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 多 考 試 相 關 資 訊
請上本中心網站查詢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編印
【報名日期:110 年 12 月 10 日至 110 年 12 月 22 日】
【考試日期:111 年 4 月 30 日至 111 年 5 月 1 日】
111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
統一入學測驗簡章
財團
法人
I
111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
重要日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報名費繳費
學校集體報名
110.12.02(星期四)~110.12.22(星期三)
詳見第 4 頁
個別網路報名
110.12.10(星期五)~110.12.22(星期三)
詳見第 4 頁
報名
110.12.10(星期五)上午 9 時起~
110.12.22(星期三)下午 5 時止
詳見第 3 頁
報名結果網路查詢
111.01.05(星期三)中午 12 時起~
111.01.12(星期三)
詳見第 6 頁
報名資料錯誤更正截止
111.01.12(星期三)
詳見第 6 頁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
病考生應考服務審
查結果通知書
通知書寄發
111.02.08(星期二)前
詳見第 9 頁
網路查詢
寄發准考證
准考證寄發
111.03.23(星期三)
詳見第 8 頁
網路查詢
考試地點公告與查詢
111.04.20(星期三)上午 9 時起
詳見第 7 頁
統一入學測驗考試
111.04.30(星期六)~111.05.01(星期日)
詳見第 2 頁
公布試題
111.04.30(星期六)~111.05.01(星期日)
詳見第 11 頁
公布參考答案
111.05.02(星期一)上午 9 時起
詳見第 11 頁
答案疑義質疑申請截止
111.05.05(星期四)下午 5 時前
詳見第 11 頁
公布疑義說明
111.05.18(星期三)下午 5 時前
詳見第 11 頁
成績公告與查詢
成績單寄發
111.05.19(星期四)
詳見第 12 頁
成績查詢
111.05.19(星期四)下午 3 時起
詳見第 12 頁
統計資料公告
111.05.19(星期四)下午 3 時起
詳見第 12 頁
申請成績複查
111.05.19(星期四)下午 3 時起~
111.05.23(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詳見第 12 頁
成績複查結果查詢
通知書寄發
111.05.27(星期五)下午 5 時起
詳見第 12 頁
網路查詢
*本表日期如有變動,以本中心網站公布及相關公告為準。
*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請依各校所定時程辦理報名等各項作業。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地址: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 段 123-5 號
電話:05-537-9000 轉 300、600
網址:https://www.tcte.edu.tw
II
報名方式說明
一、考生請依下列方式擇一報名。(個別報名者,一律採行網路報名)
二、考生請依各流程方式繳費,不符規定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概不受理。
【個別網路報名】
考生備妥個人相片和身
分證正面數位檔案後上
網登錄及上傳報名資料
https://www.tcte.edu.tw
完成登錄後即可取得網
路報名專用之繳費單
(可列印下來使用)
持繳費單至便利商店、
金融機構或 ATM 進行繳費
繳費完成後請重新上網
查詢繳費及報名狀況
完成個別網路報名程序
【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備妥報名資料後逕
向所屬集體報名學校辦
理報名並繳交報名費用
集體報名學校彙整報名
資料後,印製「
考生名冊
」
交還考生確認
考生須於「
考生名冊
」上
親筆簽名確認報名資料
集體報名學校上傳考生報
名資料至本中心,並完成繳
費後,再將書面資料寄出
完成集體報名程序
III
考招分離重要提醒
技專校院招生採行考招分離制度,凡有意願參加四技二專日間部升學之考生,須就「測
驗」及「招生」二項流程,分別進行報名。
考生於報名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前,務必先行查閱四技二專各招生入學管道(如:甄選
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及各校單獨招生等)之招生簡章,瞭解是否符合各招生入學管道之報名資
格,以及各校系科組學程採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之群(類)別、成績計算方式、採計統一入學
測驗成績比重等相關規定後,再行報考統一入學測驗。
欲就讀四技二專日間部的考生,包括甄選入學、聯合登記分發等入學管道皆採計統一入
學測驗成績,而四技二專進修部單獨招生、四技二專日間部單獨招生亦有部分招生學校將統
一入學測驗成績列為總成績採計項目。因此,
考生除了報名統一入學測驗外,請記得一定要
再報名參加各招生入學管道取得分發資格
,未向各招生入學管道報名者,因未取得分發資格,
故無錄取學校就讀之機會。
各入學管道招生重要日程、報名資格、各校系科組學程招生群(類)別及成績採計方式等
相關規定,請參閱下表洽詢各招生主辦單位或招生學校。
111 學年度四技二專各招生入學管道聯絡資訊
招生入學管道 招生主辦單位
聯絡電話
網址
QR-code
四技二專
甄選入學
技專校院招生
委員會聯合會
TEL:02-2772-5333
FAX:02-2773-8881
https://www.jctv.ntut.
edu.tw/enter42/apply/
四技二專日間部
聯 合 登 記 分 發
技專校院招生
委員會聯合會
TEL:02-2772-5333
FAX:02-2773-8881
https://www.jctv.ntut.
edu.tw/union42/
四技二專(日間部、進修部)單獨招生,請洽各招生學校。
四技二專招生資訊
聯絡電話
網址
QR-code
技訊網
(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
TEL:02-2777-3827
https://techexpo.moe.
edu.tw/search/
https://www.techadmi.
edu.tw/
IV
111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
目 錄
一、考試群(類)別、科目及考試方式 ................................................................................................. 1
二、考試日期及時程表 ........................................................................................................................ 2
三、報考資格 ........................................................................................................................................ 3
四、考生屬性 ........................................................................................................................................ 3
五、報名日期 ........................................................................................................................................ 3
六、報名辦法 ........................................................................................................................................ 3
七、報名結果網路查詢 ........................................................................................................................ 6
八、報名費退費 .................................................................................................................................... 7
九、考試地點公告與查詢 .................................................................................................................... 7
十、報考證明之申請 ............................................................................................................................ 8
十一、准考證之寄發及使用 ................................................................................................................ 8
十二、准考證補發程序 ........................................................................................................................ 8
十三、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 ..9
十四、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 10
十五、考試證明之申請 ...................................................................................................................... 11
十六、試務申訴注意事項 .................................................................................................................. 11
十七、試題及參考答案公布 .............................................................................................................. 11
十八、成績計算及寄發通知 .............................................................................................................. 11
十九、成績複查 .................................................................................................................................. 12
二十、成績複查後申訴 ...................................................................................................................... 13
二十一、成績證明之申請 .................................................................................................................. 13
二十二、考生成績及資料之利用 ...................................................................................................... 13
二十三、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 14
附錄一、單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 17
附錄二、跨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 18
附錄三、考生畢(肄)業學校及同等學力代碼表 ............................................................................... 19
附錄四、考生畢(肄)業科(組、學程)別代碼表 ................................................................................ 22
附錄五、選擇題型答案卡劃記規定 .................................................................................................. 24
附錄六、「國文」作答規定及評閱相關說明 ................................................................................... 25
附錄七、「英文」作答規定及評閱相關說明 ................................................................................... 26
附錄八、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作答規定及評閱相關說明 ................ 27
附錄九、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答案卷作答規定及評閱相關說明. .......... 28
附錄十、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29
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31
附表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33
附表三、非冷氣試場申請表 .............................................................................................................. 35
附表四、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36
1
111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
本統一入學測驗(以下簡稱本測驗)考試群(類)別之規定係由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
