習輔
導後仍不改善者。
(十)違反試場規則,情節嚴重者。
20
十四、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特別處置:
(一)在校期間一次記二大過或獎懲相抵滿三大過者。
(二)違反前點各款情事之一,情節嚴重者。
※前項特別處置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校長核定後,依下列等方式處理之:
(一)協調由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問,予以適當之輔導。
(二)尋求其他教育資源單位協助。
(三)交由家長帶回管教。管教期間,輔導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輔導管教。
家長帶回管教時間,每次以五日為限。
(四)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適當輔導措施。
※特別處置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重大違規學生特別處置流程辦理。
十五、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義務。
嘉獎、警告由學務處核定,並會知導師通知家長。
小功、小過、大功則由學務處列舉事實,會知導師、輔導室及相關單位簽註意見後,
由校長核定,並通知家長。
記大過、特別獎勵及特別處置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並
通知家長。
十六、學生之獎懲,均應列舉事實。如涉有重大刑案之情事發生時,則即時通報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應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學期成績評量紀錄通知單通知家長。
十七、為輔導學生改過自新,學生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實施要點另定之。
十八、學生及其父母或監護人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獎懲措施,如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
益者,得依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相關規定向學校提出申訴。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另定之。
十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1: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條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二、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觀看閱覽收聽或使用有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
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
四、在道路上競駛、競技或以蛇行等危險方式駕車或參與其行為。
五、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應禁止兒童及少年為前項各款行為。
六、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一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
21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各項競賽敘獎標準】
一、依據「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訂定本敘獎標準。
二、敘獎方式:
(一) 對學校有貢獻,提升校譽。
(二) 學藝競賽包含:語文競賽、演講、作文、書法、攝影、壁報、科展、優良學生、技藝
競賽…等項目。
(三) 藝術競賽包含:音樂、舞蹈、戲劇、表演、繪畫…等項目。
(四) 體育競賽包含:大隊接力、球類競賽、趣味競賽、拔河、柔道、跆拳道、空手道…等
項目。
(五) 敘獎標準如下:
校內
校外
臺北市
區域
全國
國際
獎狀乙幀
特優-小功兩次
優等-小功乙次
甲等-嘉獎兩次
佳作-嘉獎乙次
特優-大功乙次
優等-小功兩次
甲等-小功乙次
佳作-嘉獎兩次
特優-大功乙次小功兩
優等-大功乙次小功乙
甲等-大功乙次
佳作-小功兩次
特優-大功兩次
優等-大功乙次小功兩
甲等-大功乙次小功乙
佳作-大功乙次
獎狀乙幀
錦旗乙面
冠軍-小功乙次
亞軍-嘉獎兩次
季軍-嘉獎乙次
第四~六名-
嘉獎乙次
冠軍-大功乙次
亞軍-小功兩次
季軍-小功乙次
第四~六名-
嘉獎兩次
冠軍-大功乙次小功兩
亞軍-大功乙次小功乙
季軍-大功乙次
第四~六名-小功兩
冠軍-大功兩次
亞軍-大功乙次小功兩
季軍-大功乙次小功乙
第四~六名-大功乙
獎狀乙幀
特優-小功兩次
優等-小功乙次
佳作-嘉獎兩次
其他-嘉獎乙次
特優-大功乙次
優等-小功兩次
佳作-小功乙次
其他-嘉獎兩次
第一名-大功乙次小功兩次
第二名-大功乙次小功乙次
第三名&佳作-大功乙次
其他-小功兩次
一等獎-大功兩次
二等獎-大功乙次小功兩次
三等獎-大功乙次小功乙次
其他-大功乙次
三、備註:
(一)校內競賽參賽人數六隊(人)以上如上敘獎,不足六隊(人)時發獎狀鼓勵。
(二)校外競賽參賽人數三隊(人)以上如上敘獎,不足三隊(人)時獎勵酌減。
(三)本獎勵由相關行政單位提報,填妥相關表格,會相關單位簽註意見後,由校長核定,
得予敘獎。
