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中山國國小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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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鼓山區中山國小學生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106 06 14 105 學年度第 2次校務會議通過
一、 依據: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二、 目的:
為整合相關資源將相關成績評量法規週知學生與家長針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預警、
輔導及補救措施並及時提供協助,縮短學習落差,提升學生學習成效與評量正常。
三、 宣導措施:
(一)校務、學年會議及晨會:向全校教職員工宣導,請級科任
教師要向學生宣達。
(二)新生始業輔導:新生入學時即向學生、家長說明。
(三)班親會:請導師向家長說明,讓家長知悉、加強關心。
(四)將本要點畢業標準等相關規定印製於聯絡簿、班親會資
料,並於校網公告,提供學生及家長隨時參閱。
四、 學習領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二次,由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並應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之。
學習領域平時評量紙筆測驗之次數,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由授課教師
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五、 本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以融入各學習領域實施評量為原則。
六、 學習領域評量之成績計算,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依本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自訂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所占比例核
計。
()學生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
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七大學習領域分別計算之,其中一、二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三、
四年級各占百分之十五;五、六年級各占百分之二十五。
()特殊情形學生如縮短修業年限返國就讀等依其實際修業學期比例核算畢業總成績。
二年級之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成績以生活課程成績代之。
七、 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予補考,其成績
按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得補考。未補考或缺考者,其該次定期評量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之日期、命題、審題、監考、閱卷及成績通知等事宜,由教務處統一辦理
之。
八、 復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之計算,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學生無故缺課又返校就讀者,學期缺課成績須經申請始得補考;未申請補考者,其缺課期間
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保留學籍復學者得採計其復學後重讀之成績。
九、 本校應分年級分學期依據各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結果,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
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學校應於每學期開學二週內,
將前學期各領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名單列出,並通知其導師及任課老師,俾以加強輔
導,並於期中檢視當學期成績有不及格之虞的學生,應進行相關預警、補救教學及輔導
措施。(如附件一)
十、 學校應於次一學期開學前,分年級針對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以多元評
量方式辦理補救措施,並應以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之。除有不可歸責因素外,
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救措施之機會。
前項補救措施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救措施成績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
計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補救措施相關事宜,由教務處規劃辦理之。(
件二)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七大領域,四領域不及格),學校得於補救
措施後,其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一、學生或其家長對成績評量結果有疑義應於接獲學校書面通知後一週內向學校申請複查,
逾期不予受理。
十二、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授課教師辦理,並應登錄於國小校務管理系統,每學期
末成績結算後由學校備份保存。
十三、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及喪假等記錄。
()獎懲:依學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點與榮譽制度,記錄學生實際獎懲情形。
()團體活動表現:依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活動中遵守規範、團隊合作與人際關係等表現記
錄。
()品德言行表現:依學生在日常生活中敬愛人、愛整潔、守秩序、有禮貌與做環保等表
現記錄。
()公共服務表現:依學生公共區域清掃、善行事蹟、擔任學生志工與幹部之服務精神與
領導能力等表現記錄。
()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等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
()其他:參酌學生之知能、性向、興趣等因素,並依平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
視等記錄。
十三、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
式實施辦法、高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設置準則等相關規定,衡酌
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並應明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
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之。
十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款方式辦理: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得依九年一貫課程各學習領域進
行評量。
()評量方式及內容應依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計畫辦理。由家長實施評量者,其評量紀錄
應於學期末送回學校進行成績登錄。
()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業成績獎項評比,惟成績優秀之學生,得以增加名額獎勵方式
辦理。
十五、本要點提交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由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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