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
壹、依據法規及流程:
(一)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非學條例,附件1)
(二)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附件2)
(三)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以下簡稱本市非學補充規定,附件3)
(四)臺北市「高中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作業流程圖(附件4)
貳、本市高中非學個人實驗教育各項申請資料:
(一)個人申請表(附件5)
(二)個人實驗計畫書(附件6)
(三)學校合作計畫書(附件7,請與附件6個人實驗教育計畫一併上傳)
(四)學習報告書(附件8)
(五)審議系統申請步驟(附件9)
參、依據非學條例第5條規定略以,申請個人實驗教育者,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學生已成年者(滿18歲),可由其本人提出。依據條例第6條規定略以,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4月30日或10月31日前提出申請。
肆、本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個人實驗教育申請說明:
一、系統申請方式:
本市一律採「網路系統線上」申請,請至臺北市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以下簡稱審議系統) https://tpnee.tp.edu.tw進行註冊登入與各項資料上傳。首次申請者請先註冊開通帳號,帳號為學生身分證/居留證,系統申請步驟請見附件9。曾申請者沿用原帳號。
二、申請資料檔案下載: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官方網站(以下簡稱中心官網):http://teecid.tp.edu.tw/最新消息。
三、申請期程:113年4月1日(星期一)至4月30日(星期二),逾期將無法受理,請申請人掌握期程。
(一)線上申請:申請人需於截止日113年4月30日(星期二)晚上11:59前,完成線上申請並上傳各項文件PDF檔,逾時將不再受理申請。
(二)擬與學校合作者,除完成線上個人申請外,請提前與校方了解合作模式,最遲應於113年5月1日(星期三)前請將紙本申請表件3張、個人計畫書及合作計畫書草案(含電子檔),繳交至學校承辦單位。四月份為九年級應屆畢業生申請高一自學時間,若將與高中學校合作者請於7月入學報到後,向學校提出合作申請。
四、申請資料:
(一)線上申請資料:請務必於申請期限內填妥基本資料、上傳各項資料PDF檔(請依本學期表件格式),要件如有缺漏視同申請未完成,將不進行實質審議。
1.實驗計畫書(含個人實驗教育計畫及與學校合作計畫草案):擬與學校合作者,須再附學校合作計畫書草案。計畫書請完整上傳(壹-拾項)內容,計畫書封面文字若非個人選項可刪去,簡化頁面文字。提醒使用APPLE電腦上傳者,請注意格式是否跑掉。
2.實質教學人員名冊、學歷經歷及證明文件。
4.學生新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直式、兩者均須為詳細記事),戶籍非臺北市者,本市不受理個人實驗教育計畫審議。若非本國籍學生,請附學生居留證或效期內的入出境許可證,以及學生與申請人關係證明(如申請人戶口名簿、學生出生證明等)。
5.申請需簽章表件:系統填妥基本資料後,會產生「申請書下載」檔案,請下載列印表件3張,親簽、掃描為一個PDF檔或以簽署PDF文件的功能(勿以輸入法電腦打字的方式簽名),上傳至審議系統-檔案上傳-「申請需簽章表件」處。若有更正學生基本資料(如申請類別、期程數等),需重新列印上傳。
(二)申請期間(4月、10月)皆可重複上傳檔案,惟上傳檔案會覆蓋前一檔案,請於截止日前再次確認檔案正確性。審議期間(5-6月、11-12月)均以E-MAIL通知補件內容、補件期限及通知出席複審決審會議。請申請人務必留意收件情形,避免錯過重要通知影響審議。
(三)學生參與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其重大權利義務,應由學生之父母雙方(法定代理人)共同行使,以符法制。須家長簽章的頁面請印出親簽或以簽署PDF文件的功能簽名,勿以輸入法電腦打字的方式簽名。若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為父或母,文件請由歸屬之一方簽章,另一方的欄位請註明免簽並敘明原因(如單親或離婚);若父母共同監護,則請雙方簽名。
(四)高中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可分為「不與學校合作」及「與學校合作」:
1.不與學校合作者:
依非學條例第18條參與實驗教育,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掛籍在教育局(學生下學期開學前須辦理轉出或放棄學籍,持休學證明者務請事先洽詢實驗教育中心老師),高中修業3年期滿且含1.5年實驗教育,由教育局發予「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2.與學校合作者:
(1)依非學條例第16條參與實驗教育取得學籍者(入學高中職學校),經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學校報教育局許可後進行合作,高中修業期滿,依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2)依非學條例第17條參與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未入學高中職學校),經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學校報教育局許可後,進行合作。高中修業3年期滿且含1.5年實驗教育,由教育局核予「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五)在校生擬與學校合作者:
1.申請人請先完成系統線上申請及上傳各項資料,檢附紙本申請表件3張、個人計畫書及合作計畫書草案(含電子檔),最遲於113年5月1日(星期三)前交至學校承辦單位,以利校方召開會議。請避免在最後一天送資料、送系統,學校尚須協調會議時間及內容審查。不與學校合作者不用送件給學校。
2.擬與學校合作者,計畫書除了個人實驗教育計畫外,必須再附上合作計畫書草案。為符合畢業條件,課程科目須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排課,請先行了解學校合作方式及該年級必修科目名稱、學分數以及畢業學分。學校是否採計個人實驗教育自學科目、學分數及評量方式,依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由學校合作會議決議之。若無法達成共識,將無法與學校合作執行計畫。
3.申請人務必配合學校時間出席合作計畫會議,並依會議建議修訂合作計畫,若修訂之課程內容連動到個人計畫課程內容,申請人請一併修正個人計畫,待取得學校完整核章的合作計畫檔案,請將個人實驗計畫及合作計畫合併一個PDF檔,再次上傳系統補件。
4.經與學校開會後,可能會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為避免衍生下學期開學後學生出缺席及評量問題,請盡可能於開學前與學校再次確定就學狀態。
(1)修改計畫以達成合作。
(2)無法達成共識,放棄修改合作計畫,仍為學校一般身份學生。請申請人至中心官網-非學專區-表單下載「放棄申請或終止實驗教育」申請書,經學校核章後,請申請人E-MAIL回傳中心高中承辦老師。
(3)無法達成共識,放棄修改合作計畫,以個人實驗計畫繼續進行申請作業。若審議通過,學生下學期開學前須辦理轉出或放棄學籍(持休學證明請事先洽詢實驗教育中心老師),掛籍在教育局,成為個人自學學生。
5.為保障學生學習不中斷及維護學生各項受教權益,合作計畫未經學校函報教育主管機關許可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
(六)四月份為九年級應屆畢業生申請高一自學,且擬與學校合作者者:
1.系統填寫學生基本資料時,「與學校合作」欄位請勾「高一新生-尚未放榜,欲與學校合作者」,因尚未放榜無合作學校,可空白;「就學情形」欄位請勾「國中升高一新生」。申請人可事先諮詢有機會就讀的學校,了解各校合作模式(含學科入班、考試評量、資源使用…等),以便選填志願序的安排。
2.計畫書必須包含「個人計畫書」及「合作計畫書草案」,且使用本市當期高中申請表格(國中已參與實驗教育者,勿沿用國中申請表格)。因尚未放榜,合作學校名稱可空白,摘要表請填基本資料及父母簽章,無須校方核章。正式的合作計畫書須待錄取學校報到後,向學校提出。
3.申請人七月放榜至學校報到後,主動告知中心高中承辦老師學生就讀的學校,以利老師更新系統資料,並發函通知學校。申請人請主動提交紙本審查結果通知單、申請表3張、個人計畫書及合作計畫書草案(含電子檔)給學校承辦單位,並了解學校合作模式,以利會前充分溝通及計畫調整。
4.校方與申請人進行會議修正合作計畫書達成共識,若有連動到個人實驗教育計畫的課程內容,請一併提出個人實驗教育修正計畫,連同檔案E-MAIL給實驗教育中心高中承辦老師。
5.為保障學生學習不中斷及維護學生各項受教權益,合作計畫未經學校函報教育主管機關許可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
(七)申請實驗教育期程:
申請人實驗教育期程可申請一至六個學期,唯課程教學內容、教材教法或評量須建構完整,並請考量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未來生涯規劃,符合學生適性學習。依本市非學補充規定,實驗教育計畫通過期程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依個案狀況決議之。
(八)有關實驗教育課程內容及類型:
1.與學校合作:課程內容須依課程綱要規定(該學期班級課表的科目)來安排課程,請事先向學校諮詢或參考12年國教課程綱要(https://12basic.edu.tw/12about-3.php),以期符合畢業條件。
2.不與學校合作:課程內容不受課程綱要限制,惟須考量學生身心發展狀況及未來生涯,來安排適性課程。
3.申請類型分為普通型高中或技術型高中,若為技術型高中(職業類科)須符合課綱職群科別名稱及參考專業科目名稱,請依實驗教育計畫的課程內容規劃自行界定。
4.鼓勵個人實驗教育規劃本土語言文及臺灣手語相關課程,以努力符合國家語言發展法所揭示國家語言之精神與內涵。
(九)審議結果:統一於1月1日、7月1日在審議系統公告,並以普通掛號寄發個人紙本審查結果通知書(等同核定實驗教育計畫公文,請務必妥善保存)。請初次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不與學校合作)於下學期開始前(二月初、八月底)持審查通知書至原學校,辦理轉出或放棄學籍(若須持休學證明請務必事先洽詢實驗教育中心老師),再至實驗教育中心辦理註冊,事涉學籍異動請審慎考量之。與學校合作者請依循學校註冊事宜。
(十)有關學習歷程:參與實驗教育的學生(包含與學校合作)統一至全國高中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平台(https://exep.k12ea.gov.tw/login)進行上傳及勾選,實驗教育辦理者(家長)應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年規定時間內,上傳、認證登錄及提交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至平台。
(十一)參加訪視及繳交學習報告書:依非學條例第20、21條,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含與合作學校)須依時程參加訪視,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上傳至本市實驗教育審議系統。請依臺北市高中實驗教育報告書格式撰寫(附件8),檔案請至中心官網/非學專區/表單下載/高中職下載。
(十二)放棄申請或終止計畫:若於申請期間放棄申請,或計畫已通過但要終止計畫者,請填寫「放棄申請或終止實驗教育」申請書,請主動電聯或E-MAIL給中心高中承辦老師,申請表請至中心官網/非學專區/表單下載回傳。與學校合作者請交給學校承辦人核章後,由學校發函教育局,以避免衍生學費補助及學籍採認問題。
(十三)取得高中學歷證明:
1.與學校合作者:依非學條例第16條,高中修業三年期滿,依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請務必繳交學習報告書以及參加訪視。
2.未與學校合作(無學籍)者:取得「入學大學同等學力」方式(擇一即可)。
(1)依據非學條例第30條、高中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第11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2條第15款。綜上,學生參與至少3年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含機構、團體、個人實驗教育),或學生參與1.5年以上實驗教育,合併曾就讀高中或高職修業年限至少3年,且定期繳交學習報告書及訪視通過者,由本市教育局發給「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並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學生曾就讀五專而後參與高中階段實驗教育1.5年以上者,發予「參與實驗教育證明」,學生合併修業年限3年以上,可持五專成績單及參與實驗教育證明,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2)曾參與國中小或高中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當年7月底前),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年滿18歲可報考「自學進修普通型(或技術型)高中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考試通過取得證書,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十四)有關無學籍實驗教育學生參與各項競賽及考試升學各類管道,如學測、統測、特殊選才、申請入學等,比照學校學生平等參與,請申請人及學生務必自行注意個別報名資格、報名方式及時程,以免錯過參加權益,若需身分證明可洽詢中心。
