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統一入學測驗簡章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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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
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
統一入學測驗簡章
【報名日期:113年12 月6日至 113年12 月18 日】
【考試日期:114年4月26 日至 114 年4月27 日】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編印
財團
法人
I
114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
重要日期
項 目
日 期
備 註
報名費繳費
學校集體報名
113.11.28(星期四)~113.12.18(星期三)
詳見第 4頁
個別網路報名
113.12.06(星期五)~113.12.18(星期三)
詳見第 4頁
報名
113.12.06(星期五)上午 9時起~
113.12.18(星期三)下午 5時止
詳見第 3頁
報名結果網路查詢
114.01.02(星期四)中午 12 時起~
114.01.09(星期四)
詳見第 7、8頁
報名資料錯誤更正截止
114.01.09(星期四)
詳見第 7、8頁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
病考生應考服務審
查結果通知書
通知書寄發
114.02.04(星期二)前
詳見第 12 頁
網路查詢
寄發准考證
准考證寄發
114.03.19(星期三)
詳見第 9頁
網路查詢
考試地點公告與查詢
114.04.16(星期三)上午 9時起
詳見第 9頁
統一入學測驗考試
114.04.26(星期六)~114.04.27(星期日)
詳見第 2頁
公布試題
114.04.26(星期六)~114.04.27(星期日)
詳見第 14 頁
公布參考答案
114.04.28(星期一)上午 9時起
詳見第 14 頁
答案疑義質疑申請截止
114.05.01(星期四)下午 5時前
詳見第 14 頁
公布疑義說明
114.05.14(星期三)下午 5時前
詳見第 14 頁
成績公告與查詢
成績單寄發
114.05.15(星期四)
詳見第 15 頁
成績查詢
114.05.15(星期四)下午 2時起
詳見第 15 頁
統計資料公告
114.05.15(星期四)下午 2時起
詳見第 15 頁
申請成績複查
114.05.15(星期四)下午 2時起~
114.05.19(星期一)下午 5時止
詳見第 15 頁
成績複查結果查詢
通知書寄發
114.05.23(星期五)下午 5時起
詳見第 15 頁
網路查詢
*本表日期如有變動,以「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網站公布及相關公告
為準。
*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請依各校所定時程辦理報名等各項作業。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地址: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段123-5 號
電話:05-537-9000 轉300、600
傳真:05-5376741
網址:https://www.tcte.edu.tw
II
報名方式說明
一、考生請依下列方式擇一報名。(個別報名者,一律採行網路報名)
二、考生請依各流程方式繳費,不符規定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概不受理。
【個別網路報名】
完成登錄後即可取得網路
報名專用之繳費單
(可列印下來使用)
持繳費單至便利商店、金
融機構或
ATM 進行繳費
完成個別網路報名程序
考生備妥報名資料後逕向
所屬集體報名學校辦理報
名並繳交報名費用
考生名冊
考生名冊
集體報名學校上傳考生報名
資料至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
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並完成
繳費後,再將書面資料寄出
完成集體報名程序
【學校集體報名】
III
考招分離重要提醒
技專校院招生採行考招分離制度,凡有意願參加四技二專日間部升學之考生,須就「測
驗」及「招生」二項流程,分別進行報名。
考生於報名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前,務必先行查閱四技二專各招生入學管道(如:甄
選入學、聯合登記分發及各校單獨招生等)之招生簡章,瞭解是否符合各招生入學管道之報
名資格,以及各校系科組學程採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之群(類)別、成績計算方式、採計統一
入學測驗成績比重等相關規定。
欲就讀四技二專日間部的考生,包括甄選入學、聯合登記分發等入學管道皆採計統一
入學測驗成績,而四技二專進修部單獨招生、四技二專日間部單獨招生亦有部分招生學校
將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列為總成績採計項目。因此,考生除了報名統一入學測驗外,請記得一
定要再依各招生入學管道或招生學校之招生簡章規定報名。
各入學管道招生重要日程、報名資格、各校系科組學程招生群(類)別及成績採計方式等
相關規定,請參閱下表洽詢各招生主辦單位或招生學校。
114學年度四技二專各招生入學管道聯絡資訊
招生入學管道
招生主辦單位
聯絡電話
網址
QR-code
四技二專
甄選入學
技專校院招生
委員會聯合會
TEL:02-2772-5333
FAX:02-2773-8881
https://www.jctv.ntut.
edu.tw/enter42/apply/
四技二專日間部
聯合登記分發
技專校院招生
委員會聯合會
TEL:02-2772-5333
FAX:02-2773-8881
https://www.jctv.ntut.
edu.tw/union42/
四技二專(日間部、進修部)單獨招生,請洽各招生學校。
四技二專招生資訊
網址
QR-code
全國技專校院
(請點選四技二專)
https://www.techadmi
.edu.tw/schools.php
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招生資訊查詢(技訊網)
https://www.techadmi
.edu.tw/search.php
IV
114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
目 錄
一、考試群(類)別、科目及考試方式 ........................................................................................... 1
二、考試日期及時程表 .................................................................................................................. 2
三、報考資格 .................................................................................................................................. 3
四、考生屬性 .................................................................................................................................. 3
五、報名日期 .................................................................................................................................. 3
六、報名辦法 .................................................................................................................................. 3
七、報名結果網路查詢 .................................................................................................................. 7
八、報名費退費 .............................................................................................................................. 8
九、考試地點公告與查詢 .............................................................................................................. 9
十、報考證明之申請 ...................................................................................................................... 9
十一、准考證之寄發及使用 .......................................................................................................... 9
十二、准考證補發程序 ................................................................................................................ 10
十三、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 11
十四、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 13
十五、考試證明之申請 ................................................................................................................ 14
十六、試務申訴注意事項 ............................................................................................................ 14
十七、試題及參考答案公布 ........................................................................................................ 14
十八、成績計算及寄發通知 ........................................................................................................ 14
十九、成績複查 ............................................................................................................................ 15
二十、成績複查後申訴 ................................................................................................................ 16
二十一、成績證明之申請 ............................................................................................................ 16
二十二、考生成績及資料之利用 ................................................................................................ 16
二十三、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 17
附錄一、單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 21
附錄二、跨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 22
附錄三、考生畢(肄)業學校及同等學力代碼表 ......................................................................... 23
附錄四、考生畢(肄)業科(組、學程)別代碼表 ........................................................................... 26
附錄五、選擇題型答案卡劃記規定 ............................................................................................ 28
附錄六、「國文」作答規定及評閱相關說明 ............................................................................. 29
