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竹林高中親師懇談會手冊

pdf
5.88 MB
38 頁
giogio0123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1141 學期
親師懇談會手冊
高中部
(高中)
本學年度第 1 學期重要行事曆
1
教務處
114 學年度第 1
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 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 學分授予流程
新北私立竹林級中 考試補評」流程圖
考場則暨違反場規處理方式實施辦
114 學年度第 1
114 QR code
2
學務處
敬請長參照配事項
新北私立竹林級中學生搭乘交通車理辦
健康中心~宣導與提醒
15
輔導室
給高各年級學家長小叮嚀
大學元入學方架構
大學元入學方入學道暨考試內
大學元入學方簡表
學科力測驗、科考篩選說
考好科能力測
115
生涯資源網站彙整與提供運用
親師合作 陪伴孩子築夢~ 竹林輔導室
教育、親職及家 資源宣導/連結
20
-1-
114 1
週次
起訖日
0831-
0906
品德教育暨友善校園週. 開學.開學典禮.服儀檢查.全國閱讀心得.全國小論文徵文比賽開始.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宣
1
校內讀書心得徵文比賽開始.1 自治朝會.班聯會主席交接.察授證.遠哲科學競賽()4
美術競賽.行車監督會議.國家地理知識大競賽5 全校親師懇談會6
0907-
0913
壁報().複習8 高二/高三模考8.9 國三模考()9.10 學挑10 治朝11
內讀書心得徵文比收件12
高一水上運動會(上午).班週會().訂定班級生活公約.迎新活動.高二地球科學實驗競賽12
0914-
0920
親職教育週. 國家防災日複合演練預演.第八屆在地導覽員培訓報名止15 自治朝會.國家防災日複合演練18
國中社團()/高中社團().班聯會幹部選拔.膳食監督會議19
0921-
0927
(國一特色/國二特色/高一/高二)統一週考 壁報(國二孝).大隊接力比賽開始22 國二女生HPV第一劑施打(
)23 自治朝會.教師節敬師活動25 國中社團().班週會().法律戲劇表演(全校一、二年級/國三直升班)25
老師肖像寫真比賽收件截止26 高一大考中心興趣量表
0928-
1004
衛生保健教育週. 教師節補假29 頒發校內獎學金30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宣導1 自治朝會2
國中社團().期初班聯會議.班聯會幹部及班長研習(午休)3 國一學習與讀書策略量表
1005-
1011
全民國防教育宣導週. 中秋節6 壁報(國二仁).認輔制度說明會7 段考()7.8 教師輔導知能研習8 自治朝會9
三年級誓師祈福大會活動().高二班際排球比賽開始.國一班群特色課程.全國閱讀心得比賽(中午12點截止)9
國慶日10
1012-
1018
交通安全教育. 服儀檢查.第八屆在地導覽員培13 園書13-17 命教育主題活10/14-11/14
桌球/球單打比賽開始14
教職員及畢業班拍團體照/教職員拍證件照及沙龍照.數學挑戰.全國小論文比賽(中午12點截)15
自治朝會16 國中社團()/中社團()17 社區環保服務活動(國一忠孝仁愛).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一次考試
18
1019-
1025
作業抽查(I).廁所綠美化評比() 壁報(國二愛).第八屆在地導覽員培訓20 自治朝會23 台灣光復節補假24
1026-
1101
春暉教育暨犯罪被害人保護宣導週. 語文測驗 第八屆在地導覽員培27 校流感疫苗施打(早上)28
日本高校到校參訪29
高三模考()29.30 自治朝會30 國三競試考30.31 國中社()/高中社團()31 畢業班拍沙龍照1
國一校外鄉土教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宣導1 114-1親善大使甄選(對象:高一及國三直升生)10/27-11/7
1102-
1108
高二競試週 壁報(國二信).週記檢查.第八屆在地導覽員培訓成果發表3 數學挑戰5 自治朝會6
班週會().行車監督會議7
國高二英文歌曲比賽.高一愛滋病防治入班宣導(班會).全民中檢校內場(晚上).電腦技能競賽說明會7
社區環保服務活動(國一信義和平)8 2025台灣科學節8-16 國三-情境式職涯興趣測驗(線上)
十一
1109-
1115
人權教育週. 英雜測驗週 作業抽查() 自治朝會13 國中社團()/高中社團()14 國一校外鄉土教學15
十二
1116-
1122
聽人說鬼話-臺灣妖魔鬼怪文學行動展11/18-12/9 壁報(國二義)17 自治朝會20
國中社團().班週會().國三直升班單車安全講座(活動中心).英文朗讀抽測.電腦技能競賽21
十三
1123-
1129
民主法治教育週. 聽人說鬼話-臺灣妖魔鬼怪文學行動展11/18-12/9 服儀檢查24 段考()24.25
教師輔導知能研習25
國一新生健檢26() 高一新生健檢27() 自治朝會27 高三大學學系探索量表(線上)28
秋季戶外教育28【國一八里淨灘及淡水老街尋訪活動、國二戶外山林教育活動、高一二大學參訪暨體驗活動、騎
車趣(國三直升班)、國三升學班職群探索】
十四
1130-
1206
聽人說鬼話-臺灣妖魔鬼怪文學行動展11/18-12/9 壁報(國二和、平).校園小記者甄選.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宣導1
日本教育旅行1-5 定點投籃比賽23 自治朝會.捐血公益活動4 國中社團().班週會()5
教育局反詐騙宣導講座(高二).國語文競賽5 慶祝創校57週年系列活動【國二團體競賽、國三射箭】6
十五
1207-
1213
性別平等教育週. 國語文測驗週 廁所綠美化評比() 115國一新生卓越探索營7 校慶補假一天8
日常行為表現考評/敘獎9
高三模考()9.10 數學挑戰10 南勢角音樂學園(暫定)10 自治朝會11 國中社團()/中社團()12
社區環保服務活動(國一勤禮樂).竹林校系自強活動.高中英語聽力測驗第二次考試13
聽人說鬼話-臺灣妖魔鬼怪文學行動展11/18-12/9
十六
1214-
1220
(國一特色/國二特色/高一/高二)統一週考 壁報(國二勤、樸)15 自治朝會18 國中社團().班週會().