伍、學校受理合作案申請作業說明:
一、學校應於紙本截止日113年5月1日(星期三)前至審議系統檢視校內申請案。申請人應先完成系統基本資料填寫及上傳各項申請資料,檢附紙本申請表3張、個人計畫書及合作計畫書草案(含電子檔,合作計畫書須為本市113-1格式),主動向學校提出合作案申請,學校受理後請盡快與申請人聯繫安排會議。
二、請協助確認學生戶籍地,提醒學生個人實驗計畫須向其戶籍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如學生戶籍在新北市,請申請人向新北市教育局申請個人實驗教育。
三、依非學條例第16、17條及本市非學補充規定,學校受理在校生合作案申請,請於113年5月1日(星期三)至5月9日(星期四)由校長召開會議,邀請申請人出席、共同修訂計畫,並於5月10日(星期五)前將學校會議紀錄、簽到表、核章後合作計畫,合併為一個PDF檔案,上傳至審議系統「校內審查紀錄」項目,核章後的合作計畫檔案請提供給申請人補件上傳,俾利後續審議作業,無須發文到教育局。非臺北市學校因無法上傳本市審議系統,請將以上檔案寄給中心高中承辦老師([email protected]),以提供審議委員參酌。
四、學校受理期間,因合作計畫涉及學校教師評量方式及課程規劃等安排,請預為安排會議時間,並與申請人充分溝通研商確認內容,給予申請人時間修改計畫,若於期限內完成有困難,請與實驗教育中心高中承辦老師聯繫。與學校合作的期程由學校會議決議之,請勿超過個人實驗教育申請的期程。
五、學生為符合畢業條件,實驗教育課程科目須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規定排課,請學校提供該生班級各科科目名稱、學分數以及畢業學分條件給申請人。學校是否採計個人實驗教育自學科目、學分數及評量方式,依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由學校合作會議決議之。若無法達成共識,申請人將無法與學校合作執行計畫。
六、審議期間,若資料需補件請一同協助,若申請案進入複決審,為利審議工作順利進行,請學校派員出席複審或決審會議。
七、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提供學生適切輔導,倘申請學生有輔導需求,請於合作計畫中敘明校方提供的支持或照顧服務。若學生為特殊教育學生請附上鑑輔會證明或能呈現學生狀況及特教資源服務方式之資料,如IEP、IGP或特推會會議紀錄。
八、學校七月份受理高一新生合作案:
(一)申請人七月份放榜至學校報到後,應主動提交紙本資料: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如本市審查結果通知單或他縣市實驗教育計畫核定公文)、申請表3張、審議通過之個人計畫書及合作計畫書草案(含電子檔),向學校提出申請。
(二)學校受理合作案申請後,請至審議系統檢視學生資料(非本市審議的案件無法於本市審議系統檢視),並盡快與申請人聯繫、充分溝通學校合作模式,邀請申請人出席會議擬定合作計畫。
(三)為避免衍生開學後學生出缺席及評量問題,學校至遲應於113年9月11日(星期三)前函報本市教育局申請許可。因合作計畫涉及學校課程規劃及班級任課教師評量方式等安排,請學校預為安排會議時間。函報公文請檢附以下資料,合作計畫經審查後,若需修正請學校儘快配合。
1.審議通過之「證明文件」,如本市審查結果通知單或他縣市實驗教育計畫核定公文。
2.經學生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個人計畫書。
3.完成核章之合作計畫書。
4.學校會議記錄及會議簽到表,若採視訊會議,請檢附出席人員名單及截圖。
(四)學生個人實驗教育計畫若因修訂合作計畫有所連動,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個人實驗教育計畫。
(五)為保障學生學習不中斷及維護學生各項受教權益,合作計畫未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前,仍應到校上課。
九、學校經與申請人召開會議後,可能會有以下三種情形之一,為避免衍生下學期開學後學生出缺席及評量問題,請學校盡可能於開學前再次確定就學狀態。
(一)修改計畫以達成合作,請學校完成資料上傳並函報學校主管機關提出合作計畫許可申請。
(二)無法達成共識,放棄修改合作計畫,回歸學校一般身份學生。請申請人至中心官網下載「放棄申請或終止實驗教育」申請書,經學校核章後,發函給本局,若學生非本市審議通過的實驗教育學生,亦請學校發函給該生所屬教育主管機關。
(三)無法達成共識,放棄修改合作計畫,以個人無學籍自學方式。請申請人至中心官網下載「放棄申請或終止實驗教育」申請書,經學校核章後,由學校發函給本局。請學生辦理轉出或放棄學籍(持休學證明請事先洽詢實驗教育中心老師),掛籍在教育局,成為個人無學籍自學學生。本市審議通過學生請依照審查結果通知單內容前來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辦理註冊,他縣市審議的學生請聯繫教育主管機關。
十、本市學校受理學生非本市審議案(戶籍在他縣市)之合作案申請:
(一)學生的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是由他縣市教育主管機關進行審議,請學校配合他縣市的審議期程進行合作會議,提交相關會議資料或出席其複決審會議,合作計畫請使用臺北市當學期計畫格式。
(二)待他縣市審議通過學生個人計畫後(個人計畫若未通過,合作計畫無法執行),其合作計畫務必於113年9月11日(星期三)前函報本市教育局申請許可,函報公文資料請見前項八(三)、(四)、(五)說明。
十一、學生戶籍在臺北市,就讀非臺北市學校,欲與學校合作者,請學校配合本市審議期程提交相關資料或出席本市複決審會議,學生實驗教育計畫經本市審議通過,請學校將合作計畫提報所屬教育主管機關許可,確認學生與學校合作狀況。
十二、學校請配合出席訪視及敦促學生上傳系統繳交學習報告書:依非學條例第20、21條,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含與合作學校)須依時程配合訪視。學生於每學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上傳至本市實驗教育審議系統。
十三、為保障學生學習權益,請貴校掌握學生現況及實驗計畫合作期程,共同協助學生學習。倘學生尚未畢業但合作期程將結束,請了解學生是否續辦,提醒續申請期程。
一、每年4月及10月均舉辦諮詢活動,提供有關計畫書撰寫及實驗教育諮詢,請至官網最新消息瀏覽相關資訊。
二、加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_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官方LINE ID:@taipei_teec
三
、高中承辦老師
1.電話:02-2562-6550~2轉12顧老師、轉16黃老師
2.信箱:[email protected]
3.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路110號6樓
4.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30~11:30、下午13:30至17:30
5.請申請人先行閱覽實驗教育相關條例及網路上自學資訊,並考量學生未來國內外升讀大學或就業之生涯規劃,與學生充分溝通討論再提出申請。
附件1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9日制定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1月31日修正公布
第 1 條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落實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及第十三條規定,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1 本條例所稱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教育。
2 具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或高級中等學校入學資格者,得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各該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參與實驗教育者,視同各教育階段學校之學生。
3 依本條例規定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視同接受同一教育階段之學校教育,不受強迫入學條例之規範。
第 4 條
1 實驗教育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個人實驗教育:指為學生個人,在家庭或其他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二、團體實驗教育:指為三人以上學生,於共同時間及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三、機構實驗教育:指由學校財團法人以外之非營利法人(以下簡稱非營利法人)設立之機構,以實驗課程為主要目的,在固定場所實施之實驗教育。
2 前項第二款團體實驗教育學生總人數,以三十人為限。
3 第一項第三款機構實驗教育,每班學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十五人,國民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二百五十人,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學生總人數不得超過一百二十五人,且生師比不得高於十比一,並不得以學生之認知測驗結果或學校成績評量紀錄作為入學標準。
第 5 條
1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方式及程序如下:
一、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提出。
二、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但學生已成年者,由其本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提出。
三、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將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相關資訊,公告於其網頁上。
第 6 條
1 前條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至遲於每年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
2 前項申請書及實驗教育計畫,應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書:申請人、聯絡方式、實驗教育之對象及期程。
二、實驗教育計畫:實驗教育之名稱、目的、方式、內容(包括課程所屬類型與教學、學習評量及預定使用學校設施、設備項目;身心障礙學生使用設施之需求,應予載明)、預期成效、計畫主持人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相關資料。
3 申請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除前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教學資源相關資料。
二、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三、學生名冊。
四、計畫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
五、由申請人推派之代表提出申請者,應檢附其他申請人同意參與實驗教育之聲明書。
4 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除第二項所定資料外,並應檢附下列資料:
一、法人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
二、實驗教育機構名稱。
三、實驗教育機構地址及位置略圖。
四、實驗教育理念。
五、教學資源及師資之相關資料。
六、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
七、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及收、退費規定。
5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應配合學校學期時間;國民小學教育階段最長為六年,國民中學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最長為三年。
6 前項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期程,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以一次為限,其期間最長為二年。但學生因身心障礙、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而申請延長者,其期間最長為四年。
7 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不得重行依本條例規定申請參與同一教育階段之實驗教育。
