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壹、 總類 一、 校史…………………………………………………………………………………………………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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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國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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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壹、  總類 

一、  校 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二、  校 歌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三、  校 訓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 
四、  學 校 願 景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五、  學 生 圖 像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貳、  教務類 

一、  學 生 註 冊 須 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二、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5 
三、  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 9 
四、  高 級 中等 學校 學 生學 習評 量 辦法 …… … …… …… … …… …… … …… …… … …… …… … …… 1 0 
五、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學習學業評量辦法補充規定…………………………………15 
六、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建 置 學生 學習 歷 程檔 案作 業 補充 規定 … …… …… … …… …… … …… 1 7 
七、  學 生 請領 各種 證 明要 點 … … …… …… … …… …… … …… …… … …… …… … …… …… … …… 1 8 
八、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未參加定期考試(期中考、期末考) 

補 考 辦 法暨 成 績處 理 原則 … … …… … …… … …… … … …… … …… … …… … … …… … …… … 1 9 

九、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國 中 部學 生定 期 評量 缺考 補 考作 業要 點 …… …… … …… …… … …… 2 0 
十、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學 生 考試 規則 暨 違規 處理 原 則 … …… … …… …… … …… …… … …… 2 1 
 

參、  學務類 

一、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教 師 輔導 與管 教 學生 要點 … …… …… … …… …… … …… …… … …… 2 3 
二、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等學 校 學生 獎懲 規 定… …… … …… …… … …… …… … …… …… … …… 2 6 
三、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學 生 請假 規定 實 施要 點 … … …… …… … …… …… … …… …… … …… 3 1 
四、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學 生 改過 銷過 實 施要 點 … … …… …… … …… …… … …… …… … …… 3 3 
五、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手 機 使用 管理 辦 法 … …… … …… …… … …… …… … …… …… … …… 3 6 
六、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國 中 部學 生服 裝 儀容 輔導 要 點 … …… … …… …… … …… …… … …… 3 8 
七、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高 中 部學 生服 裝 儀容 輔導 要 點 … …… … …… …… … …… …… … …… 4 0 
八、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學學生生活公約   ………………………………………………………………………42 
九、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44 
十、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52 
十一、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中學 生安 全 檢查 實施 辦 法 … …… … …… …… … …… …… … …… …… … …… 6 0 
十二、 臺 中 市 立 西 苑 高 級 中 學 班 級 幹 部 職 掌 … … … … … … … … … … … … … … … … … … … … … 6 1 
十三、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惜 福 比賽 實施 要 點 … …… … …… …… … …… …… … …… …… … …… 6 3 
十四、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外 掃 區抽 查要 點 …… …… … …… …… … …… …… … …… …… … …… 6 4 
十五、 高中社團活動規範……………………………………………………………………………………………65 
十六、 台 中 市立 西苑 高 中社 團評 鑑 實施 辦法 … …… …… … …… …… … …… …… … …… …… … …… 6 7 
十七、 學 生 自行 車管 理 要點 …… … …… …… … …… …… … …… …… … …… …… … …… …… … …… 6 9 
十八、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高 中 部學 生申 訴 案件 處理 要 點 … …… … …… …… … …… …… … …… 7 0 
十九、 臺 中 市立 西苑 高 級中 學國 中 部學 生申 訴 案件 處理 要 點 … …… … …… …… … …… …… … …… 7 4 
二十、 1 1 1 學 年度高 級中 等以下 教育階 段學 生及教 保服 務機構 幼兒 團體保 險保 單條款 …… ……… 7 7 

 
 
 
 

肆、  輔導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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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認 識 輔導 室… … …… …… … …… …… … …… …… … …… …… … …… …… … …… …… … …… 9 5 
二、  各 類 學校 學生 生 涯進 路圖 … …… …… … …… …… … …… …… … …… …… … …… …… … …… 9 5 
 

伍、  圖書館類 

一、  圖 書 館閱 覽室 使 用規 則 … … …… …… … …… …… … …… …… … …… …… … …… …… … …… 9 8 
二、  圖 書 館圖 書借 閱 規則 …… … …… …… … …… …… … …… …… … …… …… … …… …… … …… 9 9 
三、  教育部校園網路使用規範………………………………………………………………………… 100 
 
 

陸、  附錄 

一、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免修軍訓課程作業要點 ……………………………………… ………………103 
二、  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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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史 

 

· 本校座落台中市西屯區西苑路 268 號。

 

 

