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福國中113-1學校日手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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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校長給家長的一封信
二、 學校日活動流程表
三、 教師教學計畫說明時段分配表
四、 113 學年度 1學期行事曆
五、 教務處工作報告
六、 學務處工作報告
七、 總務處工作報告
八、 輔導室工作報告
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十、 臺北市立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十一、 興福國民中學各項考試試場規則
十二、 興福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十三、 興福國民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十四、 興福國民中學學生參加競賽敘獎標準表
十五、 興福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存記暨改過銷過實施要點
十六、 興福國民中學服裝儀容規定及檢查實施辦法
十七、 興福國民中學學生請假流
十八、 興福國民中學夜間及假日開放停車管理辦法
十九、 興福國民中學公物維護管理辦法
二十、 興福國民中學公務及設備點收清單
二十一、 興福國民中學生涯輔導系統家長線上閱覽實施辦
二十二、 興福國民中學教師分機總
二十三、 興福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宣
二十四、 興福英雄-學生
二十五、 興福英雄-教師
校長給家長的一封信
成就每一個孩子打造一所優質的學
親愛的家長:
新的學期開始了,興福國中全體師生致上最誠摯的問候!
興福國中一直以來以「成就每一個孩子打造一所優質好學校」為目標努力充實爭取經
費改善各項教學設備相關工程有內操場籃球場及周邊排水溝的修建工程壁癌修繕工程
0403 地震活動中心柱子修繕工程校園油漆及裂縫補強美化工程第 2四樓女兒牆增高工
重訓器材增購及多功能智慧教室修建工程明年整修行政樓內側外牆工程更臻完善的教
學環境能帶給同學們舒適的學習空間,進而提升學習效能。
本校教師持續精進教學鼓勵學生動手做增加生活體驗試探興趣所在期能看到孩子更多
優異表現首先以探索教育為出發點鼓勵自主學習﹕有鑒於百工百業的多元樣態斜槓人
需要勇敢負責具有創造力同時鼓勵孩子培養獨立思考能力,養成自主學習廣泛閱覽、
壯遊名勝古蹟的勇氣進而做到與人合作進行專業對話培養統整領導及解決問題能力
與家長攜手鼓勵孩子體驗實作養成計畫執行檢核等能力提升自主學習的深度與廣度。
其次營造多元語言教學環境提高國際視野與交流能力﹕持續辦理精緻英語教學鼓勵
孩子參加語言檢定,以為將來踏出國門深造遊覽、學習及創業做準備。每年學校普發英文
1200 字的單字本週一五晨光時間英語聽力訓練午間 ICRT 的播放週三英語乾坤擂台賽、
落實英語檢定教學激勵語言學習樂趣提升學習力期能早日具備與世界接軌的能力﹗再者
建構友善校園加強服務學習﹕落實品德教育營造友善的校園環境以正向積極的鼓勵方式建立
信心,養成勇於承擔奮發向上的好青年。鼓勵孩子勇於付出透過體驗活動學習服務人群。
學校多元社團活動重視技職教育與職業探索提供學生多元選擇今年開辦社團有:
行歌唱社走讀報導社、熱社、跆拳道社、水彈槍社、籃球社射箭社及團體肌力社等。為
培育優秀運動人才學校招收棒球籃球射箭及跆拳道專長學生全免學費的課後社團有日語
電腦繪圖班英語檢定班及課後照顧的台大青樹人班等請鼓勵孩子踴躍參加學校秉持
「學生學習」為中心的教育理念提供孩子多元學習機會同時關注學習成效希望興福國中
的孩子能勇於追夢,完成精彩又充實的國中生活!最後祝福大家
健康平安 萬事如意
校長 莊富西 敬上 113.09.13
臺北市興福國中 113學年度第 1學期學校日流程
11309 13 ()晚上 18:00 21:00
時間
活動項目
主持人
地點
18:00-18:30
家長報到
輔導室
家長會
川堂
教室
18:30-19:30
1.行政團隊跑班
2.導師班級經營說明
行政團隊
各班導師
各班教室
19:30-19:50
成立班親會
(選舉各班家長代表)
家長代表/導師
各班教室
19:50-20:40
領域分科
親師座談會(一
國文、英文、數學
自然領域教師
各班教室
20:40-20:55
領域分科
親師座談會(二
社會、健體、藝文、
科技、綜合領域教師、
運動教練
804 教室
20:55-21:00
賦歸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
113 學年度第 1學期學生家長行事曆
日期
重要行事
8/30()
☆開學日
9/3()-9/4()
★九年級第 1次模擬會考
9/9()
☆課後輔導開始上課
9/10()
☆九年級技藝教育開課日
9/13()
學校日
9/17()
※中秋節放假
9/20()
☆課後藝才班(電繪/日文)開課
9/23()
☆青樹人一對一課輔開課
9/27()
☆全校師生 CPR 研習
10/10()
※國慶日放假
10/17()-10/18()
★七八九年級第一次定考
10/18()
☆七八年級校外教學(下午)☆九年級職場參訪(下午)
10/24()
☆全校師生流感疫苗接種
11/09()
☆校慶
11/11()
※校慶補假
11/26()-11/27()
★七八九年級第二次定考
12/10()
☆九年級技藝教育結業式
12/11()
☆青樹人結束
12/19()-12/20()
★九年級第 2次模擬考
12/27()
☆課後藝才班(電繪/日文)結束
1/01()
※元旦放假
1/09()
☆課後輔導課程結束
1/16()-1/17()
★七八九年級第三次定考
1/20()
☆休業式
113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日教學計畫說明時段分配表
班級
702
703
801
802
901
902
時段 1
19:50-
20:00
數學
張秋珍
國文
楊芳瑋
國文
張詠真
英文
余維祥
英文
黃俐綺
國文
張維舫
時段 2
20:03-
20:13
國文
張詠真
英文
伍如婷
英文
余維祥
國文
余孟涵
國文
張維舫
英文
黃俐綺
時段 3
20:16-
20:26
英文
余維祥
生物
林晋志
數學
張秋珍
理化
黃筱玫
理化
李金輝
數學
李珪君
時段 4
20:29-
20:39
生物
林晋志
數學
張秋珍
理化
黃筱玫
數學
張倞齊
數學
李珪君
理化
李金輝
時段 5
20:42-
20:55
1. 社會領域:楊慈慧老師 4.綜合領域:伍芳儀老師
2. 藝術領域:林哲宇老師 5.健體領域:曹家銘老師
3. 科技領域:邱怡菁老師 6.運動教練
(請家長移至三樓 804 教室)
每個時段可有 10 分鐘說明教學計劃,各時段之間約有 3分鐘緩衝時間,讓老師移動
至下一間教室。
時段 5安排「社會領域、藝術領域健體領域、科技領域、綜合領域」各領域召集
人在 804 教室,提供家長諮詢各領域相關問題。
臺北市立興福國中 113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日
報告人:教務主任楊芳瑋 113.09.11
