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東區三民國小成績評量辦法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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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成績評量辦法(摘要)
中華民國1041125日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通過
中華民國11038日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通過
壹、 依據
一、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二、 新竹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伍、實施辦法
八、學習總成績之計算,依下列各款辦理:
() 學習成績包含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
() 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占百分之四十,平時評量成績各占百分之六
十,平時評量應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其中紙筆測驗不得高於百分之四十
() 各領域若有兩科以上科目,則按每週授課時數加權計算後,為該生該領域學習成績。
() 各領域之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
() 彈性學習節數如列入相關學習領域成績,其計算方式按實際節數比例計算。
() 學習領域及彈性學習節數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及彈性學習節
數,乘以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總節數除之。
() 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
家長及學生一次。
() 學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日常生活表現及各學習領域分別辦理其畢業成績之計算
各學期成績平均之。
九、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並基於教育原則,特訂定本校考試規則並列入校規,請監考老
師依此辦法進行監考。
十、定期評量結果公布、預警與獎勵
() 各班級任老師於評量後,將成績登錄至九年一貫成績處理系統。
() 各班統計評量成績後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
班級及學校排名。
() 學生定期評量之成績,如經評定未達及格基準者,學校施以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
() 定期評量獎狀頒發以該次定期評量成績計算第一次評量頒發每班三名成績優異獎
狀、第二次定期評量頒發每班三名成績優異及成績進步獎三名。
十一、學校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針對學生學期成績未達丙等之學習領域,以多元評量方式
辦理補考補考以一次為限並以書面通知學生於指定期日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
逾期未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考之機會。
前項補考範圍,應以該領域(科)學期教學內容為原則,補考六十分以上者,以六十分
算;未達六十分者,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考後,視其補考成績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十二、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假、病假或事假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因故請假缺考者,於銷假
後應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習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
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 因公、喪、病假(需提供就醫證明)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事假須於定期評量日三天前提出,經學務處准假,准予補考。事假缺考者,評量日
3個上課日內補行評量完畢,超過規定期限則不予補考。
十三、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
給修業證明書: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小學之學生適用之。一百零一學
年度前已入學之國小學生核發畢業證書之標準,依原成績評量辦法辦理。
十四、轉入學生或中途輟學及請假原因消滅復學之學生,如其部分學科成績無法連貫時,轉入就
讀或復學後,得按學科辦理測驗,評定其成績之計算以補考或甄試之成績為準。
前項經甄試就讀學生之畢業成績,得以有成績紀錄學期之次數平均之。
十五、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
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
陸、本辦法經成績評量輔導委員會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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