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04
,离现在 5
年 78
天,建議確認內容是否仍然適用。校 歌
校史簡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私立衛理女中學生重修及自學輔導實施辦法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衛理女中考試規則補充說明及違規處理實施要點
衛理女中榮譽考試實施要點
衛理女中學籍相關證件申請辦法
衛理女中學生選課(組)說明
衛理女中圖書館閱覽及借書規則
衛理女中實驗室管理及使用規則
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 高中部 )
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國中部)
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臺北市私立衛理女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衛理女中榮譽制度暨獎助學金辦法
衛理女中畢業生獎項分配及評審作業要點
衛理愛心助學貸款辦法
衛理女中學生服務學習教育實施要點
衛理女中秩序競賽實施辦法
衛理女中整潔競賽實施辦法
衛理女中生活教育細則
衛理女中學生宿舍生活管理要點
衛理女中學生宿舍生活細則
衛理女中服裝儀容規定
服裝儀容與生活常規輔導管教委員會設置要點
衛理女中學生請假要點
臺北市私立衛理女中學生使用行動電話辦法
衛理女中學生攜帶食品規定
衛理女中作息時間一覽
衛理女中早、晚自習規則
衛理女中高一、七年級晚自習規則
衛理女中高一、高二夜讀活動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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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衛理女中學生手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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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衛理女中愛校服務改過銷過辦法
臺北市衛理女子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衛理女中社團幹部選罷實施要點
衛理女中學生社團課外活動管理辦法
衛理女中高中社團評鑑實施要點
衛理女中班聯會組織章程
衛理女中體育器材借用與管理辦法
健康中心規約
衛理女中榮譽學姊制度實施要點
衛理女中學生週三返家申請要點
衛理女中高三、九年級學生週日返校實施要點
衛理女中遠道生申請要點
衛理女中學生申請練琴及琴房服務辦法
輔導室工作細則
基督教教育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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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史簡介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19 世紀,基督教教會在我國大陸,先後創辦若干學校,
對於我國之教育發展頗具貢獻,迨大陸淪陷,教會學校備受
摧殘,教會事業,陷於中斷。嗣以美國衛理公會來臺設教會,
在臺衛理公會教友,及在臺與海外前中國大陸之衛理公會女
子學校校友等,發起建校計畫,蒙 蔣宋美齡女士鼎力贊助
及剴切指示,於民國
49 年籌組董事會,募集建校土地基金,
並得美國衛理公會之婦女及宣教二部捐贈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用,始厎於成。
本校位於臺北市士林區外雙溪,交通便利,毗鄰故宮
博物院,與東吳大學遙對。校園佔地約壹萬參仟餘坪,環
山面水,景色清幽,校舍堅固美觀,設備充實完善,堪稱
文化聖地。
自民國
50 年秋,招收初中一年級。53 年夏,第一屆初
中畢業,參加臺北市高級中學聯合招生考試,成績斐然。為
貫徹本校成為一所完全女子中學,以培育學生完美之人格,
經呈奉臺灣省教育廳核准,於
53 年秋,招收高中一年級。
56 年第一屆高中畢業,參加大專聯合招生考試,全部錄取。
各生進入大學後,亦多有良好表現。自
62 學年度始,本校
高、初中每年級各增為
3 班,共 18 班。自 73 學年度開始,
高中逐年增加一班,現全校共有
33 班,高中每年級 5 班,
國中每年級
6 班,學生總數 1300 人左右。本校教職員均富
專業精神,並各教其所學。
本校以「明德衛理」為校訓,並以「自愛愛人、樸實進
取」為行為目標。辦學原則,著重生活教育,故學生全體住
校,務使五育均衡發展,以健全身心,實施愛的教育,以尊
重其人格,並極力推展倫理、民主及科學的精神。又有基督
教教育活動,休養靈性,高尚情操,兼使學生得到服務公眾
的機會與經驗。
第一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
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生核心素養,促進
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四條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
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方式,並於日常及
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
由學校定之。
前項多元評量,得採筆試、作業、口試、表演、實作、實驗、
見習、參觀、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自
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五條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
課程綱要)之規定。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一節或總修習節數
達十八節,為一學分。
第六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
科目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
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
採計及登錄,由學校定之。
108 年 6 月 18 日臺教授國部字 1080057314B 號令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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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
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總學分數。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
平均成績平均之。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
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
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
該學年各學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
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
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
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
入第一位數。
第八條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
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
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
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
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
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
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
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
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
理。
第九條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
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
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
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
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
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
之必要性說明。
第十條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
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
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
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
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
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
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
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
分數登錄。
第十一條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
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
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
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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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
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
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
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
節,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
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
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
條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其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
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未達及格基準者,
不授予學分。
前項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者,依所定之及
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
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第十三條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
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
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四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
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
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
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
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
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
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
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
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
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第十五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
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教學及補救教學之
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
方式,由學校定之。
第十六條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
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
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
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
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
後,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
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
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
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
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第十七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
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
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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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
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
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
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
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
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
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
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
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十九條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並
得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課程;其課程得採數
位遠距教學。
第二十條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
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於備查之學校課程計畫標註授予
學分者,授予彈性學習時間學分: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無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但不納入第七
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平均成績計算。
第二十一條
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
第。
德行評量項目如下:
一、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二、服務學習。
三、獎懲紀錄。
四、出缺席紀錄。
五、具體建議。
第二十二條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
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
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
後,作為學生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校依
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定定之。
第二十三條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
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
定,由學校定之。
第二十四條
學生請假別,分為公假、事假、病假、婚假、產前假、娩假、
陪產假、流產假、育嬰假、生理假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
學校定之。
學生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核准給假者,為曠課。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
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
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
相關會議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
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六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
曠課累積達四十二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後,應依法
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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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
108 年 6 月 18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57314B 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條文訂定。
二、計算各學科學期成績結算遇有小數時,均以四捨五入取
整數計算。計算學期學業總平均時,均以四捨五入取到
小數點後一位。
三、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包括下列二類:
(一)學習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
(二)德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綜合評量,不評定分
數及等第;其項目如下:
1.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與校內外特殊表現:考量學
生之待人誠信、整潔習慣、禮節、班級服務、
社團活動、參與校內外競賽情形及對學校聲譽
之影響等。
2. 服務學習:考量學生尊重生命價值、規劃生涯
發展、提升生活素養、體驗社區實際需求,具
備公民意識及責任感等。
3. 獎懲紀錄。
4. 出缺席紀錄。
5. 具體建議。
四、學業成績評量佔分比例:
(一)各科目學業成績:
1. 每學期辦理三次定期評量之科目:日常評量佔
百分之三十、期中評量佔百分之四十、期末評
量佔百分之三十。
2. 每學期辦理兩次定期評量之科目:日常評量佔
百分之四十、定期評量佔百分之六十。
108.8.29 日校務會議提案修訂
第二十七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 一 ) 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 二 )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二、 修 業 期 滿, 修 畢 課 程 綱 要 所 定 應 修 課 程, 且 取 得
一百二十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
業證明書。
學生修畢實用技能學程分段課程,成績及格者,得向學校申
請發給分段課程修業證明書。
第二十八條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
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校從寬就變更前後
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學分抵免及核計。
第二十九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
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應依個人資料保
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學校依本辦法規定,自行訂定之學生學習評量補充規定,應
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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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另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成績不及格者,不予
補考。
(二)辦理補考時間由教務處另行通知。
(三)除事先請假獲准外,學生應按規定日程參加補
考,不得要求另行補考。
七、各科目學年成績,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成績平均計
算。學年成績及格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
分。學期成績不及格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八、專班重修、自學輔導辦理原則如下:
(一)重修、自學應利用暑假、學期中課後時間或週休
假日上課。
(二)重修、自學每學年開課一次,學校除有特殊狀況
外,不另辦自學輔導。
(三)專班重修上課節數以該重修科目學期學分數計
算,每學分上課不得少於六節課。
(四)自學輔導可集中實施或個別實施,由教師依學
生個別差異指定教材,定期檢核進度與成效,
每學分不得少於三節課。
(五)重修期間學生缺課達該科目重修教學時數三分之
一者,不予成績評量。
(六)專班重修暨自學輔導學分費由學生負擔,學分費依
臺北巿教育局規定收費,相關事宜由學校安排。
九、補考、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評量及格者依學生學習
評量辦法第八條及格基準規定之及格分數登錄;補考、
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評量不及格者,以原學期成
績、補考成績、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擇優登錄為該
學科學期成績;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成績評量不及格
者,該學科學年平均以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後成績與補
考後學年平均成績擇優登錄;升學用之成績統計仍以原
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3. 每學期辦理一次定期評量之科目:日常評量佔
百分之六十、定期評量佔百分之四十。
4. 無定期評量之科目:日常評量佔百分之百。
(二)藝能科目學期成績:
1. 技能佔百分之四十。
2. 認知佔百分之三十。
3. 情意佔百分之三十。
(三)體育學業學期成績:
1. 運動技能佔百分之六十。
2. 運動精神與學習態度佔百分之二十五。
3. 體育知識佔百分之十五。
五、學生於定期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
之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
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成績評量方式、成
績採計及登錄
如下:
(一)請公假、病假、喪假、產前假、娩假、育嬰假、
流產假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
請事假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
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三)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考試,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定期評量請假經學校准假者,參加補行考試辦理
方式:
1. 銷假日未超過定期評量結束三個上班日者,應於
銷假日當天向教務處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
行考試。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以零
分計算,且不得要求再次補行考試。
2. 銷假日超過定期評量結束後三個上班日者,該次
定期評量成績不併入學期成績計算,學期成績計
算由任課教師調配日常評量及其他次定期評量佔
分比例。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呈現。
六、補考相關:
(一)學科成績不及格之補考,每學期以辦理乙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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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生各學年度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
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由學校輔導
其減修或補修學分;其減修、補修之相關規定如下:
(一)學生減修、補修之學分數,每學期不得超過該學
期開設學分數的三分之一。
(二)減修學分之科目應以選修科目為原則。
(三)經學校輔導減修學分之學生,得由學校安排進行
補救教學或指定適當場地進行自主學習,其出、
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四)補修學分科目之學科成績評量比照一般成績評量
規定辦理。
十一、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學生因重
讀而申請免修時,由學校安排適當場所進行自主學
習,並將其出缺席狀況列入學期德行評量。
十二、新生及轉學生其學分之審查、甄試及學分抵免規定
如下:
(一)學校視需要成立甄審小組,由教務處聘請校內相
關行政人員及教師組成。
(二)通過本校甄審小組之甄試或審查,及格科目授予
學分,得列抵免修。該科目成績,按原成績或甄
試實得分數登錄。
(三)不及格科目依照規定進行重修。
十三、獎懲換算基準為大功一次等於小功三次等於嘉獎九
次;大過一次等於小過三次等於警告九次;記滿三
大過等於留校察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
相抵及銷過之細則,見本校相關規定。
十四、延修學生應於新學期開學時先行辦理註冊手續,其上
課、收費暨生活管理等規定,由相關處室訂定之。
十五、德行評量以學期單位由導師依第三條第二款各目規
定,參考各科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之意見,依行
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作為學生輔導
