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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中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實施注意事項
一、 本辦法: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習評量辦法」訂定之。
(二) 依據「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學習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以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
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激發學生多元潛能,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具有如下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三、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如下:
(一)定期評量: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二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
量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
布評量日期及內容。
(二)平時評量:平時評量之實施,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
教師並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
自定之。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三)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
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五)本校採在學學生一至六年級之六年總成績來計算畢業成績,一至三年級成績佔 40%,四至
六年級佔 60%,依畢業成績與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排序作為畢業給獎依據。
四、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
五、學生學習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
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作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
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
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四)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本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
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即時施以補救教學,並建立補行評量機制,於次學
期開學兩週內完成補行評量。補行評量實施原則如下:
(一) 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 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 就領域內各科不及格者,學生得申請補行評量,其成績依據第一、第二款說明辦理。
七、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學習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
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
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