一、教務處 113 學年度成員如下:
教務主任:楊芳瑋主任(分機 200)
教學研究組:林哲宇組長(分機 210)
註冊設備組:伍如婷組長(分機 220)
資訊組:邱怡菁組長(分機 240)
幹事:林瑋評先生(分機 211)
學扶召集人:李珪君師(分機 212)
二、教務處 113 學年度主要專案計畫如下:
臺北市雙語前導學校。
教育部活化教學計畫。
教育部學習扶助計畫。
教育部增置專長教師計畫-表藝科。
教育部閱讀推動計畫。
教育部國教暑委託 ICRT News Lunch Box 計畫(中午國內外時事英聽)
教育部本土語直播共學計畫。
教育局自主學習計畫。
教育局讀報學習計畫。
三、教師專業發展與增能研習
(1)九大領域教學研究會 8次。
(2)領域協作增能。
(3)公開授課。
(4)ESDG 融入校本課程」增能。
(5)AI 智慧教學融入」教師研習。
四、113 學年度第 1學期重要評量及學藝時程以及課後輔導如下:
(1)定期考查(1天全天,2天上午):
*七八九年級第一次定考:10/17()10/18()
*七八九年級第二次定考:11/26()11/27 ()
*七八九年級第三次定考:1/16()1/17()
(2)九年級模擬會考:(1天全天、第 2天上午,下午正常上課)
*第一次:9/3()9/4(),範圍:1-2 (自然科:生物 1+
1)
*第二次:12/19()12/20(),範圍:各科 1-4
(3)競試活動:
*七、八年級英語競試:11/22()班會時間。
*七、八年級國語文擂台賽:12/6()班會時間。
*七、八年級數學素養評量:1/10()班會時間。
(4)補考:113-1 補考作業於 923 ()<補考週>進行。
(5)詩文抽背、作業抽查:
*詩文抽背:於段考前一週實施。
*作業抽查:1/2()進行作業抽查,只抽一次,範圍全科。
(6)七八九年級第八節學藝活動:9/9()開班。
四、朝會晨光時間:
周一
Live ABC (搭配英聽單字抽背活動) 集點期末抽獎
周二
導師時間
週三
教務處-雙語乾坤擂台賽(三周一輪共 5)
週四
閱讀存摺、讀報 集點期末抽獎
週五
聽力(英語)特快車
五、推動全民英檢:開辦英檢班,9/10 起開課。
六、針對 113 年度本校教育會考,本校持續推動學力扎根(C),摘錄師大心
測中心就本校 113 年畢業班待加強學生在題本表現之評估如下
國文
「待加強」:僅能具備部分與教材相關的語文知識,僅能有限的理解、評
鑑各類文本的內容與形式,並有限的統整應用以處理問題。
英語
「待加強」:僅能理解少數所學字詞的基本語意或基本的句型結構,僅能
有限地理解簡易語句的語意或語法連結。僅能有限地理解少數描繪生活
周遭的人事時地物等貼近個人日常生活經驗的主題,且敘述淺顯直白的
文本;僅能有限地提取文本中明確陳述的重要訊息。
英語
聽力
「待加強」:僅能有限地聽懂少數與個人日常生活和周遭具體事物相關
的簡短語句、問答及敘述直白的簡短言談;僅能有限地聽懂少數關鍵字
,僅能有限地指出少數言談的主題或情境等重要內容。
數學
「待加強」:僅認識部分基本的數學概念,僅能操作部分的算則或程序。
社會
「待加強」:能約略認識及了解社會領域學習內容,並能覺 察相關訊
息。
自然
「待加強」能力等級者僅能有限的知道科學現象、名詞及實驗概念,
僅能有限的解讀基本的圖表資料。
七、國中畢業條件說明: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
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
上。
2.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3.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60 )以上。
八、113 年度國中教育會考訂於 114 517 ()18 ()考試題型與
時間如下相關資訊亦可至國中教育會考網頁查詢
九、113 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維持總積分 108 方案(如後表)
詳細資訊參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資訊網(http://12basic.tp.edu.tw/)
教育局網站(http://www.doe. taipei.gov.tw/)科室業務-中等教育科-熱門公
告。
臺北市立興福國中 113 學年度第 1學期學校日 113.09.12
報告人:學務主任李金輝
一、訓育衛生組:
1.學生若欲參與校外服務學習,請務必提醒學生需依照規定事前繳交家長同意書,以免因
服務場所不符教育局規定而無法計算服務學習時數。
2.113學年度基北區免試入學服務學習時數採計期間自111學年度上學期至113學年度上學
期(依學年度上下學期起迄月份計算,上學期為當年度81日至隔年度131日;下學
期為當年度21日至731日)止,連續5期選3學期,每學期完成6小時,可得5分,
上限15分。五專部分,依〈111學年度五專聯合免試入學辦法〉中「多元學習表現-服務
學習」積分採計原則,服務時數每4小時得1(積分上限7分,計28小時)
3.本學期午餐供應廠商為食家安、鉅登兩家隔月供餐。同學如臨時請假之第一天均無
法停餐。若因事假需停餐,請務必提前兩天告知學務處午餐秘書始可停餐。
4.請共同落實禁用一次性餐具,落實環境保育及資源有效利用政策。同學如有需要在
校外購買早餐、飲料,請家長協助準備環保杯讓同學在早餐店可以使用;除了對環
保貢獻自己的一份心力外,也可以在飲料費用上獲得優惠。
二、生教暨體育組:
1.煩請各位家長協助督導孩子們務必遵守請假程序。若需請病假,也煩請家長當日早
上聯絡校方,並請於請假事由結束返校上課開始起算三日內補繳假單並檢附就診證
(病假檢附)(或藥袋)
2.若孩子曾經被校規懲處,請您鼓勵孩子至學務處進行改過銷過。凡經銷過程序予以
銷過者,當學期所受處分之紀錄即不予核計,亦不登入該生成績紀錄卡。
3.請家長隨時關注孩子的交友狀況,與平常攜帶(攜回)之物品,勿讓孩子夜間在外逗
留。如孩子有不尋常之舉動請盡速向導師或校方反映,共同維護孩子人身安全及避
免不當行為發生。
4.近年來電子菸在各學層逐漸有增加的趨勢。請家長留意同學的金錢流向、身邊的小
物品,衣服、提袋或書包是否有比較沒聞過的香味(例如水果香)
5. 學務處持續推動品德教育:跟師長問好賞學上課遵守時間、維持自己和班上的整潔、
尊重他人就是尊重自己,也會贏得他人的尊重、營造和同學維持互相合作協助,反
霸凌、無性別差異的友善校園。
三、健康中心:
113 學年度學生團體保險得標廠商為國泰人壽保險公司,為維護學生權益,若有意外
就醫(不限定是否在學校)或疾病住院請導師通報健康中心,以利後續保險理賠事宜。
有關學生團體保險為維護學生權益,暑假若有意外就醫(不限定是否在學校)或疾病
住院請導師或知悉同仁通報健康中心,以利後續保險理賠事宜。
四、學務主任:
1.各位家長好,若貴子弟在學校有需要協助,煩請即時與導師,或學務處保持聯繫。
良好的親師溝通,能帶給孩子們更好的學習環境,感謝各位家長配合。
2.由於學生在家使用電腦、平版、手機的機會大增,各位家長請留意同學使用的時間,
勿過度使用,造成精神不濟,甚或是睡前長時間使用,使的睡眠品質不好(大腦仍無法
休息),影響上課精神狀況與表現。
進琦也發現有部分同學手機或平版使用過度,造成網路成癮的狀況,嚴重影響同學上
課出席。請家長留意此現象。
3.再次提醒病假務必在回校上課後 3天內完成,以免被登記曠課。事假請事前完成請
假手續(臨時性的事件例外,但依照病假請假時間辦理)
學務處電話:
