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維國國小生學習評量辦法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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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 114 年6月24 日草案送主管會議
中華民國 114 年6月25 日校務會議通過
高雄市四維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94.11.30 經 校長核准後實施。
98.10.23 修正經 校長核准後實施。
一、訂定依據:為規範本校(以下簡稱本校)學
生學習評量事宜,依據《國民教育法》第四
十條第一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
評量辦法》及《高雄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習評
量補充規定》訂定之。
一、本法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學生懷孕事件輔導與處理要點」暨「高
雄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訂定。
二、高雄市苓雅區四維國小(以下簡稱本校)
成績評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
之規定辦理。
二、學生學習評量之功能:學生學習評量,以協
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
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
及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及評量方式,並輔導學
生適性學習。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
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三、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
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
定學生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
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三、學生學習評量之範圍及內涵:
學生學習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
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
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 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
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
之議題。
2.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
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
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
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
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
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
殊表現等。
四、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
兼顧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並適時針對
特殊學習狀況之學生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
置性評量。
特殊教育班學生之成績評量,由本校尋該類
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彈性調整;其成績評量
方式依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之規定辦理。
六、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日常生活表現分
別評量之,其評量之內涵、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
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等
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依學生出缺席情形、
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
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本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以及
資訊、環境、性別、人權、生涯發展、家政
等重大議題以融入各學習領域評量為原則。
四、學生學習評量之原則
學生學習評量依據下列原則辦理:
七、學習領域之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
差異,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照國民中小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原
則。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
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
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訂學習領域內涵、分
段能力指標及評量原則與方式評量,就列方
式依需求採用辦理
(一)筆試: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所自
編之測驗評量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表現以口頭問答等方式
評量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評量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
行為表現評量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簿、學習單評量
之。
(六)報告:就學生閱讀、觀察、實驗、調查
等所得結果之書面或口頭報告評量之。
(七)資料搜集整理:就學生對資料之搜集、
整理、分析及應用等活動評量之。
(八)鑑賞:就學生資料或活動中之鑑賞領悟
情形評量之。
(九)晤談:就學生與教師談話過程,了解學
生反應情形評量之。
(十)實踐:就學生之日常行為表現評量之。
(十一)學生自評:學生就其學習情形、學習
成果及行為表現自我比較、評價。
(十二)同儕互評:學生之間就學習情形、學
習作品及行為相互評比。
(十三)其他:如研究、設計製作、問卷調
查、學習札記、團體討論等。
前項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其教學計畫,
於學期初送教務處備查後,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
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五、學生學習評量之多元評量方式
學生學習評量,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
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
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
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
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
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
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
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
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
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
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
道,彈性調整之。
六、學生學習評量之實施時機原則
學生學習評量,學習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
定期評量二種。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
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
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
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最小化原則;定
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
學期至多二次,三年級至六年級,每學期至多三
次。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
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
五、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
評量。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不超過三次為限;平時評
量之次數,由任課教師審酌課程需要自訂之。
八、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其評量方式依下列各
款辦理:
(一)參酌學生之智能、性向、興趣、家庭環境
及社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
察、談話記錄、家庭訪視紀錄及訓導處、
輔導室等相關單位彙送之資料實施評量。

七、學生學習評量之參酌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
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其法定
代理人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
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
師、學生同儕及法定代理人意見反映,加以
評量。
(二)以 80 分為基本分數,並依學生出席情
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
現、公共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分別予
以加減,惟對於學生之同一行為不得重
複加減。其加減分數之標準與方式由各
校參照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
之。
八、學生學習評量之計算與呈現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
學習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
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
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
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
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
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
議。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
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
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
照第三項規定辦理。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
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
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
第轉換。
九、各項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
錄,並提供具體建議。各項成績評量之量化
範圍及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期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學、社
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綜合
活動以及日常生活表現等八項分別計算。
(二)學習領域內以個別學科方式評量者,該領
域之學期成績為各學科之學期成績乘以
各該學科之教學節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
該領域教學總節數。
(三)各段評量成績為該段平時評量成績與定期
評量成績之平均。
(四)學期成績為各段評量成績之平均。
十、量化紀錄以百分法計分,不排名次,至學期
末應轉換為優、甲、乙、丙、丁五等第方式記錄。
(一)優等:90 分以上者。
(二)甲等:80 分以上未滿 90 分者。
(三)乙等:70 分以上未滿 80 分者。
(四)丙等:60 分以上未滿 70 分者。
(五)丁等:未滿 60 分者。
九、學生學習評量之激勵機制
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
學習評量結果,為學生全學期學習表現,本校為
使學生檢視其學期表現,並做為未來學習之建
議,同時亦鼓勵學生積極自發,同儕良善互動,
班級共好之學習,頒發學期學習評量獎狀及學期
進步獎,其參酌方式如下:
(一) 學期學習評量優良:
每學期期末頒發,學生每學期之學期學習
評量,並重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
程,以各學習課程之一般平均為原則。(科

