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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
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通知格式由教學組規劃。
七、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域評量。
八、學生畢業總成績之計算方式,以一至六年級七大學習領域成績總合除以 12 個學期所
得平均成績作為畢業成績排序之依據(中途轉入本校之學生畢業成績計算亦同)。
九、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
前辦理。但無故缺考者經申請後准予補行評量,否則缺考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行評量
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非屬前款所列原因,補行評量成績在六十分以下者依實得分數列計;超過六十分
者,其超過部份以七折計算後列計。
十、學生於學期中途依規定核給公假者,其學業成績處理如下:
(一)公假期間之日常考查成績,得以心得報告代替考試。
(二)公假期間定期考查成績之補行評量,得單獨舉行,不受定期補行評量之限制。
十一、大陸或國外轉學生,參加補行評量者,其定期評量成績之計算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辦理。
十二、成績評量結果,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
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供各班老師預警、輔導、補救教學措施參考,請依照本
校辦法---南投縣隆華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未達丙等之預警、輔導、補考措施
實施辦法(附件一)辦理。
十三、學校應將成績評量結果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
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捌、修業規定:
一、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
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以上。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二、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之。
玖、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及評量人員:
一、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
(一)學校應組織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訂定本校實施評量之規範,並依國民小學及國民
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辦理學生之評量。
(二)人員組織:由校長擔任本委員會主任委員,教導主任擔任召集人,教學組長、輔導
老師為當然委員。另由家長會、教師會、各學年推派代表一人擔任委員。
(三)任期: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自每年八月一日起至次年七月三十
一日止。聘期內委員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連選得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