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學 搭乘交通車管理辦法
113 年 2 月 21 日行政會議通過
目的:
為管理學生搭乘本校代辦上放學接送服務之交通車,以維護優質之乘車環境及行車安全,特訂
定本管理辦法。
二 施方式:
(一)由學校安排符合規定之交通車,接送學生上放學。
(二)學生必須事前申請,列入「學生搭乘校專車名冊」後始得乘車。
三 施規定:
(一)學校於新學年度開始前辦理乘車意願調查,有意願之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上網填報乘
車資料,並完成繳費,始得搭乘本校安排之車輛,新生及轉學生亦同。
(二)學校利用學生填寫之乘車資料,依實際需要搭乘之人數,規劃行車路線及車輛之調度,並完成
「學生搭乘校專車名冊」之公告。
(三)第一學期結束前,學校將發通知至各班第二學期「學生搭乘校專車名冊」。
(四)確認名冊內資料之正確性是學生個人之責任,若發現有錯誤或需要更改路線,學生必須主動向
學務處負責人員要求更正,若未更正而造成學生權益受損之情事,應由個人承當,學校概不負
責。
(五)每位乘車學生應熟識行車寶 APP 之使用,了解車輛位置及時間。
(六)學校有權處理車輛停靠站之增設或刪減、車輛各站停靠時間等及調動調整車型或需合併路線等
事宜。學校會審慎處理此類相關問題,學生亦可提出意見,但一經決定,學生不得有異議。
四 各站成車時間
(一)依表定時間發車:
上學時學生應於發車時間前 5 分鐘到站,並隨時查看行車寶 APP 推播訊息確認車輛狀況。
(二)學生遲到:
1.
學生未於規定時間到站候車時,司機將繼續往下一站行駛,以免影響全車學生到校時間 (家
長可自行載送學生至後續停靠站上車)。
2.
因校車延誤到校時間致遲到者,學生可填寫未遲到單或由學務處統一註銷當日之遲到。
五 規定:
(一)交通車收費標準依車程距離計費收取。
(二)學生於學務處完成乘車登記後,總務處將發給車費繳費通知,收繳全學期交通車費用。
(三)如因個人需求,需搭乘單趟時,其計價方式為全程車資七五折,唯因座位有限,以搭乘全趟者
優先,餘有空位方能提供單趟服務。
(四)如需申請搭乘去程與回程不同線交通車時,以距離較遠費用之計算方式收取。
(五)學期間如不搭乘者,學生應至學務處填寫「校專車變更申請書」,倘若當月申請變更者,以下
個月起至學期末核算退費金額。
(六)為確保安全的行車速度和到達時間,上學各站點均有停靠時間,學生必須提前 5 分鐘至「指定
站點」等候,遵循「人等車」的原則,若遲到未搭到校車則由學生自行負責。
(七)本校放學交通車分別在校內、校外搭乘,每學期會輪替校外車隊之車輛。
(八)交通車的路線、站點、發車時間,將視每學期各站搭乘人數多寡調整。
六 交通車延誤之處置:
(一)倘若早上搭乘交通車超過表訂時間 15 分鐘仍未到站,可先行查看行車寶 APP 推播訊息確認車
輛狀況,經確認後可以與同站學生搭計程車到校,並至學務處填單申請誤車費。
(二)各站學生依人數盡量以 4 人搭乘一車為原則,搭計程車到校並索取收據,由付款學生持收據至
學務處填、申請誤車費。其他到校方式,依實際狀況填單申請誤車費。
(三)放學時間遇交通車發生事故,學生應先聯繫家長報平安並告知當下情況,車公司會與學校連繫
後續處理狀況,以利安排學生返家事宜。
七 違規事項及處理:
學生若有下列各款之情事者,輕者先予以口頭告誡並通識家長協助勸導,違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以上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取消搭車資格且不退還車資:
(一)學生於車上破壞秩序或幫他人佔位、以書包佔位等投機之行為。
(二)學生要求駕駛在非指定的站點任意停靠上、下車或自行任意更動上、下車站點。
(三)於車內走動、行進間任意換座位、嬉戲吵鬧、影響安寧、亂丟垃圾等。
(四)車上喧嘩、說髒話、打架、賭博、抽菸、吃檳榔、喝酒、騷擾同學、奔跑。
(五)學生有任意開啟、移動、把玩或破壞車內安全門、天窗、滅火器、擊破器等安全設施之行為,
除損壞應負照價賠償之責,情節嚴重者取消搭車資格且不退還車資。
(六)嚴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之行為者,取消乘車資格且不退還車資。
(七)未繳車費搭車者,經查獲屬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記大過乙次,並補繳車費自該學期開學日迄
查獲日核算繳費金額(搭乘、趟者比照全趟者辦理)。
八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