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pdf
435.82 KB
13 頁
美秀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background image

 

1 

 

※※※※※※※※※※※※※※※※※※※※※※※※※※※※※※※※※※※※※※※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

 

 

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13 年

08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

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13 年 9 月 10 日(星期二)起至 9 月 19 日(星期四)

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

附件 8

「考選部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址:

https://register.moex.gov.tw

                      或:

https://register.moex2.nat.gov.tw

 

 

(二)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免繳報名相關

表件」者,請於 113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前繳費即完成報名,無須寄
送報名表件。

逾期未完成繳費者,考試報名無效

。 

(三)網路報名登錄程序完成後,如經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

須繳驗報名相

關表件

」者,請務必下載列印報名表件,並附繳相關證明文件,於 113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前完成繳費,並以掛號郵寄至 116203 臺北市文
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收(郵戳為憑)。

逾期或

未寄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四)網路報名期間截止後,所繳報名費用,除有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

費作業要點規定之情形外,概不退還。 

三、考區設置 

(一)本考試採集中報名、分區錄取、分區分發方式辦理,應考人須自行擇定

一錄取分發區,並於該錄取分發區所屬考區應試。

等別、類科、錄取分

發區及考區,報名完成後,即不得更改。 

 

background image

 

2 

 

(二)各錄取分發區及其所屬考區、考試地點詳如下表: 

錄取 

分發區 

代碼

 

錄取分發區 

所屬 
考區 

考區 
代碼 

考試地點 

A 

臺北市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B 

新北市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C 

臺中市 

臺中 

C 

臺中市 

D 

臺南市 

臺南 

D 

臺南市 

E 

高雄市 

高雄 

E 

高雄市 

F 

桃園市 

桃園 

F 

桃園市 

G 

基宜區(包括基隆市、宜蘭縣) 

臺北 

A 

臺北市/新北市 

宜蘭 

G 

宜蘭縣 

H 

竹苗區(包括新竹縣市、苗栗縣) 

新竹 

H 

新竹市 

I 

彰投區(包括彰化縣、南投縣) 

臺中 

C 

臺中市 

J 

雲嘉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市) 

雲林 

R 

雲林縣 

嘉義 

J 

嘉義市 

K 

屏東縣 

屏東 

K 

屏東縣 

L 

花東區(包括花蓮縣、臺東縣) 

花蓮 

X 

花蓮縣 

臺東 

Y 

臺東縣 

M 

澎湖縣 

澎湖 

M 

澎湖縣 

N 

金門縣 

金門 

N 

金門縣 

(三)本考試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以及四

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第二試口試,均於臺北考區舉行。 

四、暫定需用名額 

(一)各錄取分發區三等、四等考試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詳見

附件 1

。 

(二)本考試除公告之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

要,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後,得增加
需用名額。 

(三)本考試職缺所在地及用人機關一覽表(資料來源: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請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

考試舉行相關事宜

」項下查詢。  

(四)本考試錄取人員之分發任用事宜,係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負責,應考人

如對職缺情形有疑義,請逕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五、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算至考試前一日,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即於

民國 95 年 12 月 6 日以前出生者

),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並

具有

附件 2

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三等考試;並具有

附件 3

所列資格

者,得應本考試四等考試。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background image

 

3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

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
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
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
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

公務人員考試法規

項下

查詢)。 

六、應繳費用及文件 

(一)報名費: 

1.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新臺幣 1,400 元;四等考試新臺幣 1,300 元。 

2.第二試口試:三等考試新臺幣 1,200 元;四等考試新臺幣 1,000 元。三

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
事務行政類科應考人,如經第一試筆試錄取,第二試繳款方式,請依第
一試錄取通知說明辦理。 

3.有關報名費優待、繳款方式,請見

第 6 頁

「繳交報名費說明」。 

(二)照片電子檔:於網路報名時須上傳最近 1 年內正面脫帽半身照片電子檔

(JPG 檔,檔案大小須為 1MB(1,024KB)以內,其中臉部占照片面積 70%
~80%)。上傳照片格式調整操作說明,請參閱

附件 9

。 

(三)報名應繳表件

(限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

:  

除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提示「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外,報名時無須繳
驗應考資格證明文件,惟如查驗結果有疑義時,應考人須於承辦單位通
知繳交期限內,繳交相關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供審查。 

1.報名履歷表 1 張。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三等考試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