訂定,各考生之成績係提供採用本測驗成績之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稱四
技二專)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運用,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報名資格及本測驗成績之採
用情形由各招生主辦單位(或學校)分別訂定之,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之相關網站資訊,請
查詢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網站(
https://www.techadmi.edu.tw)
或參閱第Ⅲ頁「考招分離重要提
醒」。
一、考試群(類)別、科目及考試方式
(一)考試群(類)別:
1.單群(類):
包含:01 機械群、02 動力機械群、03 電機與電子群電機類、04 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
05 化工群、06 土木與建築群、07 設計群、08 工程與管理類、09 商業與管理群、
10 衛生與護理類、11 食品群、12 家政群幼保類、13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
14 農業群、15 外語群英語類、16 外語群日語類、17 餐旅群、18 海事群、
19 水產群、20 藝術群影視類等 20 群(類)別(詳見第 17 頁附錄一)。
2.跨群(類):
包含:51 電 機 與 電 子 群、52 家 政 群、53 商 管 外 語 群 (一 )、54 商 管 外 語 群 (二 )、
55 商 管外語群(三)、56 商管外語群(四)等 6 群(類)別(詳見第 18 頁附錄二)。
(二)考試科目
1.單群(類):詳見第 17 頁附錄一。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專業科目(二)。
2.跨群(類):詳見第 18 頁附錄二。
(1)51 電機與電子群: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電機與電子群電機類專業科目(二)
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專業科目(二)。
(2)52 家政群: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家政群幼保類專業科目(二)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專業科目(二)。
(3)53 商管外語群(一):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商業與管理群專業科目(二)
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
(4)54 商管外語群(二):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商業與管理群專業科目(二)
外語群日語類專業科目(二)。
(5)55 商管外語群(三):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
外語群日語類專業科目(二)。
(6)56 商管外語群(四):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商業與管理群專業科目(二)
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 外語群日語類專業科目(二)。
(三)考試方式:除設計群之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
為實作題型、
「國文」、
「英文」及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包
含選擇題型及非選擇題型外,其餘各科均為選擇題型;選擇題型為單一選擇題,答
錯不倒扣。每科均以 100 分為滿分。
2
二、考試日期及時程表
(一)考試日期:111 年 4 月 30 日(星期六)及 5 月 1 日(星期日)。
(二)考試時程表:
111 年 4 月 30 日(星期六)
節 次
時 間
科目名稱
適用群(類)別代碼
--
10:1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 上午) 第 1 節 10:20-12:00
專業科目(二) 群(類)別代碼:
03、07、12、15、51~53、55~56
--
1 3 : 2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 下午) 第 2 節 1 3 : 3 0 - 1 5 : 1 0
國文
群(類)別代碼:01~20、51~56
--
1 5 : 5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 下午) 第 3 節 1 6 : 0 0 - 1 7 : 4 0
英文
群(類)別代碼:01~20、51~56
111 年 5 月 1 日(星期日)
節 次
時 間
科目名稱
適用群(類)別代碼
--
8 : 2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 上午) 第 1 節 8 : 3 0 - 1 0 : 1 0
專業科目(二) 群(類)別代碼:
01~02、04~06、08~11、13~14、17~20、51~54、56
--
1 0 : 5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 上午) 第 2 節 1 1 : 0 0 - 1 2 : 2 0
數學
群(類)別代碼:01~20、51~56
--
1 3 : 2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 下午) 第 3 節 1 3 : 3 0 - 1 5 : 1 0
專業科目(一) 群(類)別代碼:01~20、51~56
--
1 5 : 5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 下午) 第 4 節 1 6 : 0 0 - 1 7 : 4 0
專業科目(二) 群(類)別代碼:16、54~56
註
:群(類)別代碼請參閱第 17 頁單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及第 18 頁跨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提醒:1.每節預備鈴(鐘)響前,監試人員入場發放試題本及答案卡(卷)時,考生應配合離場。
2.每節考試前 5 分鐘預備鈴(鐘)響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座前先將手機關機,再將
手機、書籍紙張等非應試用品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聆聽
監試人員宣讀「注意事項」。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鐘)響前,考生不得翻閱試題
本、書籍或紙張,亦不得書寫、劃記、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
3.每節考試開始鈴(鐘)響時,考生即可開始作答;考試結束鈴(鐘)響畢,應即停止
作答。
4.每節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考生不得入場,入場後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
同意及陪同外,考試開始 50 分鐘內不得離場。
5.冷氣試場溫度以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則。因冷氣開放係屬服務措施,若考試
進行當中臨時發生冷氣無法使用(如:設備故障等),將開啟門窗或風扇,繼續考
試,考生不得要求更換試場、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等。
6.考試期間如遇試場整體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將延長考試時間;延長考試時間以
試場整體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間為準,但當節最多以延長 20 分鐘為限,考生不
得要求更換試場或加分等。
7.如遇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影響本次測驗試務時,由本中心
與教育部、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除在本中心網站公告外,
並由本中心透過廣播公司、無線、有線電視台及各考區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消息或補
考時間,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3
三、報考資格
(一)符合 111 學年度四技二專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入學招生對象者均可報考,請參閱
第Ⅲ頁「考招分離重要提醒」向各招生主辦單位查詢。
(二)考生於報名期限截止後始發現不符招生入學管道之招生報名資格,其責任由考生自負且
不得要求申請撤銷報名或退費。
四、考生屬性
凡報名參加本測驗群(類)別代碼 01~20(第 17 頁附錄一)之考生稱為單群(類)考生;參加群
(類)別代碼 51~56(第 18 頁附錄二)之考生稱為跨群(類)考生。
兩者之報名費及考試時程等
均有所不同,考生務必詳閱本簡章。
五、報名日期
自 11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至 11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止。
六、報名辦法
(一)報名方式:
1.學校集體報名: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日間部、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專業群科、附
設進修學校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及經教育部核定辦
理綜合高中課程學校之 110 學年度應屆畢業生,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
2.個別網路報名:具備報考資格之非應屆畢業生及未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應屆畢業生,
可個別網路報名。
(二)報名手續及報名費:
1.報名手續
(1)學校集體報名:
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應備妥報名資料,連同報名費、數位相片電子檔交
由學校辦理集體報名,請學校於集體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繳費單,至金融
機 構 一 次 整 筆 繳交 報 名 費 ; 集 體報 名 應 繳交 之 表件 請 以 限 時 掛號 郵 寄 至
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 段 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集體報名系統」及「集體報名作業手冊」請於本中心網
站(https://www.tcte.edu.tw)查閱。
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應配合集體報名學校所定之時程完成報名作業,不得因個
人之疏失、延遲,要求補辦相關手續;無法配合學校時程者,考生須自行參加
個別網路報名。
集體報名學校應依時程完成報名作業,不得以考生之疏失、延遲為理由,而要
求補辦或遲寄報名資料。
集體報名學校應於報名截止日前繳齊報名必要之表件,否則視同該學校未完成
報名手續。
(2)個別網路報名:
考生須備妥個人相片和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
連結「網路報名系統」,依系統指示登錄報名資料、上傳相片和身分證正面數位
檔案;曾經報考本中心 108~110 任一學年度統一入學測驗者,得免上傳身分證正
面數位檔案(報名截止前曾更改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者,須重新上傳身分證正面數
位檔案)。考生須於收到確認報名通知之電子郵件及系統產生之帳號後,依通知內
容進行繳費(手續費自付)。
4
2.報名費及繳費日期
(1)報名費:考生依不同報考方式及群(類)別代碼(第 17 頁附錄一及第 18 頁附錄二)
分別繳費,詳如下表:
群(類)別代碼
報名費(單位:新臺幣元)
一般考生
中低收入戶考生
低收入戶考生
學校
集體報名
個別
網路報名
學校
集體報名
個別
網路報名
學校
集體報名
個別
網路報名
01~06、08~14、16~20
1,050
1,100
420
440
全免
15
1,080
1,130
432
452
全免
07、51~52、54
1,220
1,270
488
508
全免
53、55
1,250
1,300
500
520
全免
56
1,420
1,470
568
588
全免
(2)凡屬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界定低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於報名期限內繳
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由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收或中低
收入戶證明文件(持清寒證明或個別補助費用證明文件者不予採用),低收入戶考生
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 60%。
(3)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以 110 年或 111 年所開具之證明為限,報名期限內繳
交者得依規定減免報名費,報名期限後補繳者應於 111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前將「退
費申請表」及「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中心,信封上
註明「申請四技二專統測報名費退費」
,本中心於截止日期後統一辦理退費。
(4)報名費繳費日期:
學校集體報名:自 110 年 12 月 2 日(星期四)起至 11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三)止,請
依「集體報名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繳費。
個別網路報名:自 11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起至 11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三)止,
請依網路報名系統通知內容進行繳費(手續費自付),請務必確認繳款成功。
(5)報名費金額短少或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經本中心
