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年專技高考律師考試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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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
律師考試應考須知
※※※※※※※※※※※※※※※※※※※※※※※※※※※※※※※※※※
考選部編印
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時間
(一)第一試:中華民國 111 年 4 月 26 日(星期二)零時起至 111 年 5 月 5 日
(星期四)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第二試:中華民國 111 年 9 月 8 日(星期四)零時起至 111 年 9 月 14 日
(星期三)下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本考試應於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
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址:
或:
(二)第一試設臺北、臺中及高雄 3 考區,第二試設臺北及高雄 2 考區,應考人應
自行選定應考考區及考試類科,報名完成後不得更改。
2
(三) 本考試第一試及選試科目以外之第二試應試科目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
官考試第一試、第二試同時舉行;應試科目相同者,均採同一試題,應考人
報考本 2 項考試且均達各該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得應本 2 項考試第二試。
本 2 項考試第一試錄取標準係依第一試全程到考人數分別計算,爰應考人
於第一試報名時,須依應考資格規定及意願擇定報考「司法官」、「律師」
或「司法官及律師」類科,以及應試考區。第一試如係報考「司法官及律師」
類科者,經審核結果僅符合「司法官」或「律師」其中之一資格時,由本部
逕依所符合者更改其應試之類科,應考人如不同意此項安排,應於報名時一
併聲明,未聲明者對審核結果不得異議,亦不得要求取消報名。
(四) 第一試網路報名資料登錄完成後,請務必下載報名表件及繳款單(或信用
卡繳款紀錄),於規定期限內繳費(繳款證明由應考人自行妥善留存),並
於111 年 5 月 6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將上述表單及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等以掛號郵寄 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專技考試司
第一科收。逾期或未寄達者,報名未完成,依法不得受理。
(五) 第二試報名規定,屆時請另詳閱本部寄發第一試錄取人員之通知,或至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111 年專門職
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考試舉行相關事宜」網頁查詢。
(六)應考人如需申請相關應考權益維護措施或適當之協助者,應於國家考試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上,隨同本考試報名程序為之。
三、應繳文件與費用
(一)報名費【繳款方式請見下方「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一)」】
第一試為新臺幣 800 元,第二試為新臺幣 1,800 元。
(二)網路報名完成後下載之報名履歷表 1 張。
(三)最近 1 年內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1 張(背面請書寫考區、姓名、報考類
科,並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
(四)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各 1 份(請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指定處)。如係華僑
或外國人,應繳交之身分證明文件請見後附之「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
明(二)」。
(五)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依應考資格不同,分別繳驗】
1.依第 1 款資格報考: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
2.依第 2 款資格報考:畢業證書或學位證書影本及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文件。
若成績單或學分證明文件所載之學科名稱與考試規則規定之學科名稱或
案例不完全相同者(註:請參閱案例),須附繳學校或科、系、組、所、
學程出具該科目課程大綱或授課內容證明,憑以審查,並應於網路登錄
資料時逐一詳細填寫正確科目名稱及學分數。
3.依第 4 款資格報考: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證書影本。
註1: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5 條規定,中華民
3
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
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
畢業證書。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
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
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
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
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
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
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
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
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
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
法,有證明文件。
三、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
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四、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註 2:非持有本國學歷應考者,詳情請見下方「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
(三)」。
註 3: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或應繳驗之全部學科成績單(或學
分證明),擬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者,詳情請見下方「繳交報名費及
相關文件說明(四)」。
註 4: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8 條規定,第 3 款應考資格適用至
108 年 1 月 25 日止,故本(111)年律師考試已無法適用該款應考資
格報考。
(六)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
1.身心障礙(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應考人如需申請相關應考權益維護措施或
適當協助者,應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上,隨同各項國家考試報名
程序為之,並應於指定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影本送交考選部。
2.有關各種權益維護措施之項目及申請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
選法規/典試、考試通用法規/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項
下查閱。【診斷證明書格式,請見「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
醫院診斷證明書」】
3.依前揭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應考人如未繳驗符合本部規定
格式或時效,由地區級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專科醫師所出具之診斷證
明書,不得於原繳交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間內申請免重覆繳驗。爰此,
申請人如繳交非屬規定格式或時效之診斷證明書,爾後報考本部舉行各
項國家考試申請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仍須依前開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
定,另繳交符合規定格式及時效之診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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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殊處境應考人(非身心障礙者)如因懷孕、罹病、突發傷病、功能性障礙,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申請協助應試,請於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之基本資料頁面,點選「特殊處境應考人請求應考協助」項目,進入申