(學位)證書影本。 

a. 以應考資格表附註一之規定報考者【即報考技術類科,未具備應考

資格表所列舉之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以所修課程與報考類
科應試專業科目 2 科以上名稱相同(每科 2 學分以上)報考者】,
另應繳驗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b. 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不得據以報考三等考試,仍應以大學或獨立學院

畢業資格報考。 

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b.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3 年者,所稱

「及格滿 3 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
資格之日(即民國 110 年 12 月 6 日以前)起,算至本考試舉行前

background image

 

4 

 

一日止。 

c. 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 

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報考未列舉限定院、系、
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報考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
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應具有相關職業證書或工作經
驗,始得報考之類科,依各該應考資格之規定。 

相關職業證書或工作經歷證明文件 

a.  公職社會工作師類科: 

(a)衛生福利部核發之社會工作師證書影本、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影

本、

領照後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詳

附件 11

)。 

(b)為利審查工作內容是否為專任人員,請詳列實際工作內容與性質。 

(c)工作經驗證明為團體或私立機構開具者,須為合法立案或具法人

登記機關(構)團體所開立之證明(應詳列證明機關(構)全稱、機
關首長(或負責人)姓名、公司登記字號等,並加蓋印信)。 

b.  公職獸醫師類科:農業部(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獸醫師證書影本。 

c.  公職建築師類科:內政部核發之建築師證書影本、經內政部營建署審

查具有 3 年以上工程經驗證明文件(詳

附件 6

)。 

英語檢定測驗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a.  報考新聞類科、觀光行政類科者,應繳驗考試報名期間前 3 年內

(110 年 9 月 10 日至 113 年 9 月 19 日)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
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

A2 級

以上,含聽、

說、讀、寫 4 項之

同一英語檢定測驗合格

之有效成績證明(合格證

書或成績單),四個項目須分別達到標準始符合規定;另符合本考
試該年度報名期間前 3 年內合格有效之同一英語檢定測驗聽力、口
說、閱讀、寫作成績可合併採計。 

b.  英語檢定測驗之採納種類,請詳閱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

附件 2

)。 

c.  報名截止日(113 年 9 月 19 日)前已完成英語檢定測驗,但成績證

明(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尚未取得者,得檢附英語檢定測驗入場證
或應試證明文件影本,並填具「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書」(

附件

7

),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間內寄出申請。英語檢定測驗合格

證書或成績單影本,須於 113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前(郵戳為
憑)繳驗,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逾期未繳驗或證明文件不合格
者,依規定不具備應考資格,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
分,本部不另行通知,並不得申請退費。

 

 (2)四等考試: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高中(職)學校以上

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background image

 

5 

 

a. 普通高中畢業者,無法據以報考技術類科,請以大學相關科系學歷或

在學證明報考。 

b.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

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持有證明文
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修業證
明書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b. 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 3 年者,所稱

「及格滿 3 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
格之日(即民國 110 年 12 月 6 日以前)起,算至本考試舉行前一日
止。 

c.  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影本。 

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報考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
科別名稱之類科,或報考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
技術類別相當類科。 

(3)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書不

採。 

(4)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5)非本國學歷報考之證明文件 

檢具外國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下列文件
(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

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 

a.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畢業

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
譯本(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b.  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

境護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
料)。 

檢具大陸地區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畢業
證書影本及經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大學校院以上學校畢業
者)、經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歷採
認公文書(高中職學校畢業者)。(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
採認辦法)

 

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background image

 

6 

 

持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
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a.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之學歷

證件。 

b.  修業起訖期間之香港或澳門主管機關核發之出入境紀錄證明。 

3.應考人姓名中有屬罕見字者,須繳驗罕見字申請表;若有更改姓名者,請

檢附戶籍謄本。 

(四)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措施 

  1.須繳驗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如需申請延長考試時間、以點字機、電腦、盲用電腦應試或口述應試者,

依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

規定,應另檢具本考試報名首日前

1 年內,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
科醫師所出具之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正
本(格式如

附件 12

)。 

(五)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請求應考協助 

    一般應考人如因懷孕、罹病或臨時受傷,欲申請應考協助,請於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基本資料頁面,點選「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協
助」項目,進入申請頁面以選填擬請求協助之事項,並依請求之協助事
項,繳驗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協助事項申請表、醫院診斷證明書正本(考
試報名首日前 3 個月內)或孕婦健康手冊影本等證明文件。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除診斷證明書外),一律繳驗與原始證

件相符之影本(勿繳驗正本),且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
應考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 22 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繳交報名費說明 

1.報名費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無須繳驗證明文件)、後備軍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