學務主任 29322024,分機 300
生教體育組 29322024,分機 320
訓育衛生組 29322024,分機 330
健康中心 29322024,分機 331
祝各位家長 心想事成
闔家平安
學務處全體同仁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 113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
總務處重點工作報告
報告人:總務主任林晋志
113.09.10
新學期終於開始了,各位家長辛苦了。感謝您蒞臨學校指導。
總務處的工作報告如下:
一、113 年度修建工程:
內操場運動場整修工程預計 10 月初完成,提供優質學校,營造安全、溫馨、永續的校園環境。
二、學校開放戶外運動場地,例如:操場、籃球場、排球場供民眾運動,邀請家長校園開放期間
進入校園運用體育設備。
三、維護全校師生飲水安全,本校每學期清洗全校水塔,各樓層飲水機 3個月定期更換濾心外,
並委由專業廠商每月定期維護。每台飲水機每年皆實施水質檢測一次,檢驗結果皆合於水質標
準。且飲水機內部管線皆是不含金屬鉛,請家長安心。
四、總務處 113 學年度行政團隊成員如下:
總務主任
事務組長
文書出納
組長
幹事
幹事
工友
警衛
林晋志
蕭裴昕
陳盈妤
曾敏
李佳蓉
吳惠民
陳雲龍
分機 400
分機 410
分機 430
分機 412
分機 413
分機 420
分機 440
最後祝福所有家長
龍年闔家平安、工作順心、萬事如意
臺北市立興福國中 113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校日
輔導室重點工作報告 113.09.13
報告人:輔導主任陳庭妤
【輔導資料組】
1. 本學期學校日訂於 113 913 (週五)晚上 18:00-21:00,請師長們鼓
勵家長踴躍參加。凡全班家長參加率達 50%60%70%以上,班級可獲家長
會頒發的獎金 100 元、200 元、300 元,以茲鼓勵。
2. 本學期合作式技藝教育與北市共四所高職合作分別為木柵高工滬江高中
景文高中、耕莘專校,共 17 位同學參加。開課區間為 113 910 (
)113 12 10 (週二)
3. 本校持續推動【校務系統】家長瀏覽及留言鼓勵家長每學年線上瀏覽與留
言,111 學年度開始家長需改以單一簽證帳號進行登入,且登入前需先
完成親子綁定。
4. 本學期針對七八年級學生開設二門「免費課後藝才班」,分別開設週二電腦
繪圖班、週五基礎日語班,開課時間自 113 920 日至 12 27 日止。
5. 輔導室與台大青樹人社團合作針對家庭弱勢學生辦理一對一課輔班鼓勵
同學報名,開課時間為 113 923 日至 12 11 日止。
【特教組】
1.本校特教組進行對特教生學習生活及生涯輔導等適切安排並協助適應原班
學習、適應、人際等困難,提供鑑定、輔導及教學。
2.本學期資源班已於 9/9()正式抽離上課。
3.若發現班上學生有疑似特殊生者可先與特教老師輔導老師或專輔教師討論
並請觀察一個月詳實記錄該生行為與學習表現再觀察是否有特殊教育需求。
(特教服務之提供需經家長同意)
4.資優鑑定報名時間為每年三月初報考資格為七年級上學期三次段考國英、
數或生物成績在全年級百分之 97 以上,屆時特教組會調查出符合資格者,進行
後續相關說明及協助報考。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90)臺參字第 90042578 號令訂 定發布全文 14
;並自九十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台參字第 0930175242B 號令 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 12
;本準則修正條文自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
(原名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
台參字第 0950064510B 號令修正發 布第 3712 條條文
;並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
台參字第 0960061341C 號令修正發 布第 712 條條文
;並溯及自九十五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一日
台參字第 0990205583B 號令修正 發布第 11 條之 1、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七日
臺參字第 1010079561B 號令修正 發布全文 16
;自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3 425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028354B 號令修正部分條文
中華民國 104 17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41892B 號令修正第 613 條條文
0T 中華民國 108 628 0T
0T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65377B 號令修正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
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
學政策。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
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一)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二)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
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
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
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
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
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
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
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
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
察或其他方式。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測驗、
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
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