附錄七、「英文」作答規定及評閱相關說明 ............................................................................. 30
附錄八、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作答規定及評閱相關說明 ........... 31
附錄九、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答案卷作答規定及評閱相關說明…32
附錄十、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試務重大事故應變要點 .................... 33
附錄十一、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35
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37
附表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39
附表三、非冷氣試場申請表 ........................................................................................................ 41
附表四、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42
1
114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
本統一入學測驗(以下簡稱本測驗)考試群(類)別之規定係由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
會訂定,各考生之成績係提供採用本測驗成績之科技校院四年制與專科學校二年制(以下簡
稱四技二專)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運用,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報名資格及本測驗成績
之採用情形由各招生主辦單位(或學校)分別訂定之,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之相關網站資
訊,請查詢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網站(https://www.techadmi.edu.tw)或參閱第Ⅲ頁「考招
分離重要提醒」。
一、 考試群(類)別、科目及考試方式
(一) 考試群(類)別:
1. 單群(類):
包含:01 機械群、02 動力機械群、03 電機與電子群電機類、04 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
05 化工群、06 土木與建築群、07 設計群、08 工程與管理類、09 商業與管理群、
10 衛生與護理類、11 食品群、12 家政群幼保類、13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
14 農業群、15 外語群英語類、16 外語群日語類、17 餐旅群、18 海事群、
19 水產群、20 藝術群影視類等 20 單群(類)別(詳見第 21 頁附錄一)。
2. 跨群(類):
包含:51 電機與電子群、52 家政群、53 商管外語群(一)、54 商管外語群(二)、
55 商管外語群(三)、56 商管外語群(四)等6跨群(類)別(詳見第 22 頁附錄二)。
(二) 考試科目:
1. 單群(類):詳見第 21 頁附錄一。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專業科目(二)。
2. 跨群(類):詳見第22 頁附錄二。
(1) 51 電機與電子群: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電機與電子群電機類專業科目(二)
電機與電子群資電類專業科目(二)。
(2) 52 家政群: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家政群幼保類專業科目(二)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專業科目(二)。
(3) 53 商管外語群(一):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商業與管理群專業科目(二)
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
(4) 54 商管外語群(二):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商業與管理群專業科目(二)
外語群日語類專業科目(二)。
(5) 55 商管外語群(三):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
外語群日語類專業科目(二)。
(6) 56 商管外語群(四):
國文 英文 數學 專業科目(一) 商業與管理群專業科目(二)
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 外語群日語類專業科目(二)。
(三) 考試方式:除設計群之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
為實作題型、「國文」、「英文」及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
包含選擇題型及非選擇題型外,其餘各科目均為選擇題型;選擇題型為單一選擇
題,答錯不倒扣。每科均以 100 分為滿分。
2
二、 考試日期及時程表
(一) 考試日期:114年4月26 日(星期六)及4月27 日(星期日)。
(二) 考試時程表:
114年4月26 日(星期六)
節 次
時 間
科目名稱
適用群(類)別代碼
--
10:1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上午)第1節
10:20-12:00
專業科目(二)
群(類)別代碼:
03、07、12、15、51~53、55~56
--
1 3 : 2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下午)第2節
13:30-15:10
國文
群(類)別代碼:01~20、51~56
--
1 5 : 5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下午)第3節
16:00-17:40
英文
群(類)別代碼:01~20、51~56
114年4月27 日(星期日)
節 次
時 間
科目名稱
適用群(類)別代碼
--
8 : 2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上午)第1節
8 : 3 0 - 1 0 : 1 0
專業科目(二)
群(類)別代碼:
01~02、04~06、08~11、13~14、17~20、51~54、56
--
1 0 : 5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上午)第2節
11:00-12:20
數學
群(類)別代碼:01~20、51~56
--
1 3 : 2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下午)第3節
13:30-15:10
專業科目(一)
群(類)別代碼:01~20、51~56
--
1 5 : 5 5
預備鈴(鐘)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場)
(下午)第4節
16:00-17:40
專業科目(二)
群(類)別代碼:16、54~56
註:群(類)別代碼請參閱第21 頁單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及第22 頁跨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三) 提醒事項:
1. 每節預備鈴(鐘)響前,監試人員入場發放試題本及答案卡(卷)時,考生應配合離
場。
2. 每節考試前 5分鐘預備鈴(鐘)響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座前先將手機關機,再將
手機、書籍紙張等非應試用品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聆聽
監試人員宣讀「注意事項」。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鐘)響前,考生不得翻閱試題
本、書籍或紙張,亦不得書寫、劃記、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
3.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響時,考生即可開始作答;考試結束鈴(鐘)響畢,應即停止作
答。
4. 每節考試開始20分鐘後,考生不得入場,入場後除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
同意及陪同外,考試開始 50 分鐘內不得離場。
5. 冷氣試場溫度以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則。因冷氣開放係屬服務措施,若考試
進行當中臨時發生冷氣無法使用(如:設備故障等),將開啟門窗或風扇,繼續考
試,考生不得要求更換試場、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等。
6. 考試期間如遇試場整體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將延長考試時間;延長考試時間以
試場整體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間為準,但當節最多以延長20分鐘為限,考生不得
要求更換試場或加分等。
7. 如遇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足以影響本次測驗試務時,由本
會與教育部、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相關單位會商後,除在本會網站公告
外,並由本會透過廣播公司、無線、有線電視台及各考區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消息
或延遲考試或補考時間,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3
三、 報考資格
(一) 符合 114學年度四技二專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入學招生對象者均可報考,請
參閱第Ⅲ頁「考招分離重要提醒」向各招生主辦單位查詢。
(二) 考生於報名期限截止後始發現不符招生入學管道之招生報名資格,其責任由考生自
負且不得要求申請撤銷報名或退費。
四、 考生屬性
凡報名參加本測驗群(類)別代碼 01~20(第21 頁附錄一)之考生稱為單群(類)考生;參加
群(類)別代碼 51~56(第22 頁附錄二)之考生稱為跨群(類)考生。兩者之報名費及考試時
程等均有所不同,考生務必詳閱本簡章。
五、 報名日期
自113年12 月6日(星期五)上午 9時起至 113年12 月18 日(星期三)下午 5時止。
六、 報名辦法
(一) 報名方式:
1. 學校集體報名: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日間部、進修部、實用技能學程)專業群
科、附設進修學校與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附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及經教育
部核定辦理綜合高中課程學校之 113學年度應屆畢業生,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
體報名。
2. 個別網路報名:具備報考資格之非應屆畢業生及未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應屆畢業
生,可個別網路報名。
(二) 報名手續及報名費:
1. 報名手續
(1) 學校集體報名:
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應備妥報名資料,連同報名費、數位相片電子
檔交由學校辦理集體報名,請學校於集體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繳費
單,至金融機構一次整筆繳交報名費;集體報名應繳交之表件請以限時
掛號郵寄至 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段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
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集體報名系統」及「集體報名作
業手冊」請於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查閱。
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應配合集體報名學校所定之時程完成報名作業,不得
因個人之疏失、延遲,要求補辦相關手續;無法配合學校時程者,考生須
自行參加個別網路報名。
集體報名學校應依時程完成報名作業,不得以考生之疏失、延遲為理由,
而要求補辦或遲寄報名資料。
集體報名學校應於報名截止日前繳齊報名必要之表件,否則視同該學校未