或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請擇一

身分申請)。 

  (1)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 

  (2)後備軍人:請檢附志願役退伍令正、背面影本或榮民證影本。 

  (3)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

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須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

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2.繳費方式:  

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請在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使用信用卡/WebATM 繳費或

下載國家考試 APP 至 7-11、全家、萊爾富、美廉社、OK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

background image

 

7 

 

七、郵寄報名表件(限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者)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封封

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 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3.其他報名文件(視需要),依序逐一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
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切勿摺疊(如圖所示),並於
113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前以掛號郵寄。 

 
 
 
 
 
 

 
八、補件程序 

應考人需補正應繳文件者,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應考人於接獲通知後,應
儘速於限定期日內,以掛號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並請
於上班時間來電確認是否補正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45、
3946、3947)。 

(一)郵寄: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

113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

前,持繳款單透過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所繳費用,除符合「

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

」規

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如需進一步瞭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

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

附件 10

)。 

3.「須繳驗報名相關表件」之應考人應於

113 年 9 月 20 日(星期五)

前完成繳交報名費並

寄送報名表件後,始完成報名。 

4.如未具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等身分

而誤勾選「申請報名費優待」,經本部通知補費者,請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郵政匯
票」(受款人:考選部),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信封上請書明等別、

類科、錄取分發區、補件編號及「113 年地方特考補費」,俾憑審查。 

5.應考人報名後如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欲申請退費者,請備

妥金融帳戶、退費事由證明文件等資料,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申請線上退費項下,依系

統引導頁指示完成操作(操作方式請參考「

線上退費操作手冊

」),本部將據此審核退費

申請,併採轉帳及支票退費方式辦理;另應考人如符合前揭要點之規定,但未能於線上申

請期限內申請時,仍可依規定備妥相關文件以書面方式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四
科申請退費。

 

3.其他報名文件 (視需要) 
如應考權益維護措施申請表、診斷證
明書、申請報名費優待等證明文件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畢業(學位)證書、成績單或學分證明、考試及
格證書、英語檢定合格證明、職業證書、工作
經驗證明等 

 

(

右

上

角

用

迴

紋

針

夾

妥

)

 

1.報名履歷表 

background image

 

8 

 

司第四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等別、類科、錄取分發區及補件編號(補
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告知)。 

(二)傳真: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書明姓名、聯絡電話及補件編號,以利資料不清晰時聯繫。 

2.試務處傳真機 24 小時受理(傳真電話:02-22366317)。 

(三)電子郵件: 

1.郵件主旨請書明報考等別、類科、錄取分發區及補件編號。 

2.郵件信箱:

[email protected]

 

九、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或姓名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電子郵件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地址、
電子郵件或姓名申請表」(如

附件 13

),以掛號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通知考選

部特種考試司第四科。 

貳、考試                                          

  

 

一、考試方式 

(一)本考試除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及四等

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口試外,其餘均以筆試
方式行之。 

(二)考試分二試進行之類科,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

不予保留。 

二、考試日期 

(一)筆試: 

三等考試:113 年 12 月 7 日(星期六)至 12 月 9 日(星期一)。 

四等考試:113 年 12 月 7 日(星期六)至 12 月 8 日(星期日)。 

(二)第二試口試:預定於 114 年 4 月 12 日(星期六)舉行,實際舉行日期須視

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並於筆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三、考試日程表 

(一)各等別、類科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

附件 4

、

附件 5

。 

(二)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

試資訊/命題大綱/

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

」項目下查

詢。 

四、考試通知書 

(一)考試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期間(

113 年

11 月 22 日

起)至「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書下載

」

以空白 A4 紙張(勿使用回收紙張)列印。所攜帶應試之考試通知書正、背
面均不得錄存任何文字、圖畫、符碼或記號,以免違反試場規則。 

background image

 

9 

 

(二)應考人如需申請到考證明,請自行下載列印考試通知書,並於考試最後一

節開始前交由監場人員簽發,試務中心不再補發。 

五、試場分配 

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13 年 12 月 6 日(星期五)分別在各考區之
各試區公布。應試試區或試場,請於 113 年 11 月 22 日(星期五)以後至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試區查詢

」項下查詢,相關資訊之

QRcode 亦同時印製於考試通知書。 

六、相關事宜 

(一)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

卡、駕駛執照應試。 

(二)有關各科目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

區/作答注意事項/

試卷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

」項下查閱。 

(三)考試時,應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但應試科目試題註明得使用者,

所使用之電子計算器應符合考選部公告之標準。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
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作答注意事項/

