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中國國小生學習評量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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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
新竹縣竹中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實施注意事項
一、 本辦法:
()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習評量辦法」訂定之。
() 依據「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訂定之。
本校學生學習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以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
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激發學生多元潛能,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具有如下功能:
()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三、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如下:
(一)定期評量: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二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
量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
布評量日期及內容。
(二)平時評量:平時評量之實施,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
教師並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
自定之。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三)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
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五)本校採在學學生一至六年級之六年總成績來計算畢業成績,一至三年級成績佔 40%,四至
六年級佔 60%,依畢業成績與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排序作為畢業給獎依據。
四、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
五、學生學習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
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作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
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
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本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
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即時施以補救教學並建立補行評量機制於次學
期開學兩週內完成補行評量。補行評量實施原則如下:
() 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 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 就領域內各科不及格者,學生得申請補行評量,其成績依據第一、第二款說明辦理。
七、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學習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
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
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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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
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八、本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應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公告定期評量時間對於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
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再補行評量,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行評量成績依實得成績計算。
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審議委員會」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包含行政人員代表 –學務主任、
教學組長、輔導教師、低中高年級教師代表以及家長會長,共 11 人組成。
十、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由學務處
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十一學生每學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評定為需輔導者由學務處及輔導
組進行專案輔導,必要時將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進行親師溝通與聯繫,以提升輔導成效。
十二本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達畢業標準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
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 101 81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之。101 731 日以前
入學之學生則依據原規定辦理。
十三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
生一次。
十四、本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
排名。
十五、學生之學習評量結果,學校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
處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中輟生其成績依新竹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及新竹縣
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級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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