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113學年度國中資優鑑定計畫公告

pdf
685.08 KB
26 頁
user
侵權投訴
加載中. ..
PDF
新竹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實施計畫
112 12 1日本市 112 年度第四次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會議通過
112 12 14 日教育部臺教授國字第 1120174899 號函同意備查
11212 15 日本市府教特字第 1120192155 號函公告
主辦單位: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教育網:https://www.hc.edu.tw/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
承辦單位:新竹市特教資源中心
新竹市特教資源中心:https://special.hc.edu.tw/
承辦學校:
一、新竹市立光華國民中
校址:新竹市光華北街 10
電話:03-5316605 146
網址:https://www.khjh.hc.edu.tw/
二、新竹市立育賢國民中
校址:新竹市南大路 569
電話:03-5223075 302307
址:https://www.ysjh.hc.edu.tw/
三、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
校址:新竹市光復路一段 512
電話:03-5773934 402
網址:https://www.gwjh.hc.edu.tw/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編印
1
目錄
一、 流程圖----------------------------------2
二、 日程表----------------------------------3
三、 實施計畫--------------------------------4
四、 附件一之 1數理類觀察推薦表--------------9
五、 附件一之 2語文類觀察推薦表--------------11
六、 附件一之 3自然科學類觀察推薦表----------13
七、 附件二 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通過標準-------15
八、 附件三 書面審查申請表-------------------19
九、 附件四 鑑定申請表-----------------------21
十、 附件五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資賦優異鑑定轉介表---22
十一、 附件六 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23
十二、 附件七 身心障礙學生評量服務申請表----24
十三、 附件八 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辦法------25
2
新竹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流程圖
第一次
未通過
第一二次
通過
第一次
通過須進一步評估
申請管道一【書面審查】者
依申請類別至各承辦學校提出申請
第一次:113/1/15
第二次:113/8/2
教育處公告書面審查結果
第一次:113/1/17
第二次:113/8/7
113/2/2021 依專長學科領域
至各類承辦學校申請初選
113/3/910 依申請類別參加初選評量
113/4/8 至各承辦學校申請複選
113/4/13 參加複選評量
113/3/27 教育處公告得參加複選名單
符合申請資格學生(依據學習歷程選擇任一鑑定管道)
教育處召開鑑定綜合研判會議
3
新竹市 113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工作日程表
項目
工作事項
日期
備註
宣導
製發宣導單張
112/12/15(五)
息及宣導資料
實施計畫公告並開放下載
112/12/15()
公告於本市教育網特教資源中心網
頁及各承辦學校網頁
管道一
書面審查
(第一次)
各承辦學校受理申請
113/1/15(一)
1. 家長備齊資料至各承辦學校申請
2. 申請時間:8001200
書面審查結果公告
113/1/17(三)
1500 公告於本市教育網並由各承辦
學校郵寄書面審查結果通知書。
管道二
評量
【初選】
各承辦學校受理申請
113/2/20(二)
113/2/21(三)
1. 家長備齊資料至各承辦學校申請
2. 申請時間:8001600
公布初選評量試場配置圖
113/3/8(五)
1600 公布於各承辦學校網頁
初選評量
113/3/9(六)
113/3/10(日)
1. 語文:3/9
數理及自然科學:3/10
2. 評量時間地點詳見評量證
公布初選後得參加複選名單
113/3/27(三)
1500 公告於本市教育網並由各承
辦學校寄發初選評量結果通知書
初選評量結果複查申請
113/4/1(一)
1. 家長備齊資料至各承辦學校申請
2. 申請時間:8001200
管道二
評量
【複選】
各承辦學校受理申請
113/4/8(一)
1. 家長備齊資料至各承辦學校申請
2. 申請時間:8001200
公布複選評量試場配置圖
113/4/12(五)
1600 公布於各承辦學校網頁
複選評量
113/4/13(六)
評量時間地點詳見評量證
公告
公告通過鑑定名單
113/4/29(一)
1500 公告於本市教育網並由各承辦
學校寄發鑑定結果通知書
複查
複選評量結果複查申請
113/5/1(三)
1. 家長備齊資料至各承辦學校申請
