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新興高階國中學生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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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手冊
1. 學生基本資料 ............................................................................................................................................ 1
2. 校訓及校徽 ................................................................................................................................................ 2
3. 學校資訊簡介 ............................................................................................................................................ 3
4. 新興高中學生在校作息時 .................................................................................................................... 4
【教務處】
5.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 5
6.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 11
7.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 .......................................................................... 17
8.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 18
9.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考場規則 .................................................................................................. 23
10. 高中畢業條件 .......................................................................................................................................... 26
11. 國中成績計算方式及畢業條件 .............................................................................................................. 27
12. 十二年國教超額比序項目說明 .............................................................................................................. 28
【學務處】
13.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志工服務辦法 .......................................................................................... 29
14.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 30
15.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獎懲委員會設置辦法 .............................................................................. 43
16.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 47
17. 高雄市立新興高中學生參加校外競賽獎勵實施辦法........................................................................... 55
18. 高雄市立新興高中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 56
19. 高雄市立新興高中學生行善銷過實施辦法 .......................................................................................... 58
20. 新興高中學生行善銷過流程表 .............................................................................................................. 60
21. 新興高中學生服裝儀容委員會設置要點 .............................................................................................. 61
22. 高雄市立新興高中學生服儀穿著規定 .................................................................................................. 62
II
23.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請假暨缺曠課規則 .................................................................................. 65
24.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校園緊急傷病處理實施辦法........................................................................... 67
25. 高雄市立新興高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 69
26.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學生家長權益說明書 .................................................................................. 81
27.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 84
28.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高中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 91
29.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 .................................................................................................. 95
30.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 ........................................................................................ 101
31.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自治會組織章程 .................................................................................... 105
32. 高雄市政府學生團體保險理賠要項 .................................................................................................... 109
【輔導處】
33. 輔導處簡介 ............................................................................................................................................ 110
34.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 111
35.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運作流程圖 ............................................................................................ 120
【圖書館】
36. 高雄市立新興高中圖書館使用及借閱管理須知 ................................................................................ 127
37. 新興高中閱覽室提供學生「閱讀利用」實施要點 ............................................................................ 128
38. 愛閱網-閱讀認證:獎勵辦法 ............................................................................................................... 129
【總務處】
39. 新興高級中學學生公物保管責任制度推行辦法 ................................................................................ 130
40.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課桌椅使用須知 .................................................................................... 131
41. 新興高中配合辦理教育部『班班有冷氣』政策 ................................................................................ 132
42.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門禁管制規則 ................................................................................................ 133
43.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電梯磁卡使用須知 ........................................................................................ 135
44. 班級視聽器材保管、使用、借用規定及注意事項 ............................................................................ 136
45. 自我小測驗─測驗你的危機意識指數 ................................................................................................ 137
46. 新興高中校舍配置平面圖 .................................................................................................................... 140
1
1. 學生基本資料
姓名:
血型:
性別:
班級:一年 座號: 導師:
班級:二年 座號: 導師:
班級:三年 座號: 導師:
學號:
監護人(家長)
聯絡電話: O
H
行動電話:
(重要資料!拾獲請寄還學務處或聯絡本人,謝謝!