8 實驗教育計畫有變更之必要時,申請人應檢具變更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團體實驗教育之學生人數變更,其變更人數未達原核定學生數三分之一者,應將變更後之學生名冊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免申請許可。
9 申請書或實驗教育計畫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第 7 條
1 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生學習活動室內場地使用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一點五平方公尺,其面積不包括室內走廊及樓梯;機構實驗教育除應符合室內場地使用面積規定外,學生學習活動室外面積,每人不得少於三平方公尺,但機構實驗教育每人之樓地板總面積高於四平方公尺者,不在此限。
二、教學場地,以地面以上一層至五層樓為原則。
三、建築物應符合 D-5 使用組別及建築相關法令規定。但符合本款規定有困難或因教學型態有實際需求者,得專案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後,依許可內容辦理之,其許可使用類組,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四、教學場地應符合消防安全規定,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防火管理人。
2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得依法申請使用公立學校之閒置空間,或經學校財團法人依法同意租、借私立學校之空餘空間;並不受前項第三款建築物使用組別之限制。
3 各該主管機關為鼓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實施,得將公有之都市計畫學校用地或閒置之校地校舍,依相關法令提供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使用或租用。
第 8 條
1 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
2 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
3 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聘僱應經工作許可之外國人,從事學科、外國語文課程教學、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得檢具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4 前項外國人之教學資格、人數、每週從事相關工作時數、審查基準、申請許可、廢止許可、聘僱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依第三項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其他聘僱管理,依就業服務法有關從事該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者之規定辦理;其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辦理。
6 實驗教育之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及教材教法,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內容實施,不受課程綱要之限制;學生學習評量,應依該許可之實驗教育計畫所定評量方式實施。
第 9 條
1 機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實施實驗教育,應事先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載明於招生簡章中。
二、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退出實驗教育者,不得拒絕之。
三、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機構提供必要之輔導,經評估確認仍不適應時,輔導其轉出。
四、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或實驗教育結果,機構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2 高級中等學校對於前項第三款轉入之學生,應考量其特殊性,就原於實驗教育修習之學分,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
第 10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審議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及其他相關事項,應組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並得依個人、團體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屬性,分組審議。
2 前項審議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一人,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熟悉實驗教育之下列人員聘(派)兼之,其中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委員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五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一、教育行政機關代表。
二、具有會計、財務金融、法律或教育專業之專家、學者。
三、校長及教師組織代表。
四、具有實驗教育經驗之校長或教學人員。
五、實驗教育家長代表、本人或子女曾接受實驗教育者。
六、實驗教育相關團體代表。
3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其續聘以二次為限;每次聘任之委員中續聘之委員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之三分之二。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4 實驗教育計畫涉及原住民族實驗教育者,應增聘具原住民身分之委員一人至二人;其委員人數及任期,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
5 審議會主席,由委員互推產生。
6 審議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第 11 條
1 實驗教育之申請、變更、續辦或廢止許可,應經審議會之決議;審議會之決議,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2 審議會開會時,屬個人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得邀請申請人列席陳述意見;屬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審議案件者,應邀請申請人或其推派提出申請之代表列席陳述意見;必要時,得邀請學生本人、設籍學校代表或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列席。
第 12 條
1 審議會審議實驗教育計畫時,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保障學生學習權及落實家長教育選擇權。
二、計畫內容之合理性及可行性,並應符合第八條第一項規定。
三、預期成效。
2 前項實驗教育計畫為辦理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者,並應考量下列因素:
一、申請人、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計畫主持人與參與實驗教育人員之資格及專業能力。
二、計畫經費來源、財務規劃之健全性及收費規定之合理性。
三、授課時間安排之適當性。
第 13 條
1 申請辦理個人或團體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申請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籌設實驗教育機構辦理之。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受理前項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必要時,得延長一個月,並通知申請人。
第 14 條
1 實驗教育機構之許可籌設期間,以一年為限;期間屆滿一個月前,得申請延長一年,並以一次為限。
2 申請人應於前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前,檢具下列資料,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實驗教育機構之立案許可,並由該主管機關發給立案證書:
一、擬聘之教學人員與職員之名冊、學經歷證明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二、教學場地之建築物合法使用執照。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三、前款建築物之所有權證明或租用、借用三年以上經公證之契約。但使用公立學校校舍者,免附。
3 前項許可立案之機構名稱,應為某某實驗教育機構,並冠以直轄市、縣(市)之名稱,不得以實驗學校為名。
4 實驗教育機構使用相同、近似或其他足以使一般民眾誤認為學校之名稱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變更之。
5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就第二項立案許可之申請,自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一個月內,作成許可與否之決定。申請人檢具之資料不合規定之程式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得不予許可。
6 申請人於第一項許可籌設期間屆滿,仍未完成籌設,或其籌設活動涉有違法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籌設許可。
第 15 條
1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原學區學校;參與團體實驗教育或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其學籍設於受理辦理實驗教育申請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學校。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後,應通知前項學校辦理學籍相關事宜。
3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修業期滿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4 國民教育階段因故停止實驗教育之學生,應返回設籍學校、戶籍所在學區學校或其他公、私立學校就讀;違反者,依強迫入學條例處理。
5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轉出、轉入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6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返回學校就讀時,學校應給予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7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參加需由學校推薦之各項競賽及活動,享有與其他學生相同之機會;設籍學校於學期初,應以書面提供家長相關競賽及活動資訊,屬臨時性競賽或活動者,學校得另行通知。
8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9 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得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其依規定應收費者,學校得減免之。
10 設籍學校得依國民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之實際需要,向學生收取代收或代辦費。
第 16 條
1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2 前項學生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第 17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參與、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加、費用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各類高級中等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但學生已成年者,該合作計畫由其本人與學校擬訂。