完成報名手續。
4
(2) 個別網路報名:
考生須備妥個人相片和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至本會網站
(https://www.tcte.edu.tw)連結「網路報名系統」,依系統指示登錄報名資料、
上傳相片和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曾經報考本會 111~113 任一學年度統一入
學測驗者,得免上傳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報名截止前曾更改姓名或身分證統一
編號者,須重新上傳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考生須於收到確認報名通知之電
子郵件及系統產生之帳號後,依通知內容進行繳費(手續費自付)。
2. 報名費及繳費日期
(1) 報名費:考生依不同報考方式及群(類)別代碼(第21 頁附錄一及第 22 頁附
錄二)分別繳費,詳如下表:
群(類)別代碼
報名費(單位:新臺幣元)
一般考生
中低收入戶考生
低收入戶考生
學校
集體報名
個別
網路報名
學校
集體報名
個別
網路報名
學校
集體報名
個別
網路報名
01~06、08~14、16~20
1,050
1,100
420
440
全免
15
1,080
1,130
432
452
全免
07、51~52、54
1,220
1,270
488
508
全免
53、55
1,250
1,300
500
520
全免
56
1,420
1,470
568
588
全免
(2) 凡屬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界定低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於報名期限
內繳交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由各鄉(鎮、市、區)公所開具之低
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持清寒證明或個別補助費用證明文件者不予採用),
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 60%。
(3)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以113年或114年所開具之證明為限,報名期限內
繳交者得依規定減免報名費,報名期限後補繳者應於114年4月25 日(星期五)
前將「退費申請表」及「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
會,信封上註明「申請四技二專統測報名費退費」,本會於截止日期後統一辦
理退費。
(4) 報名費繳費日期:
學校集體報名:自 113年11 月28 日(星期四)起至 113年12 月18 日(星期三)
止,請依「集體報名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繳費。
個別網路報名:自 113年12 月6日(星期五)起至 113年12 月18 日(星期三)
止,請依網路報名系統通知內容進行繳費(手續費自付),請務必確認繳款成
功。
(5) 報名費金額短少或未於報名期限內繳交「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經本
會通知,未於期限內補繳者,取消其報名資格,以報名資料不符規定處理,
考生不得異議,所繳之費用依規定扣除手續費後退還。
5
(三) 報名應備表件:
1. 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至報名學校之表件
報名學校應繳至本會之表件
(1) 報名資料
(2) 數位相片電子檔(見註 1)
(3) 報名費
(4)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另附規定之
證明文件
(5)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另附證明文
件影印本及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大
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6) 申請非冷氣試場考生應填寫附表三
「非冷氣試場申請表」
(7) 申請懷孕應考服務考生應填寫附表四
「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另須於集體報名
學校所印發之「考生名冊」上親筆簽名,
確認報考資料
(1) 上傳報名資料
(2) 上傳考生相片電子檔
(3) 報名學校基本資料表及繳費收據正本
(4)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證明文件逕由
學校審查證件後留存備查,各校僅需
將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低收或中低
收入戶考生清冊」核章後寄送本會
(5)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證明文件影
印本及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
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6) 附表三「非冷氣試場申請表」
(7) 附表四「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本欄序號(3)、(4)、(5)、(6)、(7)之寄送
地址見註 2
2. 個別網路報名:
考生應準備之資料
說明
(1) 數位相片電子檔(見註 1)
(2) 報名費
(3) 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
(4) 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考生另附規定之
證明文件數位檔案
(5)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另以限時
掛號郵寄證明文件影印本及附表一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
申請表」
(6) 申請非冷氣試場考生於報名期限內以
限時掛號郵寄附表三「非冷氣試場申
請表」
(7) 申請懷孕應考服務考生應填寫附表四
「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本欄序號(5)、(6)、(7)之寄送地址見註 2
(1) 於報名期限內上網登錄及上傳報名資
料,並繳交正確報名費後,始完成報名
手續
(2) 曾經報考本會111~113 任一學年度統一
入學測驗者,得免上傳身分證正面數位
檔案(報名截止前曾更改姓名或身分
證統一編號者,須重新上傳身分證
正面數位檔案)
(3) 須繳驗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者,請於
報名期限內,使用「網路報名系統身分
證檔案上傳功能」或以「電子郵件附
檔」方式繳交(可將身分證正面使用掃
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翻拍為數位檔
案)
(4) 須另繳交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數位檔案者,請於報名期限內,使用
「網路報名系統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檔案上傳功能」或以「電子郵件
附檔」方式繳交(可將證明文件使用掃
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翻拍為數位檔
案)
6
註1:考生提供之數位相片檔案,須符合下列規格:
(1) 於113年7月1日(星期一)以後拍攝。
(2) 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介於 2.5 至3公分之間。
(3) 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4) 黑白或彩色相片不拘,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5) 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6) 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7) 數位攝影之影像,寬×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600 pixels;檔案以 JPEG 格式儲存(副檔
名為 JPG)。
註2:地址:640303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3段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四) 報名資料上傳:
1. 學校集體報名:自 113年12 月6日(星期五)上午 9時起至113年12 月18 日(星期三)
下午 5時止完成報名資料上傳,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手續,相關表件應於報名
截止日前寄出(以郵戳為憑);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請依各學校所定時程辦理報
名手續。
2. 個別網路報名:自 113年12 月6日(星期五)上午 9時起至113年12 月18 日(星期三)
下午 5時止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及上傳,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手續。
(五) 報名注意事項:
1.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見簡章附錄十一「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
及利用告知事項」。
2. 考生報名時,請詳閱本簡章之規定,未依規定而影響權益者,其責任自負。考生於
規定期限內未上傳報名資料或未完成繳費者,即視為未完成報名手續,不得參加考
試。
3. 考生限於單群(類)或跨群(類)二者擇一報考,且不得重複報名,否則由本會逕
行擇一限考,其餘報名資料以不符規定處理,考生不得異議;籲請考生於報名之
前先行瞭解 114學年度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招生群(類)別之限制。
4. 凡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對其集體報名學校整理之相關個人報考資料報表,
必須親自詳細確認並簽署,報名期限截止後,不得要求更改群(類)別或考區。
5. 集體報名或個別網路報名考生請繳交數位相片電子檔,未附相片、相片模糊不清、規
格不合或拍攝時間不符者,須補齊或更換始准報考;在通知更換期限內仍未依規定辦
理者,視同報名資料不齊取消報名資格,本會以報名資料不符規定處理,考生不得異
議。
(1) 學校集體報名:須仔細核對集體報名學校所列印出之考生名冊上之相片是否為本
人。
(2) 個別網路報名: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上傳相片。
6. 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即表示同意本會將其個人報名結果及成績
資料彙送各所屬集體報名學校,其准考證及成績單將由本會郵寄至學校轉發考生。
7. 個別網路報名之考生,應詳實登錄資料,以免資料錯誤影響自身權益,並如期繳
交正確報名費金額,始完成報名手續。個別網路報名考生之准考證及成績單逕依
報名時所填之通訊地址寄發。
7
8. 考生所繳資料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本會得拒絕受理報名。考生所檢具之證明
文件若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除取消報名、考試資格外,另通知其成績
使用單位,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9. 考生於報名期限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更改考試群(類)別或考區,亦不得
將報名資格轉移他人或要求保留至下一次考試;除符合簡章規定之退費對象外,
不得要求退費。
10. 考生一律安排在冷氣試場應試(冷氣溫度以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則),有個別
需求之考生須於報名時申請在非冷氣試場應試,考生於報名期限截止後不得以
任何理由變更試場。「非冷氣試場申請表」(附表三)應於報名期限內以限時掛號
郵件寄至本會(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註明「申請非冷氣試場」。
11.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如需申請安排特殊試場或服務,報名時須於「申請應考
服務」欄內勾選,同時參閱第 11 頁「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並填寫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連同有效之身心障
礙證明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或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