及其他適性教育安置之依據。
重、補修學生德行成績之評量併入新學期德行評量
之。高三第二學期結束後之重、補修及延修學生德行
評量不列入成績評量,但遇有違反重大校規者,應立
即召開學生事務會議審議是否繼續重、補修課程。
十六、學生成績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1.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至少修畢
一百五十個學分成績及格,其中部訂必修及校
訂必修至少一百零二學分且成績及格,選修至
少四十學分且成績及格。
2. 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
過者。
(二)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二十
個畢業應修學分數,而未符合前款規定者,發給修
業證明書。修業證明書一經核發,學生不得要求返
校重修、補修、延修或改發畢業證書。未符合核發
修業證明書條件之學生,由學校核發成績單。
十七、本補充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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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教育部頒定之「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私立
衛理女子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補充規定」及「臺
北市公私立高級中學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
二、實施對象:
學生學年平均成績不及格者;但單一學期成績及格者,
得申請免修該學期之重修課程。
三、實施時間:
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均於暑假期間辦理。專班重修每學
分上
6 節課;自學輔導每學分面授 3 節課。
四、實施方式:
( 一 ) 教務處公告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生名單,預告
專班重修時間。
( 二 ) 學生依規定於申請期限內登記參加班別,並辦理
繳費;教務處再依學生完成報名繳費之名單統計
人數,公告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開課班別、上課
或面授時間、地點,開始上課。
( 三 ) 週知自學輔導各科老師安排學生自學進度及提供
補充教材擲交教務處上網公告。
( 四 ) 各科報名人數達 15 人之科目開設重修專班,未
達
15 人時實施自學輔導,已開設專班重修之科
目,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五、成績評量
( 一 ) 參加專班重修及自學輔導學生均應於上課或面授
結束前,最後ㄧ節課參加期末評量;考查範圍為
該科全學年教學內容。
( 二 ) 專班重修學生成績考查依下列方式處理:
1. 上課出勤占 15%,每缺課 1 節扣 1 分。
私立衛理女中學生重修及自學輔導實施辦法
108 年 2 月 11 日修訂
2. 平時考核學習態度占 25%。
3. 期末評量考試占 60%。
( 三 ) 自學輔導學生成績考查依下列方式處理:
1. 面授出勤占 30%,每缺課 1 節扣 3 分。
2. 平時考核學習態度占 10%。
3. 期末評量考試占 60%。
( 四 ) 專班重修或自學輔導學生成績及格者,該學科學
年成績以六十分登記,上下學期均授予學分。不
及格者則以原學年成績、補考成績、重修或自學
輔導成績擇優登記。但升學用之學科成績則以原
學期成績登錄計算。
六、收費標準:
( 一 ) 專班重修,每學分上課 6 小時,每生每學分收費
240 元;自學輔導,每學分面授 3 小時,每生每
學分收費
240 元。
( 二 ) 家境清寒持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減免。
七、出勤管理:
重修期間學生缺課時數達該科目重修教學總時數三分之
一者,不予成績考查。
八、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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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6 月 28 日修正發布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第一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 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 ) 學生成績評
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
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
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
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
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
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第三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
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
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 一 ) 範圍 : 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
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 二 ) 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
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
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
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
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四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
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五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
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
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
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
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
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
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
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
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
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
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六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
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
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
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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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
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
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
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
為之。
第七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
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
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
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第八條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
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
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
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
數之比率計算。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九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
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
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
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
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
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
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
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
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
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
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十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
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
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
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
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
動之參考。
第十一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
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
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
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
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
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
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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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
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
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
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
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
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
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
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
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
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第十三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
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
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
育部會同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辦理國中教育會考 ( 以下簡
稱教育會考
);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
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英語、數學、社會
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
為一級分至六級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
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
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
試務工作;各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應協助辦理全國
試務工作。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委由考區所在地之
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
全國試務會之規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
法人
( 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 ) 辦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
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與會計制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
( 市 ) 政府核准者外,
應參加教育會考。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
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使用。但
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
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
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
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二、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
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
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委託
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組卷、閱卷、計分、
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
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
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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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國 民 中 小 學 學 生 各 項 成 績 評 量 相 關 表 冊, 由 直 轄 市、 縣
(市)政府定之。
第十六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
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
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
量成績計算;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
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十七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
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自
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十八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國民小學及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五條和第十一條第二項規
定及臺北市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資源班運作原則第五
條訂定之。
二、國民中學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成績評量原則依國民小
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以下簡稱成績評量準
則)第四條規定辦理。其中形成性評量,指教師教學過
程中,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所進行之評量;總結性評量,
指教師於教學活動結束後,為了解學生學習成就所進行
之評量;診斷性評量,指診斷學生學習、情緒或人際關
係困難,作為個別輔導與補救教學依據所進行之評量;
安置性評量,指依據學生之學習表現與需求,評估特殊
性向能力,提供適切安置所進行之評量。
三、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
分別評量。領域學習課程評量依各學習領域辦理,分為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
健康與體育等八領域。
四、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並依下
列各款規定辦理
( 一 ) 定期評量成績與平時評量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
四十及百分之六十。
( 二 ) 定期評量,每學期至多三次;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
組擬定評量方式、實施日期及送教務處彙辦,並經
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期初公布。平
時評量之次數及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
( 三 ) 學校教師應共同參與擬定與修正各項定期評量與平
時評量之實施原則。定期評量應由各學習領域教師
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
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
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
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 四 ) 平時評量之實施,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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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評量方式辦理,
紙筆測驗應符合最小化原則。
2. 應利用課堂時間實施,個別狀況之補行評量則例
外。提早到校之學生,
學校應輔導學生自主學
習,不得強制抄寫、寫練習卷或實施考試。
( 五 ) 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
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
和再以每週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依評量方法
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五、彈性學習課程
( 含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 評量應以平時評量
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其評量方法之性質
得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六、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依行為事實記錄,並
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七、學校辦理學生定期評量時,對於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
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完成。無故缺考
者,不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成績
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則。
前項修正自一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適用全年級學生。
八、學生成績評量紀錄,學校應分別於實施定期評量及學期
結束後,以書面通知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
九、學校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審查第三點之評量
紀錄,並研議及審查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事宜。學生成
績評量輔導小組由教務主任召集,置委員五人至十七人,
由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
( 會 ) 代表、家長會代表及特
教家長代表組成。其設置要點應經由校務會議通過。
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應於每學期針對各領域學習課程
及彈性學習課程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名單召開會議,視需
要邀請原任課教師、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及學生家長出席
會議,共同研擬學習輔導與補救措施。各領域學習課程
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輔導與補救措施得包含過程性之
適性輔導、參加相關補救教學,或依需要建立補行評量
機制。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紀錄,經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評定
為需輔導者,學校應進行專案輔導。
十、學生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學校應發給畢業證書
( 一 )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
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且經獎懲抵銷後,未
滿三大過。
( 二 ) 八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
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一、學生修業期滿,成績不符規定者,學校應發給修業證
明書。
十二、身心障礙學生安置資源班其在學習領域學習課程及其
成績評量方式如下
(一)平時評量
資源班平時評量結果,作為學生原班該科平時成
績,外加課程與原課程之平時成績依授課節數平
均計算為原則。
(二)定期評量
定期評量方式應於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決議,如
未採用原班試卷,其成績由資源班教師評量並核
給資源班成績證明,其原班成績應透過學校特殊
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後辦理。
學生有評量調整需求者,需先於個別化教育計畫
中完成評量調整之擬定,並送學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審議通過。
十三、參加技藝教育課程之學生其領域學期成績按抽離式技
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
之比率計算。
十四、學生英文成績證明書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 一 )A:八十分以上
( 二 )B:七十至七十九分
( 三 )C:六十至六十九分
( 四 )D:零至五十九分
有關加權學業平均
GPA 計算公式 ( 取至小數點後第 2
位
) 定義如下:
GPA=[加總(單科學期成績積點 X 學習節數)]/總節數。
十五、本補充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
用,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之學生依原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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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考試規則補充說明及違規處理實施要點
壹、依據:
本要點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
4 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5 條、「衛
理女中考試規則」訂定之。
貳、目的:
為維護考試公平及試場秩序,使學生與試務人員有明確
之遵循規準而制定本要點。
參、考試規則補充說明:
一、定期考查、學期補考、學力競試、複習考試或編有
考試座位之考試,必須按照規定入座,不得私自調
換座位。
二、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未入場者不准進場,考試開始
30 分鐘內不得出場。
三、應試時不可打開課桌抽屜,桌面僅能放置考試必用
文具。
四、非應試用品應於考試開始前放置在試場前後方。
五、所有電子產品須關閉響鈴功能,放置教室前後方。
六、應試時不准講話交談,不可有左顧右盼、望前窺後
等行為。
七、應試時不可夾帶或傳遞小抄紙條、課本或筆記等。
八、
應試時答案卡 ( 卷 )、試題卷 ( 本 ) 應放在桌子中央,
不可故意偏放或擺放在讓別人容易看見的位置。
九、交 卷 時 不 得 窺 看 別 人 作 答, 交 卷 後 應 立 即 離 開
試 場, 且 考 試 結 束 前 不 得 再 入 場, 未 交 卷 者 不
得離場。
十、交卷後不可在試場內、外高聲講話或談論考試內容
及答案。
104 年 9 月 1 日修訂
十一、考試中若有緊急情況,需向監考老師報告,經許
可後始可離開試場。
十二、不得故意污損答案卡
( 卷 )、損壞試題卷 ( 本 )。
十三、任何考試若需請假依學校規定辦理。
肆、考試違規處理:
一、第一類:嚴重舞弊行為
( 一 ) 由他人頂替代考者。
( 二 ) 脅迫其他學生協助舞弊者。
以上違規行為處理方式:取消該生參加該次考試資格。
二、第二類:一般舞弊或嚴重違規行為
( 一 ) 交換座位應試者。
( 二 ) 於考試正式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強行入
場者;考試正式開始後
30 分鐘內經糾正仍
強行出場者。
( 三 ) 於考試說明時段內,翻開試題本作答,或考
試結束後逾時作答,不服糾正者。
( 四 ) 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或影響他人作答者。