禮貌小天使選拔19
期末班聯會議.英語文競賽.食監督會議.國一愛滋病防治入班宣導(班會)19 高三大學多元入學暨校內說明會
19()
高三家長繁星推薦校內作業說明會20()
十七
1221-
1227
消費者保護教育週. 高二競試週 國三模考()23.24 高三期末考23.24 行憲紀念日25
國中社團(十一)/高中社團()26
十八
1228-
0103
作業抽查() 壁報(國二禮、樂)29 竹林文藝獎徵文比賽31 元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宣導1
國中社團(十二).班週會().期末糾察檢討.行車監督會議.全校晨讀紀錄表上傳2
國二菸、檳衛教入班宣導(班會)2()
十九
0104-
0110
生命教育週. 英雜測驗週 服儀檢查.回收班費結存單.週記總檢查5 代收代付會議6
自治朝會.特色課程作業成果展8 高三學期補考.校內科展初賽送件9 輔導工作檢討
二十
0111-
0117
期末考16.19.20 學科能力測驗17.18.19
廿一
0118-
0124
假期安全宣導週. 期末考16.19.20 休業式/頒發優質態度/品德楷模獎勵金20
補上班補課1/21.22.23(2/11.12.13) 114-1導師班級輔導紀錄25
寒一
0125-
0131
寒假學藝活動1/26-1/30
寒二
0201-
0207
防制學生藥物濫用宣導1 教師備課日2(下午歐耶講座).3
寒三
0208-
0214
春節2/11-2/13
寒四
0215-
0221
除夕及春節2/15-2/19 補假20(2/15除夕前一天為週日故2/20補假)
0222-
0228
開學日.開學典禮.服儀檢查23 和平紀念日補假27
-2-
114 學年度第 1 學期 學費補助
-3-
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 103 8 28 日校務會議通
中華民國 105 7 26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8 7 5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1 1 20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
中華民國 113 1 11 日校務會議修正通
第一條
辦法教育 108 6 18 日臺教授部字 1080057314B 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
法」訂定之。
第二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學生學習評量,應以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培養學
生核心素養,促進學生適性發展為目的,並作為教師教學及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
學校學生學習評量,包括學業成績評量及德行評量。
第四條
一、 學業成績評量採百分制評定,並得註記質性文字描述。
二、 學業成績評量按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兼顧科目認知、技能及情意之教學目標,採多元評量
方式,並於日常及定期為之;其各科目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之占分比率,依下表配分方式計
算學期成績。
評量類別
科目
第一次段考
第二次段考
期考
日常評量
各定期評量皆考之科目
20%
20%
20%
40%
無第一次段考之科目
30%
30%
40%
無第一、二次段考之科
60%
40%
三、 元評試、資料
鑑賞、晤談、實踐、自我評量、同儕互評或檔案評量等方式辦理
第五條
一、 學業成績評量之科目,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綱要)之規定。
二、 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週修習 1 或總習節數達 18 節,為 1 學分。
第六條
學生於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時,因故不能參加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之評量,經學務處核准給假者,教
處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其評量方式、成績採計及登錄,依下
規定辦理。
一、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時,應依學校請假規定辦理請假手續。除病假或重大事故外,請假須
於考試前辦理。未經准假而擅自缺考者,除該科考卷成績以零分計且不得申請補考,並以曠課論
處。
申請病假者,須檢附公私地區醫院以上斷證明文件,無法檢附者該科考卷成績以零分計且
申請補考。
申請事假者,不得申請補考,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除有家庭重大變故或因特殊事故經校長批准
申請事假者例外。
二、 准假補行考試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 公假、直系尊親屬喪假、產前假、娩假、流產假、育嬰假:按實得分數計算。
() 病假:具重大傷病住院事實或感染法定傳染病者,按實得分數計算外,餘者最高以 60 分計算。
() 重大事故:成績超過及格基準,以及格成績計算;未超過及格基準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 因其他特殊事故者,視情況由教務處簽請校長裁示或由校內召開個案會議訂定處理辦法。
三、 學生參加補行考試,依下列方式辦理:
() 銷假日未超過該次定期評量結束後 5 個上班日者,應於銷假日當天到校後不入班,立即至教務
處報到,由教務處安排參加補行考試。無故不參加補行考試者,缺考科目以零分計算,且不得要
求再次補行考試。
() 銷假日超過該次定期評量結束後 5 個上班日者,該次定期評量不併入學期學業成績計算,學期
學業成績由校務行政系統逕行比例換算。缺考科目成績欄應以空白表示。
四、 每學期僅有一次定期評量的科目,無論請假事由為何,均須參加補行考試。
-4-
第七條
一、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為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乘以各該科目學分數所得之總和,再除以
總學分數
二、 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三、 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該科目各學期學業成績平均之;學生各科目學期學業
成績,依第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予補考者,其該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以其該科目該學年各學
期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計算,不得與該科目重修或補修後之成績平均計算。
四、 各科目學期學業成績之計算,遇小數點時,採四捨五入法,取整數計算;學期、學年學業成績總
平均及各科目學年學業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一位數,第二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一位數。
第八條
一、 學業成績以 100 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 生: 60 分為及格。
() 各種升學優待辦法定入之原住民生、大災害地學生政府派赴外工人員子女
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
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 40 分為及格二年 50 分為及格,三
60 分為及格。
() 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 50
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 60 分為及格。
() 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 40 分為
及格,三年級以後以 50 分為及格。
二、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
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
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 40 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 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 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 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第十條
一、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二、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應予補考:
() 及格基準分數為 50 分至 60 分者:40 分。
() 及格基準分數為 40 分至 49 分者:30
三、 目,其補達第基準予學並依
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四、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
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五、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