第 18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取得學籍,得由辦理實驗教育之申請人造具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名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學生身分證明者,享有同一教育階段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其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1 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依前二條規定未取得學籍之學生,得比照上開辦法有關私立學校學生之規定,依其實驗教育計畫內容,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補助學費。
2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者,應公開其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向參與之學生及家長說明。
3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招生簡章載明每學年度向學生收取費用之項目、數額及用途,並於網路公告。
第 20 條
1 辦理個人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2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屬國民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3 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學習狀況報告書或年度報告書經核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申請,發給學生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4 辦理機構實驗教育者於依第二項規定提出年度報告書時,應同時提出該年度預算書及年度決算表,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第 21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學年度邀集審議會委員或委託相關學術團體、專業機構辦理個人實驗教育及團體實驗教育之訪視;於訪視前,應公布訪視項目,訪視後,應公布訪視結果;必要時,並得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學生、家長、團體進行成果發表。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必要時,得請審議會指定委員攜帶證明文件,赴實驗教育機構進行訪視、調查,並得要求該機構之代表人或承辦人員提出報告或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及物品;或洽請有關機關協助執行。
3 前二項訪視結果不佳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以輔導,並令辦理實驗教育者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訪視結果優良者,得作為許可續辦之參考。
第 22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機構實驗教育計畫期滿三個月前,對機構實驗教育辦理成效評鑑;經評鑑通過者,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期限,檢具實驗教育計畫成果報告書及後續之實驗教育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續辦。但有情況急迫之特殊情形者,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得於評鑑通過前,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續辦之申請。
2 前項評鑑之實施期程、內容、程序、評鑑小組之組成、成員之資格、評鑑結果作成期限及評鑑結果之處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3 第一項續辦之申請、審議及許可,準用申請辦理實驗教育之規定。
4 各級主管機關得編列預算,對實驗教育機構予以補助。中央主管機關應依直轄市、縣(市)政府財力級次予以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第 23 條
實驗教育之實施違反本條例或實驗教育計畫、經實驗教育評鑑結果辦理不善或有影響學生權益之情事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經審議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辦理實驗教育之許可。
第 24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學生、家長、團體或機構於申請、參與或辦理實驗教育之過程中,應提供必要之協助及輔導。
第 25 條
1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結合社政、警政、衛生、教育、司法、民政、新聞等機關或單位,協助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建構兒童及少年保護家庭暴力與性侵害事件協助通報、救援與保護服務網絡,並邀集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定期參與聯繫會報,加強橫向聯繫機制,檢討及改進合作模式。
2 參與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相關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者,該團體、機構應準用學校通報程序之規定協助辦理通報:
一、有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之應入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
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之人口販運。
三、有社會救助法規定之社會救助需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發展遲緩、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或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為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五、其他法規規定學校有通報義務。
3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向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進行協助通報宣導及提供教育訓練,加強落實協助通報制度。
4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針對協助通報事項訂定保護措施,並針對未盡協助通報案件之調查,加強處理。
5 協助通報人身分資料遭洩露致有安全之虞,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聯繫警察單位提供安全維護,並酌予心理諮商、訴訟扶助。
第 26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與設籍學校對參與實驗教育之特殊教育、原住民及低收入戶學生,應提供必要之資源及協助。
第 27 條
實驗教育機構得設學生家長會;其設置及運作方式,準用同一教育階段家長參與學校事務相關法規之規定。
第 28 條
1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不牴觸本條例之範圍內,得訂定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定前項實驗教育之自治法規或補充規定時,應邀請熟悉實驗教育之教育學者專家、實驗教育團體代表、家長、教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其他相關人士參與。
第 29 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辦理之實驗教育,於本條例施行後,得依原規定繼續辦理至計畫結束止。
第 30 條
1 依本條例參與實驗教育之學生,得依相關法規規定參加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畢業程度學力鑑定考試。
2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並持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者,得依相關法規規定,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一、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
二、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
3 符合前項情形之一者,其實驗教育證明,應註明已修業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教育。
第 31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2
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學生受教權益維護辦法
中華民國108年7月23日制定公布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未入學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取得學籍,而依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取得學生身分證明之學生(以下簡稱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第 3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下列規定,比照學校學生享有受教權益:
一、比照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之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採認其國外學歷。
二、比照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之規定,享有學校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之權益,其輔導評估相關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設諮商輔導中心辦理。
三、為身心障礙者,比照身心障礙學生支持服務辦法及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之規定,享有學校學生之支持服務及考試服務。
四、為特殊教育學生者,比照特殊教育法之規定,辦理鑑定、通報及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其相關評估事宜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主管機關所設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辦理。
第 4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學校、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學校學生享有受教權益:
一、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修習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經修習且成績合格,由修習學校審認並載明其課程內容、時數及得折減日數者,比照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課程折減常備兵役役期與軍事訓練期間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二、比照國軍預備學校高中部學生入學相關規定,享有公平入學之機會。
三、比照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規定,參與學校辦理之公告招收或學生申請方式,轉入學校就讀;實驗教育學生轉入學校後,學校應考量其修習實驗教育課程之特殊性,依相關規定從寬予以採認抵免學分。必要時,並應依申請給予適切之轉銜協助及輔導。
第 5 條
1 實驗教育學生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條例,享有團體保險相關權益。
2 前項條例未施行前,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學生團體保險辦法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第 6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比照學校衛生法及學生健康檢查實施辦法之規定,享有學校學生之健康指導、缺點矯治、預防接種及健康檢查相關權益。