(四)民間舉辦之相關競賽給獎將予以酌減(需代表學校參加比賽以個人名義參賽者不予
以獎勵),各項競賽名次因主辦單位給獎名稱不同,由相關行政單位依現況認定之。
22
【臺北市立石牌國中服裝儀容注意事項】
壹、服裝部分:(每週三為學校制服日,全校同學一律穿著制服)
一、
1.以整齊清潔為宜,左胸口必須繡上學號(班、座號共 5)
2.天冷時可加毛衣或背心,但必須加上校服外套。
3.褲子顏色為藍色,不可穿著制服以外之服裝。女生制服可搭配運動鞋穿
著。
4.上衣應紮入褲、裙內,不得拉出,必須著白色腰帶
5.外套以運動服或制服外套為主,如天氣寒冷時可加穿自己外套、
毛衣或圍巾等禦寒衣物。
★身上不佩戴耳環、項鍊、手鐲、戒指等飾物。
二、運動服
1.以整齊清潔為原則,左胸口必須繡上學號(班、座號共 5)
2.天冷時可加毛衣或背心,但必須加上運動服或制服外套。
3.體育課應穿著學校規定之運動服,不可穿著其他服裝,亦不得打赤膊
★身上不佩戴耳環、項鍊、手鐲、戒指等飾物。
班服為班級活動(校慶、校外活動、體育競賽等穿),如有需要需
經學校或導師同意。
貳、鞋襪部分
一、 一律以運動鞋為主。顏色以、白、藍、四色系為主,鞋帶亦
同,標誌顏色不限。不得著涼鞋、拖鞋、等不方便活動的鞋子。
二、 :皆為白色,基於衛生問題與保護腳板發育,應穿著保暖、吸汗
且能保護腳踝的襪子,不得穿船形短襪,須包住腳踝。
參、儀容規範
()髮式保持簡單、樸素、整齊清潔便於梳洗,適合青年學生身份為
原則。
()髮長及()肩者,得視課程需求束髮以維護安全。
()為青年學生健康安全著想,不化粧、不塗()指甲;身上不佩戴
耳環、項鍊、手鐲等飾物、不配戴隱形眼鏡變色片。
肆、書包部分
一、上課期間一律攜帶書包,若太重可攜帶背包(深色)
二、不得將書包削成鬚狀或作怪異裝飾,亦不得於書包上佩掛飾物,並維持
書包清潔乾淨。
攜帶違禁品者,物品由學務處代為保管,並請家長領回,經勸導無效、
勸不聽者,則以校規處分。
23
黑,白、藍、灰色運動
(四種顏色可混搭)
學號:全部共五碼,繡於左胸前校徽上方,首碼
為入學年份,班級為中間兩碼,座號為後兩
碼,例如:112 學年入學,班級 8座號 15 號,
學號為 20815,運動服及冬夏季制服繡藍色,
冬季外套繡白色
()髮式保持簡單、樸素、整齊清潔便於梳洗,適合青年
學生身份為原則。
()髮長及()肩者,得視課程需求束髮以維護安全。
24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學生生活常規】
壹、日常作息時間表:
※上課時間鐘響五分鐘內未到教室得登記為遲到,超過五分鐘登記曠課。
貳、請假規則:
一、學生因故不能到校者,請於當日上午 800 點到 900 點之間(第一節下課前)以電話通知
導師及學務處人員說明原因,電話:28224682 233,並於三日內填寫完成請假單,經家
長、導師簽章後送至學務處生教組補辦請假手續
二、事假應於事前 3說明請假原因並辦理請假手續;病假可事後補辦請假手續,自生病當日起
3日內完成請假手續,請假時需附就醫證明,如未就醫在家休息者,請家長出示證明,以
示負責,逾期未完成則以曠課論處。
三、學生因病請假 1以上者,需檢附醫生診斷證明,否則不予准假。
四、學生因事假請假 1以上者,需檢附證明(旅遊資料相關或其他證明文),否則不予准假。
五、學生在校因故請假必須離校外出者,至學務處填寫臨時外出單,經導師開立證明或健康中心
護理師開證明,始可准假返家。返校時將家長及導師簽章後之請假單送交學務處完成請假手
續。
六、一次請假 3日以上者,須由學務主任核准,5日以上者則須由校長核准
七、段考期間除喪假或本人患病外,不得請假,考試期間請病假須附公立醫院證明書,並會教務
處以利辦理補考事宜。
八、學生因公請假須由導師或相關處室證明,經學務處核准後,得視為公假。
九、學生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者,得請喪假(請假時需檢附訃文)
十、女性學生因生理日致就學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 1日。
十一、依成績考查辦法規定:事、病假與缺席合併如超過學期上課總時數三分之ㄧ,將影響畢業
成績。
參、午餐、午休規則:
一、午餐:
1.一定要在自己座位用餐,保持教室整潔。
2.在學校蒸飯者,第 2上課前放至蒸飯箱。
3.訂購桶餐者,每兩個月會發放繳費三聯單,至便利商店繳交。逾期可到合作社補交。
二、午休:一律在自己座位休息,所有工作暫停、安靜休息。
肆、交通安全:
1.上、放學穿越馬路,要行走人行穿越道;穿越石牌路,一律從大門口前方人行穿
越道聽從交通指揮通過。
2.應靠右邊行走;不奔跑、不追逐、不嬉戲,不看手機、更不邊走邊吃。
3.乘車應排隊上車,車內不喧鬧,並且禮讓老弱婦孺,下車時應注意後面來車。
4.家長接送:車輛停靠位置,應於校門口右側黃線區。
5.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步行為宜,不得騎機車及腳踏車。
伍、服儀、禮貌:
1.精神抖擻、儀態端正,遵守校方服裝儀容之規定。
2.看見師長應面帶微笑大聲問好。如有校外來賓,應大方接待。
上學時間
上午 7點至 730 分。
放學時間
週一至週五下午 15 55 分,(八、九年級輔導課下課為下午 16 50
)
上、下課時間
週一至週五每日 7節課,每節上課 45 分鐘,下課 10 分鐘。
早讀及導師時間
上午 730 分至 85分及上午 85分至 820
升旗(朝會)
星期二(七、八年級)、星期三(九年級)
午餐時間
中午 12 點至 12 35 分。(12:20 前請勿出教室)
環保時間
中午 12 20 分至 12 35 分。
午休時間
中午 12 35 分至下午 15分。
整潔時間
下午 255 分至 310 (第六節下課)為全校打掃時間。
週班會時間
班、週會每週五第五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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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實施要點