通知,未於期限內補繳者,取消其報名資格,以報名資料不符規定處理,考生不
得異議,所繳之費用依規定扣除手續費後退還。
(三)報名應備表件: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至報名學校之表件
報名學校應繳至本中心之表件
(1)報名資料
(2)數位相片電子檔(見本小節註 1)
(3)報名費
(4)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另附規定之證明
文件
(5)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另附證明文件影
印本及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
考服務申請表」
(6)申請非冷氣試場考生應填寫附表三「非冷氣
試場申請表」
(7)申請懷孕應考服務考生應填寫附表四「懷孕
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另須於集體報名學校
所印發之「考生名冊」上親筆簽名,確認報
考資料
(1)上傳報名資料
(2)上傳考生相片電子檔
(3)報名學校基本資料表及繳費收據正本
(4)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證明文件逕由學校
審查證件後留存備查,各校僅需將集體報名
系統列印之「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清冊」
核章後寄送本中心
(5)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證明文件影印本及
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申請表」
(6)附表三「非冷氣試場申請表」
(7)附表四「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本欄序號(3)、(4)、(5)、(6)、(7)之寄送地址
見本小節註 2
5
2.個別網路報名:
考生應準備之資料
說 明
(1)數位相片電子檔(見本小節註 1)
(2)報名費
(3)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
(4)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另附規定之證明文
件數位檔案
(5)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另以限時掛號郵
寄證明文件影印本及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
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6)申請非冷氣試場考生於報名期限內以限時掛
號郵寄附表三「非冷氣試場申請表」
(7)申請懷孕應考服務考生應填寫附表四「懷孕
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本欄序號(5)、(6)、(7)之寄送地址見本小節
註 2
(1)於報名期限內上網登錄及上傳報名資料,並
繳交正確報名費後,始完成報名手續
(2)曾經報考本中心 108~110 任一學年度統一入
學測驗者,得免上傳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報
名截止前曾更改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
者,須重新上傳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
(3)須繳驗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者,請於報名期
限內,使用「網路報名系統身分證檔案上傳
功能」或以「電子郵件附檔」方式繳交(可
將身分證正面使用掃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
翻拍為數位檔案)
(4)須另繳交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數位檔案
者,請於報名期限內,使用「網路報名系統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檔案上傳功能」
或以「電子郵件附檔」方式繳交(可將證明
文件使用掃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翻拍為
數位檔案)
註 1:考生提供之數位相片檔案,須符合下列規格:
(1)於 110 年 7 月 1 日(星期四)以後拍攝。
(2)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介於 2.5 至 3 公分之間。
(3)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4)黑白或彩色相片不拘,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5)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6)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7)數位攝影之影像,寬×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600 pixels;檔案以 JPEG 格式儲
存(副檔名為 JPG)。
註 2:地址: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 段 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
(四)報名資料上傳:
1.學校集體報名:自 11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至 11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三)
下午 5 時止完成報名資料上傳,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手續,相關表件應於報名截止
日前寄出(以郵戳為憑);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請依各學校所定時程辦理報名手續。
2.個別網路報名:自 11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起至 110 年 12 月 22 日(星期三)
下午 5 時止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及上傳,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手續。
(五)報名注意事項:
1.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見簡章附錄十「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
用告知事項」
。
2.考生報名時,請詳閱本簡章之規定,未依規定而影響權益者,其責任自負。考生於規
定期限內未上傳報名資料或未完成繳費者,即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考試。
3.考生限於單群(類)或跨群(類)二者擇一報考,且不得重複報名,否則由本中心逕行
擇一限考,其餘報名資料以不符規定處理,考生不得異議;
籲請考生於報名之前先
行瞭解 111 學年度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招生群(類)別之限制。
4.凡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對其集體報名學校整理之相關個人報考資料報表,必
須親自詳細確認並簽署,報名期限截止後,不得要求更改群(類)別或考區。
5.集體報名或個別網路報名考生請繳交數位相片電子檔,未附相片、相片模糊不清、規格
不合或拍攝時間不符者,須補齊或更換始准報考;在通知更換期限內仍未依規定辦理者,
視同報名資料不齊取消報名資格,本中心以報名資料不符規定處理,考生不得異議。
(1)學校集體報名:須仔細核對集體報名學校所列印出之考生名冊上之相片是否為本人。
(2)個別網路報名: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上傳相片。
6
6.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即表示同意本中心將其個人報名結果及成績
資料彙送各所屬集體報名學校,
其准考證及成績單將由本中心郵寄至學校轉發考生。
7.個別網路報名之考生,應詳實登錄資料,以免資料錯誤影響自身權益,並如期繳交
正確報名費金額,始完成報名手續。個別網路報名考生之准考證及成績單逕依報名
時所填之通訊地址寄發。
8.考生所繳資料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本中心得拒絕受理報名。考生所檢具之證明文
件若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除取消報名、考試資格外,另通知其成績使用
單位,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9.考生於報名期限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考試群(類)別或考區,亦不得將報名
資格轉移他人或要求保留至下一次考試;除符合簡章規定之退費對象外,不得要求退費。
10.考生一律安排在冷氣試場應試(冷氣溫度以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則),有個別需求
之考生須於報名時申請在非冷氣試場應試,考生於報名期限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
變更試場。
「非冷氣試場申請表」(附表三)應於報名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
中心(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註明「申請非冷氣試場」。
11.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如需申請安排特殊試場或服務,報名時須於「申請應考服
務」欄內勾選,同時參閱第 9 頁「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並
填寫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連同有效之身心障礙證
明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或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
區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影印本 1 份,於報名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中心(以郵
戳為憑),俾便洽請考區儘量協助安排特殊應考服務。
12.考前突發傷病之考生或未依「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申請應考服
務之考生,請參閱第 10 頁「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並填寫附表二「突發
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中心(以郵
戳為憑)提出申請。
13.考生因懷孕需相關應考服務,如優先進入試場、安排於低樓層或人數較少或有電梯
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備無障礙廁所,或為因應其身心狀況所需之必要協
助或安排,報名時請填寫附表四「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連同相關證明文件,
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中心(以郵戳為憑),作為審查及安排試場依據。
14.考生如於考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百日咳、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等時,考生或集體報名學校應即電洽 05-537-9000 轉 300、
600,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如因傳染病流行另行發布規定時,考生應予配合,
不得異議。
七、報名結果網路查詢
報名手續完成後,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於 111 年 1 月 5 日(星期三)
中午 12 時起開放考生查詢報名結果:
(一)學校集體報名: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請至本中心網站查詢報名結果,如報名資
料內容與原報考資料不符、遺漏或非屬考生過失等原因,考生應於 111 年 1 月 11 日
(星期二)前與就讀之集體報名學校聯絡,由集體報名學校統一於 111 年 1 月 12 日
(星期三)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中心,由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逾期不予受理。
(二)個別網路報名:請至本中心網站查詢報名結果,如無法登錄「報名結果查詢系統」
或對報名資料內容有疑義者,應於 111 年 1 月 12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前
電洽 05-537-9000 轉 300、600。
(三)如考生查詢報名之通訊資料有誤時,請自行於「報名結果查詢系統」內連結「通訊資
料變更功能」
,依指示登錄資料辦理更正。
7
(四)考生如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於 111 年 3 月 1 日(星期二)下午 5 時前檢附
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影印本(請註明更正
內容),簽名後傳真至本中心辦理更正(傳真:05-537-6741);未於期限內申請更改
者,如須更正成績單姓名應依「十一、准考證之寄發及使用」相關規定辦理。
八、報名費退費
(一)考生完成報名手續後,除符合退費規定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
申請報名費退費考生,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資料下載」
專區下載「退費申請表」,於申請退費截止日前檢附相關文件,以限時掛號郵寄
至 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 段 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四技二專統測報名費退費」。
(二)退費申請說明:
退費對象
申請退費截止日期
退費時間
退費金額
(1)報名截止日前取消
報名者
111 年 3 月 1 日(星期二)
111 年 3 月 24 日(星期四)前
扣除手續費新臺幣
200 元後之其餘報
名費
(2)重覆繳交報名費者
(3) 繳 交 報 名 費 但 報
名 應 備 資 料 不 符