第 7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依下列規定,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
一、比照軍公教遺族就學費用優待條例,享有就學費用優待。
二、比照特殊教育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享有就學費用減免。
三、比照原住民族教育法,享有助學金補助。
四、比照社會救助法,享有學雜費減免。
五、比照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享有學雜費減免。
六、比照高級中等教育法、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及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享有就學費用補助。
七、比照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及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享有學費減免。
八、比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享有申請就學貸款相關權益。
九、比照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享有升學優待。
十、比照離島建設條例及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享有申請保送入學相關權益。
十一、比照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享有升學輔導相關優惠措施。
十二、比照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享有升學輔導相關優惠措施。
十三、比照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享有申請參與或觀賞費用補助之權益。
第 8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向各該法規所定權責機關提出申請,比照私立學校學生享有優惠措施:
一、比照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享有甄審及保送入學。
二、比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校外職場參觀與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有關規定,享有申請補助校外職場參觀、校外實習及校內併校外實習之權益。
三、比照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所定子女教育補助規定,享有相關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四、比照特種勤務條例及特勤人員及特勤編組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享有子女教養優惠措施。
五、比照警察人員人事條例及警察人員執行勤務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或半殘廢及殉職人員子女教養辦法,享有子女教養優惠措施。
六、比照參加國際數理學科奧林匹亞競賽及國際科學展覽成績優良學生升學優待辦法,享有保送或推薦升學相關優待。
第 9 條
1 實驗教育學生得持學生身分證明,依下列規定,比照學校學生平等參與各類競賽:
一、比照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推動學生參與技藝競賽相關規定,享有平等參與技藝競賽之權益。
二、比照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享有平等參與競賽之權益。
2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得平等參與前項各款所定各類競賽;必要時,得指定學校協助辦理。
第 10 條
實驗教育學生為應受常備兵役現役或軍事訓練徵集之役齡男子者,得依兵役法相關規定,申請緩徵。
第 11 條
1 依本條例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符合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三項所定實驗教育計畫總期程達一年半以上,且完成至少三年實驗教育或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及參與實驗教育時間合計至少三年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2 實驗教育學生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者,得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大學學士班;其錄取者應於入學註冊前,繳交完成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證明。
第 12 條
實驗教育學生得依國教署建置之數位平臺,建立學生學習歷程檔案;其基本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建置之。
第 13 條
實驗教育學生對影響其受教權益、福利、優惠措施及參與各類競賽之處置如有不服,得依相關處理及救濟規定辦理。
第 14 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實驗教育學生享有學校學生依法令所定之各項受教權益、福利及優惠措施,並據以平等參與各類競賽;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3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3日臺北市政府教育局(112)北市教國字第1123007205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十四點,
自中華民國112年8月1日生效(原名稱: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補充規定)
一、本補充規定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二、本補充規定名詞定義如下:
(一)審議會:指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本條例第十條規定,依法組成之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審議會。
(二)實驗教育學生:指依據本條例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並經審議會核准通過,實際參與個人、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
(三)設籍學校:屬個人實驗教育者,為學生學籍之原學區學校;屬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者,為本局依本條例指定之學校。
三、依本條例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者,除應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檢附申請資料外,亦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申請期限:於每年四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或十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
(二)申請機關:
1.個人實驗教育:屬國民教育階段者,由設籍學校受理申請,送本局審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本局受理申請。
2.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由本局受理申請。
前項申請及受理程序,於每年二月底由臺北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中心於官方網站公告,以供申請者遵循辦理。
四、個人實驗教育之申請,應由設籍學校受理申請辦理之次日起七日內,由校長召開會議,就各申請案件提供建議,其建議內容應包括申請表單填寫之完整性、計畫內容規劃及預期成效、申請者相關教育責任;會議後應由設籍學校填具建議表及送審案件統計表併同申請資料,登錄至本局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
團體及機構實驗教育之申請,應由申請人共同推派之代表或設立法人之代表人,依限將申請資料登錄至本局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
五、設籍學校應協助實驗教育學生家長,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設籍學校辦理的親職成長課程或圖書館資源。
(二)協助學生購買設籍學校選用之教科書。
(三)提供家長教材教法諮詢,並適時給予輔導。
(四)通知實驗教育之學生得參與設籍學校定期評量及其他學習評量。但評量成績不列入學期、學年度及畢業成績等獎項評比。
(五)協助開立在學證明,並應加註該生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六)協助開立成績證明,並應加註該生之成績來源為申請者所提供且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學生。
(七)提供學生健康檢查及疫苗接種等相關訊息。
(八)視學生實際需要,依臺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雜費及代收代辦費收支辦法規定收取學生團體保險費、教科書書籍費及其他代收代辦費用。
(九)協助學生申請使用設籍學校之設施、設備。
(十)協助終止實驗教育學生返回學校就讀,並函知本局。
(十一)協助需由設籍學校報名參加之各項競賽之報名。
(十二)其他經本局評估或依法規應提供協助之事項。
學生中途終止實驗教育,於任一年級返校就讀,其成績依校務行政之成績系統規定辦理。惟成績均不列入畢業成績獎項評比。
六、實驗教育計畫通過期程由審議會依個案決議之。
七、實驗教育學生之轉出、轉入,依臺北市公立國民小學學生轉學注意事項、臺北市公立國民中學學生轉學處理要點及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八、辦理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及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應由學生法定代理人於每一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登錄至本局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並由設籍學校檢核後於系統送出。
前項資料之繳交,如學生已成年者或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無學籍學生,由本人完成系統登錄。
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由團體及機構代表人登錄至本局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暨審議作業系統,其中為期三年以上之實驗計畫於計畫結束當學年應併提出實驗教育成果報告書。
前二項屬國民教育階段者,由本局備查;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者,由本局核定。
九、本局得辦理實驗教育之訪視,其訪視項目如下:
(一)課程與教學。
(二)學習評量。
(三)教學資源及師資。
屬團體、機構實驗教育者,訪視項目除前項各款外,另應包含場地使用、財務規劃及收退費情形等訪視項目。
本局為辦理前項訪視作業,得由本局聘請審議會之委員或熟稔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人員組成訪視小組,進行訪視。
十、為保障實驗教育學生受教權益,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該團體、機構代表人,並應主動提供書面資料向設籍學校通報:
(一)有強迫入學條例及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規定之應入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
(二)有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之家庭暴力、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之兒童或少年性剝削、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之性侵害、性騷擾、性霸凌或人口販運防制法規定之人口販運。
(三)有社會救助法規定之社會救助需要、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之發展遲緩、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或同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為身心障礙者,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五)其他法規規定設籍學校有通報義務。