( 五 ) 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在
文具、衣物或肢體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者。
( 六 ) 在試場內談話、左顧右盼,抄襲、傳遞或交
換答案卡
( 卷 )、試題卷 ( 本 ) 作答者。
( 七 ) 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
制止後仍再犯者。
( 八 ) 在答案卡 ( 卷 ) 作答案以外之任何標記,故
意污損答案卡
( 卷 ) 者。
( 九 ) 攜出答案卡 ( 卷 )、交答案卡 ( 卷 ) 後修改答
案者。
( 十 ) 使用電子產品者。
以上違規行為處理方式:該生該科不予計分。
三、第三類:一般違規行為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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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提早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逾時作答,經
制止後停止者。
( 三 ) 不得在桌上、桌椅下方、座位旁或隨身放置
非考試必須用品,如:水杯
( 瓶 )、教科書、
參考書、筆記、計算紙、電子產品等,無論
是否發出聲響,經監考老師發現者。
( 四 ) 若攜帶內含計時功能之物品,雖已放置於試
場前後方,於考試時間內發出鬧鈴響聲者。
( 請注意:大考時僅能攜帶手錶為計時工具。)
( 五 ) 考生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違規攜帶
量角器或附量角器功能之文具者。
( 該次考
試規定可攜帶時除外。
)
( 六 ) 考生發現試題 ( 卷 ) 本錯誤、缺漏、污損或
印刷不清時,應舉手請監考老師處理,但不
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
( 卡 )、試題 ( 卷 )
本或文具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考老師再行撿
拾,違反規定者。
( 七 ) 除模擬考外,答案卡 ( 卷 ) 未依規定填寫班
級、座號、姓名者。
( 八 ) 答案卡應保持清潔,不得在答案卷 ( 卡 ) 上
計算、塗鴉或在圓圈以外任何地方做記號。
答案需用黑色
2B 鉛筆畫記,畫記要清晰均
勻,修正時須用橡皮擦將原畫記擦拭乾淨,
不得使用修正液(帶),答案卡邊緣之黑色
條紋及黑點,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卡片亦
不得折疊。
如有畫記不明顯或破損、污損情
事,致機器無法辨認,無法計分者。
( 九 ) 非選擇題或寫作測驗作答時,不得要求增加答
案卷作答或在答案卷上塗鴉,可利用題本中空
白部分計算或擬草稿,書寫內容不得超出答案
卷格線外框,且務必使用黑色或藍色墨水的
筆,不得使用鉛筆。更正時,可以使用修正液
(帶)。
如有超出格線外框、書寫不清或污損
等情事,無法清晰呈現作答結果者。
( 十 )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需暫時離座者,
需經監考老師同意始准離座,於考試開始
15
分鐘內經治療或處理後,仍可繼續考試,考
試開始
15 分鐘後需先交卷才能離座,均不
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 十一 ) 應考時不得飲食,若因生病等特殊原因,
迫切需要在考試時飲水或服用藥物,需於
考前持相關證明經教務處同意,在監考老
師協助下飲用或服用,未經申請同意飲水
或服用藥物者。
( 十二 ) 考生於考試鈴聲響時,應即停止作答,雙
手離開桌面,經制止仍繼續作答者。
以上違規行為處理方式:扣該生該科 5 分,視情節加重
扣分或不予計分。
伍、其他:
一、若有本實施要點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
之事項,應提各科會議討論。
二、凡涉及各項舞弊或違規行為者,除依處理方式計分
外,並依本校獎懲辦法辦理。
陸、本實施要點經校長核准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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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榮譽考試實施要點
一、為培養學生誠實風氣與自治精神,特實施榮譽考試制度。
二、參加對象:八年級、九年級、高二、高三班級,七年級、
高一班級於第一學期第三次段考始得申請榮譽考。
三、各班經全體學生同意,即可於其中考試或期末考試時申
請實施榮譽考試。
四、欲參加榮譽考試之班級,應在考試前領取申請書,於規
定時間內由導師簽章,送回教務處。
五、經教務處與學務處核對該班所有學生均已無考試違規紀
錄後,核准該班參加榮譽考試,並頒發榮譽考獎牌。
六、考試前應將教室課桌椅分開不得併桌。
七、考試時,應先迅速檢查試卷,如有印刷不明等情事,應
於考卷發下後五分鐘內提出。
八、試卷若無問題,監考老師可於考試開始五分鐘後離開教
室,考試時間內請再回教室巡視二次。
九、考試時,如遇重大事故發生,班長應立即向監考老師或
教務處報告處理。
十、下課時,由監考老師收齊試卷送交教務處。如全班學生
均提前考完,則由班長點收,親交監考老師。
十一、凡參加榮譽考試達兩次(含兩次)以上且無違規之班
級(上下學期合併計算),全體學生給予認證,以示
鼓勵。
十二、如有舞弊情形發生,違規學生該科考試成績以零分計
算,依校規加重處分,且取消班級該學年度參加榮譽
考試之資格。
十三、本實施要點經校長核准後實施。
衛理女中學籍相關證件申請辦法
申請項目
攜帶文件
申請程序
作業時間
(不含假日)
成績
證明書
1. 自行影印之學期成
績單影本及正本。 1.
註冊組審核後蓋章。
當日
1. 申請表。
2. 每份二十元。
( 在校生免費 )
1. 填寫申請表。
2. 至總務處繳費。
3. 至教務處領取證明書。
當日
( 需登打者
兩日
)
數位
學生證
補發
1. 申請表。
2. 費用(依該年度教育
局招標金額)。
1. 填寫補辦數位學生證申請表。
2. 至總務處繳費。
3. 申請表及繳費收據繳回註冊組。
4. 依通知至教務處領取新卡。
三週
轉 學
1. 家長簽章之申請書。
2. 兩吋照片乙張。( 國
中
)
3. 數位學生證。
1. 填寫轉學申請表。(若無監
護人陪同辦理,需另交家長
同意書。)
2. 會簽各處室並繳還相關證件。
3. 至註冊組領取轉學證明書。
當日
高中休學
1. 家長簽章之申請書。
1. 填寫休學申請表。
2. 會簽各處室。
3. 至教務處領取休學證明書。
--
高中復學
1. 家長簽章之申請書。 1.
填寫復學申請表。
2. 會簽各處室。
--
畢業
證明書
1. 申請表。
2. 費用五十元。
3. 兩吋照片兩張。
1. 填寫畢業證明書申請表。
2. 至總務處繳費。
3. 將繳費收據繳回註冊組。
4. 至教務處領取證明書。
三日
英文
在學證明
1. 申請表。
2. 費用五十元。
3. 照片依需要繳交。
1. 填寫英文證件申請表。( 英文名
字需與護照相同、學號、入學
年度、
畢業年度。)
2. 至總務處繳費。
3. 將申請表及繳費收據繳回註冊組。
4. 至教務處領取成績單或證書。
英文
畢業證書
1. 申請表。
2. 費用一百元。
3. 照片乙張。
英文
推薦信
1. 申請表。
2. 第一份三百元,複本每份一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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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學生選課(組)說明
一、必選修科目暨應修學分數
應修習總學分
180 學分
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
150 學分成績及格
其中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
同時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且成績及格
部定必修
授課年段與學分配置
第一學年
第二學年
第三學年
名稱
學分
一
二
一
二
一
二
語文
國語文
20
16
4
英語文
18
16
2
數學
數學
16
8
8( 分類課程 )
社會
歷史
18
6
地理
6
公民與社會
6
自然科學
物理
12
2-4
化學
2-4
生物
2-4
地球科學
2-4
藝術
音樂
10
2-6
美術
2-6
藝術生活
2-6
綜合活動
生命教育
4
1
生涯規劃
1
家政
2
科技
生活科技
4
2
資訊科技
2
健康與
體育
健康與護理
14
2
體育
12
全民國防教育
2
2
校訂必修
4
ˇ
ˇ
多元選修
6
ˇ
ˇ
部訂加深加廣選修
ˇ
ˇ
ˇ
ˇ
團體活動
ˇ
ˇ
ˇ
彈性學習
ˇ
ˇ
ˇ
小計
128
2
2
6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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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二、選課
( 組 ) 原則
(一)學生務必依照自己的能力、性向、興趣、專長、
志向等選擇必選修暨輔導學科,與家長及有關師
長磋商,並參酌本校輔導室之個人心理、性向等
分析。
(二)選讀自然學群雖無名額之限制,但請學生審慎考
量自己的興趣與能力。更改學群(轉組)之辦法
屆時另參見教務處之公告。
三、選課
( 組 ) 流程
四、選課
( 組 ) 時程
程序
時 間
辦 理 流 程
一
五月第一週
請家長與學生慎重考慮,並填寫「選課調查表」。
二
五月第二週
請副班長收齊「選課調查表」後,陳交導師及輔導室
簽註意見,必要時協助學生、家長了解測驗結果,並
將調查表發回學生請家長簽名確認。
三
五月第三週
四
五月第四週
請副班長按座號收齊「選課調查表」後交至教務處統
計整理。
次別
說 明
一
高一升高二之暑期輔導課結束前一週
二
高二上學期第一次段考前一週
三
高二上學期期末考前一週
四
高二下學期期末考前一週
五
高三上學期第一次段考前一週(限自然組)
* 部定加深加廣學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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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圖書館閱覽及借書規則
一、本館所藏圖書、雜誌、報章、多媒體等專供本校教職員
及學生閱讀參考之用。
二、本館圖書採開架陳列方式,在規定時間內可自由選閱所
需書籍。
三、本館使用時間如下:
(一)開放時間:週一至週四-
8:00 ~ 18:45,週五- 8:
00 ~ 15:50
(二)借還書時間:自每天早上
8:00 起至 18:45, 週五
至
15:50 為止。
段考及期末考前一週暫停借書。
四、進入館內須保持肅靜,不可高聲談笑。除紙、筆和筆記
本外,不得攜帶其他書籍入館。
五、閱畢本館圖書、報紙、雜誌,請放回原處。
六、使用本館書籍,應妥加愛護,不可圈點、摺角、剪裁,
更不得據為己有,發現有裁剪污損等,應照本館估價賠
償。
七、未經辦妥出借手續,不得攜帶本館書籍離開。
八、本校學生憑學生證借書。
九、本校教職員及學生借書冊數及期限分別規定如次:
(一)教師員工至多拾冊,借期四週。
( 教學需求,不 在
此限
)
(二)學生兩冊,借期一週。
(三)寒、暑假期間之借書冊數另行公告。
(四)借書到期得辦理續借
1 次。未辦理續借手續者, 每
逾期一日,每本罰新臺幣二元,並視情形停止其借
書權。
十、所有下列書籍,除特殊情形外,概不借出:
(一)當期雜誌
(二)畫冊
(三)新到圖書尚未編目者
(四)參考書籍如:字典、辭典、百科全書等
十一、借書人欲借書籍已為他人借出時,可臨櫃登記預約。
十二、借書期滿
,如無他人預約可續借兩次 ,否則應即歸
還。
十三、借出書籍如有汙損,借書人須負責賠償或修補。
十四、借出書籍如有遺失,借書人應購買歸還,並付編目加
工暨材料費三十元;如借書人不能或不願親自購買歸
還,得照原書市價之二倍賠償。
十五、借出書籍遺失而無法購得,應照原書價之三倍賠償。
十六、本館遇清查整理或裝釘圖書時,得隨時收回借出書
籍。
十七、多媒體資源、
Ipad、桌遊借閱後一律限在館內使用,
需完成借閱手續後始得利用。
十八、學期結束前一週,無論借書時日到期與否,一律收回,
以清手續。
十九、教職員工離職或學生離校前,一律還清所有書籍,否
則不予辦理離職或離校手續。
二十、資訊檢索區的電腦使用,請配合使用規範:
(一)請依照順序進行登記使用(以個人學生證登記,
請
勿借用他人證件)。
(二)作業電腦的使用以資訊檢索需求與課業學習為主,
可於二日前預約登記使用,勿
使用於其他不適宜用
途(如:遊戲
/ 聊天 / 購物 / 閱讀不合宜資料等行
為)。
(三)尊重他人使用電腦,不影響他人權益(如:共坐
電
腦椅、電腦區逗留、討論喧譁等行為)。
二十一、本規則經圖書委員會審核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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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LEY
WESLEY
衛理女中實驗室管理及使用規則
一、依據:台(
90)環字 90158953 號文。
二、緣由:行政院勞動部,已於民國
103 年將《職業安全
衛生法》全業適用後,各級學校全面被納入管理,為維
護學生在實驗時之「安全與衛生」,特訂於每學期第一
堂實驗課時,加強宣導,並提醒學生上課時務必儆醒小
心,煩請各位同學簽名做為已告知之確據。
三、實驗室管理及使用規則:
1、為維護實驗室之安全及實驗室設備、器具及材料之
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2、實驗室由指導老師、管理老師及學生共同維護,未
經老師許可,不得擅自進入,當有持續性之實驗須
於下課時間繼續進行時,指導老師須在旁指導,以
維護學生安全。
3、進入實驗室應按所編組別、座號入座,保持肅靜,
不得喧嘩、嬉戲,實驗中同組者如必須講話,應儘
量放小聲音,嚴禁與他組同學任意交談。
4、操作實驗時,需盤起頭髮、穿戴防護用具、禁穿拖鞋。
5、在實驗室內應服從老師指導,嚴守管理暨使用要點,
不得擅自離開崗位。
6、實驗中如發生意外,不要驚呼慌亂,應立即按規定
處理,並立刻報告老師。
7、實驗前應先行將實驗教本內容詳細閱讀,並聆聽指
導老師講解內容、所需器具、材料、操作程序、方
法以及注意事項。
8、實驗所需器具、材料應由指導老師指導學生依規定
辦理領(借)用手續,並負責監督,若需領用易燃
品(藥品)或較危險之材料,須依規定填寫領用登
記單,經指導老師簽准後向管理老師領用。
9、學生領用材料以適量適用,用完再領為原則。 若未
用完,應交管理老師收回,不得擅自攜出實驗室。
10、學生所使(領)用之設備、器具,應於實驗前先詳
點數量並檢視器材之堪用性,若有缺損,應立即向
指導老師或管理老師報告更換或補齊。
11、使用電源,應先檢查插座、插頭之安全規格是否堅
固,並慎防觸電及用電過載。
12、儀器使用完畢,應先行歸零後再拔掉插頭,以維護
安全。
13、實驗中之廢物或廢液依分類標準,將廢棄物或溶液
收集於指定容器內,不可任意傾倒。
如玻璃碎片應
投入玻璃回收桶內,並於當日清理,以維護實驗室
整潔。
14、實驗進行時,學生應絕對按照操作步驟、方法進行,
得隨意更改,若遇到異常狀況或意外事故時應立即
停止操作,並迅速報告指導老師處理。
15、實驗完畢後,應將領(借)用設備、器具清理乾淨,
清點數量,並由指導老師檢視後放回原處或歸還管
理老師保管。若有器材損壞,應向指導老師報告並
登記在實驗室紀錄本上。
16、離開實驗室前應打掃清潔,並關閉所有的電(火、
水)源、關妥門窗後,請指導老師檢查方得離開。
17、本管理及使用規則,如有未盡事宜,由老師於實驗
時口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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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 高中部 )
第一條
本規定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1 條規定,教育部「高
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高級中
等學校學習評量辦法,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
法,訂定之。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獎懲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規定
辦理。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應審酌個別學生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重
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
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表現。
第四條
學生獎勵與懲罰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留校察看。
第五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熱心助人,義行可嘉。
二、熱心公益活動,足資示範。
三、金
( 物 ) 不昧,其行可嘉。
四、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
五、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
六、經常內務整潔,足為同學表率。
七、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
105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 年 1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訂
八、主動為公服務。
九、平日生活言行足為同學表率。
十、參與校內重大活動,表現良好。
十一、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參與校內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特優。
二、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表現優異。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優異
增進校譽。
四、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
五、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
六、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七、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國家社會。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
三、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
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
第八條
有前列第七條各款行為之一而情節特殊者,得予特
別獎勵。
第九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警告:
一、言行隨便、不尊重他人,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二、以言語、文字或圖片侵犯他人名譽。
三、拾物拾金據為己有。
四、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五、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六、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
七、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
後仍不知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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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校期間未依規定而攜帶或使用電子產品。(首
次罰勞動服務
2 小時)。
九、在校期間未依規定而攜帶或使用電器產品。
十、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
十一、不遵守學生請假要點,或多次請假、銷假手
續不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十二、未完成請假手續而不參加重大集會或比賽,
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十三、不服從執行公勤學生之勸告,經勸導後仍不
知改正。
十四、欺騙行為情節輕微。
十五、未遵守愛校服務規則,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十六、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
十七、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
十八、蓄意規避團體活動,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十九、經常遲到,屢勸無效。
二十、不遵守宿舍生活規則,情節輕微。
二十一、不遵守食品食用定點規定。(首次罰勞動
服務
2 小時)
二十二、不遵守攜帶食品規定。(首次罰勞動服務
2 小時)
二十三、不按時繳作業,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二十四、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不
知改正。
第十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過:
一、欺騙行為情節嚴重。
二、不從校門進出校區。
三、故意損壞公物、他人物品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
較重。
四、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
五、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
六、攜帶或閱讀有礙身心發展之書刊、影音檔案。
七、未按學生請假要點或未經准假,擅自離校外出。
八、竊盜行為情節輕微。
九、以言語或文字侵害他人名譽,屢勸不聽。
十、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重。
十一、不服從執行公勤學生糾正,言行惡劣。
十二、
冒用他人證件、帳號或文件且深具悔意。
十三、攜帶菸(含電子煙)、酒、檳榔或其他違規
(禁)物品。
十四、在校期間未依規定而使用電子(器)產品,
屢勸不聽,情節嚴重。
十五、未經老師准許而住於他棟宿舍。
十六、於滋事中圍觀助勢。
十七、違反前列第九條各款行為之一,其情節較為
嚴重。
第十一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簽請校長核定,予以記大過處分:
一、欺侮、毆打他人。
二、聚眾滋事。
三、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四、強行借用、搶奪他人財物。
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
六、撕毀學校布告。
七、違反考試規則有舞弊行為。
八、竊盜行為情節嚴重。
九、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書、文件。
十、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十一、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
十二、飲酒、賭博、嚼檳榔、吸菸(含電子煙)。
十三、攜帶違禁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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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無照駕駛。
十五、攜帶、使用或販售違禁物品,足以影響公
共安全。
十六、不假外宿。
十七、請假不實,有意欺騙師長。
十八、違反前列第十條各款事蹟之一,其情節較
為嚴重。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簽請
校長核定,予以留校察看:
一、在校期間,獎懲紀錄相抵後,累計滿
3 大過。
二、復學前為留校察看。
三、違反校規情節嚴重但深知悔過。
四、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
五、吸食或注射違禁品。
第十三條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學務處認為學生
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
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行之。
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
此限。
第十四條
其他適當措施:學生因違反重大校規而超出本規
定以外者,得召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將審議
結果簽請校長特別處理之。
第十五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
資料之責任。
二、嘉獎、小功、警告、小過,填具獎懲建議單
後會知導師,並視獎懲性質會知輔導教師及
相關處室,由學務處核定公佈。
三、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校長
核定後公布。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
懲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為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
( 獎懲通知書 ) 記載
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學生申訴案
件受理期間及受理單位等事項,函知法定代
理人、監護人。
第十六條
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
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
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申訴。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
獎懲紀錄得予相抵,轉學離校時獎懲均消滅。
第十八條
學校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其家長,並
於學期末時,將獎懲紀錄載入學生學期成績通知
書。
第十九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培養奮發向上之精神,改
過銷過處理原則另訂之。
第二十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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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年 8 月 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 年 1 月 13 日校務會議修訂
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國中部)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北市國民中學學生獎懲準則第十六條訂
定之。
第二條
本校國中部學生獎懲,除依有關規定辦理外,悉依
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生行為之獎懲應審酌下列情形,以為獎懲輕
重之標準,必要時得酌予變更獎懲標準。
(一)動機與目的。
(二)態度與手段。
(三)平時之表現。
(四)初犯或累犯。
(五)行為後之表現。
(六)年齡之長幼。
(七)智商之高低。
(八)行為之影響。
(九)家庭之因素。
(十)其他足以影響行為發生之因素。
二、獎懲作用只在鼓勵或糾正學生之行為,培養學
生優良之品德,獎懲之實施應把握下列原則。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符合教育目的。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治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獎勵多於懲罰。
(九)輔導先於懲罰。
(十)公開獎勵、審慎懲罰。
第四條
學生獎勵與懲罰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及其他獎勵。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及特別處置。
第五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嘉獎:
一、
熱心助人,義行可嘉。
二、
熱心公益活動,足資示範。
三、
拾金 ( 物 ) 不昧,其行可嘉。
四、
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
第六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小功:
一、參與校內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特優。
二、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表現優異。
三、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優異
增進校譽。
四、代表學校參加國際性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
五、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