2
2. 校訓及校徽
3
3. 學校資訊簡介
1. 學校地址:高雄市新興區五福二路 218
2. 學校總機:07-2727127 學校傳真:07-2159839
3. 學校交通資訊:
公車路線:2550()5269727677(新興高中站)
1233100218(捷運中央公園站)
25(新興高中新崛江站)
高雄客運:8001
捷運紅線:中央公園 2號出口,沿中山路步行至五福路口,左轉五福路,前 500
尺左右。
4. 學校網址:http://www.hhhs.kh.edu.tw
5. 學校內線電話一覽表
【分機號碼
【分機號碼
校長室
1000】校長
秘書辦公室
1100】秘書
教務處
1010教務主任
1020】教學組
1030】註冊組
1040】設備組
1050】教研組
1060】試務組
學務處
2100學務主任
2300】主任教官
2020】活動組
2030】生
20402042
2050體育組
2060】訓育組
總務處
3010總務主任
3020】事務組
3030】出納組
輔導室
5010輔導主任
5020】輔導組
5030】資料組
5040】特教組
圖書館
6010圖書館主任
6020】閱
6030】資訊執秘
會計室
7010會計主任
人事室
8010人事主任
國中教師辦公
室Ⅰ(後棟 3F)
230123022303
國中教師辦公
室Ⅱ(後棟 4F)
240124022403
高中師辦公室
(前棟 4F)
250125022503
音樂班教師辦
公室(前棟 5F)
1400
特教班教師辦公
(前棟1F)
5041
總機、警衛室
9
4
4. 新興高中學生在校作息時間
111 629 校務會議修正通
高中部
1
到校時間
07250805
2
早自習時間
3
下課時間
4
08050855
5
下課時間
08550905
6
09051055
09051050
7
下課時間
10551005
10501005
8
10051055
10051050
9
下課時間
10551105
10501105
10
11051155
11051150
11
午餐時間
11551225
11501225
12
午休
12251305
12251305
13
下課時間
13051310
13051310
14
13101400
13101355
15
下課時間
14001410
13551410
16
14101500
14101455
17
下課時間(打掃時間)15
15001515
14551515
18
15151605
15151600
19
下課時間
16051610
16001610
20
(課後輔導)
16101700
16101655
21
放學時間
17001715
16551710
息時
一、高中部每節上課時間五十分鐘,國中部每節上課時間四十五分鐘。
二、早自習、整潔時間、午餐時間及午休等,請導師到場指導。
三、國中部須於 745 分前進入班級,745 分實施早自習,超過以遲到登錄。
四、高、國中部學生於每週二實施全校性集會活動或班級活動時,請務必於 0745 前到校,穿著
校服,準時參加。
五、除每週二集會活動日外,高中部須於 805 分前進入班級。提早到校同學,為維護校園及個
人安全,請進入班級教室自主規劃學習,切勿做出違反校規及校園安全規範之情事放學後,
若因個人或家庭因素須留校等待,請同學至一樓圖書館自主規劃學習。
5
備註: 依據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生在作息時間規劃注意事項 修正規定及高雄市國民中小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理。
5.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110 11 11
1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2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
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3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4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
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由學校
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
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5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6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六、高中部其他注意事項:
1.上午第一節開始上課以前,不得實施任何學業成績評量。
2.於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參與狀況,不得列入出缺席紀錄。
3.未參與非學習節數活動之情節,學校或教師應採取適當且合乎比例原則之輔導或管教措施。
(以運用正向管教措施為主,並得運用其他一般管教措施,惟僅限於口頭糾正、列入日常生
活表現紀錄、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書面自省或靜坐反省。)
6
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
錄,由學校定之。
7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
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
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
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
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
一位數。
8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
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
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
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年級
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年級二年級以
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9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
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
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10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7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
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
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
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
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11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
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
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
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
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
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12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
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
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13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
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8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14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
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
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
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
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
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15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
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及方式
由學校定之。
16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
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
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得重
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
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
年級、科(學程)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借讀時,原學校應會同借讀學校審
查借讀修習科目及學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通知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登錄其成績;
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17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理方式
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18
9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
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
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
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
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
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19
