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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到:
(一)第一階段報到:符合資優資源班錄取資格者於 113 年3月27 日(星期三)至3月28 日(星期
四),每日上午 8時至中午 12 時,持戶口名簿影本、教育需求評估報告暨安置同意書(附件
10)向輔導室特教組辦理正式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放棄安置。
(二)第二階段報到:第一階段報到後缺額由通過鑑定者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符合遞補資格者,
應於接獲通知後 3個工作天內之上午 9時至 11 時30 分,下午 1時30 分至 4時前持戶口名
簿影本、教育需求評估報告暨安置同意書向教務處註冊組報到,遞補作業辦理至113 學年
度第一學期休業式當日 12 時止,逾遞補期限後,因故出缺不再遞補。
三、就學輔導:學校應於入學後一個月內擬定 IGP、召開相關會議,辦理就學輔導事宜。
四、安置適切性追蹤:
(一)學校應於開學後一個月內評估安置適切性及填寫追蹤表件,向鑑輔會回報學生適應情形及
相關服務措施之適切性,鑑輔會依學校回報情形持續追蹤及提供必要協助。
(二)入學後,若經建興國中「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評估無法適應數理性向資優資源班教學活
動者,依臺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重新安置作業要點辦理相關安置事宜。
玖、申復/申訴
一、申復:學生或其監護人對於複選鑑定結果不服者,應於該鑑定結果公告之次日起 10
日內(含例假日),填具「臺南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數理學術性向資優學生鑑定安置申復
書」(附件 11),以限時掛號郵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特幼教育科收」(708201 臺南市永華
路二段 6號4樓),信封上註明「資優鑑定申復書」字樣,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訴:學生或其監護人對申復結果不服者,於收到申復結果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含例假日)
內,填具「臺南市 113 學年度國民中學數理學術性向資優學生鑑定安置申訴書」(附件 12),
以限時掛號郵寄或親送方式至「臺南市政府教育局特幼教育科」(708201 臺南市永華路二段
6號4樓),信封上註明「資優鑑定申訴書」字樣,以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拾、獎勵
辦理本項鑑定安置工作有功人員,依據「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
核予敘獎。
拾壹、附則:
一、擔任本鑑定試務工作人員及施測人員者,本人及配偶之三等親以內親屬(含血親及姻親)不得參
與本(113)年度及次一年度之國中數理學術性向資優學生鑑定,知有利益衝突者,應即自行迴
避。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及配偶之三等親以內親屬(含血親及姻親)
之利益。如經查證屬實,將提請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鑑定工作小組,取消該試
務工作人員或施測人員之關係人之錄取資格,並移請所屬單位列入成績考核辦理。
二、本市資優學生鑑定安置工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將考生報名參加資優鑑定所取得之個
人及相關成績資料,於辦理資優鑑定事務之目的下,同意本市提供其報名資料、成績作為鑑定
安置或入學資料建置之用,本市亦善盡保管人之義務與責任,妥善保管考生個人資料。
拾貳、本計畫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