· 民國 58 年 10 月開始籌備,59 年 7 月 16 日破土興建,八月一日學校正式成立,初名「台中市第十
三國民中學」首任校長喬兆坤,創辦伊始,借用台中市西屯區國民小學一座,教室四間,開始辦

 

公。9 月1日開學,有學生 6 班,共計 296 人。同年 11 月 16 日從西屯國小遷入現址上課,由此訂每

 

年 11 月 16 日為本校校慶。

 

 

· 民國 60 年 7 月 1 日奉命更改校名為「台中市立西苑國民中學」,並大量收購校地,擴建教室,擴

 

充設備,始略具國中之初基。民國 71 年 7 月 30 日,喬校長任期屆滿,奉調本市五權國中,此期間
中正樓教室、理化實驗室、健康中心、司令台暨學生活動中心等等諸多工程皆完工啟用。

 

 

· 民國 71 年 8 月 26 日,省府調派台中市教育局主任督學柯明堂為第二任校長。78 年 1 月 31 日柯校

 

長奉調東峰國中,2 月 1 日由本市五權國中校長張兆敏調掌本校,迄民國 85 年 1 月 31 日屆齡退休。

 

 

· 民國 85 年 2 月 1 日調派本市五權國中校長曾坤暘接掌校務,87 年 1 月 31 日曾校長退休,由本市
四育國中校長曾英三接任。

 

 

· 民國 88 年曾英三校長衡諸本校條件已具備成立完全中學條件,乃積極爭取,獲上級同意,成為台
中市第一所完全中學,並於 8 月 1 日正式更名「台中市立西苑中學」。民國 90 年 2 月 1 日改制為

 

「台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

 

 

· 民國 91 年 8 月 1 日曾校長榮調國立豐原高中校長,校務暫由本校教務主任李京代理。

 

 

· 民國 91 年 9 月 17 日,本市北新國中校長劉進忠先生通過台中市高中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接掌本
校。

 

 

· 

民國 99 年 8 月 1 日,劉校長退休,本市漢口國中校長彭添星先生通過台中市高中校長遴選委員會

遴選,接掌本校。 

 

· 

民國104年6月,彭校長退休,本市大甲國中校長吳茂林先生通過台中市高中校長遴選委員會遴

選,自民國104年8月1日起接掌本校。 

 

· 

民國111年2月,吳校長退休,由本校秘書盧世傑先生代理校長。 

 

· 

民國111年6月,本市台中二中主任劉洲溶先生通過台中市高中校長遴選委員會遴選,自民國111年

8月1日起接掌本校。 

 

· 本校自民國五十九年成立至今已五十餘年,經政府全力支援及全校師生之努力,已略具規模,且自
民國八十八年改制完全中學後,為提升教學品質,於九十年興建完成專科教室大樓(樸學樓),九
十三年八月新建圖書館大樓亦竣工啟用。另於民國 103 年 10 月教育局同意將毗鄰之文中 57 用地(原

 

由本校代管多年)劃歸本校使用,目前共有校地 5.5 公頃,教室、辦公室等一百三十餘間,教職員工

 

280 人,學生 3 千餘人,歷年畢業學生人數已超過 30000 人,可謂育才無數,在各行各業發光發熱。
在林佳龍市長的支持下,本校將自 105 學年度起陸續辦理老舊校舍改建校園規劃工程,預計 3、4 年
內學校將有不同的風貌展現,也期許在現有基礎上,更創高峰,為社會做更大的貢獻。

 

壹、總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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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校歌 

 
 

 

 

三、  校訓 

 
 
 

 

熱 心 服 務
公 忠 愛 國 

 

自 強 不 息
誠 懇 篤 實 

 

敦 品 勵 學
勤 奮 用 功 

 

人 格 完 美
樸 質 高 雅 

公 

誠 

勤 

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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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學校願景 

