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高商修訂考試規則與監考須知教務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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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士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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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士林高商97學年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紀錄

時 間:98625(星期四)下午1510

地 點:行政大樓3樓第1會議室

主持人:周主任靜宜 記錄:陳玲美組長

出 席:應到23人,實到19人,如簽到表

列 席:黃秘書瑞萍、夜間部教學組洪組長華廷

一、主席致詞:
今天最主要以修訂考試規則、監考須知為優先討論事項。請大家依目前考務狀況進行討論。

二、上一次會議提案及事項執行結果報告
提案一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98學年度高三模擬考次數,請 討論。

決議:高三模擬考次數贊成4次,模擬考次別贊成參加1.2.4.5次。
執行結果報告:列入98學年行事曆辦理。

提案二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本校期中、末考試節次因應考務需要更改案,請 討論。

決議:一、二、三、四、五節皆可安排考程,由教學組依實際需要情況安排。

執行結果報告:97學年第第二次期中考開始實施。


提案三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臺北市立士林高商學科競試辦法修訂,詳如附件,提請討論。

說明:如附件三
決議:照案通過。
執行結果報告:擬於98學年開始實施。


三、教務工作報告

教學組報告:
98年暑期輔導排課檢討:

(1)單科師資不宜過於集中,每位教師以4班為上限,單科4班師應設限。

(2)兼職行政教師上暑輔應以2班為限。

(3)依現行暑輔排課方式應考慮80節為限,分區劃排課比較可行。

(4)下學年暑期課業輔導課程安排建議以每周20節周課表排課,教師有需要再行調課。

2.無論開學或最後一天,經學務處等安排的清潔環境,畢業典禮預演等重要活動,都請該節上課教師依表列隨班督導。

自即日起,若經巡堂人員發現教師未到課未請假的情況,將簽請議處。
3部份老師未盡準時到教室並善盡上課的責任,為本校教師效能提升當務之急。教務處面對家長和社會與論的壓力,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合理要求教師,也是維護本校教學團隊聲譽的應有作為。

4.下學年已有8位老師提出公假進修申請。

    1. 提案討論:

    提案一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臺北市立士林高商考試規則、監考須知修訂案(附件一、二),請 討論。

    說明:由於科技進步,手機使用普遍,本校應修訂考試規則、監考須知

    決議:修訂後通過,送期末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提案二 提案單位:教學組

    案由:臺北市立士林高商排課原則(附件三),請 討論。

    說明:上一次會議中,由教師會李瓊雲提出要求,由教學組提本次提案討論。

    決議:原草案修訂後,擬於98學年開始實施。


      1. 臨時動議:

      六、散會:

      附件一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學生考試規則

      98.06.25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 凡本校學生參加校內各項考試,均依本規則辦理。

      2. 學生應依各節考試規定時間準時到場,並依「考場座位表」指定位置入坐。凡考試該節未進入考場逾時15分鐘者,該節不得進場參加考試;當節考試30分鐘後始可繳卷離場。

      3. 學生參加各項考試,均應穿著校服並攜帶學生證應試(未帶者,須事先向教務處註冊組申請補發臨時證明)。並將學生證放置桌面左上角,以備監考教師查核身份。

      4. 學生應將桌子移動為抽屜向前,桌上除擺放學生證、應考之必須文具外,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其他物品整齊擺放於教室前、後;各項文具均應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5. 除出題教師授權可以使用外,電子字典、計算機、行動電話等電子器材皆不得攜入考場。

      6. 學生應依規定將考卷及答案卡所列年級、科別、班級、座號、姓名等項詳細填寫或畫記。

      7. 考試結束前繳卷者,應迅速離開教室,並保持安靜,以免影其他同學應考權益。

      8. 學生應試違反考試規則,凡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視同考試舞弊,記大過1次,該科試卷以0分計算。