請頁面以選填擬請求協助之事項,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於報名期限內隨同
報名表件寄送考選部。
繳交報名費及相關文件說明
(一)報名費:本考試非屬公務人員考試,報名費不得申請減半優待,繳款證明
請自行妥善留存。
※ 第一試:新臺幣 800 元,繳款截止日:111 年 5 月 6 日。
※ 第二試:新臺幣 1,800 元,繳款截止日:111 年 9 月 15 日。
1.繳款方式
(1)持單至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請列印「國家考試報名費繳款單」前往繳款。
(2)免持單超商繳款:登入國家考試 APP 後,請於「個人查詢」的「繳款狀
態」點選繳款,並至 7-11、全家、萊爾富、美廉社、OK 超商繳款。
(3)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信用卡繳款:限以報考人
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不限發卡銀行)。
(4)透過「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
款免收轉帳手續費。
(5)透過 ATM 方式繳款:
A.請輸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代碼 822 及繳款單上之「轉入帳號」、「轉
入金額」繳款。
B.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轉帳手續
費每筆 15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6)透過匯款單繳款:
A.可在各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收款人:考選部
收款帳號:繳款單之「轉入帳號」共 14 碼
B.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2.如欲進一步瞭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
注意事項」。
3.應考人報名後,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之規定,欲申請
退費者,請依該要點規定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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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華僑或外國人請附以下身分證件
1.華僑無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者,依華僑身分證明條例規定,應繳外交部或僑
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須含國籍、姓名、出生
年月日、護照號碼)影本,或附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須有姓
名及僑證字號者)影本。
2.外國人士報考,請黏貼護照影本,並於網路報名時在「身分證字號」欄內登打
護照號碼,如欲以中文姓名報名者,須再檢附有效期限內之在臺居留證影本。
(三)非持有本國學歷應考者之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外國學歷:
(1)所應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應譯成中文。外
文正本及譯本均應經中華民國外交部或其駐外館處驗證或認證,或經公
證人認證。
(2)外國人報名本考試所應繳交之文件正本應為中文或英文,為其他語文者,
應譯成中文或英文。文件正本及譯本應經中華民國外交部駐外館處或文
件正本發給國外交領事相關機構之驗證或認證。
2.大陸地區學歷: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應先依「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規定,備齊相關
文件向教育部申請學歷採認後,繳交教育部所核發之採認證明。
3.港澳學歷:
以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應檢具符合「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
規定之採認證明。無採認證明者,應於考試報名時,檢具足資採認學歷之
相關證明文件,申請學歷採認。
(四)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規定
1.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111 年應屆畢業生請填寫「准予附條件
應考申請表」,併同繳交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
面影本申請准予附條件應考。
2.報名時尚未取得全部學科之成績單(或學分證明):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
考申請表」,併同繳驗已取得相關學科及學分之在校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以及由學校出具未修畢之修課證明,以供審查應考資格。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補繳期限:經審查准予附條件應考者,應考資格證明補繳
期限如下:
(1)本國學歷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請於111年7月21日前郵寄或傳真或電子
郵件寄送至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地址: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號,傳真:02-22364955,電子郵件信箱:exam111120@mail.moex.gov.tw),
或於111 年8 月6 日本考試第1 節考試開始前,交由各試場監場人員收轉試務
單位查驗;不克於上開日期繳交者,至遲於111年8月12日前將畢業(學位)
證書影本送交試務單位查驗(畢業證書註記日期應在111年8月6日前)。
(2)其他應繳證件(包括學分【學程、成績】證明及外國學歷報考者所應繳驗
之各項證件),請於 111 年 5 月 31 日前郵寄或傳真或電子郵件寄送至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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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地址: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1 號,傳
真:02-22364955,電子郵件信箱:exam111120@mail.moex.gov.tw)。
4.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成績單(學分證明書),務請於證件右上角
填寫考區、報考類科、座號,以便查對。
5.未能於本考試舉行前 1 日具備應考資格、逾期未繳驗或繳驗之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審查不合格者,不得應考;已應考之科目均不予計分,所繳報名費,不
予退還。
四、郵寄報名表件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等表件(一律以白色A4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貼於B4大
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考區、類科、姓名、出生年月
日、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E-mail、地址、畢業學校、科系)。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用信封內,
切勿摺疊(如右圖所示),並於規定期限內
以掛號郵寄。
五、補件程序
如接獲考選部專技考試司以簡訊、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書函通知補件,
應於限定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者,考選部將依原繳之證明文件審查。應
考人辦理補件之方式如下:
(一)限時掛號郵寄: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203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另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傳真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聯繫確認。
2.傳真電話24小時均受理(傳真電話:02-22364955)。
(三)電子郵件
1.信箱:exam111120@mail.moex.gov.tw。
(如遇系統擋信情形,請改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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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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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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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電子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另告知應考人)