學校得與國內、外其他學校合作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或與國內、外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
課程或選修課程;其開設之課程,應納入學校課程計畫,並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課程採數位遠距教學實施者,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
其他相關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大專校院協議後定之。
19-1
依偏遠地區學校分級及認定標準核定之偏遠地區學校,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教育資
源需要協助學校,其部定必修或校訂必修科目無法聘任合格教師實施教學者,經各該主管機
關同意後,得與國內其他學校合作開設數位遠距教學課程
前項數位遠距教學課程,其課程實施與學業成績評量方式、學分採計、成績登錄及其他相關
事項,由學校與合作之其他學校協議後定之。
19-2
學生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所在地區,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傳染病防治法
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或其他重大變故時,學校得以數位遠距教學或其他適當方式實施
教學,並辦理學習評量。
20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於備
查之學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授予彈性學習時間學分: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但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平
成績計算。
21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10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22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
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
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
規定定之。
學生借讀期間之德行評量,由借讀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提供借
讀學生德行評量項目紀錄予原學校登錄。
23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24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
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25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
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
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26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
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27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1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修業期滿,修畢課程綱要所定應修課程,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
前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28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變更者
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學分抵免及核計。
29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
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30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31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
104 12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8 628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 108 81生效
110 11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 83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1 119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本補充規定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下簡稱本辦法)第三十條訂定之。
二、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十二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之規定。每
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三、本校學生應修習之學分數:
()一一0學年度前入學:學生應修習總學分數為一百八十學分;一一一學年後入學:
應修習總學分數為一百八十二學分。
()學生每學期應修習科目及學分數,依教育局核定本校課程計畫及每週授課節數表辦
理。
()彈性學習時間不計學分,但班會及團體活動列入德行量。
四、本校學生學業成績評量,應參照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
之教學目標,採用多元評量方式,共分為下列二大項目:
()日常評量:由任課教師得採口試、筆試、作業、實驗、實習、調查、採集及報告等
方式行之。
()定期評量:由教務處排定時間統一舉行。
12
五、每一科目之學期成績,日常評量、定期評量二項成績以下列比率合計:
()部定必修科目依性質及授課時數不納入定期評量之科目由教務處排定時間
採紙筆評量方式統一辦理。評量次數及成績比率依下列方式辦理:
1.定期評量三次之科目:日常評量成績佔30%;期中評量成績兩次各佔20%;期
量成績佔30%
2.定期評量兩次之科目:日常評量成績佔30%;期中評量成績40%;期末評量成
30%
3.各科科目得視課程內容或多元評量需要,調整為一次或不列入定期評量,由各
域教學研究會於當學年度決議之。調整為一次定期評量之科目,其日常評量成績
50%期中評量成績佔 50%不列入定期評量之科日常評量成績100%
4.跨科、分組或跑班之科目,不列入定期評量,其評量方式由該領域教學研究會於
當學年度決議之;跨領域之科目由任課教師共同決定之,於學期結束時繳交總結
成績。
()校訂必修科目:不列入定期評量,由任課教師依課程規劃表評量,於學期結束時繳
交總結成績。
()選修科目:
1.原班選修之科目評量方式由該領域教學研究會於當學年度決議之。
2.跑班選修之科目不列入定期評量,由任課教師依課程規劃表評量,於學期結束
繳交總結成績。
3.跨領域之科目不列入定期評量,由任課教師共同決定之,於學期結束時繳交總
成績。
六、成績計算: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
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學生各
目學期學業成績,依本辦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
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
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
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
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七、學期補考:
()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其成績達本辦法第十條各款規定之基準者,得於各該學期
參加補考,並以乙次為限。補考之時間於寒暑假舉行為原則。
()學期補考成績及格者,授予學分,並以本辦法第八條各款規定之及格分數計算;補
考不及格者,不授予學分,該科目成績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之科目,經補考後成績仍不及格者,若該科目學年平均成
績及格,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
()不同身份別學生學業成績及格標準:
類別
學期成績及格標準
學期成績不及格
得申請補考標準
1
2
3
1
2
3
13
一般生
60
40
派外人員子女、退伍
人、僑生、蒙藏生、
大災害地區學生、原
民及境外優秀學技
人才子女
40
50
60
30
40
40
體育績優學生
40
50
30
40
身心障礙學生
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
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
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
或其他重大
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
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
格基準之必要者
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
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
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八、重修、補修
()學生於修業期間內,各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均應修習,因未修習而於前項各學期
未取得學分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
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年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申請隨班修讀者,學校得視
學生能力及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學生申請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應附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於規定時間內向教務處辦
理。
()各科目申請重修人數未達十五人時不予開班為原則,原申請重修者改申請自學輔
學校已開設重修之科目學生除有特殊原因經學校核准外得申請自學輔導
