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9-25
,离现在 0
年 27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
115 學年度
大學特殊選才
招生簡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東
吳 大 學 招 生 委 員 會 印 製
東吳榮耀
2025 104 人力銀行「
大學品牌力
」調查:
【
財經學群
】
全國排名第 3 名,私校第 1 名
。
【
法政學群
】
全國排名第 3 名,私校第 1 名
。
2025 1111 人力銀行「
企業最愛大學
」:
【
法政學群
】
私立大學第 1 名
2025 遠見雜誌調查「
台灣最佳大學排行榜
」
【
大學五長互評
】
法律領域私校第 1 名
。
2025 遠見雜誌調查「
企業最愛大學生調查
」
【
服務業評比
】
私校第 1 名
。
2025
攜手輝達
,引進 NVIDIA GeForce RTX 50 系列桌上型電腦,打造「
智慧創新 AI 學
習中心
」。
2025 教育部大專校院
職涯輔導成果
評選,本校榮獲「
績優職輔學校銅等獎
」、「
傑出職輔
人員金等獎
」及「
資深職輔人員銅等獎
」。
2024 榮獲教育部大專校院
學生輔導工作
評鑑績優學校,全國僅 5 所學校獲最高榮譽「
績
優
」等第。
2024 CHEERS 雜誌調查「
企業最愛大學生
」【
金融業
】
私立大學第 1 名
。
2023 考選部公布大學畢業三年內報考
112 年高普考試
,
錄取總人數東吳排行全國第九
名;私立大學第 2 名
。【
行政類科
】
全國第 4 名;私立大學第 1 名
。
2023 遠見雜誌調查「
雇主認定最佳畢業生
」
【
金融服務類
】
私立大學第 3 名
。
2023 遠見雜誌與 104 人力銀行「
大學學群起薪排名
」,
【
商管學群
】
私立大學第 1 名
。
2023 榮獲
TSAA 台灣永續行動獎
三大獎:
「東吳超馬 淨零碳排」
銀獎
「自然之眼 環境永續行動」
銅獎
「永續傳承 東吳師友計畫」
銅獎
2022 全球前5%商學院通過
美國 AACSB(國際商管學院促進協會)二度認證
。
2018-2025 連續 8 年榮獲教育部高等教育深耕計畫補助。
行動課堂
跨領域學習
人工智慧數位時代來臨,培養跨域多元學習及自主學習能力,結合綜合性知識技能,學會
解決問題能力是本校現今校務發展的重要指標之一。為提升學生未來就業競爭力,增加多
元學習機會,本校規劃有雙主修、輔系、跨領域學程及第二專長,提供學生多元跨領域學
習。另為強化多元學習管道,推動符應產業需求之第二專長模組課程,藉由彈性學習誘發
學生自主學習能力與動力,提升就業競爭力,目前共推出 51 個第二專長,開設 161 個模
組課程供全校學生選讀。
為鼓勵學生自主學習多元探索,本校與天下創新學院合作,提供學生自主學習機會,學生
得依興趣自行規劃進行線上學習,強化課堂外的知識能力,以提升自我軟實力;此外,透
過整合優久大學聯盟 13 所大學學習資源,建構跨校共學體系,提供學生跨校選課、雙主
修、輔系、學分學程及交換的管道,拓展學習領域,累積學習能量。
113 學年度起本校參與「
教育部跨域彈性修業試辦計畫
」
,學生可依其修讀之學術領域、
修讀課程及要件,且不受限原入學之院、系,申請以「A 系進 B 系出」、「系進院出」及
「系進校出」等方式授予學位,突破傳統學位修讀的限制,實現多元學習與跨域整合。
創意創新學習
文舍明日聚場
文舍明日聚場倡導「用手思考」,致力培育具備「提案力」與「實作力」的學生人才。從
踩集街區的創新提案,到結合人文與科技並重的「Talent School,T School」,將東吳校
園打造成個人工作室,發展出一套屬於人工智慧時代的高等教育學習內容與方式。透過實
作工作坊,提升學生具有人文與科技整合的創意力,讓我們一起成為改變世界的力量(Be
The Change)。
東吳實踐家創創基地
以「孕育創意、強調創新、營造創業氛圍」為宗旨,並以「能力養成、資源整合、產業鏈
結、創新精進」為目標,配合未來趨勢,聚焦於科技金融、數位文創以及區塊鏈等創新產
業,鼓勵團隊跳脫框架,培養創業思維與能力,營造有利成長的一站式三創平台。基地除
提供多功能共創空間,亦帶領師生參與創業競賽,為學生、校友及創業者提供服務,藉以
協助學子突破自我、走出舒適圈,透過行動激發校園師生的創新活力。
國際協議
本校積極與境外大學進行學術交流與合作,現已與全球多所大學院校締結姊妹校,提供短
期海外研修及交流機會。除交換研習之外,學校更與澳洲西雪梨大學、日本愛知大學、日
本同志社大學、美國亞利桑那州立大學雷鳥全球管理學院、英國艾塞克斯大學等校簽訂合
作計畫,供學生跨校攻讀雙聯學位。
目
錄
........................................................................................ I
............................................................................................... 3
........................................................................................... 3
........................................................................................... 8
....................................................... 9
............................................................. 10
......................................................................................... 11
..................................................... 12
..................................................................... 37
..................................................................................... 39
............................................................................................. 40
※附錄:相關規定及參考資料
1.東吳大學網路報名作業及繳費規定 ...................................................................... 42
2.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其他學力代碼表 ...................................................................... 44
3.東吳大學招生考試規則 .......................................................................................... 48
4.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條文摘錄) .......................................................... 50
5.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53
6.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 56
7.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 60
※附表:相關表格
1.報名表(樣本-上網填表後列印存參)
2.音樂學系作品著作權切結書
3.境外學歷同意書(持境外學歷考生填寫後上傳)
4.特殊境遇家庭考生報名費退費申請表(特殊境遇家庭考生填寫後上傳)
5.報名考生造字申請表
6.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7.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8.成績複查申請書暨查覆表
9.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
各學系招生名額及頁碼索引
招生學系
招生名額
考試方式
分則頁碼
人文社會
學院
中國文學系
3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12 頁
歷史學系
2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13 頁
政治學系
5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14 頁
社會學系
3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15 頁
社會工作學系
2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16 頁
音樂學系
3 名
資料審查
第
17 頁
外國語文
學院
英文學系
1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18 頁
日本語文學系
6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19 頁
德國文化學系
1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20 頁
理學院
數學系
1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21 頁
物理學系
2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22 頁
化學系
1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23 頁
微生物學系
1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24 頁
心理學系
1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25 頁
法學院
法律學系
1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26 頁
商學院
經濟學系
2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27 頁
會計學系
1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28-29 頁
企業管理學系
2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30 頁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2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31 頁
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
2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32-33 頁
資訊管理學系
2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34 頁
巨量資料
管理學院
資料科學系
2 名
資料審查、面試
第
35 頁
※本校有兩個校區:人文社會學院(中文、歷史、政治、社會、社工、音樂)、外國
語文學院(英文、日文、德文)、理學院(數學、物理、化學、微生物、心理)及巨
量資料管理學院(資料科學)學生在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外雙溪校區上課;法學
院(法律)及商學院(經濟、會計、企管、國貿、財精、資管)學生在臺北市中正區
貴陽街城中校區上課。
※為使學生得以充分運用教學及各項生活資源,法學院、商學院一年級新生每週規
劃部分課程至外雙溪校區上課。
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
報名流程圖
網路報名時間:
114 年 10 月 22 日 10:00 起
至 11 月 11 日 17:00 止
點選考試類別
鍵入考生「報考學院系班組」
輸入身分證字號
密碼為修改報名資料及
上傳審查資料使用,設
定後務請牢記。
輸入個人資料,設定密碼
核對資料確認無誤後送出
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學士學位招生→
請詳閱本簡章附錄 1 網路
報名作業及繳費規定。
不發售紙本簡章,請逕至
本校網頁下載。
完成網路填表後,取得 13 碼「個人繳費帳
號」
;並請列印報名表存參
請於繳費次日至本校網
頁查詢繳費結果。若查
詢失敗,請確認是否成
功繳費(如補刷存摺確
認);如未成功繳費,
請重新繳交。
繳費
1.ATM 或網路銀行轉帳繳費
2.合作金庫銀行櫃臺繳費
3.各銀行櫃臺繳費
★請留意於繳費截止前,查詢是否成功繳費
上傳審查資料
1.須於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及完成密碼設定後,
始得進行審查資料上傳作業。
2.請於報名時間內上傳。
3.
報名應繳交資料格式僅接受 PDF 檔案上傳。
查詢「報名序號」
完成報名手續
請詳閱本簡章附錄 1
網路報名作業及繳費
規定。
進入網路報名系統,閱
讀網路報名注意事項
考生於報名日期截止
或報名資料確認送出
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更改報考學院系
班組、學力別及身分
別,故輸入報名表各
項資料時請謹慎小
心,並核對清楚無誤
後再送出資料,以免
權益受損(例:地址
若輸入錯誤,以致成
績通知單無法寄達,
由考生自行負責)。
詳閱本校招生簡章
審查資料、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境外學
歷、身心障礙及重大傷
病考生應考服務需求
申請或依簡章規定必
須繳交相關資料者,請
於報名規定時間上傳。
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務請於下列期限內完成相關程序※
網
路
報
名
一、網路填表
114 年 10 月 22 日 10:00 起至
114 年 11 月 11 日 17:00 止
二、上傳報名審查資料
(含特殊身分考生上傳規定
證明及表件)
114 年 10 月 22 日 10:00 起至
114 年 11 月 11 日 17:00 止
三、繳交報名費
(
ATM 轉帳或臨櫃繳款)
114 年 10 月 22 日 10:00 起至
114 年 11 月 11 日 24:00 止
四、查詢「報名序號」
【請於規定期限內查詢】
114 年 11 月 27 日 10:00 起
【
可查詢「報名序號」始表示報名成
功
。若無法查詢,務請於
11 月 28 日
17:00 前
向本校招生委員會
(招生組)查
詢,逾期不予受理。】
面試
依各學系指定時地舉行,請詳各
學系分則(簡章第
公告錄取名單
114 年 12 月 29 日
報
到
正取生報到:
採現場入學驗證報到
115 年 1 月 12 日
網頁公告正取生報到後缺額
115 年 1 月 13 日 14:00 起
備取生遞補入學驗證報到
《備取生應依本校通知時地報到》
115 年 1 月 14 日起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截止日
115 年 3 月 3 日中午 12:00 前
備取生遞補及報到作業截止日
115 年 3 月 3 日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如有應考服務需求,應於報名期間(114 年 10 月 22 日
至
114 年 11 月 11 日),填妥「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併同有效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東吳大學招生
委員會
(招生組)提出申請,並於 E-mail 後,於本校上班時間電洽招生組,確認
是否收到送件資料,以確保報考權益。逾期不予受理。
外 雙 溪 校 區 :
(111002)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城
中
校
區 :
(100006)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 56 號
電
話: (02)28819471 轉 6062 至 6069
網
址: 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項下)
E - m a i l : [email protected]
1
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簡章
一、修業年限
本校學士班除法律學系修業年限為
5 年外,其餘各學院系均為 4 年;學生在修業
年限內未修足規定學分者,得延長修業至多
2 年。
二、報考資格
本考試採錄取後報到時再審查報考資格證明文件正本方式,因此請考生自行確實
審視資格;若資格不符將無法報到入學,考生不得異議及要求任何補救措施。請
務必審慎確認以下報考資格及規定。如有疑慮,請於報名前電洽本校招生組。
考生必須同時符合下列兩項資格: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畢業之應屆或已畢業學生,或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二條
規定之資格者(詳如附錄
4)。
(二)符合招生學系分則內「報考資格」欄相關規定(簡章第
12-35 頁),可資證明
學生具有特殊才能、專長、潛力、競賽得獎或具有其他特殊成就、不同教育
資歷條件者。
【備註】
:
1、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包含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其子女、經濟弱勢學生、實驗教育學生、持境
外學歷報考且同時持國外具公信力之入學用大型測驗成績者。各身分別
定義如下:
身分別
定 義
境外臺生
具中華民國國籍,
且高中(職)學習階段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
時間
於境外就學者:
1、境外學歷(不含香港澳門或大陸學歷)。
2、香港或澳門學歷。
3、大陸學歷。
4、大陸台商子弟學校。
※教育部備案之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東莞台商子弟學校、華東
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台商子女學校,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
級學校相銜接,免辦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新住民及
其子女
1、新住民︰
指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地區居民及其他國籍國民,
與本國籍國民締結婚姻時,其身分為非本國籍國民者,不
論日後是否已取得國民身分證。
2、 新 住 民 子 女 ︰
指子女出生時,其父或母一方為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
民,另一方為非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依內政部96
年
10月1日內授移字第0960946753號函);若同一婚姻關係
中,哥哥、姊姊出生時為新住民子女,其弟弟、妹妹出生
時,亦視為新住民子女。
(父母雙方都為外國籍者視為外國籍學生,不得計列)。
2
身分別
定 義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低收入戶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標準。
中低收
入戶
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中低收入戶標準。
特殊境遇
家庭
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標準。
實驗教育
學生
依實驗教育三法規範之類別採認,
高中
(職)學習階段至少有
三分之二以上時間
(至少兩年)
接受「學校型態」、「公立學校
委託私人辦理
(公辦民營)」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含個
人
(自學)、團體、機構。其型態符合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年11月1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70131710號函所列:
1、依「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條例」規定,辦理實驗教育之
學校學生。
2、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規定,申請並經各該主管機關
(地方政府)許可之實驗教
育學生。
3、依「高级中等教育法」、「高级中等學校辦理實驗教育辦
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部分班級原住民族實
驗教育辦法」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
辦理全部或部分班級實驗教育之實驗班、科學班或原住民
族實驗教育班學生。
4、依「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師資培育法」經各該主
管機關核准設立辦理之實驗學校學生。
5、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委託私人辦理實驗教育學校名
單:依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網站公布名單據以認定。
6、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考生應具直轄市、縣(市)政府發給
之學生身分證明、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個人
(團體/機構)實
驗教育計畫公文、設籍學校
/合作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合作
計畫公文、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等相關佐證
資料。
2、持境外學歷報名者,須符合各相關學歷採認法規:
(1)持國外地區學歷,應依「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2)持大陸地區學歷,應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辦理。
(3)持香港或澳門學歷,應依「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辦理。
★持境外學歷應考者,報名時須填寫附表
3「境外學歷同意書」,並於錄取
後註冊入學時繳驗完成驗證之學歷證件正本。資格不符規定者取消入學
資格。
3
3、部分學系招生名額內提供優先錄取若干名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歡迎具
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報考。各學系招生名額內有提供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優先錄取身分別及名額如下表,相關資訊請見各招生學系分則說明。
招生學系
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優先錄取機制
招收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優先錄取身分別
優先錄取
名額
中國文學系
新住民及其子女、經濟弱勢學生、實驗教育學生
1 名
政治學系
新住民及其子女、經濟弱勢學生、實驗教育學生
3 名
日本語文學系
新住民及其子女、經濟弱勢學生、實驗教育學生
2 名
三、報名方式暨日期
報名方式
1、依本簡章規定網路填表後,依個人報名表上 13 碼繳費帳號繳費,並
網路上傳報名應繳資料。