規定者
(4)溢繳報名費者
111 年 3 月 1 日(星期二)
111 年 3 月 24 日(星期四)前 退還全部溢繳費用
(5)低收或中低收入戶
考生報名後於規定
期限內補繳證明者
111 年 4 月 29 日(星期五)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前 規定減免之報名費
(6)考前身故者
111 年 5 月 2 日(星期一)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前
扣除手續費新臺幣
200 元後之其餘報
名費
九、考試地點公告與查詢
(一)考試分為 28 個考區(如下表)舉行,考生須於報名時自行選擇其中一考區應試。
【代碼】
考區名稱
【代碼】
考區名稱
【代碼】
考區名稱
【51】
基隆考區
【61】
臺中考區
【71】
鳳山鳥松考區
【52】
臺北考區
【62】
大甲考區
【72】
屏東考區
【53】
中和永和考區
【63】
南投考區
【73】
宜蘭考區
【54】
板橋土城考區
【64】
彰化考區
【74】
花蓮考區
【55】
三重考區
【65】
員林永靖考區
【75】
臺東考區
【56】
桃園八德考區
【66】
雲林考區
【76】
澎湖考區
【57】
中壢考區
【67】
嘉義考區
【77】
金門考區
【58】
新竹市考區
【68】
臺南考區
【78】
馬祖考區
【59】
竹北新豐考區
【69】
新營考區
【60】
苗栗考區
【70】
高雄考區
註
:考區名稱涵蓋二鄉(鎮、市、區)者,分區地點將視考區人數多寡,於該二鄉(鎮、市、區)轄區
同時或擇一辦理。
8
(二)試場及座位由本中心依考生報考群(類)別統一編排;另申請非冷氣試場應試考生,則
依最大使用效益原則集中安排,考生不得異議。
(三)考試地點將於 11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起在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公告。
(四)
111 年 4 月 30 日(星期六)上午 8 時起
於各考(分)區入口處公布詳細之「試場平面圖」
、
「試場分配表」,並開放考(分)區供考生查看試場位置,惟考生不得進入試場。
十、報考證明之申請
准考證未寄發前需申請報考證明者,應於 111 年 1 月 5 日(星期三)中午 12 時起至 111 年
3 月 18 日(星期五)前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報名結果查詢系統」內連
結「報考證明申請功能」
,依網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並繳費(每份工本費新臺幣 50 元整)。
十一、准考證之寄發及使用
(一)准考證於 111 年 3 月 23 日(星期三)寄發。學校集體報名者,其准考證郵寄至學校
轉發考生;個別網路報名者,逕依報名時所填之通訊地址寄送(請考生妥慎填報 111 年
9 月底前確實可聯絡之通訊地址,以免造成耽誤)。因特殊原因,本中心亦得通知
考生親自至指定地點領取准考證。若考生遲至 111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二)仍未收到
准考證或未接到通知時,學校集體報名者,請洽代辦報名學校;個別網路報名者,
請電洽:05-537-9000 轉 300、600,或洽本中心試務組。
(二)准考證所印製之個人資料有誤(含更改姓名)者,可依下列情況辦理:
1.姓名筆畫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及更改姓名者:考生請於考試當日,攜帶有效證件
向所屬考(分)區試務辦公室申請更正;若未攜帶證明文件者,請於 111 年 5 月 2 日
(星期一)下午 5 時前檢附有效證件影印本(請註明更正內容),簽名後傳真至本中心
辦理更正(傳真:05-537-9008),逾期概不受理。
2.相片有誤者:請於 111 年 3 月 29 日(星期二)前電洽 05-537-9000 轉 300、600。
(三)准考證上請勿書寫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亦不得抄錄題目或答案,以免違規。
(四)考試時考生應攜帶准考證正本入場。本准考證僅限於本次測驗考試時使用,考後不再
補發,請妥為保存。
十二、准考證補發程序
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補發程序如下:
(一)11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前毀損或遺失者: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
「報名結果查詢系統」內連結「准考證補發申請功能」
,依網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申請
補發。(每位考生網路申請補發以 1 次為限)
(二)111 年 4 月 21 日(星期四)後毀損或遺失者:於考試期間每日第 1 節考前 1 小時至當日
考生本人應試最後一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
考生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如:國民
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等)
及與報名時繳交相同樣式之 2 吋照片 1 張向考(分)區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
未帶身
分證明文件者不予補發
。〔當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仍未出示准考證正本者,
依第 14 頁「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第十點處理。〕
9
十三、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時間為 110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五)至 110 年 12 月 22 日
(星期三)止,應考服務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以下各點:
(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所服務對象係指:
1.領有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3.其他因重大傷病影響應試者。
(二)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依簡章規定之方式辦理報名、考試等事項。
(三)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報名時,除依簡章規定應繳驗之各項證件外,另須繳交下
列表件:
1.「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附表一)。
2.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或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
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影印本 1 份。
( 四 ) 身 心 障礙 及 重 大 傷 病 考生診斷證 明書及放大 答案 紙等 樣 張, 請至 本 中心 網 站
(https://www.tcte.edu.tw)下載參閱。
(五)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得視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1.優先進入試場、安排於低樓層或有電梯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備無障礙
廁所。
2.每科目之考試時間以延長 30 分鐘為原則,但兩科目間之休息時間減少 30 分鐘。
3.提供放大為 A3 之試題本或試題以語音報讀。
4.選擇題以 A4 答案紙或電腦作答。
5.「國文」
、「英文」、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之非選擇題以
放大成 A3 之答案紙或電腦作答。
6.宣布事項以書面大字提醒或寫在黑板上。
7.安排人數較少的試場應試。
8.其他因障礙或傷病所致之特殊需求或必要應試協助措施。
(六)提供之應考服務項目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並由本中心邀集身心障礙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就考生所提申請及
繳交資料審定之。
(七)審查結果通知書於 111 年 2 月 8 日(星期二)前寄發。學校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學
校轉發考生;個別網路報名者,逕寄考生。
(八)考生認為審查結果有影響其權益者,應檢附敘明新事證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
明文件,於111年2月15日(星期二)前回傳審查結果通知書向本中心申請複審。
(九)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考生自行準備
之輔具(例:輪椅、助行器、助聽器、放大鏡、擴視機等)等物品,須於考前申請或由
監試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十)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請依第 10 頁「突
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辦理。
10
十四、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考試前突發傷病或未依「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申請應考服務之考生,
應考服務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以下各點:
(一)一律不予延長應考時間。
(二)申請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須繳交下列表件:
1.「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附表二)。
2.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
之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1 份。
(三)突發傷病考生診斷證明書及放大答案紙等樣張,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
下載參閱。
(四)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經本中心或考區
審查後提供:
1.優先進入試場。
2.將試場安排於原考區低樓層或有電梯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為原則。
3.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4.宣布事項以書面大字提醒或寫在黑板上。
5.監試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不影響考試公平之應試協助措施。
6.提供放大為 A3 之試題本。
7.選擇題以 A4 答案紙作答。
8.「國文」
、「英文」、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之非選擇題以
放大成 A3 之答案紙作答。
9.使用便於考生應試之其他輔具或個人醫療器材。。
(五)申請時間及注意事項:
1.第四點各款申請時間,請依下列時間向本中心或考生所屬考區申請:
(1)由本中心受理申請:自 110 年 12 月 23 日(星期四)起至 111 年 4 月 27 日(星期三)
止,考生請填妥「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檢具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
件,洽辦本中心試務組(洽詢電話:05-537-9000 轉 300、600)。
(2)由考區受理申請:自 111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起至考試當日止,考生請填妥「突
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檢具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考生所屬考區
申請,各考區聯絡電話於 11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 )起公告於本中心網站
(https://www.tcte.edu.tw)。
2.考生因特殊重大突發傷病申請第四點以外之應考服務項目,請先洽辦本中心試務組
(洽詢電話:05-537-9000 轉 300、600),並於 111 年 4 月 20 日(星期三)前檢具診斷證
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中心申請,本中心將依審查結果提供應考服務。
3.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考生自行準備
之輔具(例:輪椅、助行器、助聽器、放大鏡、擴視機等)等物品,須於考前申請或由
監試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11
十五、考試證明之申請
考生如需申請「考試證明」
,全程參加考試者,須於本人應考最後一節結束後 30 分鐘
內,攜帶准考證至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辦理;未全程參加考試者,須於應考當節測驗
結束後 30 分鐘內,攜帶准考證至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辦理。
十六、試務申訴注意事項
(一) 考生對於各項試務作業認為有影響其權益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者,得以書
面向本中心提出申訴,申訴書可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資料
下載」專區下載,內容應敘明詳細申訴事由、姓名、聯絡電話和地址。
(二)
申訴書應於情事發生之日起 5 個工作天內,以限時掛號(以郵戳為憑)郵寄
至
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 段 123-5 號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信封上註明「試務申訴書」字樣,逾期不予受理。
(三) 有關試務作業之申訴事項,原則上於收件後 14 個工作日內答覆;惟須提請本中心
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者,則於審議完成後 7 個工作日內答覆。
(四) 申訴事項經本中心書面答覆後,除可提出新事證者外,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訴者本
中心不再受理。