優質友善的全人學園 

本校位於台中市西屯行政區,也是台中市十二期重劃區中心,地理位置北

臨僑光科大,東毗逢甲大學與經濟部漢翔航空工業,西近東海大學與中部科學

工業園區,亦鄰近逢甲商圈與台中市重大建設水湳經貿園區;在歷史脈絡上, 

本校於民國 88 年成為台中第一所奉核改隸的完全中學,開始招收高中生,迄今

已逾十八載。 

本校校徽的設計以五部書籍為基礎,分別代表德、智、體、群、美全人教

育;書籍上方的人像圖騰則象徵西苑學子,希望藉由五育均衡發展,培育勇於

探索(Explore)、善於溝通(Communicate)、樂於學習(Learn)、懂得欣賞

(Appreciate)的「攜願全人」學生圖像。 

在 108 課綱精神引領下,我們希望學校成為一所兼顧學生學習差異、教師

教學卓越、校園氣氛和諧的優質學園,因此凝聚出「優質友善的全人學園」此

一願景。也深切期望全校師生與家長能在「多元、卓越、和諧」的氛圍下,逐

漸建立起具有科學與人文素養、國際與在地關懷、美感賞析與科技應用的 21 

世紀未來人才培育搖籃。 

五、  學生圖像 

具終身學習能力、富在地與國際關懷,能實踐生活美學的「攜願全人」 

西苑的學生圖像從最早的「五育均衡」開始發展(與本校校徽中的五本書相

呼應),到 105 學年度,行政端與幾位國高中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家長代表共同
討論並結合新課綱三面九項核心素養,將學生圖像從傳統思維的制式人才,  積極
轉變為具新思維、新能力的未來人才。 

106 學年度時,本校期望能在「優質的友善全人學園」此一願景下,以西苑

校本課程,培養學子們具備「自主實踐、創思表達、跨界公民」三大校本核心
素養,並能擁有「勇於探索、樂於學習、善於溝通、懂得欣賞」的具體表 
現,最終成為本校所共同期盼的「具終身學習能力、富在地與國際關懷,能實
踐生活美學」的「攜願全人」。本校學校願景與學生圖像之關連,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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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註冊須知 

(一)註冊日期:依學期行事曆辦理。 
(二)教務處規定事項:凡符合減免規定之同學,請於規定時間內至教務處註冊組辦理,各項申請表
請逕至教務處註冊組領取。 

 

國中部 

適用對象 

應繳文件 

身障學生 

身障手冊影印本(另備正本查驗) 

身障人士子女 

身障手冊影印本(另備正本查驗)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  (初次申請者)撫卹令影本(另備正本查驗),及戶籍謄本。 

原住民 

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低收入戶子女 

設籍臺中市者不用查驗證件。 

 

高中部 

適用對象 

應繳文件 

身障生及身障人士子 

女 

(1) 

身障手冊影印本(另備正本查驗)。 

(2) 

全戶 6 個月內戶籍謄本(需設籍臺中市)。 

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文件 

公務人員遺族撫卹 

(初次申請者)撫卹令影本(另備正本查驗),及戶籍謄本。 

現役軍人子女 

軍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學生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原住民 

三個月內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 

家戶所得 148 萬以下 

子女 

申請時不需要證明文件可申請減免學費,但國稅局會查驗。 

班上學業成績前三名  可申請減免學雜費。 
低收入戶子女 

設籍臺中市者不用查驗證件。 
其他縣市需(1)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正本。 

(2)全戶戶口名簿影印本(另備正本查驗)。 

(三)總務處規定事項: 

1. 

每學期初發給繳費單(實繳金額以單據為憑)。 

2. 

請於規定時間持繳費單至指定單位繳費,持繳費收據到校辦理註冊手續。 

3. 

家長會費繳納方式:,兄弟姐妹同時在本校就讀者事務組調查後以一名收費。 

4. 

繳費單之金額不得擅自修改,如有減免必須由學校有關人員重審繳費金額並蓋章,並由出納
組重立繳費單。 

(四)學務處規定事項: 

務必按規定時間完成註冊手續,有「重大原因」不能於限定時間註冊者,應於事前向教務處辦
理請假或說明,否則依校規記小過乙次。 

(五)其他注意事項: 

1. 

開學日期:每學期另行規定。 

2. 

上述有關規定,若法令有所修正時,依最新規定辦理。 

貳、教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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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70019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28 日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 

與教學政策。

第 3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
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一)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二)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 
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
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 4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 5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
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

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

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

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
管道,彈性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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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
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
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 7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

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

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第 8 條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
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
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 9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
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
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
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
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
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 10 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 
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
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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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
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
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
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
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
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

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
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
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第 13 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
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 14 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 
(以下簡稱教育會考)

;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 

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
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

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

助辦理全國試務工作。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

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 

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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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 

    制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 

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務,
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二)  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

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三)  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組

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
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第 15 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 16 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
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
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 17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
二條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 18 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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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5 日中市教中字第 1080070673 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規範臺中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學生成績 

評量,特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之規定外,應依本補充 

規定辦理。 

三、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四

條規定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必要時得實施診斷性評 
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領域學習

課程、彈性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校學生事務處主 
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得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
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由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審查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兼任;其他委員由學校 
行政人員、教師、教師會(無教師會,由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聘(派)兼之。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 

則,並得由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以每學期 
至多三次為原則;平時評量由各校自訂,但不得舉辦全年級排名之學業競試。 

