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科技校院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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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學年度科技校院二年制
統一入學測驗簡章
【報名日期:113 11 27 日至 113 12 4日】
【考試日期:114 427 日】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編製
財團
法人
I
114學年度科技校院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
重要日期
報名費繳費
113.11.27(星期三)113.12.04(星期三)
詳見第 23
報名
113.11.27(星期三)上午 9時起~
113.12.04(星期三)下午 5時止
詳見第 2
報名結果網路查詢
114.01.02(星期四)中午 12 時起~
114.01.09(星期四)
詳見第 5
報名資料錯誤更正截止
114.01.09(星期四)
詳見第 5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
病考生應考服務
114.02.04(星期二)
網路查詢
寄發准考證
114.03.19(星期三)
網路查詢
考試地點公告與查詢
114.04.16(星期三)上午 9時起
詳見第 5
統一入學測驗考試
114.04.27(星期日)
詳見第 1
公布試題
114.04.27(星期日)
詳見第 10
公布參考答案
114.04.28(星期一)上午 9時起
詳見第 10
答案疑義質疑申請截止
114.05.01(星期四)下午 5時前
詳見第 10
公布疑義說明
114.05.14(星期三)下午 5時前
詳見第 10
成績公告與查詢
成績單寄發
114.05.15(星期四)
詳見第 11
成績查詢
114.05.15(星期四)下午 2時起
詳見第 10
統計資料公告
114.05.15(星期四)下午 2時起
詳見第 10
申請成績複查
114.05.15(星期四)下午 2時起~
114.05.19(星期一)下午 5時止
詳見第 11
成績複查結果查詢
114.05.23(星期五)下午 5時起
網路查詢
*本表日期如有變動,以「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網站公布及相關公告
準。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地址: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123-5
電話:05-537-9000 300600
05-5376741
網址:https://www.tcte.edu.tw
II
報名方式說明
考生請依下列流程報名並繳費,不符規定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概不受理。
考生備妥個人相片
分證正面數位檔案後上
登錄
https://www.tcte.edu.tw
完成登錄後即可取得網路
報名專用之繳費單
(可列印下來使用)
持繳費單至便利商店、金融
機構或
ATM 進行繳費
繳費完成後
詢繳費及報名狀況
完成個別網路報名程序
III
二技招生重要提
現行二技主要入學管道為各校日間部及進修部之「申請入學」招生,皆由各二技招生學
校自行辦理招生作業各校系組除可依其屬性辦理筆試面試術科測驗或書面資料審查外
亦可將二技統一入學測驗成績列為報名時之必繳項目或訂為報名門檻條件,或將二技統一入
學測驗成績列為申請入學成績採計項目之一,因此考生於報名統一入學測驗前,請先查詢所
欲就讀之二技目標校系其報名資格、報考限制、成績採計方式、是否採計統一入學測驗成績
及採計類別(科目)等資訊,再行決定是否報考統一入學測驗。
考生若報考02 共同類」僅須考國文及英文 2即可憑此成績報名採計統一入學測
驗國文或英文成績,或將國文或英文成績訂為報名門檻條件之各校二技日間部、進修部申請
入學招生。
考生若報考01 護理類」則須考國文英文專業科目()及專業科目()4 除可
報名採計統一入學測驗「護理類」成績之二技日間部、進修部護理系申請入學招生,亦可憑
共同科目國文、英文 2科成績,報名採計國文或英文成績,或將國文或英文成績訂為報名門
檻條件之各校二技日間部、進修部申請入學招生。
二技申請入學各校招生簡章、重要日程、報名資格及成績採計方式等相關規定,請參閱
下表查詢或向招生學校洽詢。
二技招生資訊
聯絡電話
網址
QR-code
二技申請入學招生網路平台
(技專校院招生委員會聯合會)
TEL:02-2772-5333
FAX:02-2773-8881
https://ent20.jctv.ntut.
edu.tw/tapply/
全國技專校院
(請點選二技)
https://www.techadmi
.edu.tw/schools.php
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招生資訊查詢(技訊網)
https://www.techadmi
.edu.tw/search.php
IV
114學年度科技校院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
目錄
一、考試類別、科目及考試方式 ...................................................................................................... 1
二、考試日期及時程表 ...................................................................................................................... 1
三、報考資格 ...................................................................................................................................... 2
四、考生屬性 ...................................................................................................................................... 2
五、報名日期 ...................................................................................................................................... 2
六、報名辦法 ...................................................................................................................................... 2
七、報名結果網路查詢 ...................................................................................................................... 5
八、報名費退費 .................................................................................................................................. 5
九、考試地點公告與查詢 .................................................................................................................. 5
十、報考證明之申請 .......................................................................................................................... 6
十一、准考證之寄發及使用 .............................................................................................................. 6
十二、准考證補發程序 ...................................................................................................................... 6
十三、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 7
十四、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 9
十五、考試證明之申請 .................................................................................................................... 10
十六、試務申訴注意事項 ................................................................................................................ 10
十七、試題及參考答案公布 ............................................................................................................ 10
十八、成績計算及寄發通知 ............................................................................................................ 10
十九、成績複查 ................................................................................................................................ 11
二十、成績複查後申訴 .................................................................................................................... 12
二十一、成績證明之申請 ................................................................................................................ 12
二十二、考生成績及資料之利用 .................................................................................................... 12
二十三、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 13
