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雄市鼓山區中山國小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106 年06 月14 日105 學年度第 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 目的:
為整合相關資源,將相關成績評量法規週知學生與家長、針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預警、
輔導及補救措施並及時提供協助,縮短學習落差,提升學生學習成效與評量正常。
三、 宣導措施:
(一)校務、學年會議及晨會:向全校教職員工宣導,請級科任
教師要向學生宣達。
(二)新生始業輔導:新生入學時即向學生、家長說明。
(三)班親會:請導師向家長說明,讓家長知悉、加強關心。
(四)將本要點畢業標準等相關規定印製於聯絡簿、班親會資
料,並於校網公告,提供學生及家長隨時參閱。
四、 學習領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二次,由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並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之。
學習領域平時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由授課教師
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五、 本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以融入各學習領域實施評量為原則。
六、 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依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自訂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所占比例核
計。
(二)學生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
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分別計算之,其中一、二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三、
四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三)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其實際修業學期比例核算畢業總成績。
一、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成績,以生活課程成績代之。
七、 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予補考,其成績
按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得補考。未補考或缺考者,其該次定期評量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之日期、命題、審題、監考、閱卷及成績通知等事宜,由教務處統一辦理
之。
八、 復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