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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每學期二次定期紙筆評量實施領域分成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
技、英語等領域;其他學習領域由任課教師依實際情況實施評量。
七、學生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國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英語)總成
績之計算方式:
1.一年級上學期期末定期紙筆評量成績佔百分之五十、平時評量成績佔
百分之五十。
2.一年級下學期及二至六年級定期紙筆評量、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
五十。
(二)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加權總和之平均數。
(三)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
,所得總和再除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
(四)九年一貫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成績併入七大學習領域成績;一至二年級社
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評量成績統合為生活課程成
績。
八、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應依下列類別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擬
訂個別化教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其學習領
域評量依學生能力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集中式特教班學生,應由特教班教師視學生能力現況,依特殊教育課程
綱要規定之領域內容,訂定教育目標並實施評量。
2.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其成
績評量除衡酌該生之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外,另需納入資源班教
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並由本校特教推行委員會自行擬訂普通班及資源
班成績合適比例;未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其成績評量由普通班教
師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調整之。
3.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包含在家教育),由學生之學籍學校於學期初召開
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巡迴教師應於學期末將評量結果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