109.08.21 校務會議通過
110.08.19 校務會議修正
壹、目的
為導引學生於校園內適切使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維護團體秩序,有效管理
及教育學生正確在校使用行動電話觀念,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習成效,特訂
定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貳、依據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85日臺教署學字第 1090091138 號函
辦理。
() 教育局「臺北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訂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規
範參考原則」
() 教育局 108 10 18 日北市教資字第 10831016151 號函辦理。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
參、本要點所稱行動載具,泛指手機、可攜式電腦、平板電腦、穿戴式裝置、錄音裝置等
具無線通訊功能之終端裝置。
肆、資格:
申請在校使用行動載具需要
()本校學生本人具有或家長交付之行動載具。
()填報申請表,經家長及導師簽章,並由學務處審核通過。
伍、管理規範
一、一般規定:
()未申請者需先申請方可使用。
()未申請通過者,不得攜帶行動載具至校。
()申請使用行動載具之學生,在校期間,均不可以將行動載具拿出來
觀看、把玩、傳簡訊、拍照、攝影、玩遊戲、使用 app、撥打、接聽
電話,並應將手機保持關機,違者得由教師及學務處暫時保管。
()考試期間,行動載具使用規定及懲處,皆依考場規則辦理。
()學生如有緊急狀況需與家長聯絡時,可使用公共電話或向各行政辦公室借用公務
電話。
()每位學生應保管自己財物,如行動載具遺失,需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
之責。
()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載具之責任,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使用載
具,均可將學生載具暫時保管,再交由學務處處理並知會導師及家長。
26
二、在校期間因與同學發生言語肢體摩擦,而利用行動電話呼朋引伴擴大事
端者,學校除依校規處理外,滋事者(含當事人)如因破壞學校公物或造
成學校人員傷害,則會請警察相關單位依法處理。
三、學生使用具照相與錄影、錄音功能之行動載具者,應尊重他人隱私,校內
依規定不得使用相關功能,校外亦不得任意拍攝及上傳散播,亦不得下
載限制級圖片與影音,違反相關法令者應自負法律責任;因而造成同學
學校聲譽損壞者,得依學生獎懲實施規定處理並通知家長。
陸、違規懲處
()共同罰責
1. 使
情節嚴重者,得立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處理。
2. 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復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載具者,得加重其懲處。
3.凡使用行動載具之違反規定依下列懲處規定進行處分。
()懲處規定
1.警告:
(1)校園內未經允許使用行動載具或違反伍、管理規範() 第二次以
上者,記警告乙次。
(2)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載具充電,違者記警告乙次。
(3)使用行動載具致影響個人學習狀況,影響班級學習氣氛,課堂間違
反行動載具使用規則,記警告兩次。
2.小過:
(1)行動載具借予同學使用,以致滋生影響校園安全等糾紛者。
(2)使用行動載具攝錄功能,非經被攝(錄)影者同意下,妨礙他
人隱私或造成他人不悅、傷害者。
(3).以行動載具閱讀或媒介,公開散佈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色
情、暴力)之文字、圖片、動畫、影音等相關資訊者。
(4)違反()懲處規定 1.2.事項累犯三次以上,則不
得再申請。
3 .大過:
(1) 使用行動載具,致使發生足以影響校園安全或治安違法事
者,如叫唆他人聚集、打架、非法交易等情事者。
(2)使用行動載具考試舞弊者。
(3)一經查證屬實,則不得再申請。
柒、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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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學生校內使用行動載具申請表」
一、 便便使範。
二、 違規懲處:(請詳細閱讀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校園行動載具使用規範」實施要點)
()共同罰責
1.使
情節嚴重者,得立即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到校處理
2.學生違規使用行動載具,復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載具者,得加重其懲處。
3.凡使用行動載具之違反規定依下列懲處規定進行處分。
()懲處規定
警告
(1)校園內未經允許使用行動載具或違反伍、管理規範() 第二次以上者,記警告乙次。
(2)不得利用學校電源為行動載具充電,違者記警告乙次。
(3)使用行動載具致影響個人學習狀況,影響班級學習,課堂間違反行動載具使用規則,記警告兩
次。
小過:
(1)行動載具借予同學使用,以致滋生響校園安全等糾紛者。
