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縣僅核發「鑑定結果通知書」給原就讀學校轉發學生。
二、 通過鑑定且願意接受安置(「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或「資優教育方案」)之學生,除就讀原報
到之國民中學外,為提供完善之資優教育支持服務,需填寫「資優教育需求評估報告」(附件
十一)後,併同填寫之「安置意願書」(附件十)繳回原就讀學校,由原就讀學校交至仁愛國
中彙辦。
三、 通過本次資優鑑定之學生本人或家長(監護人),應於原就讀學校依本簡章規定之收件期程
內,親自向特殊教育業務承辦處室繳交「安置意願書」(附件十)及「資優教育需求評估報告」
(附件十一),逾時視同放棄接受資賦優異學生特殊教育服務之相關權利。
四、 原就讀學校將通過複選資優鑑定學生填寫之「安置意願書」(附件十)及「資優教育需求評估
報告」(附件十一)裝訂一起,並將「複選通過學生就讀國中回報單」(附件十二)核章後,
務必於 111 年6月3日(星期五)8:00~16:00 繳至仁愛國中,以利後續安置、報到作業,
若未於上述規定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者,視同學生放棄接受資賦優異學生特殊教育服務之相
關權利,各國小自行負責。
五、 有關「安置意願書」(附件十),請家長詳實填寫學生基本資料後,於「二、安置服務意願書」
內依學生安置意願做勾選,僅能「擇一」方式勾選,不得重複,繳交「安置意願書」後亦不
得修改。確定安置意願後由家長(監護人)簽章,若未於本表完成後簽名、蓋章及簽註日期
者,則不予安置。
六、 鑑定通過之資優學生,經安置後若有適應不良情形,經學校輔導確實無法適應時,安置學校
應針對適應不良學生提出輔導計畫,若經學校輔導ㄧ學期後確實無法適應,得由學校召開特
推會邀請家長與會,並進行重新安置評估。
七、 本縣設班學校若有安置餘額,於 111 學年度國民中學學術性向(數理、語文)資賦優異學生鑑
定辦理時,得依學校提出名額開放國中七年級學生報考原就讀學校資優資源班,其招收名額,
以原就讀學校資優資源班剩餘名額為上限,錄取標準依鑑定辦法綜合研判決議之。
拾壹、附則
一、 具有下列特殊身分者,須出具相關證明並審核通過後始享有費用減免之優待:
(一)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之學生減免全部費用。
(二)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減免全部費用。
(三) 具鄉鎮市公所開立之低收入戶證明者減免全部費用。
(四) 具原住民資格者減免二分之一費用。
二、 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學生如需特殊試場服務者,請於報名時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手冊)、鑑輔
會核發證明或醫療診斷證明等文件,並填妥「身心障礙及特殊需求學生試場服務申請表」(附
件八)提出申請。試務單位將依照身心障礙學生考試服務辦法相關規範,邀集身心障礙相關
領域之學者專家、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審查之。
三、 為有效發掘符合特殊教育法第 41 條規定之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優學生,提供適
性教育及輔導措施,以激發其優勢潛能,其報名及鑑定程序由資優鑑定工作小組專案審議,
並需視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其測驗評量結果經資優鑑定工作小組綜合研判審議之。
四、 參加鑑定學生應親自接受評量,不得有冒名頂替、代考情事;如經查證屬實,取消其鑑定及
資賦優異資格並追究代考人法律責任,學生往後並不得再提出資賦優異相關鑑定之申請,且
其家長或監護人應負相關法律責任;若代考人係在校學生,將提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轉請原
校查明議處。
五、 家長或監護人於考試環境中請勿使用相機或攝影機拍照;亦不得要求主辦單位公布施測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