註:補件後請於上班時間再以電話確認是否補件完成。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6 或 3927)
貳、考試
一、考試方式
(一)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及第二試均為筆試。第一試未錄取者,不得應第
二試。第一試錄取資格不予保留。
(二)90年以後曾申請律師部分科目免試或第一試考試免試,並經本部核准在案
者,繳驗本部核定通知函即可報名第二試,毋須重新提出申請。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111年8月6日(星期六)。
(二)第二試:111年10月15日(星期六)至10月16日(星期日)。
三、考試日程表
第一試及第二試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四、基於防疫需要,請應考人攜帶身分證件、考試通知書、應考人健康關懷表入
場應試:
(一)考試通知書:考試通知書預定開放下載期間(第一試:111 年 7 月 21 日至
8 月 6 日;第二試:111 年 10 月 4 日至 10 月 16 日),應考人請至「考選部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試通知書下載」以 A4 空白紙張列印,所攜
帶應試之考試通知書正、背面均不得錄存任何文字、圖畫、符碼或記號,以
免違反試場規則。
(二)應考人健康關懷表:應考人請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考
試通知書下載/應考人健康關懷表」以A4 空白紙張列印。
(三)身分證件:應考人應持國民身分證、護照、我國居留證或具有照片足資證
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險卡、駕駛執照應試。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
件有疑義者,得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至遲應於
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持有效身分證件正本由監場人員驗明身分。違者,不
予計分。
五、到考證明
應考人如需申請到考證明,請自行下載列印考試通知書(勿使用回收紙張),並
於考試最後一節預備時間交由監場人員簽發,試務中心不再補發或協助列印。
六、試場分配
(一)第一試:預定111年8月5日分別在3考區之各試區公布。如需預先查詢
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111年7月21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查詢試場分配及試區交通參考路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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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第二試:預定 111 年 10 月 14 日分別在 2 考區之各試區公布。如需預先查
詢應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11 年 10 月 4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試區查詢」之項下查詢,查詢試場分配及試區交通參考路線。
七、應試相關事宜
(一)本考試第一試應試科目採用測驗式試題,應考人請準備優質2B鉛筆及橡
皮擦,並依照「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之規定作答;第二試應
試科目採用申論式試題,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藍色、黑色之原子筆或鋼筆
作答,不得使用鉛筆或螢光筆,更正作答內容時,得使用修正液或修正帶,
各法律科目之申論式試題均按題號分別提供試卷,請按題號使用正確之試
卷作答(請注意:每節考試結束後,即按不同題號分別彌封試卷,各法律科
目均採分題平行兩閱,未按題號作答者,該題等同未作答)。
(二)第二試應試科目除「國文」以外,其他各應試法律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
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附發法律條文範圍請點此處)。應考人應
於法條封面書寫座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於桌面,俟當節考
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各應試法律科目附發之法律條文係供應考人參
考,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
試舉行 2 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
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
作答內容評閱。
(三)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電子計算器,
且必須使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請參見考選
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作答注意事項/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
(四)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機關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
告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另考試期間如因嚴重特殊
傳染性肺炎(COVID-19)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屬限制不得外
出之高風險族群者,不得應考。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依法論處。
八、我國位於地震帶,考試期間遇有地震時,以確保人身安全為
第一優先考量。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
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自行上網參閱。
九、試題疑義
(一)應考人於筆試時對試題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
(二)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第一試自 111 年 8 月 7 日起至 8 月 11 日;
第二試自 111 年 10 月 17 日起至 10 月 21 日。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請參考「線上申請試題疑義操作說明」。如逾受理
期限或應檢附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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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其他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
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
二、各類科應試科目之命題大綱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
/命題大綱/專技人員各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用書項下查詢。惟所列命
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
之綜合性試題。
三、應考人報名後地址、E-mail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個人資料申請
表」,以傳真、掛號或電子郵件函知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四、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面函知考選
部題庫管理處及專技考試司。
五、應考人有以下情形者,不得應考:
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 4 條規定,有律師法所定不
得充任律師之情事,或有其他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不得應本考試
或申請免試。
六、及格標準:
(一)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19條
1.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
百分之三十三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
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2.本考試第二試及格人數按應考人第二試成績高低順序,分別以第12條第2
項第5款各該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百分之三十三為及格。計算及格人數
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及
格。但第二試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目成績為零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
