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軍功國國小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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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北屯區軍功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98.08.26 訂定
100.08.31 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0.11.09 經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2.02.20 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04.05.18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修訂通過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臺中市國民小學
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第二條第六款、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臺中市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及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第二
條和第八條訂定。
第二條 臺中市北屯區軍功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
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
,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第四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
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
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第五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分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以二次為限。平時評量
由任課教師於課堂中隨時評量之,範圍與方式應兼顧個別化、適應化與多元化。
第六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
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
質,得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
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第七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
詳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應以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轉換為優、甲、
乙、丙、丁五等第方式紀錄。其等第之轉換如下:
一、優:90 分以上至 100 分者。
二、甲: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乙: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四、丙: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五、丁:未滿 60 分者,為不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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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數學領域、生活課程、社
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及綜合活動領域為之。
各領域評量成績之計算,定期評量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定期評量
實施注意事項另訂。學期領域總平均以各領域每週授課節數加權平均之。
第九條 語文領域之成績,包括本國語文及外國語文。
一、本國語文:分為國語文及本土語文,其中國語文之評量應參酌綱要之能力指標,
兼重注音符號的應用、聆聽、說話、識字及寫字、閱讀、作文能力,著重綜合應
用能力之評量。本土語文可就地區特性,選授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其評量
宜就聽、說為主,讀、寫、作為輔。
二、外國語文:外國語文以英文為第一外國文,其評量宜採形成性評量,以口語練習、
角色扮演等活動方式,進行多元評量,少作紙筆測驗。
第十條 健康與體育領域之評量,第一階段不做紙筆測驗,以觀察、訪談、軼事紀錄等方式
評量;其他階段採用紙筆測驗、課前活動準備、平時觀察、行為態度問卷、紀錄表、
自我評量、課後作業、上課參與及表現等方式。
第十一條 數學領域之評量宜多樣化,得採用紙筆測驗、實測、討論、口頭回答、視察、作
業、專題研究或分組報告等方式。另宜訂分段給分標準,依其作答適切性,給予
部份分數。
第十二條 生活課程之評量,得應用紙筆測驗、成品展示、口頭詢答、學習歷程檔案、專題
報告、自陳法、討論、教師觀察、動態評量、創作、表演及欣賞等方式。
第十三條 社會學習領域之評量,得採用紙筆測驗、教師觀察、同儕評量、動態評量、檔案
評量、實作評量、自我評量及情境測驗等方式。
第十四條 藝術與人文領域之評量,併用量與質的評量,得採取教師評量、學生互評、學生
自評等,以創作、表演、欣賞、觀察、問答、晤談、問卷調查、軼事記錄、測驗、
自陳法及討論等方式。
第十五條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之評量,除由教師考評之外,得輔以學生自評及互評來完成
。其型式可運用如觀察、口頭詢問、實驗報告、成品展示、專案報告、紙筆測驗、
操作、設計實驗及學習歷程檔案等方式。
第十六條 綜合活動領域之評量以記錄為之,以教學日誌、學生日誌、會議紀錄、研究報告
、活動心得、成品製作及遊記等方式。
第十七條 教師應視教學需要,將性別平等、環境、資訊、家政、人權、生涯、海洋教育等七
大議題融入各領域中,其評量配合各領域實施之。
第十八條 特殊教育學生評量方式及成績計算方式,以學生最佳利益為考量,由本校特殊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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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推委員會討論決議,如需調整學生評量方式時,應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內容項
目,並於輔導紀錄上摘要註記。
第十九條 學生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各領域分別辦理。學習領域畢業總成績以各領
域之成績加權平均之,其中一至四年級成績佔 20%,五至六年級成績佔 80%。
第二十條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學校學務處
主辦,各任課教師及級任教師應配合辦理。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由各班級任教
師主辦。
第二十一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第二十二條 本校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
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
公布或洩漏,但以不透漏學生姓名方式,提供教育研究或教學使用者,不在此
限。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經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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