2. 申請時間:8001200
報到
通過鑑定學生報到
依各校通知辦理
通過鑑定學生依各安置學校通知備
齊相關資料辦理報到。
管道一
書面審查
(第二次)
各承辦學校受理申請
113/8/2(五)
1. 家長備齊資料至各承辦學校申請
2. 申請時間:8001200
鑑定結果公告
113/8/7(三)
1500 公告於本市教育網並郵寄書
審查結果通知書。
4
新竹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實施計畫
壹、 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三、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
貳、 目的
一、發掘學術性向資賦優異學生,啟發其思考與創造能力並提供適切之資優教育。
二、發展資優學生之身心潛能,陶冶健全人格。
三、培養優秀人才,增進社會服務能力。
參、 主辦單位
新竹市政府
新竹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肆、 協辦單位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伍、 承辦單位
新竹市特教資源中心
新竹市立光華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光華國中)(數理類)
新竹市立育賢國民中學(以下簡稱育賢國中)(語文類)
新竹市立光武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光武國中)(自然科學類)
陸、 申請鑑定對象:113 學年度國中新生且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
一、 戶籍設於新竹市。
二、 具學術性向資優特質,且於專長學科有優異表現者。
柒、 鑑定流程
一、 觀察推薦:教師、家長或熟悉學生之推薦人依據學生平日表現,填妥學生專長學科之
觀察推薦表(附件一)
二、 申請鑑定:依學生學習歷程擇一參加管道一「書面審查」或管道二「評量」
【管道一:書面審查】
(一)申請資格(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條件說明詳如附件二)
1. 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
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2. 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3. 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5
(二)申請時間及地點
1. 第一次:113 115 日(星期一)上午 8時至中午 12 時整止,依專長類別至各承辦學
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第二次:113 82(星期五) 上午 8時至中午 12 時整止,依專長類別至各承辦學校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三)申請費用:每次 1,000 元整
*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檢附證明文件得免收申請費用:
1. 低收入戶子女:須檢附 113 年度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2.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須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認定、失
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文件之有效期限涵蓋申請日期為準)
(四)申請檢附資料
1. 書面審查申請表(附件三,須貼妥 3個月內之相片,若為生活照須可清楚辨識臉部。)
2. 申請第一次書面審查者檢附原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乙份申請第二次書面審查者檢附
國小畢業證書正本,驗後發回。
3. 三個月內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影本留存),或三個月內於內
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6 申請下載並列印之戶
籍謄本。
4. 彌封之觀察推薦表(附件一,依申請類別選用適用之推薦表請由熟悉學生學習特質之推
薦人填寫,並以標準信封彌封,彌封處請推薦人簽名或蓋章。)
5. 符合申請資格之優異表現具體資料正、影本各乙份 (正本驗後發還,影本請以 A4 規格印
);若為附件二之 2未明確定義之參賽得獎紀錄,另須檢附該競賽辦法及完整得獎名單
供參。
6. 參賽得獎為團體獎項者須檢附參賽原始報名表影本,若檢附個人賽優異表現則免。
7. 標準信封一個(免貼郵票,收件人姓名請寫學生姓名、並填寫完整地址及郵遞區號。)
(五)審查結果公告
1. 第一次:113 117 日(星期三)下午 3時公告於本市教育網。
2. 第二次:113 87(星期三) 下午 3時公告於本市教育網。
(六)審查結果說明:書面審查結果由本市鑑輔會依據書面審查通過標準審議之。
1. 書面審查【通過】者,直接進入綜合研判會議。
2. 第一次書面審查【通過,但須進一步評估】應參加管道二「評量」之複選評量請於
113 48日(星期一)上午 8時至中午 12 時整止,攜帶書面審查結果通知書、兩吋
半身相片一張(貼複選評量證用,必須和鑑定申請表上的相片相同)及複選評量報名費
