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桐林國小113學年度學習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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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桐林國民小學 113學年度學生學習評量實施辦法
113 515 日課發會修訂後通過
壹、依據
一、依據教育部 108 628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65377B 號令修正發布「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辦理。
二、南投縣政府 110 414 日府教學字第 1100088004 號函頒修正「南投縣國民中小學
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貳、目的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參、本校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課程習課及日常生活表現
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性學習課程:
()範圍:括國民小學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彈性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包括表現努力進步情形兼顧情意技能及參與實
踐等層面,視學習歷結果之分析
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
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肆、評量原則
一、學生成績評量應本個性化、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實施。
二、學生成績評量應以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三、學生成績評量依學習領域分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平時評量則
於教學中實施。
四、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依評量內涵及評量結果詳
加說明,量化紀錄以百分制分數計之。
五、成績評量結果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六、為維持評量合乎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規範性及保密性,應落實學習領域定期評
量之審題 機制,並遵守迴避原則。
七、教師實施多元評量、定期評量等應將評量內容送交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進行審題,並
注意迴避原則,以確實掌握評量之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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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迴避原則:
子女就讀本校之教師,除了迴避任教子女外,排定命題時亦應迴避子女就讀的年級,
避免子女的評量成績受到質疑。
本校教職員
教職員子女認教年級
任教科目
教導主任
邱音潔
幼兒園
科任;藝文-紙馬陣
陸、評量方式:
一、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教育部法規第三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
異,採取下列多元且適當之方式辦理: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
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
聽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及他方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
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二、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教師應依據課程計畫之進度與目標命題不得採用廠商出版之試卷若參考其他命
(含習作),應進行轉化,不宜原文照錄。
四、命題務必兼顧難易度、鑑別度及適當的配分,並兼顧學生作答之時間。
命題教師應妥善存放試題資料,以防試題外洩且本校全體教職員工皆應嚴守評量
試題之保密,以維護學生評量成績之公平性。
柒、成績評量結果處理:
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
描述記錄之。
二、各學習領域學期成績,定期評量成績佔 40%與平時評量成績佔 60%
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
人格特質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
體建議。
四、彈課程之量結果,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
五、並應以優、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
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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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
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通知格式由教學組規劃。
七、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八、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以一至六年級七大學習領域成績總合除以 12 個學期所
得平均成績作為畢業成績排序之依據(中途轉入本校之學生畢業成績計算亦同)
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
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經申請後准予補行評量否則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
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非屬前款所列原因,補行評量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超過六十分
者,其超過部份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十、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行評量,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行評量之限制。
十一、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行評量者,其定期評量成績之計算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辦理。
十二、成績評量結果,學校應結合教務、輔相關處室長資確實掌握學生
學習狀況,對予協助者供各班老師預警、輔導、補救教學措施參考,請依照本
校辦法---南投縣隆華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未達丙等之預警、輔導補考措施
實施辦法(附件一)辦理。
十三、學校應將成績評量結果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
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捌、修業規定:
一、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
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以上。
()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之。
玖、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及評量人員
一、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
()學校應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訂定本校實施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辦理學生之評量。
()人員組織:由校長擔任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教導主任擔任召集人,教學組長、輔導
老師為當然委員。另由家長會、教師會、各學年推派代表一人擔任委員。
()任期: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連選得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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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被選為委員者不得拒絕,應於任期內履行委員之義務。
()本會於不影響課務原則下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須有應出席委員過半數出席,由出
席委員相對多數決議行之。
二、學生成績評量人員
()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由授評量,且期初長說
明評量計
(二)日常生活由導參據學校各紀錄各領域學習與彈性學習師、
學生家長意見反應加以評定。
拾、中華民國 107 11 8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第、第條及第十至第
二條自一零八年八一日以後學國民中之學生適用之。
拾壹、各領域成績計算應按實際授課內涵所佔比重,加權計算之。成績評量記
錄應就各學習領域分別記錄之。 (附件 2)
拾貳本學生成績評量辦法,經課發會討論及校務會議通過後,呈請校長核示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承辦人: 邱音潔 教導主任:邱音潔 校長:邱伯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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