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
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
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
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
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
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
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
比率計算。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
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
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
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
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
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
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
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
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
十一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
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
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市)
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
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
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二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
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
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
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三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
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四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
辦理國中教育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
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
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
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各直轄市
縣(市)政府應協助辦理全國試務工作。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
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
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
評量機構)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力、充足之行政人員
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
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
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
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
題、審查、組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
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
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十五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十六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
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
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
體或個人辦理。
十七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
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
之學生適用之。
十八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
則第五條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及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
第五條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
量準則(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則)四條規定辦理其中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
過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
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所進行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
人際關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安置性評量指依據
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三、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依各學習領域辦,分為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
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等八領域。
四、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 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四十及百分之六十。
() 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
期及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平
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 學校教師應共同參與擬定與修正各項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之實施原則。定期
評量應由各學習領域教師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
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
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 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1. 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評量方式辦理,紙筆測驗應符合最小
化原則。
2. 應利用課堂時間實施,個別狀況之補行評量則例外。提早到校之學生,
學校應輔導學生自主學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 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
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依評量方法
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五、 彈性學習課程(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
定期評量。其評量方法之性質得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六、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依行為事實記錄,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
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七、 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
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
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前項修正自一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適用全年級學生。
八、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父
或監護人及學生
九、學校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審查第三點之評量紀錄,並研議及審查學
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
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特教家長代表組其設
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
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應於每學期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未達及格
標準學生名單召開會議視需要邀請原任課教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及學生家長出
席會議共同研擬學習輔導與補救措施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輔
導與補救措施得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參加相關補救教學或依需要建立補行評
量機制。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評定為需輔導學校應進行專
案輔導。
十、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 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
丙等以上。
十一、學生修業期滿,成績不符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明書
十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資源班其在學習領域學習課程及其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一) 平時評量
資源班平時評量結果,作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績,外加課程與原課程之平
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均計算為原則
(二) 定期評量
定期評量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議,如未採用原班試卷,其成績
資源班教師評量並核給資源班成績證明,其原班成績應透過學校特殊教育推
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學生有評量調整需求者,需先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完成評量調整之擬定,並送學
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三、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其領域學期成績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