十七、試題及參考答案公布
(一)每節考後於本中心網站公布當節各科試題。
(二)本測驗各科目之選擇題型,於本測驗全部結束後至 111 年 5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起於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公布參考答案,非選擇題型不公布參考答案。
(三)對公布之試題或參考答案有疑義者,應於 111 年 5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前至本
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連結「疑義試題申覆系統」填寫相關資料。填寫
時必須載明試題、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同一道試題
以提出一次為限。逾期、未上網填寫具體理由、身分、聯絡方式者,不予處理。填
寫申請表前,請先於本中心網站申請帳號密碼,填寫完畢後可於疑義申請期限內上
網,以帳號密碼登入檢視填寫內容。
(四)111 年 5 月 18 日(星期三)下午 5 時前於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公布疑
義說明。
十八、成績計算及寄發通知
(一)成績計算:
1.本測驗提供考生各科目原始分數及原始級分,各科原始分數取至小數第二位,第
三位四捨五入,滿分均為 100 分;
各科原始級分之計算方式係依據技專校院招生
委員會聯合會「111 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規定辦理。
2.各科選擇題型成績之計分依公告之標準答案與試題所列配分方式計算。考生須依
規定於答案卡之方格內以
黑色 2B 鉛筆
作答,未依規定作答,致使電腦判讀系統無
法正確判讀計分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選擇題型答案劃記請分別詳閱
第 24 頁附錄五、第 25 頁附錄六、第 26 頁附錄七及第 27 頁附錄八之相關規定。
3.「國文」
、
「英文」及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成績之計分係選
擇題與非選擇題合計之分數。非選擇題須依試題說明、作答規定及評閱相關說明進
行答題,未依規定作答,致使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其責任自負,
不得提出異議,請詳閱第 25 頁附錄六、第 26 頁附錄七、第 27 頁附錄八之相關說明。
12
4.設計群專業科目(二)「
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
」之成績計分
係人工閱卷後合計之分數。考生須依試題說明及答案卷作答規定相關說明進行答
題,未依規定作答,致使人工閱卷無法評閱成績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
請詳閱第 28 頁附錄九之相關說明。
(二)成績公告與查詢:
1.成績公告日為 111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當日下午 3 時除開放查分系統外,同時
於本中心網站公布各科原始成績之「組距」、「平均成績」、「前標」、「後標」及
「標準差」
,但不公告考生總成績及排名等資訊。
2.各科原始成績查詢服務採用網路查分,考生可自 111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下午 3 時
起至 111 年 8 月 26 日(星期五)止,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
「網路查分系統」進行成績查詢。
(三)成績單寄發:
1.
成績單於 111 年 5 月 19 日(星期四)寄發
,參加學校集體報名者,其成績單郵寄至
學校轉發考生;個別網路報名者,其成績單郵寄至考生通訊地址。
2.成績單一式 1 份;僅印製各科目原始分數及原始級分,本中心不提供加權分數、
總成績或排名等資訊。
3.考生若遲至 111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尚未收到成績單,請於 111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起至
111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三)止(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電洽 05-537-9000 轉 300、600 查詢補發,
每位考生限申請 1 次,逾時未申請補發者一律另以申請成績證明方式辦理。
4.為確保成績單順利寄達,若考生之通訊地址有所變更,應於 111 年 5 月 6 日
(星期五)前,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報名結果查詢系統」內連結
「通訊資料變更功能」申請變更。
十九、成績複查
(一)申請方式及時間:考生複查成績,限用網路申請,應於 111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
下午 5 時前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連結「成績複查申請系統」,依網
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並繳費(每科複查工本費新臺幣 50 元整),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
手續並繳費者,不予處理。申請複查之科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更改。
(二)處理方式:
1.複查科目僅限考生申請部分,未申請之科目,概不處理。
2.申請複查考生不得要求查看或影印原答案卡(卷)。
3.申請複查科目中,採選擇題型者,複查方式為先檢視作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
電腦判讀系統重讀一次,確認其分數;採人工閱卷者,複查方式為將各題成績加總
核計,答案卷不重新閱卷。
4.成績複查結果提報成績複查會議確認。
(三)複查結果將於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起提供網路查詢,並於次日寄發
複查結果通知書;若複查後成績異動,本中心將另行通知考生及成績使用單位。
(四)對於成績複查結果仍有疑義者,應於複查結果公布後依照本簡章「二十、成績複
查後申訴」之規定,提出成績複查後申訴。
13
二十、成績複查後申訴
(一) 考生本人依成績複查相關規定申請複查,對於複查結果仍有疑義者,始得於複查
結果公布後,
於 111 年 6 月 2 日(星期四)前以限時掛號(以郵戳為憑)郵寄
至 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 段 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信封上
註明「成績複查後申訴書」字樣,以書面向本中心提出複查後成績申訴,逾期不
予受理。申訴書可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資料下載」專區下
載。
(二) 申訴事由應明確敘述科目、題號及提供具體理由。申訴之科目與題號未經申請成
績複查程序,或未敘述具體理由,或僅聲稱評分不公、成績比預期低、表現與其
他考試成績不同等理由,均不予受理。
1.選擇題申訴事項,將調閱考生原作答之答案卡比對其掃描判讀結果。
2.非選擇題申訴事項,將不重新閱卷,僅調閱考生原作答之答案卷(採電腦閱卷之考
科比對閱卷影像檔)是否相同,再請該科閱卷召集人或協同主持人,兩位(含)以上
共同檢視閱卷程序是否完備、是否漏閱與成績是否計算錯誤。
(三) 本中心另召開申訴審議會議,依評分標準重新審定成績(含成績無誤、答案異動或
成績增減)後,於收件後 14 個工作天內回覆,考生不得異議。
二十一、成績證明之申請
寄發之成績單為一式 1 份,考生得視個人需要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
依「統一入學測驗成績證明申請要點」採網路、現場等方式申請成績證明(每份工本費
新臺幣 100 元整)。
(一)採網路申請者,請於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起至 111 年 8 月 26 日(星期五)止,至
本中心網站連結「成績證明申請系統」,依網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並繳費,本中
心於收件後 4 個工作天內以限時掛號寄出。
(二)採現場申請者,請攜帶考生本人之身分證正面影本(如由受託人領取,應附委託書
並加帶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於 111 年 5 月 27 日(星期五)起至 111 年 9 月 28 日
(星期三)止(國定假日除外)上午 9 時至下午 5 時,至本中心現場辦理,當場核發
成績證明。
二十二、考生成績及資料之利用
(一)考生之成績及資料,除於考試結束後提供給考生個人、受考生委託辦理報名之集
體報名學校、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四技二專各招生委員會外,亦接受錄取
或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申請。
(二)考生報名本測驗之報名資料及成績,僅作為本中心之試務使用,且在不記名、無
從識別特定當事人之原則下進行試務相關學術研究之用。
(三)考生報名參加使用本測驗成績之國內各大學入學招生者,即表示同意該大學向本中
心申請當學年度之個人成績及資料。
(四)任何個人或單位未經考生及本中心同意,不得將考生成績或資料轉送(告)其他第三
者。非由本中心直接傳送之成績資料或非經使用單位直接拆封之成績證明,本中心
不負任何查驗責任。
(五)其他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閱第 29 頁附錄十「考生個人資料蒐
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14
二十三、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一)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
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所稱之「試場」係指考生本人應
試之室內空間。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內外秩序、妨害考試公
平等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查驗或移置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
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試場及其周邊之管制區域,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如有發現擅自
進入、意圖滋事、影響試場秩序、妨礙試務進行或危及試務安全,應立即制止;經
制止仍再犯者,將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一般注意事項
(三)考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監試或試務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傳訊舞弊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該科不予計分:
1.夾帶、交換、傳遞答案或含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2.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與考試內容相關之文字或符號。
3.供他人窺伺抄襲或窺伺抄襲他人答案。
4.以自誦或暗號傳遞答案訊息。
5.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伺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
(五)各節考試期間,考生不得在試場飲(嚼)食、抽菸、擾亂試場安寧、秩序或影響他人作
答,違者初次警告,經制止後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情節重大者,勒令離
場(如未達該節離場時間,須配合試務人員留置於適當場所)且該科不予計分;拒不離場
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向
試務單位報備同意或經監試人員同意後使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處置。
(六)每節考試前 5 分鐘預備鈴(鐘)響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正本及考試必用
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人員
指示後仍不放妥非考試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響前,考生不得翻閱試題本、書籍或紙張,亦不得書寫、劃記、
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經制止仍再犯者,
該科不予計分。
(七)每節考試開始逾 20 分鐘,考生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 50 分鐘內不得
離場,未依規定時間入場或離場,經警告不聽,該科不予計分。
15
(八)各節考試期間,考生置於本人座位周遭、隨身攜帶之文具用品或醫療器材須遵守下
列規定且不得相互借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
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考生可攜帶如直尺、三角板、圓規、量角器、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但禁止攜帶或
使用其他有礙考試公平之各類物品。
2.設計群專業科目(二)「
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
」,考生只能攜
帶或使用 5 種繪製媒材(鉛筆、彩色鉛筆、針筆或代用針筆、水性簽字筆、水性或酒
精性麥克筆),及輔助繪製之橡皮擦、修正液(帶)、各種尺規(例:比例尺、直尺、三
角板、橢圓形板、正方形板、圈圈板、消字板、圓規、量角器
……等,但不含具有桌
面功能之圖板或製圖板),並得自備透明墊板及固定紙張用之弱黏性膠帶、隱形膠帶
或可再貼膠帶。
3.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持醫院診斷證明申請或由監試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九)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機(應完全關機)、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
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且應配合監試人員或
