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士林高商97學年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 間:98年6月25日(星期四)下午15時10分
地 點:行政大樓3樓第1會議室
主持人:周主任靜宜 記錄:陳玲美組長
出 席:應到23人,實到19人,如簽到表
列 席:黃秘書瑞萍、夜間部教學組洪組長華廷
一、主席致詞:
今天最主要以修訂考試規則、監考須知為優先討論事項。請大家依目前考務狀況進行討論。
二、上一次會議提案及事項執行結果報告
提案一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98學年度高三模擬考次數,請 討論。
決議:高三模擬考次數贊成4次,模擬考次別贊成參加1.2.4.5次。
執行結果報告:列入98學年行事曆辦理。
提案二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本校期中、末考試節次因應考務需要更改案,請 討論。
決議:一、二、三、四、五節皆可安排考程,由教學組依實際需要情況安排。
執行結果報告:97學年第第二次期中考開始實施。
提案三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臺北市立士林高商學科競試辦法修訂,詳如附件,提請討論。
說明:如附件三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結果報告:擬於98學年開始實施。
三、教務工作報告
教學組報告:
98年暑期輔導排課檢討:
(1)單科師資不宜過於集中,每位教師以4班為上限,單科4班師應設限。
(2)兼職行政教師上暑輔應以2班為限。
(3)依現行暑輔排課方式應考慮80節為限,分區劃排課比較可行。
(4)下學年暑期課業輔導課程安排建議以每周20節周課表排課,教師有需要再行調課。
2.無論開學或最後一天,經學務處等安排的清潔環境,畢業典禮預演等重要活動,都請該節上課教師依表列隨班督導。
自即日起,若經巡堂人員發現教師未到課未請假的情況,將簽請議處。
3部份老師未盡準時到教室並善盡上課的責任,為本校教師效能提升當務之急。教務處面對家長和社會與論的壓力,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合理要求教師,也是維護本校教學團隊聲譽的應有作為。
4.下學年已有8位老師提出公假進修申請。
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臺北市立士林高商考試規則、監考須知修訂案(附件一、二),請 討論。
說明:由於科技進步,手機使用普遍,本校應修訂考試規則、監考須知
決議:修訂後通過,送期末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提案二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臺北市立士林高商排課原則(附件三),請 討論。
說明:上一次會議中,由教師會李瓊雲提出要求,由教學組提本次提案討論。
決議:原草案修訂後,擬於98學年開始實施。
臨時動議:
六、散會:
附件一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考試規則
98.06.25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凡本校學生參加校內各項考試,均依本規則辦理。
學生應依各節考試規定時間準時到場,並依「考場座位表」指定位置入坐。凡考試該節未進入考場逾時15分鐘者,該節不得進場參加考試;當節考試30分鐘後始可繳卷離場。
學生參加各項考試,均應穿著校服並攜帶學生證應試(未帶者,須事先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補發臨時證明)。並將學生證放置桌面左上角,以備監考教師查核身份。
學生應將桌子移動為抽屜向前,桌上除擺放學生證、應考之必須文具外,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其他物品整齊擺放於教室前、後;各項文具均應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除出題教師授權可以使用外,電子字典、計算機、行動電話等電子器材皆不得攜入考場。
學生應依規定將考卷及答案卡所列年級、科別、班級、座號、姓名等項詳細填寫或畫記。
考試結束前繳卷者,應迅速離開教室,並保持安靜,以免影其他同學應考權益。
學生應試違反考試規則,凡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視同考試舞弊,記大過1次,該科試卷以0分計算。
請人代考者。
冒名頂替代考者(若為外校學生,通知原就讀學校懲處;若為社會人士則報警處理)。
答案卷攜離考場者。
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傳送或接收簡訊作弊者。
窺視他人試卷者。
暴露自己試卷讓他人窺視者。
擾亂試場秩序情節重大者。
其他有作弊事實者。
學生應試違反考試規則,凡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視同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記小過1次,並扣該科試卷40分。
未將非應考必須文具放置教室前、後者。
桌子未移動為抽屜向前者。
未依「考場座位表」就座或不遵從監考教師指示調整座位者。
提前交卷後無故未離開教室,經監考教師勸離無效者。
交頭接耳,任意交談或使用肢體語言溝通者。
手機未放置教室前、後、未關機或發出聲響者。
不服監考教師指示者。
其他違反考試規則者。
未帶學生證且未辦臨時應考證明者,記警告1 次。
本考試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監考須知
98.06.25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監考教師每節監考應於預備鈴響前親自領取試卷,並於上課鐘響前到達教室。
除公假派代外,因故未能到校監考者,請於考前一天請假並自行商請代理教師監考。
第一節監考教師請於預備鐘響前將座位表交給副班長抄在黑板上,並檢查學生是否依座位表就坐。
監考教師應於考試前宣讀注意以下事項:
請將手機關機並放入書包中。 非應考必須文具,請放置教室前、後。 請將學生證(或應考證明)
置於桌子左上角。 考試30分鐘後始可繳卷離場。
請依學生考試規則逐一核對學生證,檢查或抽查學生應考座位、桌面及考試用具等,必要時,可調整學生座位。
請將到考人數、缺席及違規學生(如作弊、未帶學生證等)座號姓名及事實登記於試卷袋封面之相關欄位及單張之「違反考場規則登記表」內。
遲到逾15分鐘之學生依規定不准進場參加考試。
學生考試時間未達30分鐘不得交卷。
禁止學生逗留考場或喧嘩、吵鬧。
監考時不得處理監考以外之事務並應不定時走動,以積極維護考試公平性。
依當節監考科目要求,確實收回試卷、答案卡(卷)等,核對應考、缺考與繳交份數是否一致後,再行裝回試卷袋內並簽名,親自送回教務處。
若因未確實盡到監考職責,(如閱卷、看書、計算成績、處理私務及漏交學生答案卷或放任學生提早離場等),情節重大以致影響學生權益者,依規定提教師考績會處理。
本考試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臺北市立士林高商排課原則
98.06.25 97學年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兼顧教師教學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下列情形得列入教師不排課時段:
教官第一、第五節及周四上午莒光日不排課。
輔導室團輔時間。
依教育局來文指定安排共同科研時段。
核准公假進修兩次半日不排課。
教學組除下列特殊因素外,以排課系統排定課表:
任課特教班課程者。
教師於資源班或同時段大班任課者。
高三體育課。
兼課教師或跨日、夜教學教師任課者。
電腦或其他專業教室課程以電腦排課有實際困難者。
特殊需求簽請校長核准者。
課程連堂與否以各科科主任、召集人之配課資料為依據。
除兼任行政教師(各處室主任、組長)、零鐘點教學及首長批准之課務
外,所有教師原則不應一天沒有課務。教師任課以一天內不超過5節為原則。
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