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級中學(國中部)行動電話管理辦法
一、主 旨:
1. 基於行動電話在校園的不斷普及,為維護團體秩序及有效管理。
2. 尊重學生個人的基本人權並正確對待學生使用行動電話。
二、申請條件:
1. 本校學生具有本人或家長交付之行動電話。
2. 填報申請保證及家長同意書,經導師簽章。
三、申請程序:
1. 向生輔組領取管理辦法詳閱申請說明 → 填寫行動電話申請表 → 家長簽章 →
導師簽章 → 繳交回生輔組備查。
2. 因違規遭取消攜帶行動電話資格者,於次學期方可再度提出申請。
四、使用規定:
1. 為謀求良好的學習環境而不影響教學,從早上學生進入校園至下午放學前約 5點,行
動電話一律關機,上、下課期間均不能使用或把玩手機,唯有緊急事件及放學後才能
使用手機;若有緊急事件需使用,須經導師或任課老師同意(其他電子產品,如遊戲
機、翻譯機、ipod、ipad、mp3 或mp4 等亦同),並以不影響班級教學為原則。
2. 上學前、放學後,在公共場所使用行動電話時,不得大聲喧嘩或口出穢言,並注意使
用電話禮儀,接聽行動電話時,應於定點通話。
3. 行動電話具照相與錄影、錄音等功能者,使用時需尊重他人隱私,不得為交友、聊天、
拍照、攝影及聽音樂等非通訊使用;亦不得下載分享交換限制級圖片與影音,以免觸
犯相關法律條文。
4. 使用行動電話之學生,必須遵守在校集會、出席各式會議、圖書館、早、晚自習、午
休及上課、考試等時間一律關機。
5. 行動電話(包含行動電話吊飾)不得外露於衣服或書包外。
6. 除特殊緊急狀況,經導師同意後,行動電話不得借予他人使用。
7. 接聽一律以震動方式,避免行動電話鈴響。
8. 每位學生應保管自己財物,如行動電話遺失,須自行負責,學校不負保管及賠償之責。
9. 全體教職員均負有教育學生使用行動電話之責任,教師如查獲學生違規
使用行動電話,請交由該班導師處理(放學後領回),並通報學務處懲處。
10. 手機使用若違犯上列規定,以及如下案例發生,並依校規懲處:
(1)以手機為工具致使發生行為偏差事件,如叫唆他人聚集、打架等情事。
(2)使用手機致影響個人學習狀況,影響班級學習氣氛,上課時間違反手機使用規定。
(3)定期考試,模擬考試時,將行動電話帶入試場,或以手機功能行考試舞弊之行為。
(4)以手機拍照功能行惡作劇,造成他人不悅、傷害或騷擾之情事。
(5)未經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手機或窺視或竊取其內容或進行不當之傳播。
11. 其他電子產品(如 MP3、PSP 電動玩具、錄音筆等)之使用,比照本管理規定辦理。
五、懲處:
1. 學生違反管理辦法規定時,全體教職員皆可糾正處理,並由導師暫時保管之,放學
後領回,學生不得拒絕。情節嚴重者,得以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2. 學生違規使用行動電話,卻不接受師長代管行動電話者,將取消申請資格並記警告
乙支。
3. 屢次違規使用行動電話,將取消申請資格並依校規記小過乙支。
4. 未經申請違規攜帶行動電話者,由導師代為保管並通知家長到校領回並需從事愛校
服務。若依舊不經申請違規攜帶行動電話,記警告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