2、網路輸入報名資料注意事項,請詳附錄 1「網路報名作業及繳費規
定」。
3、依本簡章規定須於報名時上傳資料者,務請依下列「四、上傳報名
應繳資料」規定辦理。
報名日期
網路填表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10:00 起至 11 月 11 日 17:00 止
資料上傳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10:00 起至 11 月 11 日 17:00 止
報名及資料
上傳網址
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學士學位招生→
大學特殊選才
*為 避 免 網 路 壅 塞 , 建 議 及 早 上 網 。
四、上傳報名應繳資料
※
網路上傳報名應繳資料注意事項,
請詳附錄
1「網路報名作業及繳費規定」。
※
報名應上傳資料僅接受
PDF 檔案格式(
檔案請勿加密
;若原始資料為紙本,請掃描
後上傳)
,並須於
114 年 11 月 11 日 17:00 前
完成上傳,
若未於報名規定期限內上
傳報名應繳資料,本校得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
未完整上傳報名應繳資料,以致影響個人成績,概由考生自行負責。請於上傳結束、
離開系統前再次確認有無疏漏或檔案是否合併完整。
※
報名資料一概不予退還。
指定上傳資料及說明
項目
內容說明
報名表
網路輸入後,請列印報名表存參。請參考附表
1 「報名表樣本」。
國民身分證
請上傳國民身分證正反面。
4
指定上傳資料及說明
項目
內容說明
不同教育資歷
證明文件
(無則免繳)
含境外臺生
、
新住民及其子女
、
經濟弱勢學生
、
實驗教育學生
、
持境
外學歷報考且同時持國外具公信力之入學用大型測驗成績者。(本項資
料請上傳至「其他身分證明文件」項下)
※請參考第
5 頁
:
【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身分者應上傳證明文件一覽表】
報考資格
證明文件
報考音樂學系及企業管理學系考生,報名時請上傳符合學系報考資格
條件之證明文件。
(本項資料請上傳至「其他系所指定繳交資料」項下)
※請參考第
17 頁:【音樂學系分則】、30 頁
:
【企業管理學系分則】
高中
(職)畢業證書
或同等學力證明
報名時請先上傳學歷證明文件;惟錄取後,應於報到驗證時繳驗報考學
歷
(力)證書正本。
(1) 已畢業者,請上傳畢業證書。
(2) 應屆畢業生,請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並加蓋學校教
務處戳章。
(3) 具同等學力者,請上傳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
休學證明書或相關證明文件
(請參閱簡章
附錄
4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
認定標準」第二條規定
)。
(4) 持境外學歷者,需另填具簡章附表 3 「境外學歷同意書」,並掃描
後上傳。
※請參考第
6-7 頁
:
【學力審查應上傳證明文件一覽表】
高中
(職)歷年
在校成績單
須檢附高中
(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
況報告書,請掃描後上傳。
※考生如無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
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自傳
中國文學系、歷史學系、政治學系、社會學系、社會工作學系、音樂學
系、英文學系、德國文化學系、數學系、物理學系、化學系、法律學系、
經濟學系、企業管理學系、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自傳為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日本語文學系:
自傳請詳述申請動機、特殊專長表現、讀書計畫。
微生物學系、心理學系、會計學系、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資訊管理
學系:
自傳或學習經歷反思為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自
傳內容可包括要點請見各學系分則說明。
資料科學系:
自傳為學生自述,內容可包括個人特質與特殊專長表現或實作表現、對
於學習興趣探索與反思,並描述申請本系的動機。
音樂學系
代表作品
報考音樂學系考生請上傳「音樂學系代表作品」
,該代表作品資料規範,
請見學系分則說明。
作品著作權
切結書
報考音樂學系考生請填具簡章附表
2 「音樂學系作品著作權切結書」
,
並掃描後上傳。該作品著作權切結書需載明內容,請見學系分則說明。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請依各學系分則說明上傳相關證明文件
(詳第 12-
35 頁【十、招生學院系班別、招生名額及考試方式】)。
※資料上傳之單一項目檔案大小以 5MB 為限,總容量以 20MB 為限。
5
★【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身分者應上傳證明文件一覽表】
身分別
應上傳文件及說明
境外臺生
1、境外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
※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請填寫並上傳附表
3 「境外學歷同意書」。
2、請依相關辦法之規定完成驗證或採認程序: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新住民及
其子女
1、新住民子女檢附詳細記事之全戶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考生
本人或父母之一須有原國籍為「外國國名」之記事
),請掃描後上傳。
2、新住民考生另應上傳「歸化國籍許可證書」及其「許可函副本」,或
其他足資證明符合教育部「新住民就學大學辦法」第二條所定之相關
證明文件。
經
濟
弱
勢
學
生
低收入戶
當年度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開具之低收入戶證明文
件。
註:低收入戶證明需載明考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不符合本項報名規定)。
中低收入戶
當年度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開具之中低收入戶之證
明文件。
註:中低收入戶證明需載明考生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
或中低收入戶證明,不符合本項報名規定)。
特殊境遇
家庭
當年度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
分認定公文。
實驗教育學生
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過證書或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發給之學生身分證明、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
個人
(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計畫公文、設籍學校/合作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合
作計畫公文、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等相關佐證資料。
持境外學歷報考
且同時持國外具
公信力之入學用
大型測驗成績者
境外學歷證明文件、入學用大型測驗成績單、「境外學歷同意書」
(本簡章
附表
3)。
6
★【學力審查應上傳證明文件一覽表】
項次
學力類別
應上傳證明文件及說明
高級中等
學校畢業
公立或已立案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
畢業證書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應先上傳蓋有當學
期註冊章之學生證正反面或在學證明)
高級中等
學校肄業
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
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
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
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
五年制
專科肄業
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
年以上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應檢附歷年成績單
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
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並應檢附歷年成績單
其他
同等學力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 修業證明書附歷年成績單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
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結業
修(結)業證明書
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
學校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
證書
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
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
高中學力證明書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
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國家考試及格證明書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
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國家考試及格證明書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
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士證及相關工作證
明書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
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以上
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士證及相關工作證
明書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
技術士證
技能檢定合格之技術士證
7
項次
學力類別
應上傳證明文件及說明
其他
同等學力
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
計達四十學分以上:
1、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2、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3、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
廣教育課程
)
4、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
科 以 上 教 育 階 段 職 業 繼 續 教 育 學 分
課程
5、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學分證明書
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
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
1、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
可 之 高 級 中 等 教 育 階 段 職 業 繼 續 教
育學分課程
2、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學分證明書
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
括推廣教育課程),成績及格
學分證明書
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1、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
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
定
(完成三年實驗教育 或就讀高級中
等 學 校 及 參 與 實 驗 教 育 時 間 合 計 滿
三年
)
2、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五年
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1、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實
驗教育證明
2、核准辦理實驗教育函件、學生證(或前
一學年度學習狀況審議通過函
)等相
關佐證資料
(若辦理實驗教育前曾於高中/五專就讀,
須另上傳高中
/五專歷年成績單)
境外
學歷
境外學歷
1、境外學歷(不含香港澳門或大陸學歷)
2、香港或澳門學歷
3、大陸學歷
4、大陸台商子弟學校
※
教育部備案大陸地區臺商學校:東莞台
商子弟學校、華東臺商子女學校及上海
台商子女學校,其學歷得與臺灣地區同
級學校相銜接,免辦大陸地區學歷採
認。
須依相關辦法規定,完成驗證或採認程
序: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報名時繳交:(
114年11月11日前)
1、持境外學歷報考考生請填寫並上傳
附表
3「境外學歷同意書」
2、相關學歷證明文件
8
五、報名費及相關規定
(一)報名費:新臺幣
1,200 元整。
(二)繳費方式及期限:
繳費方式
(可任擇一)
繳費期限
(時間)
・臨櫃繳費
(合作金庫)
・跨行轉帳
(ATM、網路銀行)
・臨櫃匯款
(各金融機構)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10:00 起至
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24:00 止
1、考生應依網頁輸入完成之報名表上繳費帳號,辦理繳費事宜。網路輸入報
名資料注意事項及繳費帳號,務請詳閱本簡章附錄
1:
「網路報名作業及繳
費規定」。
2、考生務請於 114 年 11 月 11 日前完成報名費繳費手續,逾期得不予受理。
3、除非因資格不符、溢繳報名費或已繳費但未上傳審查資料之考生,得以申
請退還一半報名費
(600 元)外,逾報名期限或完成報名程序後,考生一律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凡因資格不符、溢繳報名費或已繳費但未上傳審查資料之考生,須於
114
年
12 月 18 日前,填妥附表 6「報名費退費申請表」併同應附證件,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招生組)提出申請(主旨請註
明:
【申請
115 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報名費退費-考生 OOO】)
,逾期或
未依規定完成退費申請者恕不受理。
(三)申請報名費減免規定:
申請對象
申請方式
低收入戶考生
(全額減免)
免繳報名費
※請於報名截止前上傳相關有效證明文件(請詳以下備註欄說明)。
中低收入戶考生
(全額減免)
免繳報名費
※請於報名截止前上傳相關有效證明文件(請詳以下備註欄說明)。
特殊境遇家庭
考生
(減免 60%報名費)
請先繳全額報名費後,再申請以退費方式辦理。
※請於報名時填寫並上傳本簡章附表
4「特殊境遇家庭考生報名費
退費申請表」及相關證明文件。
※減免後應繳金額為:
480 元。
備註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考生證明係指持有當年度戶籍所在地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開具之
114 年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
文件
(非清寒證明,且需有考生本人姓名),請註明姓名及報考
學系,於
114 年 11 月 11 日 17:00 前上傳
;否則仍應繳交全額報
名費。
※特殊境遇家庭係指持有當年度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所開具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
申請免繳報名費之低收入戶與中低收入戶考生,以及減免報名費
之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以報名
1 個學系為限;如擬報考第 2 個學
系
(含)以上,請依規定分別繳交全額報名費。
9
(四)為提供考生友善的應試協助措施,本校提供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
費全額減免優待外,另補助其往返本校應試之交通費及住宿費,補助對象限
考生本人,補助規定如下:
1、交通費:補助應試日期前後兩日內,於戶籍地或就讀高中所在地至本校所
搭乘之高鐵、臺鐵、船舶、客運、國內離島線飛機等費用,限經濟艙或標
準廂,並以來回各一次補助為限,檢據覈實報支。
2、住宿費:補助應試日期當日或前一日之住宿費,每位考生上限 1,600 元,
檢據覈實報支。補助對象不包括戶籍地址在基隆市、臺北市、新北市、桃
園市、新竹縣市、宜蘭縣地區考生;且住宿地點限臺北市及新北市區域。
(五)為協助近貧及家庭突遭變故學子報考,凡家庭情況符合「東吳大學學生清寒
急 難 救 助 金 實 施 辦 法 」 第 二 條 所 述 者
( 詳 情 請 洽 本 校 德 育 中 心 網 頁 :
https://www.scu.edu.tw/life),得於
114 年 12 月 18 日
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提出申請,經審核通過,本校將全額退還報名費。
六、報名手續
(一)報名表資料須採網路輸入,輸入完成確定無誤後,系統即產生「報名表」
,考
生應自行存檔或列印報名表,並依網路系統賦予之
13 碼繳費帳號繳費。有關
網路填表、上傳報名資料及繳費注意事項,務請詳閱本簡章附錄
1「網路報
名作業及繳費規定」
。
(二)請於
114 年 11 月 11 日 17:00 前
,將報名應繳資料上傳至本校報名系統。
(三)報名及上傳時間截止前務請再次確認符合報考資格暨報名表件均已完備,若
逾規定期限,因考生資格不符或表件不全而遭退件,致無法報名時,由考生
自行負責,所繳報名費於扣除試務作業費用外,一律退還報名費
600 元。請
於上傳時再確認一次。
(四)可查詢「報名序號」始表示報名成功。
七、查詢「報名序號」及列印「報考證明」
(一)考生應俟報名手續完成後,於下列時間至本校網頁查詢「報名序號」
,並列印
「報考證明」存參;
可查詢「報名序號」始確定報名成功
。本校不另寄發
准考證
(「報考證明」僅證明完成報名程序,提供辨識使用,並非錄取通知)
。
◎查詢列印日期:
114 年 11 月 27 日 10:00 起
◎查詢列印網址:
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學士學位招生→
大學特殊選才
(二)考生如不能查詢列印,表示報名手續未完成,務請於
11 月 28 日 17:00 前
向
本校招生委員會
(招生組)查詢,逾期不予受理
(聯絡電話
02-28819471 轉
6062~6069)。
(三)請考生於查詢「報名序號」時,詳細校閱「報考證明」上個人基本資料,如有
錯誤,請速電本校招生委員會
(招生組)更正,以免影響報考權益。
(四)
考生應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
身分證、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
明、護照或居留證。違者將依本校「招生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10
八、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一)服務對象:
1、領有有效身心障礙證明者。
2、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3、因重大傷病嚴重影響應試者。
(二)申請方式: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如有應考服務需求,應於報名期間(
114 年 10 月 22 日至
114 年 11 月 11 日),填妥附表 7「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
請表」
,併同有效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東吳
大學招生委員會
(招生組)提出申請(主旨請註明:【115 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
招生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
,並於
E-mail 後,於本校
上班時間電洽招生組,確認是否收到送件資料,以確保報考權益。逾期不予
受理。
(三)申請服務項目:
符合服務對象之考生,得視其需要提出以下應考服務需求。有關申請項目及
服務內容,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就試場現有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妥處。
1、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 分鐘入場準備(試題卷於考試鈴響後始發送考生)。
2、坐輪椅應試。
3、延長筆試時間(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4、試題影印放大為 A3 規格(原尺寸為 A4,相當於放大 141%)。
5、自備輔具(如:檯燈、放大鏡、點字機、特製桌椅、助聽器或其他)。
6、電腦作答。
7、安排 1 樓或有電梯之特殊試場。
(四)審查相關規定:
1、未於規定日期前提交「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並檢附有效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者,概不受理申請,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
定應考,不得做事後之補救。
2、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由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障礙情形、影響程度及
需求內容之必要性,以不影響考試公平與公正為原則,分別個案審定;必
要時得邀集相關障礙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或其他有關
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依審定結果提供相應服務。
3、審查結果由本校招生委員會於報名截止日後三周內以 E-mail 方式通知考
生。考生應依審定結果應試。如對審核結果有疑義時,考生得於接獲通知
之次日起五日內,檢具理由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
理。
4、本校招生委員會於接獲申訴書後,應於考試前將審議結果以書面回覆考生
。審議申訴案,得視學生障礙情形增邀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參與,並得