六、各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學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及平時評量成績占學期成績之比例,由學校訂定之。 
(二)學生成績評量及計算方式,由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課程小組擬定成績評量方
式,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 

七、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家長或

監護人。倘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次日起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學校得不 
予受理。 

八、學生定期評量時,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

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九、學校應於每學期成績結算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該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

學習課程,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行評量,評量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並公告通
知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行評量之機 
會。 
前項補行評量及格者,該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以六十分計;補行評量不及格
者,該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行評量後,視其補行評量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 
書。 

十、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紀錄,列入檔案存查,電子資料管理規範, 

由教育局另定之。 

十一、本補充規定所需相關表冊,由教育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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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四、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第 1 條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
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 3 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 4 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
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
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 5 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 6 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
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由學校
定之。 

第 7 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
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 
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
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
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第 8 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

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
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
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

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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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9 條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
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
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第 10 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
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
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
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 11 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
目,得申請重修。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
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

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

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
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第 12 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
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

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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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第 13 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
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 14 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
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
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
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
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
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 15 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
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學校定
之。 

第 16 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
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
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
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 

(學程)。

第 17 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18 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
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
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 
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高級
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 19 條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並得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
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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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第 20 條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於備查之學
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授予彈性學習時間學分: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

錄。但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平均成績計算。 

第 21 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 22 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
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適性輔
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
之。 

第 23 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第 24 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
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 25 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
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 
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 26 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
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 27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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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 28 條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
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學分抵免及核計。 

第 29 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
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30 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 3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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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五、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學習學業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107.08.30 一 O 七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 通過 

108.08.30 一 O 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 通過 

一、要點依據:教育部 108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B 號令通過之「高級中等學校學 

生學習評量辦法」辦理,並自 108 年 6 月 18 日起施行。 

二、學分計算:以每週修習一節滿一學期,或總修習時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三、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必要時得視學習情形調整修業年限,最低為二年,最高為五年。 
四、修習學分:107 學年前入學者畢業總學分數應達 160 學分以上;108 學年起入學者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五、學業成績評量: 

(一)各科目成績核計以「學期」為單位,學期成績及格即授予學分。 
(二)各科目學期成績按日常評量及定期評量成績依下列比例計算: 

1.辦理三次定期考試之科目:日常評量成績佔 30%、定期評量成績佔 70%。 
(前兩次定期評量成績各佔 20%、第三次定期評量成績佔 30%) 
2.辦理兩次定期考試之科目:日常評量成績佔 30%、定期評量成績佔 70%。 

(第一次定期評量成績佔 30%、第二次定期評量成績佔 40%) 

3.無定期考試之科目:日常評量成績佔 100%。 

(三)體育科學期成績之評量應包含運動技能、運動精神及學習態度、體育常識等。身心障礙

或不適隨班上課之學生,其運動技能之評量,由任課教師以其他適當方式為之。 

(四)各科目學期成績計算比例,經各科教學研究會決議,陳請校長核可後,不受第二點規定

限制。 

(五)日常評量成績之計算,由教師擬定之學期教學計畫規定之。 
(六)第五點第二項之學業成績評量採下列多元評量方式辦理: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

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
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為之。 

(七)各科目由各領域教學研究會依專業需求決議定期評量形式及次數,並以各次定期考試之 

成績計算定期評量成績。 

(八)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以 

總學分數除之。 
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計算之。 

(九)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八條規定(以下簡稱及格分)

學期成績不及格且達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條規定之補考成績基準者, 
依下列方式處理: 
1.學期學業總成績不及格的科目可參加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
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
之。 
2.補考及格以及格分登錄,並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
考成績擇優登錄。 
3.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
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4.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由學校於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所定個別化教育計
畫之評量方式定之。 

(十)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計算。學年學業成績及

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學年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得分學
期申請重修、補修或自學輔導。重修或自學輔導後評量及格者,學期學業成績以及格
基準分數登錄,補修及格者,依實得成績登錄,並授予學分。重修或自學輔導後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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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不及格者,學期學業成績得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本校學生重補修及自學輔導實施要點辦理。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
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
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十一) 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核准給假

者,其成績評量方式及計算依本校高中部學生未參加定期考試(期中考、期末考)補
考辦法暨成績處理原則辦理。 

(十二)經甄審管道入學之體育班學生,其成績及格分數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給定。 

六、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

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方式如下: 

(一) 學生減修、補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二) 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三) 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 
習, 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四) 減修之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限內完成補修。 
(五) 補修學分科目之學科成績評量比照一般成績評量方式辦理。 

