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109學年度國民小學一般智能優異學生鑑定安置計畫
108 年11 月28 日南市教特(二)字第 1081341171 號函核定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貳、目的:發掘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實施適性教育,培育優秀人才。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臺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本市鑑輔會)。
二、承辦單位:臺南市立麻豆國民小學。
三、協辦單位:臺南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臺南市公私立國民小學。
參、報名資格:
一、二年級升三年級一般智能優異資源班
(一)初審:
1.設籍臺南市,目前就讀本市各國小二年級學生,需檢附原就讀學校導師或學生家長或學者專
家填錄之「一般智能觀察推薦表」(觀察期間至少 1學期以上),由就讀學校導師及特教推行
委員會進行審查推薦(須核章),再經本市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初選。
2.就讀外縣市國小之本市籍學生,欲報名本市資優生鑑定,不得在外縣市參加鑑定,經查證重
複報考者取消資格。
3.考生報名資料應詳實填寫,經查明不符報名資格,或繳交證件、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
實陳述或隱匿等情事,取消其報名或錄取資格,應考學生移請就讀學校依「臺南市國民小學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相關審核單位人員並移送成績考核議處。
(二)初選:初審通過者始得繳交報名費參加初選,可由導師(或就讀學校)團體報名,或家長個別
報名。
(三)複選:通過初選錄取標準者,始得報名參加複選。
(四)名額:
1.符合鑑定標準者安置於各承辦國小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或施以資優教育方案。
2.各承辦國小資優分散式資源班每班安置人數至多 30 名,依鑑定標準及各校招生人數,新生
及插班生得不足額錄取。
3.符合鑑定標準但超過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安置人數,或未選擇安置分散式資優資源班者,以區
域性資優教育方案提供資優教育服務。
4.若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報到後尚有缺額,得由符合鑑定標準者依成績高低順序於 109 學年度第
一學期結束前依序遞補。逾遞補期間後,因故出缺不再遞補之。
二、四年級升五年級一般智能優異資源班插班生
(一)初審:
1.設籍臺南市,目前就讀本市各國小四年級學生,需檢附原就讀學校導師或學生家長或學者專
家填錄之「一般智能觀察推薦表」(觀察期間至少 1學期以上),由就讀學校導師及特教推行
委員會進行審查推薦(須核章),再經本市鑑輔會審核通過後始得參加初選。
2.就讀外縣市國小之本市籍學生,欲報名本市資優生鑑定,不得在外縣市參加鑑定,經查證重
複報考者取消資格。
3.已參加過 106~108 任一學年度一般智能優異學生鑑定者不得報名,經查證重複報考者取消資
格。
4.考生報名資料應詳實填寫,經查明不符報名資格,或繳交證件、資料有偽造、變造、虛偽不
實陳述或隱匿等情事,取消其報名或錄取資格,應考學生移請就讀學校依「臺南市國民小學
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處理,相關審核單位人員並移送成績考核議處。
(二)初選:初審通過者始得繳交報名費參加初選,可由導師(或就讀學校)團體報名,或家長個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