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績計算,不得併入相關領域評量及計算。
二、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每學期至少記錄一次,並應參酌下列規定
辦理:
(一)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請假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二)獎懲紀錄: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社團及學校活動等記錄之。
(四)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及家庭訪問等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依班級服務及學校服務等記錄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及特殊表現情形記錄之。
三、學生畢業總成績計算,以一至六年級成績依 10%、10%、14%、16%、24%
、26%比例計算之。轉學生若由國外返臺,其無成績記錄之學期,由系統調
整百分比計算之。
評量結果
一、本校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學習評量結果,依評量
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二、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習評量,至學期末,綜合全學期各種評
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
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三、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
課程學生全學期學習表現,以丙等為表現及格基準。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四、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五、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
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六、本校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
體建議,每學期至少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七、本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
排名。
八、本校結合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落
實預警、輔導措施。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
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日常生活表現
需予協助者,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定代理人
聯繫。
九、學生每學期學習評量獎勵方式如下:
(一)領域暨彈性學習課程總平均成績優良:一到六年級每班至多三名。
(二)積極學習成績進步:一到六年級每班至多三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