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十一條
一、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二、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並得
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三、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校學生重修學分實施要點」辦理。
() 重修、補修方式,以修讀下一年級開設之課程為原則,必要時,得考量課程性質、實際情況
擇專班辦理或自學輔導方式。
-5-
() 開課方式:
1. 開辦專班:
(1) 開班人數以 30 人以上為原則。
(2) 專班上課時間為週六上午,除日常評量外,並於期中及期末各進行一次評量。必要時,
利用平日課後或週六下午授課。
(3) 上課科目、日期、地點、師資由教務處統一排定公佈實施。
(4) 任課教師應編定教材進度,嚴格要求學生認真學習,達成教學績效。
(5) 任課教師兼負導師之責,負責學生出缺席紀錄及教室管理;學生缺課節數達教學總節數
分之一以上時,不得參加重修、補修評量
(6) 成績計算:平時評量占 40,期量占 30,期 30%。
(7)成績登綠
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並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8)重修、補修學分費:每節課 40 元, 660 元為上限。
2. 自學輔導:
(1) 重修、補修人數不足 30 人者,由教務處安排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擇定
間、地點,集合學生作重點複習或指導學生學習、繳交作業,於期末實施評量。
(2) 自學輔導期間,學生缺課節數達該科目自學輔導總節數三分之一者,不予成績評量。
(3)成績計算:自學輔導授課出席 20%、作業繳交 30%、期末評量 50%
(4) 成績登錄:
重修: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並依所定之及格基準分數登錄;
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5) 修、修學學分 240 0 1 學分收費,學分收
費以 960 元為上限。
(6) 已開設專班辦理之科目,不得申請自學輔導。
() 輔導間、規定量者另舉行補
() 各科目重修、補修均以一次為限,重修、補修仍未取得學分或未於規定期間參加修讀者,不
另行申請重修、補修。
申請重修、補修科目之學期,其開課日程如下:
申請「重修、補修」科目之學期
「重修、補修」開課日程
一年級上學期
二年級上學期
一年級下學期
二年級下學期
二年級上學期
三年級上學期
二年級下學期
三年級下學期
三年級上、下學期
畢業當年度之下學期
第十二條
一、 學生各學年度第一學期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期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第二學期得由學
校輔導其減修學分;其減修之相關規定,由學校定之。
二、 休學學生申請提前一學期復學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十三條
一、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
學分數計算,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二、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
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
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
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三、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
個別輔導
四、 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
-6-
第十四條
學校應建置學生學習支援系統,並依日常及定期學業成績評量結果進行分析,作為學期中實施差異化
教學及補救教學之依據,以輔導學生適性學習,發揮學生潛能;其實施基準及方式,由教務處定之。
第十五條
一、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
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
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教務處定之。
三、 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十三條第一項得重讀
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 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 合高生學理辦條第及第適當(學
第十六條
資賦優異學生得依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意願,向學校申請縮短修業年限;其辦理方式,應依特
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一、 學生取得依高級中等學校辦理學生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採認之國外學歷,其在國外所修之科
目成績,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採計成績或學分,其科目並得列抵
免修。
二、 學生經學校核准後,赴國內、外公民營事業機構職場或就業導向之職訓機構等場所進修、訓練、
實習或學習,取得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證明,經學校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者,得採計成績或學
分,其科目並得列抵免修。
三、 學校辦理前二項學生學歷、成績證明、學習成就或教育訓練之審查、測驗、學分採計及赴國外高
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期間之認定,應依相關法規規定為之。
第十八條
學校得協調國內其他高級中等學校開設跨校選修之課程,並得與大專校院合作開設預修課程或選修
課程;其課程得採數位遠距教學。
第十九條
學生修習課程綱要所定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彈性學習時間課程,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且於備查之學校
課程計畫標註授予學分者,授予彈性學習時間學分:
一、所修讀者為全學期授課之充實增廣或補強性課程。
二、所得成績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
三、無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所定缺課致成績零分之情形。
前項所得成績,得不登錄或以實得成績登錄。但不納入第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平均成績計算
第二十條
行評量,依學生行為事實作綜合評量,不評定分數及等第。
行評量項目如下:
() 日常生活綜合表現及校內外特殊表現。
() 服務學習。
() 獎懲紀錄。
() 出缺席紀錄
() 具體建議。
第二十一條
一、 德行評量以學期為階段,由導師依前條第二項各款規定,參考各科目任課教師及相關行政單位
提供之意見,依行為事實記錄,並視需要提出具體建議,經學生事務相關會議審議後,作為學生
適性輔導及其他適性教育處置之依據。
二、 重修、補修學生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德行評量,由學務處依其修課情形,並參酌一般學生之規
定定之。
-7-
第二十二條
一、 德行評量之獎懲,依下列規定辦理
() 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及大功。
() 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及大過。
二、 學生之獎懲,應通知學生、導師、家長或監護人,並於學期結束時列入德行評量。
三、 第一項之獎懲項目、事由、程序、獎懲相抵及銷過之相關規定,由學務處定之。
第二十三條
一、 ,分為公、婚陪產產假嬰假
及喪假;其請假規定,由學務處定之。
二、 缺課未經學校依請假規定准給者,為曠
三、 德行評量之出缺席紀錄,依學生請假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
一、 學生曠課及事假之缺課節數合計達該科目全學期總修習節數三分之一者,該科目學期學業成績
以零分計算。但因學生或其家庭發生重大變故所請事假而缺課之節數,經提學生事務相關會議
通過後,得不納入計算。
二、 學生缺課致影響課業時,學校應視其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第二十五條
學生除公假外,全學期缺課節數達修習總節數二分之一,或曠課累積達 42 節者,經提學生事務相
會議後,應依法令規定進行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
第二十六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符合下列規定者,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規定者,發給修業
證明書。
規定
普通科
職業科
學業
成績
畢業學分數
150 學分
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至少需
102 學分且成績及格
畢業學分數
160 學分
部定必修科目均須修習,並
至少 85%及格
選修學分至少需修習 40 學分