醫院或地區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影印本 1份,於報名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
本會(以郵戳為憑),俾便洽請考區儘量協助安排特殊應考服務。
12. 考前突發傷病之考生或未依「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申請應考
服務之考生,請參閱第 13 頁「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並填寫附表二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
會(以郵戳為憑)提出申請。
13. 考生因懷孕需相關應考服務,如優先進入試場、安排於低樓層或人數較少或有
電梯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備無障礙廁所,或為因應其身心狀況所需
之必要協助或安排,報名時請填寫附表四「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連同相
關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會(以郵戳為憑),作為審查及安排試場依
據。
14. 考生如於考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百日
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等時,考生或集體報名學校應即電洽 05-537-9000
轉300、600,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如因傳染病流行中央主管機關另行發布
規定時,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七、 報名結果網路查詢
報名手續完成後,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於114年1月2日(星期四)中
午12 時起開放考生查詢報名結果:
(一) 學校集體報名:參加學校集體報名之考生請至本會網站查詢報名結果,如報名資
料內容與原報考資料不符、遺漏或非屬考生過失等原因,考生應於114年1月8日
(星期三)前與就讀之集體報名學校聯絡,由集體報名學校統一於114年1月9日
(星期四)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函送本會,由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逾期不予
受理。
8
(二) 個別網路報名:請至本會網站查詢報名結果,如無法登錄「報名結果查詢系統」
或對報名資料內容有疑義者,最遲於114年1月9日(星期四)下午 5時前電洽
05-537-9000 轉300、600。
(三) 如考生查詢報名之通訊資料有誤時,請自行於「報名結果查詢系統」內連結「通訊
資料變更功能」,依指示登錄資料辦理更正。
(四) 考生如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於 114年2月27 日(星期四)下午 5時前
檢附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影印本(請註
明更正內容),簽名後傳真至本會辦理更正(傳真:05-537-6741);未於期限內申
請更改者,如須更正成績單姓名應依「十一、准考證之寄發及使用」相關規定
辦理。
八、 報名費退費
(一) 考生完成報名手續後,除符合退費規定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報名費概不退
還。申請報名費退費考生,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資料下
載」專區下載「退費申請表」,於申請退費截止日前檢附相關文件,以限時掛
號郵寄至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段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
驗中心基金會」(以郵戳為憑),信封上請註明「申請四技二專統測報名費退費」。
(二) 退費申請說明:
退費對象
申請退費截止日期
退費時間
退費金額
(1)報名截止日前取消
報名者
114年3月3日(星期一)
114年3月31 日(星期一)前
扣除手續費新臺幣
200 元後之其餘報
名費
(2)重複繳交報名費者
(3)繳交報名費但報
名應備資料不符
規定者
(4)溢繳報名費者
114年3月3日(星期一)
114年3月31 日(星期一)前
退還全部溢繳費用
(5)低收或中低收入戶
考生報名後於規定
期限內補繳證明者
114 年4月25 日(星期五)
114 年5月29 日(星期四)前
規定減免之報名費
(6)考前身故者
114 年4月28 日(星期一)
114 年5月29 日(星期四)前
扣除手續費新臺幣
200 元後之其餘報
名費
9
九、 考試地點公告與查詢
(一) 考試分為 28 個考區(如下表)舉行,考生須於報名時自行選擇其中一考區應試。
【代碼】
考區名稱
【代碼】
考區名稱
【代碼】
考區名稱
【51】
基隆考區
【61】
臺中考區
【71】
鳳山鳥松考區
【52】
臺北考區
【62】
大甲考區
【72】
屏東考區
【53】
中和永和考區
【63】
南投考區
【73】
宜蘭考區
【54】
板橋土城考區
【64】
彰化考區
【74】
花蓮考區
【55】
三重考區
【65】
員林永靖考區
【75】
臺東考區
【56】
桃園八德考區
【66】
雲林考區
【76】
澎湖考區
【57】
中壢考區
【67】
嘉義考區
【77】
金門考區
【58】
新竹市考區
【68】
臺南考區
【78】
馬祖考區
【59】
竹北新豐考區
【69】
新營考區
【60】
苗栗考區
【70】
高雄考區
註:考區名稱涵蓋二鄉(鎮、市、區)者,分區地點將視考區人數多寡,於該二鄉(鎮、市、區)
轄區同時或擇一辦理。
(二) 試場及座位由本會依考生報考群(類)別統一編排;另申請非冷氣試場應試考生,
則依最大使用效益原則集中安排,考生不得異議。
(三) 考試地點將於114年4月16日(星期三)上午9時起在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
公告。
(四) 114年4月26 日(星期六)上午 8時起於各考(分)區入口處公布詳細之「試場平面
圖」、「試場分配表」,並開放考(分)區供考生查看試場位置,惟考生不得進入試
場。
十、 報考證明之申請
准考證未寄發前需申請報考證明者,應於 114年1月2日(星期四)中午 12 時起至
114年3月14 日(星期五)前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報名結果查詢系統」
內連結「報考證明申請功能」,依網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並繳費(每份工本費新臺幣 50
元整)。
十一、准考證之寄發及使用
(一) 准考證於 114年3月19 日(星期三)寄發。學校集體報名者,其准考證郵寄至學校
轉發考生;個別網路報名者,逕依報名時所填之通訊地址寄送(請考生妥慎填報
114年9月底前確實可聯絡之通訊地址,以免造成耽誤)。因特殊原因,本會亦得
通知考生親自至指定地點領取准考證。若考生遲至 114年3月25 日(星期二)仍未
收到准考證或未接到通知時,學校集體報名者,請洽代辦報名學校;個別網路報
名者,請電洽:05-537-9000 轉30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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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准考證所印製之個人資料有誤(含更改姓名)者,可依下列情況辦理:
1. 姓名筆畫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及更改姓名者:考生請於考試當日,攜帶有效證
件向所屬考(分)區試務辦公室申請更正;若未攜帶證明文件者,請於114年4月28日
(星期一)下午 5時前檢附有效證件影印本(請註明更正內容),簽名後傳真至本會辦
理更正(傳真:05-537-9008),逾期概不受理。
2. 相片有誤者:請於 114 年3月25 日(星期二)前電洽 05-537-9000 轉300、600。
(三) 准考證上請勿書寫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亦不得抄錄題目或答案,以免違
規。
(四) 考試時考生應攜帶准考證正本入場。本准考證僅限於本次測驗考試時使用,考後
不再補發,請妥為保存。
十二、准考證補發程序
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補發程序如下:
(一) 114年4月16 日(星期三)前毀損或遺失者: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
「報名結果查詢系統」內連結「准考證補發申請功能」,依網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
申請補發。(每位考生網路申請補發以 1次為限)
(二) 114 年4月17 日(星期四)後毀損或遺失者:於考試期間每日第 1節考前 1小時至
當日考生本人應試最後一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考生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
件(如: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護照
或居留證等)及與報名時繳交相同樣式之 2吋照片 1張向考(分)區試務辦公室申請
補發,未帶身分證明文件者不予補發。〔當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仍未出示准
考證正本者,依「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第十點處理,請參閱第 18 頁。〕
11
十三、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時間為 113年12 月6日(星期五)起至113年12 月18 日
(星期三)止,應考服務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以下各點:
(一)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所服務對象係指:
1. 領有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 經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身心障礙學生者。
3. 其他因重大傷病影響應試者。
(二)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依簡章規定之方式辦理報名、考試等事項。
(三)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報名時,除依簡章規定應繳驗之各項證件外,另須繳交
下列表件:
1.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附表一)。
2. 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或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
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影印本 1份。
(四)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診斷證明書及答案紙樣張,請至本會網站
(https://www.tcte.edu.tw)點選「四技二專>應考服務專區」參閱。
(五)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得視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項目
說明
基
本
服
務
優先進入試場
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分鐘進入試場。
動線協助
1. 安排於低樓層或有電梯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
2. 備無障礙廁所。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延長考試時間
每科目考試時間以延長 30 分鐘為原則,但兩科目間之休息
時間減少 30 分鐘。
特殊試題呈現
1. 提供放大為 A3 之試題本。
2. 提供點字試題。
3. 試題以語音報讀。
4. 試題以電子試題(Word 格式)搭配報讀軟體(NVDA)。
特殊作答方式
1. 選擇題以 A4 答案紙作答。
2. 「國文」、「英文」、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
閱讀與寫作」之非選擇題以放大成 A3 答案紙作答。
3. 電腦作答。
4. 錄音作答。
輔
具
考生自備
拐杖、輪椅、助行器、白手杖、放大鏡、擴視機、助聽器
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具、電子耳或電子耳搭配調頻輔具、
幫浦、氧氣瓶等。
考區準備
特殊桌椅等。
其
他
需
求
少人試場