試務人員之處置,協助關閉發出聲響之物品。
考生應試時不得將行動通訊裝置(例:行動電話、耳機、智慧型手環、智慧型手錶或
智慧型眼鏡等穿戴式裝置)、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攝(錄)影、影音等功能
之物品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考生於設計群專業科目(二)「
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
」應試時
不得攜帶色票(卡),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考生入場後,若被發現攜帶動物、昆蟲或其標本,以及足以影響試場秩序之擬真模型
進入試場,不論其置放位置,均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本點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十)考生應攜帶准考證正本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則
暫准予應試,
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准考證正本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
補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十一)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正本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查驗。考生不得拒絕監試人員
核對身分,否則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二)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響時,考生即可開始作答。考生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卷)、
座位貼條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
處理。
作答後,發現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1.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2.由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作答後,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1.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比照前項規定處置,惟抵達規定試場時超過考試開
始 20 分鐘者,不得入場,且該科不予計分。
2.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始發現者,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三)
作答前應先行確認試題本所列之考科是否正確、試題本是否完整,並於試題本封
面書寫准考證號碼及姓名。
若試題本有缺漏、污損或考科、群(類)別不符等問題,
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未提出異議者,其責任自負;另於考試進行
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16
(十四)考生應依照答案卡(卷)、試題本上相關規定作答,違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答案應作答於答案卡(卷)各題指定範圍內,超出指定範圍之作答內容不予計分。
2.破壞答案卡(卷)上之准考證號碼(條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3.答案卡(卷)污損、選擇題型非採黑色 2B 鉛筆劃記、「國文」、「英文」或外語群英
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答案卷之非選擇題未以黑色墨水的筆作答或
作答不明顯,導致電腦判讀系統無法正確判讀或掃描器掃描不清者,其責任自負。
4.「國文」、「英文」或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答案卷之非選
擇題作答區內顯示自己身分或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科非選擇
題成績 1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非選擇題全部成績。
5.設計群專業科目(二)「
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
」之答案卷上
顯示考生身分(例:書寫姓名或試畢未自行拆除有符號、圖案、註記之固定紙張用
膠帶)或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
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6.設計群專業科目(二)「
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
」之答案卷如
有破壞、黏貼、竄改或裁割等情事,該科不予計分。
(十五)考生不得在答案卡(卷)、試題本以外之處標示或抄錄題目或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 5 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標示或抄錄之題目或答案攜出試場者,該科不
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十六)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處置。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
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十七)
考生於每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時,應即停止作答且雙手離開桌面
,靜候監試人
員收取答案卡(卷)及試題本,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1.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 分。
2.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
3.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八)考生離場前應將答案卡(卷)及試題本交付監試人員,逕將答案卡(卷)或試題本攜出
或投出試場外者,該科不予計分;特殊狀況者,得依本要點第二十二點議處。
(十九)考生離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
生作答,經制止後仍再犯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二十)考生之答案卡(卷)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
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十一)本要點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除第十四點第一項第四款之違規情事為
扣減至該科非選擇題成績 0 分為限外,其餘以扣減至該科成績 0 分為限。
(二十二)考生違規事件及本要點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提
報本中心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依其情節議處。
(二十三)凡違反本要點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
因此侵害本中心權益者,本中心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二十四)考生對於違反本要點之行為有疑慮需進一步說明,應由本人於當日應考最後一節
結束後 30 分鐘內逕至試務辦公室向考(分)區主任提出書面申復(逾期不予受理),
申復內容將提報本中心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
17
附錄一
單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注意:每節考試前 5 分鐘預備鈴(鐘)響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座前先將手機關機,再將手機、書籍紙張等非應試
用品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聆聽監試人員宣讀「注意事項」
。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
(鐘)響前,考生不得翻閱試題本、書籍或紙張,亦不得書寫、劃記、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
代
碼
時間
/
科目
群(類)別
111 年 4 月 30 日 (星期六)
111 年 5 月 1 日 (星期日)
10:20
│
12:00
13:30
│
15:10
16:00
│
17:40
8:30
│
10:10
11:00
│
12:20
13:30
│
15:10
16:00
│
17:40
第 1 節
專業科目(二)
第 2 節
共同科目
第 3 節
共同科目
第 1 節
專業科目(二)
第 2 節
共同科目
第 3 節
專業科目(一)
第 4 節
專業科目(二)
01
機械群
--
國 文
英 文
機械製造、
機械基礎實習、
機械製圖實習
數學 (C)
機件原理、
機械力學
--
02
動力機械群
--
引擎實習、
底盤實習、
電工電子實習
數學 (C)
應用力學、
引擎原理、
底盤原理
--
03
電機與電子群
電機類
電工機械、
電工機械實習
--
數學 (C)
基本電學、
基本電學實習、
電子學、
電子學實習
--
04
電機與電子群
資電類
--
微處理機、
數位邏輯設計、
程式設計實習
數學 (C)
基本電學、
基本電學實習、
電子學、
電子學實習
--
05
化工群
--
普通化學、
普通化學實習、
分析化學、
分析化學實習
數學 (C)
基礎化工、
化工裝置
--
06
土木與建築群
--
測量實習、
製圖實習
數學 (C)
基礎工程力學、
材料與試驗
--
07
設計群
基本設計實習、
繪畫基礎實習、
基礎圖學實習
--
數學 (B)
色彩原理、
造形原理、
設計概論
--
08
工程與管理類
--
資訊科技
數學 (C)
物理(B)
--
09
商業與管理群
--
會計學、
經濟學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
10
衛生與護理類
--
健康與護理
數學 (A) 生物(B)
--
11
食品群
--
食品化學與分析、
食品化學與分析實習
數學 (B)
食品加工、
食品加工實習
--
12
家政群幼保類
嬰幼兒發展照護實務
--
數學 (A)
家政概論、
家庭教育
--
13
家政群生活
應用類
--
多媒材創作實務
數學 (A)
家政概論、
家庭教育
--
14
農業群
--
農業概論
數學 (B)
生物(B)
--
15
外語群英語類
英文閱讀與寫作
●
初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中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高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
16
外語群日語類
--
--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日文閱讀與翻譯
●
日語文型練習
●
日語翻譯練習
●
日語讀解初階練習
17
餐旅群
--
餐飲服務技術、
飲料實務
數學 (B)
觀光餐旅業導
論
--
18
海事群
--
輪機
數學 (B)
船藝
--
19
水產群
--
水產生物實務
數學 (B)
水產概要
--
20
藝術群影視類
--
展演實務、
音像藝術展演實務
數學 (A) 藝術概論
--
註:1.「國文」之題型含選擇題及寫作測驗;設計群專業科目(二)「
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
」
為實作題型;「英文」
、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之題型含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2.單群(類)考生應參照本表報名,例:國際貿易科畢業的考生如欲報考「家政群幼保類」者,報考之「群(類)別
代碼」為 12 ,「群(類)別名稱」為 家政群幼保類 。
18
附錄二
跨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注意:每節考試前 5 分鐘預備鈴(鐘)響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座前先將手機關機,再將手機、書籍紙張等非應試
用品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聆聽監試人員宣讀「注意事項」
。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
(鐘)響前,考生不得翻閱試題本、書籍或紙張,亦不得書寫、劃記、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
代
碼
時間
/
科目
群別
/
跨考群(類)別
111 年 4 月 30 日 (星期六)
111 年 5 月 1 日 (星期日)
10:20
│
12:00
13:30
│
15:10
16:00
│
17:40
8:30
│
10:10
11:00
│
12:20
13:30
│
15:10
16:00
│
17:40
第 1 節
專業科目(二)
第 2 節
共同科目
第 3 節
共同科目
第 1 節
專業科目(二)
第 2 節
共同科目
第 3 節
專業科目(一)
第 4 節
專業科目(二)
【51 電機與電子群】
電工機械、
電工機械實習
國 文
英 文
微處理機、
數位邏輯設計、
程式設計實習
數學 (C)
基本電學、
基本電學實習、
電子學、
電子學實習
--
電機與電子群
電機類
電機與電子群
資電類
【52 家政群】
嬰幼兒發展照護
實務
多媒材創作實務
數學 (A)
家政概論、
家庭教育
--
家政群幼保類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
【53商管外語群(一)】
英文閱讀與寫作
●
初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中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高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會計學、
經濟學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
