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專技高考律師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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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考試應考須知
※※※※※※※※※※※※※※※※※※※※※※※※※※※※※※※※※※
考選部編
中華民國 111 4
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時間
(一)第 111 4 26 ()零 111 5 5
(星)下 5
(二)第 111 9 8 (星)零 111 9 14
(星)下 5
二、報名方式
(一)本入「考選
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二)第一試設臺北臺中及高雄 3 考區第二試設臺北及高雄 2 考區應考人應
自行選定應考考區及考試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2
(三) 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應試科目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
官考試第二試同時舉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應考
報考 2 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錄取標準得應 2 項考試第二試
2 項考試第一試錄取準係依第試全程到人數分別算,爰應
於第一試名時依應考資規定及意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
「司法官律師類科及應試考區第一試如係報司法官及律師
類科審核結果符合「司官」「律師」其中之一資格時由本
逕依所符者更改其試之類科應考人如同意此項應於報名時
併聲明,聲明者對核結果不異議,亦得要求取報名
(四) 第一試網路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請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
卡繳款紀錄),於規定期限內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並
111 5 6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將上述表單及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等以掛號郵寄 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
第一科收。逾期或未寄達者,報名未完成,依法不得受理。
(五) 二試報名屆時請另詳閱本寄發第一錄取人員通知或至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11 年專門職
業及技術員高等考律師考試(第二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查詢
(六)應考人如需申請相關應考權益維護措施或適當之協助者,應於國家考試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上,隨同本考試報名程序為之。
三、應繳文件與費
(一)報名費【繳款方式請見下方「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一)
第一試為新臺幣 800 元,第二試為新臺 1,800 元。
(二)網路報名完成後下載之報名履歷表 1 張。
(三)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背面請書寫考區、姓名、報考類
科,並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四)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 1 (請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如係華僑
或外國人,應繳交之身分證明文件請見後附之「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
(二)
(五)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應考資格不同,分別繳驗】
1.依第 1 款資格報考: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2.依第 2 款資格報考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及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文件
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文件所載之學科名稱與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或
案例不完全相同者(註:請參閱案例),須附繳學校或科、系、組、所、
學程出具該科目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憑以審查並應於網路登錄
資料時逐一詳細填寫正確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3.依第 4 款資格報考: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中華民
3
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
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
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
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
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
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
法,有證明文件。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
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2非持有本國學歷應考者詳情請見下方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
(三)
3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或應繳驗之全部學成績單(或學
分證明),擬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者,詳情請見下方「繳交報名費及
相關文件說明(四)
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規定,第 3 款應考資格適用至
108 1 25 日止故本(111)年律師考試已無法適用該款應考資
格報考。
(六)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
1.身心障礙(領有身心障礙明)應考人如需申請相關應考權維護措施或
適當協助應於家考試網路名資訊系隨同各項國家考試
程序為之並應於指日前檢具心障礙證文件之影送交考選
2.有關各種權益維護措施之項目及申請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
選法規/典試、考試通用法規/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項
下查閱【診斷證明書格式請見「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
醫院診斷證明書」
3.依前揭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應考人如未繳驗符合本部規定
格式或時效,由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
明書,不得於原繳交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內申請免重覆繳驗。爰此,
申請人如繳交非屬規定格式或時效之診斷證明書,爾後報考本部舉行各
項國家考試申請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仍須依前開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
定,另繳交符合規定格式及時效之診斷證明書。
4
(七)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如因懷孕罹病突發傷病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申請協助應試,請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之基本資料頁點選「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協助」項目進入申
請頁面以選填擬請求協助之事項,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報名期限內隨同
報名表件寄送考選部。
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
(一)報名費本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報名費不得申請減半優待繳款證明
請自行妥善留存。
第一試:新臺幣 800 元,繳款截止日:111 5 6 日。
第二試:新臺幣 1,800 元,繳款截止日:111 9 15 日。
1.繳款方式
(1)持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請列印「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前往繳款。
(2)免持單超商繳款:登入國家考試 APP 後,請於「個人查詢」的「繳款狀
態」點選繳款,並 7-11、全家、萊爾富、美廉社、OK 超商繳款
(3)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信用卡繳款:限以報考
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4)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WebATM(全國繳費網)
款免收轉帳手續費
(5)透過 ATM 方式繳款:
A.請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及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轉
入金額」繳款。
B.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轉帳手續
費每筆 15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6)透款單
A.可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繳款單之「轉入帳號」共 14
B.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2.如欲進一步瞭解繳款方式,請參閱「方式
3.應考人報名後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欲申請
退費者,請依該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5
(二)華僑或外國人請附以下身分證
1.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應繳外交部或僑
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須含國籍姓名出生