        1. 請人代考者。

        2. 冒名頂替代考者(若為外校學生,通知原就讀學校懲處;若為社會人士則報警處理)。

        3. 答案卷攜離考場者。

        4. 使用電子通訊器材傳送或接收簡訊作弊者。

        5. 窺視他人試卷者。

        6. 暴露自己試卷讓他人窺視者。

        7. 擾亂試場秩序情節重大者。

        8. 其他有作弊事實者。

      9. 學生應試違反考試規則,凡下列情事之一者,依本校「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視同試場違規情節輕微者,記小過1次,並扣該科試卷40分。

        1. 未將非應考必須文具放置教室前、後者。

        2. 桌子未移動為抽屜向前者。

        3. 未依「考場座位表」就座或不遵從監考教師指示調整座位者。

        4. 提前交卷後無故未離開教室,經監考教師勸離無效者。

        5. 交頭接耳,任意交談或使用肢體語言溝通者。

        6. 手機未放置教室前、後、未關機或發出聲響者。

        7. 不服監考教師指示者。

        8. 其他違反考試規則者。

      10. 未帶學生證且未辦臨時應考證明者,記警告1 次。

      11. 本考試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附件二

      臺北市立士林高級商業職業學校教師監考須知

      98.06.25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1. 監考教師每節監考應於預備鈴響前親自領取試卷,並於上課鐘響前到達教室。

      2. 除公假派代外,因故未能到校監考者,請於考前一天請假並自行商請代理教師監考。

      3. 第一節監考教師請於預備鐘響前將座位表交給副班長抄在黑板上,並檢查學生是否依座位表就坐。

      4. 監考教師應於考試前宣讀注意以下事項:

      1. 請將手機關機並放入書包中。

      2. 非應考必須文具,請放置教室前、後。

      3. 請將學生證(或應考證明) 置於桌子左上角。

      4. 考試30分鐘後始可繳卷離場。



      1. 請依學生考試規則逐一核對學生證,檢查或抽查學生應考座位、桌面及考試用具等,必要時,可調整學生座位。

      2. 請將到考人數、缺席及違規學生(如作弊、未帶學生證等)座號姓名及事實登記於試卷袋封面之相關欄位及單張之「違反考場規則登記表」內。

      3. 遲到逾15分鐘之學生依規定不准進場參加考試。

      4. 學生考試時間未達30分鐘不得交卷。

      5. 禁止學生逗留考場或喧嘩、吵鬧。

      6. 監考時不得處理監考以外之事務並應不定時走動,以積極維護考試公平性。

      7. 依當節監考科目要求,確實收回試卷、答案卡()等,核對應考、缺考與繳交份數是否一致後,再行裝回試卷袋內並簽名,親自送回教務處。

      8. 若因未確實盡到監考職責,(如閱卷、看書、計算成績、處理私務及漏交學生答案卷或放任學生提早離場等),情節重大以致影響學生權益者,依規定提教師考績會處理。

      9. 本考試規則經教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附件三

      臺北市立士林高商排課原則


      98.06.25 97學年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1. 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權,兼顧教師教學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2. 下列情形得列入教師不排課時段:

      1. 教官第一、第五節及周四上午莒光日不排課。

      2. 輔導室團輔時間。

      3. 依教育局來文指定安排共同科研時段。

      4. 核准公假進修兩次半日不排課。

      1. 教學組除下列特殊因素外,以排課系統排定課表:

        1. 任課特教班課程者。

        2. 教師於資源班或同時段大班任課者。

        3. 高三體育課。

        4. 兼課教師或跨日、夜教學教師任課者。

        5. 電腦或其他專業教室課程以電腦排課有實際困難者。

        6. 特殊需求簽請校長核准者。

      2. 課程連堂與否以各科科主任、召集人之配課資料為依據。

      3. 除兼任行政教師(各處室主任、組長)、零鐘點教學及首長批准之課務
        外,所有教師原則不應一天沒有課務。

      4. 教師任課以一天內不超過5節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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