商業與管理群
外語群英語類
【54商管外語群(二)】
--
會計學、
經濟學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日文閱讀與翻譯
●
日語文型練習
●
日語翻譯練習
●
日語讀解初階練習
商業與管理群
外語群日語類
【55商管外語群(三)】
英文閱讀與寫作
●
初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中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高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日文閱讀與翻譯
●
日語文型練習
●
日語翻譯練習
●
日語讀解初階練習
外語群英語類
外語群日語類
【56商管外語群(四)】
英文閱讀與寫作
●
初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中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高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會計學、
經濟學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日文閱讀與翻譯
●
日語文型練習
●
日語翻譯練習
●
日語讀解初階練習
商業與管理群
外語群英語類
外語群日語類
註:1.「國文」之題型含選擇題及寫作測驗;
「英文」
、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之題型含選擇
題及非選擇題。
2.跨群(類)考生應參照本表報名,例:欲同時報考「家政群幼保類」及「家政群生活應用類」者,報考之「群(類)
別代碼」為 52 ,「群(類)別名稱」為 家政群。
19
附錄三
考生畢(肄)業學校及同等學力代碼表
※考生畢(肄)業學校若無代碼者請填選「999」。
代碼
校 名
臺北市
100 國立師大附中
101 市立大同高中
102 市立大直高中
103 市立大理高中
104 市立中山女中
105 市立中正高中
106 市立內湖高中
107 市立北一女中
108 市立永春高中
109 市立成功中學
110 市立成淵高中
111 市立百齡高中
112 市立西松高中
113 市立和平高中
114 市立明倫高中
115 市立松山高中
116 市立南港高中
117 市立建國中學
118 市立復興高中
119 市立景美女中
120 市立華江高中
121 市立陽明高中
122 市立萬芳高中
123 市立麗山高中
124 市立士林高商
125 市立大安高工
126 市立內湖高工
127 市立木柵高工
128 市立松山工農
129 市立松山家商
130 市立南港高工
131 私立大同高中
132 私立大誠高中
133 私立中興中學
134 私立文德女中
135 私立方濟中學
136 私立立人高中
137 私立再興中學
138 私立延平中學
139 私立東山高中
140 私立金甌女中
141 私立泰北高中
142
臺北市私立協和祐德高級中學
143 私立強恕中學
144 私立景文高中
145 私立華興中學
146 私立開平餐飲
147 私立達人女中
148 私立滬江高中
149 私立衛理女中
150 臺北市靜修高中
代碼
校 名
151 私立薇閣高中
152
臺北市幼華高中
155
臺北市普林思頓高中
157 私立東方工商
158 私立惇敘工商
159 私立喬治工商
160 私立華岡藝校
161 臺北市開南高中
162 私立稻江高商
163 私立稻江護家
164 市立中崙高中
165 市立育成高中
166 市立南湖高中
167 私立復興實驗高中
168 國立政大附中
170
私立志仁中學進修學校
171
私立南華高中進修學校
172
臺北市私立奎山實驗高級中學
173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附設高職部
174
臺北市私立靜心高級中學
新北市
180 市立新北高中
181 市立中和高中
182 市立林口高中
183 市立板橋高中
184 市立泰山高中
185
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186 市立新店高中
187 市立新莊高中
188 市立三重商工
189 市立新北高工
190 市立淡水商工
191 市立瑞芳高工
192 市立三民高中
193 市立三重高中
194 市立永平高中
195 市立石碇高中
196 市立安康高中
197 市立秀峰高中
198 市立明德高中
199 市立金山高中
200 市立海山高中
201 市立清水高中
202 市立樹林高中
203 市立錦和高中
204 市立雙溪高中
205 市立鶯歌工商
206 財團法人中華高中
207 私立及人高中
208 私立光仁高中
209 私立竹林高中
210 私立東海高中
代碼
校 名
211 私立金陵女中
212 財團法人南山高中
213 財團法人恆毅高中
214 私立徐匯高中
215 私立格致高中
216
新北市崇光高級中學
217 私立崇義高中
218 私立淡江高中
219 私立聖心女中
220 私立醒吾高中
221
財團法人辭修高中
222 私立中華商海
223 私立南強工商
224 私立能仁家商
225 私立清傳高商
226 私立莊敬工家
227 私立復興商工
228 私立智光商工
229 私立開明工商
230 私立穀保家商
231 私立樹人家商
232 私立豫章工商
235
私立光華高商進修學校
236 私立康橋高中
237 市立丹鳳高中
238 市立竹圍高中
239 私立時雨高中
240 市立光復高中
241
新北市裕德高級中等學校
242 市立北大高級中學
243
市立樟樹國際實中
244
新北市林口康橋國際高中
基隆市
250 國立基隆女中
251 國立基隆高中
252
國立海洋大學附屬基隆海事高級中學
253 國立基隆商工
254 市立中山高中
255 市立安樂高中
256 市立暖暖高中
257 私立二信高中
258 輔大聖心高中
259 私立光隆家商
260 私立培德工家
261 市立八斗高中
宜蘭縣
270 國立宜蘭高中
271 國立羅東高中
272 國立蘭陽女中
273 國立宜蘭高商
代碼
校 名
274
國立頭城家商
275
國立羅東高工
276
國立羅東高商
277
國立蘇澳海事
278 縣立南澳高中
279
私立中道高中
280
私立慧燈高中
283
縣立慈心華德福實中
桃園市
300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301
市立內壢高中
302 市立武陵高中
303
市立桃園高中
304
市立陽明高中
305 市立楊梅高中
306 市立中壢家商
307 市立中壢高商
308
國立北科大附屬桃園農工
309
市立龍潭高中
310 市立平鎮高中
311 市立永豐高中
312 市立南崁高中
313 私立大華高中
314 私立六和高中
315 私立光啟高中
316 桃園市治平高中
317 私立漢英高中
318 桃園市振聲高中
319 桃園市啟英高中
320 桃園市復旦高中
321 桃園市新興高中
322 桃園市大興高中
323 私立方曙商工
324 私立永平工商
325 私立成功工商
326 私立至善高中
327 桃園市育達高中
328 桃園市清華高中
329 市立大溪高中
332 市立壽山高中
333 市立觀音高中
334 市立大園國際高中
335
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336
私立宏德進修學校
337
敦品中學
新竹市
350
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351 國立新竹女中
352 國立新竹高中
353 國立新竹高工
20
代碼
校 名
354 國立新竹高商
355 市立成德高中
356 市立香山高中
357 私立光復高中
358 私立磐石高中
359 私立曙光女中
360 私立世界高中
361 市立建功高中
新竹縣
380 國立竹北高中
381 國立竹東高中
382 國立關西高中
383 縣立湖口高中
384 私立忠信高中
385 私立義民高中
386 私立內思高工
387 私立仰德高中
388 私立東泰高中
389 誠正中學
390 縣立六家高級中學
苗栗縣
400 國立竹南高中
401 國立卓蘭高中
402 國立苗栗高中
403 國立苑裡高中
404 國立大湖農工
405 國立苗栗高商
406 國立苗栗農工
407 縣立苑裡高中
408 縣立興華高中
409 私立大成高中
410 私立君毅高中
411 私立建臺高中
412 私立中興商工
413 私立育民工家
414 私立賢德工商
415 私立龍德家商
416 私立全人實驗高中
417 縣立三義高中
418 縣立大同高中
臺中市
430 市立文華高中
431 市立臺中一中
432 市立臺中二中
433 市立臺中女中
434 市立臺中家商
435 市立臺中高工
436 國立興大附農
437 市立西苑高中
438 市立忠明高中
439 市立惠文高中
440 私立宜寧高中
441 私立明德高中
代碼
校 名
442 私立新民高中
443 私立衛道高中
444 私立曉明女中
445 私立嶺東高中
446 私立東大附中
447 財團法人光華高工
449 市立東山高中
460 市立大甲高中
461 國立興大附中
462 市立清水高中
463 市立豐原高中
464 市立大甲高工
465 市立沙鹿高工
466 市立東勢高工
467 市立豐原高商
468 市立霧峰農工
469 市立中港高中
470 市立后綜高中
471 市立長億高中
472 市立新社高中
473 私立大明高中
474 私立弘文高中
475 私立立人高中
476 私立玉山高中
477 私立明台高中
478 私立明道高中
479 私立青年高中
480 私立致用高中
481 私立華盛頓高中
482 私立慈明高中
483 私立僑泰高中
484 私立嘉陽高中
485 市立大里高中
486
財團法人常春藤高中
488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489 私立葳格高中
490
私立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491 市立龍津高中
492
華德福大地實驗學校
彰化縣
500 國立員林高中
501 國立鹿港高中
502 國立溪湖高中
503 國立彰化女中
504 國立彰化高中
505 國立二林工商
506 國立北斗家商
507 國立永靖高工
508 國立秀水高工
509 國立員林家商
510 國立員林農工
511 國立員林崇實高工
512 國立彰師附工
513 國立彰化高商
514 私立文興高中
代碼
校 名
515 財團法人正德高中
516 縣立彰化藝術高中
517 私立精誠高中
518 私立達德商工
519 私立大慶商工
520 縣立二林高中
521 縣立田中高中
522 縣立成功高中
523 縣立和美高中
525
國立二林工商進校分校
526
勵志中學
南投縣
540 國立中興高中
541 國立竹山高中
542 國立南投高中
543 國立暨大附中
544 國立仁愛高農
545 國立水里商工
546 國立南投高商
547 國立埔里高工
548 國立草屯商工
549
南投縣同德高級中等學校
550 私立三育高中
551 縣立旭光高中
552 私立五育高中
553 私立弘明實驗高中
554 私立普台高中
雲林縣
560 國立斗六高中
561 國立北港高中
562 國立虎尾高中
563 國立土庫商工
564 國立斗六家商
565 國立北港農工
566 國立西螺農工
567 國立虎尾農工
568 縣立斗南高中
569 縣立麥寮高中
570 私立文生高中
571 私立正心高中
572 私立永年高中
573 私立巨人高中
574
雲林縣維多利亞實驗高中
575 私立揚子高中
576 財團法人義峰高中
577 私立大成商工
578 私立大德工商
580 福智高中
581
縣立古坑華德福實驗高級中學
582 縣立蔦松藝術高中
嘉義市
590 國立嘉義女中
591 國立嘉義高中
代碼
校 名
592 國立華南高商
593 國立嘉義家職
594 國立嘉義高工
595 國立嘉義高商
596 私立仁義高中
597 私立宏仁女中
598 私立嘉華高中
599 私立輔仁高中
600 私立興華高中
602 私立立仁高中
603 私立東吳工家
嘉義縣
620 國立東石高中
621 國立民雄農工
622 私立同濟高中
623 私立協同高中
624 縣立永慶高中
625 私立協志工商
626 私立弘德工商
627 私立萬能工商
628 縣立竹崎高中
629 國立新港藝術高中
臺南市
640 國立臺南一中
641 國立臺南二中
642 國立臺南女中
643 國立家齊高中
644 國立臺南海事
645 國立臺南高商
646 臺南市光華高中
647 私立長榮女中
648 私立長榮高中
649 財團法人慈濟高中
650 私立崑山高中
651 財團法人聖功女中
652 私立德光高中
653 私立瀛海高中
654 私立六信高中
655 私立亞洲餐旅
656 私立南英商工
657 私立慈幼工商
658 市立南寧高中
659 市立土城高中
660
國立成大附工進修學校
670 國立北門高中
671 國立後壁高中
672 國立善化高中
673 國立新化高中
674 國立新營高中
675 國立新豐高中
676 國立北門農工
677 國立臺南高工
678 國立臺南大學附中
679 國立玉井工商
21
代碼
校 名
680 國立白河商工
681 國立曾文家商
682 國立曾文農工
683 國立新化高工
684 國立新營高工
685 市立大灣高中
686 私立明達高中
687 私立南光高中
688 私立港明高中
690 私立新榮高中
691 私立鳳和高中
692 私立黎明高中
693 臺南市興國高中
695 私立育德工家
697 私立陽明工商
698 市立永仁高中
699
國立南科國際實驗高中
700
私立樹德高中進修學校
高雄市
710 國立高師大附中
711 市立三民高中
712 市立小港高中
713 市立中山高中
714 市立中正高中
715 市立左營高中
716 市立前鎮高中
717 市立高雄女中
718 市立高雄中學
719 市立新莊高中
720 市立瑞祥高中
721 市立鼓山高中
722 市立三民家商
723 市立中正高工
724 市立海青工商
725 市立高雄高工
726 市立高雄高商
727 私立大榮高中
728 私立立志高中
729 私立明誠高中
730
國立中山大學附屬國光高中
731 私立復華高中
732 天主教道明中學
733 私立三信家商
734 私立中華藝校
736 私立高鳳工家
737 私立國際商工
738 私立樹德家商
739 市立新興高中
740 市立楠梓高中
750 國立岡山高中
751 國立旗美高中
752 國立鳳山高中
753 國立鳳新高中
754 國立岡山農工
代碼
校 名
755 國立旗山農工
756 國立鳳山商工
757 市立仁武高中
758 市立六龜高中
759 市立文山高中
760 市立林園高中
761 市立路竹高中
762 市立福誠高中
763 私立正義高中
764 財團法人普門中學
765 財團法人新光高中
766 私立中山工商
767 私立高英工商
769 私立高苑工商
771 私立華德工家
772 私立旗美商工
773 明陽中學
774 私立義大國際高中
775
國立高餐大附屬餐旅中學
776 南海月光實驗學校
屏東縣
790 國立屏東女中
791 國立屏東高中
792 國立潮洲高中
793 國立內埔農工
794 國立佳冬高農
795 國立東港海事
796 國立屏東高工
797 國立恆春工商
798 私立美和高中
799 私立陸興高中
801 私立日新工商
802 私立民生家商
803 縣立東港高中
804 財團法人屏榮高中
805 私立華洲工家
806 縣立大同高中
807 縣立來義高中
808 縣立枋寮高中
809 國立屏北高中
臺東縣
820 國立臺東女中
821 國立臺東高中
822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體育高中
823 國立臺東高商
824
國立臺東專科學校附設高職部
825 國立成功商水
826 國立關山工商
827 縣立蘭嶼高中
828 私立育仁高中
829 私立公東高工
830 臺東縣均一高中
代碼
校 名
花蓮縣
840 國立玉里高中
841 國立花蓮女中
842 國立花蓮高中
843 國立光復商工
844 國立花蓮高工
845 國立花蓮高商
846 國立花蓮高農
847 私立四維高中
848 私立海星高中
849
財團法人慈濟大學附中
850 花蓮縣上騰工商