七、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

採計。學生於重讀時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倘申請免修者,依本校重讀生輔導辦法辦理;倘自願
申請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八、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本缺課節 

數包含經准假之事病假),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 
處置。 

九、經下列情形取得之學分,需經本校學科課程委員會審查或甄試後,始得列抵免修: 

(一)新生或轉學已修習及格之科目及學分。 
(二)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及
學分。 

十、修業期滿,學生畢業需具備條件規定如下: 

(一)學科累計學分數於修業期間,107 學年前入學者達 160 學分以上,108 學年起入學者達

150 學分以上(含必修科目及選修科目),且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必修學分:107 學年前入學者至少須 120 學分成績及格,始得畢業,其中應包括後

期中等教育共同核心課程;108 學年起入學者部、校定必修學分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 

2. 

選修學分:107 學年前入學者至少須修習取得 40 學分,其中「第二外國語文」、「藝術

與人文」、「生活、科技與資訊」、「健康與休閒」、「全民國防教育」、「生命教
育」(至少 1 學分)、「生涯規劃」(至少 1 學分)、「其他」等八類合計 
至少須修習 8 學分;108 學年起入學者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
成績及格。 

(二)不符合畢業規定但已修畢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者,得由學生主動申請核發修業證
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未符合核
發修業證明書條件之學生,得向學校申請核發成績單。 
(三)體育班學生之畢業條件依體育班課綱辦理。 

十一、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新課程綱要實施,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本校從寬就變 

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依規抵免及核計學分。 

十二、本補充規定提經本校校務會議通過後溯至母法發布日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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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六、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建置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8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 (以下簡稱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依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規定成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負責辦理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相關工作。 

三、工作小組成員由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註冊組長、課程發展組

長、訓育組長、社團組長、生涯發展組長、課程諮詢教師代表、高中級導師、教師代表、家長
代表、學生代表各一人,合計 15 人組成;其中校長擔任召集人,教務主任為執行秘書。 
工作小組每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工作範圍含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資料建置之方式、學習歷
程學校平臺運作及管理、人員權責、工作期程規劃及其他相關事項,並應辦理學生訓練、教師
研習、親師說明、成效評核及獎勵。 

四、本校建置之學習歷程學校平臺(包括校務行政系統及校內學生學習歷程紀錄模組),由教務處負

責建置及管理,其內容及記錄方式如下: 

(一) 基本資料:學生姓名、身分證明號碼及其他相關學籍資料,由教務處註冊組於學生入學後登

錄;學生之校級、班級、社團幹部紀錄,由學務處社團組於每學期登錄。 

(二)  修課紀錄: 

1.  學業成績:學生修習科目及學業成績,由教務處註冊組登錄。 
2.  課程諮詢紀錄:由課程諮詢教師登錄「日期/時間/地點」及「諮詢內容及意見」。 

(三) 課程學習成果: 

1.  學生每學期應於本校規定時間內上傳,應經任課教師認證;其件數至多 6 件。 
2.  任課教師每學期應於本校規定時間內完成認證。 
3.  學生每學年應於本校規定時間內完成勾選至多 6 件。 

(四) 多元表現: 

1.  學生應於本校規定時間內上傳;每學年其件數至多 20 件。 
2.  學生每學年應於本校規定時間內完成勾選至多 10 件。 

五、重讀、復學、轉學及借讀學生依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異動之學生學

習歷程檔案處理原則」辦理。 

六、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登錄、作業及使用,由工作小組指派單位或人員,統籌辦理訓練、研習及

說明: 

(一)  學生訓練:每學年由輔導處至少辦理一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簡介及系統操作等相關訓練。 
(二)  教師研習:每學年由教務處至少辦理一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之專業研習。 
(三)  親師說明:每學年由輔導處至少辦理一次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宣導說明。 

七、成效評核及獎勵: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平臺各內容項目之指定管理、登錄人員及教師,得由執行

秘書視其辦理成效,提交工作小組議決後,依學校教職員獎勵標準規定提請敘獎。 

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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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七、學生請領各種證明要點 

(一)本校學生請領各項證明(書)悉依本要點處理。 
(二)在學證明書:凡學生其家長因事需要者,得依教育部規定持學生證影本至教務處申辦。 
(三)成績證明書:凡本校學生因事需用學期或學年成績證明者,得由家長填具申請書後核發。 
(四)修業證明書:凡本校學生修畢某學期課程經陳情核准離校者,得於辦理離校手續後,由家長申