增邀考生本人、考生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或學校代表等列席。
11
九、其他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上網輸入前務請再次確認符合本簡章「二、報考資格」
(第 1-3 頁)之規定,
並詳加檢視報名表件均已完備。
(二)考生送出登錄資料,完成網路報名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報考學院系、
報考類別(即報名表中考生身分欄)
、報考資格(即報名表中考生學歷欄)或
要求退還報名費,考生報名前務請審慎確認。
無論錄取與否,報名資料一概
不予退還
。考生因資格不符或表件不全而遭本校通知無法報名時,由考生
自行負責,所繳報名費於扣除試務作業費用外,一律退還報名費
600 元。
(三)凡因資格不符、溢繳報名費或已繳費但未上傳審查資料之考生,須於
114 年
12 月 18 日前,填妥附表 6「報名費退費申請表」併同應附證件,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招生組)提出申請(主旨請註明:
【申
請
115 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報名費退費-考生 OOO】),逾期或未依規定
完成退費申請者恕不受理。
(四)
考生上網報名登錄之地址、電話號碼及
E-mail 應正確詳實,若因資料錯誤導
致無法通知,因而延誤考試或其他需要聯繫之重要事項,後果考生自行負責。
(五)持海外、大陸、香港及澳門地區學歷報考之臺生,其所持學士(含)以上學歷須
另符合教育部相關學歷採認辦法之規範(相關學歷採認辦法查詢網址為:
http://edu.law.moe.gov.tw/LawQuery.aspx)。
(六)凡以境外學歷報考者,另應於報名時填妥上傳附表
3「
境外學歷同意書
」
,同
意學歷證件日後如經查證不實或不符報考資格時,自願放棄錄取資格或受退
學處分;並應於報到驗證時繳交:
1、經我國駐外機構(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第 2 條第 1 項定義)驗證之境
外學校最高學歷證明文件中文或英文翻譯影本,並加蓋認證章戳。
2、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出入時間證明。
(七)考試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本
校得經校級招生委員會議討論決議後,依相關規定發布緊急應變措施或延期
考試,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八)考生報考資格如有疑慮時,本校得提案校級招生委員會議討論議決。
(九)具有僑居加簽身分役男於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再返國就讀相同等級
或低於原等級之學校,並不符合「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
4
條第
2 項之在學緩徵條件,不得申請緩徵。
(十)考生報名資料僅作為招生、說明及相關統計研究使用,並保留一年備查;錄取
生資料亦將轉為學籍資料。其餘均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處理。
(十一)現役軍人、現在軍事機關服務人員、軍警校院畢業生、師範校院或教育院系
之公費畢業生及有實習或服務(服役)規定等各種特殊身分人員,能否報考
及就讀,悉由所屬管轄機關規範。考生請按所屬管轄機關規定辦妥手續,取
得正式許可,始可報考。如未經許可,錄取後發生無法就讀問題,一切後果
由考生自行負責,本校不予保留入學資格。
12
十、招生學院系班別、招生名額及考試方式
院別
人文社會學院
學系
中國文學系
名額
3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
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並
於中國文學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中國文學領域
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
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法
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
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獲得全國性文學獎或研究小論文等相關創作或競賽,表
現優異並持有證明文件。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另
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以培育專精知識的社會中堅人才為目的,訓練學生在中國文學知識領域中
以「文學為體,文創為用」作為發展目標。依個人性向並配合社會脈動,選擇
修習多元課程,以期未來發揮所長。
2、本系招收對中國文學閱讀、欣賞、創作與研究有興趣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的學生為招生重點。
3、本系提供優先錄取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詳見簡章「二、報考資格」)1名。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132 曾秘書
網址:
https://www.scu.edu.tw/chinese/
13
院別
人文社會學院
學系
歷史學系
名額
2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對人文、歷史等相關領域具學習熱忱、發展潛力或有優良表現,足以證明專長表
現與實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足以展現申請人學識基礎、學習熱忱與潛力或參與社會實
踐活動等相關資料,限
50頁以內。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為全國歷史系首先開設校外實習課程,每學期固定選送學生至臺北市(政
府
)相關之文教單位、公私立博物館、文創公司、立法院及政府相關機構等處
進行實習,搭配學系開設專業必修課程與多元選修課程,提升學生競爭力與就
業力。
2、學生在學期間可申請赴大陸或國外交換學習,或以雙聯學制方式取得雙學位。
3、本系招收對歷史相關領域具學習熱忱及潛能或有特殊表現的學生,以培育優秀
具備歷史思維、歷史寫作與研究等能力、文化創意等的優秀人才,因應近年歷
史學的新發展與未來社會的人才需求。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172 陳秘書
網址:
https://www.scu.edu.tw/history/
14
院別
人文社會學院
學系
政治學系
名額
5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對社會公共議題或政治領域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有具體事蹟,足以證明專
長表現與實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修讀國際文憑大學預科課程之經歷與反思;或相關專業
能力成果,包含:求學期間曾參加辯論社、學術性社團、學生會活動、或具備
外語專長
(如語言證照)、或製作關懷社會對社會公共議題有相關紀錄影片、或
參與社會實地觀察運動等相關證明、考取各種專業證照,或研究小論文等相關
證明文件或足以佐證之其他具體事蹟等學習履歷。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8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50%+面試×5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教育目標為「開拓全球視野、瞭解政治事務、掌握社會脈動、關懷公共利
益」,致力培養學生政治學基本學識能力與公共論說及組織能力。
2、本系以關懷公共事務且具備行動實踐能力或不同教育資歷為招生重點。
3、本系提供優先錄取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詳見簡章「二、報考資格」)3名。
系所資訊
網址:
https://scups.ppo.scu.edu.tw/
(02)28819471 轉 6252 黃秘書
15
院別
人文社會學院
學系
社會學系
名額
3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對社會公共議題或社會不平等領域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有具體事蹟,足
以證明專長表現與實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
學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
無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
內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修讀國際文憑大學預科課程之經歷與反思,或相關專
業能力成果,包含求學期間曾參加社會服務、社會倡議、學術性社團、學生
會活動、或具備外語專長
(如語言證照)、或製作關注多元社會、社會問題以及
社會不平等公共議題有相關紀錄影片、或參與社會倡議、社會實地觀察等相
關證明、考取各種專業證照、參加各類與社會公共議題相關之競賽,或研究
小論文、社會專題等相關證明文件或足以佐證之其他具體事蹟等學習履歷。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6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50%+面試×5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招收與本系教育目標為「了解社會、服務社會」,以及本系三大職涯課程(社會
調查、社會政策及社會創新)領域相關,具特殊才能或不同教育資歷者。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293 胡助教
網址:
https://scusoc.pso.scu.edu.tw/
16
院別
人文社會學院
學系
社會工作學系
名額
2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對社會工作、社會福利、或其他公共議題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有具體事
蹟,足以證明專長表現與實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
學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
無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
明內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求學期間,持續參加學術性或服務性社團、學生會活
動之經歷與反思;或持續關注及參與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社會運動、或其
他公共議題之活動;或具備外語專長
(如語言證照)、考取各種專業證照;或研
究小論文等相關證明文件或足以佐證之其他具體事蹟等學習履歷。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50%+面試×5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以培養社會工作專業人才為目標,教師教學具有「多元」、「合作」、
「行動」之特色,教學方式與研究議題重視結合理論及實務,提供完整的實
習訓練以及各種服務行動管道,可藉此深入實務操作,並培養紮實之專業能
力。
2、本系以具備強烈助人志向與行動實踐能力或不同教育資歷為招生重點。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332 歐秘書
網址:
https://www.scu.edu.tw/sw/
17
院別
人文社會學院
學系
音樂學系
名額
3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之
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同時必
須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且持有證明文件,證明其對音樂藝術領域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
力,並於音樂藝術領域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
1、由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主辦之全國學生音樂比賽,或縣市政府主辦之縣市音樂比
賽個人組成績優等
(含)以上者。
2、就讀各高級中等學校經教育部主管機關核定設立之各類(音樂、表演藝術等)藝能
班畢業生
(含應屆)。
3、參加音樂、表演藝術相關社團二年以上,由所屬社團出具證明。
※
前述報考資格任一條件證明文件請上傳至「其他系所指定繳交資料」項下。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
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法
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
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音樂學系代表作品:
(1)鋼琴、雙簧管、低音管、長號、法國號、低音提琴:檢附演奏代表作品,該代
表作品有聲資料規範為:「自選曲一首或完整一個樂章,曲目不拘,曲目長度
不得短於
5分鐘;演奏時需有顯示報考者本人頭像,是否伴奏,由報考者自行
決定。」。
(2)作曲:檢附個人創作作品樂譜PDF檔,亦可一併檢附實際演奏之影音光碟資料。
5、作品著作權切結書:作品著作權切結書請填具本簡章附表2 「音樂學系作品著作
權切結書」,載明報考之主修樂器別、代表作品名稱及代表作品連結網址。
6、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各類成就證明、推薦函等。
7、報考資格證明文件。
考試方式
資料審查:
就「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自傳」、「音樂學系
代表作品」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四大項目綜合審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總分
同分參比
說明
1、本系招收對專業演奏及作曲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的學生為招生重點,
本項考
試招收樂器別限:鋼琴、雙簧管、低音管、長號、法國號、低音提琴、作曲。
2、依資料審查總成績高低擇優錄取,不受樂器別限制。
3、本系以培養兼備優秀技藝與思考能力之人才為目標,亦著重拓展音樂以外視野之
培育與養成,期使學生能在開放之學習環境中,培養獨立自主之性格。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372 施秘書
網址:
https://www.scu.edu.tw/music/
18
院別
外國語文學院
學系
英文學系
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之
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並於英
文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英文領域具備學習熱忱與
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
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法
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
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參加英語文相關全國性或國際性競賽獲得傑出獎項並持有
證明;或研究小論文;或具有其他特殊成就或參加英語文校內外活動,足以證明
對英語文領域具備發展潛力相關創作或競賽證明文件等學習履歷。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就獨立思考與自主學習能力、創新思維及跨域整合與全球視野能力進行評量。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6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另
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歷史悠久,口碑甚好,系友獻身各類工作,常以東吳英文系為傲為榮。無論
師資、課程、設備、教學活動、國際化、輔導就業等本系皆屬一流。近年來因應
世界局勢潮流,我們更不遺餘力推動多元教學、國際交流、實習等活動,並獲優
異成效。
2、本系兼具實務與活潑多元教學,鼓勵學生參與各類英語文競賽、英語戲劇比賽與
公演、英語話劇
/演講海外參賽、戲劇/口譯畢業成果展、國際活動英譯、華語小
老師、異國文化推廣等。
3、本系與澳洲西雪梨大學、英國艾瑟克斯大學、英國亞伯丁大學簽訂雙聯學制、交
換學生、短期留
/遊學等,更提供學生到美國德州國小教學實習,拓展學生國際視
野。
4、除加強實務語言訓練,本系也開設實習課程,並推動學生學習第二專長,實施總
結性課程確保所學。如辦理企業參訪、提供證照
/檢定輔導、導遊領隊、會議策展
等培訓課程。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486 林助教
網址:
https://www.qen.scu.edu.tw/
19
院別
外國語文學院
學系
日本語文學系
名額
6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在日語文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日語文領域具
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請詳述申請動機、特殊專長表現、讀書計畫)。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日語能力檢定證明、修讀日語文相關課程或日本相關交
流活動之經歷與反思;或相關專業能力成果,包含:求學期間參加日語文全國
性、國際性或相關競賽獲獎證明、考取各種專業證照、對日語文學習或研究具
特殊才能。亦即曾自學日語文或曾研究特定日語文問題,並留有學習筆記或心
得、研究手稿、專題報告、小論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就獨立學習或研究能力、創造能力及才能發展能力進行評量。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8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以「培養學生具備聽、說、讀、寫、譯五種技能」、「培養學生具備日本
語言、文學、文化專業知識並能學以致用」、「培養學生具備深入理解日本文
化、社會之能力」、「培養學生具備國際視野、跨文化溝通技巧與職場運用之
能力」,兼具學術專業能力及實務應用能力的培育為目標。除加強基礎之語言
能力之外,廣開多元領域之課程,也積極鼓勵學生修習跨領域課程,以便與升
學或就業鏈結。
2、學生可以透過系級、院級或校級交換留學赴日短期留學,或透過雙聯學制取得
雙學位,又可透過暑期研修、實習等管道進行實地文化體驗,深入學習。
3、本系招收對日語文相關領域具學習熱忱及潛能或有特殊表現的學生,以期培育
出優秀的對日交流專才,因應未來社會對日語文人才的需求。
4、本系提供優先錄取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詳見簡章「二、報考資格」)2名。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522 范秘書
網址:
https://web-ch.scu.edu.tw/japanese/
20
院別
外國語文學院
學系
德國文化學系
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在德語或德國文化方面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德語或德
國文化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德語能力檢定證明、修讀德語或德國相關課程、德國相
關交流活動之經歷與反思,亦即曾自學德語文或曾研究德國人文社會問題,並
留有學習筆記或心得、研究手稿、專題報告、小論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德語及德國文化基礎與核心課程:安排紮實之德語學習課程,包括聽、說、讀、
寫之均衡發展,並著重現代德語系國家文化之理解。
2、專業課程:提供德語區文化、社科人文相關課程,透過德語視角進入德語區文
化,結合德語區永續發展議題與作為,培養未來當前世界所需的人才。
3、赴德進修計畫:每年甄選20名一年級學生於二年級至德國明斯特大學進修一年,
透過密集德語課程以及在地文化活動,提升德語能力及體驗德國文化。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562 楊秘書
網址:
https://www.scu.edu.tw/deutsch/
21
院別
理學院
學系
數學系
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於數學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數學領域具備學
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修讀線上課程、自主學習課程或大學預科課程之經歷與
反思;或相關專業能力成果,包含:求學期間參加數學、資訊與自然科學相關
競賽獲獎證明、考取各種專業證照、科展報告或研究小論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8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數學系以培育數學理論為體兼及數學應用視野人才為目的,訓練學生在數學領域
具備紮實的理論與實務操作能力,強調札實的數學、統計與資訊能力;例如除了
強化傳統程式設計與技巧,在一般數學相關課程也融入程式實作練習與資料分析,
使學生透過動手實作,累積將數學與程式串接解決專業相關領域問題的經驗。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682 郭秘書
網址:
http://www.math.scu.edu.tw/
22
院別
理學院
學系
物理學系
名額
2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於物理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物理領域具備學
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修讀國際文憑大學預科課程之經歷與反思;或相關專業
能力成果,包含:求學期間參加自然科學相關競賽獲獎證明、考取各種專業證
照、科展報告或研究小論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6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歡迎於物理相關領域有熱情的學生報考,提供無法以傳統入學考試學科衡
量的學子,有一個可以發揮才能的機會。
2、本系與半導體上市公司合作,在符合特定條件下,大三起每月獲獎助學金且畢
業後保證就業。
3、操作實驗為本系學習重點,學生需透過親自操作儀器,奠定物理學基礎專業知
識與實驗技能,部分實驗須透過色彩、聲音判定實驗結果,且可能具一定危險