安排人數較少的試場應試。
其他應試協助措施
1. 宣布事項以書面大字提醒或寫在黑板上。
2. 監試人員協助翻頁。
3. 因治療需要或身心因素須於應考過程中服用藥物、使用
吸入型藥物或針劑等。
12
(六) 提供之應考服務項目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並由本會邀集身心障礙
相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就考生所提申請
及繳交資料審定之。
(七) 審查結果通知書於 114年2月4日(星期二)前寄發。學校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
學校轉發考生;個別網路報名者,逕寄考生。
(八) 考生認為審查結果有影響其權益者,應檢附敘明新事證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相關
證明文件,於 114 年2月11 日(星期二)前回傳審查結果通知書向本會申請複審。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對於應考服務之複審結果仍有疑義者,始得於複審結果
通知書寄送後,於114年3月3日(星期一)前以限時掛號(以郵戳為憑)郵寄至
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段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
會」,信封上註明「應考服務之複審後申訴書」字樣,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逾
期不予受理。申訴書可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四技二專>應考服
務專區」下載。
各項應考服務如有相關問題,請洽辦本會試務組(洽詢電話:05-537-9000 轉300、
600)。
(九) 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考生自行
準備之輔具(例:輪椅、助行器、助聽器、放大鏡、擴視機等)等物品,須於考前
申請或由監試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十) 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請依第 13 頁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辦理。
13
十四、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考試前突發傷病或未依「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申請應考服務之考
生,應考服務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以下各點:
(一) 一律不予延長應考時間。
(二) 申請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須繳交下列表件:
1.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附表二)。
2. 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
醫院)之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1份。
(三) 突發傷病考生診斷證明書及放大答案紙等樣張,請至本會網站
(https://www.tcte.edu.tw)下載參閱。
(四) 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經本會或考區
審查後提供:
項目
說明
基
本
服
務
優先進入試場
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分鐘進入試場。
動線協助
1. 將試場安排於原考區低樓層或有電梯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
位考試為原則。
2. 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特
殊
應
考
服
務
特殊試題呈現
提供放大為 A3 之試題本。
特殊作答方式
1. 選擇題以 A4 答案紙作答。
2. 「國文」、「英文」、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
閱讀與寫作」之非選擇題以放大成 A3 答案紙作答。
其
他
需
求
其他應試協助措施
1. 宣布事項以書面大字提醒或寫在黑板上。
2. 監試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不影響考試公平之應試協助措
施。
3. 使用便於考生應試之其他輔具或個人醫療器材。
(五) 申請時間及注意事項:
1. 第四點各款申請時間,請依下列時間向本會或考生所屬考區申請:
(1) 由本會受理申請:自113年12 月19 日(星期四)起至 114年4月23 日(星期三)止,
考生請填妥「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檢具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
件,洽辦本會試務組(洽詢電話:05-537-9000 轉300、600)。
(2) 由考區受理申請:自 114 年4月24 日(星期四)起至考試當日止,考生請填妥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檢具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考生
所屬考區申請,各考區聯絡電話於 114 年4月16 日(星期三)起公告於本會網
站(https://www.tcte.edu.tw)。
2. 考生因特殊重大突發傷病申請第四點以外之應考服務項目,請先洽辦本會試務組(洽
詢電話:05-537-9000 轉300、600),並於 114年4月16 日(星期三)前檢具診斷證
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本會將依審查結果提供應考服務。
3. 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考生自行準
備之輔具(例:輪椅、助行器、助聽器、放大鏡、擴視機等)等物品,須於考前申
請或由監試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14
十五、考試證明之申請
考生如需申請「考試證明」,全程參加考試者,須於本人應考最後一節結束後 30 分
鐘內,攜帶准考證至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辦理;未全程參加考試者,須於應考當節
測驗結束後 30 分鐘內,攜帶准考證至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辦理。
十六、試務申訴注意事項
(一) 考生對於各項試務作業認為有影響其權益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者,得以書
面向本會提出申訴,申訴書可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四技二專
>應考服務專區」下載,內容應敘明詳細申訴事由、姓名、聯絡電話和地址。
(二) 申訴書應於情事發生之日起 5個工作天內,以限時掛號(以郵戳為憑)郵寄至
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段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
金會」,信封上註明「試務申訴書」字樣,逾期不予受理。
(三) 有關試務作業之申訴事項,原則上於收件後14個工作天內回覆;惟須提請本會試
務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者,則於審議完成後 7個工作天內回覆。
(四) 申訴事項經本會書面回覆後,除可提出新事證者外,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訴者本會
不再受理。
十七、試題及參考答案公布
(一) 每節考後於本會網站公布當節各科試題。
(二) 本測驗各科目之選擇題型,於本測驗全部結束後至 114年4月28 日(星期一)上午
9時起於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公布參考答案,非選擇題型不公布參考
答案。
(三) 對公布之試題或參考答案有疑義者,應於114年5月1日(星期四)下午5時前至本
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連結「疑義試題申覆系統」填寫相關資料。填寫時
必須載明試題、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同一道試題
以提出一次為限。逾期、未上網填寫具體理由、身分、聯絡方式者,不予處理。
填寫申請表前,請先於本會網站申請帳號密碼,填寫完畢後可於疑義申請期限內
上網,以帳號密碼登入檢視填寫內容。
(四) 114年5月14 日(星期三)下午 5時前於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公布疑義
說明。
十八、成績計算及寄發通知
(一) 成績計算:
1. 本測驗提供考生各科目原始分數及原始級分,各科原始分數取至小數第二位,第
三位四捨五入,滿分均為 100 分;各科原始級分之計算方式係依據技專校院招生
委員會聯合會「114學年度科技校院四年制及專科學校二年制甄選入學招生簡章」
規定辦理。
2. 各科選擇題型成績之計分依公告之標準答案與試題所列配分方式計算。考生須依
規定於答案卡之方格內以黑色2B鉛筆作答,未依規定作答,以致電腦判讀系統無
法正確判讀計分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選擇題型答案劃記請分別詳閱
第28 頁附錄五、第 29 頁附錄六、第 30 頁附錄七及第 31 頁附錄八之相關規定。
3. 「國文」、「英文」及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成績之計分係
選擇題與非選擇題合計之分數。非選擇題須依試題說明、作答規定及評閱相關說
明進行答題,未依規定作答,以致電腦掃描後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其責任
自負,不得提出異議,請詳閱第 29 頁附錄六、第 30 頁附錄七、第 31 頁附錄八之相
關說明。
15
4. 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之成績計分
係人工閱卷後合計之分數。考生須依試題說明及答案卷作答規定相關說明進行答
題,未依規定作答,以致人工閱卷無法評閱成績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
議,請詳閱第 32 頁附錄九之相關說明。
(二) 成績公告與查詢:
1. 成績公告日為 114年5月15 日(星期四),當日下午 2時除開放查分系統外,同時
於本會網站公布各科原始成績之「組距」、「平均成績」、「前標」、「後標」及
「標準差」,但不公告考生總成績及排名等資訊。
2. 各科原始成績查詢服務採用網路查分,考生可自 114年5月15 日(星期四)下午 2時起
至114年8月22 日(星期五)止,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網路查
分系統」進行成績查詢。
(三) 成績單寄發:
1. 成績單於 114年5月15 日(星期四)寄發,參加學校集體報名者,其成績單郵寄至
學校轉發考生;個別網路報名者,其成績單郵寄至考生通訊地址。
2. 成績單一式 1份;僅印製各科目原始分數及原始級分,本會不提供加權分數、總
成績或排名等資訊。
3. 考生若遲至114年5月19 日(星期一)尚未收到成績單,請於114年5月19 日(星期一)起
至114年5月21 日(星期三)止(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電洽 05-537-9000 轉300、600
查詢補發,每位考生限申請 1次,逾時未申請補發者一律另以申請成績證明方式
辦理。
4. 為確保成績單順利寄達,若考生之通訊地址有所變更,應於114年5月2日(星期五)前,
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報名結果查詢系統」內連結「通訊資料變更
功能」申請變更。
十九、成績複查
(一) 申請方式及時間:考生複查成績,限用網路申請,應於 114年5月19 日(星期一)
下午 5時前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連結「成績複查申請系統」,依網
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並繳費(每科複查工本費新臺幣 50 元整),未於期限內完成申
請手續並繳費者,不予處理。申請複查之科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即不得再
更改。
(二) 處理方式:
1. 複查科目僅限考生申請部分,未申請之科目,概不處理。
2. 申請複查考生不得要求查看或影印原答案卡(卷)。
3. 申請複查科目中,
採
選擇題型者,複查方式為先檢視作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
以電腦判讀系統重讀一次,確認其分數;
採人工閱卷者,複查方式為將各題成績
加總核計,答案卷不重新閱卷。
4.