1,500 元至承辦學校辦理複選申請。
3. 第一次書面審查【未通過】者仍可參加管道二「評量」,請於 113 220 日(星期二)
221 日(星期三)上午 8時至下午 4時整止,攜帶書面審查結果通知書、兩吋半身
相片一張(貼初選評量證用必須和鑑定申請表上的相片相同)及報名費 1,200 元整至承
辦學校辦理初選申請。
6
(七)申請注意事項
1. 申請手續完成後不得要求退費,且不得要求更改資料或補充資料。
2. 檢附資料經查證後若有不實者,逕予取消書面審查資格。
【管道二:評量(初、複選評量)
(一)初選
1. 申請時間及地點:113 220 日(星期二)至 221 日(星期三)上午 8時至下午 4
時整止,依專長類別至各承辦學校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2. 申請費用:1,200 元整
*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檢附證明文件得免收申請費用:
(1) 低收入戶子女:須檢附 113 年度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2)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須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認定、失業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文件之有效期限涵蓋申請日期為準)
3. 申請須檢附資料:(請備齊下列應檢附資料,若資料未齊,恕難受理。)
1 鑑定申請表(附件四之 1,須貼妥 3個月內之相片若為生活照須可清楚辨識臉部
2 原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乙份
3 三個月內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正本核驗後發還,影本留存)或三個月內
於內政部戶政司全球資訊網:https://www.ris.gov.tw/app/portal/16 申請下載並
列印之戶籍謄本。
4 彌封之觀察推薦表(附件一,依所申請之類別選用適用之推薦表;請由熟悉學生學
習特質之推薦人填寫,並以標準信封彌封,彌封處請推薦人簽名或蓋章,本表若不
敷使用,可自行複印。)
5 標準信封一個(免貼郵票收件人姓名請寫學生姓名並填寫完整地址及郵遞區號
6 兩吋半身相片一張(貼初選評量證用,必須和鑑定申請表上的相片相同。)
7 經鑑輔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另請檢附原就讀學校填報之轉介表(附件五)及 112
學年度第一學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若需要考場服務,請參閱身心障礙考生
應考服務辦法(附件六), 填妥評量服務申請表(附件七)於申請時提出,經鑑輔會
審核通過後由承辦學校提供考場服務。
8 申請手續完成後,不得要求退費且不得要求更改資料或補充資料。
4. 初選評量時間、地點及內容
1)初選評量日期:113 39日(星期六)~310 日(星期日),時程與地點請參
閱初選評量證。
2)評量內容
數理資優
(光華國中承辦)
語文資優
(育賢國中承辦)
自然科學資優
(光武國中承辦)
數學性向測驗
自然科學性向測驗
數學能力測驗
自然科學能力測驗
語文性向測驗
國語文能力測驗
英語文能力測驗
自然科學性向測驗
自然科學能力測驗
7
5. 評量結果綜合研判由本市鑑輔會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依據整體性向
及能力測驗成績等綜合研判。
6. 得進入複選名單公告:113 327 日(星期三)下午 3時公告於本市教育網,並由各
承辦學校以限時郵件寄送初選評量結果通知書。
7. 初選評量結果複查
1 申請人(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11341(星期一)上午8時至中午12時,
攜帶初選評量證、申請人身分證明及複查費(每科100元),至各承辦學校輔導處填
寫初選評量結果複查申請表辦理。
2 成績複查僅確認成績登錄,不重新進行評量亦不得要求查閱試卷。
3 複查結果若達得進入複選標準可參加複選評量並應於11348日(星期一)上午
8時至中午12時整止至各承辦學校申請複選評量。
(二)複選
1. 申請資格:初選評量結果為【得進入複選】或第一次書面審查結果為【通過,但須進一步
評估】者。
2. 申請時間及地點:113 48日(星期一)上午 8時至中午 12 時整止,至各承辦學校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3. 申請費用:1,500 元整
*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檢附證明文件得免收申請費用:
(1) 低收入戶子女:須檢附 113 年度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2)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須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認定、失業
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文件之有效期限涵蓋申請日期為準)
4. 申請須檢附資料
(1) 初選評量證(初選評量結果為【得進入複選】者)或第一次書面審查結果通知書(書
面審查【通過,但須進一步評估】 者)
(2) 兩吋半身相片一張(貼複選評量證用,必須和鑑定申請表上的相片相同。)
