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智能資賦優異」鑑定方式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1條第1、2項
身心障礙學生及資賦優異學生之鑑定,應依轉介、申請或推薦,蒐集相關
資料,實施初步類別研判、教育需求評估及綜合研判後,完成包括教育安
置建議及所需相關服務之評估報告。
前項鑑定,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
會)應於每學年度上、下學期至少召開一次會議辦理,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第22條第2項
各類資賦優異學生之教育需求評估,應包括:健康狀況、認知、溝通、
情緒、社會行為、學科(領域)學習、特殊才能、創造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