成績複查結果提報成績複查會議確認。
(三) 複查結果將於 114年5月23 日(星期五)下午 5時起提供網路查詢,並於次日寄發
複查結果通知書;若複查後成績異動,本會將另行通知考生及成績使用單位。
(四) 對於成績複查結果仍有疑義者,應於複查結果公布後依照本簡章「二十、成績複
查後申訴」之規定,提出成績複查後申訴。
16
二十、成績複查後申訴
(一) 考生本人依成績複查相關規定申請複查,對於複查結果仍有疑義者,始得於複查
結果公布後,於114年5月29日(星期四)前以限時掛號(以郵戳為憑)郵寄至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段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信
封上註明「成績複查後申訴書」字樣,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成績複查後申訴,逾期
不予受理。申訴書可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四技二專>應考服務
專區」下載。
(二) 申訴事由應明確敘述科目、題號及提供具體理由。申訴之科目與題號未經本簡章
「十九、成績複查」之程序,或未敘述具體理由,或僅聲稱評分不公、成績比預
期低、表現與其他考試成績不同等理由,均不予受理。
1. 選擇題申訴事項,將調閱考生原作答之答案卡比對其掃描判讀結果。
2. 非選擇題申訴事項,將不重新閱卷,僅調閱考生原作答之答案卷(採線上閱卷之考
科比對閱卷影像檔)是否相同,再請該科閱卷召集人或協同主持人,兩位(含)以上
共同檢視閱卷程序是否完備、是否漏閱與成績是否計算錯誤。
(三) 本會另召開申訴審議會議,依評分標準重新審定成績(含成績無誤、答案異動或成
績增減)後,於收件後 14 個工作天內回覆,考生不得異議。
二十一、 成績證明之申請
寄發之成績單為一式 1份,考生得視個人需要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依
「統一入學測驗成績證明申請要點」採網路、現場等方式申請成績證明(每份工本費新
臺幣 100 元整)。
(一) 採網路申請者,請於 114年5月23 日(星期五)起至 114年8月22 日(星期五)止,
至本會網站連結「成績證明申請系統」,依網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並繳費,本會
於收件後 4個工作天內以限時掛號寄出。
(二) 採現場申請者,請攜帶考生本人之身分證正面影本(如由受託人領取,應附委託書
並加帶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於 114年5月23 日(星期五)起至 114年9月24 日
(星期三)止(國定假日除外)上午 9時至下午 5時,至本會現場辦理,當場核發成績
證明。
二十二、 考生成績及資料之利用
(一) 考生之成績及資料,除於考試結束後提供給考生個人、受考生委託辦理報名之集
體報名學校、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及四技二專各招生委員會外,亦接受錄
取或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申請。
(二) 考生報名本測驗之報名資料及成績,僅作為本會之試務使用,且在不記名、無從
識別特定當事人之原則下進行試務相關學術研究之用。
(三) 考生報名參加使用本測驗成績之國內各大學入學招生者,即表示同意該大學向本
會申請當學年度之個人成績及資料。
(四) 任何個人或單位未經考生及本會同意,不得將考生成績或資料轉送(告)其他第三
者。非由本會直接傳送之成績資料或非經使用單位直接拆封之成績證明,本會不
負任何查驗責任。
(五) 其他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閱第 35 頁附錄十一「考生個人資
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17
二十三、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一)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
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所稱之「試場」係指
考生本人應試之室內空間。
因應考試期間可能有特殊情事,如傳染性疾病防疫需求等,得經本會試務工作委員會
會議審定,於維護考試安全下訂定相關準則,內含考生應遵守之規定與罰則,以利辦
理特殊情事或期間下之考試。相關公告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參閱。
(二)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內外秩序、妨害考試
公平等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查驗或移置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
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
序、妨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
其責任。
考(分)區試務辦公室、試場及其周邊之管制區域,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如有發現
擅自進入、意圖滋事、影響試場秩序、妨礙試務進行或危及試務安全,應立即制
止;經制止仍再犯者,將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一般注意事項
(三) 考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1. 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 脅迫其他考生、監試或試務人員幫助舞弊。
3. 集體舞弊行為。
4. 電子傳訊舞弊行為。
(四)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該科不予計分:
1. 夾帶、交換、傳遞答案或含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2. 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與考試內容相關之文字或符號。
3. 供他人窺伺抄襲或窺伺抄襲他人答案。
4. 以自誦或暗號傳遞答案訊息。
5. 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伺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
(五) 各節考試期間,考生不得在試場飲(嚼)食,違者初次警告,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各節考試期間,考生不得在試場抽菸、擾亂試場安寧、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
者初次警告,扣減其該科成績5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本點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勒令離場(如未達該節離場時間,須配合試
務人員留置於適當場所)且該科不予計分;拒不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
目不予計分。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
向試務單位報備同意或經監試人員同意後使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第一項規定處
置。
18
(六) 每節考試前 5分鐘預備鈴(鐘)響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正本及考試
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
試人員指示後仍不放妥非考試用品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響前,考生不得翻閱試題本、書籍或紙張,亦不得書寫、
劃記、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經制止仍
再犯者,該科不予計分。
(七) 每節考試開始逾 20 分鐘,考生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 50 分鐘內不
得離場,未依規定時間入場或離場,經警告不聽,該科不予計分。
(八) 各節考試期間,考生置於本人座位周遭、隨身攜帶之文具用品或醫療器材須遵守
下列規定且不得相互借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
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 考生可攜帶如直尺、三角板、圓規、量角器、文具盒(袋)及透明墊板,但禁止攜
帶或使用其他有礙考試公平之各類物品。
2. 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考生只能
攜帶或使用 5種繪製媒材(鉛筆、彩色鉛筆、針筆或代用針筆、水性簽字筆、水性
或酒精性麥克筆),及輔助繪製之橡皮擦、修正液(帶)、各種尺規(例:比例尺、直
尺、三角板、橢圓形板、正方形板、圈圈板、消字板、圓規、量角器……等,但
不含具有桌面功能之圖板或製圖板),並得自備透明墊板及固定紙張用之弱黏性膠
帶、隱形膠帶或可再貼膠帶。
3. 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持醫院診斷證明申請或由監試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九)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機應完全關機(含關閉鬧鈴、震動、提示音等所
有功能)、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違者
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且應配合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處置,協助關閉發出聲響
之物品。
考生應試時不得將行動通訊裝置(例:行動電話、耳機、智慧型手環、智慧型手錶
或智慧型眼鏡等穿戴式裝置)、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攝(錄)影、影音等
功能之物品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考生於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應試
時不得攜帶色票(卡),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考生入場後,若被發現攜帶動物、昆蟲或其標本,以及足以影響試場秩序之擬真模
型進入試場,不論其置放位置,均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考生應試時對於試場內、外之光線、溫度或非預期之聲響等「試場環境」,如認
為有影響應考情形,應於該情事發生時立即向監試或試務人員反映;如遇不可預
期之特殊情況,如:地震、大規模停電等,應配合現場監試或試務人員之處置。
本點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十)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正本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則
暫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前,准考證正本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
請補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
19
(十一) 考生入座後,應將准考證正本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備查驗。考生不得拒絕監試人
員核對身分,否則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二)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響時,考生即可開始作答。考生作答前,應先檢查答案卡(卷)、