()專班重修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期學分數計算,每學分上課不得少於六節。
()自學輔導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
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每一學分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每一學分
得少於六節。
()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上課時間以暑假期間統一實施為原則,必要時得於學期中課
餘、寒假辦理。
()重修、補修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含括日常評量及一次定期評量,其比例由教師依
學科性質自訂之。
()重修、補修學生應向任課教師請假,未經任課教師核准給假,視同曠課。其曠課及
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
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
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前開缺課節數不含公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陪產假、流
產假、生理假或因不可抗力事故等。
(十一)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及格之科目,授予學分,其成績依本辦法第八條或第九條
定之及格分數登錄;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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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錄。
(十二)任課教師應統計學生缺曠課紀錄,掌握學生上課動態,並得隨時通知教務處。
(十三)重修、補修、自學輔導之授課教師以校內教師為原則,其教師由領域教學研究
會推舉之。
(十四)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費用依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身心障礙學生請持身心障礙證明或鑑輔會鑑定證明,向教務處申請減免重補修費
用,減免比例如下
1.身心障礙程度屬極重度及重度者:免除全部就學費用。
2.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者:減免十分之七就學費用。
3.身心障礙程度屬輕度者:減免十分之四就學費用。
4.持有鑑輔會證明者比照輕度減免。
九、學生未參加定期評量之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
他方式評量之;未經學校核准給假者,不得參加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一)請假學生應於第一個上學日主動至教務處參加補考,違者缺考科目以零分登錄。
(二)請公假、婚假、喪假、產假、假、嬰假產假產假理假經學
校核准給假者,該次定期評量成績以補考原分數登錄。
(三)學生非因前項假別,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1.學生定期評量補考成績不及格者,以原分數登錄。
2.學生定期評量補考成績及格者,以60+(定期評量補行考試成績-60X 0.7
後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位登錄。
十、當學期開學前,由教務處安排學期補考時間,並註記於學校行事曆。當學期結束後,學
生應依學期補考時間應試,除因公假、病假、婚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陪
產假、流產假、生理或因不可抗力事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准予擇期
補考;未經學校核准給假者,補考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
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及補修方式如下:
(一)學生減修、補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若減修之科目為必修科目,應於修業期限
內修畢。
(三)經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應於學校指定之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習。
(四)補修學分科目之學科成績評量比照一般成績評量規定辦理。
十二、 重讀及免修:
(一)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
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但自願申請再次選讀已修習及格科目者,該
科目成績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二)學生重讀規定時,學生免修之學科課程,於該免修學科上課時間得留在原教室上
課;亦可提出於圖書館自習之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可於圖書館自習,但於上課
時間得於學校內任意走動妨礙他人上課並不可私自離校違者以校規論處。
十三、申請抵免學分或免修部分學科規定
(一)新生及轉學生於入學前已修習及格科目及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合
格者得列抵免修,不及格或未修習之科目及學分,均應重修或補修;其審查及學
分抵免,由教務處召集相關科目教師審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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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生取得經查證認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教育階段之正式合格國外學歷,其
在國外修習之科目學分,經審查符合課程要求或經甄試合格者得列抵免修或升
級,其審查、甄試及學分採計,由教務處召集相關科目教師審定之;不及格或未
修習之科目及學分,應重修或補修。
(三)學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者,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辦
理。
(四)學生抵免或免修之學科課程,於該免修學科上課時間得留在原教室上課;亦可提
出於圖書館自習之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可於圖書館自習,但於上課時間,不得
於學校內任意走動妨礙他人上課,並不可私自離校,違者以校規論處。
十四、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修習總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
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
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十五、補考、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評量不及格者,以原成績、補考成績、重修成績或自學輔
導成績擇優登錄為該學科成績,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十六、學生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未在修業年限內修畢應修課程者,修業年限至多延長二
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生因孕、
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得延長修業期限,至多四年。
符合下列規定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畢業學分:
1.普通班一一0學年度前入學應修習總學分數為一百八十學分一一一學年後
入學應修習總學分數為一百八十二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一百五十學
分成績及格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一百0二學分且成績及格同時選
修學分至少需修習四十學分且成績及格。
2.音樂班一一0學年度前入學應修習總學分數為一百八十學分一一一學年後
入學應修習總學分數為一百八十二學分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一百五十學
分成績及格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一百二十八學分成績及格選修學分至
少需修習十四學分且成績及格。
(二)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學生修業期滿,學習評量不符合前項規定,且取得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
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七、學生未能在三年內修畢應修學分取得畢業證書者,得於第四年或第五年返校申請重修
不及格科目,且應於暑假期間,在學校以集中授課方式開設相關科目重修時間辦理;
申請自學輔導者併同在校學生處理。
十八、德行評量:依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
級服務、社團活動、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之影響等。
()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
需求,具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獎懲紀錄。
()出缺席紀錄。
()具體建議。
十九、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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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獎懲換算基準:大功ㄧ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次大過一次等於小過三次等於
警告九次。
學生之獎懲,除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本校另定之
二十、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產前假、娩假、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
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本校另定學生請假規定規範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二十一、德行評量以學期為單位由導師依本補充規定第十八條各目規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
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
