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五、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學生一
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
項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學生(法定代理人或監
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
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六、學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應設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審查小組)。審查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校長兼
任;其他委員由學校教務主任、學務主任、教學組長、各年級學年主任及家長會代
表兼之。
七、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者,其成績由學校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決定之。因病請假者,依實
得分數計算;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
過六十分,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行評量者外,其缺課期間
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
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
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
1.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
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領域學習課程成績: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
體育七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
上。
十、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為維護學生權益,應予保密,非經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
其本人之同意,學校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十一、特殊教育班及其他個別特殊狀況學生之成績評量,學校得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
十二、國民小學學生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
者,學校應施以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