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項下查詢。 

(四)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將依規定扣考、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依法告發。 

(五)

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水痘等經中央主管

機關公告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 

七、試題疑義 

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 113 年 12 月 10 日(星期二)至 12 月 12 日
(星期四)止。逾期或應檢附上傳之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1.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

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 

2.操作說明: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與廉政/意見回饋/常見問答/網

路報名分類項下查詢

13.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

」。佐證資料圖檔內容

須清晰明確,傳送前請先行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呈現效果。 

參、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

公務人員考試法

、

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

計算規則

及

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

辦理。 

二、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 

(一)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

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法學知識與英文占百分之十四,國文占百分
之八,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七十八。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
算之。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二)併採筆試與口試之類科,其口試成績,以口試委員評分總和之平均成績計

算之,總成績及筆試成績之計算如下: 

1. 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等三類科,其筆試成

background image

 

10 

 

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七十,口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三十。筆試成績以專業
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2. 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其筆試成績占總成績百分之九十,口試成績

占總成績百分之十。筆試成績依前述(一)規定計算之。 

(三)應考人總成績達錄取標準者,應予錄取。但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

滿五十分,或三等考試建築工程類科之「建築設計」科目、景觀類科之
「景觀與都市設計」科目成績未滿五十分或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均不予
錄取。 

三、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

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四、本考試三等考試公職社會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以及四等

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等別、類科、錄取分發區需用
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二試。第二試按各等別、類科、錄取分發區需用名
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 

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榜示 

(一)筆試榜示日期:預定 114 年 3 月 5 日(星期三)榜示;三等考試公職社會

工作師、公職獸醫師、公職建築師類科及四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第
二試口試預定 114 年 4 月 17 日(星期四)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均需視本
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成績通知(錄取者含錄取通知)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

日開放查詢,屆時請至「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通知

」

下載列印。 

二、複查成績 

(一)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依期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50
元)。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複查成績結果,屆時將開放應考人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自行下載。 

三、閱覽試卷(限筆試部分) 

   (一)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

」,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期限繳費(每科目

新臺幣 100 元)。閱覽試卷之時間,每科目以 15 分鐘為限。逾期申請或
未依期限繳費者,不予受理。申請方式、操作說明、閱覽時間、證件查
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國家考試介紹
/

閱覽試卷專區

」。 

 

background image

 

11 

 

  (二)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冒名頂替。 

2.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或

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人之

行為。 

(三)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之

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試務
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四、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 

伍、分配訓練、限制轉調及任用、俸給規定                

 

一、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應經訓練。錄取人員按錄取分發區,依其考試成績,並參

考其志願,分配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核定,本考試及格,由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依相關規定分發任
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採未占缺訓練,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

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核)定之 113 年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如對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

格規定或有訓練事宜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四)依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本考試及格人

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
以外之機關,須經原錄取分發區所屬機關再服務 3 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
以外機關任職。 

二、任用規定 

(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前 揭 「 依 法 停 止任 用 」 , 依 銓 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 部 管四 字 第
0962880186 號函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

background image

 

12 

 

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 65 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3.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

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 10 年者。 

(二)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受

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
職之日起 1 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三)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係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及全國軍公教員工待 

遇支給要點而定。如對任用或薪資有任何疑義者,請洽銓敘部或行政院人 
事行政總處查詢。 

陸、查詢方式及相關訊息                               

 

一、本考試應考資訊及相關附件,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考試

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序號 20 考試代碼

113200

」項下查詢。 

二、本部已建置 24 小時語音自動查詢系統,歡迎多加利用,有關本考試常見問題

查詢請撥:本部總機 02-22369188 按 0 進入語音系統>按 3 進入公務人員特考>
按 1 進入本項考試,語音將報讀常見議題選項,再請依欲查詢內容進行選擇。 

三、應考人經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與廉政/意見回饋/

常

見問答

」中,請多利用。 

四、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

且可正常使用,俾利本部發送考試相關訊息及通知。 

五、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

函知考選部。

 

六、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主

題專區/試政試務/

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

項下查閱。 

七、考試承辦單位:特種考試司第四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5、3946、3947 
傳真號碼:(02)22366317 

八、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數位國考及資訊管理司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 

九、考選部服務台:(02)22369188 分機 3254、3256 

十、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聯絡電話:(02)23979298 分機 525~531 

十一、訓練及申請保留正額錄取資格事項: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聯絡電話:(02)82367114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