性,需有能力即時移動身軀,遠離危險現場。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732 廖秘書
網址:
https://www.scu.edu.tw/physics/
23
院別
理學院
學系
化學系
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於化學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化學領域具備學習
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修讀國內外大學理工課程之經歷與反思;或相關專業能
力成果,包含:求學期間參加自然科學相關競賽獲獎證明、考取各種專業證照、
科展報告或研究小論文等相關證明文件。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8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50%+面試×5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以培育優秀化學人才為目的,訓練學生在化學知識領域中具備紮實的理論
與實驗操作基礎,依個人性向並配合社會脈動,選擇修習多元課程,以期未來
發揮所長。
2、操作實驗為本系學習重點,部分實驗須透過色彩、聲音判定實驗結果,且可能
具一定危險性,需有能力即時移動身軀,遠離危險現場。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782 黃秘書
網址:
https://web-ch.scu.edu.tw/chem/
24
院別
理學院
學系
微生物學系
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於生命科學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生命科學相
關領域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或學習經驗反思(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1).高中時期參加生命科學相關競賽活動證明。(2).高
中時期考取各種專業證照或檢定、科展報告或研究小論文等相關證明。
(3).修
讀生命科學專業領域之大學相關預科課程之學習經歷證明與學習心得或反思。
(4).與本系專業領域相關之其他具體優異表現或學習履歷等。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成績單、自傳或學習經歷反思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50%+面試×5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課程以微生物學及基礎生命科學為主軸,以生物醫學、食品、發酵工業和環境生
態方向,提供解決問題、自主學習、獨立思考和團隊合作實際經驗,培養拓展學
術領域或到企業界發展的人才。實驗課施行小班教學,學生需使用顯微鏡,透過
色彩判定實驗結果,並藉由雙手操作奠定實驗技能。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832 宋秘書
網址:
https://microbiology.scu.edu.tw/
25
院別
理學院
學系
心理學系
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之
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並於心
理學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心理學相關學科具備學
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
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法
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
理由。
3、自傳或學習經驗反思(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內容可包括
如下要點:
(1).個人特質與特殊專長表現:學生自述個人特質以及特殊專長領域之
學習或實作表現。
(2).學習興趣探索或對學習經歷的反思:說明接觸心理學相關學
科的學習經驗與過程中獲得的樂趣或心得。
(3).學習或實作表現、解決問題的能
力:說明心理學相關學習過程中如何解決遇到的困難或如何獲得的樂趣。
(4).對本
學系的了解與申請動機:為何選擇申請本系的動機,是否瞭解本系的特色。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1).心理學相關專業能力成果,如:高中時期參加心理學
相關活動證明。
(2).高中時期考取各種專業證照或檢定、科展報告或研究小論文等
相關證明。
(3).修讀心理學相關專業領域之大學相關預科課程之學習經歷證明與
學習心得或反思。
(4).高中時期修讀心理學專業領域之學習經驗證明,可提出說明
或例證,如:修讀學分、學習筆記或學期報告等成果。
(5).具有與心理學相關之志
工或實務經驗。
(6).具備國際觀與國際化能力、能出具相關國際交流經驗成果或證
明。
(7).足以佐證與心理學專業領域相關之其他具體優異表現或學習履歷等。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成績單、自傳或學習經歷反思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6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另
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50%+面試×5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本系經由專業領域之學習、訓練及實習等課程,培育心理學學術與應用人才(含諮
商、輔導、臨床、工商心理學等領域)。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6892 林秘書
網址:
https://www.scu.edu.tw/psy/
26
院別
法學院
學系
法律學系
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對法律議題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有具體事蹟,足以證明專長表現與實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修讀國際文憑大學預科課程之經歷與反思;或相關專業
能力成果,包含:求學期間曾參加辯論社、學術性社團、學生會活動、或具備
外語專長
(如語言證照)、考取各種專業證照,或研究小論文等相關證明文件或
足以佐證之其他具體事蹟等學習履歷。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0 日
(城中校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
56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課程規劃多元,內容涵蓋民商法、公法、刑事法、英美法、國際法、財經
法、基礎法學以及其他綜合法學,且大陸法學及英美法學並重,提供學生學習
多元法學之環境。因此,考生除了中文能力佳,更須具備特殊極優的英文聽、
說、讀、寫能力。
2、本系積極倡導雙向啟發式之法學教育,強調並落實理論與實務並重,從大一新
生入學起,即以英美法案例式教學,奠定其法律學理與實務並重之良好基礎。
3、本系持續推展各項國際法學交流活動,並與多所美國、日本、德國、及亞洲等
國際知名法學院完成簽訂學術交流合作協議,培育國際化專業法律人才。
系所資訊
(02)23111531 轉 2511 巫秘書
網址:
https://www.scu.edu.tw/law/
27
院別
商學院
學系
經濟學系
名額
2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在經濟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經濟領域具備學
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經濟專業能力成果(包含參加經濟相關競賽得獎證明)、
經濟研究小論文等相關創作或其他與經濟領域相關表現優異並持有證明文件
等資料。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城中校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
56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以培育具備獨立思考、專業能力與國際宏觀視野之經濟分析人才為目的,
訓練學生建立經濟理論與數量分析之能力,並鼓勵學生修習多元課程,將經濟
學在各領域之運用發揚光大。
2、本系課程規劃兼顧理論與實務,涵蓋個體、總體、計量、財金、國際貿易等領
域,並設有專業選修與跨域課程,培養學生分析、研究及應用能力,強化未來
在學術、產業與公共政策上的競爭力。
3、本系招收對經濟相關領域具學習熱忱或有發展潛力的學生,歡迎對經濟相關領
域有熱情或有特殊表現的學生報考。
系所資訊
(02)23111531 轉 2661 劉秘書
網址:
https://www.scu.edu.tw/econ/
28
院別
商學院
學系
會計學系
名額
1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於商學相關學科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商學相關學科具
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或學習經歷反思(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內容可包
括如下要點:
(1).個人特質與特殊專長表現:學生自述個人特質以及特殊專長
領域之學習或實作表現。
(2).學習興趣探索或對學習經歷的反思:說明接觸商
學相關學科的學習經驗與過程中獲得的樂趣或心得。
(3).學習或實作表現、解
決問題的能力:說明商學學科學習過程中如何解決遇到的困難或如何獲得的樂
趣。
(4).對本學系的了解與申請動機:為何選擇申請本系的動機,是否瞭解本
系的特色。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1).商學相關專業能力成果,如:高中時期參加商學
相關競賽活動證明。
(2).高中時期考取各種專業證照或檢定或研究小論文等相
關證明。
(3).修讀商學專業領域之大學相關預科課程之學習經歷證明與學習心
得或反思。
(4).高中時期修讀商學專業領域之學習經驗證明,可提出說明或例
證,如:修讀學分、學習筆記或學期報告等成果。
(5).具有與會計學專業領域相
關之實習或實務經驗,或具備國際觀與國際化能力、能出具相關國際交流經驗
成果或證明。
(6).足以佐證與會計學專業領域相關之其他具體優異表現或學習
履歷等。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或學習經歷反思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就學習或研究能力及人格特質表現進行評量。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城中校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
56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續下頁)
29
說明
(接上頁)
1、本系為國內創設最早之會計學系,專業課程採小班教學並強化演習課程,提升
教學成效,並輔以個案討論,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與溝通能力。
2、本系與各大企業及會計師事務所合作開設課程,使學生得以兼顧理論與實務,
累積專業實務經驗。
3、配合數位化與永續潮流,本系規劃資訊、大數據分析、審計及永續實務等課程,
以增進學生因應國際商情發展之能力。
系所資訊
(02)23111531 轉 2591 王秘書
網址:
https://www.acc.scu.edu.tw/
30
院別
商學院
學系
企業管理學系
名額
2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之
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同時須
符合以下任一條件且持有證明文件,證明其對商學管理相關領域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
潛力:
1、高級中等學校設立之各領域專長班畢業(含應屆)。
2、參加國際或全國性商業管理相關競賽獲獎或相關專業證照檢定。
3、於商學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表現(或有優良事蹟)、具備商業管理特殊專才或企業
經營實務經驗等。
4、具不同教育資歷學生:包括境外臺生、新住民及其子女、經濟弱勢學生、實驗教
育學生、持境外學歷報考且同時持國外具公信力之入學用大型測驗成績者,並對
商學管理有特殊表現者。
※
前述報考資格任一條件證明文件請上傳至「其他系所指定繳交資料」項下。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
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法
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
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具備國際觀與國際化能力、能出具相關國際交流經驗成果
或證明;修讀國際文憑大學預科課程之經歷與反思;或相關專業能力成果,包含:
求學期間參加相關競賽獲獎證明、考取各種專業證照、科展報告或研究小論文等
相關證明文件。
5、報考資格證明文件。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4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60%。
就獨立學習或研究能力、創造能力及才能發展能力進行評量。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城中校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
56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另
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40%+面試×6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企管教育是在培養學生關心社會問題與實際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們希望能藉由特
殊選才,提供具有特殊經歷與才能之學生彈性且多元之入學方式,以達成多元、
適性的教育目標。
2、本系招收對商學管理相關領域有興趣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的學生為招生重
點。
系所資訊
(02)23111531 轉 2601 莊秘書
網址:
https://www.ba.scu.edu.tw/
31
院別
商學院
學系
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
名額
2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
校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
並於商學相關學科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商學相關學科具
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
生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
法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
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1).外語能力表現:英語、日語或其他外國語言之檢
定證明,外國語文演講或競賽獲獎證明。
(2).營隊參與、專題研究與競賽成果:
高中期間參加商業、經濟或國際活動之證明、專題報告或研究小論文、競賽獲
獎證明。
(3).社團與活動經驗:高中期間在校內外商學相關組織中擔任幹部或
舉辦商學相關活動之相關證明文件。
(4).足以佐證與本系專業領域相關之其他
具體優異表現或學習履歷等。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城中校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
56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
另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50%+面試×5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因應全球經貿發展與國際企業經營趨勢,以「培養具備國際視野與人文素
養之經貿與商管人才」為宗旨。為提升學生國際競爭力,本系規定學生須通過
英語能力標準方能畢業。
2、本系招生重點在於甄選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對國際經營與貿易領域有興
趣,並願意培養國際視野、語言能力與實務應用能力之學生。
系所資訊
(02)23111531 轉 2701 林秘書
網址:
https://www.scu.edu.tw/ibsu/
32
院別
商學院
學系
財務工程與精算數學系
名額
2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
之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並
於數理或商學相關學科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數理或商學
相關學科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
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法
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
理由。
3、自傳或學習經歷反思(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內容可包括
如下要點:
(1).個人特質與特殊專長表現:學生自述個人特質以及特殊專長領域
之學習或實作表現。
(2).學習興趣探索或對學習經歷的反思:說明接觸數理或商
學相關學科的學習經驗與過程中獲得的樂趣或心得。
(3).學習或實作表現、解決
問題的能力:說明數理學科學習過程中如何解決遇到的困難或如何獲得的樂趣。
例如說明高中數學學習過程中,最感興趣或成就的主題以及最感困難或挫折的
主題,如:排列組合、指對數、機率、三角函數等主題。
(4).對本學系的了解與
申請動機:為何選擇申請本系的動機,是否瞭解本系的特色。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1).數理或商學相關專業能力成果,如:高中時期參加
數理或商學相關競賽活動證明。
(2).高中時期考取各種專業證照或檢定、科展報
告或研究小論文等相關證明。
(3).修讀數理或商學專業領域之大學相關預科課程
之學習經歷證明與學習心得或反思。
(4).高中時期修讀數理或商學專業領域之學
習經驗證明,可提出說明或例證,如:修讀學分、學習筆記或學期報告等成果。
(5).具有與本系專業領域相關之實習或實務經驗,或具備國際觀與國際化能力、
能出具相關國際交流經驗成果或證明。
(6).足以佐證與本系專業領域相關之其他
具體優異表現或學習履歷等。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成績單、自傳或學習經歷反思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50%。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城中校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
56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另
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50%+面試×50%)×2=總分
(續下頁)
33
同分參比
(接上頁)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1、本系以培育優秀金融人才為目的,訓練學生在商學知識領域中具備紮實的理論
與豐富的實務基礎,依個人性向並配合社會脈動,選擇修習多元課程,以期未
來發揮所長。
2、本系課程規劃以整合數學、統計、資訊及商學等專業領域為目標,期盼能成為
國內外之財務與精算專業領域中,能夠銜接產官學界需求的獨具特色之科系。
3、本系招收對數理應用、資料分析、精算保險、財務工程、AI人工智慧、金融科
技、智能理財等專業領域有興趣並具備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並兼具有理性邏
輯分析及團隊合作或人文關懷特質等特殊表現的學生為招生重點。
系所資訊
(02)23111531 轉 2621 沈秘書
網址:
https://www.feam.scu.edu.tw/
34
院別
商學院
學系
資訊管理學系
名額
2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之
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並於資
訊、數理或商學相關學科有傑出成就、表現或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資訊管理具備學
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
證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法
提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
理由。
3、自傳或學習經歷反思(學生自述,請詳述特殊專長表現及申請動機)。內容可包括
如下要點:
(1).個人特質與特殊專長表現:學生自述個人特質以及特殊專長領域之
學習或實作表現。
(2).學習興趣探索或對學習經歷的反思。(3).學習或實作表現、
解決問題的能力。
(4).對本學系的了解與申請動機。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如:(1).參加國內外各類資訊技術或程式設計競賽,進入複賽
或決賽或得獎證明。
(2).參加APCS大學程式先修設計先修檢測達2級證明。(3).獲
資訊類電腦軟體設計相關證照證明。
(4).透過自學、設計與開發資訊系統之相關作
品,例如:網站或手機
APP。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成績單、自傳或學習經歷反思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表達清楚對資訊管理系的理解與學習動機、展現對資訊科技的熱忱、創新思維
與實作歷程,以及具備良好的邏輯分析、溝通與協作潛力等方向進行評量。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12 日
(城中校區:臺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
56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另
行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50%+面試×5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本系旨在培養學生成為具資訊應用與商學管理之專業人才。課程內容涵蓋資訊技術、