(3) 標準信封一個(免貼郵票,收件人姓名請寫學生姓名、並填寫完整地址及郵遞區號。)
5.複選評量時間、地點及內容
(1)複選評量日期:113 413 日(星期六),時程與地點請參閱各校複選評量證。
(2)複選評量內容
數理資優
(光華國中承辦)
語文資優
(育賢國中承辦)
自然科學資優
(光武國中承辦)
數學思考與實作評量
自然思考與實作評量
國文寫作
英語聽力
面試(含中、英語)
自然思考與實作評量
三、 綜合研判由本市鑑輔會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綜合學生相關資料及評量
結果加以研判。
8
鑑定安置結果公告113 429 日(星期一)下午 3時公告於本市教育網,並由各承辦學
校以限時郵件寄送鑑定安置結果通知書。
玖、複選評量結果複查
一、 申請人(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請於11351日(星期三)上午8時至中午12時,攜
帶複選評量證、申請人身分證明及複查費(每科100元),至各承辦學校輔導處填寫複選評
量結果複查申請表辦理。
二、 成績複查僅確認成績登錄,不重新進行評量亦不得要求查閱試卷。
三、 複查結果若達鑑定標準將取得該類資優生資格,並得依承辦學校通知辦理報到。
壹拾、安置報到
一、 經本市鑑輔會公告通過鑑定之資優生,應依各安置學校通知辦理報到入班事宜,逾時未
報到者視同放棄入班資格不得異議;完成報到手續後,不得至其他國中報到,違者取消
入班資格。
二、 本市國中學術性向資優資源班採分散式辦理。依據教育部 97 325 日台特教字第
0970044184 號函:「分散式資優資源班之學生編班安置應以常態編班為原則,若有教學
需要應經縣市政府核准後得調整學生安置班級惟該班資優學生人數不得超過 3 。」
壹拾壹、附則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46 為加強對於身心障礙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
優異學生鑑定及輔導,其報名及鑑定程序由資優鑑定工作小組專案審議,並需視要調整
評量工具及程序,其測驗評量結果經資優鑑定工作小組綜合研判審議之。
二、 為確保鑑定之客觀性,不得要求主辦單位公布施測單位、施測工具、答案、成績及施測
人員姓名。評量過程中若鑑定工具有毀損情形,家長或監護人須照價賠償。
三、 評量環境中不得拍照;考生亦不得違反試場規則或進行其他舞弊情事,違者依情節之輕
重提經本市資優鑑定工作小組審議予以該科扣 2-10 分或該科不記分或取消資優鑑定資
格之處分,不得提出異議。
四、 辦理本項計畫績優人員,依本市教育專業人員獎懲規定辦理敘獎。
壹拾貳本計畫陳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9
新竹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
數理類觀察推薦
※必填,請以標準信封彌封並請推薦人於彌封處簽名或蓋章
一、學生與推薦人資(由推薦人填寫)
二、一般學習能力優異方(由推薦人勾選 ※高低依次 51,請勾選適當選項
觀察項目
1
2
3
4
5
1.對於感興趣的事物能做很久,顯得專注、投入。
2.學習能力很快,所需的學習時間比同年齡同學少。
3.觀察能力敏銳,閱讀或活動時可以觀察到許多細節。
4.經常閱讀課外讀物,常識豐富。
5.喜歡與較年長的兒童一起遊戲與學習。
6.記憶能力很強,聽過或看過的訊息能持久不忘。
7.理解能力優秀,很快能夠了解問題或他人說話的意思。
8.類推能力良好,能夠舉一反三。
9.歸納能力好,能夠很快地發現概念或原則。
10.發現錯誤的能力良好,能很快偵測到錯誤。
資料改自:特殊需求學生特質檢核表,郭靜姿、胡純、吳淑敏、蔡明富、蘇芳柳(2003), 臺北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數學能力優異方面(由推薦人勾選) ※高低依次為 51,請勾選適當選項
觀察項目
1
2
3
4
5
1.對研究數學方面的問題有強烈的動機和興趣,願意自動花時間鑽研。
2.常主動詢問周遭與數學有關的問題。
3.數學領悟力強,學習數學的速度快。
4.數學概念良好,計算能力優異
5.抽象思考能力優異,運用符號思考的能力強。
6.能運用圖形、符號等代表或簡化複雜的訊息。
7.能運用多元方式解題,思考靈活。
8.分析的能力強,邏輯推理能力優異。
9.願意嘗試超乎年齡水準的數學題目。
10.參與數學競賽表現優異。
資料改自:特殊需求學生特質檢核表,郭靜姿、胡純、吳淑敏、蔡明富、蘇芳柳(2003), 臺北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學生姓名
原就讀學
推薦人姓
推薦人與學生關係
任教科目/職
填表日期
觀察時間
6個月~1 12 2年以上
附件一之 1
10
四、自然科學能力優異方面(由推薦人勾選) ※高低依次 51,請勾選適當選項
觀察項目
1
2
3
4
5
1.對自然界的事物有濃厚的興趣。
2.到戶外活動,能夠細心觀察自然景物,且提出問題。
3.經常閱讀或觀看與自然界事物有關的書籍雜誌電視節目或相關網站
4.能主動發現、探索及研究日常生活中的自然科學問題。
5.照顧動物或種植花草樹木的能力良好。
6.經常觀察天文、星象、雲層等的變化,並加以紀錄分析。
7.喜歡動手做自然科學方面的實驗,驗證或求證心中的疑問。
8.善於運用科學儀器或工具進行研究。
9.積極參與保護野生動物、水資源及有關環境保護的活動。
10.參與自然科學競賽表現優異。
姿2003),
五、國小階段數理表現與具體事蹟(由推薦人填寫)
數理能力特質或表現之傑出具體事蹟(請以簡明文字敘述,本表不敷使用,請以空白A4紙張續接)
推薦人簽名 ____________
11
新竹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