附錄一、考生畢()業學校及同等學力代碼表 ............................................................................. 16
附錄二、考生畢()業科()別代碼表 .......................................................................................... 17
附錄三、選擇題型答案卡劃記規定 ................................................................................................ 18
附錄四、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試務重大事故應變要點 ........................ 19
附錄五、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21
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23
附表二、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25
附表三、非冷氣試場申請表 ............................................................................................................ 27
附表四、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 28
1
114學年度科技校院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簡章
本統一入學測驗(以下簡稱本測驗)成績係提供採用本測驗成績之科技校院二年(以下簡
稱二技)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運用,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報名資格及本測驗成績之採
用情形由各招生主辦單位(或學校)分別訂定之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之相關網站資訊
查詢技專校院招生策略委員會網站(https://www.techadmi.edu.tw)或參閱第Ⅲ頁「 二技招生重要提
醒」
一、考試類別、科目及考試方式
()考試類別:包括 01 護理類、02 共同類共 2類。考生限擇一類別報考。
()考試科目:
1.護理類:國文英文專業科目()專業科目(),詳見考試科目表。
2.共同類:國文英文。
考試科目表
代碼
時間
科目
類別
114427 (星期日)
830 - 950
1040 - 1200
1330 - 1510
1600 - 1740
1
共同科目
2
共同科目
3
專業科目()
4
專業科目()
01
護理類
解剖生理學
基本護理學
02
共同類
--
--
()考試方式:
1.各科目均不得使用計算器。
2.各科目均為選擇題型,其為單一選題;答錯不扣。每科均以 100 分為滿分。
二、考試日期及時程表
()考試日期:114427 (星期日)
()考試時程表:
114427 (星期日)
科目名稱
適用類別
--
825
預備鈴()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
(上午)1
830 - 950
護理類、共同類
--
1035
預備鈴()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
(上午)2
1040 - 1200
護理類、共同類
--
1325
預備鈴()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
(下午)3
1330 - 1510
解剖生理學
護理類
--
1555
預備鈴()響,考生可入場 (持准考證正本入)
(下午)4
1600 - 1740
基本護理學
護理類
()提醒事項:
1. 節預(),監放試及答時,
2. 每節考試前 5鐘預備鈴()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座先將機關機,再
書籍張等應試用品放置於臨時置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監試
人員宣讀意事入場後至考開始()考生不得翻閱試題書籍
或紙張,亦不得書、劃作答未經試人員許可離座
2
3. 每節考試開始鈴()響時,考生即可開始作答;考試結束鈴()響畢,應即停止作
答。
4. 每節考試開 20 分鐘後生不入場入場因生或特殊原因試人
同意及陪同外,考試開始 50 分鐘內不得離場。
5. 冷氣試場溫度以設定於攝氏 26~28 度為原則。因冷氣開放係屬服務措施,若考試
進行當中臨時發生冷氣無法使用(設備故障等)將開啟門窗或風扇繼續考試
考生不得要求更換試場、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等。
6. 考試期間如遇試場整體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將延長考試時間延長考試時間以試場
整體照明設備無法使用時間為準,但當節最多以延長 20 分鐘為限,考生不得要求更
換試場或加分等。
7. 如遇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足以響本試務由本
除在本會公告
本會播公視台或延遲考試
補考,考不得
三、報考資格
()符合 114學年度二技各招生入學管道(或學校)入學招生對象者均可報考,請參閱第
頁「招生重要提醒」向各生主位查
()考生於報名期限截止後始發現不符招生入學管道之招生報名資格,其責任由考生自
負且不得要求申請撤銷報名或退費。
四、考生屬性
依據本簡章第 1頁考試科目表之分類凡報名參加本測驗類別代碼 01 之考生稱為護理類
考生;參加類別代碼 02 之考生稱為共同類考生。
五、報名日期
11311 27 (星期三)上午 9時起至 11312 4(星期三)下午 5時止。
六、報名辦法
()報名方式:
具備報考資格者,一律採用網路報名。
()報名手續及報名費:
1.報名手續
考生須備妥個人相片和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至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連結「網路報名系統」,依系統指示
登錄報名資料、上傳相片和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曾經報考本會 111113 任一學年
度統一入學測驗者,得免上傳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報名截止前曾更改姓名或身分證
統一編號者,須重新上傳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生須於收到確認報名通知之電子
郵件及系統產生之帳號後,依通知內容進行繳費(手續費自付)
2.報名費及繳費日期
(1)報名費:考生依不同報考類別分別繳費,詳如下表:
類別
報名費(單位:新臺幣元)
一般考生
中低收入戶考生
低收入戶考生
01 護理類
1,000
400
全免
02 共同類
600
240
全免
3
(2)凡屬各直轄市()主管機關所界定低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於報名時提送各
直轄市、()主管機關審核通過由各鄉(、市)公所開具之低收或中低收入
戶證明文件(持清寒證明或個別補助費用證明文件者不予採用)低收入戶考生報名
費全免;中低收入戶考生報名費減免 60%
(3)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以 113年或 114年所開具之證明為限,報名期限內提
送者得依規定減免報名費,報名期限後補繳者應於 114425 (星期五)
「退費申請表」「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郵件寄本會,信
封上註明「申請二技統測報名費退費」本會於截止日期後統一辦理退費。
(4)報名費繳費日期:
11311 27 (星期)起至 11312 4(星期)止,請依網名系
知內行繳(手續費自付),請務必確認繳款成功。
(5)報名費金額短少或未於報名期內繳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經本會
未於期限內補繳者取消其報名資格以報名資料不符規定處理考生不得異
議,所繳之費用依規定扣除手續費後退還。
()報名應備表件:
考生應準備之表件
(1) 數位相片電子檔(見註 1)
(2) 報名費
(3) 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
(4) 低收或中低收入考生
明文件數位檔案
(5)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另以限時掛
號郵寄證明文件影印本及下載並填妥
附表一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
服務表」
(6) 申請非冷氣試場考生於報名期限內以
限時掛號郵寄附表三「非冷氣試場申
請表」
(7) 申請懷孕應考服務考生應填寫附表
「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本欄序號(5)(6)(7)之寄送地址見註2
(1) 於報名期限內上網登錄及上傳報名資料
繳交報名始完名手
(2) 曾報考本會111~113任一學年度統一入學
測驗者,得免上傳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
(名截止前更改名或身分一編
號者,重新上傳身分證正面數位檔案)
(3) 須繳驗身分證正面者,請於
報名期限內,使用「網路報名系統身分
證檔案上傳功能」或以「電子郵件附檔」
方式繳交,考生可將身分證正面使用
掃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翻拍為數位檔
(4) 須另繳交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數位檔案者,請於報名期限內,使用
「網路報名系統低收或中低收入戶證
明文件檔案上傳功能」或以「電子郵件
附檔」方式繳交,可將證明文件使用掃
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翻拍為數位檔案
1:考生提供之數位相片檔案,須符合下列規格
(1)11371(星期)以後拍攝。
(2)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介於 2.5 3公分之間。
(3)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正面之半身照
(4)黑白或彩色相片不拘,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5)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6)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7)數位攝影之影像,寬×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600 pixels;檔案以 JPEG 格式儲存(副檔
名為 JPG)
2:地址:640303 3123-5 基金會」。