六、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
七、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
第七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大功:
一、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國家社會。
二、代表學校參加對外比賽成績特優。
三、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
五、其他優良行為合於記大功。
第八條
有前列第七條各款行為之一而情節特殊者,得予特
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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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凡學生行為偶犯錯誤情節輕微,未達警告以上之懲
罰,可予以下列措施:
一、勸導改過或口頭訓誡。
二、適當調整或取消參加課程表列以外活動。
三、通知其父母或監護人配合輔導。
四、調整座位。
五、適當增加額外作業或於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
的之公共服務。
六、要求口頭道歉或寫反省自述表。
七、要求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並通知父
母或監護人辦理。
八、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靜坐反省。
十、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超過一堂課,每日累
計不得超過
2 小時。
十一、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
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第十條
學生行為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應予記警告:
一、言行隨便、不尊重他人,經勸導後仍不改正。
二、以言語、文字或圖片侵犯他人名譽。
三、拾物拾金據為己有。
四、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五、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六、亂丟垃圾、破壞環境衛生,情節輕微。
七、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
後仍不知改正。
八、在校期間未依規定而攜帶或使用電子產品,經
勸導後仍不知改正(首次罰勞動服務
2 小時)。
九、在校期間未依規定而攜帶或使用電器產品。
十、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
十一、不遵守學生請假要點,或多次請假、銷假手
續不全,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十二、未完成請假手續而不參加重大集會或比賽,
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十三、不服從執行公勤學生之勸告,經勸導後仍不
知改正。
十四、欺騙行為情節輕微。
十五、未遵守愛校服務規則,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十六、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
十七、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輕微。
十八、蓄意規避團體活動,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十九、經常遲到,屢勸無效。
二十、不遵守宿舍生活規則,情節輕微。
二十一、不遵守食品食用定點規定。(首次罰勞動
服務
2 小時)
二十二、不遵守攜帶食品規定。(首次罰勞動服務
2 小時)
二十三、不按時繳作業,經勸導後仍不知改正。
二十四、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不
知改正。
第十一條
合於下列情節者之一,應予記小過:
一、欺騙行為情節嚴重。
二、不從校門進出校區。
三、故意損壞公物、他人物品或攀折公有花木情
節較重。
四、擾亂團體秩序或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較重。
五、違反考試規則情節輕微。
六、攜帶或閱讀有礙身心發展之書刊、影音檔案。
七、未按學生請假要點或未經准假,擅自離校外出。
八、竊盜行為情節輕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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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以言語或文字侵害他人名譽,屢勸不聽。
十、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較重。
十一、不服從執行公勤學生糾正,言行惡劣。
十二、冒用他人證件、帳號或文件且深具悔意。
十三、
攜帶菸(含電子煙)、酒、檳榔或其他違規
(禁)物品。
十四、在校期間未依規定而使用電子(器)產品,
屢勸不聽,情節嚴重。
十五、未經老師准許而住於他棟宿舍。
十六、於滋事中圍觀助勢。
十七、違反前列第十條各款行為之一,其情節較為
嚴重。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決,
簽請校長核定,予以記大過處分:
一、欺侮、毆打他人。
二、聚眾滋事。
三、侵害他人名譽,情節嚴重。
四、強行借用、搶奪他人財物。
五、有威脅、恐嚇、勒索行為。
六、撕毀學校布告。
七、違反考試規則有舞弊行為。
八、竊盜行為情節嚴重。
九、冒用或偽造文書、印章或塗改文書、文件。
十、出入禁止
18 歲以下進入之場所。
十一、違反性別平等,有具體事實,情節嚴重。
十二、飲酒、賭博、嚼檳榔、吸菸(含電子煙)。
十三、攜帶違禁藥品。
十四、無照駕駛。
十五、攜帶、使用或販售違禁物品,足以影響公共
安全。
十六、不假外宿。
十七、請假不實,有意欺騙師長。
十八、參加或涉及不良幫派組織。
十九、違反前列第十一條各款行為之一,其情節較
為嚴重。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特別處置:
一、在校期間獎懲相抵後滿三大過。
二、參加或組織不良幫派,屢勸不聽。
三、違反政府法令情節重大。
四、集體械鬥或打傷他人情節重大。
五、竊盜行為情節重大。
六、違反應記大過各款或其他不良行為,情節嚴重。
前項特別處置,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決通
過,校長核定後,再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留校察看或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者(每次以
五日為限),管教期間,不以曠課計,輔導
老師及導師應作家庭訪問,繼續予以適當之
輔導。
(二)留校察看期間或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後,如
故態復萌,又犯校規者,應協調其他單位進
行符合教育目的之適當輔導措施。
(三)在校外犯重大刑案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學務處認為學生
違規情節重大,擬採
取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
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
導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後行之。
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
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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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有關學生獎懲,全校教職員工均有提供參考資
料之責任。
二、嘉獎、小功、警告、小過,填具獎懲建議單後
會知導師,並視獎懲性質會知輔導教師及相關
處室,由學務處核定公佈。
三、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經校長核
定後公布。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
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為懲處建議前,應予學生陳述與申辯之機會。
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
( 獎懲通知書 ) 記載懲
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學生申訴案件受
理期間及受理單位等事項,函知法定代理人、
監護人。
第十六條
學生或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
日起二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
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
申訴。
第十七條
學校之獎懲均應隨時列舉事實,通知其家長,
並於學期末時,將獎懲紀錄載入學生學期成績
通知書。
第十八條
為鼓勵學生改過遷善,培養奮發向上之精神,改
過銷過處理原則另訂之。
第十九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
8 條第 2 項。
二、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臺 軍( 二 ) 字 第
1000018469C 號令「維護校園安全實施要點」。
四、 教育部
101 年 8 月 30 日臺軍(二)字第 1010152926B
號函修正「各級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執行計畫」辦
理。
五、教育局
101 年 12 月 27 日北市教軍字第 10144712600
號辦理。
貳、目的:
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
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校全體學生。
肆、執行策略:
一、教育宣導:
(一)利用週、朝會時間加強宣導學生法治、品
德、人權、生命、性別平等、資訊倫理教
育及偏差行為防制、被害預防等議題,培養
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
(二)
結合訓育組辦理之壁報比賽、班會討論主
題與體育組辦理之啦啦隊競賽,融入防治校
園霸凌議題,以加深學生觀念。
二、發現處置:
(一)
依教育局規定辦理校園生活問卷調查,對
反映個案詳查輔導。
(二)
如遭遇糾紛事件,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
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校
中華民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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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霸凌事件處理流程圖如附件
1), 循「發
現」、「處理」、「追蹤」三階段
積極處理。
(三)
與士林分局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
強化警政支援網絡。
三、輔導介入:
(一)
若霸凌事件確立,立即啟動輔導機制,針
對霸凌行為人、被霸凌人及旁觀學生進行
輔導,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單位協助輔導。
(二)
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個案或有傷害結果產
生,視狀況通報警政或社政單位協處並提供
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
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一)
訂定每學期第一週為「友善校園週」,並
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軸的
相關系列活動。
(二)
結合全民國防、公民、輔導與生命教育,
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
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
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
(三)
配合張貼教育部頒防制校園霸凌文宣資料。
(四)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擔任
召集人,成員含括導師代表、學務人員、
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學生代
表;會議召開時,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
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
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
表及學生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工
作之推動與執行。
(五)
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成員,須參加教育
局及教育部舉辦之防制校園霸凌研習活動
或會議,提升防制知能與辨識處理能力。
(六)
配合教育部辦理之各項研習、評鑑、優良
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等活動。
(七)
每學期利用學務會議(教師研習),實施
防制校園霸凌增能課程,強化教育人員防
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處理能力。
(八)
與愛心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
生校外安全。
(九)
建置防制校園霸凌資訊網頁,除提供學校、
學生及家長相關資訊外,並可作為反映申
訴之管道。
二、發現處置:
(一)
本校已設置反霸凌投訴電話(02-28411487
轉
113),提供學生或家長反映校園霸凌
事件。
(二)
每年 4 月辦理乙次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普
測;每年
10 月辦理乙次不記名校園生活問
卷調查普測,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
詳予
輔導,施測統計資料分別於
5 月、11 月之
第一週內免備文送教育局軍訓室彙辦。
(三)
配合教育部辦理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抽
測,
31 班至 60 班學校每年級抽測 2 班。
(四)
設置投訴信箱,並建構校園反霸凌網頁,提
供學生及家長申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
(令),遇有投訴,責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五)
發現疑似霸凌行為,即以乙級事件進行校
安通報,並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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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為校園霸凌個案者,則依規定以甲級事件
(
24 小時內)循校安系統通報,並於三日
內檢附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紀錄函
知教育局備查。
(六)
校園霸凌確認個案,依個案影響程度,由
教育部確認列管方式並依規定續報。
(七)
學輔人員(含教官)、教師,遇校園霸凌
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若校
園霸凌確認個案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
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
機關請求協助。
三、輔導介入:
(一)
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防制校園霸凌
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校園霸凌要件,
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應即成立輔導
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
人員、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
性平委員、校外會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
導小組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擬訂輔導
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
14 條規定之必要處置、輔導內容、分工、
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二)
經學校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
之學生,得徵求法定代理人同意轉介專業
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
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
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
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市府
社政單位,協助輔導或安置。
陸、本計畫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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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私立衛理女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
性霸凌防治規定
109 年 02 月 10 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9 年 02 月 25 日性別平等委員會修正通過
109 年 02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壹、依據:
一、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20 條第 2 項規定。
二、 教 育 部
108 年 12 月 24 日 臺 教 學( 三 ) 字 第
1080162495F 號函。
貳、目的:
本校為預防與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
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性別平等之學習及工作環境,並依
「性別平等教育法」(以下簡稱性平法)及「校園性侵
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以下簡稱防治準則)訂
定本規定。
參、防治工作內容:
一、校園安全規劃:
( 一 ) 為防治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以
下簡稱校園性別事件),應採取下列措施,改
善校園危險空間:
1. 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
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
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
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2. 記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性別事件之空間,
並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3. 本校總務處應定期舉行校園空間安全檢視說
明會(得採電子化會議方式召開),邀集專
業空間設計者、教職員工生及其他校園使用
者參與,並將檢視成果及相關紀錄公告之。
4. 本校總務處檢視校園危險空間改善進度,應
列為性平會每學期工作報告事項。
二、校內外教學與人際互動注意事項:
( 一 ) 本校教務處及人事室應加強宣導本校教職員工
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
動時,應尊重性別多元及個別差異。
( 二 ) 本校教職員工(含進用、運用者,例如志工等)
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
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
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職員工發現其他教職員工與學生之關係有違
反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 三 ) 本校學務處應加強宣導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
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
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
別有關之衝突
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政策宣示:
( 一 ) 本校各處室應本於業務職掌分工合作積極推動
防治教育,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
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
動,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
體自主之知能。
( 二 ) 針對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
會)及負責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
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 三 ) 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別事件處置研
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 四 ) 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防治準則所規範之事
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手冊。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之界定與樣態:
( 一 ) 本規定所稱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
件,係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定義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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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
罪之行為。
2. 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
害之程度者:
(1) 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
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
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
或表現者。
(2) 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
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
之條件者。
3. 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
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或性
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
性騷擾者。
( 二 ) 有關教職員工生之名詞定義,如下:
1. 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
代課教師、護理老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
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
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2. 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
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
願服務人員。包含合約廠商派駐於學校人員
(例如:保全人員、廚工等)或定期到校工
作人員(例如:影印機維修人員等)。
3. 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
者、交換學生。
五、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調查或檢舉
處理程序:
( 一 ) 校園性別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
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本校學務
處申請調查或檢舉。
( 二 ) 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
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
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
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
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
名或蓋章,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
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2. 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
月日。
3. 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
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住居所、聯絡電話。
4. 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
亦應記載或附卷。
( 三 ) 學務處為本校校園性別事件之收件單位(電話:
02-28411487 分機 123;電子信箱將另行公布於本
校網站及申請調查表中)。接獲申請(或檢舉)
調查後,應依防治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於
三日內將申請人或檢舉人所提事證資料交付性平
會(或本校執行秘書)調查處理。
( 四 ) 學務處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立即通知
校長,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
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
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敘明理由(非屬本法所規
定之事項者、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並告知申請人或檢
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 五 ) 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
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
面具明理由,向本校學務處提出申復;其以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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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為之者,本校學務處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