且成績及格
專業及實習科目至少須修習
80 學分以上,其中至少 60
(含驗、
務)科目至少 45 學分以上及
德行
評量
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第二十七條
學生重讀、轉學或復學時,因中央主管機關發布新課程綱要,致其適用之畢業條件已變更者,由學
校從寬就變更前後畢業條件擇一適用,並進行學分抵免及核計。
第二十八條
學生學習評量之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及權益;其評量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
用,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提經校務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8-
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學 授予流程
一、上學期學分授予流程:
-8-
二、下學期學分授予流程:
-9-
三、高中學期成績補考流程
情形
1
2
3
4
5
科目
國文(4)
國文(4)
國文(4)
上學期
學期
62
55
39
學期
(寒輔)
不需
通過
(65 )
未過
(57 )
未過
(40 )
無法
成績
62
60
57
55
39
學分數
4
4
0
0
0
重修
重修
重修
重修
下學期
學期
58
54
50
65
59
學年
60
57
53.5
60
49
學期
(暑輔)
不需
未過
(55 )
通過
(60 )
不需
未過
(55 )
成績
60
55
60
65
59
學分數
4
0
4
4
0
學年
上學成績
62
60
57
60
39
下學成績
60
55
60
65
59
學分數
8
4
4
8
0
重修
重修
重修
重修
-10-
重修開課方式
方式
專班
自學輔導
人數
30
不足 30
時間
地點
教務處排定公布
出席
1/3 者,評量
成績
計算
平時 40% 30% 30%
出席 20% 30% 50%
成績登錄
及格者以 60
不及格者以重修後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備註
已開設專班之重修科目,不得申請自學輔
重修注意事項
未取得學 之學期
應重修學期
一年級上學期
二年級上學期
一年級下學期
二年級下學期
二年級上學期
三年級上學期
二年級下學期
三年級下學期
三年級上學期
畢業當年度暑期
三年級下學期
科目以重 1
-11-
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考試補評量」流程
-12-
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考場規則暨違反考場規則處理方式實施辦
104 2 12 日校務會議通過
109 12 8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1 1 20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 1 11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113 4 26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壹、 目的:明確規定考試應遵守事項,並對違規行為適當處理,俾學生知所依循。
貳、 考場規則:
一、 學生應遵守考試規定時間入場,考試時間截止,始准繳卷離開考場,不准提早交卷。
二、 遲到者不論剩餘考試時間多寡直接進入試場應試,考試時間截止即繳卷,不得要求延長時間或補
考。
三、 考試期間如身體不適需暫時離開試場,應舉手告知監考老師處理。因突發因素提早交卷者,交卷
後不得再要求重寫或補考。
四、 學生應按規定座位就座,不得任意自行調位;必要時監考人員得重新調整座位。
五、 考試前應將桌面轉向並淨空,書籍、簿本及非測驗必需之物品一律置入書包、抽屜或置物櫃。考
試開始鈴響後,若學生攜帶入考場之物品發出聲響,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學生應配合監考人
員之處置,協助其確認與關閉發出聲響之物品,若未配合協助,該科不予計分。
六、 學生需自備應考相關文具,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七、 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具有傳輸、通訊、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穿
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耳機類)、計算機、電子辭典、多媒
體播放器材(如:MP3MP4 等)、呼叫器、收音機等。
八、 不得(),違減其該科 10 分;經制止仍再犯者,該科不予計分。
九、 學生於考試結束鈴響時,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聽候監考人員指示交卷離場。
十、 學生於考試進行中,若對試卷有疑義,應舉手請監考人員處理,不得自行詢問同學。
十一、 考場內外應保持肅靜,不得有交談、窺視或高聲喧嘩等行為。
二、 試時不得有攜或傳遞小抄、代考抄襲圖利他人弊或換試卷等弊行
十三、 學生應聽從監考人員之指示,不得對監考人員有不當之言行。
十四、 學生有本辦法所規定各種情節以外之其他不當行為者,提請學務處依學生獎懲辦法規定處理。
參、 違反考場規則處理方式: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類別
違反考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1.
由他人頂替代考
2.
脅迫其他考生協助舞弊
3.
涉及集體舞弊行為
4.
涉及電子舞弊行為
5.
交換答案卡()或試卷作答
6.
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或相互作弊事實
明確
7.
攜帶或傳遞小抄
8.
抄襲他人答案
9.
試後經提報舞弊查證屬實者
10.
其他嚴重舞弊行為
記大過乙次,且
該科該次成績以
零分計算
1.
交換座位應試
2.
與考場內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
3.
在考場內有交談、窺視、或喧嘩等行為
4.
擾亂試場內外秩序
5.
未達交卷時間且未經監考人員同意強行離
6.
測驗進行中故意汙損答案卡()或題目
7.
對監考人員有威脅或不敬之言行,情節重
8.
其他嚴重違反考場規則
記小過乙次,且
該科該次成績以
零分計算
1.
在試場內向他人借用文具用品
2.
經監考人員發現隨身放置不可攜帶入座之物品
3.
使用或把玩與考試非相關物品
4.
測驗結束時未按規定停止作答
5.
其他違反一般考場規定
記警告乙次,且
扣該科成績 10
6.
攜帶入考場之物品發出聲響
7.
未依規定時間繳回答案卡()
8.
()
扣該科成績 10
9.
未配合協助確認與關閉發出聲響之物品
10.
無故延遲或未繳交答案卡()
11.
()食不聽勸
該科成績以零分
計算
-13-
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 114 學年度 1 學期三年級模擬考進度表
114.08.01
班級
明細
高三
次別
1 次學測模考
2 次學測模考
3 次學測模考
日期
9 89
(星期一、二)
10 2930
(星期三、四)
12 910
(星期二、三)
範圍
【國文1-3
【寫作測驗】2 大題
【英文1-3
【數學】1-2 (A、數B
不分卷)
自然
物理/化學/生物/()
歷史
歷史/地理/1-2
公民與社會:社會政治+
英聽】比照大考中心範
【國文1-4
【寫作測驗】2 大題
【英文1-4
A1-2 冊、A 3
B1-2 冊、B 3
自然】物
/
化學
/
生物
/
科:
(
)[
探究實作
]
史科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1-3
科能力測驗考試範
【國文1-5
【寫作測驗】2 大題
【英文1-5
A1-2 冊、A3-4
B1-2 冊、B3-4
自然】物
/
化學
/
生物
/
科:
(
)[
探究實作
]
史科
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1-3
註:詳細單元請參照公告於各班之範圍表
-14-
114 學年度 高 學 選課輔導手冊 QR CODE
-15-
敬請家長參照配合事
一、
請家長除每日簽閱「家庭連絡簿」外,應要求孩子做家事並隨時與導師保持密切連繫;
親師間坦誠溝通,共同努力教育孩子,使其學業及人品穩定成長。
本校連絡電話:2942-21282942-50742940-0487
導師辦公室分機:國一
332、國二
331、國三外考333國三
直升
321高一
323、高二
322、高三
323
二、家長到校找老師或孩子時,請先向守衛室登記領證後,再到學務處詢問,切勿直接上教
學大樓或到班級教室,以免影響學生上課;來校時請服儀整齊,勿穿拖鞋,給孩子良
之身教示範
蒞校酒、
一、國中部學生應於上午 07:30 時前到校,逾時以遲到論
高中部早自習為自主學習彈性時
間。二、上、
下學一
律穿著本校校服。
三、嚴禁學生無照騎機車上、放學。
四、上午由家長以汽車載送上學之學生,應於華新街與忠孝街口或飛駝社區下車再徒步到校
(傷殘、重病、行動不便者除外;機車載送者進校門可靠右側順向載至下操場圈定範
圍。放學時家長接回之同學,應在下操場等候,無家接證者不可私自外出搭車或自行離
校。
五、請勿讓孩子攜帶過多金錢、貴重物品或與上課無關之違禁物品到校。
六、學生上課鐘響後,逾時 5 進教室以曠課論處。
七、為維護學生身體健康,禁止學生嚼口香糖或未經核可訂購外食餐點。
八、為維護學生身體健康,12:0013:20 時及 17:30
九、學生放學依規定排好車隊或路隊,成兩路縱隊依序上車或行走,並隨身攜帶「學生證」
申請汽車家接學生應於離校時主動出示「汽車家接證」備查,遺失者應繳費申請補發;
路隊行進,禁止脫隊,也不可邊走邊吃零食、飲料及使用手機。
十、學生放學應直接回家,不可在外遊蕩閒逛或涉足不當場所;申請留校看書或活動者,須
先徵得家長及導師同意並配合學校作息
統一
放學。
十一、服裝儀容:
()校服款式:分夏、冬裝兩款。
1.夏裝:藍色短袖校服,深藍色長褲(男生)、深藍色百摺裙(國中部女)
深藍色二片(高中部女生)
2.冬裝:藍色長袖襯衫,深藍色長褲、毛衣、運動服外套。
-16-
()校服穿著規定:
1.