輔導及其他適性安置依據。重、補修學生及延修學生之德行評量,由本校依其修課
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二十二、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
經提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與相關程序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
教育安置。
二十三、本補充規定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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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高雄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重修及補修學分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 100 1 11 日高市四維教高字第 1000001787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5 4 13 日高市教高字第 10532115400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12
27 市教高字第 10839022100
號函修正
一、為利本局主管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以
下簡稱本辦法)規定,特訂定本補充規定
二、學校辦理重修及補修,除隨班修讀外,以寒、暑假辦理為 ,情況特時可延至
期中課餘時間實施。
學生重修或補修期間其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 科目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
該科目評量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
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四、收費標準:
(一)各項收費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參加專班辦理重修或補修學生,收取每節課 40 元及考試處理費每科 100 元。
(三)參加自學輔導重修或補修學生,每學分收費 240 元及考試處理費每科 100 元。
(四)隨班修讀以每學分上滿 18 節,收取 450-550 元為標準
(五)延修學生參加隨班修讀所繳交重修或補修學分費,如超過當學年度該學期三年級
學生學雜費繳交數額,則以三年級學雜費數額為上限。
(六)學校得視實際需要酌收實習(驗)材料費。
(七)原住民學生、給恤期滿軍公教遺族、公教遺族、現役 軍人子女、身心障礙人士
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等已享有學雜費優待補助者,其重修或補
修學分費不再補助,惟中低收入戶子女及低收入戶子女必要得免()收重修或
補修學分費。
(八)身心障礙學生重修或補修學分之收費事宜,另依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
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規定辦理。
五、經費支出:
(一)各項經費支出須依據學校會計程序處理。
(二)專班辦理重修或補修授課鐘點費及自學輔導面授鐘點費由學校依實際狀況發給,
惟每節支付額度以新臺幣 400 元至 550 元為原則,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三)學生繳交之授課鐘點費以優先支付教師鐘點費佔總額 70%為原則 30%支用
範圍含業務費、設備費、材料費、行政輔導費、加班費、水電費等,其中行政輔
導費以佔總額 20%上限,其支付對象,以實際參與重修或補修工作者為限,學
校得參照支領點數表(附件)支給費用。
(四)考試處理費其支用範圍含命題()閱卷費()監考費()巡場及收發()
每單位以 550 元為上限,由學校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
18
8.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民國 108 06 28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
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 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 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 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 直轄市、縣()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
教學政策。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
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 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 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
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
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
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
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
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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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
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
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
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
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
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
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
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
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
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
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
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
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
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
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第八條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
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
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
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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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
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
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
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
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
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
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十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
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
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
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
第十一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
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
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
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
府定之。
直轄市、縣()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
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
21
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
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
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病假,上課
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
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
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
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
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
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第十三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
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政府辦