852
花蓮縣立體育高中
853 縣立南平中學
854
私立正德高中進修學校
澎湖縣
870 國立馬公高中
871 國立澎湖海事水產
金門縣
880 國立金門高中
882 國立金門農工
連江縣
891 國立馬祖高中
同等學力(含肄業生)
(僅供報名時填報使用,報考資
格請考生於報名前自行向各招
生主辦單位查詢)
900
高級中等學校肄業僅未
修習最後一年,休學、
退學或重讀二年以上
901
高級中等學校肄業修滿
最後一年上學期,休學
或退學一年以上
902
高級中等學校肄業修滿規
定年限後,因故未能畢業
903
五專肄業修滿三年級下
學期後,休學或退學一
年以上
904
五專肄業修讀四或五年級
期間休學或退學,或修滿
規定年限,因故未能畢業
905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
學制肄業,其修業情形符
合同等學力之規定
906
高級中等學校及職業進
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
能學程(班)三年級結業
907
高中程度以上學力鑑
定(別)考試通過
908
高普考或相當等級之特
種考試及格
代碼
校 名
909
持大陸高中肄業文憑,符合
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並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
標準第一款所列情形
910
取得丙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五年
以上
911
取得乙級技術士證後,
從事相關工作經驗二年
以上
912
取得甲級技術士證
913
年滿規定年紀且修滿規
定課程之學分數
914
空大選修生修畢 40 學
分以上
915
符合高級中等以下教育
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
育實施條例規定
其他
950
陸軍專科學校
951
臺北市立啟明學校
952
臺北市立臺北特殊教育學校
953
臺北市立啟聰學校
954
新北市立新北特殊教育學校
955
國立基隆特殊教育學校
956
國立宜蘭特殊教育學校
957
桃園市立桃園特殊教育學校
958
國立苗栗特殊教育學校
959
臺中市立臺中特殊教育學校
960 臺中市立啟明學校
961 臺中市立啟聰學校
962
臺中市私立惠明盲校
963
國立南投特殊教育學校
964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965
國立彰化特殊教育學校
966
國立雲林特殊教育學校
967
國立嘉義
特殊教育學校
968
國立臺南特殊教育學校
969
國立臺南大學附屬啟聰學校
970
高雄市立成功特殊教育學校
971
高雄市立高雄特殊教育學校
972
高雄市立楠梓特殊學校
973
國立花蓮特殊教育學校
975
臺北市立文山特殊教育學校
976
高雄市立仁武特殊教育學校
977
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
978
國立屏東特殊教育學校
979
國立臺東大學附屬特殊教育學校
980
中正國防幹部預備學校
990
大陸東莞台商子弟學校
991
厚德補校
992
勵德補校
999
漏列學校或其他
註:同等學力請以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為準,查詢網址 https://edu.law.moe.gov.tw。
22
附錄四
考生畢(肄)業科(組、學程)別代碼表
※考生畢(肄)業科(組、學程)別若無代碼者請填選「999」。
代碼
科別
代碼
科別
代碼
科別
代碼
科別
機械群
動力機械群(續)
化工群(續)
商業與管理群(續)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166 動力機械
【綜合高中】
276 商業應用
110 機械科
167 動力機械技術
224 化工技術
277 商業
111 鑄造科
168 工程機械
225 環境檢驗技術
278 電腦平面動畫
112 板金科
【實用技能學程】
226 化工
279 流通管理
113 機工科
170 汽車修護科
227 衛生化工
280 商經實務
114 機械木模科
171 汽車電機科
【實用技能學程】
281 資訊處理
115 配管科
172 塗裝技術科
228 化工技術科
【實用技能學程】
116 模具科
173 機車修護科
229 染整技術科
282 廣告技術科
117 機電科
283 商業事務科
118 製圖科
電機與電子群
土木與建築群
284 商用資訊科
119 電腦繪圖科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285 會計實務科
120 生物產業機電科
180 資訊科
230 建築科
286 文書處理科
121 電腦機械製圖科
181 電子科
231 土木科
287 銷售事務科
【綜合高中】
182 控制科
232 消防工程科
288 多媒體技術科
125 機械技術
183 電機科
233 空間測繪科
126 製圖
184 冷凍空調科
【綜合高中】
外語群
127 製圖技術
185 航空電子科
240 建築技術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128 機械製圖
186 電子通信科
241 營建技術
290 應用外語科(英文組)
129 電腦製圖
187 電機空調科
242 土木測量
291 應用外語科(日文組)
130 農業機械技術
【綜合高中】
243 建築製圖
292 應用英語科
131 電腦繪圖
190 電子技術
244 土木建築技術
293 應用日語科
132 電腦輔助機械
191 資訊技術
【實用技能學程】
【綜合高中】
133 機械
192 電機技術
245 營造技術科
294 應用日語
134 機械工程
193 機電技術
246 電腦繪圖科
295 應用德語
135 鑄造技術
194 冷凍空調
296 應用法語
136 機械木模
195 電器冷凍
商業與管理群
297 應用英語
【實用技能學程】 196 航空電子技術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140 機械修護科
197 電腦應用
250 農產行銷科
設計群
141 機械板金科
198 電腦通訊
251 商業經營科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142 模具基礎技術科
199 資訊電子
252 國際貿易科
300 家具木工科
143 模具技術科
200 資訊科技
253 會計事務科
301 美工科
144 電腦繪圖科
201 機電整合
254 資料處理科
302 美術工藝科
145 機械加工科
202 電機電子技術
255 文書事務科
303 陶瓷工程科
146 鑄造技術科
203 電機電子
256 不動產事務科
304 室內空間設計科
204 控制
257 電子商務科
305 圖文傳播科
動力機械群
【實用技能學程】
258 流通管理科
306 金屬工藝科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210 水電技術科
259 水產經營科
307 家具設計科
150 農業機械科
211 視聽電子修護科
260 航運管理科
308 廣告設計科
151 汽車科
212 電機修護科
261 電競經營科
309 多媒體設計科
152 汽車修護科
213 家電技術科
【綜合高中】
310 多媒體應用科
153 重機科
214 微電腦修護科
265 資訊應用
311 室內設計科
154 軌道車輛科
215 冷凍空調修護科
266 會計事務
【綜合高中】
155 飛機修護科
216 冷凍空調技術科
267 國際貿易
312 廣告設計
156 動力機械科
268 商業服務
313 室內設計
【綜合高中】
化工群
269 商業經營
314 美工
160 汽車技術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270 流通服務
315 多媒體製作
161 汽車修護
220 化工科
271 物流服務
316 美工電腦設計
162 航空技術
221 紡織科
272 資料處理
317 美工技術
163 飛機修護
222 染整科
273 電子商務
318 商業設計
164 工程機械技術
223 環境檢驗科
274 商業事務
319 室內裝潢
165 汽機車技術
275 文書事務
320 家具技術
註:本表群別之劃分僅係方便考生查詢畢(肄)業科別之用,非限定考生僅能報考畢(肄)業科別對應之群(類)別。
23
代碼
科別
代碼
科別
代碼
科別
代碼
科別
設計群(續)
食品群(續)
餐旅群(續)
服務群
321 設計科技
379 肉品加工科
443 旅遊事務科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322 美術設計
380 水產食品加工科
444 烹調技術科
500 汽車美容服務科
323 多媒體設計
445 烘焙食品科
501 門市服務科
324 圖文傳播
家政群
502 農園藝整理服務科
325 流行造型設計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水產群
503 包裝服務科
326 空間設計
390 家政科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504 居家生活服務科
327 室內空間設計
391 服裝科
450 漁業科
505 餐飲服務科
328 造型設計
392 幼兒保育科
451 水產養殖科
506 旅館服務科
329 工藝設計
393 美容科
【綜合高中】
507 保健按摩服務科
330 視覺傳達設計
394 時尚模特兒科
452 水產養殖技術
508 綜合職能科
【實用技能學程】
395 照顧服務科
453 水產養殖
331 裝潢技術科
396 流行服飾科
【實用技能學程】
美容造型群
332 金屬工藝科
397 時尚造型科
454 水產養殖技術科
【實用技能學程】
333 竹木工藝科
【綜合高中】
455 漁具製作科
510 美髮技術科
334 金銀珠寶加工科
398 美容
456 水產食品加工科
511 美髮造型科
335 染整技術科
399 美容美髮
457 休閒漁業科
512 美顏技術科
336 流行飾品製作科
400 服裝製作
513 美容造型科
337 服裝製作科
401 服裝設計
海事群
338 廣告技術科
402 服裝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其他(綜合)
339 多媒體技術科
403 美容技術
460 輪機科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404 家政
461 航海科
520 綜合職能科
農業群
405 幼兒保育
【綜合高中】
【綜合高中】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406 時尚設計
462 漁業
521 銀髮族活動管理
340 農場經營科
407 幼老福利
【實用技能學程】
【其他】
341 園藝科
408 時尚造型
463 海事資訊處理科
530 普通科
342 森林科
【實用技能學程】
464 船舶機電科
531 音樂班
343 野生動物保育科
409 花藝技術科
532 美術班
344 造園科
410 西服科
藝術群
533 舞蹈班
345 畜產保健科
411 女裝科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534 體育班
【綜合高中】
412 美髮技術科
470 戲劇科
535 數理資優班
346 造園技術
413 美顏技術科
471 音樂科
536 語文資優班
347 園藝技術
414 飾品製作科
472 舞蹈科
537 科學班
348 農園技術
473 美術科
538 原住民藝能班
349 畜產技術
餐旅群
474 影劇科
539 雙語部
350 精緻農業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475 西樂科
540 戲劇班
351 畜產加工
420 觀光事業科
476 國樂科
541 人文與社會科學資優班
352 園藝與休閒
421 餐飲管理科
477 劇場藝術科
542 創造能力資優班
353 綜合農業
422 餐飲服務科
478 電影電視科
999 其他
354 畜產保健
423 餐旅管理科
479 表演藝術科
【實用技能學程】
424 休閒管理科
480 多媒體動畫科
355 農業技術科
【綜合高中】
481 時尚工藝科
356 園藝技術科
425 餐飲服務
482 原住民藝能科
357 寵物經營科
426 餐飲技術
483 歌仔戲科
358 畜產加工科
427 餐飲製作
484 客家戲科
359 茶葉技術科
428 餐飲管理
485 戲曲音樂科
360 造園技術科
429 運動與休閒
486 京劇科
361 休閒農業科
430 休閒事務
487 民俗技藝科
431 觀光事務
【綜合高中】
食品群
432 觀光事業
488 原住民藝能
【專業群科及進修部】 433 觀光餐飲
489 電視廣播
370 食品加工科
434 觀光
490 電影電視
371 食品科
435 運動休閒
491 影視戲劇
372 水產食品科
436 運動與休閒管理
492 表演藝術
373 烘焙科
437 觀光服務
【實用技能學程】
【綜合高中】
438 餐飲經營
493 影劇技術科
374 食品加工
439 食品烘焙
494 表演技術科
375 食品技術
【實用技能學程】
【實用技能學程】
440 觀光事務科
376 畜產加工科
441 餐飲技術科
377 食品經營科
442 中餐廚師科
378 烘焙食品科
註:本表群別之劃分僅係方便考生查詢畢(肄)業科別之用,非限定考生僅能報考畢(肄)業科別對應之群(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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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附錄五
選擇題型答案卡劃記規定
一、作答前,請先檢視下列事項:
(一)檢視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與准考證、座位貼條之號碼是否相符。
(二)檢視答案卡上科目名稱與試題本上之科目名稱是否相符。
(三)檢視答案卡有無污損或折毀。
如有不相符或污損、折毀等情形,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二、答案卡採用
黑色 2B 鉛筆
劃記,以粗黑、清晰為原則,且劃記須塗滿方格但不超出格外,
劃記方式請參照下面正確樣例,若未依正確樣例方式劃記,其責任自負。(相關規定請參
閱「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第十四點)
答案卡劃記範例:
註:選擇題型答案卡樣張,請至本中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參閱。
三、答案更正時,請用橡皮擦將所劃之記號完全擦拭乾淨,再行劃記,
請勿使用修正液(帶)
;
且勿在橡皮擦上沾口水擦拭,以免卡片破損。
四、考生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答案卡污損、非採黑色 2B 鉛筆劃記、
劃記不明顯或擦拭不潔,導致電腦判讀系統無法正確判讀計分者,其責任自負。
五、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塗改劃記或污損,卡片不得折毀,亦不得在缺
考劃記欄自行劃記。
六、考生應保持答案卡〔含准考證號碼(條碼)〕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試場規則及違規處
理要點」第十四點處理。
七、考生必須遵守上列規定,如有發生其他未竟事項或特殊事故時,則提請試務工作委員會
會議處理。
A B C D
正確
樣例
答案劃記不全 未依規定劃記
劃記超出格外
劃記不明顯
擦拭不潔
A B C D
錯誤
樣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