管理、人工智慧、機器人服務應用、資訊安全、資料分析等相關專業領域。高年級之
專題實驗課程,強調產業合作,結合理論與實務,提升學生職場競爭力。
系所資訊
(02)23111531 轉 2801 李秘書
網址:
https://www.csim.scu.edu.tw/
35
院別
巨量資料管理學院
學系
資料科學系
名額
2 名
報考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就讀國內外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或同等學校之
應屆畢業生或已畢業學生,或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報考資格,並與資料
科學與人工智慧相關領域有傑出成就或表現,或有優良事蹟,足以證明對該領域具備
學習熱忱與發展潛力。
學系指定
上傳資料
1、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應屆畢業生上傳高三學生之在學證明或學生證
正本,並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2、高中(職)歷年在校成績單或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狀況報告書。如無法提
出高中
(職)在學成績證明者,得以其他成績證明取代,並於該成績證明內敘明理由。
3、自傳(學生自述,內容可包括個人特質與特殊專長表現或實作表現、對於學習興趣
探索與反思,並描述申請本系的動機
)。
4、其他有利審查資料包括參與國內外資料科學或人工智慧相關競賽並獲得佳績,或
在資料分析相關學科的學習與實作研究中展現特殊才能,例如求學期間參與相關
社團,並累積研究、創作或研發成果。同時,若曾修讀大學預科課程並能提出學習
經歷與反思,或具有與本系專業領域相關之實習與實務經驗,也能凸顯其學習動機
與專業潛能。除此之外,經營與製作社群平台並具備具體實踐成果、參加科展或專
題研究並完成具代表性的報告,亦能展現其主動學習與實踐能力;若已考取資訊應
用相關專業證照或通過檢定,亦屬有力之佐證。
考試方式
1、資料審查: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成績單、自傳及其他有利審查資料等綜合審查。
2、面試:佔總成績比例 50%。
就基本知識、思考邏輯及口語表達能力進行評量。
面試日期
114 年 12 月 6 日
(外雙溪校區: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面試順序表於
12 月 2 日 10:00 起
於本校首頁「招生訊息」項下公告,本校不另行
通知。
成績計算
方式
(資料審查
×50%+面試×50%)×2=總分
同分參比
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依總成績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參比順序為:
1、面試 2、資料審查
說明
本系致力於培養兼具跨域資訊應用能力與實務操作能力的人才,課程設計涵蓋數理統
計、程式設計、資料探勘、人工智慧及跨領域應用等面向,強調理論與實作並重,並
透過專題研究與企業實習,培養學生能將所學知識應用於真實情境中。本系特別重視
具有高度學習熱忱與潛能,並對數據分析與人工智慧理論與實作展現興趣的學生,期
望其在學習過程中不僅能夠培養邏輯分析與問題解決能力,更能展現團隊合作精神與
人文關懷素養,進而成為具備國際視野、專業技能與社會責任感的資料科學人才。
系所資訊
(02)28819471 轉 5935 陳專員
網址:
https://bigdata.scu.edu.tw/
36
十一、錄取
(一)錄取標準:
1、本項考試各科均以一百分為滿分。考生凡資料審查或面試中有任何一項缺
考或零分者,雖總成績已達最低錄取標準,亦不予錄取。
2、總成績之計算如遇小數點時,一律計算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以下以四捨
五入法處理;但成績計算過程中小數不予去除。
3、本項考試合計資料審查及面試成績(音樂學系僅資料審查一項),依總成績
高低錄取;總成績相同時,以面試成績較高者錄取;面試成績相同時,再
以資料審查成績排序;如參比到最後其分數又相同時,則提招生委員會議
定錄取生之先後順序,不得同分增額錄取。
※同分參比成績概以原始分數為準。
4、招生委員會決定最低錄取標準後,依考生總成績之高低順序錄取。達到錄
取標準且在招生名額內者為正取,其餘為備取。未達最低錄取標準時,雖
有名額亦不錄取。正取不足額時,不列備取。正取生遇有缺額,在最低錄
取標準以上之備取生,得依序遞補。
5、正取生報到後遇有缺額時,得於簡章規定期限前,以備取生遞補至原核定
招生名額數。
6、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之人數不足招生名額時,得檢具理由,提送招生
委員會核定後,不足額錄取,並不得列備取生。
7、具不同教育資歷考生成績達最低錄取標準時,並經校級招生委員會通過,
部分學系於招生名額內得優先錄取若干名
(各學系招收不同教育資歷學生
優先錄取身分別及名額請詳本簡章「二、報考資格」及學系分則說明
)。
8、本項考試不得同分增額錄取。
9、本項考試錄取生不得重複報到:錄取生於放棄入學資格截止日後為重複報
到者,取消其特殊選才全部校系錄取資格。錄取生有以下情形者,應擇一
校系報到(已辦理他校報到之錄取生,應向原報到學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
後,再至本校報到):
(
1)同時錄取「115 學年度大學辦理特殊選才招生」多校系者。
(
2)同時錄取「115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
合招生」者。
10、本項考試錄取生未依本校規定之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不得參加當學年度
聯合招生管道: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應於本校規定之期限內聲明
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當學年度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分發入學、
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
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
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
分發入學。
(二)公告錄取名單:
1、預定
114 年 12 月 29 日
於本校招生資訊網公告錄取名單。
2、電話查榜:(02)28819471 轉 6062 至 6069。
3、網路查榜: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學士學位招生→
大學特殊選才
37
(三)郵寄通知及成績單:
錄取者以掛號函件寄發錄取通知及成績單;未錄取者以平信寄送成績單。考生
得以身分證字號及報名序號至本校網頁(
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
學士學位招生
→
大學特殊選才
)查詢個人成績。
十二、複查
(一)入學考試成績如有疑問,可申請複查,但應於錄取名單公告後一星期內為之。
概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請使用本簡章所附之成績複查申請書暨查覆表,
否則不予受理)
。
(二)申請複查以一次為限。本校辦理成績複查將調出申請人受評原件,詳細核對
號碼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項目之成績及(或)錄取結果,並將查核結果復
知申請人。
(三)考生申請複查不得為下列之行為:
(1)申請重新評閱;(2)申請為任何複製行為;
(3)要求提供參考答案;(4)要求告知審查委員、面試委員或實地考試委員之姓
名及有關資料。
(四)未錄取考生,如經複查結果其實際成績已達錄取標準者,應依規定予以補錄取;
已錄取考生,經複查發現其成績低於錄取標準者,即取銷其錄取資格,該考生不
得異議。
十三、報到、遞補及放棄入學資格
(一)報到重要日程及行事:
日程
內容
115 年 1 月 12 日(週一)
正取生現場入學驗證報到
115 年 1 月 13 日(週二)14:00 起 網頁公告正取生報到後缺額
115 年 1 月 14 日(週三)起
依序通知備取生遞補入學驗證報到
(二)正取生:
正取生報到採一階段辦理。錄取正取生應於
115年1月12日
,依本校錄取通知規
定之時間、地點進行現場入學驗證報到。逾期未辦理報到驗證者,其缺額概由
備取生遞補,不得異議。
(三)備取生:
1、正取生報到後遇有缺額,由本校註冊課務組通知各該學系班組備取生依序
遞補。本校註冊課務組將不定時以電話及
(或)E-mail通知遞補報到,請考生
留意行動電話簡訊、留言及
E-mail電子信箱。
2、正取生報到後之缺額,將於
115年1月13日14:00
起在本校網頁公告,本校不
另寄發通知,請考生自行查詢。
(
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學士學位招生→
大學特殊選才
)
3、依教育部規定,全國備取生遞補及報到作業截止日統一訂為
115年3月3日。
38
(四)放棄入學資格:
1、
特殊選才錄取生如經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校系報到,不得重複報到
(如已辦理本校報到之錄取生,應向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再至他校
報到)。錄取生於放棄入學資格截止日後為重複報到者,取消其特殊選才
全部校系錄取資格。
2、已完成本校報到之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應於
115年3月3日(週二)
中午
12:00前
填妥附表
9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並經考生本人及
家長
(監護人)簽名後,將聲明書拍照、掃描後E-mail至本校招生委員會
(
,並以電話(
02-28819471轉6064)與本校招生組確
認是否收件,向本校聲明放棄入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
115學年度繁星推
薦、申請入學、分發入學、科技校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
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
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
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3、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錄取生慎重考慮。
(五)其他重要說明:
1、現場入學驗證報到各項時間之認定概依臺灣標準時間 TST 作業。
2、錄取考生應於驗證報到時繳驗證件:
項目
份數
備註
學歷證明影本
(其上所載資料須與
報名時相符
)
*請攜帶正本查驗
(驗畢發還)
1 份
⚫
畢業生繳高中(職)以上中文畢業或學位證書
(應屆畢業生得先行繳驗高三在學證明,並應
加蓋學校教務處戳章
)。
⚫
肄業生繳以下證明之一:
1. 修業證明書+歷年成績單。
2. 轉學證明書+歷年成績單。
3. 休學證明書+歷年成績單。
⚫
符合同等學力報考資格證明文件。
⚫
持境外學歷者另依相關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
辦理。
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請攜帶正本查驗
(驗畢發還)
1 份
2 吋彩色正面半身
脫帽照片
1 張 製作學生證用,背面請註明姓名、報考學系年級。
錄取生報到切結書
1 張
3、現場驗證報到時尚未取得相關證書者,應於報到時填具
同意書
,於同意書期
限內補繳;逾期仍未繳者,以自願放棄入學資格論,考生不得異議。
4、考生可至本校網頁(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學士學位招生→
)或電洽註冊課務組
02-23111531 分機 2303 查詢遞補情形。
5、各種特殊身分(如各類公費畢業生、現役軍人等)報考者,能否報考及就讀,
由所屬管轄機關自行規範。如經錄取,未克註冊入學者,視同自願放棄入學
資格。
39
十四、學雜費暨獎助學金
(一)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教育部推動拉近公私立學校學雜費差距,自
113年
2月份起實施「行政院定額減免學雜費(拉近方案)」,本國籍學士班學生每學
期減免
1.75萬元,全學年減免3.5萬元。該方案與「教育部就學優待減免」、
「行政院各部會補助」均屬政府補助方案,僅能擇一補助。本方案詳細資訊
請見本校學生事務處德育中心網頁:
https://web-ch.scu.edu.tw/life/web_page/14408
(二)學雜費:檢附本校
114學年度各學院學士班每學期學雜費及學分費收費標準,
以為參考
(單位:新臺幣元)。115學年度收費標準將在本校預算程序完成後調
整公告之。
院
系 別
學雜費
(含退撫基金)
(修業年限內者)
學雜費
(不含退撫基金)
(延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數
在
10 學分以上者)
學分費
(每學分)
(延修生每學期修習學分
數在
9 學分以下者)
人文社會、法、外語
學 院 各 系
( 不 含 音 樂
學系、跨領域國際學士
班
)
48,370 元
47,590 元
1,390 元
商學院各系
(不含資訊管理學系)
49,110 元
48,330 元
1,390 元
理學院各系
(含資訊管理學系)
55,990 元
55,170 元
1,390 元
巨量資料管理學院
資料科學系
55,990 元
55,170 元
1,390 元
人文社會學院
音樂學系
56,460 元
*不含音樂個別指導費
12,000 元(主修)
13,000 元(選修)
55,640 元
1,390 元
註:
1、學士班延修生註冊繳費時,初選學分為 9 學分(含)以下者(含必修 0 學分體育)預收
4 個學分之學分費,體育收取 2 小時學分費,再依實際修課學分數辦理退補費,
自
113 學年度起入學生另收取雜費,延修第 1 年每學期 500 元,延修第 2 年起每
學期
1,000 元;達 10 學分(含)以上者(含選修 2 學分體育、軍訓)需繳全額學雜費
(不含退撫基金);第 2 學期則以第 1 學期選課學分數為基準預收。
2、以上收費標準未包含學生團體保險費、語言實習費、電腦及網路通訊使用費等項,
詳細資訊請見本校首頁
→
學雜費專區
。
(三)獎助學金:詳情請逕洽本校學生事務處德育中心
(聯絡電話:02-28819471轉7102-7108/02-23111531轉2361-2364)
類別
補助標準及金額
修讀學士學位優秀新生獎勵
每名獎勵等同於學費之金額,依就讀學系學費有所不同。
修讀學士學位優秀學生獎學金
樂學獎
6,000 元,好學獎 4,000 元,知學獎 2,000 元。
學生清寒急難救助
依個別急難狀況,審核通過者補助
10,000 元至 50,000 元
不等。
校內外各項獎助學金,合計數百項
依各獎學金規定。
40
類別
補助標準及金額
學生工讀助學金
依基本工資時薪核發,視學生工作內容予以調整,分配
以經濟弱勢為優先考量。
弱勢學生助學金
家庭及利息所得、優惠存款額度、不動產價值及成績皆
符合規定且未領政府補助者,依所得級距補助。
生活助學金
家庭年所得符合規定且未領取政府同屬生活費性質補助
者,每月核發
6,000 元並須進行服務學習。
高教深耕扶助攻頂計畫助學金
符合本計畫規範之經濟或文化不利學生且未領取生活助
學金者,每月核發
8,000 元並須進行服務學習。
十五、其他補充說明
(一)本校設有學生住宿中心,負責學生住宿與校外租賃事宜,相關申請方式及租屋
服務訊息,歡迎洽詢該中心
(聯絡電話:02-28819471轉7562-7569/02-23111531
轉
2345-2349),或上網查詢(網址:https://www.scu.edu.tw/housing/)。
(二)考生填載之任何事項及
(或)繳交之任何文件資料倘有不實者,願受禁止參加考
試、不予錄取及
(或)退學之處分,不得異議。考生於報考及入學繳交之文件資
料,恕不退還。如本校對於考生填載之學歷及
(或)繳交之學歷文件有任何疑義,
得要求考生於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證明文件以供查驗,惟若考生未能於期限內
提出其他證明文件,則視為考生同意本校以其個人資料向原學校或其他機關進
行查驗。
(三)基於「辦理招生作業」
、
「學生資料管理」
、
「推廣資料寄送」
、
「統計分析」等目
的,本校須蒐集考生的各項識別類、特徵類、特殊身分類、健康紀錄
(申請特殊
應考服務者
)、兵役類、學習經歷類、工作情形類、聯絡人資訊、低收入戶證明
等個資作為招生作業期間及地區內的資格審核、安排考試、公告榜單、招生聯
繫、資料寄送之用。考生可依法行使請求查詢、閱覽、補充、更正;請求提供
複製本;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個人資料等權利,請洽本校招
生委員會
(招生組),聯絡電話:02-28819471轉6062-6069(註:如未完整提供資
料,將無法完成本次報名,或影響考生資格審查、特殊考試服務、招生聯繫、
成績送達等權益)。
(四)如經發現錄取新生有報考資格不符、舞弊情事或所繳證件及資料有偽造、變造、
假借、塗改、冒用、不實等情事,即取銷其錄取資格或開除學籍,亦不發給任
何有關學業證明。如係在本校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繳銷其學位證書,公告
取銷其畢業資格外,並應負法律責任。
(五)考生如對入學考試成績有疑問,得按簡章規定,申請成績複查。考生如認為招
生試務有不當並損及個人權益,或有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疑慮,得於公告錄取
名單或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申訴書載明事實及理由,並檢附有關文件及
證據,向本校招生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逾期不予受理。前項申訴案之提出,
應以考生本人為當事人,並應以書面評議為原則。
(六)凡已在本校註冊入學
(含休學)或獲准保留入學資格學生,不得重複報考入學本
校同一學院系班級。錄取考生亦不得利用其錄取資格謀取不當利益,違者願受
禁止參加考試、取銷錄取資格及
(或)退學之處分,不得異議。
41
(七)有關保留入學資格、休學、修業年限、畢業條件及應修學分數、學分抵免等學
籍相關規定,請詳東吳大學學則及相關法規。
(八)本校依據教育部「大學辦理招生規定審核作業要點」第九點第三項:
「各校考試
採面試、術科或實作方式者,應以錄音、錄影或詳細文字記錄」之規定,進行
相關試務作業。
(九)考生若突遭重大災害,本校得視個案情形,酌予提供考場應試服務或為退費等
處置;錄取後並得以通訊方式辦理報到或檢具相關證明補辦程序,亦得委託他
人代為辦理。
(十)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決議辦理。
(十一)本簡章表格附件如下:
1. 報名表(樣本-考生上網填表後請自行列印存參)。
2. 音樂學系作品著作權切結書。
3. 境外學歷同意書(持境外學歷考生填寫後上傳)。
4. 特殊境遇家庭考生報名費退費申請表(特殊境遇家庭考生填寫後上傳)。
5. 報名考生造字申請表。
6. 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7.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8. 成績複查申請書暨查覆表。
9.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42
附錄 1.
東吳大學網路報名作業及繳費規定
壹、網路填表及報名資料上傳時間:
民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10:00 起至 114 年 11 月 11 日 17:00 止
貳、報名及上傳資料網址:
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學士學位招生→
參、作業方式:網路填表後上傳審查資料及繳費:
一、網路填表:
(一)連接至前項指定網路報名網址後,請依下列步驟與畫面指示,完成網路報名填
表作業:
1.
點選要報名的考試類別-(
「大學特殊選才」
)
。
2.點選報考學院系班組。
3.輸入個人基本資料並設定個人密碼。
4.列印報名表留存參考。
5.離開網路報名系統。
註
1:若因特殊字電腦無該字體時,請先以「@」符號代替,並填寫簡章所附
「 報 名 考 生 造 字 申 請 表 」, 於 上 網 完 成 報 名 登 錄 後 ,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招生組)處理,處理結果依
報考證明所載為準。
註
2:考生於填寫報名表時,需設定個人密碼,以為修改報名資料及上傳審查
資料使用。
(二)考生請依報名表上所列 13 碼繳費帳號,辦理繳費事宜(各學系每位考生繳費
帳號皆不同,繳費時請注意)。
二、上傳報名審查資料:
(報名應繳交資料格式僅接受
PDF 檔案;若原始資料為
紙本,請掃描後上傳)
(一)考生須於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及完成密碼設定後,始得進行審查資料上傳作業。
(二)審查資料一律以網路上傳方式繳交。考生須於本校規定上傳截止日(
114 年 11
月
11 日 17:00
)前,完成審查資料上傳。
(三)審查資料上傳須依學系班組要求項目,分項製作成 PDF 檔案格式(請勿加密)
後再逐一上傳,單一項目之檔案大小以
5MB 為限,每學系班組審查資料項目
之上傳檔案總容量以
20MB 為限。
(四)單一項目若有多個檔案,請合併為一個檔案後再上傳;檔名請為英文或數字。
(五)上傳之審查資料於報名日期截止前,皆可重複上傳,考生若欲修改資料內容,
可重新上傳修改後檔案。請於資料截止上傳前,再次確認上傳檔案是否合併完
成或有無疏漏。
43
三、繳費方式
(請於
114 年 11 月 11 日 24:00 前完成繳費)
:
(一)ATM、網路銀行轉帳繳費(手續費由考生自付):
◆視各提款機或網路銀行提供之功能選擇「跨行轉帳」或「其他交易」
、
「轉帳」
;
轉帳請採非約定帳號鍵入。
收款銀行
(代碼)
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
(006)
帳號
○○○○○○○○○○○○○(13 碼)
(注意每張報名表之帳號不同)
繳費帳戶戶名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
繳費金額
1200 元
備註
1.金額填寫錯誤時,無法完成轉帳手續。
2.務必確認「交易明細單」之「轉入帳號」及「繳款金
額」
,並以補登存摺方式確認轉帳成功。
3.「交易明細單」即考生繳費收據,請妥為保存,以便
日後有疑義時核帳之用。
(二)合作金庫銀行櫃臺繳費:
◆請填寫聯行存款單
虛擬帳號交易代號
○○○○○○○○○○○○○(13 碼)
(注意每張報名表之帳號不同)
繳費帳戶戶名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
繳費金額
1200 元
備註
1.金額填寫錯誤時,無法完成匯款手續。
2.存款收據即考生繳費收據,請妥為保存,以便日後若
有疑義時核帳之用。
(三)各銀行櫃臺匯款(手續費由考生自付):
◆填寫匯款單
收款銀行
(代碼)
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
(006)
帳號
○○○○○○○○○○○○○(13 碼)
(注意每張報名表之帳號不同)
繳費帳戶戶名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
繳費金額
1200 元
備註
1.金額填寫錯誤時,無法完成匯款手續。
2.匯款收據即考生繳費收據,請妥為保存,以便日後若
有疑義時核帳之用。
肆、繳費查詢:
欲查詢繳費狀況,請至
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學士學位招生→
查詢。
伍、其他注意事項:
一、平均每次登錄及上傳所需時間約為
15 到 30 分鐘(依資料速度而定),建議預留 40
分鐘的時間。在登錄前建議先將考生個人資料備妥,以節省時間。
二、請考生在完成網路輸入報名及上傳資料時,再詳細檢查一遍。如考生完成網路輸
入報名及上傳資料後,才發現錯誤時,可再進入系統修改至報名規定期限為止。
三、考生行動電話及
E-mail 帳號請務必填寫,本校如有臨時通知等事宜,除於網頁公
告外,另將以電話簡訊或
E-mail 郵件個別通知。
44
附錄
2.