語文類觀察推薦
※必填,請以標準信封彌封並請推薦人於彌封處簽名或蓋章
一、學生與推薦人資(由推薦人填寫)
二、一般學習能力優異方(由推薦人勾選 ※高低依次 51,請勾選適當選項
觀察項目
1
2
3
4
5
1.對於感興趣的事物能做很久,顯得專注、投入。
2.學習能力很快,所需的學習時間比同年齡同學少。
3.觀察能力敏銳,閱讀或活動時可以觀察到許多細節。
4.經常閱讀課外讀物,常識豐富。
5.喜歡與較年長的兒童一起遊戲與學習。
6.記憶能力很強,聽過或看過的訊息能持久不忘。
7.理解能力優秀,很快能夠了解問題或他人說話的意思。
8.類推能力良好,能夠舉一反三。
9.歸納能力好,能夠很快地發現概念或原則。
10.發現錯誤的能力良好,能很快偵測到錯誤。
資料改自:特殊需求學生特質檢核表,郭靜姿、胡純、吳淑敏、蔡明富、蘇芳柳(2003), 臺北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語文能力優異方面(由推薦人勾選 ※高低依次 51,請勾選適當選項
觀察項目
1
2
3
4
5
1.詞彙能力優秀,能運用超乎年齡水準的字詞。
2.語言表達流暢,善於描述事件、說故事等。
3.經常閱讀超乎年齡水準的書籍,閱讀理解能力佳。
4.對於文字的意義掌握良好,善用比喻或成語典故。
5.語文推理能力良好,擅長辯論演說。
6.寫作能夠把握重點,具有高度組織能力。
7.語文聯想能力豐富,對於文字的敏感度高。
8.文學作品風格獨特。
9.學習語言快速。
10.參與語文競賽表現優秀。
姿2003), 國立臺
學生姓名
原就讀學
推薦人姓
推薦人與學生關係
任教科目/職
填表日期
觀察時間
6個月~1 12 2年以上
附件一之 2
12
四、國小階段語文表現與具體事蹟(由推薦人填寫)
語文能力特質或表現之傑出具體事蹟(請以簡明文字敘述,本表不敷使用,請以空白A4紙張續接)
推薦人簽名_________
13
新竹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學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
自然科學類觀察推薦
※必填,請以標準信封彌封並請推薦人於彌封處簽名或蓋章
一、學生與推薦人資(由推薦人填寫)
二、一般學習能力優異方(由推薦人勾選 ※高低依次 51,請勾選適當選項
觀察項目
1
2
3
4
5
1.對於感興趣的事物能做很久,顯得專注、投入。
2.學習能力很快,所需的學習時間比同年齡同學少。
3.觀察能力敏銳,閱讀或活動時可以觀察到許多細節。
4.經常閱讀課外讀物,常識豐富。
5.喜歡與較年長的兒童一起遊戲與學習。
6.記憶能力很強,聽過或看過的訊息能持久不忘。
7.理解能力優秀,很快能夠了解問題或他人說話的意思。
8.類推能力良好,能夠舉一反三。
9.歸納能力好,能夠很快地發現概念或原則。
10.發現錯誤的能力良好,能很快偵測到錯誤。
資料改自:特殊需求學生特質檢核表,郭靜姿、胡純、吳淑敏、蔡明富、蘇芳柳(2003), 臺北市: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特殊教育中心。
三、自然科學能力優異方面(由推薦人勾選) ※高低依次 51,請勾選適當選項
觀察項目
1
2
3
4
5
1.對自然界的事物有濃厚的興趣。
2.到戶外活動,能夠細心觀察自然景物,且提出問題。
3.經常閱讀或觀看與自然界事物有關的書籍雜誌電視節目或相關網站
4.能主動發現、探索及研究日常生活中的自然科學問題。
5.照顧動物或種植花草樹木的能力良好。
6.經常觀察天文、星象、雲層等的變化,並加以紀錄分析。
7.喜歡動手做自然科學方面的實驗,驗證或求證心中的疑問。
8.善於運用科學儀器或工具進行研究。
9.積極參與保護野生動物、水資源及有關環境保護的活動。
10.參與自然科學競賽表現優異。
姿2003
學生姓名
原就讀學
推薦人姓
推薦人與學生關係
任教科目/職
填表日期
觀察時間
6個月~1 12 2年以上
附件一之 3
14
四、國小階段自然科學表現與具體事蹟(由推薦人填寫)
科學能力特質或表現之傑出具體事蹟(請以簡明文字敘述,本表不敷使用,請以空白A4紙張續接)
推薦人簽名_________
15
附件二之 1
新竹市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通過標準
類別
資格
數理類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六條二、三、四項,分三類說明如下:
第一類(第十六條二項)—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
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說明:
1. 在最近兩年內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得前三名
或其他可清楚辨知為前三名之名次者若為等第次序則以特優比照第一名、
優等比照第二名、甲等比照第三名為之;惟最優等第獎項累計頒獎件數已超
3件,則後續等第不予採認。
2. 國際性之競賽,其主辦國之辦理單位應為該國之正式組織。
3. 全國性之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應為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或國立學術研究單
位、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辦理之數理科競賽活動。
4. 參加全國性科學展覽活動作品應以個人參加為原則,若為二人以上共同參
與,應檢附參賽原始報名表影本。
第二類(第十六條三項)—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