穿著校服運動服裝時,請整套穿著。
2.
長袖襯衫一律內紮入褲,不得外露;男生繫本校腰帶。
3.
鞋子:球鞋顏色以黑、白、藍(深藍)、灰四色為主體顏色(含鞋帶),主體顏色需超過
鞋身總面積 1/2,並著白色或黑色、色短襪(襪長至少包覆腳)
4.
男女生淺藍色長、短袖上衣、運動服外套,左口袋繡校徽,於右胸前繡學號。
5.
冬季長褲,褲長與後鞋跟齊,褲管不得修改,女生褲面打摺,男生不打摺;女生裙長
應及於膝蓋上緣。
6.
天寒時,可使用圍巾,以保暖為主顏色及式樣不拘。
7.
請勿配戴任何飾品環等。
8.
校服顏色、式樣、學號須依本校規定,本校將實施不定期檢查。
()容:
1.
符合整齊、清潔、簡、、樸素、自然、健康及安全之原則,每六週檢查乙次。
2.
男生整齊清潔為主,建議可由髮根及兩側順勢往上斜推,以維頸部通風,前額髮長不
覆眉以免影響視線。女生整齊清潔為主,後髮長度若超過衣服肩線,盡量以髮夾、
髮圈或綁馬尾梳理整齊
十二請假規定:
辦理請假手續應依規定向導師領取「請假單」,並於規定日期內完成家長、導師
及權責單位核章後送交學務處辦理核銷,如遇學校特殊活動或重大集會,須依規定辦
理請假手續,未經准假或擅自缺席者概以曠課論處。在校因臨時特殊事故須離校時,
須填寫請假單經導師簽章並至學務處核章換取外出證,且須將外出證主動交給警衛,
始可離校。凡口頭請假外出者一律無效。
()核假權責:
1.請假二日()以內,除家長、導師簽章外,應送交學務處各組長或生輔員核章
2.請假三日以上五日(不含)以內,須經學務主任核章。
3.請假五日()以上,除上述人員核章外,須請校長核章。
()事假:因事不克到校上課,須事先請家長或監護人主動聯繫導師,並應事先辦妥請假手
續,請事假三日()以上,須檢家長證明或足以證明之相關資料,除不可抗力之
因素外,事後辦理者,依逾期請假處理。
()病假:因病不能到校者,當日早上應請家長或監護人主動聯繫導師(或學務處),請病假
三日()以上,須檢附診斷或就醫證明或家長證明。
()喪假:直系血親去世奔喪者,請假以七日為限,得分次申請,超過節數以事假處理,且
應檢附死亡證明或訃文等文件。
()生理假:學生因生理日身體不適,應請家長以電話向導師核備,女生每月得依需要請生
理假一日為限。
()以上各類假別之請假手續應於返校五日內完成補請假手續,超過五日者須實施站立反省
(日數逾期時間長短核)或其他替代懲處後始得補簽假單,無法配合者不予准假。
-17-
十三行動載具使規定:
()學生攜帶行動載具到校者,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1.在校期間須關閉手電源並統一放置學務處手櫃上鎖保管,不得置放座位或持用、
把玩;如有遺失或受損情事,應自行負責。
2.校內使用行動載具,需經師長同意
()生如有違反上述規定之情事,依情節輕重予以違規登記、記警告、小過或大過之處
分。
參、重點要求:
為維護學生人身安全並確保其心智之健全發展,本校除訂頒「學生生活公約」外,
專函敬告家長本校生活教育之「重點校規禁令」如下,務請家長詳閱並確實配合要求貴
子弟遵守,若有違犯將予記大過以上之懲處。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以肢體暴力傷害、毆打他人、糾眾滋事或集體械鬥者
(三)同學打架圍觀助勢或挑釁他人,情節嚴重者
(四)違反定期考查考場規則,或於重大試場舞弊者。
(五)有竊盜、恐嚇、勒索、侵佔等違反法律規定之行為或經檢察官起訴者。
(六)賭博、酗酒、吸菸(電子菸及各種形式霧化器,名稱不拘)、嚼檳榔、吸食注射或販
賣違禁藥品者。
(七)攜帶危險物品,足以妨害校園公共安全者。
(八)出入不正當場所或深夜外出遊蕩,遭警察登記違反「春風專案」者。
(九)無照駕駛汽車、機車,或不遵守交通規則,進而危害交通安全者。
(十)態度傲慢或行為粗暴、誣蔑侮辱師長或他人,情節嚴重者。
(十一)對師長或他人為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等情事,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定
屬實者。
(十二)違反網路使測或智慧財產權相關法令規定,情節重大者。
(十三)校外言辭或行為不當,擾亂公共秩序,情節重大者
(十四)蓄意損毀學校設備、公物或撕毀學校佈告,情節重大者。
(十五)在校內燃放鞭炮或引燃易燃物,危及校園安全者。
(十六)口出穢言、以言語汙辱他人或於公成場域(含網路公共空間)張貼、散布不實言論
或不雅字眼,致使他人名譽減損或受害,情節重大者
(十七)未繳費搭乘學校專者。
(十八)製作或散發未經學校核准之不實文件(文宣,致使校方名譽減損或有侵害智慧財產
權等違法情形,情節嚴重者。
違反前項大過事項累犯者,經學生獎懲會議通過得視情節加重處
-18
12-
新北市私立竹林高級中學學乘交通車管理辦法
113 2 21 政會
目的
為管理學生搭乘本校代辦上放學接送服務之交通車,以維護優質之乘車環境及行車安全,特
定本管理辦法。
施方式:
()由學校安排符合規定之交通車,接送學生上放學。
()學生必須事前申請,列入「學生搭乘校專車名冊」後始得乘車。
三 施規定:
()學校於新學年度開始前辦理乘車意願調查,有意願之學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完成上網填報乘
車資料,並完成繳費,始得搭乘本校安排之車輛,新生及轉學生亦同。
()學校利用學生填寫之乘車資料,依實際需要搭乘之人數,規劃行車路線及車輛之調度,並完成
「學生搭乘校專車名冊」之公告。
()第一學期結束前,學校將發通知至各班第二學期「學生搭乘校車名冊」
()確認名冊內資料之正確性是學生個人之責任,若發現有錯誤或需要更改路線,學生必須主動向
學務處負責人員要求更正,若未更正而造成學生權益受損之情事,應由個人承當,學校概不負
責。
()位乘車學生應熟識行車 APP 之使位置間。
()學校有權處理車輛停靠站之增設或刪減、車輛各站停靠時間等及調動調整車型或需合併路線
事宜。學校會審慎處理此類相關問題,學生亦可提出意見,但一經決定,學生不得有異議。
四 各站成車時間
()依表定時間發車:
上學時學生應於發車時間前 5 分鐘到站,並隨時查看行車寶 APP 訊息輛狀況。
()學生遲到:
1.