座位貼條及准考證三者之號碼是否正確,如有不符,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
處理。
作答後,發現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1. 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2. 由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作答後,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1. 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比照前項規定處置,惟抵達規定試場時超過考試
開始 20 分鐘者,不得入場,且該科不予計分。
2. 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始發現者,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三) 作答前應先行確認試題本所列之考科是否正確、試題本是否完整,並於試題本
封面書寫准考證號碼及姓名。若試題本有缺漏、污損或考科、群(類)別不符等問
題,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未提出異議者,其責任自負;另於考試
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四) 考生應依照答案卡(卷)、試題本上相關規定作答,違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 答案應作答於答案卡(卷)各題指定範圍內,超出指定範圍之作答內容不予計分。
2. 破壞答案卡(卷)上之准考證號碼(條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3. 答案卡(卷)污損、選擇題型非採黑色 2B 鉛筆劃記、「國文」、「英文」或外語
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答案卷之非選擇題未以黑色墨水的
筆作答或作答不明顯,導致電腦判讀系統無法正確判讀或掃描器掃描不清者,
其責任自負。
4. 「國文」、「英文」或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答案卷之
非選擇題作答區內顯示自己身分或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
科非選擇題成績 1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非選擇題全部成
績。
5. 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之答案卷
上顯示考生身分(例:書寫姓名或試畢未自行拆除有符號、圖案、註記之固定
紙張用膠帶)或書寫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並得視其
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6. 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之答案卷
如有破壞、黏貼、竄改或裁割等情事,該科不予計分。
20
(十五) 考生不得在答案卡(卷)、試題本以外之處標示或抄錄題目或答案,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5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標示或抄錄之題目或答案攜出試場者,該
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十六) 考生未經監試人員許可,一經離座,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
分,並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第一項規定處置。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或因發生違規情事並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禁止應試者,應由試務人員陪同前往適
當場所並留置至考試開始 50 分鐘為止,離場期間應服從試務人員指揮並不得擅
自行動,違者依其情形比照第一項規定處置。
(十七) 考生於每節考試結束鈴(鐘)響畢時,應即停止作答且雙手離開桌面,靜候監試
人員收取答案卡(卷)及試題本,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1. 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
2. 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3. 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八) 考生離場前應將答案卡(卷)及試題本交付監試人員,逕將答案卡(卷)或試題本攜
出或投出試場外者,該科不予計分;特殊狀況者,得依本要點第二十二點議處。
(十九) 考生離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
考生作答,經制止後仍再犯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二十) 考生之答案卡(卷)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
場補考,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十一) 本要點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除第十四點第一項第四款之違規情事
為扣減至該科非選擇題成績 0分為限外,其餘以扣減至該科成績 0分為限。
(二十二) 考生違規事件及本要點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
提報本會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依其情節議處。
(二十三) 凡違反本要點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
因此侵害本會權益者,本會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二十四) 考生對於違反本要點之行為有疑慮需進一步說明,應由本人於當日應考最後
一節結束後30分鐘內逕至試務辦公室向考(分)區主任提出書面申復(逾期不予
受理),申復內容將提報本會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
21
附錄一 單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注意:每節考試前 5分鐘預備鈴(鐘)響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座前先將手機關機,再將手機、書籍紙張等非應試
用品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聆聽監試人員宣讀「注意事項」。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
(鐘)響前,考生不得翻閱試題本、書籍或紙張,亦不得書寫、劃記、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
代
碼
時間
/
科目
群(類)別
114年4月26 日 (星期六)
114年4月27 日 (星期日)
10:20
│
12:00
13:30
│
15:10
16:00
│
17:40
8:30
│
10:10
11:00
│
12:20
13:30
│
15:10
16:00
│
17:40
第1節
專業科目(二)
第2節
共同科目
第3節
共同科目
第1節
專業科目(二)
第2節
共同科目
第3節
專業科目(一)
第4節
專業科目(二)
01
機械群
--
國 文
英 文
機械製造、
機械基礎實習、
機械製圖實習
數學 (C)
機件原理、
機械力學
--
02
動力機械群
--
引擎實習、
底盤實習、
電工電子實習
數學 (C)
應用力學、
引擎原理、
底盤原理
--
03
電機與電子群
電機類
電工機械、
電工機械實習
--
數學 (C)
基本電學、
基本電學實習、
電子學、
電子學實習
--
04
電機與電子群
資電類
--
微處理機、
數位邏輯設計、
程式設計實習
數學 (C)
基本電學、
基本電學實習、
電子學、
電子學實習
--
05
化工群
--
普通化學、
普通化學實習、
分析化學、
分析化學實習
數學 (C)
基礎化工、
化工裝置
--
06
土木與建築群
--
測量實習、
製圖實習
數學 (C)
基礎工程力學、
材料與試驗
--
07
設計群
基本設計實習、
繪畫基礎實習、
基礎圖學實習
--
數學 (B)
色彩原理、
造形原理、
設計概論
--
08
工程與管理類
--
資訊科技
數學 (C)
物理(B)
--
09
商業與管理群
--
會計學、
經濟學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
10
衛生與護理類
--
健康與護理
數學 (A)
生物(B)
--
11
食品群
--
食品化學與分析、
食品化學與分析實習
數學 (B)
食品加工、
食品加工實習
--
12
家政群幼保類
嬰幼兒發展照護實務
--
數學 (A)
家政概論、
家庭教育
--
13
家政群生活
應用類
--
多媒材創作實務
數學 (A)
家政概論、
家庭教育
--
14
農業群
--
農業概論
數學 (B)
生物(B)
--
15
外語群英語類
英文閱讀與寫作
●初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中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高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
16
外語群日語類
--
--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日文閱讀與翻譯
●日語文型練習
●日語翻譯練習
●日語讀解初階練習
17
餐旅群
--
餐飲服務技術、
飲料實務
數學 (B)
觀光餐旅業導論
--
18
海事群
--
輪機
數學 (B)
船藝
--
19
水產群
--
水產生物實務
數學 (B)
水產概要
--
20
藝術群影視類
--
展演實務、
音像藝術展演實務
數學 (A)
藝術概論
--
註:1.「國文」之題型含選擇題及寫作測驗;設計群專業科目(二)「基本設計實習、繪畫基礎實習、基礎圖學實習」為
實作題型;「英文」、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之題型含選擇題及非選擇題。
2.單群(類)考生應參照本表報名,例:國際貿易科畢業的考生如欲報考「家政群幼保類」者,報考之「群(類)別代碼」
為 12 ,「群(類)別名稱」為家政群幼保類。
22
附錄二 跨群(類)考生考試科目表
注意:每節考試前 5分鐘預備鈴(鐘)響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座前先將手機關機,再將手機、書籍紙張等非應試
用品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聆聽監試人員宣讀「注意事項」。入場後至考試開始鈴
(鐘)響前,考生不得翻閱試題本、書籍或紙張,亦不得書寫、劃記、作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
代
碼
時間
/
科目
群別
/
跨考群(類)別
114年4月26 日 (星期六)
114年4月27 日 (星期日)
10:20
│
12:00
13:30
│
15:10
16:00
│
17:40
8:30
│
10:10
11:00
│
12:20
13:30
│
15:10
16:00
│
17:40
第1節
專業科目(二)
第2節
共同科目
第3節
共同科目
第1節
專業科目(二)
第2節
共同科目
第3節
專業科目(一)
第4節
專業科目(二)
【51 電機與電子群】
電工機械、
電工機械實習
國 文
英 文
微處理機、
數位邏輯設計、
程式設計實習
數學 (C)
基本電學、
基本電學實習、
電子學、
電子學實習
--
電機與電子群
電機類
電機與電子群
資電類
【52 家政群】
嬰幼兒發展照護
實務
多媒材創作實務
數學 (A)
家政概論、
家庭教育
--
家政群幼保類
家政群生活應用類
【53 商管外語群(一)】