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其他學力代碼表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100
國立臺灣師大附中
162
臺北市立陽明高中
237
私立辭修高中
101
臺北市立第一女中
163
臺北市立永春高中
238
私立能仁家商
102
臺北市立建國高中
164
臺北市立和平高中
239
私立豫章工商
103
臺北市立中山女中
165
臺北市立西松高中
240
私立開明工商
104
臺北市立景美女中
166
臺北市立大學附屬大理高中
241
私立復興商工
105
臺北市立成功高中
167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242
私立智光商工
106
臺北市立復興高中
168
新北市立鶯歌工商
243
新北市立明德高中
107
臺北市立中正高中
169
臺北市立大直高中
244
私立清傳高商
108
臺北市立內湖高中
170
臺北市立萬芳高中
245
私立耕莘高護
109
臺北市立松山高中
171
臺北市立百齡高中
246
新北市立樹林高中
110
臺北市立大同高中
172
臺北市立南港高中
247
私立中華商海
111
臺北市立松山家商
173
臺北市立麗山高中
248
私立南山高中
112
臺北市立大安高工
174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249
新北市立雙溪高中
113
臺北市立松山工農
175
臺北市立育成高中
250
新北市立金山高中
114
臺北市立成淵高中
176
臺北市立中崙高中
251
新北市立清水高中
115
國立政治大學附中
177
臺北市立南湖高中
252
新北市立三民高中
116
私立衛理女中
178
私立林口康橋國際高中
253
新北市立海山高中
117
私立華興高中
179
私立靜心高中
254
新北市立秀峰高中
118
私立景文高中
180
新北市立豐珠中學
255
國立基隆高中
119
私立再興高中
181
臺北市立芳和實中
256
國立基隆女中
120
私立大誠高中
182
臺北市立數位實驗高中
257
新北市立三重高中
121
私立延平高中
198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258
新北市立錦和高中
122
私立協和祐德高中
199
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
259
新北市立安康高中
123
私立滬江高中
200
國立華僑高中
260
國立基隆商工
124
私立強恕高中
201
新北市立樟樹實中
261
國立海大附屬基隆海事高中
125
私立靜修高中
202
私立裕德高中
262
私立輔大聖心高中
126
私立方濟高中
203
新北市立北大高中
263
私立光隆家商
127
私立薇閣高中
204
新北市立新北高中
264
新北市立石碇高中
128
私立惇敘工商
205
新北市立新莊高中
265
基隆市立中山高中
129
私立文德女中
206
新北市立板橋高中
266
私立二信高中
130
私立泰北高中
207
新北市立泰山高中
267
私立培德工家
131
私立開平餐飲職業學校
208
新北市立新店高中
268
新北市立林口高中
132
私立復興實驗高中
209
新北市立中和高中
269
私立康橋高中
133
私立東方工商
210
新北市立瑞芳高工
270
國立宜蘭高中
134
私立中興高中
211
新北市立丹鳳高中
271
國立蘭陽女中
135
私立喬治工商
212
新北市立竹圍高中
272
國立宜蘭高商
136
私立東山高中
213
私立時雨高中
273
私立中道高中
137
私立奎山實驗高中
214
新北市立光復高中
274
私立慧燈高中
140
私立恕德家商
215
新北市立新北高工
275
宜蘭縣立南澳高中
141
私立珠海高商
216
新北市立三重商工
276
基隆市立安樂高中
142
私立幼華高中
217
新北市立淡水商工
277
基隆市立暖暖高中
143
私立協和工商
218
私立格致高中
278
基隆市立八斗高中
144
私立開南高中
219
私立南強工商
279
宜蘭縣立慈心華德福實驗高中
145
私立志仁家商
220
私立竹林高中
280
國立羅東高工
146
私立金甌女中
221
私立淡江高中
281
國立蘇澳海事
147
私立稻江高商
222
私立崇光高中
282
國立頭城家商
148
私立育達高中
223
私立醒吾高中
283
國立羅東高中
149
私立立人高中
224
私立穀保家商
284
國立羅東高商
150
私立大同高中
225
私立聖心女中
285
桃園市立觀音高中
151
私立稻江護家
226
私立徐匯高中
286
私立聖母高護
152
私立康寧護校
227
私立中信高中
287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153
私立華岡藝校
228
私立東海高中
288
桃園市立楊梅高中
154
私立馬偕護校
229
私立福瑞斯特高中
289
桃園市立武陵高中
155
私立達人高中
230
私立莊敬工家
290
桃園市立大園國際高中
156
臺北市立南港高工
231
私立光仁高中
291
桃園市立桃園高中
157
臺北市立士林高商
232
私立恆毅高中
292
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中
158
臺北市立木柵高工
233
私立崇義高中
293
桃園市立平鎮高中
159
臺北市立內湖高工
234
新北市立永平高中
294
私立大華高中
160
臺北市立明倫高中
235
私立金陵女中
295
桃園市立內壢高中
161
臺北市立華江高中
236
私立樹人家商
296
桃園市立永豐高中
45
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其他學力代碼表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297
桃園市立南崁高中
363
私立內思高工
454
私立華德福大地實驗教育學校
298
桃園市立大溪高中
364
私立啟英高中
455
臺中市立神岡高工
299
桃園市立壽山高中
365
私立六和高中
456
私立洛克威爾藝術實驗教育學校
300
國立新竹高中
366
桃園市立羅浮高中
500
國立南投高中
301
國立新竹女中
367
私立育達高中
501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附中
302
國立竹東高中
368
私立仁德醫校
502
國立竹山高中
303
國立竹南高中
369
私立新生醫校
503
國立中興高中
304
桃園市立陽明高中
400
臺中市立臺中一中
504
私立三育高中
305
國立竹北高中
401
臺中市立臺中二中
505
私立五育高中
306
桃園市立中壢家商
402
臺中市立臺中女中
506
國立仁愛高農
307
國立卓蘭高中
403
臺中市立清水高中
507
國立草屯商工
308
國立苗栗高中
404
臺中市立豐原高中
508
國立南投高商
309
新竹市立成德高中
405
臺中市立大甲高中
509
國立埔里高工
310
新竹市立香山高中
406
臺中市立文華高中
510
國立水里商工
311
新竹縣立湖口高中
407
臺中市立新社高中
511
私立同德高中
312
苗栗縣立興華高中
408
臺中市立長億高中
512
國立彰化師大附屬高工
313
苗栗縣立苑裡高中
409
臺中市立西苑高中
513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314
國立苑裡高中
410
臺中市立忠明高中
514
南投縣立旭光高中
315
國立新竹高工
411
國立中興大學附農
515
私立弘明實驗高中
316
國立新竹高商
412
臺中市立臺中家商
516
私立普台高中
317
桃園市立中壢高商
413
臺中市立臺中高工
521
國立彰化高中
318
國立苗栗高商
414
臺中市立臺中高護
522
國立員林高中
319
國立關西高中
415
臺中市立豐原高商
523
國立彰化女中
320
國立北科大附屬桃園農工
416
臺中市立大甲高工
524
國立員林家商
321
桃園市立龍潭高中
417
臺中市立沙鹿高工
525
國立永靖高工
322
國立苗栗農工
418
臺中市立東勢高工
526
國立北斗家商
323
國立大湖農工
419
臺中市立霧峰農工
527
國立鹿港高中
324
私立建臺高中
420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
528
國立員林崇實高工
325
私立全人實驗高中
421
臺中市立惠文高中
529
彰化縣立二林高中
326
苗栗縣立三義高中
422
國立中興大學附中
530
國立二林工商
327
苗栗縣立大同高中
423
臺中市立中港高中
531
國立彰化高商
328
桃園市立新屋高中
424
臺中市立后綜高中
532
國立秀水高工
329
新竹市立建功高中
425
私立明道高中
533
國立員林農工
330
私立光復高中
426
私立明台高中
534
私立達德商工
331
私立磐石高中
427
私立大明高中
535
私立大慶商工
332
私立曙光女中
428
私立宜寧高中
536
私立正德高中
333
私立義民高中
429
私立曉明女中
540
私立精誠高中
334
私立振聲高中
430
私立衛道高中
541
私立培元高中
335
私立治平高中
431
私立青年高中
542
私立文興高中
336
私立路亞國際高中
432
私立立人高中
543
國立溪湖高中
337
私立復旦高中
433
私立弘文高中
544
彰化縣立彰化藝術高中
338
私立光啟高中
434
私立慈明高中
545
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
339
私立大成高中
435
私立華盛頓高中
546
彰化縣立成功高中
340
私立君毅高中
436
私立嘉陽高中
547
彰化縣立田中高中
341
私立方曙商工
437
臺中市立大里高中
548
彰化縣立和美高中
342
私立仰德高中
438
私立常春藤高中
600
國立嘉義高中
343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439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601
國立嘉義女中
344
新竹縣立六家高中
440
私立明德高中
602
國立民雄農工
350
私立忠信高中
441
私立玉山高中
603
國立東石高中
351
私立世紀綠能工商
442
私立嶺東高中
605
國立嘉義高工
352
私立賢德工商
443
私立僑泰高中
606
國立華南高商
353
私立永平工商
444
私立新民高中
607
國立嘉義高商
354
私立新興高中
445
私立致用高中
608
國立嘉義家職
355
私立清華高中
446
私立東海大學附中
609
私立嘉南高中
356
私立大興高中
447
私立光華高工
610
私立大同高商
357
私立至善高中
448
臺中市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
611
私立萬能工商
358
私立育民工家
449
臺中市立東山高中
612
嘉義縣立竹崎高中
359
私立龍德家商
450
國立中科實驗高中
613
嘉義縣立永慶高中
360
私立東泰高中
451
私立葳格高中
615
私立協同高中
361
私立世界高中
452
臺中市立龍津高中
616
私立同濟高中
362
私立中興商工
453
私立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617
私立東吳工家
46
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其他學力代碼表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618
私立興華高中
731
私立聖功女中
833
高雄市立林園高中
619
私立宏仁高中
732
私立長榮高中
834
高雄市立鼓山高中
620
私立輔仁高中
733
私立建業高中
835
私立華德工家
621
私立嘉華高中
734
私立德光高中
836
私立高旗工家
622
私立仁義高中
735
私立崑山高中
837
私立大榮高中
626
私立協志工商
736
私立長榮女中
838
私立三信家商
627
私立立仁高中
737
私立光華高中
839
私立國際商工
628
私立弘德工商
738
私立黎明高中
840
私立立德商工
629
國立新港藝術高中
739
私立南光高中
841
私立旗美商工
630
國立嘉科實驗高中
740
私立興國高中
842
私立高英工商
650
國立西螺農工
741
私立明達高中
843
私立中山工商
651
國立虎尾高中
742
私立港明高中
845
私立高苑工商
652
國立北港高中
743
私立鳳和高中
846
私立高鳳工家
654
國立斗六高中
750
私立六信高中
847
私立育英護校
660
國立土庫商工
751
私立慈幼工商
848
私立樹人醫校
661
國立北港農工
752
私立南英商工
849
私立正義高中
662
國立斗六家商
753
私立陽明工商
850
高雄市立仁武高中
663
國立虎尾農工
754
私立新榮高中
851
高雄市立路竹高中
664
雲林縣立麥寮高中
755
私立天仁工商
852
高雄市立文山高中
665
雲林縣立斗南高中
757
私立育德工家
853
高雄市立新興高中
666
私立文生高中
758
私立亞洲餐旅學校
854
高雄市立福誠高中
667
私立崇先高中
759
私立敏惠護校
855
高雄市立六龜高中
668
私立正心高中
760
私立華濟永安高中
856
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669
私立永年高中
761
私立慈濟高中
857
高雄市立楠梓高中
670
私立揚子高中
762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中
858
私立義大國際高中
671
私立維多利亞實驗高中
770
國立馬公高中
859
國立高雄餐旅大學附中
672
雲林縣立古坑華德福實驗高中
771
國立澎湖海事高職
860
私立南海月光實驗教育學校
675
私立巨人高中
780
國立金門高中
861
私立光禾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676
私立大成商工
781
國立金門農工
900
國立屏東女中
677
私立大德工商
790
國立馬祖高中
901
國立屏東高中
678
私立崇仁護校
800
國立高雄師大附中
902
國立潮州高中
679
私立益新工商
801
高雄市立高雄高中
903
國立恆春工商
680
私立義峰高中
802
高雄市立高雄女中
904
屏東縣立大同高中
681
私立福智高中
803
高雄市立左營高中
905
國立屏北高中
682
雲林縣立蔦松藝術高中
804
高雄市立前鎮高中
906
國立東港海事
700
國立臺南一中
805
高雄市立高雄高商
907
國立佳冬高農
701
國立臺南女中
806
高雄市立高雄高工
908
國立內埔農工
702
國立臺南二中
807
高雄市立中正高工
909
國立屏東高工
703
國立家齊高中
808
高雄市立海青工商
910
屏東縣立枋寮高中
704
國立新營高中
809
高雄市立中山高中
911
私立明德高中
705
國立後壁高中
810
高雄市立小港高中
912
私立新基高中
706
國立善化高中
811
高雄市立新莊高中
913
私立陸興高中
707
國立玉井工商
812
國立鳳山高中
914
私立美和高中
708
國立北門高中
813
國立鳳新高中
915
屏東縣立來義高中
709
國立曾文農工
814
國立旗美高中
916
私立日新工商
710
國立新化高中
815
國立岡山高中
917
私立華洲工家
711
國立新豐高中
816
高雄市立三民家商
918
私立民生家商
712
臺南市立大灣高中
817
國立岡山農工
919
私立志成商工
713
臺南市立永仁高中
818
國立旗山農工
920
私立屏榮高中
714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819
國立鳳山商工
921
私立慈惠高護
715
國立新化高工
820
私立新光高中
922
屏東縣立東港高中
716
國立北門農工
821
私立樹德家商
923
私立崇華高中
718
國立曾文家商
822
國立中山大學附中
924
國立屏科實驗高中
719
國立臺南海事
823
私立復華高中
930
國立花蓮高中
720
國立白河商工
824
私立立志高中
931
國立花蓮女中
721
國立新營高工
825
私立道明高中
932
國立玉里高中
722
國立臺南高商
826
私立明誠高中
933
國立臺東高中
723
國立成大附屬南工
827
私立高美護工
934
國立臺東女中
724
國立臺南大學附中
828
私立中華藝校
935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中
725
國立臺南高護
829
私立普門高中
936
臺東縣立蘭嶼高中
728
臺南市立土城高中
830
高雄市立瑞祥高中
937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729
臺南市立南寧高中
831
高雄市立中正高中
938
私立均一高中
730
私立瀛海高中
832
高雄市立三民高中
940
國立花蓮高農
47
各高級中等學校及其他學力代碼表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代 碼
校 名
941
國立花蓮高工
955
私立公東高工
990
七年一貫制學校
942
國立花蓮高商
956
私立國光商工
991
中正預校
943
國立臺東高商
957
私立上騰工商
992
高普考或乙丙等特考及格
944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
958
私立慈濟大學附中
993
五年制專科學校
945
國立關山工商
971
海外臺灣學校
994
師範學校
946
國立成功商業水產
972
大陸臺商子弟學校
995
進修學校(補校)或夜間部
947
國立光復商工
973
大陸及港澳地區學校
996
空中補校
949
花蓮縣立體育高中
975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997
國外學校
950
私立四維高中
981
南華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998
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951
私立海星高中
982
志仁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999
漏列學校或其他
952
私立育仁高中
989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
48
附錄
3.
東吳大學招生考試規則
為維護考試公平、公正與本校優良學風,特訂定本招生考試規則;本考試規
則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一、考生應按時依指定試場及座位入場應試。每節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遲到考
生不得進入試場。已入場應試之考生,於該節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後始得繳卷
出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二、考生應攜帶以下任一件應試有效證件正本入場應試並供監試人員查驗:國民
身分證、有照片之全民健康保險卡、汽機車駕駛執照、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
明、護照或居留證。若考生未依規定攜帶應試有效證件,經監試人員確認考
生身分並登記後,得先准予應試。筆試考生應於當日筆試結束鈴(鐘)聲響畢
前、面試考生應於該系組學程面試結束前,將前述證件送達試場或試務中心
查驗。逾時未達或仍不符規定者,扣減其當日所應考之各該科原始成績三分,
扣至零分為止。
註:應試有效證件正本不得以電子圖檔取代。學生證及入場識別證非應試有
效證件。
三、考生違反前條規定且監試人員無法查核考生身分時,得要求考生至試務中心
簽立切結書並拍照存證以備日後查驗,考生不得拒絕,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四、每節考試考生均應按編定座號入座,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卷(卡)及
座位兩者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違者,一
經作答,扣減該科原始成績三分至十分,扣至零分為止。其違反情節重大者,
得經招生委員會決議該科以零分計。
五、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身分證明與考生名冊,並於每節考試
時在考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藉此請求加分
或延長考試時間。違者,依其情節提報,得扣減該科原始成績三分至五分,
扣至零分為止。
六、考生不得毀損或拆閱答案卷(卡)上座位號碼及彌封籤。違者,該科以零分
計。
七、考生於每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減
其該科原始成績三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五分;均扣至
零分為止。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八、各科答案卷(卡)限用藍色或黑色筆(含鉛筆)書寫,違者以扣減該科原始
成績三分,扣至零分為止。
九、考生得攜帶前條規定必用之文具及橡皮擦、無色透明無文字墊板、圓規、直
尺、量角器、三角板、非程式型計算器及修正液、修正帶入座。其他任何可
能妨害考試公平性之物品,例如書籍、字典、筆記、行動通訊裝置(如行動
電話、穿戴式裝置等)、非屬「非程式型計算器」之計算器等物,應置於指
定地點;未依規定放置或隨身攜帶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三分至五分,扣
49
至零分為止。
考生攜帶入試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所有物品,於考試期間不得發出聲響、
振動或影響考試秩序,違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至十五分,扣至零分為
止。
考生違反上述規定情節重大者,得經招生委員會決議該科以零分計。
十、除有特殊規定之考科外,前條所指「非程式型計算器」
,係指以四則運算(+、
-、×、÷、%、√、M)、三角函數、指數及對數等基本功能,且不具記憶及
儲存程式功能者為限。凡違反規定者,扣減其該科原始成績五分至十五分,
扣至零分為止。
十一、考生應依試題說明作答。違者,將依試題規定處理。
考生應在答案卷(卡)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畫記該科考試之答案。
凡違反規定在試題紙上書寫之答案,或在答案卷(卡)規定之範圍外書寫
之答案,均不計分。
考生不得在答案卷(卡)上加註任何足以識別考生身分之文字或符號,亦
不得撕毀試題、答案卷(卡)
,或有其他類此行為。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考生不得將答案卷(卡)捲角或於其上作前項以外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
字、符號或其他標示,亦不得將答案卷(卡)加以污損。違者,扣減其該
科原始成績三分,並得視其違規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二、考生離場時必須將試題、答案卷(卡)繳回,並不得將試題、答案卷(卡)
攜出試場。違者,該科以零分計。
十三、應考時,考生不得有頂替、夾帶、抄襲或有其他類此舞弊情事,違者,取
銷其考試資格;考生亦不得有交談、偷看或有其他類此舞弊情事,違者,
該科以零分計。
十四、考生如有本規則未列之其他舞弊情事或影響考試秩序、考試公平或其他不
軌意圖之行為時,由監試或試務人員詳實記載事件之始末(人、事、時、
地、物)
,提報招生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為取銷考試資格或扣分(扣減
其違犯時該科原始成績三分至十五分,扣至零分為止;情節重大者,扣減
其該科全部成績)之議處。
十五、考生於本年度本項入學考試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除依本
考試規則議處外,本校得視其情節輕重,函請該考生原就讀學校或其服務
機關(構)另為必要之議處。其有觸犯刑法者,依法辦理。
50
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條文摘錄)
111 年 1 月 25 日教育部臺教高通字第 1112200196A 號令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
新生入學考試:
一、高級中等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僅未修習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因故休學、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持有
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
學證明書。
(二)修滿規定修業年限最後一年之上學期,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學
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
證明書。
(三)修滿規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持有學校核發之歷年成績單,或附歷年
成績單之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
二、五年制專科學校及進修學校肄業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修滿三年級下學期後,因故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
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二)修讀四年級或五年級期間,因故休學或退學,或修滿規定年限,因故未能
畢業,持有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明書,並檢附歷年成績單。
三、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學生,持有修業證明者,依其修業情形屬高
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學程(班)三年級(延教班)
結業,持有修(結)業證明書。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通過,持有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或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六、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
八、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學力證明書。
九、下列國家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一)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四等特種考試及格。
(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十、持大陸高級中等學校肄業文憑,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並有第一款
所列情形之一。
十一、技能檢定合格,有下列資格之一,持有證書及證明文件:
(一)取得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
驗五年以上。
附錄
4.