請核發。 

(五)轉學證明書:凡本校學生修畢某學期課程因故需轉學他校者得由家長提出申請,辦完離校手

續後核發。 

(六)英文格式在校證明書、成績證明書:凡本校(畢業)學生修畢某學期課程,因事需要者,得填

具申請書後核發。 

(七)畢業證書:凡在校三年修業期滿成績及格畢業生,得於辦妥離校手續後領取畢業證書。 
(八)畢業證書遺失者:凡畢業證書遺失者,需攜帶身分證、私章、兩吋照片二張來校填具申請

書, 由校轉報教育局核發。 

(九)本要點陳請校長核定後實行,修定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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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八、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未參加定期考試(期中考、 

 

期末考)補考辦法暨成績處理原則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6 條。。 

 

 

103 年 6 月 3 日 行政會議 修訂 

104 年 8 月 27 日 行政會議 修訂 

二、適用對象: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報經學校

核准給假者。 

三、學生於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考試而採行補考者,作業程

序如下: 

(一)由教務處依監試老師之監試記事表記錄以書面通知各任課教師缺考學生名單。 
(二)學生於考試期間請假須提出適當證明,由學務處核准,會教務處登記。 
(三)請任課教師就下列方案擇一實施。 

第一案:「教務處以原卷辦理補考」。 

1.  學生須於銷假到校當天立即實施〈到校之後,一律先補考完所有缺考科目,方能上課〉;

若未能在銷假當天立即補考者,則不宜使用本案。 

2.  本案可事後再補送請假證明,但若不符合請假規定而未及時辦妥請假手續者,則補考分 

數不予採計。 

第二案:「任課教師另行出卷辦理補考」。本案由教務處通知學生補考日期與地點辦理。 
第三案:「任課教師自行多元評量」,並將補考成績通知教務處。 

(四)補考成績計算:除公假、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及生理假,補考成績以實得分

數登錄外;事假、病假其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八折計算。但病假(包括住院、隔離等)經導師查證屬
實者,得提出審查申請,經過審查後,其補考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四、期中考試、期末考試未參加者,若因公、喪或重大疾病須請長假者,得向教務處提出免予補考申

請,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 期中考試僅考一次者: 

學期成績結算時,期中考成績佔 30%、期末考成績佔 40﹪、平時成績佔 30﹪。

(二) 期末考試未考者: 

學期成績結算時,定期考成績以平均各次期中考成績比例合計共佔 70%、平時成績佔 30﹪。 

(三) 期中考試、期末考試合計僅考一次者: 

學期成績結算時,定期考成績佔 70%、平時成績佔 30﹪。 

(四)期中考試、期末考試皆無成績者: 

由任課老師依學生平時表現,以多元方式評量該科成績。 

五、凡膺選國家級選手,全學期逾教學總日數三分之二需在外培訓者,其學期成績由培訓機構提供書

面證明。 

六、凡學生未經請假核准擅自缺考者,其成績一律以零分計算。
七、本處理原則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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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九、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國中部學生定期評量缺考補考作業要點 

 

壹、依據:「臺中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2 年 12 月 31 日 行政會議修訂 

 

貳、實施條件: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喪、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補考,並於 

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 

 

参、實施方式: 

一、學生於考試期間請假須提出適當證明,由學務處核准,會教務處登記。 
二、補考實施時間為考試結束後,由原命題老師另命補考卷,統一至教務處排定之場地實施, 
當日補考完所有缺考科目。 
三、計分方式: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参、附則 

一、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成績以零分計算。〈已補考但未完成准假手續者,補考

分數不予計算〉 

二、未依規定辦理補考者,其缺考學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肆、本作業要點經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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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十、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學生考試規則暨違規處理原則 

103 年 2 月 10 日 行政會議 修訂

一、 本校所舉行之重大考試,如定期評量、校內學測及模擬考等係屬全年級學生共同參與者,均依 

本規則及處理原則之規定辦理。

二、 考生應遵守下列考試規則: 

(一)考試時間起訖以電子鐘聲或手搖鈴為號,學生應遵守考試規定時間準時進入教室,並依試

場座位表依序就座,無故逾時十分鐘,不得參加考試,試卷以零分計算。 

 

(二)考試時應將書包放置於走廊或教室前後,除應用文具外,桌面及桌內不得放置任何書、簿 

冊、紙張,各班統一抽屜完全淨空或將桌子反轉 180 度。 

(三)考試期間禁止攜帶行動電話、呼叫器、翻譯機、電子通訊設備、計算機及其他無關物品, 

若不慎攜入試場,於測驗開始前,須放置於試場前方講桌上,不得隨身放置或置於桌內。
違者將該項物品轉交生輔組依規定處理並扣該科測驗實得分數兩成且記警告乙次。倘監考
老師已事先提醒仍犯錯者,則再加扣該科測驗實得分數一成。 

