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辦法(摘要)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通過
壹、 依據
一、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 新竹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伍、實施辦法
八、學習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 學習成績包含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
(二) 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占百分之四十,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六
十,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三) 各領域若有兩科以上科目,則按每週授課時數加權計算後,為該生該領域學習成績。
(四) 各領域之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
(五) 彈性學習節數如列入相關學習領域成績,其計算方式按實際節數比例計算。
(六) 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及彈性學習節
數,乘以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總節數除之。
(七) 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
家長及學生一次。
(八)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日常生活表現及各學習領域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計算,以
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並基於教育原則,特訂定本校考試規則並列入校規,請監考老
師依此辦法進行監考。
十、定期評量結果公布、預警與獎勵
(一) 各班級任老師於評量後,將成績登錄至九年一貫成績處理系統。
(二) 各班統計評量成績後,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
班級及學校排名。
(三) 學生定期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施以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
(四) 定期評量獎狀頒發,以該次定期評量成績計算,第一次評量頒發每班三名成績優異獎
狀、第二次定期評量頒發每班三名成績優異及成績進步獎三名。
十一、學校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以多元評量方式
辦理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並以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
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前項補考範圍,應以該領域(科)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考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計
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考後,視其補考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二、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假、病假或事假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因故請假缺考者,於銷假
後應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習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
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因公、喪、病假(需提供就醫證明)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事假須於定期評量日三天前提出,經學務處准假,准予補考。事假缺考者,評量日
後3個上課日內補行評量完畢,超過規定期限則不予補考。
十三、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
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一百零一學
年度前已入學之國小學生核發畢業證書之標準,依原成績評量辦法辦理。
十四、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法連貫時,轉入就
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
前項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均之。
十五、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
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陸、本辦法經成績評量輔導委員會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之。
家長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