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則)第四條規定辦理。其中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所進行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
(一)語文。 (二)數學。 (三)社會。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 (五)健康與體育。 (六)藝術與人文。 (七)綜合活動。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得併入各學習領域評量之。 |
四、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
1.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學進度,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教師並得依學生日常學習表現訂定評量方式。 2.平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3.應利用課堂時間實施,個別狀況之補考則例外。提早到校之學生,學校應輔導學生自主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4.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第五款總結性評量之科別及次數,由班級導師協調統計及調整,並定期公布。 |
五、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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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學生事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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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之學生適用之。 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依成績評量準則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
十一、學生修業期滿,成績不符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 |
十二、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其成績評量方式,本局得另訂補充規定。 |
十三、學生成績登錄及處理資訊化系統之相關規定,由本局另定之。 |
十四、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