4
()報名資料上傳:
11311 27 (星期)上午 9時起至 11312 4(星期三)下午 5時止完成
報名資料登錄及上傳,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手續,逾期概不受理。
()報名注意事項:
1.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請參見簡附錄五「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
用告知事項」
2.考生報名時請詳閱本章之規定,未依規定而影響權益者,其責任自負。考生於
定期限內未上傳報名資料或未完成繳費者即視完成名手,不得參加
3.考生由護理類或共同類擇一報考,不得重複報名,否則由本
餘報名資料以不符規定處理,考生不得異議;籲請考生於報名之前先行瞭解 114學年
各招生入學管道(學校)招生相關規定之限制。
4.考生報名時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上傳相片電子檔未附相片相片模
糊不清規格不合或拍攝時間不符者須補齊或更換始准報考在通知更換期限內仍
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報名資料不齊取消報名資格,本會以報名資料符規定處理,
考生不得異議。
5.考生應詳實登錄資料以免資料錯誤影響自身權益並如期繳交正確報名費金額
完成報名手續。考生之准考證及成績單逕依報名時所填之通訊地址寄發。
6.考生所繳資料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本會絕受考生所檢具之證明文件
若有偽造變造假借冒用者除取消報名考試資格外另通知其成績使用單位
並送請司法機關追究責任。
7.考生於報名期限不得何理不得名資
移他要求考試符合簡章規定退,不退
8.考生一律安排在冷氣試場應試(冷氣溫度以設定於 26~28 原則),有個別需求
之考生須於報名時申請在非冷氣試場應試考生於報期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變
更試場。「非冷氣試場申請表」(附表三)應於報名期限內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會(
郵戳為憑)信封明「申請非冷氣試場」
9.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如需申請安排特殊試場或服務,報名時須於「申請應考服
務」欄內勾選 7頁「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連同有效之身心障礙證
明或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或醫療單(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
區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影印本 1份,於報名期限內以(以郵戳
為憑),俾便洽請考區儘量協助安排特殊應考服務。
10.考前突發傷病之考生未依「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考服要點申請應考服務
之考生請參閱第 9傷病,並「突
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會(以郵
戳為憑)提出申請。
11.考生因懷孕需相關應考服務,如優先進入試場、安排於低樓層或人數較少或有電梯
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備無障礙廁所,或為因應其身心狀況所需之必要協
助或安排報名時請填寫附表四「懷孕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
以限時掛號郵件寄至本會(以郵戳為憑),作為審查及安排試場依據。
12.考生如於考前罹患傳染性核病(痰檢驗屬陽性階段者)百日咳
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等時,考生應即電洽 05-537-9000 300600,俾便事先
安排相關試務。如因傳染病流行中央主管機關另行發布規定時,考生應予配合,不
得異議。
5
七、報名結果網路查詢
名手成後網站(https://www.tcte.edu.tw)11412(星期)中午 12
開放考生查詢報名結果:
()考生請至本會網站查詢報名結果無法登錄「報名結果查詢系統」或對報名資料內
容有疑義者,最遲於 11419(星期四)下午 5時前電洽 05-537-9000 300
600
()如考生查詢報名之通訊資料有誤時請自行於「報名結果查詢系統」內連結「通訊資
料變更功能」,依指示登錄資料辦理更正。
()考生如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統一編號者應於 114227 (星期)下午 5時前檢
附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影印本(請註明更正內
),簽名後傳真至本會辦理更正(傳真:05-537-6741)未於期限內申請更改者,如
須更正成績單姓名應依「十一、准考證之寄發及使用」相關規定辦理。
八、報名費退費
()考生完成報名手續後,除符合退費規定者得申請退費外,已繳報名費概不退還。申
請報名費退費考生,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資料下載」專區下
載「退費申請表」,於申請退費截止日前檢附相關文件,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以郵
戳為憑),信封上請註明「申請二技統測報名費退費」。
()退費申請說明:
退費對象
申請退費截止日期
退費時間
退費金額
(1)
報名者
11433(星期)
114331 (星期一)
扣除手續費新臺幣
200 元後之其餘報
名費
(2)重複
(3) 繳交報名費但報
名應備資料不符
規定者
(4)溢繳報名費者
11433(星期)
114331 (星期一)
退部溢費用
(5)
考生報名後於規定
期限內補繳證明者
114 425 (星期五)
114529 (星期四)
規定減免之報名費
(6)考前身故者
114 428 (星期一)
114 529 (星期四)
扣除手續費新臺幣
200 元後之其餘報
名費
九、考試地點公告與查詢
()試分6考區(下表)行,考生行選中一應試
【代碼】
考區名稱
【代碼】
考區名稱
【11】
臺北考區
【14】
臺南考區
【12】
桃園考區
【15】
高雄考區
【13】
臺中考區
【16】
花蓮考區
()試場及座位由本會依考生報考類別統一編排另申請非冷氣試場應試考生則依最
大使用效益原則集中安排,考生不得異議。
()試地114416 ()上午9起在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
告。
()114426 ()下午 2時起分區入口「試
分配當日下午 2時至 4時開生查看試場位得進
6
十、報考證明之申請
准考證未寄發前需申請報考證明者,應於 11412(星期四)中午 12 時起至 114
314 (星期五)前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報名結果查詢系統」內連結「報
考證明申請功能」, 依網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並繳費(每份工本費新臺幣 50 元整)
十一、准考證之寄發及使用
()114319 (星期)本會逕依考生報名時所填之通訊地址寄送(請考
生妥慎填1149月底前確實可聯絡之通訊地址,以免造成耽誤)。因特殊原因,本會
亦得通知考生親自至指定地點領取准考證若考生遲至 114325 (星期)仍未收
到准考證或接到通知時,請電洽:05-537-9000 300600
()准考證所印製之個人資料有誤(含更改姓名)者,可依下列情況辦理:
1.姓名筆畫或身分證統一編號錯誤及更改姓名者考生請於考試當日攜帶有效證件向
所屬()務辦申請若未攜帶文件請於 114428 (
期一)下午 5時前檢附有效證件影印本(請註明更正內容),簽名後傳真至本會辦理更
(傳真:05-537-9008),逾期概不受理。
2.相片有誤者:請於 114325 (星期二)前電洽 05-537-9000 300600
()准考證上請勿書寫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亦不得抄錄題目或答案以免違規
()考試時考生應攜帶准考證正本入場本准考證僅限於本次測驗考試時使用考後不再
補發,請妥為保存。
十二、准考證補發程序
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補發程序如下:
()114416 (星期三)前毀損或遺失者: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
「報名結果查詢系統」內連結「准考證補發申請功能」,依網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申
請補發。(每位考生網路申請補發以 1次為限)
()114417 ()後毀損或遺失者:於考當日1 1
本人應試最後一節考試結束鈴()響畢前考生須親自攜帶身分證明文件(國民身
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護照或居留證等)及與
報名時繳交相同樣式之 2吋照片 1張向考()區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未帶身分證明
文件者不予補發()響畢前,未出示准考證正本者,依「試
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第十點處理,請參閱第 14 頁。〕
7
十三、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時間為 11311 27 (星期)11312 4
(星期),應考服務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以下各點: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所服務對象係指:
1.領有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者。
2.各級機關鑑定就學輔導定為障礙學生者。
3.其他因重大傷病影響應試者。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依簡章規定之方式辦理報名、考試等事項。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報名時除依簡章規定應繳驗之各項證件外另須繳交下列
表件:
1.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附表一)
2.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或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
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之診斷證明書影印本 1份。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診斷證明書及答案紙樣張,請至本會網站