參與國民教育階段個人實驗教育之學生,由設籍學校辦理通報;屬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與學校合作者,由合作學校辦理通報;未與學校合作者,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向本局辦理通報,學生已成年者,由本人向本局辦理通報;參與團體、機構實驗教育之學生有上述情形,由團體、機構以書面資料,提供設籍學校協助辦理通報。
十一、於固定場所辦理團體實驗教育及機構實驗教育者,應符合本條例第七條之規定。經專案許可之使用類組審查,依本條例第七條審查。
經專案許可之辦學空間,應定期向本局函報公共安全及消防安全證明文件。
十二、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學生總人數達七十五人以上者,應與醫療院所簽約或聘僱護理專業人員,協助師生健康照護之工作。
十三、機構、團體辦理實驗教育,為維護學生受教權益,營造友善教育環境,應提供學生必要之輔導作為。
附件4: 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作業流程圖
(高中個人實驗教育申請適用)
附件5:申請書(請將審議系統產出的申請書3張簽妥掃描PDF檔上傳至「申請需簽章表件」處。)

臺北市 學年度第 學期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申請表
請於審議系統填妥基本資料, 系統產出申請書,下載列印(共三張) 親簽、掃描為一個PDF檔
上傳至系統「申請需簽章表件」處。
注意:
1.申請期程及年級請與計畫書封面一致
,可加註文字說明後,再掃描上傳。
2.「申請人」為法定代理人(家長),學生需滿18歲始能為申請人。
附件5:申請書(請將簽妥的3張申請書掃描為PDF檔,上傳至「申請需簽章表件」處。)
臺北市 學年度第 學期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家長同意書
請於審議系統填妥申請資料, 系統產出申請書,下載列印(共三張) 親簽、掃描為一個PDF檔
上傳至系統「申請需簽章表件」處。
請勿用本頁登打
附件5:申請書(請將簽妥的3張申請書掃描為PDF檔,上傳至「申請需簽章表件」處。)
臺北市 學年度第 學期高中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家長需求表
請於審議系統填妥申請資料, 系統產出申請書,下載列印(共三張) 親簽、掃描為一個PDF檔
上傳至系統「申請需簽章表件」處。
請勿用本頁登打
附件6: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書113-1版
臺北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個人實驗教育計畫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
學 生:____________
申請高中教育階段為:
□初次:□從未申請過 □國中小曾申請過
□曾申請高中階段實驗教育:(須於審議系統完成學習報告書的上傳)
自學年度第學期至學年度第學期止,共學期。
合作情形:□不與學校合作
□目前在學,擬與學校合作:_____縣/市學校:__________
□尚未就讀高中職,擬與學校合作。
(與學校合作均須有附件7學校合作計畫草案)
申請類型:□普通型高中
□技術型高中:________科(須符合技高專業群科名稱)
申請年級: 年級 上/下學期 至 年級 上/下學期
申請期程:申請___學期,113學年度第1學期~____學年度第___學期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113年 4 月____日
寄送紙本審查結果通知書(等同核定實驗教育計畫公文)地址:
地址: 縣/市 鄉/鎮/區 路 段 街 巷 弄 號 樓之
個人實驗教育計畫 目錄
次
項目
頁碼
壹
理由及教育方式
○○
貳
學生現況描述(附在學證明)
○○
参
課程內容(含學習科目、師資、教材教法、評量方式)
○○
肆
學習日課程表
○○
伍
預計學習進度表
○○
陸
教學資源
○○
柒
預期成效
○○
捌
實質教學人員名冊、學歷經歷及證明文件
○○
玖
教學環境照片
○○
拾
學生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須為詳細紀事)
○○
學期 | 日期 | 高中階段年級 |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 113.8.1 至 114.1.31 | 一上 | 一下 | 二上 | 二下 | 三上 | 三下 |
113學年度第2學期 | 114.2.1 至 114.7.31 | 一下 | 二上 | 二下 | 三上 | 三下 | 四上 |
114學年度第1學期 | 114.8.1 至 115.1.31 | 二上 | 二下 | 三上 | 三下 | 四上 | 四下 |
114學年度第2學期 | 115.2.1 至 115.7.31 | 二下 | 三上 | 三下 | |||
115學年度第1學期 | 115.8.1 至 116.1.31 | 三上 | 三下 | ||||
115學年度第2學期 | 116.2.1 至 116.7.31 | 三下 |
壹、理由及教育方式
一、理由:(為什麼想要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一)父母的想法
(二)孩子的意見
二、教育方式(請簡要說明採用的方式)
貳、學生現況描述
一、學生近期照片:
二、學生個性特質描述:
(一)個性:
(二)興趣與專長:
(三)健康狀況:
(四)學習態度:
(五)家庭成員:
(六)人際互動:
(七)特殊表現:
三、身心障礙身分或曾接受心理諮商輔導:
□否
□是,請續填:
1.□經縣市政府薦輔會鑑定 □持身心障礙手冊,障礙類別為:.
□曾持續接受輔導老師、心理諮商師或醫師之晤談或治療(免附證明)
2.身心障礙生證明文件(請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特教鑑輔會證明):
四、學生目前就學狀況證明
1.目前為在學學生:就讀高中教育階段(含五專及國外學校*)或國三升高一新生者:請檢附學生證正反面(需蓋有當學期註冊章),或最近一次學校段考成績單,或學校開立之在學證明。
2.目前休學中:請檢附最近一次休學證明。
3.目前為高中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請檢附學生證正反面,或審查結果通知單(或核定實驗教育計畫公文),或就讀縣市立案實驗教育機構或審議通過之實驗教育團體在學證明。
4.未曾進入高中階段就讀者:非國中應屆畢業生、且未就讀高中教育階段:請檢附國中畢業證書。
5.文件掃描或拍照清晰,解析度過低將無法判讀。
*學生持港澳大陸高中以下學校學歷:依據「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及「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申請人持國中畢業或肄業證書或高中成績單,至就讀大陸學校當地的公證處取得公證書、再至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申請驗證取得證明,再至學生的台灣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進行採認。戶籍若在台北市,請至市民服務平台網路或臨櫃申請大陸學力驗證:https://service.gov.taipei/Case/ApplyWay/201907150113。
*學生持國外學歷入學:依據「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學生持國外學歷入學應於註冊時繳驗下列文件正本,以採認學歷:1.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2.經駐外單位驗證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3.內政部入出境管理局核發之入出境記錄(申請人如係外國人或僑民免附)。參考網頁:國外文件驗證說明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参、課程內容
說明:
1.科目名稱請【參、課程內容】、【肆、學習日課程表】及【伍、預計學習進度表】一致。
2.擬與學校合作者,學校合作計畫中【貳、課程與教學之實施】、【肆、師資】科目與師資須與本表一致。
3.每年繳交的學習報告書【參、課程內容與教材】、【肆、各科科目學習狀況】須與此項一致,請見附件8學習報告書說明。
4.實驗教育期間若要新增科目,且無法含括於計畫書的學習科目,請於期初申請實驗教育變更。申請表請至官網下載。
5.不與學校合作者,實驗教育課程內容不受課程綱要限制,惟須考量學生身心發展及未來生涯規劃,安排適性學習的課程內容。
6.擬與學校合作者,須依課程綱要規定(可參考班級課表的科目)來安排課程,請事先向學校諮詢了解學校的合作模式,並參考12年國教課程綱要網站:https://12basic.edu.tw/12about-3.php),符合畢業條件。
7.申請類型分為普通型高中或技術型高中,若為技術型高中(職業類科)須符合課綱職群科別名稱及參考專業科目名稱,請依實驗教育計畫的課程內容規劃自行界定。
8.師資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請檢附教學人員學歷或經歷的證明於第【捌】項。若無實質教學、是採線上學習,「教材」欄位請寫出線上學習網站名稱,「師資」欄位請寫「自學」,並請在【陸、教學資源】列出教學資源網站的資料說明。並請列出可協助學生的疑問解惑指導學生學習或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的人員(如家長)。
*申請類型:□普通型高中 □技術型高中________科(須符合技高專業群科名稱)
項目 學習科目 | 教材取材內容或使用版本(或書單) | 師資 (教師姓名或 指導人員) | 教師教法或學習方法 | 學習評量方式 |
例:數學 | 均一平台 | 實質教學 ▓自學 父-王大明 | 觀看影片、統整筆紀、自修評量、向學姐請教 | 筆試、口試、發表、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參訪實踐或依合作計畫之評量方式。 |
實質教學 自學 (姓名) | ||||
實質教學 自學 (姓名) | ||||
實質教學 自學 (姓名) | ||||
實質教學 自學 (姓名) | ||||
實質教學 自學 (姓名) | ||||
實質教學 自學 (姓名) | ||||
實質教學 自學 (姓名) |
(若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肆、學習課程安排
科目名稱請與【参、課程內容】科目名稱相同,格式可彈性調整,增列表格。
星期 時間或節數 | 星期一 | 星期二 | 星期三 | 星期四 | 星期五 | 備註 |
08:00-09:00 或第1節 可彈性調整 | ||||||
伍、預計學習進度表
1.科目名稱請與【参、課程內容】科目名稱相同,欲申請2個學期實驗教育便須有2個學期的學習進度表,以此類推。
2.以下格式供參,可彈性調整。
【113學年度第1學期】
1 | (科目名稱) | (預計學習進度)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
2 | (科目名稱) | (預計學習進度)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
3 | (科目名稱) | (預計學習進度)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
4 | (科目名稱) | (預計學習進度)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
5 | (科目名稱) | (預計學習進度) 8月 9月 10月 11月 12月 1月 |
【113學年度第2學期】
1 | (科目名稱) | (預計學習進度)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
2 | (科目名稱) | (預計學習進度)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
3 | (科目名稱) | (預計學習進度)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
4 | (科目名稱) | (預計學習進度)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
5 | (科目名稱) | (預計學習進度) 2月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
陸、教學資源
一、請從家庭、社區、學校、社會等各面向,包含軟體、硬體、人力資源……等,逐項條列將運用之教學資源。
面向 | 教學資源 |
家庭 | 1. 2. 3. |
社區 | 1. 2. 3. |
學校 | 1. 2. 3. |
社會 | 1. 2. 3. |
二、自學網路資源(影音數位多媒體)平台:
若學生學習內容科目採自學(如線上學習課程)、無實質教師教學,請在【陸、教學資源】說明網路資源平台之運用,並請列出可協助學生的疑問解惑、指導學生學習或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的人員(如家長)。若學生未運用網路資源自學,本項請填「無」。
序
1
學習科目
指導人員
稱謂
網頁連結
網路平台介紹說明
網路平台截圖畫面
序
2
學習科目
指導人員
稱謂
網頁連結
網路平台介紹說明
網路平台截圖畫面
(若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柒、預期成效
(所列各科目教學評量,期望達成之成效及標準)
面向 | 預期成效概述 |
科目教學 | |
個人特色 | |
其他 |
(若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捌、實質教學人員名冊、學歷經歷及證明文件
1.師資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請依據【参、課程內容】科目及師資名單,詳列如下,並檢附教學人員學歷或經歷的佐證資料,經歷證明可為證書、名片或公開的網路資訊,若均無法提供,請以文字說明。
