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手冊第五版:校史、評量準則與註冊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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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壹、校史 ............................................... 1
貳、校訓、校歌 ......................................... 5
參、教務處 ............................................. 6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 6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15
三、學生註冊須知 .................................... 27
四、獎學金辦法 ...................................... 28
五、學生考試規則 ................................ 36
肆、學務處 ............................................ 39
生輔組 .............................................. 39
一、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 39
二、改過遷善銷過實施辦法 ............................ 51
三、學生請假須知 .................................... 58
四、學生服儀規定及輔導實施辦法 ...................... 62
五、校園內意外(偶發)事件全校師生處理辦法 ............ 63
II
六、婦女(學生)安全自保參考守則 .................... 68
七、瀛海中學學生電子器材使用管理實施要點 ............ 71
八、台南市私立瀛海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之防
治規定 .......................................... 73
九、臺南市私立瀛海高級中學「學生騎機車通學」實施要點 96
十、臺灣銀行就學貸款申辦程序. ....................... 98
十一、學生團體保險申請手續及注意事項 ............... 111
訓育組 ............................................. 115
一、學生生活榮譽競賽實施辦法 ....................... 115
二、台南市『瀛海高級中學學生聯合會』組織章程 ....... 118
三、社團管理規則 ................................... 126
四、台南市私立瀛海高級中學志工志願服務實施辦法 ..... 129
體衛組 ............................................. 131
一、台南市瀛海中學運動代表隊管理辦法 ............... 131
二、台南市瀛海中學整潔環保志工組訓辦 ............. 135
伍、總務處 ........................................... 138
實施公物保管責任制辦 ........................... 138
III
陸、圖書館 ........................................... 140
圖書館規則 ......................................... 140
一、如何申請借書證: ............................... 140
二、借還書規則: ................................... 140
三、開架式閱覽室使用規則: ......................... 141
四、圖書館開放時間 ................................. 141
柒、輔導處 ........................................... 142
一、學生輔導法 ..................................... 142
二、臺南市私立瀛海高級中學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
組織章程要點 ....................................... 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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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校史
本校創立於民國四十八年六月十八日,定校名為「瀛
海」,蓋取「涵容深廣 、永垂久遠」之義。當時董事會
公推湯惠蓀博士為首屆董事長敦聘當時台南縣鹽水中學
校長曹樹勛先生為首任校長是年八月首次招收高中部一
年級新生一班初中部四班男女兼收開啟蓽路藍縷以
建瀛海之途五十五年湯惠蓀博士逝世五十六年一月董
事會改組公推薛人仰先生為董事長六十四年十月一日
曹校長逝世董事會敦請鄭人貴先生為校長旋薛董事長
出使國外董事會公推黃耀祖先生為董事長六十六年四
鄭校長因病請辭董事會敦請盧暉光先生暫代校長。
六十八年二月董事會改組公推郭少鳴先生為董事長
月董事會敦聘童家駒先生接掌本校童校長不幸於六十九
年一月病逝八月董事會敦聘李淦先生為校長七十一年
二月郭少鳴先生辭去董事長職務董事會選舉石紫添先生
接任董事長八十四年九月董事會全面改組由王朱東先
生接任董事長八十六年八月李校長屆齡退休由教務主
任張復國先生代理校務八十七年八月董事會聘請黃炎祥
先生為校長至九十五年七月黃校長任內積極打造「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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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第一教學為先」適性學習校園九十五年八月董事會
聘請張復國先生為校長本著全人教育理念積極形塑多
元發展優質學習校園九十九年五月王朱東生辭世
八月董事會全面改組由蔡福清先生接任董事長張復國
先生續任校長戮力於行政革新與教學創新辦學理念與
績效深獲社區及家長認同成就本校為社區優質高中
O四年十二月進行董事會改組,由周明德先生接任董事
續聘張復國先生為校長 O五年二月張校長申請退
董事會特聘請陳金龍先生擔任校長陳校長上任
承董事會指示「永續經營有效管理」理念,積極加強學
校組織變革與行政效能提升學校競爭優勢營造學生多
元適性展才的學習環境,培育學生理想的升學機會和條
件,建置一所優質卓越的百年名校。
一○七年二月,陳校長申請退休,由姚智化校長接
在教師專業發展方姚校長上任後致力推動 108
綱之課程規劃提升教師本職學能精進教學績效在學
生學習方面姚校長推動以學業相對成績表現作為學生
檢視學習成效的依據在多元智能方面姚校長積極參與
學生各項課外活動品德教育方面姚校長從家庭生活
3
著手循序漸進引導學生能夠知足自己所擁有的並以實
際行動對父母師長表達感恩家長普遍感受到孩子向上向
善的轉變。
一○八年二月校長轉任慈濟高中校長由教務主
任歐宗穎主任代理校務代理期間除持續推動禮貎運動之
最重要的是穩定校務運作並持績支持各項活動與競
賽,維持良好的績效表現。
一○八年八月董事會特別聘請台南一中退休校長張
添唐校長接任瀛海校長張添唐校長秉持董事「永續經
營丶有效管理」的信念「我們都在同一個身體裏」
「謙卑反省的績效創值」,提出「卓越丶國際丶生命力」
為辦學願景盼望和全體教職員工共同努力培育瀛海學
子成為有愛丶有光丶有智慧的優秀青年。
本校是一所普通型高中,附設國中部,男女合班上
在經歷六十餘年的經營為因應國際化潮流與世界接
於一○六學年度起開設國、高中國際班符應學生
出國留學的需求學校主體建築校舍採分期建築七十
三年興建完成綜合大樓七十九年五月曉月樓工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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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一年六月又興建完成瀛新樓更於八十六年六月完成
持新的惠蓀館及篤行堂工程美崙美奐雄偉壯觀學校
脫胎換骨硬體大建設終告底定提供師生最佳學習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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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校訓、校歌
精-精益求精
勤-勤奮不懈
篤-篤行好學
實-實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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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教務處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教育部 108 6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65377E 號函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
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
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
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
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
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
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
、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
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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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
析。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
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
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
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
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
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
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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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
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 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
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 關紀錄,
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
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
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
課程評,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
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
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
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
之。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
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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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
反映,加以評量
第八條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
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
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
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
率計算。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九條 國民中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
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
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
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
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
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應以優丁之等第,
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
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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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彈性學習課程評量
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
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
及等第轉換。
第十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
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
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
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
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
參考。
第十一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
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
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
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
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府定之。
直轄市、縣()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
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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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
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
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
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
病假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 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
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 四大
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
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
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
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
丙等以上。
第十三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
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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轄市、縣()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
);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
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
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
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
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
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
試務工作;各直轄市、()府應協助辦理全國試
務工作。
、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
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
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教育部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
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
發。
、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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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政府核准者外,應
參加教育會考。
、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
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
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
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
守下列迴避規定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
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
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
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
時,應行迴避。
()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
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組卷閱卷、
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
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
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各考