應之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十四、學生英文成績證明書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A:八十分以上
()B:七十至七十九分
()C:六十至六十九分
()D:零至五十九
有關加權學業平均 GPA 計算公式(取至小數點後第 2)定義如下:
GPA=[加總(單科學期成績積點 X學習節數)]/總節數。
十五、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一百零八年八月一
以前入學之學生依原規定辦理。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各項考試試場規則
111.2.10 經領召會議修訂通過
一、 考試預備鈴響後,學生至指定試場依座位表就位,考試時間遲到 15 分鐘以上
不得入場以缺考論並須先到學務處辦理請假手續後再向教務處提出補考
申請,另外擇期補考。
二、 各班須於考前 10 分鐘,依以下列規定完成試場教室佈置
1)學生書包及提袋須包裹完整,整齊排放於教室前()牆邊。座位四周
亦不得擺放任何與應試無關之物品
2)各課桌抽屜須清理乾淨,不得放置任何書籍、簿本及雜物。或以全
為單位,將課桌前後倒轉。
3)應試時桌面除應該所必需之相關文具外,不得放置其他物品。
4副班長應於考試前本節課之考試科目時間應到人數到人數、
缺考學生之姓名與座號寫在教室黑板之正中央以便巡堂人員查核。
三、 考試時應將班級、座號及姓名填寫於題目卷及答案卷上答案卷未寫姓名
,處以愛校服務乙次,資源班學生另案處理
四、 電腦答案卡限用 2B 鉛筆劃記以及班級座號及科目代號塗卡有誤或未塗以
致影響讀卡作業者處以愛校服務乙次作文未寫完整班級座號及姓名者,
扣作文成績 1 級分。
五、 應試時應聽從監考老師指示開始作答及交卷,逾時作答經制止不聽者,以
零分計算。監考老師離開教室後,學生尚未交卷者亦不予計分。
六、 考試時應端正並安靜於座位上應試,不得左顧右盼、走動、商借文具與交
談,否則以違反試場規則校規論處
七、 學生因生理因素需上廁所時,由監考老師視學生是否必要決定之。
八、 學生應試時必須以藍色黑色墨水的筆(其餘的筆不予計分如鉛筆
擦筆……等)作答寫作測驗一律使用黑色墨水的筆以上未符合規定者不
予計分。
九、 考試科目以電腦閱卷者,由監考老師指示,指導學生依下列程序辦理之:
1監考老師發下答案卡待學生皆持有答案卡後指導學生填寫基本資料
2)年級填入(、八或九)
3)班級填入(二碼)、座號填(二碼)
4)科目代號:國文 01,英文 02,數學 04,社會 05,生物 10,地科 11
理化 12
5)監考老師發下題目卷,開始作答。
十、 考試時除事先經教務處通知者外,嚴禁使用計算機、計算尺,及有計算功
能之各項工具。計算紙亦禁止使用,監考老師於發現時應即予告知,經
止後仍使用者,該科以零分計算。
十一、 考試時對試題有所質疑,或試卷印刷不清時,得舉手由監考老師前往協
助,但不得要求老師解釋題目。
十二、 考試作弊當場查獲者,當事學生及協助者一律立即終止該科考試,並以
零分計算並由監考老師告知教務處由教務處移送學務處依校規處分
事後查出或經檢舉屬實者亦同。
十一、教師於閱卷時對學生作答有所質疑時,得要求學生提出說明。並由教務
處安排重新應試,學生應予配合,不得拒絕。
十二、學生於作答結束後,應於座位上安靜檢查或休息,不得提早交卷。須於
鐘聲敲響後,經監考老師指示由後往前收卷。
十三、各科考試收卷時,應將答案卷與題目卷分別收齊繳交,惟各學期末之定
期考查,題目卷得免繳交。
十四為維護試場安寧考試期間不得打球及高聲喧於教室及行經走廊時,
應輕聲細語,不得奔跑嬉戲。
十五、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應立即補考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其分數按實得分數計算。無故缺考者,不得補考,其
成績以零分計算。
臺北市立興福國民中學學生獎懲實施要點
111.08.31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01.18 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本要點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十六條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之獎懲,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三、學生之獎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之標準,必要時得酌予變
獎懲標準。
1.動機與目的。
2.態度與手段。
3.平時之表現。
4.初犯或累犯。
5.行為後之表現。
6.年齡之長幼。
7.智力之高低。
7.行為之影響。
8.家庭之因素。
9.身心之狀況。
10.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二)獎懲作用旨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生優良之品德,獎懲之實施
依下列原則:
1.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2.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3.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4.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5.符合教育目的。
6.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7.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8.獎勵多於懲罰。
9.輔導先於懲罰。
10.公開獎勵、審慎懲罰。
四、學校對學生之獎勵與懲罰種類如下:
(一)獎勵
1.嘉勉
2.嘉獎
3.記小功
4.記大功
5.特別獎勵
(二)懲罰
1.訓誡
2.警告
3.記小過
4.記大過
5.特別懲罰
五、凡學生表現之優點,不合於嘉獎以上之獎勵,應予當面口頭嘉勉,並由相關
教師列入紀錄
六、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 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二) 參與團體活動確有成績表現者。
(三) 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四) 與同學合作互助者。
(五) 服務公勤或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者
(六) 主動為公服務者
(七) 勸導同學向上者
(八) 參加體育運動具有運動精神、運動道德,表現優良者
(九) 領導同學為團體服務者。
(十)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蹟者。
