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東興國國小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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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the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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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南屯區東興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92.11.26 原訂
93.2.3 第三次修訂
94.5.16 第四次修訂
95.5.10 第五次修訂
97.4.28 第六次修訂
98.5.26 第七次修訂
101.3.7 第八次修訂
102.5.1 第九次修訂
104.09.02 第十次修訂
109.01.14 第十一次修訂
110.10.19 第十二次修訂
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成績評量準則
二、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訂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實施九年一貫課程及十二年國教實施年級之成績
評量。
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
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
依據。
成績評量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評量,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定期評量
成績及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
定期評量。
三、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
各領域學習課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
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四、學期成績之計算,依領域總成績加權辦理。畢業總成績以
各學年學期成績加權平均之,(依下列比例ㄧ年級占 10%,
二年級占 10%,三年級占 10%,四年級 20%,五年級占
20%,六年級 30%)加權平均之。
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業事宜,設立學生成績
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
事項,陳請校長核示並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衡酌身心障礙學生
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
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
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
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對於國際學生如因語言或文化之因素與一般學生差異性過大者,其成
績評量得比照前項辦理,如採紙筆測驗得衡酌學生學習情況,由任課
教師個別出題。
第一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課
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向學生及家長
明,並負責評量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
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
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優、甲、乙、
丙、丁五等第方式紀錄。其等第之轉換如下:
一、 優:九十分以上至一百分者
二、 甲: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 乙: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四、 丙: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 丁:未滿六十分者,為不及格。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應就第四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
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做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化。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之劃分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
合活動。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
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及重大議題以融入各學習領域
量為原則。
語文之成績,包括本國語文及外國語文,其成績乘以每週授課時數之
加總除以總時數
一、本國語文:分為國語文及鄉土語文,其中國語文之評量應參酌
綱要之能力指標,兼重注音符號的應用、聆聽、說話、識字及
寫字、閱讀、作文能力,著重綜合應用能力之評量;鄉土語
文:選授閩南語,其評量宜就聽、說為主,寫、作為輔
二、外國語文:外國語文以英文為第一外國文,其評量宜採形成性
評量,以口語練習、角色扮演等活動方式,進行多元評量,少作
紙筆測驗。
健康與體育之評量,第一階段不做紙筆測驗,以觀察、訪談、軼事紀
錄等方式評量;其他階段採用紙筆測驗、課前活動準備、平時觀察、
行為態度問卷、紀錄表、自我評量、課後作業、上課參與及表現等方
式。
第十一條 數學之評量宜多樣化,採用紙筆測驗、實測、討論、口頭回答、視
察、作業、專題研究或分組報告等方式。另宜訂分段給分標準,依其
作答適切性,給予部份分數。
第十二條 生活 (生活課程)之評量,應用紙筆測驗、成品展示、口頭詢答、學習
歷程檔案、專題報告、自陳法、討論、教師觀察、動態評量、創作、
表演及欣賞等方式。
第十三條 社會之評量,採用紙筆測驗、教師觀察、同儕評量、動態評量、檔案
評量、實作評量、自我評量及情境測驗等方式
第十四條 藝術與人文(藝術)之評量,併用量與質的評量,採取教師評量、學生
互評、學生自評等,以創作、表演、欣賞、觀察、問答、晤談、問卷
調查、軼事記錄、測驗、自陳法及討論等方式
第十五條 自然與生活科技(自然科學)之評量,除由教師考評之外,得輔以學生
自評及互評來完成。其型式可運用如觀察、口頭詢問、實驗報告、成
品展示、專案報告、紙筆測驗、操作、設計實驗及學習歷程檔案等方
式。
第十六條 綜合活動之評量以記錄為之,以教學日誌、學生日誌、會議紀錄、研
究報告、活動心得、成品製作及遊記等方式。
第十七條 教師應視教學需要,將生涯、人權、家政、環保、資訊、兩性等六大
議題融入各領域中,其評量配合各領域實施之
第十八條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
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病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者,其成績計算方式為:
超過六十分者,其實得分數為【60+〈考試分數- 60〉╳80%】;
未超過六十分者,以考試分數為成績。
第十九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應列入檔案存查
並妥善備分保存
第二十條 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
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
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
以上。
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
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
銷後,未滿三大過。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
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
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第廿一條 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
者,授課教師應施以補救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
相關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
改過銷過或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廿二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
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
習課程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
等。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
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第廿三條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公
布或洩漏,但以不透露學生姓名方式,提供教育研究或教學使用者,
不在此限。
第廿四條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
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
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
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三、不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成績由家長評定。
第廿五條 第四條、第二十條、第廿一條、第廿二條、第廿四條修正自一百零八
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廿六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周延或爭議事項,概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審議
之。
第廿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由校長發布實,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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