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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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定之
第十六條 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
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
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
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
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
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自
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十八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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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1101111日以臺教授國部字第1100130855A號令
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
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
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四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
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
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
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
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
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五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
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
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六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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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
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
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第七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
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
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
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
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
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
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
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
入第一位數。
第八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
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
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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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
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
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
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
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
後以五十分為及格。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
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
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
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
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
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
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
之必要性說明。
第十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
予學分。
18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
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
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
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
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
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
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
分數登錄。
第十一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
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
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
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
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
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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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
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
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
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
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
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
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
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
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
者,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
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
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十三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
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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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
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
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
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
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
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
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
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
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
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
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
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
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
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十六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
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
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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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
免後,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
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
下列規定辦理: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
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
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
定借讀時,原學校應會同借讀學校審查借讀修習科目及學
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通知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
登錄其成績;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辦理。
第十七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
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
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
理。
第十八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
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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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
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
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
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
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
練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
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十九條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
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
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
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
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第十九條之一 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
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資源需要協助學
校,其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無法聘任合格教師實施教
學者,經各該主管機關同意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
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前項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
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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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第十九條之二 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
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
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
其他適當方式實施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第二十條 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
間課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於備查之學校課程計畫標
註授予學分者,
授予彈性學習時間學分: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但不納入
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平均成績計算。
第二十一條 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
等第。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二十二條 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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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
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
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
置之依據。
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
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生借讀期間之德行評量,由借讀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
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提供借讀學生德行評量項
目紀錄予原學校登錄。
第二十三條 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
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
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二十四條 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
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
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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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
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
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
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六條 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
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
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七條 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
大過。
二、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
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
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八條 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
綱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
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學分抵免及核計。
第二十九條 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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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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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生註冊須
一、學規定日期前完成繳費並將收執聯於註冊日交回學
校。
若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繳交應於註冊前至總務處辦理延期或
分期繳交。
(一)延期以一週為限,情況特殊者,另案辦理。
(二)分期繳交以四期為限。
註冊費用繳交證明繳回學校並由註冊組於學生證上加蓋註冊
章後,註冊手續才算完成。
四、無故不註冊、辦理延期或分期繳交逾期一個月未繳者均視為
自動退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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