科等值)
(二) 學年進步獎:
每學年期末頒發,參酌學生第一學期與二
學期之學期學習評量之各學習課程進步幅
度,並重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
以各學習課程之一般平均為原則。
十、學生學習評量之登錄及通知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
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各項成績
由授課教師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每學期期末由
學校備份保存。各項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
少應以書面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十
一
、學生學期成績評量紀錄,應以書面通知家
長及學生,其內容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
錄。惟成績通知單應以個別學生之評量紀錄為
之。另教師可自行依評量結果編製「學生成就
評量結果檢核表」(如附件)作為自我檢核教學
結果之紀錄。
十一、 學生學習評量之補考及輔導措施
(一)學生學習評量之補考措施
1.經准假於學校實施全部或部分學習領域定期評
量缺考之學生,銷假後應予補考,其成績按實得
分數計算。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得補考。未補考
或缺考者,其該次定期評量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之日期、命題、審題、監考、閱卷及成
績通知等事宜,由教務處統一辦理之。
2.針對學習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應書
面通知其於指定期日參加補考。補考成績計算方
式;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算;未達六十分
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取代學期領域成績。
3.每位學生各學期各科以公告時間補考一次為
限,補考之日期由教務處訂定;補考方式及內容
由各任課老師自行訂定,可由教務處教學組協助
印製,補考的地點,由教務處安排。除有不可抗
力因素外,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
會。
4.由任課老師提出補考名單,再由教務處印製通
知單,交由級任導師轉交學生。
5.補考方式請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準則第 5條規定,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
異,採取適當之方式,如紙筆測驗及表單、實作
評量、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學生經核准請假未
參與定期評量者,應安排補考,以實得分數計。
(二)學生學習評量之輔導措施
1.期初:每學期開學 2週內,註冊組將前學期各領
域各科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名單列出,並通知其
十
二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因病、因事或因懷
孕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
者不准補考,其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
算。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因不可抗力
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 60 分或
未達 60 分者,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 60
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七折計算。平時考
成績如列 60 分或未達 60 分者,依實得分
數計算。超過 60 分以上者,其超過部分八
折計算。
(三)懷孕、身心障礙和經地區醫院証明不宜參
加劇烈體育活動之患病學生,應改作散
步、遊戲、日光浴、輕微體操或其他活動。
懷孕、身心障礙、患病學生之體育學期成
績,視其上課態度、表現、書面報告等給
予評定。
十
三
、學生各項成績之登記及處理,由級任老師
主辦。學生成績登記表,則依高雄市政府教
育局之規定辦理。
十
四
、本校全體教職員工對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
錄,應負保密之義務,非經學校、家長及學
生本人同意,不得擅自提供作為非教育之
用,亦不能提供或公布班級學生成績評量結
果及紀錄一覽表。
十
五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之學期成績未達 60 分
者,應由輔導處專案輔導。學生學習領域之
成績未達 60 分者,任課教師應對該生實施

導師及任課老師,俾以加強輔導。
2.期中:請各任課教師檢視當學期成績有不及格之
虞的學生,對於學習有困難之學生進行相關輔導
及補救措施。
3.期末:以書面通知領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生
及家長,於學校指定日參加補考。
4.各班導師及任課教師對於學習低成就之學生應
詳作記錄,以瞭解成績落後之原因,對於學習有
困難之學生,應主動聯繫並協商提高該生學習成
效之方案,並視需要得轉介輔導處或相關處室進
一步協助。
補救教學措施。
十
六
、學生畢業總成績以語文、健康與體育、數
學、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
綜合活動及日常生活表現等八項分別計算
之,其中一年級至四年級各佔 15%,五年級
至六年級各佔 20%。
十
七
、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績有四項達丙等以上
且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通過者,准予畢業並由
本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規定者,發給修業
證明書。
十二、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
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依特殊教育法、
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高
雄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準則
等相關規定,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
整,並應明定於個別化教育計畫中,必要時由特
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之。
十三、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得依各領域學習
課程進行評量。
(二)評量方式及內容應依審核通過之實驗教育
計畫辦理。由家長實施評量者,其評量紀錄應於
學期末送回學校進行成績登錄。
(三)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
教育」字樣。
(四)畢業證書等相關文件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五)畢業成績不列入同班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惟成績優秀之學生,得以增加名額獎勵方式辦
理。
十四、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
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