(十一) 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二) 能主動讓座、扶助尊長、老弱、婦孺者。
(十三)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者。
(十四)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嘉獎者。
七、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 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活動,表現優良並能獲獎者。
(二) 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 被選為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 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
(五) 倡導正當課餘活動成績優良者。
(六) 愛國愛校,有具體表現者。
(七) 熱心公益活動,有具體表現者。
(八) 見義勇為能維護團體或同學利益者。
(九) 敬老扶幼,有顯著之事實表現者。
(十) 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十一) 拾物不昧,其價值貴重者。(價值超過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
(十二) 參加各種服務成績優良者。
(十三) 維護團體秩序表現良好者。
(十四)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小功者
八、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 提供優良建議,獲機關單位採納,並能身體力行,增進校譽者。
(二) 愛護學校或幫助同學確有特殊事實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三) 代表學校參加(市級以上)對外比賽,成績優異增進校譽者。
(四) 參加社會公益服務,成績優異增進校譽者。
(五) 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價值超過新臺幣二萬元以上者)
(六) 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者。
九、學生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復因優良表現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表現孝敬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有特殊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善行可嘉足堪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並獲得優良之表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減輕危害,有特殊事實者。
(七)綜合表現、一般學科、藝能學科成績特優者。
(八)其他特殊優良行為合於特別獎勵者。
十、凡學生行為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記警告以上之處罰者,教師管教學生應先採
下列措施,如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者,得請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相
關單位協助之: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 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罰其
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 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 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 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 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
限。
(十五) 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 依本要點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十七) 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
(十八) 教師得視情況於學生下課時間實施前項管教措施。
學生反映經教師判斷或教師發現學生身體確有不適、上廁所或生理日等生理需
求時,應調整管教方式或停止處罰
十一、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一)不履行班會規定或生活公約,經提醒後仍不改正者。
(二)言行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三)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提醒後仍不改正者。
(四)上課未攜帶學用品,經提醒後仍不改正者。
(五)無故不聽班級幹部善意勸告,經教師指正後仍不改正者。
(六)不按時繳交聯絡簿,經催繳仍不繳交者。
(七)與同學吵架,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八)攜帶與教學無關的物品或書籍等而影響學習,經勸導後仍不改正者。
(九)參加公眾服務或團體活動無故未到、中途離席或言行影響他人權益或工作
之進行,經勸導不改正者。
(十)拾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者。
(十一) 偷看他人日記或信件者或侵犯他人隱私,情節輕微者
(十二) 玩弄消防、電機、監視等安全設施者。
(十三) 因過失破壞公物,而不自動報告及修繕者。
(十四) 盜用他人電腦帳號或拿取他人行動載具,逕閱個人基本資料。
(十五) 不遵守交通規則、騎自行車未戴安全帽或危害自身安全之情節較輕者。
(十六) 違反學生宿舍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經勸導後未改善者。
(十七) 未經師長同意擅自操作(含任意開機、更改設定)校內資訊設備(:班級
電腦、單槍、電子白板、平版或其他電子設備)
十二、學生行為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行為侵犯他人權益或造成損失者。
(二)故意損壞公物(含攀折花木)或遺失公物,情節輕微者。
(三)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者