(https://www.tcte.edu.tw)點選「二技>應考服務專區」參閱。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得視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項目
說明
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分鐘進入試場。
動線協助
1. 便
2. 備無障礙廁所。
延長考試時間
每科目考試時間以延長 30 分鐘為原則,但兩科目間之休息
時間減少 30 分鐘。
特殊試題呈現
1. 提供放大為 A3 之試題本。
2. 提供點字試題。
3. 試題以語音報讀。
4. 試題以電子試題(Word 格式)搭配報讀軟體(NVDA)
特殊作答方式
1. 選擇題以 A4 答案紙作答。
2. 電腦作答。
3. 錄音作答。
考生自備
拐杖、輪椅、助行器、白手杖、放大鏡、擴視機、助聽器
或助聽器搭配調頻輔具、電子耳或電子耳搭配調頻輔具、
幫浦、氧氣瓶等。
考區準備
特殊桌椅等。
少人試場
安排人數較少的試場應試。
其他應試協助措施
1. 宣布事項以書面大字提醒或寫在黑板上。
2. 監試人員協助翻頁。
3. 因治療需要或身心因素須於應考過程中服用藥物、使用
吸入型藥物或針劑等。
8
()提供之應考服務項目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並由本會邀集身心障礙相
關領域之專家學者和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組成審查小組,就考生所提申請及繳
交資料審定之。
() 11424(星期二)
()考生認為審查結果有影響其權益者,應檢附敘明新事證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或相關證
明文件,於114211(星期二)前回傳審查結果通知書向本會申請複審。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對於應考服務之複審結果仍有疑義者,始得複審結果
知書寄送後,11433(星期一)前以限時掛號(以郵戳為憑)郵寄640303雲林縣
斗六市大學路3123-5「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信封上註明「應
考服務之複審後申訴書」字樣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逾期不予受理申訴書可至
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二技>應考服務專區」下載。
洽辦本會試務組(洽詢電話05-537-9000300600)
()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考生自行準備
之輔具(例:輪椅、行器、助聽器、放大鏡、擴視機等)等物品,須於考前申請或由
監試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未依本要點規定期限內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請依第 9「突發
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辦理。
9
十四、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
考試前突發傷病或未依「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要點」申請應考服務之考生
應考服務內容及申請方式如以下各點:
()一律不予延長應考時間。
()申請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須繳交下列表件:
1.「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附表二)
2.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或醫療單位(衛生福利部認定之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
)之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影印本 1份。
()突發傷病診斷書及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
下載參閱。
()考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經本會或考區審查
後提供:
項目
說明
各節考試預備鈴響前 5分鐘進入試場。
動線協助
1. 便
位考試為原則。
2. 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特殊試題呈現
提供放大為 A3 之試題本。
特殊作答方式
選擇題以 A4 答案紙作答。
其他應試協助措施
1. 宣布事項以書面大字提醒或寫在黑板上。
2. 監試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不影響考試公平之應試協助措
施。
3. 使用便於考生應試之其他輔具或個人醫療器材。
()申請時間及注意事項:
1.第四點各款申請時間,請依下列時間向本會或考生所屬考區申請:
(1)本會受理申請:自 11312 5(星期)起至 114423 (星期三)止,
考生請填妥「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檢具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洽辦本會試務組(洽詢電話:05-537-9000 300600)
(2)由考區受理申請:自 114 424 (星期四)起至考試當日止,考生請填妥「突
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檢具診斷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考生所屬考區
申請,各考區聯絡電話於 114416 (星期三)本會網站
(https://www.tcte.edu.tw)
2.考生因特殊重大突發傷病申請第四點以外之應考服務項目,請先洽辦本會試務組(
詢電話:05-537-9000 300600),並於 114416 (星期三)前檢具診斷證明
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本會將依審查結果提供應考服務。
3.考區所提供之服務內容以考區現有資源及一般性事務設備為原則考生自行準備之
輔具(:輪椅、助行器、助聽器、放大鏡擴視機等)等物品,須於考前申請或由監
試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10
十五、考試證明之申請
考生如需申請「考試證明」,全程參加考試者,須於本人應考最後一節結束後 30 分鐘
內,攜帶准考證至考()區試務辦公室辦理;未全程參加考試者,須於應考當節測驗
結束後 30 分鐘內,攜帶准考證至考()區試務辦公室辦理。
十六、試務申訴注意事項
() 考生對於各項試務作業認為有影響其權益或違反性別平等原則之情事者,得以書
面向本會提出申訴申訴書可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二技>應考
服務專區」下載,內容應敘明詳細申訴事由、姓名、聯絡電話和地址。
() 申訴書應於情事發生之日起 5個工作天內,以時掛(郵戳)郵寄
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
金會「試務申訴書」字樣,逾期不予受理。
() 有關試務作業之申訴事項,原則上於收件後 14 個工作天內回覆;惟須提請本會
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者,則於審議完成後 7個工作天內回覆。
() 申訴事項經本會書面回覆後,除可提出新事證者外,就同一事件重複申訴者本會
不再受理。
十七、試題及參考答案公布
()每節考後於本會網站公布當節各科試題。
()測驗題型114428 ()9
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考答
()對公布之試題或參考答案有疑義者,應於 11451(星期)下午 5時前至本
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疑義試題申覆系統」填寫相關資料填寫時必
須載明試題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及上傳佐證資料一道試題以提
出一次為限逾期、上網填寫具體理由身分、聯絡方式者,不予處理。填寫申
請表前請先於本會網站申請帳號密碼填寫完畢後可於疑義申請期限內上網
帳號密碼登入檢視填寫內容。
()114514 (星期三)下午 5時前於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公布疑義
說明。
十八、成績計算及寄發通知
()成績計算:
1.本測驗僅提供考生各科目原始分數各科原始分數取至小數第二位第三位四
滿 100 分。
2.各科選擇題型成績之計分依公告之標準答案與試題所列配分方式計算考生須依規
定於答案卡之方格內以黑色 2B 鉛筆作答,未依規定作答,以致電腦判讀系統無法
正確判讀計分者,其責任自負,不得提出異議。選擇題型答案卡劃記規定請詳閱
18 頁附錄三。
()成績公告與查詢:
1.成績公告日為 114515 (星期四),當日下午 2時除開放查分系統外,同時
於本會網站公布護理類各科原始成績「組距」「平均成績」「前標」「後標」「標
準差」,但不公告護理類考生總成績及排名等資訊;另公布本次測驗總到考人數之
國文、英文兩科原始成績之「組距」「標準差」「平均成績」頂標」「前標
「均標」「後標」及「底標」
11
下列各標準之計算,均不含缺考生之國文、英文兩科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頂標: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成績。
前標: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成績。
均標: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成績。
後標: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成績。
底標: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成績。
例:某科之到考考生為 15,533 人,則該科五項標準為
頂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13,670 (15533×88%=13669.04,小數無條件進
位,取為整數)考生的成績。
前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11,650 (15533×75%=11649.75,小數無條件進
位,取為整數)考生的成績。
均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7,767 (15533×50%=7766.50,小數無條件進位,
取為整數)考生的成績。
後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3,884 (15533×25%=3883.25,小數無條件進位,
取為整數)考生的成績。