理國中教育會考(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
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
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
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各直轄
市、縣()政府應協助辦理全國試務工作。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政府辦理,並
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
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
稱受託評量機構)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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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
業能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府核准者外,
應參加教育會考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
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
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
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係者
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
題、審查、組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
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
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
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六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
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
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
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
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
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十八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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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考場規則
102118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11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11083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 為維護評量公平性及考場秩序特訂定高雄市立新興高級中學學生考場規則」(以下簡
稱本規則)
二、 學生參加學校舉辦的各項評量適用本規則
三、 學生應遵照評量時間,準時進入考場,遲到20分鐘不准進入考場,統一至試務中心完成
考試,且不得要求延長時間。如為符合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之假別,得於請
假程序完成後進行補補考時間另行通評量時間終了時經監考老師宣布離場後
始得離開考場。
四、 補考要攜帶學生證或證明自己身分之證件
五、 學生應按導師或學校編定之考場座位就坐,不得擅自調整座位
六、 考場的座位抽屜淨空或朝向黑板,且窗台應淨空,不得放任何物品。應考文具應放於桌
上,學生個人物品(含書包及背包)應放置於教室前、後方或走廊。
七、 除評量另有規定外,學生身上不得攜帶任何具有傳輸、計算、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
之電子產品,包含: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
型手環類)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MP3MP4 等)鐘、鐘、
子鐘、收音機等。
前項所列之電子產品均需關機,且置於書包內,不得發出聲響(含震動)
相關電子產品如因監考教師無法確認是否符合規定,但有影響考試公平性之疑慮者,得
要求學生將相關用品交由監考教師保管,於考試結束後返還。
八、 評量時間如需發言,應先舉手請示,經監考老師或巡堂人員允許後,始准發言
九、 學生應考時不得飲食嚼食口香糖等,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經監考老師同意,得飲用
開水或服藥。
十、 答案卷()不得攜出考場或延遲交卷亦不得故意損毀或汙損,試題卷能否攜出考場應按
監考老師指示。
十一、 學生應在答案卷()上填寫正確的班級、座號及姓名,答案卡之劃記應依規定劃記。
十二、 學生書寫答案卷,限用鋼筆或藍、黑色原子筆作答,繪圖劃卡可用鉛筆。
十三、 學生不得自行攜帶計算紙進入考場。
十四、 評量結束,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
十五、 學生應試不得以肢體動作干擾其他考生評(:轉筆掉落手敲桌…等)
十六、 學生評量時,有下列情形者視為作弊行為
(一)、 評量時間內交頭接耳、左顧右盼、講話、出聲朗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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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評量時間內窺視他人試題卷答案卷()或故意將試題卷答案卷()給他人
看。
(三)、 評量時間內夾帶或傳遞有關評量內容的紙條()其他物品,或偷看有關評量內容
的書籍或簿本。
(四)、 使用任何具有傳輸、計算、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之電子產品接收或傳遞有關評
量內容的資訊。
(五)、 朗誦答案,以暗號或手勢示意
(六)、 擅自互換試題卷案卷()
(七)、 在課桌、牆壁文具或身上等處預先寫與評量有關之資料
十七、 若有違反上述規定者,依「違反考場規則處理表」(如附)處理。
十八、 本規則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佈施行。
附表、違反考場規則處理表
編號
違反考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備註
3-1
學生未準時進入考場,遲到 20 分鐘,仍強行進入考場
應試。(考場規則 3)
1.該科評量零分計算
2.記小過乙次
3-2
評量結束前,學生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 (含評量期間
自習班級)(考場規則 3)
1.該科評量零分計算
2.記小過乙次
4-1
補考未攜帶學生證或證明自己身分之證件。
(考場規則 4)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5-1
學生未應按導師或學校編定之考場座位就坐或擅自調
整座位。(考場規則 5)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6-1
學生座位未依規定抽屜淨空或朝向黑板、窗台未淨空、
學生個人物品(含書包及背包)未放置於教室前、後方或
走廊,經監考教師或巡場人員指正後,仍未改正者。
(考場規則 6)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7-1
除評量另有規定外,學生身上攜帶任何具有傳輸、計
算、記憶、拍攝、錄影等功能之電子產品。如:行動電
話、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
智慧型手環類)、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體播放器材
(如:MP3MP4 等)、時鐘、鬧鐘、電子鐘、收音機
等。(考場規則 7)
扣該科評量成績 10
7-2
考場規則第七條所規範之電子產品未關機或未置於
書包內。(考場規則 7)
扣該科評量成績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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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考場規則第七條所規範之電子產品於考場中發出聲
(含震動)(考場規則 7)
扣該科評量分數 10
8-1
評量時間,未先舉手請示或未經監考老師或巡堂人
員允許後即發言。(考場規則 8)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9-1
學生應考時飲食食口香糖等者。
(考場規則 9)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10-1
延遲繳交答案卷()者。
(考場規則 10 )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10-2
試題卷能否攜出考場未按監考老師指示
(考場規則 10 )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10-3
故意損毀、汙損答案()(考場規則 10 )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10-4
評量結束,答案卷()繳交後,強行修改答案者或
將答案卷()攜出考場者。(考場規則 10 )
該生該科評量不予計分
11-1
答案卷()上基本資料填寫不正確或未依規定劃
記。(考場規則 11 )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12-1
學生未依規定用筆書寫答案卷。
(考場規則 12 )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13-1
學生自行攜帶計算紙進入考場。
(考場規則 13 )
扣該科評量成績 5
14-1
評量結束()聲響畢逾時作答聽制止者
(考場規則 14 )
1.扣該科評量成績 10
2.記警告乙次
15-1
學生應試以肢體動作干擾其他考生評量,不服糾正
者。(考場規則 15 )
1.扣該科評量成績5
2.記警告乙次
16-1
作弊行為屬實。(場規則 16 )
1.該科評量零分計算
2.記大過乙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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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違規相關事項視情節輕重依規定處分,必要時召開相關人員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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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高中畢業條件
※事關各位同學畢業條件請務必詳細閱讀並注意自己的成績!