2.若採自學或線上學習、無實質教學的教師,請勿在此項列出,請在【陸、教學資源】列出教學資源網站的資料截圖、輔以文字說明,並列出可協助學生的疑問解惑、指導學生學習或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的人員(如家長)。
3.文件呈現請掃描或拍照清晰,解析度過低將無法判讀。
4.上傳【計畫書】勿刪本項。
序
1
教學科目
姓名
稱謂
學歷
經歷
現職
學歷
或
經歷
佐證資料
序
2
教學科目
姓名
稱謂
學歷
經歷
現職
學歷
或
經歷
佐證資料
(若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玖、教學環境照片(至少兩張)上傳【計畫書】勿刪本項。
照片1
照片1說明:
照片2
照片2說明:
(若表格不足,請自行增列)
拾、學生直式戶口名簿或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均須為詳細記事)
1.若非本國籍學生,請附學生居留證或效期內的入出境許可證,以及學生與申請人關係證明(如申請人戶口名簿、學生出生證明等)。
2.上傳【計畫書】勿刪本項。
附件7:學校合作計畫書(請與附件6個人實驗教育計畫一併上傳) 113-1版
臺北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草案)
申 請 人:.
學 生:.
申請高中教育階段為:
□初次(不含國中階段)
□曾申請高中階段實驗教育:
自學年度第學期至學年度第學期止,共學期。
(須完成系統上傳學習報告書)
合作學校:□目前在學,擬與 縣/市高中職合作
□尚未就讀高中職,擬與學校合作
申請類型:□普通型高中 □技術型高中________科(須符合技高專業群科名稱)
合作年級: 年級 上/下學期 至 年級 上/下學期
合作計畫期程:申請___學期,113學年度第1學期~____學年度第___學期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113 年 4 月 日
臺北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摘要表
學生基本資料 | 姓名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 | 年 月 日 | ||||||||||
身分證字號 | 學籍 | □已入學取得學籍 □未入學取得學籍 | |||||||||||||
合作 學校 | 申請合作期程 | 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____學年度第___學期止, 共___學期 | |||||||||||||
課程所屬類型 | □普通課程 □綜合高中學程 □農業、工業、商業、海事水產類、家事類 □藝術及設計類 □藝術類 □進修部 | 目前就讀年級 | □高一 □高二 □高三 | ||||||||||||
是否具特殊教育身分 | □否 □是,類別:□資賦優異□身心障礙 | ||||||||||||||
戶籍 住址 | 聯絡 | 家用: 行動(家長): 行動(生): | |||||||||||||
居住 住址 | □同上 | ||||||||||||||
法定代理人 | 實驗教育計畫期程 | 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____學年度第___學期止, 共___學期 | |||||||||||||
申請人基本資料 | 姓名 | 性別 | □男 □女 | 出生日期 | 年 月 日 | ||||||||||
身分證 字號 | 學歷 | 現職 | |||||||||||||
與學生 關係 | 家長 簽章 | 父 | 母 | ||||||||||||
以下欄位由合作學校填寫 | |||||||||||||||
申請人應備紙本資料 | □個人申請書、家長同意書及家長需求表 □個人實驗教育計畫 □學校合作計畫草案 | ||||||||||||||
合作計畫書 內容 | □壹.實驗目的及方式(應與個人實驗教育計畫相符)□貳.課程與教學之實施 □參.成績之評量 □肆.師資 □伍.校內活動之參加 □陸.學雜費收取協議 □柒.預期成效(應與個人實驗教育計畫相符) □捌.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對身心障礙學生特教或已接受輔導諮商學生支援服務) □拾壹.合作計畫檢核表(需家長及學校簽章) | ||||||||||||||
校內專案小組合作計畫會議 | 會議日期:113年月日 □通過合作計畫申請,自113學年度第1學期至學年度第學期,共計學期。 □未通過合作計畫申請 | ||||||||||||||
承辦人 | 承辦處室主任 | 校長 |
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書 目錄
次 | 項目 | 頁碼 |
壹、 | 實驗目的及方式 | ○○ |
貳、 | 課程與教學之實施 | ○○ |
参、 | 成績之評量 | ○○ |
肆、 | 師資 | ○○ |
伍、 | 校內活動之參與 | ○○ |
陸、 | 學生費用收取 | ○○ |
柒、 | 預期成效 | ○○ |
捌、 | 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 | ○○ |
玖、 | 合作計畫檢核表(需家長及學校簽章) | ○○ |
灰體字為計畫擬定之建議方向,請增刪文字以符合計畫內容
壹、實驗目的及方式(應與實驗教育計畫相符)
一、目的:(請敘明學生申請實驗教育之目的)
(一)實驗教育的目的應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提供學校型態以外之其他教育方式及內容。
(二)實驗教育的目的不應為準備升學考試,而規劃參加補習教育。
(三)實驗教育之理念,應以學生為中心,尊重學生之多元文化、信仰及多元智能,課程、教學、教材、教法或評量之規劃,應以引導學生適性學習為目標校內教學問題及校園師生衝突等事件,不宜利用實驗教育作為解決問題之方式。
二、方式:(請敘明學生實施實驗教育之方式)
實驗教育之實施方式,應有如下具體安排,以符合實驗教育精神:
(一)應有實際教學活動,不宜僅安排學生在家或補習班觀看教學影片。
(二)應安排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指導,不宜僅安排學生在家自行修習課業。
貳、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應與實驗目的及預期成效相符)
(一) 個人實驗教育計畫課程內容
申請人確認本表與【當學年度申請個人實驗教育計畫-課程內容】一致,未更動內容。(確認請打勾)
為學校合作計畫【學校科目對應學分表】而增修本表,增修之處請以【紅字】標示。申請人請一併修改【個人實驗教育計畫】之課程內容,向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提交【修改後個人實驗教育計畫】申請變更實驗教育計畫。(確認請打勾)
項目 學習科目 | 教材取材內容或使用版本 (或書單) | 師資 (教師姓名或 指導人員) | 教師教法或 學習方法 | 學習評量方式 |
例:數學 | 均一平台 | 實質教學 ▓自學 父-王大明 | 觀看影片、統整筆紀、自修評量、向學姐請教 | 筆試、口試、發表、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參訪實踐、或依合作計畫之評量方式。 |
(二) 個人實驗教育自學科目與學校科目對應學分表:
1.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畢業證書或依第2項規定取得修業證明書。學生為符合畢業總學分及畢業條件,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藝術才能專長領域課程綱要」、「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或「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規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三年應修習學分數為180-192學分,普通型高中學生畢業之最低學分數為150學分,技術型高中為160學分成績及格,並須符合普通型或技術型必選修學分及格之畢業條件。
2.請學校提供學生申請期間該班級必選修科目名稱、學分數以及畢業學分給申請人。學校是否採計個人實驗教育自學科目、學分數及評量方式(與個人計畫參、課程內容相同),依高中學生學習評量辦法或由學校合作會議決議之。若無法達成共識,申請人將無法與學校合作執行計畫。若修訂之課程內容連動個人實驗教育計畫課程內容,請申請人一併修正,並請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變更個人實驗教育計畫。
3.若學校必選修科目無法對應該生個人實驗教育計畫科目,或個人實驗教育計畫缺少對應科目,請申請人新增課程於個人及合作計畫中,若未新增以致無法對應,則該學分為0,請提醒學生取得畢修業證書學分數之規定。
個人實驗教育自學課程與學校科目 對應學分表 | ||||||
科別或班別(如:普通班、藝才、體育班):. | ||||||
年級 | 學校 | 學校同意採認 個人實驗教育科目 | 學分 取得方式 | 評量方式 (依實際填寫) | ||
必/選修科目 | 學分 | 對應個人實驗計畫之學科 | 學分 | |||
例1: 高一上/下 | 語文-英文 | 4 | 例:英文 | 4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1.參加段考50% 2.英文口試及筆記30% 3.自學報告20% |
例2: 高一上/下 | 語文-英文 | 4 | 例:法語 (個人計畫無此科目對應) | 4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1.參加段考50% 2.英文口試及筆記30% 3.自學報告20% |
例3: 高一上/下 | 語文-英文 | 4 | 例:無 (個人計畫無此科目對應) | 0 | 無 | 無 |
高一上/下 | 語文-國文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1.參加段考50% 2.英文口試及筆記30% 3.自學報告20% | |||
高一上/下 | 語文-本土語文/臺灣手語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本學期參加班級課程,與班級同學評量方式相同。 | |||
高一上/下 | 數學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本學期參加班級課程,與班級同學評量方式相同。 | |||
高一上/下 | 社會 (歷史、地理、 公民與社會)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
高一上/下 | 自然 (物理、化學、 生物、地球科學)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
高一上/下 | 藝術 (音樂、美術、 藝術生活)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
高一上/下 | 綜合活動 (家政、生命教育、 生涯規劃)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
高一上/下 | 科技 (生活科技、資訊科技)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
高一上/下 | 健康與體育 (健康與護理、體育)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
高一上/下 | 全民國防教育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
高一上/下 | 校定必修:如專題實作等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
高一上/下 | (選修) | 2 | 無 | 0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
高一上/下 | 技術型高中: 專業科目及實習科目 | □回校修課 □自行排課 | ||||
高一上/下 | 藝術才能班: 專長及特殊需求領域課程 | |||||
高一上/下 | 體育班: 專業學科、術科專項體能訓練及技術訓練 | |||||
高一上/下 | 特殊需求領域:身心障礙IEP、資賦優異IGP | |||||
總學分 | 30 | 20 |
(三)預定使用學校之設施、設備、申請服務(含身心障礙學生的特教服務或需輔導諮商需求的協助):
參考範例:(請依學生實際課程需求敘明)
實驗教育學生預定使用學校之設施、設備、申請服務表 | |||
使用時間 | 使用之設備 | 使用之設施/申請服務 | 備註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 鋼琴 | 音樂教室 |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 圖書館閱讀室 | 圖書館藏書借閱及自習 |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 輔導室 | 固定隔週與輔導老師晤談 |
(特殊教育學生使用,無需求請刪除)
實驗教育特殊教育學生申請專業團隊服務、教育輔具表 | |||
申請服務期間 | 申請之教育輔具 | 申請之專團服務 | 備註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 FM調頻系統 | ||
113學年度第1學期 | 職能治療/物理治療 |
參、成績之評量(請依學生實際學習狀況訂定、敘明學生成績之評量)
一、申請人應與合作學校共同擬定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並敘明學生取得學分之標準。(如:是否參與定期考試、日常及定期成績參採比率、各科成績計算方式、是否參採實驗教育教師所提供的成績,以及未參與考試或未繳交作業的成績、補考、重修等。)
(一)一般學生(含藝術才能班、體育班):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相關規定或申請人與學校共同擬定之標準,明定學生取得之學分之標準。