底標:成績由低至高排序,取第 1,864 (15533×12%=1863.96,小數無條件進位,
取為整數)考生的成績。
2.各科原始成績查詢服務採用網分,生可 114515 (星期四)下午 2
起至 114822 (星期)止,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網
路查分系統」進行成績查詢。
()成績單寄發:
1.成績單於 114515 (星期)郵寄至考生通訊地址。
2.成績單一式 1僅印製各科目原始分數本會不提供加權分數總成績或排名等
資訊。
3.114519 (星期)尚未收到成績請於114519 (星期)
起至 114521 (星期三)(上午 9時至下午 5)電洽 05-537-9000 300
600 每位限申 1次,未申發者另以申請成績方式
理。
4. 114 52
()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通
訊資料變更功能」申請變更。
十九、成績複查
()申請方式及時間:考生複查成績,限用網路申請,應於 114519 (星期一)
下午 5前至本網站(https://www.tcte.edu.tw)成績查申請系統網頁
面指示登錄資料並(查工費新 50 元整)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
並繳費者,不予處。申查之目,經登錄完成後,不得改。
()處理方式:
1.複查科目僅限考生申請部分,未申請之科目,概不處理。
2.申請複查考生不得要求查看或影印原答案卡。
3.複查方式為先檢視作答方式是否符合規定並以電腦判讀系統重讀一次確認分數
計算與登錄無誤。
4.成績複查結果提報成績複查會議確認。
12
() 114523 (星期)下午 5時起提供網路查詢,並於次日寄
發複查結果通知若複查後成績有所異動者本會使
()對於成績複查結果仍有疑義者應於複查結果公布後依照本簡章「二十成績複查
後申訴」之規定,提出成績複查後申訴。
二十、成績複查後申訴
()考生本人依成績複查相關規定申請複查對於複查結果仍有疑義者始得於複查結
果公布後,114529 (星期四)以限時掛號(郵戳為憑)郵寄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123-5 號「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基金會」,
「成績複查後申訴書」字樣以書面向本會提出成績複查後申訴逾期
不予受理申訴書可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二技>應考服務專區」
下載。
()申訴事由應明確敘述科目、題號及提供具體理由。申訴之科目與題號未經本簡章
「十九成績複查」之程序或未敘述具體理由或僅聲稱評分不公成績比預期
低、表現與其他考試成績不同等理由,均不予受理。
選擇題申訴事項,將調閱考生原作答之答案卡比對其掃描判讀結果。
()本會另召開申訴審議會議,依評分標準重新審定成績(含成績無誤、答案異動或成
績增減)後,於收件後 14 個工作天內回覆,考生不得異議。
二十一、成績證明之申請
寄發之成績單為一式 1份,考生得視個人需要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依
「統一入學測驗成績證明申請要點」網路現場等方式申請成績證明(每份工本費新
臺幣 100 元整)
() 114523 (星期)起至 114822 (星期五)止,
本會網站連結「成績證明申請系統」依網頁畫面指示登錄資料並繳費,本會
收件後 4個工作天內以限時掛號寄出。
()採現場申請者,請攜帶考生本人之身分證正面影(如由受託人領取,應附委託書
並加帶受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於 114523 (星期)起至 114924
(星期三)(國定)上午 9 5本會現場辦理,當場核發成
績證明。
二十二、考生成績及資料之利用
()考生之成績及資料除於考試結束後主動提供給考生個人外,亦接受錄取或已受理
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申請。
()考生報名本測驗之報名資料及成績僅作為本會之試務使用且在不記名無從識
別特定當事人之原則下進行試務相關學術研究之用。
()考生名參加使用本測驗成績之國內各大入學招生者,即表示同意該學向本會
申請當學年度之個人成績及資料。
()任何個人或單位未經考生及本會意,不得將考生成績或資料轉送()其他第三
非由本會直接傳送之成績資料或非經使用單位直接拆封之成績證明本會不負
任何查驗責任。
()其他有關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閱第 21 頁附錄五「考生個人資料
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13
二十三、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
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所稱之試場」係指考生本
人應試之室內空間。
因應考試期間可能有特殊情事如傳染性疾病防疫需求等得經本會試務工作委員會
會議審定於維護考試安全下訂定相關準則內含考生應遵守之規定與罰則以利辦
理特殊情事或期間下之考試。相關公告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參閱。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要點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內外秩序妨害考試公平
等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查驗或移置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
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考生出現侵犯其他考生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人身安全或嚴重擾亂試場秩序
害考試公平之行為時,得中止其該節考試或取消其考試資格,並依法追究其責任。
()區試務辦公室、試場及其周邊之管制區域,非經許可不得擅入。如有發現擅自
進入意圖滋事影響試場秩序妨礙試務進行或危及試務安全應立即制止經制
止仍再犯者,將報請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一般注意事項
()考生有下列情事之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監試或試務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傳訊舞弊行為。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該科不予計分:
1.夾帶、交換、傳遞答案或含有與考試內容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2.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與考試內容相關之文字或符號。
3.供他人窺伺抄襲或窺伺抄襲他人答案。
4.以自誦或暗號傳遞答案訊息。
5.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伺或意圖便利他人窺伺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
()各節考試期間考生不得在試場飲()食,違者初次警告經制止後仍再犯者,扣減
其該科成績 20 分。
各節考試期間考生不得在試場抽菸擾亂試場安寧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
次警告,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經制止後仍再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本點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勒令離場(
員留置於適當場所)且該科不予計分拒不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
分。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須於考前持相關證明向
試務單位報備同意或經監試人員同意後使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第一項規定處置。
()每節考試前 5分鐘預備鈴()響時考生即可入場入場後除准考證正本及考試必用
文具外所有臨時座位指示
仍不非考座者減其該科成績2分。
節考始鈴()考生不得翻閱試題本書籍或紙張亦不得書寫劃記
答或未經監試人員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經制止仍再犯者該科
不予計分。
()每節考試開始逾 20 分鐘考生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 50 分鐘內不得離
場,未依規定時間入場或離場,經警告不聽,該科不予計分。
14
()各節考試期間考生置於本人座位周遭隨身攜帶之文具用品或醫療器材須遵守下列
規定且不得相互借用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
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考生可攜帶如直尺、三角板、圓、量角器、文()透明墊板,但禁止攜帶
使用其他有礙考試公平之各類物品。
2.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事先持醫院診斷證明申請或由監試人員檢查後方可使用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機應完全關機(含關閉鬧鈴提示音等所有功
)、手錶及所有物品,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之情事,違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 2分,且應配合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之處置,協助關閉發出聲響之物品。
考生應試時不得將行動通訊裝(例:行動電話、耳機、智慧型手環、智慧型手錶或
智慧型眼鏡等穿戴式裝置)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記憶()影音等功能之
物品隨身攜帶或置於抽屜、桌椅或座位旁,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考生入場發現昆蟲或其以及足以影響試場型進
入試場,不論其置放位置,均成績 20 分。
考生應試時對於試場內、外之光線、溫度或非預期之聲響等「試場環境」,如認為有
影響應考情形應於該情事發生時立即向監試或試務人員反映如遇不可預期之特殊
情況,如:地震、大規模停電等,應配合現場監試或試務人員之處置。
本點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正本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核對確係考生本人無誤則暫