[ 普通班 ]
一、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包括:
(一) 必修學分: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須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
(二) 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 40 分且成績及格。
[ 音樂班 ]
一、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二、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包括:
(一) 必修學分: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須 128 學分且成績及格。
(二) 選修學分:至少須修習 14 分且成績及格。
符合前述第一、二條(三條件)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未符合前述第二條畢業條件且取得 120 畢業應修學分數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高中學業成績及格(補考)標準
學業成績及格(補考標準
三年級
1
學生
60 (40)
60 (40)
60 (40)
2
住民學生
40 (30)
50 (40)
3
學生僑生、政
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技人才子
重大災地區學
4
礙學生
40 (0)
40 (0)
40 (0)
由學依特育法第28條之定,
生特殊需求,個別
(IEP)行訂定。
5
學生因居住地區或就讀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
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要者得擬具
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妥為保存;
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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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國中成績計算方式及畢業條件
※事關各位同學權益請務必詳細閱讀並注意自己的成績!
一、 依據「高雄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 各學習領域學期評量成績: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分別占學期總成績之百分之四十及百
分之六十
(二) 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立即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補考,其補
考成績按實得分數計算;未補考者,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 學校於每學期結束後,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辦理補考。除有不可
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補考成績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
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二、 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規定: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
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
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 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達丙以上
※學生欲查詢成績可至:
學校首頁/畫面右方【學生成績系統/帳號密碼分別為【學號】&身分證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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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十二年國教超額比序項目說明
項目
內容規範
加分上限
備註說明
任滿 1學期計 2
10
1.擔任幹部服務滿一學期且表現優異,經導師提報予以獎
勵者。
2.幹部應透過公平、公正、公開及民主程序產生,不得由
學生輪流擔任或逕由教師指派。
3.擔任幹部者,如以同事由同時獲得幹部及其他超額比序
採計項目之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大功(5 )
小功(2 )
嘉獎(0.3 )
10
1.獎勵紀錄之計分,依採計原則規定於功過相抵後計算其
獎勵得分作為計分基準,倘核計後為負分,仍以 0分採計。
2.學生如以同一事由同時獲得獎勵紀錄及其他超額比序採
計項目之分數時,以擇一方式計分,不重複給分。
包含肌耐力、柔軟度、瞬
發力、心肺耐力四項
單項中等以上每學年 3
20
1.體適能僅採計學生於國中就學期間之檢測成績。每學年
多可獲得 12 分,國中就學 3學年期間最高可獲得 36 分,但
採計上限為 20 分。
2.身心障礙學生、重大傷病及體弱學生之計分:
持有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為
身心障礙學生之證明,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證明)者,或持
有公立或教學醫院證明為重大傷病、體弱學生,考量學生身
心發展差異及就學權益,比照單項中等以上,予以計分。
積分採計以學年度為單
每滿 3小時採計 1分,
每一學年度採計上限
4分,未滿 3小時部分
不予採計
10
1.校內服務:服務學習活動,登錄於志工服務時數登記卡中-
請同學保管好。
2.校外服務:
應事先向學校告知,並由服務單位專人向學生說明其服務項
目及學習內容,且指導其遵守校外服務單位之相關規範。
學生須於校外服務學習結束後持服務單位(須為政府機關或
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之證明(須有機關立案日期、立案字
號並有機關首長簽章和關防印)向學校辦理認證登錄。
3.學年度之區分為每年 81日至翌年 731 日。
本項基本條件為國中健康
與體育、藝術與人文或綜
合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
由國中學校校務成績系統
直接產出結果
10
本項基本條件為國中健康與體育、藝術與人文或綜合領域五
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單領域五學期平均達 60 分以
上者計 3分、2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 6分,3
領域五學期平均成績達 60 分以上者,計 10 分。
請參閱「高雄區高中高
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
目採計說明」
20
1.國際性(附件 1)及全國性競賽(附件 2)採計項目,以教育
部或全國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布參考項目為主。
2.有關高雄區各國中學生可採計之區域性及縣市性學習領
域競賽如附件 3,並符合下列條件,方可採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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