學生未於規定時間到站候車時,司機將繼續往下一站行駛,以免影響全車學生到校時間 (
長可自行載送學生至後續停靠站上車)
2.
因校車延誤到校時間致遲到者,學生可填寫未遲到單或由學務處統一註銷當日之遲到。
五 規定:
()交通車收費標準依車程距離計費收取。
()學生於學務處完成乘車登記後,總務處將發給車費繳費通知,收繳全學期交通車費用。
()如因個人需求,需搭乘單趟時,其計價方式為全程車資七五折,唯因座位有限,以搭乘全趟
優先,餘有空位方能提供趟服務。
()如需申請搭乘去程與回程不同線交通車時,以距離較遠費用之計算方式收取。
()學期間如不搭乘者,學生應至學務處填寫「校專車變更申請書」,倘若當月申請變更者,以
個月起至學期末核算退費金額。
()為確保安全的行車速度和到達時間,上學各站點均有停靠時間,學生必須提前 5 分鐘至「指定
站點」等候,遵循「人等車」的原則,若遲到未搭到校車則由學生自行負責。
()本校放學交通車分別在校內、校外搭乘,每學期會輪替校外車隊之車輛。
()交通車的路線、站點、發車時間,將視每學期各站搭乘人數多寡調整
六 交通車延誤之處置:
()若早上搭乘交通車超過表訂時間 15 APP 播訊確認
輛狀況,經確認後可以與同站學生搭計程車到校,並至學務處填單申請誤車費。
()各站學生依人數盡量以 4 人搭乘一車為原則,搭計程車到校並索取收據,由付款學生持收據
學務處填、申請誤車費。其他到校方式,依實際狀況填單申請誤車費。
()放學時間遇交通車發生事故,學生應先聯繫家長報平安並告知當下情況,車公司會與學校連
後續處理狀況,以利安排學生返家事宜。
七 違規事項及處理:
學生若有下列各款之情事者,輕者先予以口頭告誡並通識家長協助勸導,違者依情節輕重予以警告
以上之處分,情節重大者,取消搭車資格且不退還車資:
()學生於車上破壞秩序或幫他人佔位、以書包佔位等投之行為。
()學生要求駕駛在非指定的站點任意停靠上、下車或自行任意更動上、下車站點
()於車內走動、行進間任意換座位、嬉戲吵鬧、影響安寧、亂丟垃圾等
()車上喧嘩、說髒話、打架、賭博、抽菸、吃檳榔、喝酒、騷擾同學、奔跑。
()學生有任意開啟、移動、把玩或破壞車內安全門、天窗、滅火器、擊破器等安全設施之行為,
除損壞應負照價賠償之責,情節嚴重者取消搭車資格且不退還車資。
()嚴重足以影響行車安全之行為者,取消乘車資格且不退還車資。
()未繳車費搭車者,經查獲屬實依本校學生獎懲辦法記大過乙次,並補繳車費自該學期開學日迄
查獲日核算繳費金額(搭乘、趟者比照全趟者辦理)。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19
13-
健康中心~宣導與提醒
親愛的家長:
中學生這個階段,正值活潑、好動的時期,意外傷害及病痛在所難免,
健康中心為妥善照顧學生的健康、安全,以下幾點事情祈望您的配合、協
助:
一、當學生有重大傷害或疾病時,我們會立即護送就醫。為了迅速與家長聯
繫,請各位家長平時能將您的動向及緊急聯絡電話告訴貴子弟,並讓貴
子弟隨身攜帶健保卡,以便我們做迅速和妥善的處理
二、導師於每學年上學期會進行特殊疾病調查,貴子弟若曾罹患特殊疾病
(如身心障礙、心臟病、氣喘、癲癇、腎臟病、糖尿病及傳染性疾
)或在學期中發現這些疾病,請務必隨時與我們聯絡,以方便我們
掌握學生身心狀況,適時關心與照護。
三、健康中心於每學年上學期成學初為學生做視力檢查,對視力不良者會發通知
給家長,請您帶往眼科醫院做
進一
步檢查,並指導正確的保健方法。
生於後安查,級學則於
次尿液檢查。
五、學生平安保險請領辦法:
學生罹患疾病或遭受意外傷害時,請到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治療,痊
癒後檢具下列表件學務處-生組填寫申請表辦理
1. 傷害疾病診斷證明書
2. 醫療費明細表。
3. 戶口名簿影印本。
4. 學生團體保險理賠申請書
六、學務-衛生組 電話29425074 309
竹林高中健康中心
-21-
14-
一、
入高中的新挑
(一)學科科目變多,課業份量變重變難了--練孩子適應不同授課方
二)與國中相比科加深廣,需要多時預習、練&複習
善用零碎與自習時間完成學習與作業。
(三)增加壓力互相,進
可參考:
才電 343 期:
[
學科學 小叮
]
二、高一就要預先準備升大學的本錢/能力
(一)高中三年可視為認識自己的過程,每年都應達成階段目標,高三時才不會措手不及。
(二)剛考完會考,高一學科也不能鬆懈,學測考試高一課程是很重要的基礎。
(三) 18 1700
四)高一即使目標不明,還是把能用的獎狀與品收好。因為大學學管道不
同,大都要準備備審資料,也就是學習檔案,學習資料保存是高中生必要作的習慣。
(五)高中的書本讀法跟從前你讀書的方式完全不同
1.
請體認:上了高中必須要花很多時間,學習與做學問。
2.
做學問必須嚴謹仔細,而不是看過一次就好。
3.