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響畢前准考證正本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
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
(十一)生入座後,應將准證正本放在考桌左上角,備查驗。考生不得拒監試
核對身分,否則取消其考試資格,所有科目不予計分。
(十二)每節考試開始鈴()響時考生即可開始作答考生
確,如有不符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
理。
作答後,發現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1.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2.由監試人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作答後,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1.考試開始 20 分鐘內發現者,比照前項規定處置,惟抵達規定試場時超過考試開
20 分鐘者,不得入場,且該科不予計分。
2.考試開始 20 分鐘後始發現者,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三)作答前應先行確認試題本所列之考科是否正確、試題本是否完整並於試題本封
面書寫准考證號碼及姓名若試題本有缺漏污損或考科類別不符等問題應立
即舉手請監試人員查明處理未提出異議者其責任自負另於考試進行中
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題意。
(十四)考生應依照答案卡、試題本上相關規定作答,違者依下列規定處置:
1.答案應作答於答案卡各題指定範圍內,超出指定範圍之作答內容不予計分。
2.破壞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條碼)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
3.答案卡污損或非採黑色 2B 鉛筆劃記導致電腦判讀系統無法正確判讀者其責
任自負。
15
(十五)生不得在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標示或抄錄題目或答案,違者扣減其該科
成績 5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標示或抄錄之題目或答案攜出試場者,該科不
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十六)考生座,案,違者 5
分,並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
違者依其情形比照第一項規定處置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
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或因發違規事並監試或試務員禁應試者,應由務人陪同前往適當
場所並留置至考試開始 50 分鐘為止,離場期間應服從試務人員指揮並不得擅自行
動,違者依其情形比照第一項規定處置。
(十七)考生()響畢時應即停止作答且雙手離開桌面
收取答案卡及試題本,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處置:
1.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分。
2.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3.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八)考生離場前應將答案卡及試題本交付監試人員,逕將答案卡或試題本攜出或投出
試場外者,該科不予計分;特殊狀況者,得依本要點第二十二點議處。
(十九)考生離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或高聲喧嘩、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
生作答,經制止後仍再犯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二十)生之考試後遺應於補考即依到場
拒絕者該科不予計分。
(二十一)本要點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至該科成績 0分為限。
(二十二)考生違規事件及本要點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軌意圖之行為或發生特殊事故,提
本會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依其情節議處。
(二十三)凡違反本要點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若因
此侵害本會權益者,本會將依法提起告訴,追究其賠償責任。
(二十四)考生對於違反本要點之行為有疑慮需進一步說明,應由本人於當日應考最後一節
結束後 30 分鐘內逕至試務辦公室向考()區主任提出書面申復(逾期不予受理)
申復內容將提報本會試務工作委員會會議審議。
16
附錄一 考生畢()業學校及同等學力代碼表
考生畢()業學校若無代碼者請填選「999」。
代碼
校名
臺北市
100
國立臺北科技大
101
國立臺北商業大
102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
103
中國科技大學
104
中華科技大學
105
臺北城市科技大
106
德明財經科技大
107
國立臺灣戲曲學
109
馬偕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110
康寧大學
新北市
150
亞東科技大學
151
明志科技大學
152
東南科技大學
153
致理科技大學
154
景文科技大學
155
聖約翰科技大學
156
宏國德霖科技大
157
醒吾科技大學
158
台北海洋科技大
159
華夏科技大學
161
黎明技術學院
162
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164
真理大學
基隆市
170
崇右影藝科技大
171
德育護理健康學
宜蘭縣
200
國立宜蘭大學
201
蘭陽技術學院
202
聖母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桃園市
250
龍華科技大學
251
南亞技術學院
252
健行科技大學
253
萬能科技大學
254
長庚科技大學
255
新生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新竹縣()
300
敏實科技大學
301
元培醫事科技大
302
明新科技大學
苗栗縣
350
國立聯合大學
351
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352
亞太創意技術學
代碼
校名
臺中市
400
國立臺中科技大
401
國立勤益科技大
402
中臺科技大學
403
弘光科技大學
404
修平科技大學
405
僑光科技大學
406
嶺東科技大學
408
靜宜大學
彰化縣
450
中州科技大學
451
建國科技大學
452
明道大學
南投縣
500
南開科技大學
雲林縣
550
國立虎尾科技大
551
環球科技大學
嘉義縣()
600
吳鳳科技大學
601
大同技術學院
602
國立嘉義大學
603
崇仁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臺南市
650
南臺科技大學
651
崑山科技大學
652
嘉南藥理大學
653
中華醫事科技大
654
台南應用科技大
655
南榮科技大學
656
中信科技大學
657
國立臺南護理專科學校
658
敏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659
國立成功大學
高雄市
700
國立高雄科技大
703
國立高雄餐旅大
704
文藻外語大學
705
育英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750
正修科技大學
751
和春技術學院
752
台鋼科技大學
753
輔英科技大學
754
東方設計大學
755
樹人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756
高美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代碼
校名
澎湖縣
800
國立澎湖科技大
屏東縣
850
國立屏東大學
851
大仁科技大學
853
美和科技大學
854
慈惠醫護管理專科學校
花蓮縣
900
大漢技術學院
901
慈濟大學
902
臺灣觀光學院
臺東縣
920
國立臺東專科學
金門縣
930
國立金門大學
同等學力(含肄業生)、其他
(僅供報名時填報使用,報考資格
請考生於報名前自行向各招生
辦單位查)
951
二專肄業修滿最後一年上學期休學
或退學二年以上
952
二專肄業修讀最後一年下學期期間
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953
二專肄業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修畢
80 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
954
三專肄業僅未修習最後一年休學或
退學三年以上
955
三專肄業修滿最後一年上學期休學
或退學二年以上
956
三專肄業修讀最後一年下學期期間
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957
五專肄業僅未修習最後一年休學或
退學三年以上
958
五專肄業修滿最後一年上學期休學
或退學二年以上
959
五專肄業修讀最後一年下學期期間
休學或退學一年以上
960
五專肄業修滿規定修業年限且修畢
220 學分以上,因故未能畢業
961
大學學士班肄業,修滿二下課程
962
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通
963
高考或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及格
964
取得乙級以上技術士證後相關工作
經驗符合規定
965
年滿 22 歲、高()業或修滿高中規
定修業年限並修滿規定課程 80 學分以上
966
持有高中畢業證書後相關工作經驗
五年以上,經招生委員會審議通過
967
依藝術教育法實施一貫制學制肄業
其修業情形符合同等學力之規定
999
漏列學校或其他
註:同等學力請以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為準,查詢網址 http://edu.law.moe.gov.tw
17
附錄二
考生畢()業科()別代碼
考生畢()業科()別若無代碼者請填選「999」。
代碼
畢業科()
代碼
畢業科()
代碼
畢業科()
代碼
畢業科()
教育領域
商業、管理及法律領域()
工程、製造及營建領域()
服務領域
100
幼兒保育科
216
設計行銷科
331
車輛工程科
600
美容科
217
企業管理科
332
機電工程科
601
美容造型科
藝術及人文領域