(二)特殊教育學生:依特殊教育課程教材教法及評量方式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及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輔導計畫(IGP)執行,明定學生取得之學分之標準。
二、敘明學生是否參加校內繁星排序
(一)參加繁星排序,其成績評定方式:例如:學生參加各科平時考試、期中及期末考、是否能取得班排名、校排名。
(二)不參加校內繁星排序,其成績評分方式:例如:學生參加期中及期末考、繳交讀書心得報告、口試。
肆、師資及教學資源(請依實際任教科目敘明師資)
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實驗教育之教學,應由實質具有與教學內容相關專長者擔任,不宜僅安排學生在家自行修習課業或補習班。任教科目應與個人實驗教育師資,以及前項【貳、課程與教學之實施】之「自學課程與學校科目相對應學分表」對應相符。
若是採自主學習,「教師姓名」欄請寫「自學」、「備註」欄列出教學資源名稱,以及列出可協助學生疑問解惑或指導學生學習的人員(如家長)。
任教科目 | 教師姓名或指導人員 | 學經歷或自學網路平台資源 | ||
英語寫作 | ▓實質教學自學 | 王○○ | 國立○○大學○○系 碩士 ○○基金會專任教師 | |
百家學堂 | 實質教學 ▓自學 | 母親 陳○○ | 臺大開放式課程 http://ocw.aca.ntu.edu.tw/ntu-ocw/ | |
體育 | 實質教學 ▓自學 | 母親 陳○○ | 台北市政府體育局線上健身課程https://sports.gov.taipei/cp.aspx?n=09270CFFBA5F6EFC |
伍、校內活動之參與(請依實際需要敘明參與之活動)
活動項目/課程 | 時間 | 地點 | 備註 |
生物實驗課程 | 上、下學期 | 學校實驗室 | 與班上同學共同上課 |
○○社團活動 | 上學期 | 校內○○大樓 | ○○ |
畢業教育旅行 | 上學期 |
陸、學生費用收取
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項目如下,請申請人與學校共同檢視費用收取之合理性。
一、學費,依「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19條略以,依規定取得學籍之學生,得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規定,向學校申請學費補助。
二、雜費
三、代收代付費(使用費),如:重補修費、實習實驗費、電腦使用費、宿舍費、課業輔導費等其他使用費。
四、代辦費,如:學生團體保險費、家長會費、健康檢查費、班級費、游泳池水電及維護費、書籍費、冷氣使用及維護費、蒸飯費、交通車費等其他代收代辦費用。
柒、預期成效(應與個人實驗教育計畫相符)
一、依非學條例第16條參與實驗教育取得學籍者經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學校報教育局許可後進行合作,高中修業期滿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27條或與學校之合作計畫所定評量方式評量;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相關規定,發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依非學條例第17條參與實驗教育未取得學籍者,經與學校擬訂合作計畫,學校報教育局許可後,進行合作,學生高中修業3年期滿且含1.5年實驗教育,領取完成實驗教育證明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
二、提升學生學習成效……。
三、教導學生生涯規劃……。
四、……。
捌、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
一、依非學條例第16條規定,參與實驗教育學生未取得與學校合作,則視為學校一般生身分。為保障學生學習不中斷及維護學生各項受教權益,合作計畫未經學校函報教育主管機關許可前,學生仍應到校上課。
二、依非學條例第20、21條規定,參與實驗教育學生應配合參加訪視,並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繳交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上傳至本市實驗教育審議系統。報告書格式請至中心官網/非學專區/表單下載。
三、申請學生若為特殊教育學生,合作學校應於計畫書中檢附鑑輔會證明、校內IEP或IGP計畫及特推會會議紀錄,能呈現學生狀況及資源服務方式。
四、學校應依學生輔導法提供學生適切輔導,倘申請學生為具有接受輔導需求者,請於合作計畫中敘明校方提供之支持或照顧服務。
五、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包含與學校合作者)及實驗教育辦理者(家長)應依「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檔案作業要點」,於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每年規定時間內,上傳、認證登錄、勾選及提交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至「全國高中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平臺」https://exep.k12ea.gov.tw/login,其帳號及開通碼由臺北市實驗教育中心以E-MAIL寄發。
六、申請人若需變更合作計畫內容,包括科目或實行方式、學習評量方式或使用設備等,請申請人於開學前向學校提出。若申請人欲回歸一般生身分、終止合作計畫,請於期初提出,以利學生出缺席採計及評量方式安排,申請人請填寫「放棄申請或終止實驗教育」申請表,申請表請至中心官網-非學專區-表單下載,學校核章後發函教育局。
玖、合作計畫檢核表113-1版
臺北市113學年度第1學期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個人與學校合作計畫檢核表
序 | 項目 | 檢核說明 | 檢核確認 |
1 | 學生學籍管理 | 是否敘明依學校規定完成註冊,確認在籍事實。 | 是□ 否□ |
2 | 學習活動安排 | 是否敘明依報局核定之申請書及與學校合作計畫書實施,與校方達成學習科目及學分認定方式。 | 是□ 否□ |
3 | 學習參與管理 | 是否敘明學生返校參與定期評量與出席活動項目,若無法出席定期評量其補考與成績計算的方式。 | 是□ 否□ |
4 | 出席生活管理 | 是否敘明學生到校上課、考試或出席活動等,其作息、服裝儀容符合學校規定。 | 是□ 否□ |
5 | 學期成績評量 | 1.是否敘明參與或不參與定期考察及日常考察科目、成績計算方式及不及格時的補考重修等。 2.是否敘明學生評量成績方式,成績列入或不列入學校比序、繁星推薦及申請各項獎助學金之依據。 | 是□ 否□ |
6 | 參加各項競賽 | 是否敘明由學校指派參加或自行報名參加校內外競賽的規定,如演講、體育、才藝等。 | 是□ 否□ |
7 | 學生畢業條件 | 是否敘明依非學條例第16條規定:「成績及格者,由設籍學校…給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 是□ 否□ |
8 | 提供升學協助 | 是否敘明協助學生參加模擬考、學科能力測驗及分科測驗等各項升學考試報名試務作業及升學分發作業。 | 是□ 否□ |
9 | 繳交相關費用 | 是否敘明需要繳交費用項目,如書籍費(若有領書)、學生團體保險費及家長會費等。 | 是□ 否□ |
10 | 學生輔導及特教需求 | 是否敘明對身心障礙學生的特殊教育支援或已接受輔導諮商學生之協助及建議。 | 是□ 否□ |
11 | 學生學習歷程 | 是否敘明參與實驗教育學生於國教署規定時間內,登錄、上傳及提交學生學習歷程檔案至「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實驗教育學生學習歷程填報平臺」。 | 是□ 否□ |
12 | 訪視及繳交學習報告書 | 是否提醒申請人,依非學條例第20、21條,學生需參加訪視及每學年度結束後,上傳當年度之學習狀況報告書至審議系統。 | 是□ 否□ |
13 | 備註 | 1.申請人欲變更合作計畫內容,包括科目或實行方式、學習評量方式或使用設備等,請申請人於開學前向校方提出變更計畫。申請人若欲回歸一般生身分,請提出終止合作計畫申請書。 2.其他未盡事項. |
申請人(法定代理人)簽章:學校代表人簽章:.
附件8:學習報告書113-1版
一、依非學條例第20條,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包含與合作學校實驗教育學生,於實驗教育期程結束或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上傳至本市實驗教育審議系統。
二、請依臺北市高中實驗教育報告書格式撰寫,檔案下載請至中心官網/非學專區/表單下載/高中職。
三、上傳系統操作步驟如下,請注意檔案大小不超過30M:
112版
個人實驗教育學習狀況報告書(高一二)
【紫色為學生自行修改,繳交時請刪除本行】
學習狀況報告書期程:113學年度第1學期~113學年度第2學期
學習狀況報告書年級:高一上 至 高一下
實驗計畫通過期程:113學年度第1學期~113學年度第2學期
合作情形:不與學校合作/與 縣/市(學校名稱) 合作
計畫類型:普通型高中/技術型高中________科
學生姓名:王
申請人(家長):陳
聯絡E-mail:[email protected]
聯絡電話:0911111111
核定函及證書寄件地址:郵遞區號6碼:104089
地址:臺北市中山區路號樓
繳交日期:113年 月 日
備註:
1.請使用本市高中學習報告書格式,請勿與前期報告書內容一模一樣,若審核有未符合之處,將退件修正後再審。
2.學習報告書的科目評量為學習歷程檔案登陸成績及製發國外成績單之依據。
依非學條例第20條,參與實驗教育學生,包含與合作學校實驗教育學生,於實驗教育期程結束或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提出學生學習狀況報告書,上傳至本市實驗教育審議系統。
目 錄
序 | 項目 | 頁碼 |
壹、 | 自我介紹 | oo |
貳、 | 參與實驗計畫心得及感想 | oo |
参、 | 課程內容 | oo |
肆、 | 各科學習狀況報告 | oo |
伍、 | 學習成果資料(含照片、作品集) | oo |
陸、 | 與學校合作情形 | oo |
柒、 | 執行困難與所需協助之建議 | oo |
壹、自我介紹
【至少300字,繳交時請刪除本行】
貳、參與實驗計畫心得及感想
(灰體字繳交報告時即可刪除)
【本次繳交期程的實驗教育實行心得及感想,請撰寫至少600字,繳交時請刪除本行】
【繳交報告時請刪除本頁】
参、課程內容
本人已確認本表與【當學年度審議通過的計畫書-參、課程內容】一致,未更動內容。(確認請打勾)
科目 | 教材取材 或使用版本 | 師資 | 教法 | 評量方式 |
填寫說明: (1)科目的”教材、師資、教學、評量方式”執行時有異動,請於下一頁各科學習狀況報告中說明,且不用提計畫變更申請。 (2)未執行或無法執行的科目,請於下一頁各科學習狀況報告中說明未執行原因,勿在此頁自行刪除。 (3)下一頁的各科學習狀況,請依【當學年度審議通過的計畫書課程內容】科目順序撰寫,一個科目一張表。 (4)執行時有新增科目,且無法併入其他科目範疇,請在學期初提出計畫變更申請;若未提出變更,此科目僅能列入第伍項學習成果資料,無法採計成績。 (5)計畫變更申請書下載請至北市實驗教育中心官網/非學專區/表件下載/高中職。 (6)申請通過的變更實驗教育計畫,請將申請書及變更計畫書附在學習報告書最後面,以利審核檢閱。 | ||||
【繳交報告時請刪除本頁】
肆、各科學習狀況報告
指導老師: | |||||
學習內容大綱 | |||||
學習方式 | |||||
學習成效或 實際學習情形 | 1.評量分數請各科一致(百分制或等第),若不呈現評量分數,請以文字評量代替,並請在分數等第欄位以文字說明「不打成績」。 2.不呈現成績的科目未來申請英文成績單時,將不呈現該科目。 3.此成績評量為學習歷程檔案登陸成績及製發英文成績單之依據。 | ||||
指導老師
| 上學期 | 分數或等第評量 | |||
指導老師 簽章 | |||||
下學期 | 分數或等第評量 | ||||
指導老師
|

指導老師簽章,請親簽或以簽署PDF文件的功能,勿以電腦打字。無法取得老師簽章或自學無老師實質指導者,則請家長(實驗教育辦理者)簽章及評量,請以文字說明,勿空白、勿學生簽章。若僅執行一學期,評量及簽名欄請填「無」,勿空白。
参、課程內容
本人已確認本表與【當學年度審議通過的計畫書-參、課程內容】一致,未更動內容。(確認請打勾)
科目 | 教材取材 或使用版本 | 師資 | 教法 | 評量方式 |
肆、各科學習狀況報告
科目: | 指導老師: | ||||
學習內容大綱 | |||||
學習方式 | |||||
學習成效或 實際學習情形 | |||||
指導老師 文字評量描述 | 上學期 | 分數或等第評量 | |||
指導老師 簽章 | |||||
下學期 | 分數或等第評量 | ||||
指導老師 簽章 |
科目: | 指導老師: | ||||
學習內容大綱 | |||||
學習方式 | |||||
學習成效或 實際學習情形 | |||||
指導老師 文字評量描述 | 上學期 | 分數或等第評量 | |||
指導老師 簽章 | |||||
下學期 | 分數或等第評量 | ||||
指導老師 簽章 |
【請自行增列表格】
學習成績統整表:
請統整以上各科成績登打至以下表格,無成績者註明「不打成績」與學校合作者請提供學校成績單。
113學年度 第1學期 | 113學年度 第2學期 | 學年平均成績 | |
科目 | 等第或分數 | ||
伍、學習成果資料(含照片、作品集)
【注意:此項可發揮創意自由呈現,格式可自行調整。唯照片檔請壓縮小後,再貼上整理,以免檔案過大無法上傳。繳交時請刪除本行】
說明: | 說明: |
說明: | 說明: |
說明: | 說明: |
陸、與學校合作情形(未與合作學校者免附,請寫無)
【請說明和合作學校於本學年度合作情形,如科目學分對應結果、學校轉換後成績、使用學校軟硬體資源概況等。繳交時請刪除本行】
柒、執行困難與所需協助之建議
【得視實際需求而撰寫,若無請寫無。繳交時請刪除本行】
附件9:
技高專業群科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