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
由其簽名或蓋章。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本校學務處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
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
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
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 六 ) 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時,本校若無管轄權者,
應將該案件於七個工作日內移送其他有管轄權
者,並通知當事人。學制轉銜期間申請調查或
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決定之。
( 七 ) 本校教職員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別
事件者,依性平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
立即以書面或其他通訊方式通報學校防治規定
所定本校權責人員(例如:學務主任、生輔組
長、學務創新人員等),並由本校權責人員依
規定至「社會安全網-關懷
e 起來」(社政通
報)及「校園安全暨災害防救通報處理中心資
訊系統」(校安通報)進行通報,至遲不得超
過二十四小時。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
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
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
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 八 ) 經媒體報導之本校校園性別事件,應視同檢舉,
本校學務處應主動將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平會調
查處理。疑似被害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本校各
處(室)仍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 一 ) 性平會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得成立三人或五
人調查小組調查之。校園性別事件當事人之輔
導人員、本校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
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別事件
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
導工作。
( 二 ) 調查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處理原則如下:
1. 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
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2. 申請人要求不得通知本校時,得予尊重,且
得不通知本校派員參與調查。
3. 當事人持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發之有效特
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
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4. 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
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5. 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
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
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
量者,不在此限。
6. 依本法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以書面通知當事
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
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
之效果。
7. 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
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
資訊。
8. 本校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
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
結文件。
9. 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
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
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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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
本校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
繼續調查處理。
( 四 ) 對於與校園性別事件有關之事實認定,應依據
性平會之調查報告。性平會召開會議審議調查
報告認定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
依其事實認定對本校提出改變身分之處理建議
者,由本校檢附經性平會審議通過之調查報
告,通知行為人限期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行為
人不於期限內提出書面陳述意見者,視為放棄
陳述之機會;有書面陳述意見者,性平會應再
次召開會議審酌其書面陳述意見,除有本法第
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發現調查程序
有重大瑕疵或有足以影響原調查認定之新事實、
新證據),不得重新調查。本校決定議處之權
責單位,於審議議處時,除有性平法第三十二
條第三項所定之情形外,不得要求性平會重新
調查,亦不得自行調查。
( 五 ) 性平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
查,性平會調查完成後,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
建議,以書面向本校提出報告。
( 六 ) 本校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
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性平會議決後,應將處
理情形、處理程序之檢核情形、調查報告及性
平會之會議紀錄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申請人
及行為人提出申復之事件,並應於申復審議完
成後,將申復審議結果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 七 ) 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調查屬實後,應命行為人
接受心理輔導之處置,並得命其為一款或數款
之處置: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向
被害人道歉、接受八小時之性別平等教育相關
課程、其他符合教育目的之措施。
七、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 一 ) 本校應於接獲前項調查報告後二個月內,自行
或移送相關權責機關依性平法或相關法律或法
規規定議處,並將處理之結果,以書面載明事
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 二 ) 本校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
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
及受理之窗口。
( 三 ) 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本校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
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具明
理由向本校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窗
口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
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 四 ) 本校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1. 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
三十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
復人申復結果。
2. 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
議小組成員。
3. 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
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本校性平會相關委員或
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4. 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
位,由其重為決定。
八、
禁止報復之警示:
( 一 ) 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尊重
被害人意願,減低當事人互動之機會。
( 二 )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1. 確實執行雙方當事人不必要之接觸。
2. 雙方當事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
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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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疑似行為人如為教職員工除應主動迴避教學、
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
工作機會外,相關處室單位亦應在不損及其
工作權益下,得作適當的調整和處理。
( 三 ) 校園性別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1. 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2. 對行為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再度加害
之可能。
3. 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
理之。
4. 所謂報復行為,包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
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九、
當事人隱私保密及處理人員迴避處理原則:
( 一 ) 參與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所有人員均負有保密
義務,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 二 ) 本校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姓名之原
始文書應予封存,但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供
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
( 三 ) 為維護關係人之名譽與權益,由校長指定一人
專責對外發言,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外發表言
論。
( 四 ) 處理案件時,處理人員(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成
員)與關係人具有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
之姻親,或對案件有其他利害關係者,應自行
迴避。
( 五 ) 處理人員有應迴避之事由,而未自行迴避者,
應由性平會主席或調查小組召集人命其迴避。
( 六 ) 因迴避而影響處理任務人力不足時,得另行遴
聘人員,俾利處理調查任務。
十、
教育輔導追蹤:
( 一 ) 本校應依「臺北市各級學校校園性侵害、性騷
擾及性霸凌事件輔導成效檢視作業規定」針對
調查屬實案件之行為人進行後續輔導至經臺北
市政府性平會同意解除列管。
( 二 ) 本校應建立校園性別事件之檔案資料。
( 三 ) 行為人如為學生者,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時,本
校認為有追蹤輔導之必要者,應於知悉後一個
月內,通報行為人次一就讀之學校。
( 四 ) 行為人為學生以外者,轉至其他學校服務時,
本校應追蹤輔導,並應通報行為人次一服務之
學校。
( 五 ) 本校接獲通報,非有正當理由,不得公布行為
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料。
十一、其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相關事項:
( 一 ) 本校依性平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建立之檔
案資料,應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保存二十五年;
其以電子儲存媒體儲存者,必要時得採電子簽
章或加密方式處理之。
( 二 ) 學校聘任、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運用其他人
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詢其
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及依第七項所定辦法
查詢是否曾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應依「學校辦
理契約進用人員通報查詢作業注意事項」定期
查詢。
( 三 ) 本規定若有未盡事宜,皆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與「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辦理。
十二、本規定經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討論決議,提
校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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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榮譽制度暨獎助學金辦法
壹、榮譽制度
甲、宗旨:本校為激勵學生敦品勵學,愛慕真理,並力求
精進,
特訂定本辦法。
乙、種類:
一、金座獎:
(一)名額:國中、高中各一名
(二)資格:
1. 學業成績名列國、高中第一名。國中平均 85 分
以上,且各領域均
75 分以上。高中平均 80 分
以上,且各科均
70 分以上。
2. 高中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為「表現卓越」。
3. 國中日常行為表現為「表現優異」。
4. 積極進取、熱心公益,為眾所敬愛者。
(三)獎勵:頒給獎座
二、各班學業第一名獎:
(一)名額:每班一名
(二)資格:
1. 高中學業成績及國中課程領域成績各班第一
名。
82 年 4 月 29 日獎學金會議修訂
83 年 9 月 22 日獎學金會議修訂
84 年 3 月 2 日獎學金會議修訂
86 年 3 月 6 日獎學金會議修訂
88 年 8 月 31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93 年 6 月 10 日 學 務 會 議 修 訂
95 年 6 月 27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98 年 6 月 26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102 年 1 月 16 日 校 務 會 議 修 訂
107 年 1 月 16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8 年 6 月 25 日校務會議修訂
2. 高中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為「表現卓越」或
「表現優秀」。
國中日常行為表現為「表現優
異」或「表現良好」。
3. 積極進取、熱心公益,為眾所敬愛者。
(三)獎勵:頒給獎狀
三、品學兼優獎:
(一)名額:不拘
(二)資格:
1. 甲種:
(
1)國中課程領域平均成績 90 分以上,且各
科均
75 分以上,名次年級前 20%。高
中學業平均成績
80 分以上,且各科均 70
分以上。
(
2)高中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為「表現卓
越」。
(
3)國中日常行為表現為「表現優異」。
(
4)積極進取、熱心公益,為眾所敬愛者。
2. 乙種:
(
1)國中課程領域平均成績 85 分以上,且各
科均
70 分以上,名次年級前 50%,高
中學業平均成績
75 分以上,且各科均 70
分以上。
(
2)高中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為「表現卓
越」。
(
3)國中日常行為表現為「表現優異」。
(
4)積極進取、熱心公益,為眾所敬愛者。
(三)獎勵:頒給獎狀
丙、備註:
一、除有特殊規定者外,本辦法之各種獎勵,一人以
獲得一項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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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班之第一名若已獲較高之他種獎勵者,則該班
之第一名獎由其次之合格學生遞補。
三、符合得獎資格之學生,如有成績相同者,由審查
委員會決定之。
貳、獎學金辦法
一、上海中西獎學金(本校為紀念上海中西女中所設)
(一)名額:二名(高中、國中各一名)
(二)資格:
1. 高中學業成績第一名,且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
現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
2. 國中課程領域成績第一名,且日常行為表現為
「表現優異」或「表現良好」。
3. 積極進取、熱心公益、愛慕真理,為眾所敬愛
者。
(三)獎勵:獎學金伍仟元
二、董事長獎學金(本校為紀念歷任董事長所設)
(一)名額:二名(高中、國中各一名)
(二)資格:
1. 高中學業成績第二名,且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
現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
2. 國中課程領域成績第二名,且日常行為表現為
「表現優異」或「表現良好」。
3. 積極進取、熱心公益、愛慕真理,為眾所敬愛
者。
(三)獎勵:獎學金參仟伍佰元
三、黃齊菁紀念獎學金(黃陳世德女士為紀念其女,校友
黃齊菁所設)※
(一)名額:二名
(二)資格:高中二、三年級自然組學業第一名,
且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為「表現卓越」或
「表現優秀」。
(三)獎勵:每名獎學金貳仟伍佰元
四、陳海籌先生紀念獎學金(前校長陳紀彝女士為紀念其
尊親所設)※
(一)名額:依班級數而定。
(二)資格:高中學業成績及國中課程領域成績各
班第一名,且高中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為
「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國中日常行
為表現為「表現優異」或
「表現良好」。
(三)獎勵:每名獎學金貳仟元
五、陳韻琴獎學金(前總務主任陳韻琴女士捐贈)※
(一)名額:二名(高中、國中各一名)
(二)資格:熱心服務,積極進取,品行優良者。
(三)獎勵:獎學金貳仟伍佰元
六、李海清先生紀念獎學金(前住校處李義華主任為紀念
其尊親所設)※
(一)名額:二名(高中、國中各一名)
(二)資格:
1. 上學期頒發對象:前學年國文成績最優,且品
行優良,熱心公益者。
2. 下學期頒發對象:高二、八年級擔任榮譽學姊,
品行優良,熱心服務,為師生所推崇者。
(三)獎勵:每名獎學金壹仟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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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趙香珠紀念獎學金
※
(一)名額:二名(高中、國中各一名)
(二)資格:
1. 高中自然組物理科表現優良者。
2. 國中八、九年級理化科表現優良者。
3. 具有熱心負責,主動求知,窮究真理的精神。
(三)獎勵:每名獎學金壹仟伍佰元
八、林黃勸紀念獎學金(總務處林日順先生為紀念其尊堂
所設)※
(一)名額:七年級學生每班一名
(二)資格:七年級學生,上學期課程領域成績平平,
下學期知努力,成績有顯著進步,且品行良
好者。
(三)獎勵:每名獎學金伍佰元
(四)由七年級導師評選之
(註:每學年度僅上學期頒發)
九、音樂獎學金
※
(一)名額:一名
(二)資格:
1. 在音樂表現上有卓越表現。
2. 至少一次以音樂表演為義工,在老人院、孤兒
院、醫院等地方服務(需認
證)。
(三)獎勵:獎學金壹仟伍佰元。
(註:每學年度下學期始得頒發)
十、環保獎學金(特群機電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
(一)名額:三名
(二)資格:熱心校內環保工作,有具體事蹟之學生。
(請佐附相關文件)
(三)獎勵:每名獎學金貳仟元
十一、雙喜設計獎學金(雙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
(一)名額:二名
(二)資格:八年級、九年級、高二、高三對設計
有興趣且具潛力的學生。
(三)申請方式:檢附作品及藝能科老師推薦函。
(四)評選:由學務處聘請校外專業人士評定之。
(五)獎勵:每名獎學金壹萬元註:每位學生限獲
獎乙次。(高中部、國中部可分別獲獎)
(三)獎勵:每名獎學金壹萬元
十二、楊軔先生紀念獎學金(為紀念楊軔先生所設)
※
(一)名額:高中三名
(二)資格:上學年參加本校人文社會獎獲特優者
( 若特優從缺者則停發 )
(三)獎勵:每名獎學金貳千元
( 個人於同屆比賽領
取之獎學金以貳千元為限
)
参、助學金辦法
一、丁張貴華自強獎助學金
※
(劉我英女士為紀念其舅母丁張貴華女士,並獎勵清寒
之基督徒學生自強奮發所設)
(一)名額:上、下學期各五名
(二)資格:在校熱心參與宗教室福音事工,品行
優良之基督徒。
(三)獎勵:每名獎學金參仟元
二、洪傳恩紀念獎助金(洪勤誠先生、林長春先生為紀念
校友洪傳恩所設)※
(一)名額:十名(高中、國中各五名)
(二)資格:家境清寒,品行優良,認真向學,愛
慕真理。(學生自行申請,由獎學金委員會
審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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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獎勵:每名獎助金貳萬元
三、衛理愛心助學金
(一)名額:不限
(二)資格:
1. 家境清寒,且國中日常行為表現為「表現優異」
或「表現良好」。高中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
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
2. 國中課程領域成績 80 分以上,且各科均 70 分
以上者。高中學業成績
75 分以上,且各科均
60 分以上者。
3. 積極進取、熱心公益、為眾所敬愛者。
(三)獎勵:每名獎助金伍仟元
四、景芬獎助學金(本校前訓導主任朱亞芬女士與其夫婿
卓景鋈先生所設)※
(一)名額:二名
(二)資格:
1. 高中學生,家境清寒,努力向學, 品學兼優。
2. 學業成績平均 75 分以上,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
現為「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
(三)獎勵:每名獎助金貳萬元
五、德怡獎助學金(本校前主任秘書羅仲娟女士所設)※
(一)名額:五名
(二)資格:高中學生家境辛苦或突遭變故,努力
向學,服務認真,品行良好,經導師推薦者。
(三)獎勵:每名獎助金壹萬元
六、衛理牧家子女獎助學金
(一)名額:每學年度新增二名,至多
6 名
(二)資格:
1. 衛理公會或海內外其他基督教堂會傳道人其子
女。
(請檢附家長傳道服務機構證明)
2. 成績良好(新生請檢附前一階段在學成績單),
品行優良之基督徒。
3. 家境清寒者優先。
4. 續領條件(除上述第 1 及第 3 點外,亦須符合
下列
(1)~(3)):
(1) 在校熱心參與宗教室福音事工。
(2) 國中日常行為表現為「表現優異」或「表
現良好」。高中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為
「表現卓越」或「表現優秀」。
(3) 國中課程領域成績或高中學業成績平均
70 分以上者。
(三)獎勵:每名獎助金貳萬元
【備註】
(
1) 凡有此 ※ 標記之各項獎學金或助學金為愛護本校之
團體或個人所捐贈,本校獎助學金委員會須尊重捐
贈者之意願,並且均有固定基金,其獎金數額視銀
行利息之多寡而調整。捐贈來源消失,則該項獎助
將改變或停止。
(
2) 獎學金第一、二項及助學金第三項,本校設有衛理
明德獎學金基金以獎助優秀學生繼續向學,其辦法
及金額,本校獎助學金委員會可建議修訂。
(
3) 所稱「家境清寒」,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 持有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發有效期限之「臺北市
低收入戶卡」。
2. 家長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3. 持有里辦公處證明家境清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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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家境突遭變故或實有需要補助之學生,經由導師
證明者。申請清寒獎助學金,應填具申請書並檢
附相關證件向學校提出申請(低收入戶應檢附低
收入戶證明;身心障礙子女應檢附家長身心障礙
手冊影本;家庭遭遇變故或其他特殊狀況者由導
師撰寫證明書審查認定之),並先由導師加註審
核意見,經學務處依核定原則排列優先順序,交
付獎助學金委員會審核。
(
4) 本辦法獎學金第五項、第九項、第十項、第十一項,
助學金第一項至第五項,自學務處公佈申請日期後,
學生向學生事務處領取表格填具,由訓育組送導師
審核,導師訪視後於獎助學金委員會開會前一週送
回學生事務處作業。
(
5) 符合獎助學金資格之學生,分獎學金、助學金兩類
進行審查,每人每類以獲得一項為原則,但校外榮
譽獎不在此限。
(
6) 凡受警告(含)以上處分之學生而尚未完成銷過者,
取消其該學期獲得榮譽獎、獎助學金之資格。
(
7) 符合得獎資格學生,若學業成績同分者,依在校表
現綜合評比之
( 德行、出缺勤、獎懲等在校表現 )。
(
8) 學生申請校內外獎助學金時,「服務學習」表現列
為審查條件之一。
(
9)本校獎助學金辦法,依每學期公告之最新版本為準。
衛理女中學畢業生獎項分配及評審作業要點
一、基本資格與給獎原則:
( 一 ) 凡受小過(含)以上處分尚未完成銷過者不具受
獎資格(含捐贈或非常設性之獎項)。是否已銷
過,以審核畢業獎項所提資料為準。
( 二 ) 獲獎學生,每人以一項為原則,唯金牌獎、全勤
獎及各科成績優良獎不受此限。
( 三 ) 成立獎項審核委員會,確立該學年度畢業之各種
獎項及人數。
1. 召集人 : 校長
2. 教師代表 : 國文科主席、英文科主席、數學科主席、
社會科主席、自然科主席、藝能科主席,共
6 位。
3. 行政人員代表 : 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任、
輔導主任、圖書館主任、教學組長、訓育組長、
生輔組長、體衛組長,共
9 人。
4. 家長會代表 : 家長代表 2 人。
( 四 ) 經評審會通過之特殊表現傑出類之表現傑出市長
獎受獎人,如與領受學業成績優良類第
2 名(議
長獎)、第
3 名(局長獎)、第 4 名(士林區區
長獎)、第
5 名 ( 校長獎 ) 或與德行表現優良類(董
事長獎)競合時,以領受表現傑出市長獎為原則,
所遺缺由同班級同類之次一順序學生遞補之。
( 五 ) 服務熱心類各獎項(服務熱心獎、衛理公會會督
獎、宗教教育多加獎、環保義工獎)與生活表現
類校友會會長獎競合時,由班級導師決定擇一
給獎,所遺缺由同班級同類之次一順序學生遞補
之。
102 年 8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7 年 12 月 24 日行政會議通過
