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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指學校教育以外,非以營利為目的,採
用實驗課程,以培養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目的所辦理之
教育。
(2)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為落實國民教育法及教育基本法所賦予學生與家長的教育選
擇權、鼓勵教育實驗與改革,以提供家長與學生選擇體制內學校以外的學習管道和
機會。本市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係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
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及「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補充規定」辦理。
(3)申請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將分為個人、團體及機關申請實驗教育3種方式,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程序如下:
1.個人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2.團體實驗教育: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共同或推派一人為代表,向團體成員設籍占
最多數者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
3.機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擬設實驗教育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政府提出。
2.應如何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答:(1)個人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法定代理人申請辦理個人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計畫,應
於113年4月30日(星期二)前上傳申請書、實驗教育計畫及申請案件審查表至本市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線上審議網站,由各設籍學校下載計畫書後召開會議。
(2)團體申請實驗教育:由學生法定代理人共同向本局提出申請,應備齊申請書、學生
法定代理人同意暨委任書及擬訂完整計畫書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
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學生名冊、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相關資料,
於113年4月30日(星期二)前上傳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線上審議網站。
(3)機構申請實驗教育:由非營利法人之代表人向本局提出申請,應備齊申請書、法人
及擬聘實驗教育機構負責人之相關資料、實驗教育機構名稱、地址及位置略圖、載
明實驗教育理念、擬訂完整實驗教育計畫,併同教學資源及參與實驗教育人員相關
資料、教學場地同意使用證明文件、經費來源及財務規劃等相關資料,於113年4月
30日(星期二)前上傳至本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線上審議網站。
(4)前述相關申請表單及辦法等文件可向學區學校索取,或逕至本市實驗教育創新發展
中心官方網站(https://teecid.tp.edu.tw/)點選「非學專區」/「表件下載」取用
申請表單範例。
3.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審查時間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