51
(二)取得乙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乙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後,從事相關工作經
驗二年以上。
(三)取得甲級技術士證或相當於甲級之單一級技術士證。
十二、年滿二十二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四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二)教育部認可之非正規教育課程。
(三)空中大學選修生選修課程(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
(四)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教育部認可之專科以上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育學分
課程。
(五)專科以上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三、年滿十八歲,且修習下列不同科目課程累計達一百五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
(一)職業訓練機構開設經學校主管機關認可之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職業繼續教
育學分課程。
(二)高級中等學校職業繼續教育學分課程。
十四、空中大學選修生,修畢四十學分以上(不包括推廣教育課程)
,成績及格,持
有學分證明書。
十五、具有下列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資格之一:
(一)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第二
項規定。
(二)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一年六個月以上,且與就讀
五年制專科學校合計三年以上。
第六條 曾於大學校院擔任專業技術人員、於專科學校或高級中等學校擔任專業及技術教師,
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前條
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七條 大學經教育部核可後,就專業領域具卓越成就表現者,經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通過,得准其以同等學力報考第二條、第三條及第五條所定新生入學考試。
第九條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高級中等學校學歷,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
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但大學應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畢業年級高於相當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同級同類學校肄業生,修
滿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修業年限以下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
覈及採認辦法規定者,得準用前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
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
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
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與第三項第一款、第五
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52
持前項香港、澳門學校副學士學位證書及歷年成績單,或高級文憑及歷年成績單,
得以同等學力報考科技大學、技術學院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
第五項、前項、第十項及第十二項所定國外或香港、澳門學歷(力)證件、成績單
或相關證明文件,應經我國駐外機構,或行政院在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驗證。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公布生效後,臺灣
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外國人、香港或澳門居民,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且符合下列
各款資格者,得準用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五條第一款
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與第二款規定辦理:
一、其畢(肄)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認可名冊,且無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八條
不予採認之情形。
二、其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
經各大學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修業年級。
持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得
準用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二項及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學士學位,其畢業學校經教育部列入參考名冊或為當地國政府
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且入學資格、修業年限及修習課程均與我國同級
同類學校規定相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員會審議後認定為相當國內同級同
類學校修業年級者,或持大陸地區學士學位,符合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
修習第四條第三項第二款之不同科目課程達二十學分以上,持有學分證明,得報考
學士後學士班轉學考試,轉入二年級。
持前三項大陸地區專科以上學校畢(肄)業學歷報考者,其相關學歷證件及成績證
明,應準用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規定辦理。
持國外或香港、澳門相當於高級中等學校程度成績單、學歷(力)證件,及經當地
政府教育主管機關證明得於當地報考大學之證明文件,並經大學校級或聯合招生委
員會審議通過者,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
生入學考試。但大學得視其於國外或香港、澳門之修業情形,增加其畢業應修學分
或延長其修業年限。
第十條 軍警校院學歷,依教育部核准比敘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標準所定年數起迄計算方式,除下列情形者外,自規定起算日,計算至報考當
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一、離校或休學年數之計算:自歷年成績單、修業證明書、轉學證明書或休學證
明書所載最後修滿學期之末日,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二、專業訓練及從事相關工作年數之計算:以專業訓練或相關工作之證明上所載
開始日期,起算至報考當學年度註冊截止日為止。
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53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103 年 8 月 5 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30103472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大學辦理持國外學歷入學學生之學歷採認事宜,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
第
3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採認:指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檢附之國外學歷文件所為與國內同級同類學
校相當學歷之認定。
二、參考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外國大專校院,收錄其名稱、地
址所彙集而成並經公告之名冊。
三、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外使領
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
證明文件為真。
四、查證:指學校查明證實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
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等事項。
第
4 條 國外學歷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始得採認:
一、畢(肄)業學校應為已列入參考名冊者;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為當地國
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所認可。
二、修業期限、修習課程,應與國內同級同類學校規定相當。
第
5 條 申請人申請國外學歷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送各校辦理:
一、國外學歷證件及歷年成績證明影本一份。
二、包括國外學歷修業起迄期間之入出國主管機關核發之入出國紀錄一份。但
申請人係外國人或僑民者,免附。
三、其他學校規定之相關文件。
前項第一款文件,受理學校得逕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函請我國駐外館
處協助查證,或請申請人辦理驗證。
第六條第八項及第九項之申請人,得以經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
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代替第一項第二款資料。
第
6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
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當地國學制之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
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
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各校應對照國內外學制情形,以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
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及入出國紀錄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
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附錄
5.
54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制規定
及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稱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各校衡酌各該國外大學學
制、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予以酌減。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國內
大學修業;其修業期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
列規定,不適用第一項規定: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國內外大學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
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第五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之二以上,其修業期限得
由學校就申請人所持國外學歷當地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入出國紀錄
及國內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入學所持國外學歷依國外學校規定須跨國(不包括我國)修習者,由申
請人出具國外學校證明文件並經學校查證認定後,其跨國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
第一項所定之當地修業期限,且該跨國修習學校應符合第四條、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
申請人持國內大學與國外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學歷入學
者,其停留國內大學之修業期限得併計為第一項及第五項所定之修業期限。
第
7 條 第四條第二款所定修習課程,如以遠距教學方式修習,取得國外學校學歷者,
應在符合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之學校修習科目學分,或經由國際學術合作在國內
大學修習學分,其學分數並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
第
8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採認,除藝術類文憑,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外,
應依下列程序為之:
一、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已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由各校依本辦
法規定採認。
二、未列入參考名冊之國外學校學歷,各校應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查證後採認。
前項採認如有疑義時,學校應組成學歷採認審議小組進行採認;該小組之組織
及運作規定,由學校定之。
經前項學校審議小組審議後仍無法逕行採認者,學校得敘明疑義,並檢附相關
證明文件送本部協助。
第
9 條 各校辦理國外學歷查證,應由申請人出具授權查證之同意書及相關文件。
各校向申請人國外畢業學校查證,或函請駐外館處協助查證申請人所持國外學
歷之項目如下:
一、入學資格。
二、修業期限。
三、修習課程。
四、當地國政府學校權責機關或其認定之教育專業評鑑團體對學校認可情形。
五、其他必要查證事項。
55
第
10 條 國外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
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學位。
六、非使用中文之國家或地區,以中文授課所頒授之學歷。但不包括高級中
等學校學歷。
七、未經本部核定,在我國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以國外學校名義
委託機構在國內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八、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第七條規定者。
第
11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等不實情事,經調查屬實者,
應予撤銷其學歷之採認。獲錄取者,撤銷其入學許可;已註冊入學者,撤銷
其學籍,且不發給與修業有關之任何證明文件;畢業後發現者,撤銷畢業資
格,並請申請人繳還及註銷學位證書;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
辦理。
第
12 條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國外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定
辦理。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56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111 年 6 月 16 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110055851A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
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指由大陸地區各級各類學校或學位授予機構(以下
簡稱機構)發給之學歷證件,包括學位證(明)書、畢業證(明)書及
肄業證(明)書。
二、查驗:指查核驗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且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
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相關證件,或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
心證明屬實之證明文件,及其他依本辦法規定應檢具之相關證件。
三、查證:指依大陸地區學歷證件、成績證明、論文等文件、資料,查明證
實當地政府權責機關對學校或機構認可情形與其入學資格、修業時間及
修習課程等事項。
四、採認:指就大陸地區學歷完成查驗、查證,認定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
校相當之學歷。
五、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
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3 條 下列人民持有大陸地區學歷證件者,得依本辦法申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
一、臺灣地區人民。
二、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三、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
四、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團聚、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
五、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
前項人民,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後,於當學期或以
後學期入學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始得依本辦法申請高等學校
或機構學歷採認。
第
4 條 符合前條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歷: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必要
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高級中等學校學歷: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畢業證(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及
公證書影本;必要時,另應檢附歷年成績證明。
(二)前目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
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三、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
(一)肄業:
1.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肄業證(明)書、歷年成績證明及
公證書影本。
2.本目之 1 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
證與大陸地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附錄
6.
57
(二)畢業:
1.畢業證(明)書。
2.學位證(明)書及歷年成績。但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得免
檢具學位證(明)書。
3.本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指定之認證中心證明屬實之證明
文件。
4.碩士以上學歷者,並應檢具學位論文。
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
1至之3文件,經本部依第六條規定查證認定有疑義時,
並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前項第三款第二目之
1 及之 2 文件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屬實之公證書
影本。
二、前款公證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與大陸地
區公證處原發副本相符之文件影本。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前二項規定
辦理外,並應檢具居留證。
經許可在臺灣地區定居之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應依第一項及第
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
第
5 條 臺灣地區人民申請學歷採認,除準用前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規定檢具文件
外,並應檢具國民身分證明及內政部移民署核發之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臺灣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大學就讀後,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
同時在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其申請
學歷採認,得免檢具前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目之
1 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
構畢業證(明)書。
第
6 條 大陸地區學歷之採認,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持大陸地區中等以下各級各類學校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
民,除第二款以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採認。
二、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高等學校或機構專科學歷擬就讀學士學位,
或持大陸地區中等學校學歷擬就讀二專副學士學位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
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三、申請來臺灣地區就讀碩士、博士學位,或申請於臺灣地區大專校院依法
於境外開設之專班就讀之大陸地區人民,由就讀學校辦理查驗後,送本
部辦理查證及認定。
四、持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臺灣地區人民或大陸地區人民,除前
款以外,由本部辦理採認。
前項第一款所稱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
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無戶籍者,指申請學歷採認當事人擬就
讀學校所在地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本部辦理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查證、認定及第四款採認,必要時,得委託
學校、機關(構)或團體為之。
第
7 條 大陸地區學校或機構之修業時間及修習課程,應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
定相當;修業時間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修業之時間,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大陸地區學制規定。
二、持專科學歷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三、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58
四、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八個月。
五、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六、碩士、博士學位同時修習者,累計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二十四
個月。
七、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
在當地學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時間,應以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之學制、修課期間學校行事曆
及入出境紀錄證明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
示修課期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時間,得衡酌各該大陸地區學校學制之規
定及實際情況,就第一項第三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時間,得衡酌各該大陸地區學校學
制之規定、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就第一項各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第
8 條 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大陸地區高等
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者,不得全程於臺灣地區大學修業;其修業時間,得累
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前條第一項
規定。但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累計應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
之一以上: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十二個月。
三、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應滿二十四個月。
申請核發相當學士或碩士學歷證明作為就學用途者,修業時間達前項或前條
第一項所定修業時間三分之二以上,且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符合第九條規
定,得檢具臺灣地區大學碩士班或博士班之錄取證明,由錄取學校依本辦法
查驗後,向本部提出申請。本部得就申請人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修課期間學校
行事曆、入出境紀錄及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斷是否符合大
學入學同等學力後,核發相當學士或碩士學歷證明;該學歷證明以作為升學
使用為限。
申請人入學所持大陸地區學歷,依大陸地區學校規定應跨國或跨香港、澳門
修習者,由申請人檢具大陸地區學校證明文件,經學校查驗後,送本部查證
及認定。該跨國或跨香港、澳門修習學校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
四條第一款或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第三條之規定者,申請人跨國或
跨香港、澳門之修業時間,得併計為第一項或前條第一項所定修業時間。
第
9 條 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學歷之採認,應以認可名冊內所列者為限;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予採認:
一、非經正式入學管道入學。
二、採函授方式取得。
三、經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方式通過後入學。
四、在分校就讀。
五、大學下設獨立學院授予之學歷。
六、非正規學制之高等學校。
七、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之學歷。
八、學士以上學位未同時取得畢業證(明)書及學位證(明)書。但依第五
條第二項規定經由學術合作,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
59
列之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修讀學位,並取得學位證(明)書者,不
在此限。
九、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十、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
資格。
十一、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十二、名(榮)譽博士學位。
十三、未經本部核定,在臺灣地區所設分校、分部及學位專班,或委託機構
在臺灣地區招生授課取得之學歷。
十四、遠距教學課程學分數,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十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不予採認之情形。
第
10 條 經本部採認之大陸地區學歷,不得以該學歷辦理臺灣地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之審查及教師資格之取得。
第
11 條 外國人、香港及澳門居民之大陸地區學歷採認,準用本辦法所定大陸地區人
民申請採認之規定。
第
12 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自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制定生效
後,至九十九年九月三日修正生效前,已於大陸地區高等學校或機構就讀者,
其所取得之學歷或學位,符合第七條、第八條所定修業時間及第九條規定,
得申請參加本部自行或委託學校、機關(構)或團體辦理之學歷甄試;經甄
試通過者,由本部核發相當學歷證明;符合第八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時間之申
請者,該學歷證明以作為升學使用為限。
前項甄試,得以筆試、口試、論文審查或本部公告之方式辦理。
申請參加學歷甄試應檢具之文件,準用第四條規定。
第
13 條 申請人所提供之各項證件,有偽造、變造、冒用情事者,應予撤銷其學歷之
採認,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第
14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0
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108 年 2 月 1 日教育部臺教高(五)字第 1080005179B 號令修正發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檢覈:指香港或澳門各級各類學校畢業證(明)書、學位證(明)書、高級
文憑或肄業證(明)書之審查。
二、採認:指經檢覈後就香港或澳門學歷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之認定。
三、認可名冊:指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就香港或澳門高等學校或機構之研
究及教學品質進行認可後,收錄其名稱、地址所彙集並公告之名冊。
第
3 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及本部認可名冊所列之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由
學校自行檢覈屬實者予以採認。
第
4 條 申請人申請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應自行檢具下列文件:
一、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學歷證件
(外文應附中譯本)。
二、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歷年成績
證明(外文應附中譯本)。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修業起訖期間之香港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
錄證明。但申請人為香港或澳門永久居民者,免附出入境紀錄證明。
四、其他相關文件。
第
5 條 香港或澳門學歷經檢覈,其修業期限及修習課程均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
定相當者,始予認定其與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相當之學歷。
前項所稱修業期限,指申請人停留於當地學校之修業時間;其規定如下:
一、持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高級文憑者,累計修業時間應符合香港或澳門學制
規定。
二、持學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三、持碩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八個月。
四、持博士學位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五、碩士、博士學位同時於同校系(所)修習者,累計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
四個月。
六、以專科學校畢業學歷或具專科學校畢業同等學力進修學士學位者,累計修
業時間至少須滿十六個月。
前項修業期限,應以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之學制、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
及出入境紀錄證明等綜合判斷,其所停留期間非屬學校正規學制及行事曆所示
修課時間者,不予採計。
修讀學士學位表現優異者,其修業期限,得衡酌各該香港或澳門學校學制之規
定及實際情況,就第二項第二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符合特殊教育法所定身心障礙者,其修業期限,得衡酌各該香港或澳門學校學
制之規定、身心障礙程度及其他實際情況,就第二項各款修業時間予以酌減。
第
6 條 經由國際學術合作模式,同時在臺灣地區大學及本部認可名冊內所列之香港或
澳門專科以上學校修讀同級學位者,不得全程於臺灣地區大學修業;其修業期
限,得累計其停留於各當地大學之修業時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不適用前條
第二項規定:
附錄
7.