(四)考試期間,電子產品皆須關機或拔掉電池,凡發出聲響者,扣該科測驗實得分數一成並記警告

乙次。 

(五)考試應用文具必須攜帶齊全,不得臨時向他人借用,嚴禁非透明之鉛筆盒或墊板置放於桌 

面。 

(六)手寫答案卷一律使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 
(七)電腦閱卷答案卡請以 2B 鉛筆作答,不得在答案卡上做任何無關測驗答案之劃記或記號。 
(八)測驗時除在試卷、答案卡上書寫相關文字外,不得在其他地方書寫任何文字且桌面須保持 

清潔。 

(九)測驗開始至結束期間須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不得左顧右盼、談話、喧嘩、耳語、傳遞紙 

條、意圖窺視、抄襲他人或提供他人答案、請人代考、以及以其他任何方式進行舞弊行 
為。 

(十)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等。 
(十一)考試下課鐘響,應一律停止作答,立即繳卷。 
(十二)若有其他擾亂試場秩序或不遵守監考教師指導之行為,視情節另行議處。

三、 違反上述規定之行為,依下列方式提交學生事務處予以處分: 

(一)舞弊行為之處分:該科測驗不予計分,並視情節輕重,記小過兩次(含)以上之處分。

1.涉及集體舞弊情事者。 

2. 

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3. 

由他人頂替代考者。 

4. 

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5. 

利用資料進行舞弊情事者。 

6. 

交換或傳遞答案卡、答案卷、試題本者。 

7.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不聽者。 

8. 

有其他具體舞弊情事者。 

(二)下列違規行為記小過之處分並酌情扣該科成績: 

1.交換座位應試者,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2. 

互相交談者或借用文具或故意作聲響致影響考場安靜者,扣該科測驗  分數 20 分。 

3. 

桌面上、應用文具上書寫與該科考試內容有關字跡者,扣該科測驗分數 20 分。 

4. 

任意毀損答案卷及答案卡或惡意塗鴉者,扣該科測驗分數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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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三) 下列違規行為,該科測驗不予計分: 

1. 

未繳交答案卷或答案卡者。 

2. 

手寫答案卷未使用藍、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者。

(四) 下列違規行為,扣該科測驗分數 10 分: 

1. 

逾時作答,不接受制止者。 

2. 

應試時飲食、嚼食口香糖等,經制止而不遵從者。

四、 高中部學期補考規定: 

(一)必須穿著制服並攜帶學生證或任何足以證明本人身份之有照證件,否則不准應考。
(二)考試鈴響後十分鐘不得入場。 
(三)請將證件置放於桌面左上角,以備查驗。 
(四)確實依規定時間、科目及地點準時入場應試,未到考者視同放棄補考。

五、 凡違犯考試規則而受處分者,不得享有任何獎學金之優待。 
六、 本試場規則如有爭議時,得提交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決議之。 
七、 本處理原則經行政主管會議通過後,陳請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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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一、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 

第一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依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及校

規,學生在校期間,家長懲戒權交由教師實施。 

第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自律之處事態度。 
二、導引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 
四、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三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第四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五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學生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 

        第六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需具特殊專

業能力者,得請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七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 

康之行為者,教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得移請學校訓
輔單位、家長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八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事先瞭解學生行為動機,並明示必要管教之理由。教師不得為情緒

性或惡意性之管教。 

第九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

或洩漏。 

第十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 

家庭背景、身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一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之學生為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 

為公正合理處置,力謀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二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其他適當之獎勵。教師對特殊優良 

學生,得移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獎品、獎狀、獎金、獎章。 
五、其他特別獎勵。 

 
 

參、學務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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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第十三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依學生人格特質、身心健康、家庭因素、行為動機與平時表現等, 

採取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矯正其行為。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 

工作。 

六、責令道歉或寫悔過書。 
七、扣減學生操行成績。 
八、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 

品等。 

九、其他適當措施。 
(一)依各班班級生活公約實施之。 
(二)靜坐。 
(三)面壁思過。 
(四)儀態訓練。 
(五)體能訓練。 
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處或其他相關
單位協助之。 
經前述勸導仍未改善,採取下列措施:  
 一、警告。 

