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條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數學領域、生活課程、社
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及綜合活動領域為之。
各領域評量成績之計算,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定期評量
實施注意事項另訂。學期領域總平均以各領域每週授課節數加權平均之。
第九條 語文領域之成績,包括本國語文及外國語文。
一、本國語文:分為國語文及本土語文,其中國語文之評量應參酌綱要之能力指標,
兼重注音符號的應用、聆聽、說話、識字及寫字、閱讀、作文能力,著重綜合應
用能力之評量。本土語文可就地區特性,選授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其評量
宜就聽、說為主,讀、寫、作為輔。
二、外國語文:外國語文以英文為第一外國文,其評量宜採形成性評量,以口語練習、
角色扮演等活動方式,進行多元評量,少作紙筆測驗。
第十條 健康與體育領域之評量,第一階段不做紙筆測驗,以觀察、訪談、軼事紀錄等方式
評量;其他階段採用紙筆測驗、課前活動準備、平時觀察、行為態度問卷、紀錄表、
自我評量、課後作業、上課參與及表現等方式。
第十一條 數學領域之評量宜多樣化,得採用紙筆測驗、實測、討論、口頭回答、視察、作
業、專題研究或分組報告等方式。另宜訂分段給分標準,依其作答適切性,給予
部份分數。
第十二條 生活課程之評量,得應用紙筆測驗、成品展示、口頭詢答、學習歷程檔案、專題
報告、自陳法、討論、教師觀察、動態評量、創作、表演及欣賞等方式。
第十三條 社會學習領域之評量,得採用紙筆測驗、教師觀察、同儕評量、動態評量、檔案
評量、實作評量、自我評量及情境測驗等方式。
第十四條 藝術與人文領域之評量,併用量與質的評量,得採取教師評量、學生互評、學生
自評等,以創作、表演、欣賞、觀察、問答、晤談、問卷調查、軼事記錄、測驗、
自陳法及討論等方式。
第十五條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之評量,除由教師考評之外,得輔以學生自評及互評來完成
。其型式可運用如觀察、口頭詢問、實驗報告、成品展示、專案報告、紙筆測驗、
操作、設計實驗及學習歷程檔案等方式。
第十六條 綜合活動領域之評量以記錄為之,以教學日誌、學生日誌、會議紀錄、研究報告
、活動心得、成品製作及遊記等方式。
第十七條 教師應視教學需要,將性別平等、環境、資訊、家政、人權、生涯、海洋教育等七
大議題融入各領域中,其評量配合各領域實施之。
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方式及成績計算方式,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由本校特殊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