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說明:
1. 以最近兩年參加之研習為主且學術研究單位應為公立之學術研究單位、研究
機關或經由政府相關單位認證或核准之學術單位。
2. 長期輔導至少須一年期以上之輔導,成就表現優異且能提出具體證明或資料
者。
第三類(第十六條四項)—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
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說明:
1. 獨立研究為最近兩年作品並應以個人所從事之研究為原則,若為二人以上合
作之研究,應具體列出申請者所負責之內容及比例,並由指導老師及共同參
與之人員簽名確認。
2. 推薦之獨立研究作品應經過國內、外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或登載,並提出具
體證明者。
16
新竹市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通過標準
類別
資格
語文類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六條二、三、四項,分三類說明如下:
第一類(第十六條二項)—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
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說明:
1. 在最近兩年內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得前三名
或其他可清楚辨知為前三名之名次者。若為等第次序,則以特優比照第一
優等比照第二名甲等比照第三名為之惟最優等第獎項累計頒獎件數
已超過 3件,則後續等第不予採認。
2. 國際性之競賽,其主辦國之辦理單位應為該國之正式組織。
3. 全國性之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應為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或國立學術研究單
位,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辦理之語文科競賽活動。
4. 參加全國性語文學術領域競賽或展覽活動應以個人參加為原則若為二人以
上共同參與,應檢附參賽原始報名表影本。
第二類(第十六條三項)—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
特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說明:
1. 以最近兩年參加之研習為主且學術研究單位應為公立之學術研究單位研究
機關或經由政府相關單位認證或核准之學術單位。
2. 長期輔導至少須一年期以上之輔導成就表現優異且能提出具體證明或資料
者。
第三類(第十六條四項)—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
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說明:
1. 獨立研究為最近兩年作品並應以個人所從事之研究為原則若為二人以上合
作之研究應具體列出申請者所負責之內容及比例並由指導老師及共同參
與之人員簽名確認。
2. 推薦之獨立研究作品應經過國內外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或登載並提出具
體證明者。
17
新竹市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書面審查申請資格及通過標準
類別
資格
自然科學
依據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十六條二、三、四項,分三類說明如下:
第一類(第十六條二項)—參加政府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舉辦之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
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獲前三等獎項。
說明:
1. 在最近兩年內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表現特別優異,獲得前三名
或其他可清楚辨知為前三名之名次者若為等第次序則以特優比照第一名、
優等比照第二名、甲等比照第三名為之;惟最優等第獎項累計頒獎件數已超
3件,則後續等第不予採認。
2. 國際性之競賽,其主辦國之辦理單位應為該國之正式組織。
3. 全國性之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應為教育主管行政機關或國立學術研究單
位,公私立大學、獨立學院辦理之自然科競賽活動。
4. 參加全國性科學展覽活動作品應以個人參加為原則,若為二人以上共同參
與,應檢附參賽原始報名表影本。
第二類(第十六條三項)—參加學術研究單位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就特
別優異,經主辦單位推薦。
說明:
1. 以最近兩年參加之研習為主且學術研究單位應為公立之學術研究單位研究
機關或經由政府相關單位認證或核准之學術單位。
2. 長期輔導至少須一年期以上之輔導,成就表現優異且能提出具體證明或資料
者。
第三類(第十五條四項)—獨立研究成果優異並刊載於學術性刊物經專家學者或指
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
說明:
1. 獨立研究為最近兩年作品並應以個人所從事之研究為原則,若為二人以上合
作之研究,應具體列出申請者所負責之內容及比例,並由指導老師及共同參
與之人員簽名確認。
2. 推薦之獨立研究作品應經過國內、外學術性刊物公開發表或登載,並提出具
體證明者。
18
附件二之 2
新竹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
書面審查競賽資格審核參考標準
採認與否
競賽名稱
主辦單位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演說、作文個人組)
教育部主辦,各縣市輪流承辦
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全國科學展覽會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
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
全國語文競賽決賽(團體組)
教育部主辦,各縣市輪流承辦
直轄市、縣(市)級語文競賽、科學展覽
各直轄市(市)政府教育局(處)
國際小學生電腦創意寫作比賽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各國小校內語文競賽、科學展覽
各國小
各種外語能力檢定考試,如下列等:
全民英檢測驗(GEPT
外語能力測驗-英西班牙語FLPT
多益英語測驗(TOEIC
托福測驗(TOEFL Primary/Junior/ITP/iBT
劍橋雅思國際英語檢測(IELTS
劍橋國際英語認證KET/PET/FCE
網路全民英檢(NETPAW
民間機構或單位
百世盃全國資優生數學大賽
百世文教機構
福爾摩莎盃全國資優生排名賽
中華民國全國數學大賽
資優出版社
臺灣區小學數學奧林匹亞競賽
財團法人南山學園教育基金會
OMC 國際數學競賽暨國手選拔賽
中華國際奧林匹亞菁英協會
全國奧林匹克數理競賽
中華數學協會
奧林匹克數學團體錦標賽(EMTC
中華數學協會
亞太區小學數學奧林匹克競賽邀請賽
華中初級學院
亞洲國際數學奧林匹克公開賽總決賽
亞洲國際數學奧林匹克聯合會
AIMO亞洲國際數學奧林匹克公開
奧林匹克資優教育基金會
國際中小學數學能力檢測(IMAS
財團法人臺北市九章數學教育基金會
澳洲AMC數學能力檢定
財團法人臺北市九章數學教育基金會
全美中學數學分級能力測驗
AMC8/AMC10/AMC12
財團法人九九文教基金會
美國國際數學邀請賽(AIME
財團法人九九文教基金會
美國地區高中數學聯賽(ARML-臺灣選拔賽
中華數學協會
Power Tech 全國少年科技創作競賽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等
IEYI 世界青少年創客發明展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創造力教育博覽會-國中小學科學創意活動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
Able Camp 令營
中華創意發展協會
IMC
IMC 國際數學競賽聯盟
【備註】其他未明確定義之競賽得獎記錄請檢具比賽辦法及完整得獎名單由本市鑑輔會召開審查
會議認定之,未提供競賽相關資料者恕不受理。
19
新竹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
書面審查申請表
申請類別:
學生姓名
出生
日期
自貼 3個月內之相
片,若為生活照須
可清楚辨識臉部。
身分證統一編號(
國籍請填護照號碼)
通訊地址
□□□□□□
戶籍地址
□□□□□□
法定代理人姓名
與學生關係
聯絡電話
日: 夜:
原就讀學校
國民小學
手機:
戶籍學區
國中
1 填寫書面審查申請表並貼妥相片
2 原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書正本乙份
3、□ 3 個月內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或自行列印之電子版戶籍謄本。
4、□ 標準信封彌封之觀察推薦表(附件一)
5 符合本計畫書面審查資格之一者請檢附具體資料以 A4 規格影印 1份送審正本驗後發還
若為未明確定義之參賽得獎紀錄,另請檢附該競賽辦法供參。
6、□ 標準信封一個(免貼郵票,註明收件人(學生)姓名、完整地址及郵遞區號。)
7、□ 申請費用 1,000
上述資料請依序排列,以利報名作業。
鑑定
同意書
本人同意子弟 接受新竹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因鑑定與安置需要,而進
行之各項相關鑑定與評量工作。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簽章:
申請審核程序
審查人核章處
承辦人核章處
附件三
20
檢附資料
說明: 1. 將檢附的推薦函獎狀作品及比賽辦法等資料依序填寫類別簡介及份數,
填入下表以方便報名時檢核。
2. 檢附的資料經查證若有不實者,將取消書面審查資格。
3. 請參考鑑定計畫之書面審查申請資格,並請將資料內容簡介填入下表。
4. 請將檢附資料以 A4 規格影印 1份,依表列次序附於書面審查申請表後,於申請
時攜帶正本核對。
次序
類別
檢核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21
新竹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新生學術性向資賦優異鑑定申請表
申請類別:
學生姓名
出生
日期
自貼 3個月內之相
片,若為生活照須
可清楚辨識臉部。
身分證編號(外國籍
請填護照號碼)
通訊地址
□□□□□□
戶籍地址
□□□□□□
法定代理人姓名
與學生關係
聯絡電話
日: 夜:
原就讀學校