218
行銷管理科
333
工業管理科
602
美容保健科
219
工商管理科
334
食品科技科
603
美容與造型科
110
音樂系
220
經營管理科
335
製藥工程科
604
美容造型設計科
111
音樂學系
221
流通管理科
336
土木工程科
605
美容流行設計科
112
中國音樂學系
222
應用外語科
337
自動化工程科
606
美髮造型設計科
113
舞蹈系
223
行銷與流通科
338
精密機械工程科
607
時尚美妝設計科
114
舞蹈學系
224
保險金融管理科
339
智慧自動化工程
608
時尚美容設計科
115
美術系
225
理財經營管理科
340
工業工程與管理
609
時尚造型設計科
116
美術工藝科
226
數位經營管理科
341
化工與材料工程
610
化妝品應用科
117
美術工藝系美術專長
227
會展活動管理科
342
電機與資訊技術
611
化妝品應用與管理科
118
商業設計科
228
健康事業管理科
343
創意產品科技應用科
612
香妝與養生保健科
119
室內設計科
229
國際企業經營科
344
機械與自動化工程科
613
烘焙管理科
120
遊戲與玩具設計
230
資產與物業管理
345
614
健康餐旅科
121
創意商品設計科
231
商務與觀光企劃
346
-
615
餐旅管理科
122
商品設計科
232
國際貿易與經營
347
-
616
餐飲管理科
123
建築與室內設計
233
行銷與流通管理
348
工業工程與管理系-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
617
餐飲廚藝科
124
創意商品設計菁英班
234
房地產開發與管理科
349
電機與電子工程
618
餐旅廚藝管理科
125
流行設計科
235
觀光休閒與健康管理科
農業、林業、漁業及獸醫領域
619
觀光與餐飲旅館科
126
視覺傳達設計科
236
醫務暨健康事業管理科
620
觀光休閒管理科
127
時尚造形設計科
237
醫藥保健商務科
400
園藝暨景觀科
621
休閒事業科
128
流行商品設計科
238
企業管理系-企業管理專班
401
漁業生產與管理科
622
休閒運動管理科
129
時尚造型設計科
239
-
623
休閒事業管理科
130
創意流行時尚設計科
240
行銷與流通管理系-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
醫藥衛生及社會福利領域
624
休閒與運動管理科
131
時尚造型設計管理科
241
-
625
休閒與觀光管理科
132
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科
242
會計與資料科學
500
護理科
626
133
電競數位遊戲與動畫設計
自然科學、數學及統計領域
501
護理助產科
627
休閒遊憩與運動管理科
134
流行時尚造型設計科
502
牙體技術科
628
135
數位設計科
250
食品營養科
503
口腔衛生學科
629
旅遊管理科
136
數位影視動畫科
251
生物科技科
504
口腔衛生與健康照護科
630
旅遊事業管理科
137
影視藝術科
252
生物醫學保健科
505
復健科
631
旅遊與休閒娛樂管理科
138
動畫多媒體設計
506
視光科
632
139
數位媒體設計科
資訊通訊科技領域
507
視光學科
633
海洋運動休閒科
140
多媒體設計科
508
物理治療科
634
健康休閒管理科
141
數位媒體創意設計科
300
資訊工程科
509
職能治療科
635
健康與休閒管理
142
應用英語科
301
資訊管理科
510
醫事檢驗科
636
運動健康與休閒
143
應用日語科
302
數位多媒體科
511
調理保健技術科
637
運動與休閒管理
144
應用外語科
303
電腦應用工程科
512
醫學檢驗生物技術科
638
觀光科
145
英國語文科
304
行動數位商務科
513
生技製藥經營管理科
639
觀光休閒科
146
法國語文科
305
遊戲與動畫設計
514
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科
640
觀光事業科
147
德國語文科
306
資訊與電子商務管理科
515
復健(技術)-
641
觀光旅遊科
148
西班牙語文科
307
行動商務與多媒體應用
516
復健(技術)-
642
觀光管理科
149
日本語文科
308
資訊管理系-資訊應用菁英班
517
職業安全衛生科
643
觀光餐旅科
150
觀光英語科
309
-
518
老人照顧科
644
觀光旅遊管理科
151
-
519
老人服務事業科
645
觀光休閒與健康科
152
文化創意科
520
老人服務事業管理科
646
觀光與休閒事業管理科
社會科學、新聞學及圖書資訊
工程、製造及營建領域
521
長期照護科
647
海空物流與行銷科
522
高齡服務事業科
648
航海科
160
傳播藝術科
320
電機科
523
高齡照顧福祉科
649
健康美容觀光科
161
資訊傳播與行銷
321
建築科
524
高齡健康促進科
650
寵物照護與美容科
322
景觀科
525
高齡社會健康管理科
651
航海系-
商業、管理及法律領域
323
電子工程科
526
652
西餐廚藝系-西餐產業專班
324
電機工程科
527
幼兒保育科
653
餐飲管理系-國際學生產學合作專班
210
會計資訊科
325
資訊工程科
528
嬰幼兒保育科
654
-
211
財務金融科
326
電子資訊科
529
生命關懷事業科
655
休閒與運動管理系-現役軍人營區在職專班
212
財政稅務科
327
機械工程科
530
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科
656
觀光旅遊事業管理科
213
商業經營科
328
輪機工程科
531
長期照護科-
其他
214
國際貿易科
329
模具工程科
215
國際商務科
330
動力機械科
999
其他
18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A B C D
附錄三 選擇題型答案卡劃記規定
一、作答前,請先檢視下列事項:
()檢視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與准考證、座位貼條之號碼是否相符。
()檢視答案卡上科目名稱與試題本上之科目名稱是否相符。
()檢視答案卡有無污損或折毀。
如有不相符或污損、折毀等情形,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答案卡採用黑色 2B 鉛筆劃記以粗黑清晰為原則且劃記須塗滿方格但不超出格外
方式請參面正確樣例,例方式劃記,任自負。(
「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要點」第十四點)
答案卡劃記範例:
註:選擇題型答案卡樣張,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參閱。
答案更正時請用橡皮擦將所劃之記號完全擦拭乾淨再行劃記請勿使用修正液()
且勿在橡皮擦上沾口水擦拭,以免卡片破損。
考生應依照試題本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答案卡污損、非採黑色 2B
劃記不明顯或擦拭不潔,導致電腦判讀系統無法正確判讀計分者,其責任自負。
五、答案卡邊緣之黑色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塗改劃記或污損,卡片不得折毀,亦不得在缺
考劃記欄自行劃記。
考生應保持答案卡含准考證號碼(條碼)之清潔與完整違者依「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
要點」第十四點處理。
七、考生必須遵守上列規定,如有發生其他未竟事項或特殊事故時,則提請本會試務工作委
員會會議處理。
A B C D
正確
樣例
答案劃記不全
未依規定劃記
劃記超出格外
劃記不明顯
擦拭不潔
A B C D
錯誤
樣例
19
附錄四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辦理試務重大事故應變要
105.03.16 105 年度第 2次行政會議通過
107.01.29 107 年度第 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07.10 112 年度第 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09.12 112 年度第 8次擴大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因應考試舉行前或考試期間發
生嚴重影響試務之全國性或區域性重大事故特訂定「辦理試務重大事故應變要點」(
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要點所稱之重大事故,係指下列影響通行、考試進行、考試安全或有致災之虞者:
() 然災害:風災、水災、震災、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或其他重大天然災害
() 疫情:法定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疫情
() 其他:火災、大規模停電等其他重大事故。
三、 本會重大事故應變小組,由主任擔任召集人,成員包括副主任、執行長、顧問、處長、
組長及副組長等相關同仁,於重大事故發生時啟動應變機制,採行緊急應變相關措施。
重大事故應變作業指揮模式如下:
() 事故類型為可預知者,須待中央相關行政主管機關啟動機制後,由本會指揮考區和
分區層級處置。
() 事故類型為不可預期者須於現場判斷與處置()區得視現場狀況指揮處置
即時回報本會
四、 遇有重大事故時,本會之相關應變措施與作業,應提請本會試務工作委員會討論後公布
之。但情況緊急時,得逕由本會主任以電話徵詢主管機關和本會試務工作委員會等相關
單位之意見後,依據處理原則,先行決定並統一發布緊急措施。
五、 重大事故應變作業啟動時依據行政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
法定傳染病流行疫情規定以及本會相關規定辦應變作業首重人身安全在維護考生
和試務人員生命安全之前提下,遇重大事故之處理原則如下:
() 然災害
1. 考區所在之任一直轄市()受天然災害之影響並依行政院「天然災害停止上班
及上課作業辦法」之規定宣布於考試當天全直轄市()停止上班時本會依所
受影響程度,權衡受影響考科數及考生數、受影響考生占總考生數之比例、受影響
()區,與其他須衡量因素等,區分級別如下:
第一級:受影響不能完成考試之考生人數超過該次考試全國平均分區考生數時,視
影響考科數,採延期考試或擇期補考處理。
第二級受影響不能完成考試之考生人數未超過該次考試全國平均分區考生數時
影響考科數與各科考試時間,採擇期補考或延長考試時間處理。
第三級:受影響考試時間未達一節或達一節以上,但可於當天完成者,採延長時間
處理。
本會得衡酌全體考生權益及後續試務需要,依區分級別擬定處理方式,提請主管機
關和本會試務工作委員會等相關單位同意該停止上班縣()所在之考()區停止
考試外,其他考區之考試正常進行。
2. 前項宣布停止上班之區域未涵蓋全直轄市()而僅限局部鄉鎮時則考試正常
進行;居住於該停止上班鄉鎮之考生致受影響而缺考時,得申請補考。
3. 考試時如發生嚴重地震,由各考()區試務辦公室,參酌考區試務工作手冊之
「考試時突發重大災害注意事項」「考試時地震處理參考資料」自行緊急處理
並將處理情形提報本會
20
() 疫情
經衛生主管機關發布傳染病流行疫情,並公告於考試當天限制或禁止上課、集會、
宴會或其他團體活動,以致無法繼續舉行考試時,得停止考試。
() 其他
1. ()區在考試前或考試當天發生重大火災、大規模停電或其他突發重大事故,以