108 年 1 月 15 日校務會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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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LEY
獎項類別
獎項
資格條件
給獎單位 名額
備註
品學兼優
金牌獎
學業成績三年總平均名
列全年級前三名,且高
中「德行評量」、國中
「日常生活表現」表現
傑出,
經審核會議遴選。
衛理女中
高中、
國中
各
1 名
審核會議
遴選
德行表現
優良
董事長獎
高中德行、國中日常生活
表現每班最優者(依出
席、獎懲、服
務學習、
日 常 生 活 綜
合 表 現 評
定)。
衛理女中
董事會
高中、
國中每
班
1 名
導師推薦
特殊表現
傑出
表現傑出
市長獎
應屆畢業生有體育、
技
能、藝能、科學或創作、
社團活動、
社會或學校
服務學習、敬師孝親、
助人義行、其他等有具
體事蹟者。
市長
高中、
國中各
2 名
依臺北市
政府教
育局頒
布之辦法
辦理,各
班由導師
推薦若干
名,審核
會議遴選
之
家長會長
獎
衛理女中
家長會
若干名
學業成績
優良
市長獎
學業成績三年總平均
名列該班第一
市長
高中、
國中每
班
1 名
教務處提
供
獲獎名單
議長獎
學業成績三年總平均
名列該班第二
市議會議長
高中、
國中每
班
1 名
局長獎
學業成績三年總平均
名列該班第三
教育局局長
高中、
國中每
班
1 名
士林區
區長獎
學業成績三年
總平均名列該班第四
士林區公所
高中、
國中每
班
1 名
校長獎
學業成績三年總平均
名列該班第五
衛理女中
高中、
國中每
班
1 名
各科成績
優良獎
國文科、英文科、數學
科、自然科、社會科、
藝能科,各科表現優異
者。
各學科
高中、
國中各
2-3 名
各學科推
薦
服務熱心
服務
熱心獎
有服務熱心具體事蹟
衛理女中
若干名
導 師( 每
班
1-2 名為原
則 )、 行
政單位推
薦
衛理公會
會督獎
熱心宗教事奉
衛理公會
高國中
共
2 名
宗教室
推薦
環保
義工獎
有環保服務具體事蹟
衛理女中
若干名
體衛組
推薦
校友會
會長獎
在校三年內務表現優異
衛理女中
校友會
若干名
住校處
推薦
生活表現
全勤獎
在校期間(含住校)
無遲到、曠課、事
假、
病假之紀錄。
衛理女中
依實際
名額
學務處
提供
獲獎名單
◎自
107 學年度審核畢業獎項開始實施
二、獎項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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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愛心助學貸款辦法
一、宗旨:
為紀念本校創辦
30 週年,以愛心幫助有志就讀本校,
家境清寒之高中學生順利完成高中教育而設立。
二、資格:
(一)凡經本校高中招生錄取,並來本校註冊者。
(二)在本校就讀時,前學期成績合於升級資格者。
(三)家境確實清寒,繳交學費有困難,且未能符合就
學貸款資格者。
三、申請辦法:
(一)時間:收到學校繳費四聯單後至註冊前三日止。
(二)手續:
1. 請家長填寫申請表。
2. 至學務處辦理。
四、貸款金額:
(一)甲種:
8 萬
(二)乙種:
5 萬
(三)丙種:
3 萬
五、審核:召開獎助學金審核會議專案審核,並將結果通知
家長。
六、歸還辦法:
本校秉持教育愛心幫助學生,獲得貸款學生應主動於就
業後,每年至少歸還一學期貸款額度(無息),俾貸款
基金得以繼續幫助學妹。
七、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79 年 8 月 31 日校務會議修訂
80 年 1 月 19 日校務會議修訂
99 年 1 月 18 日校務會議修訂
衛理女中學生服務學習教育實施要點
一、目的:
為培養本校學生關懷生活環境、熱心參與公共事務之意
識,並以服務行動回饋學校、社區、鄉里,進而達成六
育並重,養成完美之人格的理想,特訂定本要點。
二、參加對象:高一、高二、七年級、八年級學生。
三、服務範圍:
1. 學校提供之校內外義工性服務、勞動服務、藝文活動、
餐廳服務。
2. 學校臨近社區或學生戶籍所在地之公益、環保、清潔
活動及藝文活動。
3. 本校學生社團或班級經學校相關單位核備參加或舉辦
之各項校外非政治性、商業性、營利性、報酬性之公
共服務活動。
4. 政府立案之公私立社會公益慈善機構所舉辦經政府相
關單位核備之各項公益性服務活動。
5.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社教單位(如市立圖書館、美
術館、動物園、社教館、天文科學教育館……)之志
工服務。
四、執行方式:
( 一 ) 認證:
1. 校內服務由行政單位或老師認證之。
2. 校外服務
88 學年訂定、90 學年修訂
97 學年度第一學期學務會議修訂
108.06.25 校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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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中:以學生參與服務學習之心得報告或
成果照片呈現證明為主,以服務對象之
證明章記為輔,經導師核閱後認證之。
(2) 國中:請先至訓育組領取「校外服務學習
活動申請暨時數認證單」,審核通過後
至服務學習單位進行服務後,將認證單
送回訓育組認證。
( 二 ) 評鑑
1. 高一、高二、七、八年級學生每學期至少服務
滿
6 小時,上下學期不累計。
2. 學生於申請校內、外獎助學金時,服務學習表
現列為審查條件之一。
五、服務時間:
( 一 ) 班會、導師時間、社團活動
( 二 ) 假日或課後時間
( 三 ) 其他適當時間
六、注意事項
( 一 ) 團體校外服務活動,需事先向學校提出申請。
( 二 ) 校外服務活動至少兩人以上,勿單獨行動,且需
告知家長活動時間及地點,並注意活動之正當性
及安全性。
( 三 ) 校內公共服務可參考各處室提供之項目。
教務處
學務處
住校處
實驗室整潔維護
設備整潔維護
專科教室整潔維護
活動協助
體育器材整理
琴房整潔維護
傳達室取物(上、下午)
班級報紙分派
海報、壁報公布欄整理
校園整潔維護
盥洗室衛生紙分派
健康中心冰塊箱維護
活動協助
傳達室取物
(晚間)
教室區關燈、
鎖門
公共電話筒
整潔維護
晚點公服
活動協助
圖書館
圖書及資料整理
環境維護
活動協助
總務處
輔導室
宗教室
事務活動協助
輔導室資料整理
休閒室維護
活動協助
資料整理
活動協助
(四)請把握學校提供之服務機會,不足之時數需自行
利用課餘時間於校內、校外活動補足。
七、本辦法經學務會議通過,修正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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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秩序競賽實施辦法
壹、依據:教育局令頒各項生活教育實施方案及本校實際狀
況訂定。
貳、目的:強化學生生活教育、實踐道德規範、提高自治能
力、養成自律自治積極進取精神。
參、對象:全校學生。
肆、範圍:
一、晚自習
( 老師評分 )
二、升旗、午休
( 學生評分 )
三、服儀檢查、升旗、禮堂集會
( 學務處人員加減分 )
四、其他
( 如交通違規 )
伍、實施方式:
一、分高中組、國中組採互評方式競賽。
二、由班級風紀股長組成評分小組,於升旗、午休時
評分。
三、升旗、禮堂秩序、服儀檢查加減班級總分。
四、每週五由班聯會風紀股統計成績,於次週公佈優勝
班級,並頒發優勝獎牌。
五、全校老師可提供各班特殊秩序狀況,可於總分中斟
酌加減分。
陸、評分重點:
一、早、晚自習:守時、安靜、不趴睡、不走動及其他
狀況加扣分。
二、升旗:集合速度、隊伍排列整齊及聽講精神、服儀
整齊。
三、午休:安靜、不擅離座位及教室
( 各班自行決定是
否可看書、開燈
)。
本辦法於
97學年度第1學期第四次學務會議(98.01.15)修訂高中獎懲,
並於當學期實施
柒、獎懲:
一、獲全學期
2/3 週次優勝班級(不必連續),期末全
班每人記小功
1 次。
二、獲全學期
1/2 週次優勝班級(不必連續),期末全
班每人記嘉獎
2 次。
三、獲全學期
1/3 週次優勝班級(不必連續),期末全
班每人記嘉獎
1 次。
四、若成績未達標準(
80 分)且排名最後達 1/3 週次(不
必連續),全班於學期結束後,罰勞動服務
2 小時。
五、若成績未達標準(
80 分)且排名最後達 1/2 週次(不
必連續),全班於學期結束後,罰勞動服務
3 小時。
六、若成績未達標準(
80 分)且排名最後達 2/3 週次(不
必連續),全班於學期結束後,罰勞動服務
4 小時。
七、勞動服務活動由導師計畫及督考,當學期結束後與生
輔組約定勞動服務日期,當日生輔組隨隊維護安全。
捌、本辦法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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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整潔競賽實施辦法
壹
. 目的:為加強校區環境整潔之維護,培養學生勤勞服
務之美德,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及認真負責、分工合
作之工作態度,以維護優美的學習環境,藉收潛移默
化之境教功能,特訂定本辦法。
貳
. 依據:教育局令頒各項生活教育實施方案,及本校實
際狀況需要訂定。
參
. 實施辦法:
一、對象:全校學生。
二、整潔工作範圍及工作重點:
1. 教室:
(1) 門窗:門、紗窗、教室牌、課表及窗台整潔,
不可置物、貼物。
(2) 地板:清除紙屑、毛屑、雜物、地上不置物;
天花板、牆角不可有蜘蛛網。
(3) 黑板:粉筆、板擦放置妥當,板溝、板擦粉
筆灰清除,黑板擦乾淨、每週固定清洗電動
板擦機過濾網。
(4) 整齊排放課桌椅、講桌、教室公物及掃除用
具。
( 椅子靠攏桌子排列整齊及學生櫃上方不
可置物。掃具保持乾淨,掃置於教室門後。
)
(5) 垃圾筒 / 資源回收桶:定期清洗,不可有污漬。
資源回收物不可置於垃圾桶。
(6) 走廊:除佈告欄外,教室外牆不可張貼及佈
置,地面清掃乾淨。
(7) 傘架:雨傘排列整齊,盛水盤倒乾淨不積水,
擦拭乾淨。
(8) 行李:照形狀大小排於走廊列整齊,非上 / 放
學日
( 如週二 ) 不能置行李於走廊,請假同學
的行李請置於教室內。
2. 盥洗室:
(1) 馬桶內外整理,水箱擦拭。
(2) 門板內外擦拭。
(3) 小垃圾桶整理垃圾傾倒乾淨。
(4) 洗手檯清理,鏡面請用乾布或報紙擦拭乾淨。
(5) 地面清理及拖乾。
(6) 掃具排放整齊及清理乾淨。
3. 公共區域:依公掃區分配。( 外掃區遇雨天撿拾
垃圾及雜物。
)
三、整潔工作時間:導師時間之前
(高三/九年級7:00前)。
升旗時間。
午飯後至午休前。
第八節下課後至下午
18:20 前。
盥洗室工作時間為下午
18:20-18:40。
四、整潔工作評分:
(1) 評分人員:上午及下午課後教室、公共掃區、
盥洗室掃除後由環保小尖兵輪值擔任評分工
作。全校老師可提供各班特殊整潔狀況(包
括公共區域),並於總分中斟酌加減分。
1. 評分時間:教室區上午 7:40-8:00 前,晚上 18:20-
18:50 前。
公共掃區晚上
18:20-18:50 前。
盥洗室晚上
18:40-18:50 前。
2. 評分方式:依「整潔工作範圍及工作重點」各項
目進行加減分。
(1) 升旗時整潔成績佔 30%
(2) 晚上整潔成績佔 30%
(3) 公共區域整潔成績佔 40%。
(4) 盥洗室為當日晚上整潔成績總分 +2~-2 分。
肆
. 獎懲:
一、成績每週統計一次,優勝班級頒發獎牌,同分得並
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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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整潔工作須加強之班級由體衛組安排校內勞動服
務。
三、獲全學期三分之二週次優勝班級
( 不必連續 ),全
班每人記小功乙次。
四、獲全學期二分之一週次優勝班級
( 不必連續 ),全
班每人記嘉獎二次。
五、獲全學期三分之一週次優勝班級
( 不必連續 ),全
班每人記嘉獎一次。
六、若成績未達標準且排名最後達三分之一週次
( 不必
連續
),全班於學期結束後,罰勞動服務二小時。
七、若成績未達標準且排名最後達二分之一週次
( 不必
連續
),全班於學期結束後,罰勞動服務三小時。
八、若成績未達標準且排名最後達三分之二週次
( 不必
連續
),全班於學期結束後,罰勞動服務四小時。
九、勞動服務由導師計劃及督導,當學期結束後與體衛
組約定勞動服務日期,當日體衛組隨隊維護安全。
伍
. 本辦法經校長核准後實施。
學
生 事 務 處 108.7
衛理女中生活教育細則
一、教室
(一)上課及早晚自習,不遲到、不早退。鐘聲結束未
到教室者,記遲到;上課十分鐘後未到教室者,
記曠課。
(二)上課時專心聽講,不閱覽無關學科之書報或做其
他工作。
(三)上下課均由班長喊口令,全體學生應起立致敬,
俟教師答禮後坐下;下課時並須俟教師答禮後,
方可離座。
(四)上課及早、晚自習,非經教師許可,不得自行離
座或離開教室。
(五)自習課時保持安靜,專心於功課,不可做其他
工作。
(六)早、晚自習時,風紀股長點名、登記缺席學生座
號及事由於黑板上。
(七)晚自習下課及週五放學,值日生須關電源、關窗
並鎖門。
(八)人數十人以上,氣溫攝氏
28 度以上,可使用冷
氣並設定溫度
26 ~ 28 度,冷氣於每日 7:00 後
始可用。
(九)不可穿拖鞋至教室、違者記服儀不整。(申請准
許者除外)
(十)走道、地面、窗台不可堆放個人物品。
二、分組教室:
(一)保持桌面及抽屜整潔,下課後由值日生擦黑板,
並將桌椅排整齊。
(二)課後入內自習應專心閱讀,不可事先佔位子或搬
動桌椅。
(三)假日返校使用,須於下午
4:30 前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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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冷氣使用原則與教室相同。
三、集合場所
(一)操場:
1. 按時參加升旗典禮,高聲齊唱國歌,並向國旗
致敬。
2. 集合迅速,排隊整齊,專心靜聽報告。
3. 早操隊形力求整齊,動作確實,以求運動效果。
4. 愛護 PU 跑道及草地。
(二)禮堂:
1. 參加禮堂集會,準時就座,不可攜帶書本物品。
2. 專題演講用心靜聽,以增進知識。
3. 坐姿端正,保持安靜,不任意離座進出禮堂。
4. 觀賞表演活動,須保持禮貌,適時鼓掌。
5. 舞台表演時搬移道具,輕舉輕放,且事後物歸
原處。
四、餐廳
(一)遵守用餐時間,早餐
6:20 ~ 6:50,午餐 11:
50 ~ 12:30,晚餐 17:40 ~ 18:20,不提早、
不遲到。
(二)唱謝飯歌時,心存感謝,肅立敬虔,高聲齊唱。
(三)用餐時,應輕聲細語,勿喧嘩吵鬧。
(四)用餐完畢餐具廚餘分別回收,維持桌面、地面整
潔,椅子靠攏。
(五)食品不可帶離餐廳外食,以免觸犯校規。
(六)同學生病,互相照顧,如送食物,請至健康中心
食用,並將餐具歸還。
(七)因特殊狀況申請穿拖鞋者外,一律不准穿拖鞋至
餐廳。違者,記服儀不整。
五、宿舍
(一)學生家長請勿進入學生宿舍,但開學、寒暑輔及
休業日之搬行李,可進出宿舍協助學生搬送行李。
(二)寒暑假離校,須將全部行李用品攜帶返家。
(三)學生衣物用品須寫名字,以免遺失及方便找回。
(四)除吹風機外,不可攜帶及使用電器用品。
(五)換洗衣物自行洗濯,且晾於曬衣場。
(六)宿舍大門按規定開放;如有特別需要,須經許可
方可入內,並請遵守宿舍關門時間。
(七)交誼廳保持整潔,愛惜公物;用後隨手關風扇、
電燈,隨時保持安靜。
(八)各舍晚上
10:30 至早上 6:00 設定保全,請配合
規定。
六、寢室:
(一)寢室經排定後,不可私自調動,不可共睡一床或
睡他人床。
(二)按規定放置個人物品於衣櫃中,違禁品及違規食
品不可攜帶來校。
(三)認真整理內務,全天保持整潔,室內不可懸掛濕
衣物。
(四)尊重他人隱私,敲門獲准,方可進入他人寢室。
(五)穿著睡衣、按時就寢。
(六)按時作息,以免影響睡眠。
(七)遵守夜讀時間,專心於功課,不可做其他工作。
(八)晚自習下課後,攝氏
28 度以上及三人以上,方可
使用冷氣,溫度不得低於
25 度。
七、盥洗室:
(一)盥洗用品置臉盆內,放置固定架上,毛巾掛毛巾
架上。
(二)盥洗室不可懸掛濕衣物。個人物品,用後立即
攜回。
(三)節省入浴時間,避免他人等候。
(四)衛生用品須妥善包好,置於垃圾桶內;以免馬桶
堵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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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馬桶用後立即沖水,地面、馬桶面保持清潔,以
利他人使用。
(六)為節省用水,請於盥洗抹肥皂時,關閉水龍頭。
(七)請遵守澡間分配及使用秩序,不可共浴。
(八)盥洗完請立即自行清除澡間排水孔毛髮,汙物及
垃圾,以利他人使用。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學生在校不可會客,未經准假,不可出校門。
(二)上課期間,在校內或出校門,可穿著校服或體
育服。
(三)愛護公物(毀損需照價賠償);節約能源,隨手
關閉水電。
(四)資源定點回收,垃圾分類,牛奶紙盒壓扁回收。
(五)
親友送物品請註明年級、班別、姓名,以便分發。
(六)如攜帶金錢,請立即繳交或存放老師處。
(七)不擅拿他人財務。
(八)
維護整潔,人人有責;做整潔工作時,注意安全。
(九)進出教室、宿舍,皆輕聲慢步,且輕輕開、關教
室、宿舍門窗。
(十)排隊上、下車,不喧嘩,下車致謝意,讓座給老
弱、孕婦。
(十一)等候或使用電話,應保持距離,以維護他人隱
私,並長話短說,節約通話時間。
(十二)個人物品妥善保管,拾獲失物,送學務處招領。
(十三)雨傘放入傘架,保持地面乾燥、整潔。
(十四)未經申請核准,不得攜帶電器、電子產品及各
項充電器……等來校。
衛理女中學生宿舍生活管理要點
壹、目的:
1、確立學生宿舍管理組織及管理準則。
2、提供學生良好之住宿環境,維護宿舍之安全、秩序
與整潔。
3、培養學生獨立、自治能力,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
貳、住校處編制:
1、住校主任:負責督導學生宿舍及生活管理。
2、住校組長:負責學生宿舍之管理。
3、住校處老師:負責學生生活管理、安全及緊急事件
之處理。
4、夜間校護:負責夜間學生緊急傷病處理。
參、學生宿舍幹部編制:
1、樓長、副樓長:每棟宿舍每班設樓長、副樓長各一人,
協助管理該舍公共區域整潔、秩序、門禁、晚點名、
出席宿舍相關會議及宿舍意見反映。
2、寢室長:每寢設寢室長一人,負責該寢室之內務分
工、秩序、晚點名及出席相關會議。
3、消防防護編制小組:由宿舍幹部擔任,於宿舍消防
避震演習時執行相關工作。
肆、宿舍生活規則:
一、門禁規定:
1、宿舍大門:
◎高三、九年級早上
6:20 開門,6:40 關門;
其餘四年級早上
6:50 開門,7:10 關 門。
◎週間放學後開門,
18:40 關門,放學日下午
不開門。
◎晚自習下課
21:20 開門,21:45 關門。
2、其他時間如需進入宿舍,白天請至學務處借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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匙,並登記。
二、作息規定:
1、高三、九年級 6:00 起床漱洗,整理內務及清潔
環境;其餘四年級
6:30 起床漱洗,整理內務及
清潔環境。
2、高三、九年級宿舍 6:20 開門;6:55 前用早餐;
7:00 教室早自習;其餘四年級宿舍 6:50 開門;
7:25 前用早餐;7:35 至集合地點集合完畢。
3、放學後~ 18:40 課後自由活動、洗澡。
4、晚餐 17:40 ~ 18:20( 須 於 18:20 前 離 開 餐 廳)。
5、晚自習 18:50 ~ 20:00;20:10 ~ 21:20。
6、晚點 21:20 ~ 21:35。
7、宿舍 21:45 關門、寢室晚點名;22:25 前盥洗
完畢、換好睡衣。
8、宿舍 22:30 熄燈、就寢;設定保全系統。
9、寢室夜讀:高三、九年級 22:30 ~ 23:30 可在
寢室使用桌燈自習;高二、
高一 22:30 ~ 23:
30 可在餐廳自習;住校老師可依學生自習情況,
適時調整夜讀時間。
三、內務細則:
1、床單須鋪平整,不得有縐紋;床單下須鋪床護墊。
2、枕頭須平整,開口朝牆壁內。
3、床下保持清潔。
1、棉被摺疊後光滑面朝外,衣櫃上層除棉被外,不
放置任何物品。
2、內衣褲、襪子摺好,收入抽屜櫃內;衣物掛好、
放置整齊。
3、牛皮紙鋪在鞋子放置處,鞋子放置整齊。
4、衣櫃內不可晾掛濕衣物。
5、早晨離開寢室前,打開衣櫃、桌屜,以便老師檢
查。
窗台不可放置物品,窗台需擦拭乾淨並拉開窗
簾且固定。(放學日窗戶須關上並鎖上)
地面保持清潔,不可有毛髮、紙屑。
桌面保持潔淨,桌子抽屜內的物品及椅子須放置
床
櫃
桌椅
窗
地
整齊。
掛在大小毛巾架上,對稱平整。
1、未經准許,不得任意搬動床、櫃。
2、窗邊、床旁及寢室內不可掛濕衣物。
3、盥洗後,用具、衣物立即攜回歸位;波浪板上不
可放置任何東西。
4、電扇、除濕機使用後收好電線並放置牆邊。
5、棉被袋、大行李箱請於開學日當週帶回家。
6、寢室內務須全天保持。
7、請假同學個人內務及值日生工作,按輪值表代理
一、代理二、依序遞補。
四、一般規定:
1、內務檢查依據學生宿舍生活規則實施;每天須整
理內務,並經常保持整潔。
2、遵守作息時間規定,不可逾時就寢,亦不可提早
下床漱洗。
3、在宿舍低聲輕步、輕輕開關門;熄燈半小時內,
不可任意走動,以免影響同學入睡。
4、進入別人寢室應先敲門,獲同意始得進入;不可
擅入他人寢室。
5、宿舍鎖門前,須回到自己寢室;熄燈預備鈴前,
應換好睡衣,做好盥洗工作。
6、就寢時須穿著睡衣,不可穿制服、學校體育服。
7、每間寢室同一時間只能使用一支吹風機,限使用
吹風機專用插座,用畢立即取下。
8、除吹風機外,宿舍內不可使用電器用品、延長
線、充電器等。
9、換洗的衣物立即清洗,並晾在曬衣場。
10、使用脫水機時間約 2 分鐘,以利他人使用。
11、遵守澡間秩序;使用後自行清理出水口毛髮;
不遺留衛生用品。
12、廁所隨時保持清潔,以利他人使用;衛生棉裝
入處理袋後,再棄置。
13、禁止夜談、共浴、共廁、共睡一床或睡他人床。
毛巾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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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遵守攜帶食品規定,禁吃零食。
15、寢室溫度達攝氏 28 度及三人以上,方可使用冷
氣,溫度不得低於
25 度,需於離開前隨手關閉
電源。
16、崇理樓宿舍夜讀時間限於自己寢室溫書,不可
做其他事或逗留他人寢室。
17、遵守宿舍門禁,不可逾時進出宿舍;夜間返校
者,須於
21:40 前抵校。
18、家長送物品到學校,請於 20:00 前送達,以便
分發。
19、桌遊物品,限於交誼廳使用,借還登記,用後
歸位,愛惜公物。
20、電視使用時間: 課後至 18:40、21:20 ~ 22:20
使用。桌遊使用時間:課後至
18:40(桌遊限
於交誼廳使用)。定期考前一週電視及桌遊均
暫停使用。
21、「電扇」電線要收好、「除濕機」常倒水並清
洗水盤,用畢放置牆邊。
22、宿舍頂樓晒衣場,不可攀爬或跨越圍欄;崇理
樓宿舍不可坐在寢室窗台上,以維安全。
23、若學生有身體或心理不適,家長需帶回家休養。
24、高中學生住校生活考察列入德行評量。
25、國中學生住校生活考察列入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五、宿舍內線緊急聯絡電話:
白天:學務處 103、113 夜間:
住校處
105、115
伍、考核及獎懲:學生住校生活表現由住校處老師考核。
一、學生行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獎勵。
1、內務經常整潔者,記嘉獎。
2、擔任樓長、副樓長負責盡職者,記嘉獎或小功。
3、擔任防護小組保管手電筒、鑰匙負責盡職者,
記嘉獎。
4、擔任榮譽大姐負責盡職者,記嘉獎或小功。
5、擔任寢室長負責盡職者,記嘉獎。
6、協助宿舍門禁管理者,記嘉獎或給予公服時數。
7、宿舍大掃除,成績達八十分以上寢室公告表揚,
成績最高分的寢室
~ 高中部取前五寢、國中部
取前六寢,以寢室為單位,頒發小禮物以資獎
勵。
8、全學期班級內務最優者,頒發小禮物以資獎勵。
9、其他有具體事實合乎獎勵者。
二、學生行為有下列各項之一者,應予懲處。
1、宿舍幹部表現不稱職經查屬實者,立即更換。
2、盥洗用品、衣、物未依規定地點放置者,查察內
務時由住校老師收拾,暫為代管,課後自行向
老師領回。代管物品當週需領回,未於規定時
間內領回者,由住校老師統一處理。
3、六點前下床換衣服、盥洗者,第一次口頭警告,
第二次罰週間宿舍勞動服務一小時。
4、違反宿舍生活規則者,記警告。
5、逾時 (21:45 以後,早上 6:50 高三、九年級,其
餘
7:20 ) 進出宿舍者,第一次口頭告誡、第二次
記警告。
6、夜談者第一次口頭告誡、第二次記警告;23:00
後夜談者記警告。
7、共睡一床、共洗一澡間、共用一間廁所、未經老
師同意睡他人床者,記警告。
8、未經老師同意,睡其他宿舍者,記小過。
9、週三返家者,未經申請准許,擅自留校者,記警
告。
10、不服從住校處老師或宿舍幹部勸導者,記警告。
11、22:30 熄燈後,行蹤不明者,記警告。
12、未遵守吹風機使用規定或使用電器者,記警告。
13、攜帶或使用危險物品、違禁品,足以危害宿舍
安全者,記小過或大過。
三、宿舍內務未符合規定者:
累計
4 次 通知導師
累計
8 次 通知家長
累計
12 次 期末勞服 2 小時
98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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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LEY
累計
16 次 記警告
陸、每學期宿舍、樓層由住校組長分配,寢室、床位由住校
處老師及導師共同編排。
柒、寒暑假離校時,個人寢具、物品應自行帶回。
捌、寒暑輔期間可住校,學生應於規定時間內申請、繳費。
床位另行分配,以集中住宿為原則
玖、宿舍修繕:學生宿舍之設施損壞故障時,請學生即時向
住校處老師反映,由老師填寫修繕單;
總務處派員維
修,確保學生住宿品質。
拾、本辦法陳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衛理女中學生宿舍生活細則
一、內務方面:
床
1、床單須鋪平整,不得有皺紋。
2、床單下須鋪床護墊。
3、床下保持清潔。
4、枕頭須平整,枕頭套開口朝內。
櫃
1、棉被摺疊後光滑面朝外,衣櫃上層除棉被、毛
毯外,不放置任何物品。
2、內衣褲、襪子摺好收入櫃內抽屜;衣物及鞋子
放置整齊。
3、牛皮紙鋪在鞋子放置處。
4、穿過衣物須按時清洗或裝袋收拾;櫃內不可晾
掛濕衣物。
5、早晨離開寢室前,打開衣櫃、桌屜,以便老師
檢查。
窗
窗台不可放置物品,窗台需擦拭乾淨,並拉開窗簾
固定。
桌椅
桌面保持清潔,桌子抽屜內的物品及椅子須放置整齊。
毛巾
掛在毛巾架上。
地
地面保持清潔,不可有毛屑、垃圾。
其他
1、未經准許,不得任意搬動床、櫃。
2、寢室內不可掛濕衣物;盥洗後,用具、衣物請
立即攜回歸位。
3、除濕機、電扇使用後,須妥善收好插頭電線並
歸位。
4、寢室須維持整潔。
5、值日生工作:掃地、擦排桌椅、窗(窗簾)、總檢、
代理一、代理二。
6、請假同學個人內務及值日生工作,按工 作輪值
表代理一、代理二、依序遞補。
100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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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LEY
二、一般事項:
(一)按時起床、就寢,遵守作息時間。
(二)在宿舍低聲輕步、輕輕開關門;不擅入他人寢室。
(三)禁止夜談、共睡一床或睡他人床。
(四)宿舍鎖門前,須回到自己寢室;熄燈預備鈴響前,
應換好睡衣,做好盥洗工作。
(五)衛生用品使用後,應丟入垃圾桶;衛生棉裝入處
理袋後,再行棄置,不可遺留浴室內;廁所要隨
時保持清潔,以利他人使用。
(六)家長送物品到學校,請於
20:00 前,以便分發。
(七)電視開放時
間: 放學後至 18:40;21:20 ~ 22:20;
桌遊使用時間:放學後至
18:40。定期考前一週
電視及桌遊均暫停使用。
(八)宿舍及盥洗室內請穿著防滑拖鞋。
(九)換洗的衣物立即清洗,並晾在曬衣場。每人便服
以兩套為原則。
(十)盥洗迅速、節約水電。停水時,立即關緊水龍頭;
使用冷氣,須遵守學校規定。
(十一)使用脫水機時,每次脫水時間在
2 分鐘以內。
(十二)在宿舍頂樓,不可跨越、攀爬欄杆,以維安全。
(十三)高中學生住校生活考察列入德行評量。
國中學
生住校生活考察列入日常行為表現。
一、儀容規定
( 一 ) 頭髮
1. 頭髮以不染、不燙、簡潔為原則。
2. 長度:國中最長可及制服第三顆鈕扣,高中最
長可及制服第二顆鈕扣,請依課程及活動需要
紮綁整齊。
3. 可使用素色 ( 單一顏色,無附帶飾品 ) 髮夾、髮
箍及髮帶。
( 二 ) 服裝
1. 制服
(1) 襯衫應紮入裙或褲內。
(2) 著制服時穿著白襪 ( 長度為腳踝以上、膝蓋
以下
)、黑皮鞋;制服款式、顏色及鞋樣式
依學校規定。
(3) 裙長應及膝蓋上緣。
(4) 校服之扣子、拉鍊均應齊全,並扣好。
(5)著體育服時應穿以白色或黑色為主之運動鞋。
(6) 可使用單一顏色圍巾。
(7) 可配戴乙枚本校紀念章。
(8) 進出校門應穿著整齊的制服或體育服。
2. 便服
(1) 放學後可換穿便服。
(2) 便服以簡單、樸實並兼顧場合之適切及學生
形象為原則,樣式不得暴露。
(3) 不配戴任何飾品。
衛理女中服裝儀容規定
100 年 6 月 28 日校務會議修訂
105 年 10 月 20 日服儀暨常規輔導委員會修定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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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儀檢查實施要領
( 一 ) 每學期開學及期中實施服儀大檢。
( 二 ) 平時服裝儀容抽查。
三、獎勵與輔導
( 一 ) 每次服儀大檢,全班合格者,加該班秩序成績五分。
( 二 ) 服儀定期檢查不合格者,一週內複查,複查不合
格或逾期複查者,學務處得視情節,採取輔導或
管教措施,並通知家長配合管教,抽檢亦同。染、
燙頭髮者,須恢復原狀。
四、本規定經服儀暨生活常規輔導管教委員會通過呈校長核
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壹、依據
一、高級中學法第廿六條「高級中學為推展校務,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得設各種委員會」。
二、教師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
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為教師之義務。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5 月 26 日臺教國
署 學 字 第
1050060175 號函及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5 月 31 日 北 市 教 中 字 第 10535425200 號 函
辦理。
貳、目的
為引導學生健全成長與發展,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
友善之校園,而設置本委員會;藉由召集委員共同檢討
研修學生日常生活常規輔導管教辦法及服裝儀容穿著相