做筆記是很重要的事。
4.
師所給予的補充資都是昇賞析能的工,除了自做筆之外,還用心
吸收它。死背絕非知識吸收的利器,思考能力才是。
5.
找到能與自己契合的讀書伙伴。
6.
如果遇到課業上的挫折,不要灰心,反省後再衝。
三、請家長協助事項
(一)每日簽閱聯絡本、督促孩子檢查各種事項。
(二)西要幫學校(孩子天檢查的)
(三)各科考卷及各式回條請家長簽名。
(四)勵學習溝通給孩多的壓力
說明
60 分為及格、40 39 分不可補考。
五、請假注意事項
(一)手續:家長導師→生輔組登記 →投擲至學務處信箱→完成請假。
二)若三天以上者(包含三天)須附上證(如:診證明藥袋、收或家寫證明皆可)
-21-
15-
六、給高一家長--
您的孩子已經開始高一的學習,孩子需要根據自己未來想要發展的專業領域,將於高
一下學期的第一、二、三類組的課程組合中擇一來就讀,而學校也會依據孩子的選擇來
班分類組開課。
學校輔導室會於本()期將於生涯規劃(1 /)
將分為高一各班進選課選組前的一系列輔導課程及說明內容主要
(
大考
)
(
中國行為科學社
)
兩大結果解釋與如何用在選組選課上,
以及說明一些常見的選課選組迷思與問題,加上介紹生涯探索與大學校系的相關資訊及資源
的使用,並引導孩子如何多方評估自己的優勢以利生涯方向的選擇。
孩子手中將陸續會有此兩項測驗結果報表及說明書、選課選組輔導手冊(配合生涯課本
發放),及選課選組輔導探索表與選課分組意願調查表等資料。屆時您可以參閱孩子目前手
中有關的資料,並和孩子一同討論了解。
資料收集整理是第一項課,接著需要去了解大科系所選擇的考科與接下來高一下、
,一1〉大學選擇文、法商、傳播、藝術、
管理、社會、輔導、教育、哲學、財經等領域的學系就讀者,配合大學考科,應選擇第一類
組課程,課程內容會著重在國、英、數、歷史、地理、公民與社會。〈2〉大學選擇工程、數理化
資訊、地球科學、環境、建築等領域的學系就讀者,則應選擇第二類組課程,課程方向 著重
。〈3
系就讀者,應選擇第三類組課程,課程內容著重在國、英、數、物理、化學、生物。
再來是認識各個大學校系的內涵,才能進一步去判斷你是否要選擇它。
建議可以至各個
大學校系的網站或大學招聯會的「
Co
ll
e
go
!
(
http
s
:/
/c
ol
le
go
.e
du
.t
w/
)
網站查看,或參
大學所舉辦的校系博覽會與寒暑假大學學系探索營隊並 地至大學校系走訪了解
,或藉由
導室所舉辦之大學學群學系介紹座談會進行交流討論,或至學校輔導室查閱大學校系之書面
簡介與相關生涯資訊…等,舉凡相關的資訊蒐集的越豐富,也越助於你做生涯的判斷與選
擇。
當然,最重要的是自我探索,必須去細細思考:什麼是自己擅長的?什麼是自己的興趣?什麼
是自己的能力?什麼是自己重視的生活價值?什麼是自己想達成的人生目標?我想為怎
樣的?我的夢想如何實踐?等等議題。所以,選課選組是一連串探索和資料整理,加上思
考和討論的一段旅程,只有做好事前充分的準備,才能有順利且有趣的收穫。
-23-
16-
給高二家長的小叮
一、高二需要準備方向
()高二課業份量變重變難,培養上課專心的習慣與學習態度,定期完成課業預習與複習。利用
課餘時間休息,或師長同學及討論課業,才能讓學習表現有所提昇。
()學測考試範圍為高一高二各學科內容(國、英至高三上學期),社會組著重國、英、數三科
自然組著重英、數、自然三科,單科篩選到最後若與別人同級分,才會篩選總級分。
()多瞭解大學多元入學管道,探索自己感興趣的大學科系,提昇個人實力培養(學科能力、語
及專業能力證照),及早準備與充實備審資料的內容與可看性。
二、升學進路程
方式:甄選入學/考試分發入學
方式
重要內容
繁星推薦
1.高中全程均就讀國內同一學校並修滿高一、高二各學期之應屆畢業生。
2.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符合
大學規定。
3.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通過大學校系檢定標準。
4.符合報名資格之考生僅限被推薦至一所大學之 1 個學群。(選填願數
依該學群之規定。)
個人申請
1.當學度學科能力測驗、科考試成通過學校系檢標準可申
符合志趣之大學校系。
2.參加個人申請之每一考生,申請大學校系數以 6 校系(),四技科大
6 校系()為限。
3.大學校系得自辦指定項目甄試。各校指定項目甄試辦理時間集中於5
6
1.凡公、私立高中()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者,均可以其參加該年度分科測驗或學科能
力測驗、術科考試等各項考試之成績,參加「考試入學」。
2.採計分科測驗考試成績(大學校系採計 3~5 科,術科,部校系定採用學能力
測驗)
3.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依各大學校系所訂招生條件,按「先檢定、後採計、同分再
參酌」之程序分發。
4.每位考生選填之志願不得超過 100 個。
-23-
17-
給高三家長的小叮
一、模擬考的重要
社會組:
()單科篩選到最後若與別人同級分,才會篩選總級分(數學的重)
()英數社佔有優勢後,學測總級分及七月分科測驗才有優勢
自然組:
()單科篩選到最後若與別人同級分,才會篩選總級分(英文、數學、自然的重要)
()國英數自佔有優勢後,學測總級分及七月指考才有優勢
二、學測考試範圍為高一高二進度(國英至高三上學期),配合學校模擬進度念書。並非所有
生透過甄入學制就讀大學,還有部份學生經由考試入學分發就讀大學。學校的期中考與模
擬考穿插進行,讓學生可以兼顧學測與指考的複習進度。
三、學生需要師長與家長協助培養時間管理的能力,讓其作息務必規律,善用零碎與自習時間
完成複習進度表。
四、家長要先放輕鬆,正常作息,才能照顧孩子的身體健康與營養。做孩子的最佳精神加油
站,陪同孩子散心、聊天,減緩他的心理壓力。與孩子保持良好溝通,協助他對大學校系
的瞭解與選擇,在重要關鍵時刻,支持關心他(她
五、試及重要日期提醒:
()英聽測驗(1)114 10 18 ()
英聽(2)114 12 13 ()
()學科能力測驗
114 10 28 日至 11 11
考試日期:115 1 17 () 19 ( )
()術科考試
報名日期:114 10 28 日至 11 11 (9 旬將更新 115 學年)
考試日期:
音樂 115 1 27
(
)
29
(
)
美術 115 1 31
(
)
2 1
(
)
體育 115 2 2 () 4 ()
() 115 2 25
(
)
學測關統計資2 26
(
)寄發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單
及術成績單
() 5 6 旬辦理大個人試、6 月中
()分科測驗考試
報名日期:115 6 3 日至 16
考試日期:115 7 11 () 12 ()
( 8 中旬放榜)
-24-
聯合分發錄取
甄選入學
放棄錄取
資格
放棄錄
取資格
統一分發
(
)
落榜
正備取錄取生
上網登記志願序
放棄
各校公告正備
取錄取名單
大學甄試
考生參加
分科測驗考試
(學校系採計
個人申請
(大學限
6校系、四技限6
校系)
(統一彙辦
(統一彙辦
考生參加學科能力測驗、聽力測驗(及術科)
個人申請
繁星計畫
網路選填志願
(最多 100 個)
公告錄取
大學方案架構
考生入學管道
考試分發入學
-25-
大學方案管道暨考試內容
【二 學管道】
甄選 學制:
1.