致試場明顯無法繼續舉行考試時,得停止考試。
2. 考試時如發生重大火災、大規模停電或其他突發重大事故,致有危害考生、試務人
員生命安全之虞時由各考()區試務辦公室參酌考區試務工作手冊之「考試時突
發重大災害注意事項」,自行緊急處理,並將處理情形提報本會
六、 本會發布停止考試及相關應變措施(包括延期考試、擇期補考)程序如下:
() 布時機
1. 遵照中央相關行政主管機關之法令與政策,以及配合各直轄市、縣()政府發布之
行政措施,即時發布相關訊息。
2. 考試前一天:至遲於晚間 11 時發布。
3. 考試當天第一節至遲於早上 5時發布第二節以後至遲於當節考試前 30 分鐘
發布,下午節次於上午 11 時前發布。
() 發布方式:
1. 本會網站公告並發布新聞稿。
2. 透過廣播公司、無線、有線電視台及各考區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消息。
3. 以簡訊或電子郵件通知相關單位或人員。
七、 本會重大事故處置措施如下:
() 延期考試:
1. 考試日期與各節考試時間
(1) 全天停止考試時:以簡章原列之考試日程表,依序順延舉行為原則。
(2) 僅部分考科停止考試時:後續考科,仍依簡章原列之考試日程表,依序舉行為原
則;該停考科目之辦理時間,由本會另行公告之。
2. 考試地點以原公告之試場地點為原則;惟情況特殊者,得調整並公告之。
() 擇期補考:
本會因重大事故僅對部分考()區或考生辦理擇期補考時,其補考之對象、考試日
期、考試地點及考生相關權益措施,由本會公告之。
() 延長時間:
1. 重大事故影響實際停考時間經考()區主任確認 30 分鐘以上者延長實際停
考時間長度,次節考試開始時間依本會訂定之時間表進行。
2. 重大事故影響實際停考時間經考()區主任確認,未逾 30 分鐘者,延長實際停考
時間長度,考試開始時間依簡章之考試日程表進行。
八、 因重大事故延期辦理考試,如發生考試場地洽借、試務人員及試務經費不足等相關困難
時,由本會報請主管機關協助處理之。
九、 本會辦理之各項考試得準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 本要點經本會行政會議通過,陳請主任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21
附錄五
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依據「個人資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財團法人技專入學驗中
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依個資法第 8條及 9條規定所為以下「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
利用告知事項」(下列內容請併向考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告知)
一、機構名稱: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二、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
基於辦理科技校院入學考試相關之試務(134)考試招生證明使
之資()訊服務(135)()訊與資料庫管理(136)統計與研究分析(157)學生()資料
管理(158)、學術研究(159)及完成其他科技校院入學考試必要工作或經考生同意之目的
三、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
透過考生個別網路報名取得考生個人資料。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本會所蒐集之考生個人資料分為基本資料及個資法第 6條規定之特種個資:
() 基本資料:
辨識個人者(C001)、辨識財務者(C002)、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C003)、個人描述
(C011)、移情形(C033)之居留證明文件、學校(C051)、資或技(C052)
應考人紀錄(C057)
資料緊急聯絡住址電子地址帳帳
戶、低收或中入戶資料等。
() 特種個資:
除上開基本資料外另加上申請特應考務考(身心障礙突發傷病)所需
之健康紀錄(C111)及含有特種個資之應考人紀錄(C057)
五、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除法令另有規定辦理考試個人資料保存期限外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所需之期間為
利用期間。
()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中華民國境內或經考生授權處理、利用之地區。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本會外,尚包括本會本於完成上開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考分區承辦學
校、錄取或已受理考生報名之招生單位、教育部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名單
或如有新增,將於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公告。
22
()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本會以寄送書電子郵件、簡訊、及其他必要方式完務作業、考試成績
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提供合作單位進行試務、錄取、分發、報到、查驗等作業
、考生(或家長監護人)之聯絡及基於試務公信的必要揭露與學術研究及其他列於上
開蒐集目的之事項。
六、考生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考試報名緊急事件無法
繫、考試成績無法送達等,影響考生考試、後續試務與接受考試服務與諮詢之權益。
考生得依個資法規定就提供予本會之個人資料持雙證件正本(其中之一須為國民身分
)或依本會規定程序,向本會以書面行使下列之權利,本會將依個資法規定辦理,惟若
本會依法有保存、保密與確保資料整性義務則不此限
()查詢或請求閱覽。
()製給複製本。
()補充或更正。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請求刪除。
八、如有考生應依規定
檢附證明文件送交本會辦理更正。
九、本會得依法令規定之,將人資或相關資料予相主管或司機關
十、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考生向本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
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本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本會違背法令
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本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個人料。
註:法務民國 101 10 1日頒定個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人資料之類別代
網址查詢https://www.moj.gov.tw/2204/2528/2529/2545/12798/post
23
附表一
114學年度科技校院二年制統一入學測驗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
考生姓名
有效之身心障礙證明
正面影本浮貼處
考生
聯絡電話
電話:( )
手機:
身分證
統一編號
聯絡人及
聯絡電話
姓名: 關係:
電話:( )
手機:
背面影本浮貼處
身心障礙
類別
□肢 □視 □聽
□其
其他相關鑑定證明、醫療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之影印
本,請以迴紋針固定,附在本申請表背面
基本服務
優先進入試場、安排於低樓層或有電梯之試場或便於應試之座位考試、備無障礙廁
所。
申請應考服務項目(請勾選或於其他欄位加註說明需求內容)
延長考試
時間
□考試時間以延長 30 分鐘為原則,但兩科目間之休息時間減少 30 分鐘。
※請檢附鑑定摘要表或醫院開立影響書寫能力等相關證明
特殊試題
呈現方式
□提供放大為 A3 之試題本。
□提供點字試題。
以視障考生申請為主大比例不符應,請另於本申他需求欄位補
□試題以語音報讀。
□試題以電子試題(Word 格式)搭配報讀軟體(NVDA)
※請檢鑑定摘要表或醫院開立影響閱讀能力等相關證明
特殊作答
方式
□選擇題以 A4 答案紙作答(由試務人員代謄)
□選擇題以電腦作答(由試務人員代謄)
※請檢附鑑定摘要表或醫院開立影響書寫能力等相關證明
考生自備
□助聽器/人工電子耳(廠牌: 、型號: )
FM 調頻、藍芽功能:□有
□輪椅 □助行器 □擴視機 □放大鏡 □其他:
考區準備
□特殊桌椅(桌子長××高約: × × cm;椅子高約: cm)
□其他:
(接下頁)
收件編號:
(本欄由本會填寫)
24
(續上頁)
申請應考服務項目(請勾選或於其他欄位加註說明需求內容)
其他需求
安排人數較少的試場應試。
(影響)
請詳述:
□宣布事項以書面大字提醒或寫在黑板上。(※以聽障考生申請為主)
□監試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不影響考試公平之服務。
□其(考生因治療需要或心因素須於過程服用使用吸入物或劑等請敘)
申請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應考服務考生之健康紀錄及相關紀錄(如:個別化教育計畫-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校輔
導學習紀錄表、診斷證明書等)僅供本會審查、提供應考服務之依據,不作為其他用途。
考生親筆簽名: 監護人簽名:
(無法親筆簽名者,由其監護人代簽並註明原因)
說明:
一、 需應考服務者請下載填妥本表於報名期限內寄至本會(640303 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 3123-5 號財團法人
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試務組收)無需申請安排特殊試場或服務者免繳
二、 本會將依考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及相關證明文件進行審查依審查會議結果提供應考服務本項服務
並不具有任何成績加分功能。
三、 考試時間另有延長 30 鐘以上之需求者,請於本表之其他需求欄敘明外,須另檢附有關書寫、劃記及精
細動作等相關醫學評估報告。
四、 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考生診斷證明書及答案紙樣張,請至本會網站(https://www.tcte.edu.tw)點選「二技>
應考服務專區」參閱。
(以下欄位由本會填寫)
聯絡紀錄
(時間/對象/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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