英文閱讀與寫作
●初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中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高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會計學、
經濟學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
商業與管理群
外語群英語類
【54 商管外語群(二)】
--
會計學、
經濟學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日文閱讀與翻譯
●日語文型練習
●日語翻譯練習
●日語讀解初階練習
商業與管理群
外語群日語類
【55 商管外語群(三)】
英文閱讀與寫作
●初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中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高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日文閱讀與翻譯
●日語文型練習
●日語翻譯練習
●日語讀解初階練習
外語群英語類
外語群日語類
【56 商管外語群(四)】
英文閱讀與寫作
●初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中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高階英文閱讀與寫作練習
會計學、
經濟學
數學 (B)
商業概論、
數位科技概論、
數位科技應用
日文閱讀與翻譯
●日語文型練習
●日語翻譯練習
●日語讀解初階練習
商業與管理群
外語群英語類
外語群日語類
註:1.「國文」之題型含選擇題及寫作測驗;「英文」、外語群英語類專業科目(二)「英文閱讀與寫作」之題型含選擇題
及非選擇題。
2.跨群(類)考生應參照本表報名,例:欲同時報考「家政群幼保類」及「家政群生活應用類」者,報考之「群(類)別代
碼」為 52 ,「群(類)別名稱」為家政群。
23
附錄三 考生畢(肄)業學校及同等學力代碼表
※考生畢(肄)業學校若無代碼者請填選「999」。
代碼
校 名
臺北市
100
國立師大附中
101
市立大同高中
102
市立大直高中
103
市立大理高中
104
市立中山女中
105
市立中正高中
106
市立內湖高中
107
市立北一女中
108
市立永春高中
109
市立成功中學
110
市立成淵高中
111
市立百齡高中
112
市立西松高中
113
市立和平高中
114
市立明倫高中
115
市立松山高中
116
市立南港高中
117
市立建國中學
118
市立復興高中
119
市立景美女中
120
市立華江高中
121
市立陽明高中
122
市立萬芳高中
123
市立麗山高中
124
市立士林高商
125
市立大安高工
126
市立內湖高工
127
市立木柵高工
128
市立松山工農
129
市立松山家商
130
市立南港高工
131
私立大同高中
132
私立大誠高中
133
私立中興中學
134
私立文德女中
135
私立方濟中學
136
私立立人高中
137
私立再興中學
138
私立延平中學
139
私立東山高中
140
私立金甌女中
141
私立泰北高中
142
臺北市私立協和祐德高級中學
143
私立強恕中學
144
私立景文高中
145
私立華興中學
146
私立開平餐飲
147
私立達人高中
148
私立滬江高中
149
私立衛理女中
150
臺北市靜修高中
151
私立薇閣高中
代碼
校 名
152
臺北市幼華高中
155
臺北市育達高中
157
私立東方工商
158
私立惇敘工商
159
私立喬治工商
160
私立華岡藝校
161
臺北市開南高中
162
私立稻江高商
163
私立稻江護家
164
市立中崙高中
165
市立育成高中
166
市立南湖高中
167
私立復興實驗高中
168
國立政大附中
170
私立志仁中學進修學校
171
私立南華高中進修學校
172
臺北市私立奎山實驗高級中學
173
國立臺灣戲曲學院附設高職部
174
臺北市私立靜心高級中學
175
臺北市芳和實驗中學
176
市立數位實驗高中
新北市
180
市立新北高中
181
市立中和高中
182
市立林口高中
183
市立板橋高中
184
市立泰山高中
185
國立華僑高級中等學校
186
市立新店高中
187
市立新莊高中
188
市立三重商工
189
市立新北高工
190
市立淡水商工
191
市立瑞芳高工
192
市立三民高中
193
市立三重高中
194
市立永平高中
195
市立石碇高中
196
市立安康高中
197
市立秀峰高中
198
市立明德高中
199
市立金山高中
200
市立海山高中
201
市立清水高中
202
市立樹林高中
203
市立錦和高中
204
市立雙溪高中
205
市立鶯歌工商
206
財團法人福瑞斯特高中
207
私立及人高中
208
私立光仁高中
209
私立竹林高中
210
私立東海高中
代碼
校 名
211
私立金陵女中
212
財團法人南山高中
213
財團法人恆毅高中
214
私立徐匯高中
215
私立格致高中
216
新北市崇光高級中學
217
私立崇義高中
218
私立淡江高中
219
私立聖心女中
220
私立醒吾高中
221
財團法人辭修高中
222
私立中華商海
223
私立南強工商
224
私立能仁家商
225
私立清傳高商
226
私立莊敬工家
227
私立復興商工
228
私立智光商工
229
私立開明工商
230
私立穀保家商
231
私立樹人家商
232
私立豫章工商
235
私立光華高商進修學校
236
私立康橋高中
237
市立丹鳳高中
238
市立竹圍高中
239
私立時雨高中
240
市立光復高中
241
新北市裕德高級中等學校
242
市立北大高級中學
243
市立樟樹國際實中
244
新北市林口康橋國際高中
基隆市
250
國立基隆女中
251
國立基隆高中
252
國立臺灣海大附屬基隆海事高中
253
國立基隆商工
254
市立中山高中
255
市立安樂高中
256
市立暖暖高中
257
私立二信高中
258
輔大聖心高中
259
私立光隆家商
260
私立培德工家
261
市立八斗高中
宜蘭縣
270
國立宜蘭高中
271
國立羅東高中
272
國立蘭陽女中
273
國立宜蘭高商
代碼
校 名
274
國立頭城家商
275
國立羅東高工
276
國立羅東高商
277
國立蘇澳海事
278
縣立南澳高中
279
私立中道高中
280
私立慧燈高中
283
縣立慈心華德福實中
桃園市
300
國立中央大學附屬中壢高中
301
市立內壢高中
302
市立武陵高中
303
市立桃園高中
304
市立陽明高中
305
市立楊梅高中
306
市立中壢家商
307
市立中壢高商
308
國立北科大附屬桃園農工
309
市立龍潭高中
310
市立平鎮高中
311
市立永豐高中
312
市立南崁高中
313
私立大華高中
314
私立六和高中
315
私立光啟高中
316
桃園市治平高中
317
財團法人懷恩高中
318
桃園市振聲高中
319
桃園市啟英高中
320
桃園市復旦高中
321
桃園市新興高中
322
桃園市大興高中
323
私立方曙商工
324
私立永平工商
325
世紀綠能工商
326
私立至善高中
327
桃園市育達高中
328
桃園市清華高中
329
市立大溪高中
332
市立壽山高中
333
市立觀音高中
334
市立大園國際高中
335
市立新屋高級中等學校
336
私立宏德進修學校
337
敦品中學
338
市立羅浮高中
新竹市
350
國立新竹科學園區實驗高級中學
351
國立新竹女中
352
國立新竹高中
353
國立新竹高工
24
代碼
校 名
354
國立新竹高商
355
市立成德高中
356
市立香山高中
357
私立光復高中
358
私立磐石高中
359
私立曙光女中
360
私立世界高中
361
市立建功高中
新竹縣
380
國立竹北高中
381
國立竹東高中
382
國立關西高中
383
縣立湖口高中
384
私立忠信高中
385
私立義民高中
386
私立內思高工
387
私立仰德高中
388
私立東泰高中
389
誠正中學
390
縣立六家高級中學
苗栗縣
400
國立竹南高中
401
國立卓蘭高中
402
國立苗栗高中
403
國立苑裡高中
404
國立大湖農工
405
國立苗栗高商
406
國立苗栗農工
407
縣立苑裡高中
408
縣立興華高中
409
私立大成高中
410
私立君毅高中
411
私立建臺高中
412
私立中興商工
413
私立育民工家
414
私立賢德工商
415
私立龍德家商
416
私立全人實驗高中
417
縣立三義高中
418
縣立大同高中
臺中市
430
市立文華高中
431
市立臺中一中
432
市立臺中二中
433
市立臺中女中
434
市立臺中家商
435
市立臺中高工
436
國立興大附農
437
市立西苑高中
438
市立忠明高中
439
市立惠文高中
440
私立宜寧高中
441
私立明德高中
代碼
校 名
442
私立新民高中
443
私立衛道高中
444
私立曉明女中
445
私立嶺東高中
446
私立東大附中
447
財團法人光華高工
449
市立東山高中
460
市立大甲高中
461
國立興大附中
462
市立清水高中
463
市立豐原高中
464
市立大甲高工
465
市立沙鹿高工
466
市立東勢高工
467
市立豐原高商
468
市立霧峰農工
469
市立中港高中
470
市立后綜高中
471
市立長億高中
472
市立新社高中
473
私立大明高中
474
私立弘文高中
475
私立立人高中
476
私立玉山高中
477
私立明台高中
478
私立明道高中
479
私立青年高中
480
私立致用高中
481
私立華盛頓高中
482
私立慈明高中
483
私立僑泰高中
484
私立嘉陽高中
485
市立大里高中
486
財團法人常春藤高中
488
國立中科實驗高級中學
489
私立葳格高中
490
私立磊川華德福實驗教育學校
491
市立龍津高中
492
華德福大地實驗學校
493
市立神岡高工
彰化縣
500
國立員林高中
501
國立鹿港高中
502
國立溪湖高中
503
國立彰化女中
504
國立彰化高中
505
國立二林工商
506
國立北斗家商
507
國立永靖高工
508
國立秀水高工
509
國立員林家商
510
國立員林農工
511
國立員林崇實高工
512
國立彰師附工
513
國立彰化高商
514
私立文興高中
代碼
校 名
515
財團法人正德高中
516
縣立彰化藝術高中
517
私立精誠高中
518
私立達德商工
519
私立大慶商工
520
縣立二林高中
521
縣立田中高中
522
縣立成功高中
523
縣立和美高中
525
國立二林工商進校分校
526
勵志中學
南投縣
540
國立中興高中
541
國立竹山高中
542
國立南投高中
543
國立暨大附中
544
國立仁愛高農
545
國立水里商工
546
國立南投高商
547
國立埔里高工
548
國立草屯商工
549
南投縣同德高級中等學校
550
私立三育高中
551
縣立旭光高中
552
私立五育高中
553
私立弘明實驗高中
554
私立普台高中
雲林縣
560
國立斗六高中
561
國立北港高中
562
國立虎尾高中
563
國立土庫商工
564
國立斗六家商
565
國立北港農工
566
國立西螺農工
567
國立虎尾農工
568
縣立斗南高中
569
縣立麥寮高中
570
私立文生高中
571
私立正心高中
572
私立永年高中
573
私立巨人高中
574
雲林縣維多利亞實驗高中
575
私立揚子高中
576
財團法人義峰高中
577
私立大成商工
578
私立大德工商
580
福智高中
581
縣立古坑華德福實驗高級中學
582
縣立蔦松藝術高中
嘉義市
590
國立嘉義女中
591
國立嘉義高中
代碼
校 名
592
國立華南高商
593
國立嘉義家職
594
國立嘉義高工
595
國立嘉義高商
596
私立仁義高中
597
私立宏仁高中
598
私立嘉華高中
599
私立輔仁高中
600
私立興華高中
602
私立立仁高中
603
私立東吳工家
嘉義縣
620
國立東石高中
621
國立民雄農工
622
私立同濟高中
623
私立協同高中
624
縣立永慶高中
625
私立協志工商
626
私立弘德工商
627
私立萬能工商
628
縣立竹崎高中
629
國立新港藝術高中
臺南市
640
國立臺南一中
641
國立臺南二中
642
國立臺南女中
643
國立家齊高中
644
國立臺南海事
645
國立臺南高商
646
臺南市光華高中
647
私立長榮女中
648
私立長榮高中
649
財團法人慈濟高中
650
財團法人崑山高中
651
財團法人聖功女中
652
私立德光高中
653
私立瀛海高中
654
私立六信高中
655
私立亞洲餐旅
656
私立南英商工
657
私立慈幼工商
658
市立南寧高中
659
市立土城高中
660
國立成功大學附屬臺南高工
670
國立北門高中
671
國立後壁高中
672
國立善化高中
673
國立新化高中
674
國立新營高中
675
國立新豐高中
676
國立北門農工
678
國立臺南大學附中
679
國立玉井工商
原677 國立臺南高工改隸 660 國
立成功大學附屬臺南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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