(2)使用行動載具攝錄功能,非經被攝錄)影者同意下,妨礙他人隱私或造成他人不悅、傷害者。
(3)以行動載具閱讀或媒介,公開散佈有礙青少年身心發展(色情、暴力)之文字、圖片、動
畫、影音等相關資訊者。
(4)違反()懲處規定 4.5.事項累犯三次以上,則不得再申請。
大過:
(1)使用行動載具,致使發生足以影響校園安全或治安違法事件者,如叫唆集、非法交易等情事者。
(2)用行動載具舞弊者
(3)查證屬實,則不得再申請。
三、 辦法:若有需要帶載具到校之學生,須家長同意提出申請,經學務處審核後,同意學生依「校園行
動載具使用規範」實施要點使用。未辦理申請者,該學年度不得於校內使用載具,若違規經查證屬
實,依實施要點進行懲處。
臺北市立石牌國民中學學生申請使用行動載具家長同意書
本人定當要求孩子遵守校方規範,若違反規範一切遵守校方處置
家長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石牌國中學務處生教組
中華民國
【請於開學後一週內交給導師存查】
班級
座號
姓名
學生手機號碼
家長聯絡電話
申請原因:(請詳述,若因敘述不明而無法通過申請者,恕不再次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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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霸凌防制準則修正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
縣(市)政府。
第三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生:指各級學校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
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二、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
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
研究之人員。
三、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
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四、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
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
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環境,產生精神上
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
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前項第四款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條第五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
處理。
第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以預防為原則,分別採取下列防制機制及措施,積極推動
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一、主管機關應彈性調整及運用學校人力,擔任學生事務及輔導工作,並督導
學校建構友善校園環境。
二、主管機關及學校應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
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奠
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學校每學期應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
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師、職員、工友 (以下簡稱教職員工)防制
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
四、學校得善用退休校長、退休教師及家長會人力,辦理志工招募、防制霸凌
知能研習,建立學校及家長聯繫網絡,協助學校預防校園霸凌及其事件
之協調處理,強化校園安全巡查。
五、學校應利用各項教育及宣導活動,向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說明校
園霸凌防制理念及事件調查處理程序,鼓勵學生、家長校長及教職員工
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學校即時因應及調查處理。
六、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善用修復式正義策略,
以降低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家長得參與學校各種防制校園霸凌之
措施、機制、培訓及研習,並應配合學校對其子女之教育及輔導。
主管機關應寬列第一項推動防制工作及校園霸凌事件處理程序之預算;必要時,得
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情形酌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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