繁星推薦:
考生經由就讀之高中推薦,且學測成績,通過大學校系檢定標準,依大學設定之招生條件分發錄
取之入學方式。
高一、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排名全校前 ,得由其就讀學校推薦。
2.
個 申請:每位符合大學 學資格考 以申請
6
系(含)為限。
高中校推申請而後由大自行甄試甄選。考生須科能力測,且
符合大學校系要求,大學校系得指定考生參加其他考試。
錄取應上網登記就讀志願序,參加統一分發,否則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未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報名「考試分發入學」招生及四技二專聯招。
※繁星推薦錄取,若選擇放棄,不得參加個 申請,只能選擇考試 發 學。
科測 發 學:
藉由分科測驗統一考試,依學科能力測驗及分科測驗考試成績,以聯合分發來錄取學生。
【五項考試】
學科能力測 :
1.
學科能力測驗包括國文(含國綜與國寫)、英文、數學(含數學 A B 考科)、社會、
然等五科,成績均採級分制。
2.
國文(含國語文寫作,惟國語文寫作分節施測)、英文測驗範圍以高一至高三上學期之必修科目
程綱要為準,數學、社會、自然三考科測驗範圍以高一及高二之必修科目課程綱要為準。
3.
學科能力測驗成績可提供「繁星推薦入學」、「個人申請入學」及「考試入學」等各項招生管道採
用。
術科考試:
1.
術科考試包括音樂、美術、體育等組別。
2.
術科考試成績可提供「繁星推薦入學」、「個人申請入學」及「考試入學」等各項招生管道採用。
指定項目甄試:
1.
係指學科能力測驗後,欲參加個人申請入學,各大學校系自行甄試甄選。
2.
主要分成兩大部份:第一部份備審資料的準備,第二部份面試或各類筆試。還有小論文、聽
驗、實驗、性向測驗..等,依各系之需要設定。
科測 考試:
1.
分科測驗考試包括數學甲、數學乙、物理、化學、生物、地理、歷史、公民與社會等七科,由考生
依大學校系規定之考科選考,成績均採級分制(每科 60 )。各科之測驗範圍以高一至高三程綱
為準。
2.
分科測驗考試成績提供「考試入學」採用
英聽測 :
1.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之測驗範圍以高一及高二之必修科目「英文」課程綱要為準,成績採等級制。
2.
高中英語聽力測驗成績可提供「繁星推薦入學」、「個人申請入學」及「考試入學」等各項招生管
道採用。
-26-
大學方案簡表
項目
繁星推薦 學
個 申請 學
考試
承辦
單位
大學選入委員(中正大學)
大學考試入學分發委員會()
報考
資格
高中推薦:
1.
並修滿高一、高二各學
期之屆畢業生。
2. 高一各學
成績之平均成績全排名
百分比符合大學規定。
3.
準。
當學年度學科能力測驗、術科考
試成績通過大學校系檢定標準,
可申請符合志趣之大學校系。
凡公、私立高中()畢業生或具
同等學力者,均可以其參加該年
度指定科目考試或學科能力測
驗、術科考試等各項考試之成績,
報名
方式
由推薦之高中團體報
學校集體報名
學校集體報名
報名
系數
1.符合報名資格之考生僅限被推
至一所大學之1
2.選填志願數依該學群之規
定。
參加個人申請之每一考生,申
大學校系數以 6 校系()
科大以 6 校系()
每位考生選填之志願不得超過
100 個。
考試
1.學科
社會、自然5
2.術科考試(部分校系採計)
1.
學、社會、自然5
2.術科考試()
1.()
2.分科測驗考試
3.術科考試(部分校系採計
篩選
1. 通過各大學校系所訂之學科能
力測驗、術科考試成績檢定標
準。
2. 依高中推薦優先順序及分發
比序項目進行分發作業。
3.
第一輪分發各大學錄取同
中學生以 1 為限
4.
者,再進行第二輪分發
業。
學科能力驗成績、英語
APCS 成績之
檢定、倍篩選、採參酌
式由大學校系自訂。
定、後採計、同分再參酌」之程序
分發。
各校系
甄試
1.
2. 各校指定項目甄試辦理時間
集中於 4 月週、六日。
公佈
錄取
名單
1.由大學甄選入學委員會統一分發。
2.
1.可列備取名額。
2.
每名錄取生至多1 校系。
3.
同自動放棄錄取資格
-27-
限制
條件
1.
薦」及「科技校院繁星計畫」
者,僅得擇一報名。
2.分發錄取生不得報名當學年
大學甄選入學「個人申
及參加「科技校院日間部四
制申請入學」第一階段篩選。
3.未於規定期限內向錄取之大
聲明放棄入學資格者,
參加考試入學招生及四技二
專各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
生。
1.分發之錄生即得入
格。
2.獲分發之錄取生如參加其他入
學管道而獲錄取者,應於其他
入學管道之錄取大學報到前,
向個人申請之錄取大學聲明放
人申請之錄取資格。
3.未於規定期限內放棄入學資格
者,不得參加大學考試入學分發
招生及四技二專各聯合登記分
發入學招生。
未放棄大學繁星推薦、個人申請、
科技校院繁星甄選、日間部四年
制申請入學及四技二專甄選入學
等錄取資格者,不得報名考試入
學分發招生。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