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東區崇明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一、 依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中華民國 108年12 月24 日南市教課(一)字第
1081486767 號函修正「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修正本
辦法。
二、學生成績評量應衡量學生個別狀況,本適性化、多元化原則,彈性調整評
量方式,並視學生學習歷程,實施形成性評量、總結性評量。特殊教育學
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
求及優勢管道,實施診斷性暨安置性評量彈性調整之。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
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
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
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
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
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
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
成果。
四、學生成績評量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
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
分析。
五、領域學習課程評量內容應依照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辦理。語文領
域學習課程評量內容包括國語、英語及本土語言三部分;其成績以各項語
文教學成績乘以教學節數百分比之總和計算。
六、領域學習課程之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至三次,且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占各
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七、學生於學校辦理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應於該學期結束前補考。
學生定期評量無故缺考時,除不得補考外,學生缺考之定期評量成績應以
零分計算。
前項補考學校得另行命題,其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病、產假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
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