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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試:預定 111 年 10 月 14 日分別在 2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如需預先查
詢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11 年 10 月 4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之項下查詢,查詢試場分配及試區交通參考路線。
七、應試相關事宜
(一)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採用測驗式試題,應考人請準備優質2B鉛筆及橡
皮擦,並依照「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答;第二試應
試科目採用申論式試題,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藍色、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
作答,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更正作答內容時,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各法律科目之申論式試題均按題號分別提供試卷,請按題號使用正確之試
卷作答(請注意:每節考試結束後,即按不同題號分別彌封試卷,各法律科
目均採分題平行兩閱,未按題號作答者,該題等同未作答)。
(二)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以外,其他各應試法律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
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附發法律條文範圍請點此處)。應考人應
於法條封面書寫座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於桌面,俟當節考
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係供應考人參
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
試舉行 2 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
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
作答內容評閱。
(三)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電子計算器,
且必須使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請參見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作答注意事項/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四)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另考試期間如因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COVID-19)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屬限制不得外
出之高風險族群者,不得應考。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
八、我國位於地震帶,考試期間遇有地震時,以確保人身安全為
第一優先考量。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
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自行上網參閱。
九、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筆試時對試題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
(二)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第一試自 111 年 8 月 7 日起至 8 月 11 日;
第二試自 111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10 月 21 日。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請參考「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如逾受理
期限或應檢附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