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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時間及地點
1. 第一次:113 年1月15 日(星期一)上午 8時至中午 12 時整止,依專長類別至各承辦學
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第二次:113 年8月2日(星期五) 上午 8時至中午 12 時整止,依專長類別至各承辦學校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費用:每次 1,000 元整
*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檢附證明文件得免收申請費用:
1. 低收入戶子女:須檢附 113 年度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2.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須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認定、失
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文件之有效期限涵蓋申請日期為準)。
(四)申請檢附資料
1. 書面審查申請表(附件三,須貼妥 3個月內之相片,若為生活照須可清楚辨識臉部。)
2. 申請第一次書面審查者檢附原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乙份;申請第二次書面審查者檢附
國小畢業證書正本,驗後發回。
3. 三個月內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影本留存),或三個月內於內
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6 申請下載並列印之戶
籍謄本。
4. 彌封之觀察推薦表(附件一,依申請類別選用適用之推薦表;請由熟悉學生學習特質之推
薦人填寫,並以標準信封彌封,彌封處請推薦人簽名或蓋章。)
5. 符合申請資格之優異表現具體資料正、影本各乙份 (正本驗後發還,影本請以 A4 規格印
製);若為附件二之 2未明確定義之參賽得獎紀錄,另須檢附該競賽辦法及完整得獎名單
供參。
6. 參賽得獎為團體獎項者須檢附參賽原始報名表影本,若檢附個人賽優異表現則免。
7. 標準信封一個(免貼郵票,收件人姓名請寫學生姓名、並填寫完整地址及郵遞區號。)
(五)審查結果公告
1. 第一次:113 年1月17 日(星期三)下午 3時公告於本市教育網。
2. 第二次:113 年8月7日(星期三) 下午 3時公告於本市教育網。
(六)審查結果說明:書面審查結果由本市鑑輔會依據書面審查通過標準審議之。
1. 書面審查【通過】者,直接進入綜合研判會議。
2. 第一次書面審查【通過,但須進一步評估】者,應參加管道二「評量」之複選評量:請於
113 年4月8日(星期一)上午 8時至中午 12 時整止,攜帶書面審查結果通知書、兩吋
半身相片一張(貼複選評量證用,必須和鑑定申請表上的相片相同)及複選評量報名費
1,500 元至承辦學校辦理複選申請。
3. 第一次書面審查【未通過】者仍可參加管道二「評量」,請於 113 年2月20 日(星期二)
至2月21 日(星期三)上午 8時至下午 4時整止,攜帶書面審查結果通知書、兩吋半身
相片一張(貼初選評量證用,必須和鑑定申請表上的相片相同)及報名費 1,200 元整至承
辦學校辦理初選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