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維國國小生學習評量辦法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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宥忻 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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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評量辦法對照表
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 114 624 日草案送主管會議
中華民國 114 625 日校務會議通過
高雄市四維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94.11.30 校長核准後實施
98.10.23 修正經 校長核准後實施。
一、訂定依據:為規範本校(以下簡稱本校)學
生學習評量事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
十條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
評量辦法》及《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
量補充規定》訂定之。
一、本法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暨「高
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訂定。
二、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國小(以下簡稱本校)
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二、學生學習評量之功能:學生學習評量,以協
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
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
及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及評量方式,並輔導學
生適性學習。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
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三、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
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
定學生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
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學生學習評量之範圍及內涵:
學生學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
習課程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
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 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
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
之議題。
2.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
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
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
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
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
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
殊表現等。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
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並適時針對
特殊學習狀況之學生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
置性評量。
特殊教育班學生之成績評量,由本校尋該類
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
方式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規定辦理。
六、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現分
別評量之,其評量之內涵、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
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
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學生出缺席情形、
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
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本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以及
資訊、環境、性別、人權、生涯發展、家政
等重大議題以融入各學習領域評量為原則。
四、學生學習評量之原則
學生學習評量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七、學習領域之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
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照國民中小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原
則。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
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
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訂學習領域內涵、
段能力指標及評量原則與方式評量,就列方
式依需求採用辦理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所自
編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表現以口頭問答等方式
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
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學習單評量
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
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搜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搜集、
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
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談話過程,了解學
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學生自評:學生就其學習情形、學習
成果及行為表現自我比較、評價。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學習情形、學
習作品及行為相互評比。
(十三)其他:如研究、設計製作、問卷調
查、學習札記、團體討論等。
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其教學計畫,
於學期初送教務處備查後,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
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五、學生學習評量之多元評量方式
學生學習評量,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
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
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
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
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
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
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
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
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
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
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
道,彈性調整之。
六、學生學習評量之實施時機原則
學生學習評量,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
定期評量二種。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
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
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
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最小化原則;定
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
學期至多二次,三年級至六年級,每學期至多三
次。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
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五、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定期評量平時
評量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不超過三次為限;平時評
量之次數,由任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八、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其評量方式依下列各
款辦理:
(一)參酌學生之智能、性向、興趣、家庭環境
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
察、談話記錄、家庭訪視紀錄及訓導處、
輔導室等相關單位彙送之資料實施評量。
七、學生學習評量之參酌
()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
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
代理人說明評量計畫。
()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
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
師、學生同儕及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加以
評量。
(二)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並依學生出席情
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
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分別予
以加減,惟對於學生之同一行為不得重
複加減。其加減分數之標準與方式由各
校參照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
之。
八、學生學習評量之計算與呈現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
學習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
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
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
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
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
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
議。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
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
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
照第三項規定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
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
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
第轉換。
九、各項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
錄,並提供具體建議各項成績評量之量化
範圍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期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
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
活動以及日常生活表現等八項分別計算。
(二)學習領域內以個別學科方式評量者,該領
域之學期成績為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
各該學科之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
該領域教學總節數。
(三)各段評量成績為該段平時評量成績與定期
評量成績之平均。
(四)學期成績為各段評量成績之平均。
十、量化紀錄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至學期
末應轉換為優丁五等第方式記
(一)優等:90 分以上者。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五)丁等:未滿 60 分者。
九、學生學習評量之激勵機制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
學習評量結果,為學生全學期學習表現,本校為
使學生檢視其學期表現,並做為未來學習之建
議,同時亦鼓勵學生積極自發,同儕良善互動,
班級共好之學習,頒發學期學習評量獎狀及學期
進步獎,其參酌方式如下:
() 學期學習評量優良
每學期期末頒發,學生每學期之學期學習
評量,並重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
程,以各學習課程之一般平均為原則(科
科等值)
() 學年進步獎
每學年期末頒發,參酌學生第一學期與二
學期之學期學習評量之各學習課程進步幅
度,並重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以各學習課程之一般平均為原則
十、學生學習評量之登錄及通知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
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各項成績
由授課教師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每學期期末由
學校備份保存。各項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
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學生學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書面通知
長及學生,其內容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
錄。惟成績通知單應以個別學生之評量紀錄為
之。另教師可自行依評量結果編製「學生成就
評量結果檢核表」(如附件)作為自我檢核教學
結果之紀錄。
十一、 學生學習評量之補考及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評量之補考措施
1.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
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予補考,其成績按實得
分數計算。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得補考。未補考
或缺考者,其該次定期評量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之日期、命題、審題、監考、閱卷及成
績通知等事宜,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之。
2.針對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應書
面通知其於指定期日參加補考。補考成績計算方
式;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
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3.每位學生各學期各科以公告時間補考一次為
限,補考之日期由教務處訂定;補考方式及內容
由各任課老師自行訂定,可由教務處教學組協助
印製,補考的地點,由教務處安排。除有不可抗
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
會。
4.由任課老師提出補考名單,再由教務處印製通
知單,交由級任導師轉交學生。
5.補考方式請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第 5條規定,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
異,採取適當之方式,如紙筆測驗及表單、實作
評量、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學生經核准請假未
參與定期評量者,應安排補考,以實得分數計。
()學生學習評量之輔導措施
1.期初:每學期開學 2週內,註冊組將前學期各領
域各科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名單列出,並通知其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因事或因懷
孕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
者不准補考,其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
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
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 60 分或
未達 60 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60
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平時考
成績如列 60 分或未達 60 分者,依實得分
數計算超過 60 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八
折計算。
(三)懷孕、身心障礙和經地區醫院証明不宜參
加劇烈體育活動之患病學生,應改作散
遊戲日光浴輕微體操或其他活動
懷孕、身心障礙、患病學生之體育學期成
績,視其上課態度、表現、書面報告等給
予評定。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級任老師
主辦。學生成績登記表,則依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之規定辦理。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
錄,應負保密之義務,非經學校、家長及學
生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提供作為非教育之
用,亦不能提供或公布班級學生成績評量結
果及紀錄一覽表。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未達 60
者,應由輔導處專案輔導。學生學習領域之
成績未達 60 分者,任課教師應對該生實施
導師及任課老師,俾以加強輔導。
2.期中:請各任課教師檢視當學期成績有不及格之
虞的學生,對於學習有困難之學生進行相關輔導
及補救措施。
3.期末:以書面通知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
及家長,於學校指定日參加補考。
4.各班導師及任課教師對於學習低成就之學生應
詳作記錄,以瞭解成績落後之原因,對於學習有
困難之學生,應主動聯繫並協商提高該生學習成
效之方案,並視需要得轉介輔導處或相關處室進
一步協助。
補救教學措施。
、學生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
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
綜合活動及日常生活表現等八項分別計算
之,其中一年級至四年級各佔 15%,五年級
至六年級各佔 20%
、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四項達丙等以上
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通過者,准予畢業並由
本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規定者,發給修業
證明書。
十二、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依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高
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準則
等相關規定,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
整,並應明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要時由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之。
十三、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得依各領域學習
課程進行評量。
(二)評量方式及內容應依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
計畫辦理。由家長實施評量者,其評量紀錄應於
學期末送回學校進行成績登錄。
(三)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字樣。
(四)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五)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惟成績優秀之學生,得以增加名額獎勵方式辦
理。
十四、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
正時亦同。
、本辦法經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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