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112 學年度高級中學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入班鑑定安置「書面審查」基準說明
一、學術性向資優學生入班鑑定安置書面審查,依據教育部 102 年9月2日修正發布之「身心障礙
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 16 條第二項第二、三、四款鑑定基準辦理。
(一)國中階段曾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與設班類科相關之國際性或全國性學科競
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1.政府機關,係指教育主管行政機關;學術研究機構,係指公私立大學、國立研究院及依
學術研究機構設立辦法所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2.國際性之學術競賽或展覽活動,其主辦國之辦理單位應為該國政府機關、學術研究機構
或正式國際性組織。
3.全國性之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應為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或國立學術研究單位、公私立大
學、獨立學院辦理之競賽或活動。
4.前三等獎項者,應為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獲得前三名,或其他
可清楚辨知為前三名之名次者;若為等第次序,則以特優比照第一名、優等比照第二
名、甲等比照第三名為之;惟最優等第獎項之累計頒獎件數已超過 3件者,則後續等第
獎項不予採認。
(二)國中階段曾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與設班類科相關之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
異,經主辦單位推薦者。
1.學術單位應為公立之學術研究單位或研究機關,經由政府相關單位認證或依學術研究機
構設立辦法核准之學術單位。
2.長期輔導至少應為一年期以上之輔導,成就表現優異,且應提出具體證明或資料。
(三)國中階段與設班類科相關之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
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1.獨立研究應以個人所從事之研究為原則。若兩人以上合作之研究,應檢附共同作者同意
書。
2.推薦之獨立研究應經過國內、外學術性期刊公開發表或登載,並檢附具體資料。
(四)參加之學科競賽、展覽活動或獨立研究成果,以「個人組」為原則。若兩人以上合作之
「團體組」作品或研究,應檢附共同作者同意書(須具體列出每位作者之具體貢獻內容
和程度,由所有作者及指導老師簽名具結,並須由原就讀國中學校承辦單位及校長核
章)。
二、符合上述條件之報名資料,由各校鑑定工作小組依「臺北市 112 學年度高級中學學術性向資賦
優異學生入班鑑定安置『書面審查』參考獎項對照表」進行初審,並送本市高中學術性向資優
學生入班鑑輔小組進行書面審查。符合採認獎項且經本市高中學術性向資優學生入班鑑輔小組
審查通過者,可直接安置入班;經審查需再評估者,則依各校實施計畫併入測驗方式接受複選
評量(經審查需再評估者,其初選評量分數之採計,以下列方式擇一辦理:1.比照該校參加初
選評量鑑定學生最高分者之分數核予分數;2.以其該生直接參加初選評量之得分);而經審查未
通過者,則改採測驗方式,接受初、複選相關鑑定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