61
一、持學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三十二個月。
二、持碩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十二個月。
三、持博士學位者,累計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二十四個月。
前項申請人於臺灣地區及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修習之學分數,累計應各達
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數之三分之一以上。
申請人擬入學大學就讀,且修業時間達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三分
之二以上者,其修業期限得由受理學校就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之學制、
修業期間學校行事曆、出入境紀錄證明及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學制等綜合判
斷是否符合大學入學同等學力後,予以採認。
申請人所持香港或澳門學歷,依香港或澳門學校規定須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修習
者,由申請人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校證明文件並經檢覈後,其跨國或跨大陸地區
之修業時間得併計為前條第二項所定修業期限,且該跨國或跨大陸地區修習學
校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第四條第一款或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第
二條第五款之規定。
申請人持臺灣地區大學與香港或澳門大學合作設立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
學歷入學者,其停留臺灣地區大學之修業時間得併計為第一項或前條第二項所
定修業期限。
第
7 條 香港或澳門專科以上學校製發之學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檢覈及採認:
一、經函授方式取得。
二、各類研習班所取得之修課證書(明)。
三、取得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而未獲得博士學位,申請採認相當於碩士學位資
格。
四、未經註冊入學及修業,僅以論文著作取得博士學位。
五、名(榮)譽博士學位。
六、在香港或澳門以外地區設立之分校就讀。
七、以遠距教學方式取得之學歷不符合國內遠距教學之規定,或遠距教學課程
學分數,超過畢業總學分數之二分之一。
第
8 條 學校辦理香港或澳門學歷之採認發生困難時,得函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定,
必要時並得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舉行甄試。甄試合格者,始予採認。
前項所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專科以上學校為本部,中等以下學校為地方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
第
9 條 在臺灣地區立案之香港或澳門私立學校學歷依臺灣地區同級同類學校規定辦
理。
第
10 條 香港或澳門中等以下學校學歷之檢覈及採認,除本辦法之規定外,得由地方主
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國內各用人或考試機構採認香港澳門學歷者,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參照本辦法規
定辦理。
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62
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報名表 <樣本>
報考學系班組
理學院物理學系
姓 名
謝小強
生理性別
男
出生年
月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01 日
身分證號碼
A123456789
家長姓名
(緊急聯絡人)
謝
明
特殊
身分
註記
報名費減免身分
(請上傳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否
其他身分
(請上傳證明文件):
●原住民 ●境外臺生
●新住民及其子女 ●實驗教育學生
●境外學歷同時持國外公信力入學測驗者
●否
考試科目
資料審查、面試
肄
畢 業
學校代碼
130 私立泰北高中
學歷區分
普通生
學
歷
民國
115 年 6 月畢業
服役情形
未服兵役
聯絡地址
(成績單寄送地址)
111 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聯絡電話
及電子郵件
信箱
公:
02-28819471 宅:02-28838409
行動電話:
0910-000-001
E-mail [email protected]
繳費銀行及
帳號
合作金庫銀行西門分行
銀行代碼:
006
帳戶戶名:「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
繳費金額:
1200 元
繳費帳號:
1234567890123
*務請依此帳號繳費*
◎考生填妥表列資料後,請依招生簡章第
43 頁「繳
費方式」規定辦理繳費。未繳費或轉帳未成功者,
視同未完成報名,考生不得異議。
◎繳費次日後,請至下列網址查詢繳費結果:
https://www.scu.edu.tw→招生訊息→學士學位招
生
→大學特殊選才
【注意】凡經發現考生報考資格不符合本校規定或上傳繳交之文件資料不實者,願受禁止參加考
試、不予錄取及(或)退學之處分,考生不得異議。
7890123
--------------------------------------------------------------------------------
※以下各欄由本校工作人員填寫,考生勿填※
報名序號
□普通生 □同等學力生
證件審查
1.身分證件: □國民身分證
□其他證明文件
2.學經歷證件:□高中(職)畢業證書或同等學力證明影本
□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其他
應繳
表件
□歷年在校成績單
□自傳
□讀書計畫
□其他有利審查資料
資格審查簽章
審查人簽章
63
東吳大學
115學年度
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音樂學系作品著作權切結書
本人報考東吳大學
115學年度音樂學系特殊選才招生考試所繳交之專業作品
※主修樂器別(必填,限填一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作 品 名 稱
代 表 作 品 連 結 網 址
1
2
3
4
5
本人擁有以上作品之著作權,或確已取得共同著作權人之同意,以此等作品
送交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作為本人所報考主修樂器別演奏、演
唱或創作之專業作品(如有共同著作權人,請並附共同著作權人簽名蓋章之
同意書)。以上所述,本人保證絕無虛假或誤導之處,如有虛假或故意誤導,
或此等作品如非本人之作品,或未取得著作權人之同意,或作品有抄襲、侵害
他人著作權、涉及其他不法情事,經查屬實時,無論本人是否已獲錄取、已在
學或已畢業,均同意接受東吳大學依校規與相關法律所作之處分,絕無異議。
切結人姓名: 《簽名及蓋章》
日期: 114 年 月 日
64
同意書
【持境外學歷考生填寫】
本人報考 貴校 學院 學系
一 年級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考試,報名身分與所持境
外學歷,皆符合規定,特勾選具結以下事項,日後如經
查證有不實或不符情事,願受無條件退學、不錄取及(或)
禁止參加考試之處分,絕無異議。
□本人所持海外學歷(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以外之國家或地
區)符合教育部「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若於報
名時無法繳交
已加蓋經我國駐外機構驗證戳記之學歷證明正本
及移民署出具之出入時間證明正本
,本人保證於錄取後報到時
補交,若未如期繳交或經查證不符合報考條件,自願放棄錄取資
格。
□本人所持大陸高等學校學歷確為教育部認可名冊中所收錄者,
將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申請學歷採認。錄取後
如有不予採認情事,或不符合報考條件,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本人所持香港、澳門學歷,符合教育部「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
學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之規定。錄取後
如有不予採認情事,或不符合報考條件,自願放棄錄取資格。
此 致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
立書人:
報考系組班別:
學校所在國及州別: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月 日
65
東吳大學
115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特殊境遇家庭考生
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報考學系班組
申請人姓名
繳費帳號
(報名表上所列13碼帳號)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方式
公:
宅:
行動電話:
E-mail:
通訊地址:
退費匯款帳號
(考生本人帳戶,
請擇一填寫)
□ 郵局 (立帳郵局: )
局號: 帳號: 戶名:
□ 銀行(代碼: ) 分行
帳號: 戶名:
★除郵局免收匯款手續費外,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扣取
30 元匯款手續費,
考生須自行負擔。
應上傳證明
(不予退還)
1.特殊境遇家庭係指當年度(114年)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所開具之
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公文
。
2.退費匯款帳號存摺封面。
審核結果
(由招委會填寫)
□
合格
□
不合格
招生委員會章戳:
114 年 月 日
備註
1.特殊境遇家庭考生須先繳交全額報名費,再填具本表向本校申請報名費減
免
60%優待。
2.請填妥本表,於報名期間(
114年10月22日至114年11月11日
)併同應附證
明,上傳至本校報名系統。
3.經審查資格不符、證明不齊或逾期申請者,恕不予減免優待。
4.退費匯款帳號若非考生本人帳戶,請填寫「匯款非本人帳戶切結書」,併
同本表一併
E-mail至前述信箱。
5.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本校招生委員會(招生組):02-28819471轉6062至
6069。
6.申請優待減免60%報名費之特殊境遇家庭考生,以報名1個學系為限;如
擬報考第
2個學系(含)以上,請依規定分別繳交全額報名費。
66
匯款非本人帳戶切結書
本人_____(甲方)申請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
招生退還(減免)報名費,因 ,
故請同意撥入_______(乙方)之帳戶。
此致
東吳大學
撥款帳戶:(註:郵政儲戶者,請填郵政儲戶帳號資料)
銀行: 銀行( 分行)
帳號:
戶名:
甲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電話:
乙方: (簽章)
乙方與甲方之關係(稱謂)
: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67
東吳大學
115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報名考生造字申請表
申請考生姓名
身分證字號
報考學系
聯絡方式
公:
宅:
行動電話:
E-mail:
需造字資料
※網路報名時,若有無法產生之文字,請先以「@」替代輸入;或填報後
文字呈現亂碼無法辨識,皆請填寫本表。
◎個人資料需造字部分請勾選並以正楷填寫:
□姓 名:
需造字:
□監護人姓名:
需造字:
□地 址:
需造字:
□其 他: 需造字:
※請依實際需要造字項目勾記,需造之字務請以正楷填寫工整。
注意事項
1. 本表請於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完成後,於報名期間內(
114年10月22日
至
114年11月11日
)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
會
(招生組)辦理。
2. 無需造字之考生免填本表。
3. 需造字之少見字,於報名資料輸入時,該字請輸入「@」號,例如李
儀輸入李@儀。
4. 常用難字如:「彣」
、
「栢」
、
「
」
、
「
」
、
「
」
、
「
」
、
「
」
、
「
」
「
」
、
「
」等,亦請以「@」號登錄。
5. 由於考生電腦並未安裝造字系統,本校雖完成造字,仍未能於考生個
人電腦上呈現,或出現亂碼,因此請依報考證明所載為準。
6. 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本校招生委員會(招生組:02-28819471轉6062
至
6069)。
68
東吳大學
115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報名費退費申請表
報考學系班組
申請人姓名
繳費帳號
(報名表上所列13碼帳號)
身分證字號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聯絡方式
公:
宅:
行動電話:
E-mail:
通訊地址:
退費理由
□ 已繳費但報考資格不符
□ 已繳費但未上傳審查資料
□ 溢繳報名費
退費匯款帳號
(考生本人帳戶,
請擇一填寫)
□ 郵局 (立帳郵局: )
局號: 帳號: 戶名:
□ 銀行(代碼: ) 分行
帳號: 戶名:
★除郵局免收匯款手續費外,其他金融機構帳戶者將扣取
30 元匯款手續費,
考生須自行負擔。
應附證件
(不予退還)
退費匯款帳號存摺封面影本。
審核結果
(由招委會填寫)
□
合格
□
不合格
招生委員會章戳:
114 年 月 日
備註
1.除因資格不符、溢繳報名費或已繳費但未上傳審查資料者外,概不得以其
他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2.請填妥本表,於退費申請期限(
114年12月18日前
)併同應附證件,
至
[email protected]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招生組)(主旨請註明:
【申請
115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報名費退費-考生OOO】),俾便辦理退費事
宜,逾期恕不受理。
3.退費匯款帳號若非考生本人帳戶,請填寫「匯款非本人帳戶切結書」,併
同本表一併
E-mail至前述信箱。
4.本校俟退費行政作業完成後再據以辦理退費,預計115年1月下旬前轉撥至
帳戶。
5.若有任何問題,請電洽本校招生委員會(招生組):02-28819471轉6062至
6069。
69
匯款非本人帳戶切結書
本人_____(甲方)申請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
招生退還(減免)報名費,因 ,
故請同意撥入_______(乙方)之帳戶。
此致
東吳大學
撥款帳戶:(註:郵政儲戶者,請填郵政儲戶帳號資料)
銀行: 銀行( 分行)
帳號:
戶名:
甲方: (簽章)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電話:
乙方: (簽章)
乙方與甲方之關係(稱謂)
: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70
東吳大學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需求申請表
考 試 類 別
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報
名
序
號
(由本校填寫)
考 生 姓 名
身 分 證 字 號
報 考 系 所 組 別
學系(班) 組
緊 急 聯 絡 人
聯 絡 人 電 話
身心障礙等證明正反面影本黏貼處
(正面)
(反面)
考生申請應考服務項目:
考生自填之申請項目
審核結果
(由本校填寫)
□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 分鐘入場準備(試題卷於考試鈴響後始發給考生) □不同意 □同意
□坐輪椅應試
□不同意 □同意
□延長筆試時間 分鐘
(至多以 20 分鐘為限)
□不同意
□同意延長 分鐘
□試題影印放大為
A3 規格(原尺寸為 A4,相當於放大 141%)
□不同意 □同意
□攜帶個人輔具:
○檯燈 ○放大鏡 ○點字機 ○特製桌椅 ○助聽器
○其他(請詳加說明):
□不同意 □同意
□電腦作答
□不同意 □同意
□安排 1 樓或有電梯之特殊試場
□不同意 □同意
補充說明:
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方式:請依報考該項招生考試簡章所訂之報名期間內填妥本申請表,併同證明文件,依簡章規定方式
E-mail 至 [email protected]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招生組)提出申請,逾期恕不受理。
2.應考服務項目申請,以不影響考試公平與公正為原則,經本校招生委員會審議後,通知考生審核結果。凡
未依規定申請服務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且應試當日不得以任何理由
要求協助措施。
考生親自簽名:
(無法親自簽名者,由其監護人代簽並註明原因)
114 年 月 日
本校招生委員會核章:
招生委員會
E-mail 信箱:[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
02-28819471 轉 6062-6069
71
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考試
成績複查申請書暨查覆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考生姓名
報名序號
報考學系班組
年
級
一年級
複
查 科 目
原
來 得 分
複
查 得 分
(考生請勿填寫)
考
生 簽 章
※複查回覆事項(考生請勿填寫):
回覆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 一律以郵寄方式辦理,並須於錄取名單公告後一週內提出申請(以郵戳為憑)
,
逾期得不予受理。
2. 本表資料:姓名、報名序號、學院系組班別及複查科目、原來得分、考生簽
章、申請日期應逐項填寫清楚。
3. 每科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整,請將郵政匯票及本申請書一併郵寄:
(111002)臺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收。
4. 請附貼足郵資之回郵信封以憑回覆。
回覆編號:
收 據
茲收到台端申請複查費共 科,
共計新臺幣 元整。
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招生委員會
(本收據須加蓋招委會戳記)
72
東吳大學
115 學年度大學特殊選才招生
錄取生放棄入學資格聲明書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錄取情形
□
正取生
□
備取生
本人經由東吳大學特殊選才招生考試錄取為
學系一年級
新生,因
原因自願放棄入學資格,絕無異議。
特此聲明。
此致
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
聯絡電話
家長
(監護人)
簽
章
立書人
(考生本人): 簽章
中華民國
115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1.
特殊選才錄取生如經同時錄取多校系時,應擇一校系報到,不得重複報到
(如已辦理本校報到之錄取生,應向本校聲明放棄錄取資格後,再至他校報
到)
。錄取生於放棄入學資格截止日後為重複報到者,取消其特殊選才全部
校系錄取資格。
2. 已完成本校報到之錄取生,如欲放棄入學資格,應於
115 年 3 月 3 日(週二)
中午
12:00 前
填妥本聲明書,並經考生本人及家長
(監護人)簽名後,將聲明
書拍照、掃描後
E-mail 至本校招生委員會([email protected]),並以電
話(
02-28819471 轉 6064)與本校招生組確認是否收件,向本校聲明放棄入
學資格,否則不得參加
115 學年度繁星推薦、申請入學、分發入學、科技校
院繁星計畫聯合推薦甄選入學、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特殊選才
入學聯合招生、科技校院日間部四年制申請入學聯合招生、四技二專之技優
保送入學、技優甄審入學、甄選入學、日間部聯合登記分發入學。
3.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錄取生慎重考慮。
4. 聯絡資訊:(02)2881-9471 分機 6061~6069,E-mail: [email protected]。
地址:
111002 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東吳大學招生委員會(招生組)。
73
東吳大學交通資訊
外雙溪校區
台北市士林區臨溪路 70 號
公車
外雙溪(故宮)站:棕 13、棕 20
東吳大學站:557、300、通勤 30
東吳大學_錢穆故居站:255、268、300、
304、645、680、681、683、957、小 18、
小 19、市民小巴 1、紅 30、北環幹線
國光客運 基隆-石牌
捷運
捷運淡水線至士林站,往中正路出口,轉乘
公車 255、300、304、683、957、小 18、小
19、市民小巴 1、紅 30、北環幹線至東吳大
學_錢穆故居站下車;或 557、300、通勤 30
至東吳大學站下車
捷運文湖線至大直站,往北安路出口再轉搭
公車 680 至東吳大學_錢穆故居站下車;或棕
13 至外雙溪_故宮站下車
捷運文湖線至劍南路站,往北安路出口再轉
搭公車 681 至東吳大學_錢穆故居站下車;或
棕 20 至外雙溪_故宮站下車
計程車
台北車站-外雙溪校區約 330 元
士林捷運站-外雙溪校區約 150 元
松山機場-外雙溪校區約 290 元
大直捷運站-外雙溪校區約 170 元
自行駕車
由中山高
由重慶北路交流道下(往士林方向)下高速公路,經
百齡橋直行中正路至雙溪公園,右轉至善路即可
(沿途有指標)
由二高
由汐止系統交流道轉入中山高,下堤頂交流道,
經堤頂大道,轉內湖路(往內湖/大直方向),過自
強隧道後,直行到至善路左轉即可
城中校區
台北市中正區貴陽街一段 56 號
公車
東吳大學城中校區站:1503、235、270、38、662、
663
捷運西門站:藍 2、49、206、232、243、245、
249、513、624、635、637、651、658、667、
701、835
小南門站:12、20、202、205、212、218、
223、234、246、250、253、260、265、302、
307、310、604、651、9、956、仁愛幹線、
藍 29、重慶幹線
捷運小南門站:252、262、262 區、304、38、604、
660
捷運
利用台北市大眾捷運系統,至西門站(2 號出口)
或小南門站(1 號出口),步行約 5-8 分鐘
計程車
台北車站-城中校區約 130 元
松山機場-城中校區約 330 元
自行駕車
由重慶北路交流道下(往市區方向),經重慶北路→
重慶南路→右轉貴陽街即可
由三重交流道下,經重陽路→重新路上中興橋,
下橋後行康定路轉貴陽街直行即可
建議
本校停車位難覓,請盡量利用大眾捷運系統
*大台北地區公車路線更動頻繁,本校交通資訊
提供車班僅供參考。
※人文社會學院、外國語文學院、理學院
及巨量資料管理學院各學系面試試場,
設於本校外雙溪校區
※法學院及商學院各學系面試試場,
設於本校城中校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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