二、小過。 

第十四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教師得移請「學生獎懲委員會」為 

下列措施: 
一、大過。 
二、假日輔導。 
三、心理輔導。 
四、轉介心理治療。 
五、改變學習環境。 
六、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七、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八、其他適當措施。 
九、高中除前項之措施外,必要時得為輔導轉學之處分。 

第十五條 依第十三條第九項與第十四條第八項之規定,以其他適當措施管教學生時,其執行 

時應基於保護學生及教育之目的為之。 

第十六條 學校得以檢查學生所攜帶之物品,若其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 

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十七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 

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磁碟片或卡帶。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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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第十八條 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應設學生獎懲委員會。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等 

規定,由學校邀集校內相關單位主管、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訂定 
之。 

第十九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 

過,並應給予學生當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議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 

據,通知學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前項決議書,應經校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不當時,得退回再議。 

第廿一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教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助學 

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需長期輔導者,學校得要求家長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
構處理。 

第廿二條 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 

學校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第廿三條 學校應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其組織及評議規定,由校務會議訂定之。 
第廿四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依法訂定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第廿五條 本辦法依規定程序完成,呈請校長核示,並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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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二、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民國一○三年九月三十日臨時校務會議通過,並自一○三年十月一日施行 

108.08.30 一 O 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 通過 

  111.02.11 一 一 O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

第一條   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

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 

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 
定)。 

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公開表揚、獎狀)。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或其他獎勵(公開表揚、獎狀):  

一、服裝儀容整潔合於規定足以為同學模範者。 

二、禮節週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三、參加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四、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拾金或拾物不昧其價值微薄者。
六、與同學互助合作足以為模範者。
七、值勤特別認真。 
八、熱心服務者。 
九、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足以為模範者。 
十二、熱心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三、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四、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五、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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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按時繳作業,內容充實足為同學模範者。
十七、校內比賽,成績優異者。 
十八、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十九、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異者。  
二十、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或其他獎勵(公開表揚、獎狀):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增進校譽者。 

二、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幹部負責、盡職、表現優異者。 
四、熱心愛國愛校活動,有具體事實者。 
五、見義勇為,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七、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八、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 
九、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十、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或其他獎勵(公開表揚、獎狀): 

一、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增進校譽者。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增進校譽者。 
四、參加校外各項服務,成績特優者。 
五、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六、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七、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九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一、不按規定進出校區,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違反本校學生生活公約及手機使用管理辦法所列事項 

屬警告處分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無故不參加重大集會、比賽或隨班到課者,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七、無故未參加愛校服務,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八、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九、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已有悔悟者。 
十一、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登記而係初犯者。 
十二、未經正常程序,私自會見校外人士者,情節輕微者。 
十三、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四、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五、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 
十六、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七、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 

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八、作業未能按時繳交,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九、參加學校各項集會,態度隨便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十、違反本校考試違規處理原則所列違規事項,情節達警告處分者。 
二十一、違反本校學生生活公約所列事項屬違規項目累積3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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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其它不良具體行為,並經教師或學輔單位認定情節輕微,相當得記警告者。 

第十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一、不按規定進出校區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二、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者。 
四、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違反本校學生生活公約及手機使用管理辦法所列事項 

屬小過處分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五、不遵守請假規則,情節嚴重者。 
六、規避公共服務,情節嚴重者。 
七、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尚非重大者。 
八、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九、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登記,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故意攀折花木或其他損壞公物之情事,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一、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二、未經正常程序,私自會見校外人士者,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三、違反本校考試違規處理原則所列違規事項,情節達記過處分者。 
十四、毆打他人,情節輕微者。 
十五、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十六、有竊盜行為,但有悔意者。 
十七、吸菸(含電子煙)、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或其它有害學生健康物品情節尚非重大 
      者。 
十八、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及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霸凌或性騷擾行為, 

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九、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一、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十二、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 

人,勸導不聽,再犯者。 

二十三、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影 

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己有悔悟者。 

二十四、其它不良具體行為,並經教師或學輔單位認定情節尚非重大,相當得記小過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嚴重者。 
二、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危害他人受教權益,情節嚴重者。 
三、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四、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五、違反本校考試違規處理原則所列違規事項,情節達記大過處分者。 
六、毆打他人致傷,情節嚴重者。 
七、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八、強行借用、竊盜、搶奪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九、吸菸(含電子煙)、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或其它有害學生健康物品屢勸不聽或情 

節嚴重者。 

十、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情節重大者。 
十一、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十三、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四、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十五、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十六、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情節嚴重者。 
十七、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 

情節嚴重者。 

十八、攜帶、閱讀或散佈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 

影片、光碟、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屢勸不聽,情節嚴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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