關規定,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且循民主參與程序訂
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並作為教師輔導管
教之依據。
參、組織
一、本委員會委員共十七名,由校長遴聘相關處室主
管、教師代表與家長代表、學生代表組成。委員任
期為一學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另
行遴聘之,學年結束後若未選出新委員,則由原委
員續執行是項職務,至新委員遴選出止。
二、委員會成員:校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總務主
任、輔導主任、生輔組長、教師代表
5 人、家長會
代表
2 名、高中學生代表 2 人、國中學生代表 2 人
(依規定學生代表人數宜占全體會議人數五分之一
服裝儀容與生活常規輔導管教委員會設置要點
107.06.26 校務會議通過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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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三、本會以校長為召集人及會議主席,委員會開會時
得視實際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參加,學務主
任兼執行秘書,並設置幹事一人,由生輔組長兼
任,負責受理議案及準備會議有關資料,並任會
議之記錄。
肆、職責
一、依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規範內容,審議學生生活
常規輔導管教規範事宜。
二、訂定學生服裝(制服、體育服)及儀容樣式。
三、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四、其他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事宜。
伍、運作:
一、本委員會會議召開由執行秘書視需要,建請校長召
開之。
二、本委員會採合議制,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
人代理出席。
三、委員會之各項決議於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將相
關條文納入學生手冊。
陸、本委員會設置要點經校務會議決議通過,敬陳校長核准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一、本校學生請假、銷假,依本要點辦理。
二、假別:
(一)公假:
1. 代表本校參加校外競賽、活動(含集訓或講
習)。
2. 參加本校舉辦之競賽。
3. 支援校內重大活動。
4. 因升學需要經負責處室核准。
(二)病假(含生理假):因病或生理不適無法上課。
(三)喪假:限直系親屬或兄弟姐妹,附相關證明。
(四)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由學務處專案
處理。
(五)事假:上列假別以外之事由。
三、請假、銷假手續:
(一)學生在校內
1. 向導師或學務處、住校處辦理請假,經與家
長或監護人聯絡確定後准假。
2. 請假手續辦妥後,持學生證至傳達室過卡確
認准假,始可離校。
3. 返校時立即持學生證在傳達室過卡銷假。
(二)學生在校外有以下情形,須在
08:00 前請家長
或監護人以電話向學校請假,並於返校時持學生
證在傳達室過卡銷假:
1. 週一或週四(週三返家)無法於上午 07:35
來校者。
2. 晚上請假回家,次日無法於上午 07:35 來校者。
3. 假日返家,次日無法於上午 07:35 來校者。
(三)因故未能於准假時限內返校,請家長或監護人即
時以電話向導師或學務處、住校處辦理續假。
衛理女中學生請假要點
109 年 9 月 23 日學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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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假由主辦處室或活動負責教師簽請,會導師及
任課老師後送學務處登錄。
(五)事假請於事前向導師辦妥請假手續。
(六)定期考試期間,不得請事假。
(七)其他事項
1. 身體不適經診斷需於健康中心休息者,得以病
假記之。需返家就醫者,取得「病況記錄單」
後辦理請假手續。
2. 16:50 ~ 18:50 間請病假外出就醫者,返
校後附就醫證明則不列入請假紀錄。
3. 校內競賽如需用自習時間訓練或實作,預先規
劃經指導老師及主辦處室核可後得請公假。
4. 請假若未攜帶學生證,可至學務處、住校處
借備用卡,返校銷假後立即歸還。
四、學生請假須附相關證明者如下:
(一)重大集會或活動請假者。
(二)連續
3 日(含)以上事假者。
(三)連續
3 日(含)以上病假者需附就醫證明,5 日
(含)以上者需附醫師診斷證明。
(四)定期考查請病假者,應先獲准病假並檢附地區醫
院等級以上之醫生診斷證明
; 公假、喪假應事先
完成請假手續,經教務處核定後准假。並依成績
考查辦法核計分數。
五、准假權限:
請假
2 日(含)以下由導師核准,3 日(含)以上以書
面假單由學務主任教務主任核准,
5 日(含)以上由校
長核准。
六、凡未按規定辦理請假及銷假手續者,依學生獎懲辦法
辦理。
七、本要點經學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修訂時亦同。
臺北市私立衛理女中學生使用行動電話辦法
壹、目的:為維護團體秩序、安全,並使學生在校專心學習,
訂定使用行動電話辦法。
貳、依據:
ㄧ、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98 年 10 月 5 日北市教中字第
09838801000 號函「臺北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訂
定學生校內使用行動電話規範參考原則」。
二、本校實際狀況辦理之。
參、適用對象:放學返家時需與家長聯繫者,經家長同意後,
可攜帶來校並交導師保管。
( 導師僅負責保管,恕不負
遺失賠償之責。
)
肆、攜帶行動電話申請程序:
ㄧ、每學期初填寫申請表且經由家長、導師簽章同意
後,將申請表交給導師存查。
二、學期中更換行動電話號碼者,須重新填報申請表。
伍、使用規則:
一、使用時間:返家者放學後。
二、特別情況經老師許可後使用。
三、攜帶行動電話者進校門後即關機,並繳交導師或住
校老師保管。
陸、違規處理:
一、學生若違反使用規則,手機交由導師處理。第一次
違規罰勞動服務一次,第二次違規記警告一次。
其
他不當使用之懲處,依學生獎懲辦法處理。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2 次學務會議 (105.5.25) 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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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學生使用行動電話家長同意書
中部 年 班 座號: 學生姓名:
茲已瞭解 貴校「學生使用行動電話辦法」,
□同意 孩子攜帶行動電話到校,並督導其遵守使用規定。
申請電話之號碼:
持有行動電話之型號:
□不同意 孩子攜帶行動電話到校。
家長(監護人)簽名: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高
□國
柒、本辦法經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衛理女中學生攜帶食品規定
◎為維護學生身心健康發展,且不影響學校環境衛生的情況
下,對可攜帶食品條列如後:
一、可攜帶食品:
限在宿舍食用者:
奶品類。
即溶式麥片
/ 麥粉類(甜、鹹均可)、原味麥片。
麵茶、米麩、芝麻糊、杏仁霜、各式堅果飲、袋裝細冰糖。
純可可粉、純黑糖類飲品、薑茶。
四物飲品、養生類飲品
( 如雞精、蜆精等 )。
可在教室食用者:
茶包、茶粉。
鋁箔裝奶品。
藥廠出品維他命、藥品類、雞精。
二、未列入之食品不可攜帶。
三、違反食品食用地點規定者,首次罰勞動服務,再犯者罰
警告乙次。
四、因健康關係,必須攜帶規定以外之食品者,應依規定向
學生事務處申請,經核准始可攜帶來校。
五、違規者:首次罰勞動服務乙次,再犯者記警告乙次。
81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訓導會議討論奉校長核定通過第二學期實施。
88 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訓導會議修訂。
100 學年度第二學期學務會議修訂。
105 學年第一學期學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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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作息時間一覽
時間
高三/九年級
時間
高一/高二
七年級/八年級
備註
6:00~6:20 晨醒起床/盥洗/打掃
6:30~6:50 晨醒起床/盥洗/打掃
6:20開宿舍門/6:40關宿舍(崇理樓)
6:50開宿舍門/7:10關宿舍(其他樓)
6:20~6:55 早餐
6:50~7:25 早餐
7:00~7:35 自主學習
7:25~7:35 自主學習
7:35~7:50
星期一、四 導師時間
星期二 全校升旗/(導師時間)
星期三 彈性升旗/(導師時間)
星期五 禮堂集會/(高三導師時間)
8:00~8:50
9:00~9:50
10:00~10:50
11:00~11:50
11:50~12:30
12:30至教室午休
12:30~12:55
13:00~13:50
14:00~14:50
15:00~15:50
16:00~16:50
16:50~17:40
17:40~18:20
18:20~18:40
18:40 關宿舍
18:50~20:00
70分鐘
20:10~21:20
70分鐘
21:20~22:25
21:45 關宿舍
22:30~
22:30~23:30
七/八年級就寢--其他年級可夜讀
108學年作息時間
108.9.16 修訂
1.高三/九年級 7:00前至教室
2.其他年級7:35至集合地點集合
班級活動(自主學習)--
升旗/集會/導師時間
第一節
第二節
第三節
第四節
午餐
午休
第五節
第六節
第七節
第八節
盥洗/打掃/自由活動
晚餐
盥洗/自由活動
備註:1.返家行李須於7:30前(高三/九年級7:00前)整齊放置教室前走廊,
不可隨意擱置,避免造成危險。
2.7:35須至集合地點集合。
晚一
晚二
宿舍/盥洗
熄大燈
就寢或夜讀(至23:30)
衛理女中早、晚自習規則
一、高三、九年級早自習時間為
07:00 ~ 07:35,同學應
於
07:00 鈴響前進入教室。晚自習同學應於 18:50 鈴
響前進入教室。
二、風紀股長應確實點名,並將請假同學的姓名、座號及
請
假事由寫在黑板上;若有同學逾時未到教室,應立刻向
監自習老師或學務處、住校處報告。
三、為維護良好之自習品質,不可任意離席進出教室、交
談、傳遞紙條、做術科作品。亦不得討論班務。
四、自習時間應專心於功課,除任課老師同意之讀物外,不
得看其他課外書籍或報章雜誌。
五、若身體不適應須前往健康中心,應報告風紀股長或徵得
監自習老師的同意。
六、早自習先進入教室的同學,請打開門窗讓空氣流通。
七、高二、八年級同學可於段考後一週,利用第二節晚自習
閱讀優良課外讀物。
八、風紀股應確實點名,並將請假同學的姓名、座號及請假
事由寫在黑板上並確實登記於出缺表上;若有同學逾時
未到教室,應立刻向監自習老師或住校處報告。
九、為維護良好之自習品質,不可任意離席進出教室、打瞌
睡、交談、傳遞紙條、做藝能作品、亦不得討論班務,
務期專心一致。
十、自習時間應專心於功課,除任課老師同意之讀物外,不
得看其他課外書籍或報章雜誌。
十一、若身體不適應須前往健康中心,應報告風紀股長且徵
得監自習老師或住校處老師的同意。
十二、晚自習可穿便服,須大方得體、符合學生身分,不可
穿拖鞋、戴飾物。
十三、晚自習結束後,同學須於
21:30 前離開教室,請值
日生關窗及關閉教室、走廊的電源。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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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LEY
衛理女中高一、七年級晚自習規則
一、目的:為落實學生勤學用功的良好習慣和讀書風氣,培
養良好學習態度及塑造自學風氣,特訂定此辦法。
二、實施由來:
為提升晚自習效果,經家長會委請學校辦理老師進班督
導晚自習。
三、實施對象:
七年級、高一各班。
四、實施方式:
由本校指派導師、任課老師、行政老師輪值進班督導。
五、實施時間:
鈴響前進入教室,不可遲到、早退。
六、費用:
4200 元。( 經代辦費收取會議通過 )
七、遵守事項:
1. 風紀股應確實點名,並將請假同學的姓名、座號及請
假事由寫在黑板上並確實登記於出缺表上;若有同學
逾時未到教室,應立刻向監自習老師或住校處報告。
2. 為維護良好之自習品質,不可任意離席進出教室、打
瞌睡、交談、傳遞紙條、做藝能作品、亦不得討論班
務,務期專心一致。
3. 自習時間應專心於功課,除任課老師同意之讀物外,
不得看其他課外書籍或報章雜誌。
星期一~星期四
第一節
休息時間
第二節
18:50~20:00
20:00~20:10
20:10~21:20
4. 七年級學生完成功課後,可於第二節晚自習 20:10 ~
20:50 閱讀優良課外讀物及進行藝能科作業。其他年
級(畢業班除外)同學可於段考後一週,利用第二節
晚自習閱讀優良課外讀物。
5. 若身體不適應須前往健康中心,應報告風紀股長且徵
得監自習老師或住校處老師的同意。
6. 晚自習可穿便服,須大方得體、符合學生身分,不可
穿拖鞋、戴飾物。
7. 晚自習結束後,同學須於 21:30 前離開教室,請值
日生關窗及關閉教室、走廊的電源。
八、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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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高一、高二夜讀活動實施辦法
壹、實施目的
一、
為配合夜讀擴大辦理,並促進本校同學充份運用學
校學習環境,以養成良好閱讀習慣,提升讀書風氣。
二、整合學校資源,依學生學習歷程需求,提供最佳學
習環境。
貳、實施辦法
一、實施對象及場地:
( 一 ) 對象:本校高一、高二學生。
( 二 ) 場地:餐廳二樓
二、實施期間:
( 一 ) 實施期間週一至週四,22:30 ~ 23:30,
每日
1 小時 。
參、實施規定
一、
22:30 熄燈前請完成所有盥洗動作,並於 22:25
鐘響結束前,至餐廳
2 樓班級位置就定位。喜樂樓
二樓側門於
22:30 準時上鎖,未準時於餐廳就定
位者將無法參與當日夜讀。
二、請保持餐廳夜讀環境安寧,輕聲細語。大聲交談者
視同夜談將給予懲處並喪失當周夜讀資格。
三、經定位後,不得任意更換座位;一人一座位是保障
個人之權益,請在自習前、後檢查自己座位的桌面
是否汙損或是垃圾未丟,如有發現,請先告知值班
老師;一經老師發現座位桌面塗鴨或破壞桌面,該
次座位學生自行負責清潔乾淨。
四、中途要如廁者,於 22:50 以後,並向值班老師報備。
進出自習室及寢室區,請保持安靜,避免影響夜讀
或已就寢同學。
五、遵從值班師長的約束,違反規定者,除取消夜讀資
格,情節嚴重者並依校規處置。
肆、本計劃經學務處處室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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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SLEY
一、依據:
95.10.3 臺北市政府(95) 府法三字第 09532498000 號
令訂定發布之「臺北市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
辦法」
二、目的:
為建立學生正式申訴管道,保障學生權益,促進校園和
諧,特訂立本要點。
三、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
(一)設置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
會),委員
11 人,任期一年,均為無給職。
(二)由校長遴聘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3 人、教師代表 3 人、
家長會代表
3 人及班聯會學生代表 2 人組成之。
(三)視個案狀況,得聘請相關領域之專業人士擔任諮
詢顧問。
(四)前項委員任一性別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五)遴聘學生代表擔任委員時,應先取得其家長或監
護人之同意。
(六)學生獎懲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申評會委員。
四、組織運作:
(一)開會時,由校長指定或委員互選一人擔任召集
人,召集並主持會議,另責成一委員記錄。
(二)申評會會議評議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
他人代理出席。
(三)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
職
務者,得由校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相關規定
補聘之。
衛理女中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要點
102.8.30 校務會議修訂
(四)申評會處理申訴案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
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
五、申訴程序:
(一)本要點所稱學生,指學校對其為懲處、行政處分
或其他措施時,具學生身分。
(二)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其他行政處分,如有
不服,得於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
向學校提起申訴。
(三)學生對於學校所為之懲處或行政處分以外之其
他
措施,如有不服,經其他行政程序仍無法解決
者,亦得於措施完成之次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向
學校提起申訴。
(四)學生之父母、監護人或其受託人得為學生之代理
人提起申訴。
(五)學生向學校提起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六)申訴提起後,於評議決定書送達前,申訴人得撤回
申訴。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復提起同一之申訴。
(七)申訴之評議決定,自收受申訴書之次日起,應於
二十日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
作成評議決定書。對於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
分之申訴案,並應於該申訴評議決定書附記:申
訴人如不服申評會之評議決定,得於評議書送達
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八)申評會對於逾越期限之申訴案件,不予受理。但
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逾越期限,並提出具體證明者,不在此限。
六、申訴處理原則:
(一)申評會會議以不公開及書面審理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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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議時,應主動通知申訴人、其父母、監護人或
其受託人得到會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關係人到
會說明。
(三) 申評會會議之評議決定,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
為之,其評議經過及個別委員意見應予保密。
(四)評議決定應經申評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
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評議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 申訴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身分證
明文件字號。
2. 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
居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3. 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
記載事實。
4. 申評會召集人署名。
5. 評議決定書作成之年月日。
(六)申評會作成評議決定書,應即以學校名義送達申
訴人或其代理人。其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
有關規定處理。
(七)
受輔導轉學、休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於申評會作成
評議決定前,學校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
其繼續
留校就讀,並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
與義務。
評議決定如維持原輔導轉學處分,學校及家長應視
學生之學習狀況,於輔導期限內主動協助申訴人轉
學,辦理情形應作成書面紀錄存查。
七、受理申訴案件單位為學務處。
八、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施行,修訂時亦同。
壹、依據:
一、北市教育局輔導學生改銷過原則辦理。
二、本校實際狀況辦理。
貳、目的:輔導學生改過遷善,愛護學校,並鼓勵學生養成
勞動習慣,發揚服務精神。
參、實施對象:凡受警告(含)以上處分之學生,得申請愛
校服務。但同一校規之處分,以申請初次處分為限。
肆、申請手續:
一、學生自受懲處日起,警告滿一個月、小過滿二個
月、大過滿三個月後,得自行向導師、原建議人或
輔導老師,提出愛校服務申請,經同意後,知會生
活輔導組,並領取「銷過申請表」(觀察期不含寒
暑假,生輔組視學生日常行為表現可延後學生之申
請)。
二、學生將「銷過申請表」,請導師、原建議人、輔導
教官及相關任課老師附署(警告一人附署、小過二
人附署、大過三人附署),送生輔組核准後,領取
「銷過輔導紀錄表」,始可進行愛校服務。
三、學生填妥「銷過輔導紀錄表」自存,作為愛校服務
考核時之紀錄。
四、凡在期末考前一個月受懲者,得移至下一學期提出
銷過申請。
伍、愛校服務考察期限:
一、愛校服務考察期間,遇寒暑假可照算亦可延後期限。
二、愛校服務期限,自申請日起,依懲戒之不同分為:
衛理女中愛校服務改過銷過辦法
99 年 2 月 25 日學務會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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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實施要領:
一、愛校服務工作視需要不定期實施,各處室要求之工
作事項,以不影響學生安全為範圍。
二、限用課餘或假日時間實施,不得佔用正課時間。
三、依性質或地點,請導師、專任老師及處室老師,督
導學生日常生活及愛校服務工作,並請逐次填寫
『銷過輔導記錄表』作為銷過之依據。
四、高三、九年級下學期公佈之懲罰,考察期限斟酌
處理。
柒、銷過作業:
一、愛校服務期限屆滿,學生將『銷過輔導記錄表』送
交生輔組,由生輔組合併該生『銷過申請表』呈送
校長核定。
二、核定銷過後,於其原懲處加蓋「銷過」章以便備查。
捌、注意事項:
一、兩種以上處分時,銷過應分別申請,不得合併。
二、在被懲處到完成銷過期間內,若再受同一校規之
處份,則已做之服務時數註銷,且不得再提出銷過
申請。
三、愛校服務期間,無故不接受師長指導者,取銷其銷
過資格(當次懲罰之銷過資格)。
玖、本辦法經學務會議討論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種類
次數
完成期限
愛校服務時數
備考
警告
一次
一個月內完成
2 小時
上課日:
每天至多 1 小時。
假日:
每天至多 4 小時。
二次
一個月內完成
3 小時
小過
一次
二個月內完成
4 小時
二次
二個月內完成
6 小時
大過
一次
三個月內完成
8 小時
二次
四個月內完成
12 小時
第一條
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依教師法第十七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教師於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處理,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
法令及本校
校規。
第三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符合下列之目的:
一、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培養學生自尊尊人、自治
自律之處世態度。
二、引導學生身心發展,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
人格。
三、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符合社會規範之
行為。
四、培養學生獨立自主適應住校生活,建立良好人
際關係。
五、確保班級教學及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進行。
第四條
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時,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尊重學生人格尊嚴。
二、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三、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
四、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五、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
六、啟發學生反省與自制能力。
七、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八、輔導與管教措施,應與學生違規行為之情節輕
重相當。
並依下列原則為之:
(一)採取之措施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二)有多種同樣能達成目的之措施時,應選擇
對學生權益損害較少者。
104 年 2 月 24 日校務會議修訂
臺北市衛理女子高級中學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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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採取之措施所造成之損害不得與欲達成目
的之利益顯失均衡。
第五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審酌學生下列情狀: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
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六條
凡經學校或教師安排之教育活動,教師應負起輔導
與管教學生之責任。
第七條
教師應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
知能。
第八條
教師應對學生實施生活、學習、生涯、心理與健康
等各種輔導。前項輔導須具特殊專業能力者,得請
輔導單位或其他相關
單位協助。
第九條
學生干擾或妨礙教學活動正常進行,違反校規、社
會規範或法律,或從事有害身心健康之行為者,教
師應施予適當輔導與管教。前項輔導與管教無效時,
得移請本校學輔單位處理。
第十條
教師管教學生應給予學生陳述意見的機會,以了解
其行為動機與目的等重要情狀,並說明處罰所針對
之違規行為及實施處罰之理由與措施。教師不得為
情緒性或惡意性之管教,必要時得請第三者協助處
理或在場。
第十一條
教師因實施輔導與管教學生所獲得之個人或家庭
資料,非依法律規定,不得對外公開或洩漏。
第十二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因學生之性別、能力、
成績、宗教、種族、黨派、地域、家庭背景、身
心障礙或犯罪紀錄等,而為歧視待遇。
第十三條
教師應秉客觀、平和、懇切之態度,對涉及爭議
之學生適當勸導,並就爭議事件為公正合理處
置,力謀與學生當事人之和諧。
第十四條
教師為鼓勵學生優良表現,得給予嘉勉、獎卡或
其他適當之獎勵。
教師對於特殊優良學生,得移
請學校為下列獎勵:
一、嘉獎。
二、小功。
三、大功。
四、其他獎勵
第十五條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下列一般管教措施:
一、勸導改過、口頭糾正。
二、適當調整或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三、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
四、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
五、調整座位。
六、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七、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八、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九、責令賠償所損害之公物或他人物品等。
十、要求靜坐反省。
十一、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
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二、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
保持適當
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三、依學生獎懲辦法及規定程序,予以書面懲
處。前項措施於必要時,教師除通知家長
或監護人外,得請學務處、輔導室或其他