年月日護照號碼)影本或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須有姓
名及僑證字號者)影本。
2.外國人黏貼照影名時身分證字號」內登
照號以中文姓效期限內臺居證影
(三)非持有本國學歷應考者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外國學歷:
(1)所應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應譯成中文
文正本及譯本均應經中華民國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驗證或認證,或經公
證人認證。
(2)外國人報名本考試所應繳交之文件正本應為中文或英文為其他語文者
應譯成中文或英文。文件正本及譯本應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或文
件正本發給國外交領事相關機構之驗證或認證。
2.大陸地區學歷: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先依陸地區學歷採認辦規定備齊相關
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學歷採認後,繳交教育部所核發之採認證明。
3.港澳學歷:
以香港或澳學歷報考檢具符合港澳學歷檢覈採認辦法
規定之採認證明。無採認證明者,應於考試報名時,檢具足資採認學歷之
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學歷採認。
(四)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規定
1.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111 年應屆畢業生請填寫「准予附條件
應考申請表」同繳交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
面影本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2.報名時尚未取得全部學科之成績(或學分證明)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
考申請表」併同繳驗已取得相關學科及學分之在校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以及由學校出具未修畢之修課證明,以供審查應考資格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補繳期限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應考資格證明補繳
期限如下:
(1)111721
(116203
1-102-22364955exam111120@mail.moex.gov.tw)
111 8 6 1
111812
(11186
(2)其他應繳證件(包括學分【學成績】證明及外國歷報考者所應繳
之各項證件),請於 111 5 31 日前郵寄或傳或電子郵寄送至考
6
部專技考第一科收(地116203 臺北文山院路1-1
真:02-22364955,電子郵件信箱:exam111120@mail.moex.gov.tw)。
4.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成績單(學分證明書)務請於證件右上角
填寫考區、報考類科、座號,以便查對。
5.未能於本試舉行前 1 日具備應資格逾期未繳驗或驗之應考格證
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所繳報名費
予退還。
四、郵寄報名表件
(一)路報料登錄完自行下載表及報名封面
表件(一白色A4單面,其中報用信請黏於B4大
標準信封上)核對內容正確(考類科姓名年月
性別證統話、E-mail畢業校、
(二)各項報詳細檢查誤後按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明文件,
依序由上下整理齊用迴紋針夾於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
切勿摺疊如右圖所示)並於規定限內
以掛號郵
五、補件程序
如接獲考部專技考司以簡訊子郵件等子送達方或書函通補件
應於限定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考選部將依原繳之證明文件審查
考人辦理件之方式下:
(一)限時掛號郵寄:請於信封上書
1.收件地址:「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另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傳真
1.補件資料白處請載「補件編○○○」及聯絡電以便聯繫確
2.傳真電話24小時均受理(傳真電話:02-22364955)
(三)電子郵件
1.信箱:exam111120@mail.moex.gov.tw。
(如遇系統擋信情形,請改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報名履歷表
7
2.電子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另告知應考人)
註:補件後請於上班時間再以電話確認是否補件完成。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6 3927)
貳、考試
一、考試方式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
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二)90年以後曾申請律師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並經本部核准在案
者,繳驗本部核定通知函即可報名第二試,毋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111年8月6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至10月16日(星期日
三、考試日程表
第一試及第二試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四、基於防疫需要,請應考人攜帶身分證件、考試通知書、應考人健康關懷表入
場應試:
(一)考試通知書:考試通知書預定開放下載期間(第一試:111 7 21 日至
8 6 第二試111 10 4 日至 10 16 日)應考人請至考選部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書下載 A4 空白紙張列印,所攜
帶應試之考試通知書正背面均不得錄存任何文字圖畫符碼或記號
免違反試場規則。
(二)應考人健康關懷表:應考人請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
試通知書下載/應考人健康關懷表」以A4 空白紙張列印
(三)身分證件: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我國居留證具有照片足資證
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應試。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
件有疑義者,得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至遲應於
該次考試應試結束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由監場人員驗明身分違者
予計分。
五、到考證明
人如請到考證請自列印通知書(勿使紙張),
考試最後時間交由人員發,不再或協助列
六、試場分配
(一)第111年853
111721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試區查詢查詢試場分配及試區交通參考路線。
8
(二)第二試:預 111 10 14 日分別在 2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如需預
詢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11 10 4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之項下查詢,查詢試場分配及試區交通參考路線。
七、應試相關事宜
(一)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採用測驗式試題,應考人請準備優質2B鉛筆及橡
皮擦,並依照「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答;第二試應
試科目採用申論式試題,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藍色、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
作答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更正作答內容時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各法律科目之申論式試題均按題號分別提供試卷,請按題號使用正確之試
卷作答請注意每節考試結束後即按不同題號分別彌封試卷各法律科
目均採分題平行兩閱,未按題號作答者,該題等同未作答
(二)第二試應試科目除「以外,其他各應試法律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
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附發法律條文範圍請此處應考人應
於法條封面書寫座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於桌面,俟當節考
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係供應考人參
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
試舉行 2 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
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
作答內容評閱。
(三)題註使電子計算考人始得試時使用器,
必須使用核定計算公告核定子計機型請參
全球資訊應考/意事/電子器措
(四)應考人應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另考試期間如因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COVID-19)居家隔離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屬限制不得外
出之高風險族群者,不得應考。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
八、我國位於地震帶,考試期間遇有地震時,以確保人身安全為
第一優先考量。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地演練
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自行上網參閱。
九、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筆試時對試題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
(二)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第一試自 111 8 7 日起至 8 11
第二試自 111 10 17 日起至 10 21 日。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請參考「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如逾受理
期限或應檢附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9
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
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