(四)攜帶或閱讀違反公序良俗之書刊、光碟或圖片等。
(五)攜帶菸、新興菸品(含電子煙)、檳榔、酒、毒品、刀械、砲彈等)
違禁物品到校,情節輕微者。
(六)隨地吐痰或拋棄垃圾,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者。
(七)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件者。
(八)破壞消防、電機、監視等安全設施者。
(九)無故不參加重要集會者,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或未攜帶學用品影響教師教學活動或學生學習,經確
導未改善或對勸導者有「公然侮辱」「毀謗」或「不尊重」等明示或暗示
言語或行為者。
(十一) 無故不服從或辱罵班級幹部、執行學校勤務同學之糾正,且經勸導未改
善者(或情節嚴重者)
(十二) 擔任班級幹部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三) 不按規定進出校區,勸告不聽者。
(十四) 賭博、偷竊、打架、飲酒、嚼食檳榔,情節輕微者。
(十五) 在網路上散播不當言論、損害他人名譽、破壞校譽,情節輕微者
(十六) 校內外聚眾滋事影響校園安全,情節輕微者。
(十七) 校內外抽菸、使用新興菸品(電子煙)初犯者。
(十八) 違反學生宿舍相關規定,經勸導及警告處分後未改進者。
(十九) 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二十) 涉及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移送獎
懲委員會,情節輕微者。
(二十一) 未經同意任意觸碰、移動或玩弄公物(消防器具、飲水機、電機開
關、監視器、照明設備、實驗器材、警報系統、電子圍籬等),影響公務或
學校各式活動、課程執行者。
十三、學生行為合於下列情節之一者,應予記大過:
(一) 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者
(二) 參加集體鬥毆或糾眾毆打他人者。
(三) 侵害他人名譽,情節重大者
(四) 違反考試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 無照駕駛經查獲有具體事實者。
(六) 威脅恐嚇、勒索財物、吸食或注射違禁品,經查獲有具體事實者
(七) 攜帶(菸、新興菸品(含電子煙)、檳榔、酒、毒品、刀械、砲彈等)違
禁物品屢勸不聽,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八) 故意毀損公物、情節重大者
(九) 校內抽菸、使用新興菸品(含電子煙)屢勸不改者。
(十) 校外抽菸、使用新興菸品(含電子煙)影響校譽者。
(十一) 偷竊行為情節重大者。
(十二) 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之場所,經查獲有具體事實,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者。
(十三) 涉及性騷擾、性侵害及性霸凌事件,經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移送獎
懲委員會者,情節嚴重者。
(十四) 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五) 校內外聚眾滋事、威脅他人情節重大者。
十四、學生攜帶或使用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
學校得保管之,必要時得通知監護權人領回,其為下列物品者,教師或訓輔人
員應立即處置,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 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他危險物品。
(二)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毒品及管制麻醉藥品。
(三) 足以妨害其身心健康之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
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
(四) 菸、新興菸品(含電子煙)、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十五、學校為處理學生獎懲事項,設學生獎懲委員會;成員包括校內行政人員代表、
家長會代表、教師代表、學生代表、其組織、獎懲標準、運作方式,由學校另
行訂定之。
十六、所有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料之責任。嘉獎、警告由學務處核定,
並會知導師通知父母或監護人。小功、小過、大功則由學務處列舉事實,會知
導師、輔導室及相關單位簽註意見後,由校長核定,並通知父母或監護人。記
大過、特別獎勵及特別處置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通過,報請校長核定,
並通知父母或監護人。
十七、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學生大過以上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不公開原則,瞭解
事實經過,應給予學生或其監護權人陳述意見之機會。學生獎懲委員會為大
過以上獎懲決議後,應作成會議紀錄,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發通
知單通知學生及監護權人,必要時並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輔導。
十八、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導師應追蹤輔導,必要時會同學校輔導單位協
助學生改過遷善,並由導師及輔導人員作成紀錄。對於應長期輔導者,學校
得要求其監護權人配合並協請社會輔導或醫療機構處理
十九、學生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
於收到通知單後,起三十日內,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書
面代為向學校提出申訴。但自管教措施作成後,已逾一年者,不得提出。
二十、學校為處理學生申訴事項,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成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
代表、教師代表、家長會代表、學生代表、社會公正人士,其組織及評議規
定,由學校另行訂定之。學校學生獎懲委員會之委員,不得兼任學生申訴評
議委員會之委員
二十一、為輔導學生改過自新,學生懲罰存記及改過銷過實施要點另訂定之。
二十二、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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