國民小學
手機:
戶籍學區
國中
1、□ 填寫鑑定申請表並貼妥相片
2、□ 原就讀學校之在學證明正本乙份
3、□ 3 個月內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正影本(正本驗畢歸還)或自行列印之電子版戶籍謄本。
4、□ 標準信封彌封之觀察推薦表(附件一)
5、□ 標準信封一個(免貼郵票,註明收件人(學生)姓名、完整地址及郵遞區號。)
6、□ 兩吋半身相片一張(貼初選評量證用,必須和本表上的相片相同。)
7、□ 報名費 1,200
8、□ 新竹市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轉介表(若無則免檢附)
9、□ 新竹市國民中學資優鑑定身心障礙學生評量服務申請表及相關證明(若無則免檢附)
上述資料請依序排列,以利申請作業。
鑑定
同意書
本人同意子弟 接受新竹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因鑑定與安置需要而進
行之各項相關鑑定與評量工作。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簽章:
_______
申請資格審核
繳交報名費
核發評量證
附件四
22
新竹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資賦優異鑑定轉介表
學生
基本資
姓名
經鑑輔會
鑑定資格
通過心障學生鑑定
通過賦優學生鑑定
特教類別_______________
就讀學校
安置班型
轉介原因
相關檢附資料
□鑑輔會鑑定公文影本(必附)
□最近一學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或個別輔導計畫(IGP(必附)
□個別智力測驗(視需要檢附)
(視
學生檔案作品
其他____________
評量調整建議
無特殊應考服務需求
作答
代謄答案
放大答案
少人或立試
長施時間
讀服務
放大題目
無障礙試
□自備或由試場準備之協助考生閱讀或紀錄答案之輔具:______
其他________
轉介教師 特教業務承辦人 處室主任
附件五
23
附件六 新竹市國中資優鑑定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一、本辦法提供服務對象如下:
() 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之特殊教育學生。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學生。
二、身心障礙學生得視其需要,由下列應考服務項目中,申請一或多種方式:
() 提早五分鐘進入試場準備
() 延長施測時間
() 電腦作答
() 報讀服務
() 代謄答案
() 放大題目卷
() 放大答案紙
() 無障礙試場
() 少人或獨立試場
() 自備或由試場準備之協助考生閱讀或紀錄答案之輔具
(十一) 其他必需之考場服務。
三、 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評量公平性為原則,並由鑑定小組邀集身心障礙相關專業
人士就學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四、 申請本項服務之身心障礙學生,應備妥本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資賦優異鑑定轉介表或身心障
礙證明影本,填妥身心障礙學生評量服務申請表,於報名時提出申請。
五、 身心障礙學生申請之應考服務項目經審定後,由承辦學校負責安排試場提供學生應試。
六、 除上述規定外,身心障礙學生申請鑑定之方式,悉依鑑定計畫規定辦理。
24
新竹市國民中學資優鑑定身心障礙學生評量服務申請表
承辦學校
國中
評量證號碼
鑑定類別
學術性向(類別:
學生姓名
身分證編號
出生日期
民國
緊急聯絡人
與學生關係
聯絡電話
(宅) (公) (行動電話)
通訊地址
□□□□□□
原就讀學校
障礙類別
視覺障礙(全盲 弱視) 聽覺障礙 語言障礙 自閉症 腦性麻痺
學習障礙 肢體障礙 多重障礙 其他 (請註明)
障礙狀況
□詳如身心障礙學生申請資賦優異鑑定轉介表及其檢附資料
□未具身心障礙特教資格,障礙狀況說明如下:
申請
服務項目
提早五分鐘入場 延長施測時間(休息時間相對減少)
無障礙試場
少人
自備或由試場準備之協助考生閱讀或紀錄答案之輔具:______
其他(
審查小組
核定結果
附件七
25
附件八 新竹市突發傷病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對象
()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但未依簡章「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規定申請評量服務考生。
() 評量前因突發傷病需申請應考服務考生。
突發傷病考生一律不予延長應考時間。受理單位檢視考生之相關醫療診斷證明後得同意於下
列各項中提供適當之服務:
() 協助上下樓梯等行動服務。
() 安排至同一分區之低樓層試場考試。
() 特製桌椅或便於考生應試之其他輔具。
() 監試人員協助翻頁或其他不影響考試公平之類似服務。
() 以原答案卡放大至 A4 紙之影本作答後,由考區試務人員代謄。
() 其他必需之考場服務。
三、突發傷病考生,除因重大傷病須於單人試場單獨應試外,已發評量證者,其評量證不予重製。
前項因重大傷病須單獨應試者,應於評量前七日持規定之醫院診斷證明書向承辦學校申請
經鑑定小組於評量前三日審定通過後,始得為之。
五、學生於評量當日因突發傷病、精神異常而影響評量者,逕依偶發事件之相關規定酌情處理。
收藏 ⬇️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