相關單位協助之。
第十六條
依前條所為之管教無效時,或違規情節重大者,
得依下列措施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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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帶離教學或活動現場。
二、轉換學習環境。
三、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
四、移送司法機關或相關單位處理。
第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
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教師得採取
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
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
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第十八條
教師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與第十七條管教學生
時,其執行應經適當程序,且應避免對學生身心
造成傷害。
第十九條
學生攜帶之物品足以影響學生專心學習、住宿生
活或干擾教學活動進行者,教師或學校得暫時保
管之,必要時得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
第二十條
學生攜帶或使用下列物品者,教師或學輔人員應
立即處置,
並視其情節移送相關單位處理:
一、具有殺傷力之刀械、槍砲、彈藥及其它危險
物品。
二、毒藥、毒品及麻醉藥品及相關施用器材。
三、猥褻或暴力之書刊、圖片、影片或其他影音
產品。
四、菸、酒、檳榔或其他有礙學生身心健康之物品。
五、其他違禁品。
第二十一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2 條設立學生獎懲委
員會,審議學生重大違規事件時,應秉公正及
不公開原則,瞭解事實經過,並應給予學生當
事人或家長、監護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二十二條
學生獎懲委員會為重大獎懲決議後,應做成決
定書,並記載事實、理由及獎懲依據,通知學
生當事人及其家長或監
護人。必要時並得要求
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前項決定書,應經校
長核定後執行,校長認為決定不當時,得退回
再議。
第二十三條
學生因重大違規事件經處分後,應追蹤輔導,
協助學生改過遷善。對於必須長期輔導者,得
要求家長或監護人配合並協請社政、輔導或醫
療機構處理。
第二十四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設立學生申訴
評議委員會,學生對有關其個人之管教措施,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以書面向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申訴。
第二十五條
學生認為對其所為之懲處不當,足以改變其學
生身分並損及其受教權益者,經向本校申訴未
獲救濟,得依法向臺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第二十六條
本校訂定「學生愛校服務銷過辦法」,鼓勵學
生改過遷善。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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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幹部資格
(一)高一或高二學業平均須達
60 分以上。
(二)每學期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須為「表現卓越」
或「表現優秀」,且不得有小過(含)以上之行
政處分。
(三)每學期考核一次,資格不符合者取消其職務。
二、幹部產生及考評
(一)社團幹部為社長、副社長、總務、文書、聯絡五
項職務。
(二)社團幹部由社員互相推選;亦可由指導老師指定、
社員同意後產生。
(三)社團幹部之表現,由訓育組、指導老師及社長考
評,表現不良者取消其幹部資格。
(四)學期結束由訓育組發給各社團幹部認證。
三、幹部職責
(一)
社長(一人)
1. 培養社員團隊精神,發揮社團功能,並負責維
持社團上課或活動時之紀律。
2. 領導社團編列「社團年度計畫」與「社團經費
預算」。
3. 領導社團參加校內外課程及活動,督促幹部編
寫「活動企劃書」及「成果報告書」。
4. 下學期末將年度成果彙整成冊,送交訓育組評
衛理女中社團幹部選罷實施要點
108.3.21 學務會議修訂通過
鑑(國中社團免)。
5. 傳達或執行學校各行政單位暨指導老師指示事
項,綜合辦理該社團各項事務,並將社員之意
見及特殊事件報告指導老師或學務處。
(二)
副社長(一人)
1. 協助社長處理社團事務,社長缺席則代理其職
務。
2. 掌握社員出缺勤狀況,並填寫社團出席點名
表。社員缺席請核對其請假紀錄(如:健康中
心登記表),否則一概記為曠課。
(三)總務(一人,可加設副總務一人)
1. 社團課程、活動或其他時間集會(含午休),
均須向訓育組申請場地。
2. 負責社團上課或活動場地之佈置及善後工作,
確實檢查教室及活動場地之整潔,督導社員關
閉風扇、電燈、冷氣、擦黑板、收拾用具、整
理場地或相關設備,球類社團請將球具收拾整
齊。若有缺損,則按學校規定賠償。
3. 負責社費之收支保管,社團用品之借還、購買
等雜務。
(四)活動或文書(一人,可加設副活動或副文書一人)
1. 社團上課前至連絡箱領取社團活動紀錄本,交
由副社長點名,課程結束後確實填寫並請社
長、指導老師簽名,次日中午前送交學務處訓
育組。遲交或缺交列入紀錄,為期末評鑑之考
核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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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編寫「校內外活動企畫書」並向學務處提出申
請。活動結束後一週內繳交「社團活動報告」
至訓育組。
(五)公關或連絡(一人,可加設副公關或副連絡一人)
1. 社團校內外課程及活動之宣傳、聯繫、邀請、
攝影等工作。
2. 有特殊狀況先至訓育組登記,始可以廣播通知
社員(其餘社員不可使用廣播器材)。
3. 申請外賓入校、參與活動之證明。
4. 平時至連絡箱領取社團信函或資料,並負責管
理、清潔及維護。
※
附註:
社團宣傳品(如:社團簡介、企劃案、節目單、
入場券、說明書、報名表……等)應書名社團
名稱、張貼日期。文字、圖片,在設計上力求
明確、美觀。事先須送訓育組審查,並檢送乙
份存檔。張貼期限為兩週,期限屆滿前應自行
取下。
(六)
其他幹部:依社團特殊需求申請,經核定後始可
設立。
一、活動辦理
(一)活動性質
1. 展演類(含競賽):依社團性質辦理之公開展
示或演出。(如成果展、新生盃)
2. 服務類:依社團性質辦理或參與之服務活動;
經學校薦派者發給公服認證。
3. 聯誼類:
校內:社內聯誼、跨社聯誼(迎新送舊)
校外:與同級學校同性質社團之聯誼活動
4. 學習類:依社團性質辦理或參與之學習活動(如
寒、暑訓)
(二)辦理次數
1. 聯誼類活動一學年一次為限。
2. 展演類活動一學年二次 ( 含校內成果發表 )。
3. 服務類及學習類活動經報請核可後始得辦理。
(三)時間管理
1. 社團須於學年初規劃年度行事曆並報請學校審
查,經學校審查通過始得於活動前提出活動申
請書。
2. 社團舉辦一般活動應於 2 週前向學務處提出申
請,經核准後方得舉行,時間、地點等如有變
更,須於事前辦理變更登記。
3. 社團辦理大型活動或夜宿活動,應於辦理活動
前一個月提出申請,並於活動開始前兩週繳齊
衛理女中學生社團課外活動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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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劃書及相關資料(師長或家長隨隊夜宿指導
同意書、參加同學家長同意書、平安保險等)
4. 社團於寒暑假辦理之活動,須於期末考前三週
提出活動申請,並於活動開始前一週繳齊企劃
書及相關資料。
5. 與校外機關、學校接洽或請求,應報請學校核
准,或由學校備文(需五日辦理時間),各社
團不得直接對外行文。
(四)活動管理
1. 社團活動經學校核准後始得辦理,學生須獲得
家長同意方可參加。
2. 社團活動不得與學校重要行事牴觸,考試前兩
週不得辦理課外活動。
3. 社團活動以在校內舉行為原則,除有必要並經
學校核准者外,不得租借校外場地。
4. 校內社團活動,若有不符衛理女中攜帶食品規
定之情形,應事先報備
( 一學年以一次為限 )。
5. 除由學校指派外,不得申請公假或曠缺正常課
程上課(含晚自習)。若有特殊情形須經校方
核准。
6. 社團邀請校外人士入校參加活動,須事先辦理
外賓入校申請,學務處核可並發與證明後始得
邀請。外賓入校須攜帶身分證明(學生證或身
分證)換證入校,亦須遵守本校相關規定(如
穿著合宜服裝、禁止菸酒、飲食……)。
7. 辦理各項活動須按規定申請,並留下各種相關
資料及照片以供社團評鑑及建立社史資料。
8. 未經申請核准或未依規定辦理而擅行活動集會
者,社團幹部及參加人員均從嚴議處。若情節
重大,則經校方商議後立刻解散該社團。
(五)活動辦理程序
1. 備齊各項表格(詳見「活動企劃書」),於規
定時間送交訓育組審核。
(1) 校外活動若與他校合辦請附「合辦學校訓
育組證明」。
(2) 校內活動若有外賓參與請附「外賓入校名
冊」。
2. 校外展演活動須辦理校內彩排,並接受師長指
導。
3. 依企劃執行活動。(須準時結束,並將場地清
理乾淨、恢復原狀。返家時須注意途中安全)
4. 校內外活動結束一週內繳交「社團活動報告」
至訓育組。
二、經費管理
(一)
各社團應於學期初依年度行事曆編列預算,並
詳列學年預繳之各項費用(如老師特別指導費、
交通費、宣傳費、材料費等等),送學務處審
核通過後得向社員酌收社費。社團各項開支應
衡量經費,撙節辦理。
(二)
未經學務處核准備案,不得假任何名義向校外
人士、校內師長及同學進行勸募、兜售物品。
(三)
社團經費應製作帳目,將收支明細詳列清楚,
並保存一切單據,經由幹部簽名後定期對社員
公告徵信,每學年社團評鑑時提供訓育組檢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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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場地管理:
(一)
各社團於校內舉辦學術演講及表演活動時,需
由社長於一星期前至學務處填寫社團活動申請
表,向各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方可使
用。
(二)
借用場地活動開始及結束時間,須依照申請單
所填寫時間執行,其中包含預留打掃整理善後
時間,違反規定或未經申請而使用者,停止申
請使用兩週。
(三)
活動結束後,必須清潔場地,關閉風扇、冷氣、
電燈、門窗、鑰匙於規定時間內歸還,如未確
實執行,社團停止申請使用一週,再犯停止申
請使用四週。
(四)
使用借用場地之麥克風、燈光、音響或其他設
備應謹慎,如有損壞,依規定賠償。
(五)
其他未盡事宜,遵照各管理單位規定事項辦理。
四、出版品管理
(一)
社團宣傳品(如:社團簡介、企劃案、節目單、
入場券、說明書、報名表……等)應書名社團
名稱、張貼日期。文字、圖片,在設計上力求
明確、美觀。
(二)
公告或付印前須先送訓育組審查,審核通過始
可付印,印竣後檢送乙份存檔。
(三)
張貼期限為兩週,期限屆滿前應自行取下。
五、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佈施行,修正時亦同。
一、時間:每學年評鑑乙次,於第
2 學期期末考前舉行。
二、評鑑內容:請將資料集結成冊,於公告繳交期限內交至
學務處訓育組
( 亦可繳交電子檔隨身碟 )。內容應包含:
1. 社團成立宗旨 5%
2. 社員管理(出缺勤、上課秩序)10%
3. 課程學習(課程內容、社員學習狀況)15%
4. 社團活動記錄(社團基本資料、繳交狀況、課程紀
錄)
10%
5. 社產、社費管理(收支紀錄、收據保存)20%
6. 校內場地使用(遵守場地使用規則、使用完畢恢復
原狀)
15%
7. 活動申請與辦理(活動申請時間、規劃、辦理狀況、
規定遵守)
15%
8. 成果展表現(成果展呈現、檢討)10%
9. 其他 ( 重大違規或特殊優良表現;遲交一周以上,
直接評為丁等
)
三、評鑑結果:
1. 評鑑結果經評鑑委員審查後公告之。
2. 列為優等社團者 (90 分以上 ),社長及幹部記嘉獎表
揚,嘉獎人數如下:
90-92 分 社 長、93-94 分 社 長 及 1 位 幹 部、95-96 分
社長及
2 位幹部、97-98 分社長及 3 位幹部、99-100
分社長及
4 位幹部
3. 評鑑結果列為丁等社團 (60 分以下 ),社長及幹部取
消其職務認證,該社團於下學年度停止開設及活動
兩年。
衛理女中高中社團評鑑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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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理女中班聯會組織章程
一、宗旨:
為培養學生自治互助合作精神,學習民主政治風度,養
成服務人生的觀念,增加彼此的情感,並砥礪學行,以
達成公民教育的目標,特組織班聯會。
二、組織與職責:
(一)衛理女中班聯會(以下簡稱班聯會)會員為本校
全體學生。
(二)班聯會代表大會由班聯會幹部及各班班長組成之。
(三)班聯會設立主席
1 人、副主席 1 人,下設學藝、
風紀、服務、總務、康樂
5 股,每股設股長、副
股長各
1 人。其職責如下:
1. 主 席:主持班聯會事務,召開班聯會代表大
會,及處理其他班聯會有關事宜。
2. 副主席:協助主席處理班聯會會務,主席請假
時,代理主席職務。
3. 學藝股:主辦班聯會學術研究、壁報出刊、紀
念品設計製作等事宜。
4. 風紀股:主辦班聯會有關同學秩序檢查、促進
嚴守紀律,及提升自治精神等事宜。
5. 服務股:主辦班聯會勞動服務、清掃活動,及
提升服務的品質和精神等事宜。
53 年 2 月 15 日訓導會議訂定「衛理女中班聯會組織簡章」
63 年 9 月經訓導會議修訂
70 年 3 月經訓導會議修訂
74 年 10 月經訓導會議修訂
80 年 3 月經訓導會議修訂
84 年 5 月經訓導會議修訂
89 年 4 月經行政會報修訂
98 年 5 月 14 日經學務會議修訂
103 年 12 月 10 日經學務會議修訂
107 年 11 月 21 日經學務會議修訂
6. 總務股:主辦班聯會財務會計、出納等事宜。
7. 康樂股:主辦班聯會康樂活動、電影及音樂欣
賞等事宜。
(四)班聯會幹部以不兼任班級、社團幹部為原則。
(五)任期:一學年。
三、選舉與解職:
(一)候選人資格:高一學生
1. 高一上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每科
及格,德行評量日常生活表現為「表現卓越」
或「表現優秀」。
2. 未曾受警告(含)以上處分者。
3. 具領導才能及服務熱忱,思想純正,並努力向
上者。
(二)選舉方式:
1. 主席候選人:
(
1)主席候選人,經 2 名老師推薦(其中一
名必須為該生現任導師),並提出學藝
股、風紀股、服務股、總務股、康樂股
幹部名單各
1 名後,登記參選。
(
2)導師至多推薦該班 2 名學生為候選人。
(
3)主席候選人,所提幹部名單不限定在同
一班級。
2. 選舉主席、副主席:經高二、高一、九年級直
升班、九年級國際人文班直升學生、八年級、
七年級學生投票,最高票者為主席;次高票者
為副主席。
3. 學藝、風紀、服務、總務、康樂各股股長,由
當選主席者其所提幹部擔任;副股長由當選副
主席者其所提幹部擔任之。
4. 副股長若因主席、副主席所提幹部名單重複而
從缺者,由正、副主席遴選,經學務處審核通
過後擔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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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選舉程序:
(
1)欲參選之主席候選人向學務處領取登記
表,填具表單後送件參選。
(
2)訂定選舉週:主席候選人於排定日期發
表政見,文宣張貼於佈告欄。
(
3)學務處製作選票,依規定時間及地點投
票。
(
4)投票採不記名方式,投完票立即由監票
小組將選票送交學務處。
(
5)學務處公開開票、彙整,公佈當選人名
單。
(
6)交接:當選公告後一個月內。
(三)解職:班聯會幹部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解職。遞
補幹部由正、副主席遴選經學務處審核通過後遞
補之。主席出缺由副主席遞補;副主席出缺由主
席召開會議從幹部之中推選,經學務處審核通過
後遞補之。
1. 有不得已情事,經班聯會代表大會會議准其辭
職者。
2. 曠廢職務,經班聯會代表大會會議議決者。
3. 違反校規受學校懲處者。
4. 改變學習環境者。
四、會議:
(一)班聯會代表大會於每學期開始召開一次,並於學
期末召開檢討大會。
(二)主席可因需要召開臨時會議。
(三)各股應定期召開會議以討論問題,亦可視事實需
要召開臨時會議。
(四)班聯會舉行各種會議時,應請學務處老師列席指
導。
五、經費:班聯會經費由各班同學平均負擔之。
六、實施:
(一)班聯會代表大會各員均須愛護校譽、忠於職守、
勇於負責、為同學服務、表達建設性的意見。
(二)設置意見箱,意見書須署名。
(三)班聯會為學生自治組織,首重同學之自治精神。
全校同學均有義務和權利,隨時向其各班代表提
出意見,以達到班聯會之功能。
七、本章程經學務會議通過,並呈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改時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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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本校師生均可借用各項體育場地、器材。
二、請正確使用體育器材並物歸原位,保持場地整潔,養成
愛惜公物的好習慣。
三、蓄意破壞場地、器材者,依校規處分。
四、借用器材,若有損壞或遺失,須照價賠償。
五、體育器材管理辦法
:
體育組負責編排輪值表,由各班康樂、康樂幹事與參 加
公共服務之同學輪值管理工作,管理工作包括體育器材
清點、場地之整理,若有任何狀況請立即告知體育組。
六、體育場地開放使用時間:
15:50 ~ 18:40(優先提供體育正課、校代表隊使用)
*早 晚 自 習 課、 晚 自 習 後(
21:20 ~ 21:40)、午
休及用餐時間暫停開放體育場地,若有特殊情形得向
體育組申請。
七、體育器材借還辦法:
(一)體育器材使用採開放式取用。
(二)開學第一週將於開放器材籃中放置一定數量之
器材。
衛理女中體育器材借用與管理辦法
室
內
球
場
器材名稱
數量
室
外
球
場
器材名稱
數量
桌
球
教
室
器材名稱
數量
籃球
10 個
籃球
20 個
桌球拍
20 支
排球
10 個
排球
20 個
桌
球
20 個
躲避球
5 個
躲避球
10 個
羽球拍
20 支
羽球拍
20 支
羽球
30 個
羽球
10 個
跳繩
10 條
跳繩
10 條
呼啦圈
10 個
呼啦圈
10 個
迷你網球拍
10 支
迷你網球
10 個
(三)使用完畢請歸還於器材籃中,若隨意放置將由公
服同學把未歸位的器材鎖於器材室內。
(四)凡被上鎖的器材皆不再予以補充數量。
(五)若欲借用上鎖之器材,請依照下列流程辦理:向
攜帶學生證→至體育組登記借用器材→盡情運動
→
歸還所借用的器材→歸還學生證。
八、本辦法呈校長核准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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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健康中心開放時間:早晨
7:30 至晚間 21:30。
二、依教育局規定,學校護理師不可給予口服用藥或注射
藥物。
三、學生在校期間如身體不適,應向相關老師報告後至健康
中心就診。普通身體不適休息以不超過一小時為原則,
經觀察需就醫,則連絡家長帶回就醫,緊急狀況得由護
理師或學務處人員送醫急診,並通知導師、家長。
四、至健康中心,應輕聲帶門,並保持室內安靜及清潔。
五、學生受傷由護理師處理,不可擅自動用外傷藥品。
六、護理師不在時,學生不可擅自至健康中心休息,應告知
學務處老師協助處理。
七、學生借用之各項醫療用品,用畢請儘速歸還,以方便他
人使用,遺失得賠償同款物品或照價賠償。
八、學生申請個人用藥或治療性食品,請備妥醫師診斷證
明,經申請核准後於健康中心使用。
九、學生各項檢查須複檢者,請於收到通知後,儘速到醫療
院所複查,並將回條交給健康中心,以達到早期發現、
早期治療之效果。
健康中心規約
一、宗旨
:
(一)協助新生適應住校之生活作息。
(二)養成新生良好的生活態度及習慣。
(三)培養同學間友愛誠信、互助合作之精神。
(四)建立良好讀書風氣。
二、資格:
(一)高二、八年級同學,認同校規、敬業樂群、認真
負責、熱心服務者。
(二)由同學推選,導師推薦,經住校處認可。
(三)須全程參加榮譽大姊訓練。
(四)榮譽大姊甄選前,未受校規警告以上
( 含警告 )
之處分者。
三、職責:
(一)擔任寢室長,協助新生及早適應住校生活。
(二)以身作則,為新生的模範。
(三)以坦承態度解釋校規、宿舍生活細則,並協助新
生遵行。
(四)帶領新生切實整理內務、並指導其維護環境及自
身之衛生整潔。
(五)幫助新生解決生活作息、課業學習、人際互動的
困難。
(六)確實轉達並執行住校處各項規定。
(七)任期為一學期。
衛理女中榮譽學姊制度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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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獎勵:
(一)頒發榮譽大姊徽章、榮譽大姊證書。
(二)參加榮譽大姊訓練者,給予服務學習
4 小時。
(三)擔任榮譽大姊表現優異者,期末提報獎勵(嘉獎
或小功)。
五、擔任榮譽大姊期間,若受「任何校規懲處」,立即取消
資格,並搬離小妹寢室,榮譽大姊徽章及證書收回。
六、儲備榮譽大姊:因應新生招生情形不同,未分配到新生
的榮譽大姊為儲備榮譽大姊,如遇空缺應隨時接受任務
調派,不得有異議。
七、本要點經校長核准後實施。
一、宗旨:考量住校學生個別需求,特定本要點。
二、實施要點:
(一)每學期分三學月申請,請家長親自簽名。
(二)申請表上請勾選「留校」、「返家」、「返家前
用晚餐」。
(三)請依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逾時者視同留校。
(四)特殊情況需臨時週三留校者,請家長於一週前以
書面提出申請,經導師簽名後,送交住校處。
1. 家長出差、出國……,家中無人可照顧學生者。
2. 家中臨時發生緊急事故者。(接受當週申請)
(五)
若定期考考程安排在週四、週五,則考試「當週」
開放原週三返家者,登記留校。請於考前兩週向
各年級住校老師申請。
三、注意事項:
(一)請家長與孩子討論後,再做決定,中途不受理
更改。
(二)申請表上若有塗改,請家長在塗改處簽名。
(三)請考量該學月考程需求。(不接受申請週三留校
讀書)
(四)請考慮住家是否偏遠,交通不便。
四、本要點經校長核准後實施。
衛理女中學生週三返家申請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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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為鼓勵畢業班學生週日提早返校讀書。
二、實施對象:高三、九年級學生。
三、返校日期:學期第三週之週日。
四、申請與繳費:
(一)全學期分兩階段申請,向住校處登記,自行至總
務處繳膳費。
(二)費用:膳食
+ 住宿(人事)費合計 180 元/天。
五、注意事項:
(一)返校時間:晚上
19:00~20:00 到校,在教室晚
自習。
返校後不得再外出。
(二)請假辦法:
※
因故不能返校者,需請家長打電話請假。
※
請於 20:00 前打電話至住校處請假。(TEL:
2841-3367)
※
遲到及請事假、病假滿三次者,取消週日返
校資格且不退費。
※
週日返校期間,如有任何違反校規之行為,
將全學期取消返校資格。
(三)服裝:返校時可穿便服並攜帶學生證,或全套制服。
六、本要點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衛理女中高三、九年級學生週日返校實施要點
一、宗旨:為照顧遠道生週日之生活及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二、資格:家住東部、基隆、桃園及以南之縣市、交通不便
者,適用。
三、住宿規則:
( 一 ) 應於週日晚上八點前到校。如不能按時返校,請
晚上八時前打電話請假。
( 二 ) 事先未經允許,連續二次不返校者,取消遠道生
資格。
( 三 ) 週日返回,應照常整理內務,保持宿舍安靜,遵守
用餐及就寢時間。離開宿舍時,服裝應穿著整齊。
( 四 ) 開學當週登記並繳交全學期膳費加上住宿(人事)
費合計
180 元/天。
( 五 ) 愛惜學校公物,節約水電。
四、遠道生需集中住宿於高年級宿舍大樓,與班級同學住不
同棟宿舍,宜多考量。
五、申請時,請附戶籍謄本影本。
六、本要點經校長同意後實施。
衛理女中遠道生申請週日返校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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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提供有音樂才能或興趣之學生日常練習的時段與
場地,以陶冶身心,豐富住校生活。
二、時間:
(一)星期一至星期四課後,每人每日可申請練習半小
時,如欲報考音樂系者,可視需要增加。
(二)練琴時段如下:
衛理女中學生申請練琴及琴房服務辦法
三、費用:一學期
1600 元(約四個月),需再加練者依此
推算。
四、申請與繳費:
(一)請依公告日期親自至訓育組申請,其他種類樂器
(如小提琴、長笛、古箏……等)須註明樂器種
類,待正式公告後,始可依排定時段與場地練習。
(二)登記後請依公告日期至總務處繳費,逾期視同放
棄申請。
五、注意事項:
(一)琴房限申請者本人使用。如需調動時段請至訓育
組辦理。
(二)練習時請維護環境整潔,琴房內請勿飲食或留置
個人物品。請愛惜公物,妥善使用設備,離開時
請關閉電源(門勿鎖,以利下一位同學進出)。
(三)若於非開放時段違規占用,則罰琴房清潔一次。
六、琴房服務:
有申請練琴同學優先登記,學期末將統一給
予公服認證時數。
(一)項目:關燈(含走廊燈)、鎖門窗、檢視設備。
時間:週一至週四
21:20 ~ 21:30
(二)項目:擦拭鋼琴、環境整潔等。
時間:每週二
12:30 ~ 12:55
1 17:00 ~ 17:30
5 19:50 ~ 20:20
2 18:20 ~ 18:50
6 20:20 ~ 20:50
3 18:50 ~ 19:20
7 20:50 ~ 21:20
4 19:20 ~ 19:50
一、目標:輔導室旨在結合全校教職員的力量,運用輔導專
業知能協助學生發展潛能、培養良好品行,建立良好之
生活與學習習慣,使學生擁有健康之身心,暸解自己的
性向與能力、認識環境、適應社會,作適切的生活規劃。
二、職責:
(一)建立整理並保存學生各種資料以備參考及應用。
(二)適時實施心理測驗,幫助學生自我認識。
(三)收集整理升學及就業資料提供師生參考。
(四)學生如有學業、生活、交友、適應等困擾,可找
輔導老師個別晤談,輔導老師亦視需要主動約談。
(五)設計並進行輔導活動課程,幫助學生身心健全
發展。
(六)定期實施小組或團體輔導,並舉辦各類座談會,
協助學生身心發展健全及良好適應。
(七)適時進行問卷或研究,做為改善輔導策略之依據。
(八)定期舉辦研習活動,提昇導師及教職員之輔導知
能,並隨時與老師共同研究輔導策略。
(九)定期舉辦親職教育座談會,邀請學者專家演講,
俾期家長有良好的親子關係與互動力,同時與學
校密切合作,並視需要,隨時與家長聯絡。
三、輔導老師上班時間:
(一)週一~週四
8:40 至 17:40
(二)週五
8:00 至 17:00
四、個別約談辦法:
(一)請與輔導老師商定約談時間並準時赴約。
(二)因故不能前來約談者,宜事先說明,更改時間。
(三)談話內容均予保密。
輔導室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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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升留學資料使用辦法:
(一)資料參閱時間為輔導老師上班時間。
(二)若標明限於輔導室內參閱之資料,需攜出影印請
經輔導老師同意。
六、團體諮商室使用規則:
(一)團體諮商室供本校老師實施小組團體輔導活動使用。
(二)使用前請到輔導室登記。
(三)進入室內,請脫鞋並將鞋置於鞋櫃。
(四)請愛護椅墊等公物,並保持整潔,離開時完成善
後工作。
(五)放學後學生可至輔導室借用空間與器材(僅限於
輔導室內使用),晤談空間若老師有需要,以老
師為優先。
一、
宗旨:本校係依據基督教信仰所創立,設立宗教教育委
員會旨在推動各項福音活動,使師生經驗上帝的慈愛,
發揮愛的教育精神,並藉由聖經的教導,培養敬天愛人
的情懷,達到全人教育的目的。
二、
工作要項:
(一)生命智慧課:
1. 每學期舉辦數次全校性集會或福
音活動,透過專題講座、生命見證、戲劇表演等,
散播上帝愛人救人的信息。
2. 各年級分班上課,
設計不同主題的課程,引領同學認識上帝的愛與
信仰的力量。
(二)節期活動與禮拜:包括佈道會、聖誕節、復活節、
畢業典禮、校慶感恩禮拜、受洗禮拜等。
(三)學生團契:包括高中團契與國中團契,基督徒及
慕道學生自由參加,每週定期聚會
( 定期考前兩
周皆暫停聚會
),在老師帶領之下,彼此更密切
地聯繫、激勵,幫助學生解決信仰、生活的問題,
並藉團契活動發掘及操練其恩賜能力。
(四)信仰探索班:願意認識基督信仰的同學均可參加,
以一對一陪讀或小班制查經方式,由宗教老師帶
領,幫助同學認識基督信仰。
(五)受洗班:願意認識基督救恩,願意受洗或想了解
受洗意義的學生均可參加,由宗教老師帶領,幫
助學生明白重生得救的確據,並進而願意受洗成
為神的兒女。
基督教教育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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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宿舍晚禱:學生自由參加,在住校基督徒老師的
帶領下,為生活、學習或個人需要禱告。
(七)其他活動:如詩歌比賽、背經比賽、節期活動、
唱謝飯歌、睡前主禱文、校外獻詩、愛心服務隊
等活動。
(八)視需要主動關心學生,協助其個人之信仰、生活
等問題。
臺北市私立衛理女子高級中學
電話:
(02)2841-14875P5P F(02)2841-3025
臺北市士林區至善路二段321號
http://www.wlgsh.tp.edu.tw
WESLEY GIRLS HIGH SCHOOL
「侵權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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