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條 數學之評量宜多樣化,採用紙筆測驗、實測、討論、口頭回答、視
察、作業、專題研究或分組報告等方式。另宜訂分段給分標準,依其
作答適切性,給予部份分數。
第十二條 生活 (生活課程)之評量,應用紙筆測驗、成品展示、口頭詢答、學習
歷程檔案、專題報告、自陳法、討論、教師觀察、動態評量、創作、
表演及欣賞等方式。
第十三條 社會之評量,採用紙筆測驗、教師觀察、同儕評量、動態評量、檔案
評量、實作評量、自我評量及情境測驗等方式。
第十四條 藝術與人文(藝術)之評量,併用量與質的評量,採取教師評量、學生
互評、學生自評等,以創作、表演、欣賞、觀察、問答、晤談、問卷
調查、軼事記錄、測驗、自陳法及討論等方式。
第十五條 自然與生活科技(自然科學)之評量,除由教師考評之外,得輔以學生
自評及互評來完成。其型式可運用如觀察、口頭詢問、實驗報告、成
品展示、專案報告、紙筆測驗、操作、設計實驗及學習歷程檔案等方
式。
第十六條 綜合活動之評量以記錄為之,以教學日誌、學生日誌、會議紀錄、研
究報告、活動心得、成品製作及遊記等方式。
第十七條 教師應視教學需要,將生涯、人權、家政、環保、資訊、兩性等六大
議題融入各領域中,其評量配合各領域實施之。
第十八條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
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病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者,其成績計算方式為:
超過六十分者,其實得分數為【60+〈考試分數- 60〉╳80%】;
未超過六十分者,以考試分數為成績。
第十九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應列入檔案存查
並妥善備分保存。
第二十條 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
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
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
以上。
二、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
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
銷後,未滿三大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