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竹中國國小生學習評量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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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竹中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實施注意事項
一、 本辦法:
(一) 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習評量辦法」訂定之。
(二) 依據「新竹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訂定之。
二、本校學生學習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以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
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激發學生多元潛能,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具有如下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三、本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如下:
(一)定期評量: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二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擬定評
量方式實施日期及次數,送教務處彙辦,並經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
布評量日期及內容。
(二)平時評量:平時評量之實施,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多元化方式,並兼顧學生學習需求,
教師並得依學生學習現況自行命題。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
自定之。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次數,於各學習領域皆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三)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四)七大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
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除之。
(五)本校採在學學生一至六年級之六年總成績來計算畢業成績,一至三年級成績佔 40%,四至
六年級佔 60%,依畢業成績與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之排序作為畢業給獎依據。
四、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一次,並由導師負責。
五、學生學習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
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作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口
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評量等
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四)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本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
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六、學生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即時施以補救教學,並建立補行評量機制,於次學
期開學兩週內完成補行評量。補行評量實施原則如下:
(一) 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 補行評量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三) 就領域內各科不及格者,學生得申請補行評量,其成績依據第一、第二款說明辦理。
七、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學習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
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
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
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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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
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八、本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應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公告定期評量時間。對於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
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者,不得再補行評量,其成績以零分計算。
補行評量成績依實得成績計算。
九、本校「學生學習評量審議委員會」由教務主任擔任召集人,委員包含行政人員代表 –學務主任、
教學組長、輔導教師、低中高年級教師代表以及家長會長,共 11 人組成。
十、學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應資訊化,學習領域評量由教務處主辦及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由學務處
主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十一、學生每學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學生輔導工作委員會評定為需輔導者,由學務處及輔導
組進行專案輔導,必要時將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進行親師溝通與聯繫,以提升輔導成效。
十二、本校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本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
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 101 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之。101 年7月31 日以前
入學之學生則依據原規定辦理。
十三、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
生一次。
十四、本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
排名。
十五、學生之學習評量結果,學校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
處理,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十六、有關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及中輟生,其成績依新竹縣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實施辦法及新竹縣
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級成績評量實施要點辦理。
十七、本注意事項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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