其他各科目合計成績未達四百分者,均不予及格。
(二)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7條規定:各項成績之平均計算,
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
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肆、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榜示
(一)日期
1.第一試:預定於 111 年 8 月 30 日榜示。
2.第二試:預定於 111 年 12 月 14 日榜示。
註: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考試成績通知
10
預定於榜示日開放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屆時請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
報名資訊系統∕成績通知」下載列印,考選部並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各應
考人。
(三)考試及格證書之規費繳納與製發事宜,將連同考試及格通知一併提供。
二、複查成績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點選
「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每科目新臺幣50元)後始完
成申請程序(因截止日適逢假日,申請期限順延至111年9月12日止)。申請複
查成績以1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複查成績結果,屆
時將開放應考人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自行下載。
三、閱覽試卷(考選部指定閱覽試卷場所,僅設於臺北市)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10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點選
「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每科目新臺幣100元)後始
完成申請程序(因截止日適逢假日,申請期限順延至111年9月12日止)。非本
人申請或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均不予受理。申請方式、操作說明、閱
覽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
「國家考試介紹」之「閱覽試卷專區」。
伍、各項查詢方式
一、歷次考試應考人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常見Q&A」中,請多利用。
二、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專技考試司第一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26、3927
傳真號碼:(02)22364955
三、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
四、試題疑義申請:
(一)第一試: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二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90
(二)第二試:考選部題庫管理處第四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307
五、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3256
六、考試院及格證書
(一)規費繳納疑義請洽:考試院出納科(02)82366179
(二)證書寄發日期請洽:考試院第一組第二科(02)82366212
七、本須知與應考相關資訊,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
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考試代碼 111120)」項下查詢與下載。
陸、相關附件及連結
一、附件:第一試及第二試應試科目考試日程表
11
二、相關連結:
1.應考資格表
2.應考資格相關案例
3.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
4.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5.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6.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7.應考人變更個人資料申請表
8.常見Q&A
9.試場規則
10.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
11.第二試附發法律條文範圍
12
1 1 1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司 法 官 考 試 ( 第 一 試 ) 、 1 1 1 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一試)考試日程表
日期 8 月 6 日(星期六)
節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考試
時間
類科及
類科編號
預
備8:40 預
備11:00 預
備13:50 預
備16:10
考
試9:00
│
10:30 考
試11:10
│
12:40 考
試14:00
│
15:40 考
試16:20
│
17:40
301 司法官 ※綜合法學(一)
(刑法、
刑事訴訟
法、法律倫理)
※綜合法學(一)
(憲法、行政法、國
際公法、國際私法)
※綜合法學(二)
(民法、民事訴訟法)※綜合法學(二
)
(公司法、保險法
、
票據法、
證券交易
法、強制執行法、
法
學英文)
302 律 師
303 司法官
及律師
附
註
一、8 月 6日上午 8時40 分至9 時,講解有關考試注意事項,應考人須於 8時 40 分
前進場就座。
二、表列各應試科目均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第 1 節與第 2 節為 1 小時 30 分、
第 3 節為 1 小時 40 分、第 4 節為 1 小時 20 分。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作
答。
三、每節考試結束前 20 分鐘內始准離場。
附件
13
111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官考試(第二試)、1 11 年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第二試)考試日程表
日期 10 月 15 日(星期六) 10 月 16 日(星期日)
節次 第 1 節 第 2 節 第 3 節 第 4 節 第 5 節 第 6 節 第 7 節
考試
時間
類科及
類科編號
預
備7:40 預
備12:30 預
備16:30 預
備7:50 預
備10:30 預
備13:50 預
備16:30
考
試8:00
│
11:00 考
試12:40
│
15:40 考
試16:40
│
18:40 考
試8:00
│
10:00 考
試10:40
│
12:40 考
試14:00
│
16:00 考
試16:40
│
18:40
301 司法官 憲法與行
政法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國文(作文) 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
(一)
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
(二)
公司法、保
險法與證
券交易法
302 律師
(選試智慧
財產法) 憲法與行
政法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國文(作文) 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
(一)
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
(二)
公司法、保
險法與證
券交易法
智慧財產
法
303 律師
(選試勞動
社會法) 勞動社會
法
304 律師
(選試財
稅法) 財稅法
305 律師
(選試海商
法與海洋
法)
海商法與
海洋法
306
司法官
及律師
(選試智慧
)
憲法與行
政法 刑法與刑
事訴訟法 國文(作文) 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
(一)
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
(二)
公司法、保
險法與證
券交易法
智慧財產
法
307
司法官
及律師
(選試勞動
)
勞動社會
法
308
司法官
及律師
(選試財
稅法
)
財稅法
309
司法官
及律師
(選試海
商法與海
洋法
)
海商法與
海洋法
附
註
一、10 月 15 日上午 7 時 40 分至 8 時,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必須
於 7 時 40 分前進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二、申論式試卷請使用藍色或黑色原子筆或鋼筆作答,不得使用螢光筆或鉛筆。
三、除「國文」以外,其他各應試法律科目考試時,附發各該科單科本法律條文供
應考人使用。應考人應於法條封面書寫座號,終場前繳交試卷者,應將法條置
於桌面,俟當節考試結束後,方得攜離試場。另第 4 節及第 5 節「民法與民
事訴訟法」科目係使用相同法條,應考人於第 4 節考試結束時,該法條將由
監場人員統一收回,並俟第 5 節考試預備鈴響後,再發還應考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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