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竹市東區三民國民小學學生考試規則
104年5月25日學年主任會議通過
104年6月24日全校會議通過
壹、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並基於教育原則,特訂定本考試規則,並列入校規。
貳、學生考試規則
一、考試規則
(一)發卷時,請監考老師提醒學生應將班級、座號及姓名先寫在試題紙及答案紙上,
然後作答。
(二)試卷除語意不清、印刷不清及突發狀況得舉手發問外,其餘不得發問。
(三)考試應用文具必須攜帶齊全,不得私自向他人借用,必要時請老師協助借用。
(四)考試時應保持肅靜,注意秩序,並服從監考老師之指導。
(五)聞考試結束號聲,即應繳卷,但特殊狀況由學年自行決定之。
(六)監考老師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應及時處置或查驗各種可
疑物品。
(七)不得提早繳卷,須依下課鈴聲響起,方得繳卷。
(八)考試期間未經監考老師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使用計算機、手機等電子器材。
二、違規處理原則
(一)學生於考試時,有以下違反考試規則情節時,有作弊企圖者。
1.第一次予以口頭警告,第二次於試卷註記並酌予扣分。
2.有作弊之明確事實者,於每次發現時應立即於試卷註記違規事實並立刻予以扣分。
3.不准交談或故意作聲響、誦讀自己之答案、窺視或抄襲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
視答案,經勸告不聽者,扣減其該科成績10分。
4.集體舞弊事實明確者,扣減其該科成績20分。
5.考試違規扣分每科可累扣該卷上限20分。
6.凡有上述二項扣分情形者,不得獲得該次學習評量成績優良獎。
(二)其他違犯考試規則者,視當時情形另行議處。
(三)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學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考老師予以詳實記載(如附
件一),提報教務處依規辦理,並依其情節召開會議,予以適當處理。
叁、教師監考辦法
一、教師請於考試前妥善安排學生座位或採取任何隔離措施,以避免學生有窺視他人試
卷的機會,並請嚴格執行考試規則。
二、請教師於黑板書寫考試起迄時間。
三、發卷前先請學生將非考試需用之課本、筆記、簿本、紙張等放入書包,並淨空桌墊
下及抽屜內之紙本。
四、請監考教師在考試期間隨時注意學生一切動作,監考老師應位於可明顯觀察到全班
學生作答情況之座位並不定時進行走動式監考。
五、監考期間不可隨意離開教室,請切勿閱讀報章雜誌、切勿批改考卷或作業等(比照上
課規範),請確實監督,以杜絕學生舞弊或違規情形發生。
肆、本規則經學年主任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之。
家長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