各類科應試科目之命題大綱請至考部全球資訊網首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
/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項下查詢惟所列命
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
之綜合性試題。
E-mail應考人變更個人資料申請
四、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
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五、應考人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應考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有律師法所定
得充任律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或申請免試。
六、及格標準: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
1.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
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
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2.本122
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
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
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
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
(二)依專7
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榜示
(一)日期
1.第一試:預定於 111 8 30 日榜示。
2.第二試:預定於 111 12 14 日榜示。
註: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考試成績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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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定於榜示日開放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屆時請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
報名資訊系統∕成績通知」下載列印,考選部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各應
考人。
(三)試及格證書之規費繳納與製發事宜,將連同考試及格通知一併提供。
二、複查成績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點選
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每科目新臺幣50元)後始完
成申請程序(因截止日適逢假日,申請期限順延至111年9月12日止)。申請
查成績以1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複查成績結果
時將開放應考人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自行下載。
三、閱覽試卷(考選部指定閱覽試卷場所,僅設於臺北市)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點選
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每科目新臺幣100元)後始
完成申請程序(因截止日適逢假日,申請期限順延至111年9月12日止)。非
人申請或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均不予受理。申請方式、操作說明、
覽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
國家考試介紹閱覽試卷專區
伍、各項查詢方式
一、歷次考試應考人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常見Q&A」中,請多利用
二、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6、3927
傳真號碼:(02)22364955
三、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
四、試題疑義申請
(一)第一試: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二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90
(二)第二試: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四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307
五、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3256
六、考試院及格證
(一)規費繳納疑義請洽:考試院出納科(02)82366179
(二)證書寄發日期請洽: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02)82366212
本須知與應考相關資訊,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
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考試代碼 111120)項下查詢與下載。
陸、相關附件及連
一、附件: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考試日程表
11
二、相關連結:
1.應考資格表
2.應考資格相關案例
3.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
4.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5.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6.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7.應考人變更個人資料申請表
8.常見Q&A
9.試場規則
10.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11.第二試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12
1 1 1 ( ) 1 1 1
()
日期 8 6 日(星期六)
節次 1 2 3 4
考試
時間
類科及
類科編號
8:40
11:00
13:50
16:10
9:00
10:30
11:10
12:40
14:00
15:40
16:20
17:40
301 司法官 (一
(
)
(
)
※綜合法學(二)
()
(
)
302
303 司法官
及律師
8 6 840 9 8 40
表列各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第 1 節與第 2 節為 1 小時 30
3 節為 1 小時 40 分、第 4 節為 1 小時 20 分。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
答。
三、每節考試結束前 20 分鐘內始准離場
附件
13
111 ()1 11
()
日期 10 15 日(星期六) 10 16 日(星期日)
節次 1 2 3 4 5 6 7
類科及
類科編號
7:40
12:30
16:30
7:50
10:30
13:50
16:30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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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1 司法官
法與
訴訟 ()
訴訟
()
()
302 律師
(
)
法與
訴訟 ()
訴訟
()
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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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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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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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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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
及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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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與
訴訟 ()
訴訟
()
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
()
307
司法官
及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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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8
司法官
及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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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
(
)
一、10 15 日上午 7 40 分至 8 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必須
7 40 分前進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申論式試卷請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不得使用螢光筆或鉛筆。
「國文」以外其他各應試法律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
應考人使用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座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
於桌面,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另第 4 節及第 5 「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科目係使用相同法條,應考人於 4 節考試結束時,該法條將由
監場人員統一收回,並俟第 5 節考試預備鈴響後,再發還應考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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