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萬豐國國小生成績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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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萬豐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第一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南投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學生成績評量旨在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
定個別學習成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及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
第三條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 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情意
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公共
服務及校外特殊表現等。
第四條 學生成績評量,分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定期評量以二至三次為限。平時評量
由任課教師於課堂中隨時評量之,範圍與方式應兼顧個別化、適應化與多元化。
第五條 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並衡酌身心障礙學生之學習優勢管道,
彈性調整其評量方式,以獎勵輔導為原則,並依各學習領域內容及活動性質,採取
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實踐等適當
之多元評量方式,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辦理之。
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在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並負責評量。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學校教務組主辦;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學校訓導組主
辦,各任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第六條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以量化紀錄為之;輔以文字描述時,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予以說
明,並提供具體建議。
前項量化紀錄得以百分制分數計之,至學期末應將其分數依下列基準轉換為等第: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就第三點第二款所列項目依事實客觀紀錄之,並酌予提供積極性
具體建議,不作消極性主觀論斷及轉換等第。
第七條 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領域、健康與體育領域、數學領域、生活課程領域、
社會學習領域、藝術與人文領域、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及綜合活動領域為之。各領
域評量成績之計算,定期評量成績佔百分之六十、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四十。
一、 語文領域之成績,應包括本國語文及外國語文,其成績乘以每週授課時數之加總除
以總時數。
(一)本國語文:分為本國語文及鄉土語文,其中本國語文之評量應參酌綱要之能力指
標,兼重注音符號的應用、聆聽、說話、識字及寫字、閱讀、作文能力,
著重綜合應用能力之評量。鄉土語文,選授閩南語、原住民語,其評量
宜就聽、說為主,寫、作為輔。
(二)外國語文:外國語文以英文為第一外國文,其評量宜採形成性評量,以口語練習、
角色扮演等活動方式,進行多元評量,少作紙筆測驗。
二、 健康與體育領域之評量,以觀察、訪談、軼事紀錄紙筆測驗、課前活動準備、平時
觀察、行為態度問卷、紀錄表、自我評量、課後作業、上課參與及表現等方式。
三、 數學領域之評量宜多樣化,採用紙筆測驗、實測、討論、口頭回答、視察、作業、
專題研究或分組報告等方式。另宜訂分段給分標準,依其作答適切性,給予部份分
數。
四、 生活課程領域之評量,應用紙筆測驗、成品展示、口頭詢答、學習歷程檔案、專題
報告、自陳法、討論、教師觀察、動態評量、創作、表演及欣賞等方式。
五、 社會學習領域之評量,採用紙筆測驗、教師觀察、同儕評量、動態評量、檔案評量、
實作評量、自我評量及情境測驗等方式。
六、 藝術與人文領域之評量,併用量與質的評量,採取教師評量、學生互評、學生自評
等,以創作、表演、欣賞、觀察、問答、晤談、問卷調查、軼事記錄、測驗、自陳
法及討論等方式。
七、 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之評量,除由教師考評之外,得輔以學生自評及互評來完成。
其型式可運用如觀察、口頭詢問、實驗報告、成品展示、專案報告、紙筆測驗、操
作、設計實驗及學習歷程檔案等方式。
八、 綜合活動領域之評量以記錄為之,以教學日誌、學生日誌、會議紀錄、研究報告、
活動心得、成品製作及遊記等方式。
九、 教師應視教學需要,將生涯、人權、家政、環保、資訊、性平、海洋等議題融入各
領域中,其評量配合各領域實施之。彈性學習時數與學習領域相關者得併入學習領
域評量。
第八條 學生定期評量時,無故缺考者,其成績以零分計算;如經准假缺考或情況急迫經報
備者,得以補考。補考成績之計算依下列規定:
(一)因學校公務、直系尊親屬喪亡或其它不可抗力情事致缺考者,成績按補考實
得分數計算。
(二)因前款以外之原因缺考,補考實得分數在六十分以下者,按實得分數計算成
績;六十分以上,其缺考原因為事假者,補考成績超過六十分部分以百分之
六十計算後加六十分為補考成績;缺考原因為病假者,其超過六十分部分以
百分之七十計算後加六十分為補考成績。
第九條 學生學習領域學期成績之計算,依各領域上課節數加權計算之。學生學期總成績以
學習領域成績佔 80%、日常生活表現成績佔 20%計算之。以畢業生一至六年級各學
期總成績加總後除以 12 為計算標準。
第十條 學生學期成績之登記,由各班級任老師主辦。百分制成績登記至小數第一位。
第十一條 學生修業期滿,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本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
之。
101 學年度前已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畢業證書之核發標準應符合七大
學習領域有三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之條件。
(二)學習期間在日常生活表現上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未
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記滿三大過以上者(含折算累計:三次
警告折算一次小過,三次小過折算一次大過),需經「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
審查小組」審核。
(三)符合第一款規定及依第二款審核通過者,准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明書;
未符合本點本款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學生修業期滿,評量紀錄符合下
列規定者,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符合者,由學校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二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定期評
量通知部分,以等第紀錄為原則;學期總成績通知部分,得兼顧文字描述。
第十三條 學生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公布或洩漏,但
以不透漏學生姓名方式,提供教育研究或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組成「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審查小組」審核前點第二款事項及研議、審查學生日
常生活表現評量相關事宜,由教導主任擔任召集人,置委員五人至七人,含教師代
表、行政人員代表等組成之,並將審查結果陳請校長核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依據)
名 稱: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修正日期:民國108年06月28日
第1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
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五、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第3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
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一)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
(二)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
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
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第4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5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三條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文化差異及核
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採
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或其他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告、聽
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觀察或其他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測驗、表現評量與
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
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第6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二種。
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
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均應符合第四條第四
款最小化原則;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
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為原
則。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第7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如下:
一、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應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
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各領域學習課程與彈性學習課程之授課教師、
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映,加以評量。
第8條
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者,其職群所
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
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施行。
第9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
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
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量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
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
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領域學習課程學生之全
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
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10條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
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及學生一次。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每學期結束後一個月內,檢視所轄國民中小學學生之評量結果,
作為其教育政策訂定及推動之參考。
第11條
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狀況,對需予協助者,
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過程中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之基準者,學校應
實施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施;其實施原則,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前項實施補救教學之辦理成效,應併同前條第三項國民中小學學生
之評量結果,於每學年結束後二個月內,報教育部備查。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需予協助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及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並與其法
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第12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
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一)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七領域
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二)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科技、健康與體育
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第13條
國民中小學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
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第14條
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應由教育部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國中教育
會考(以下簡稱教育會考);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起每年五月針對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統一舉辦,評量科目為國文、
英語、數學、社會與自然五科及寫作測驗;其評量結果,除寫作測驗分為一級分至六級
分外,分為精熟、基礎及待加強三等級。
二、教育部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設教育會考推動會,審議、協調及指導教育會考重
要事項。
三、教育會考推動會下設教育會考全國試務會,統籌全國試務工作;各直轄市、縣(市)政
府應協助辦理全國試務工作。
四、教育會考考區試務工作,由考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並得個別或共同
委由考區所在地之學校設教育會考考區試務會辦理之。考區試務會應依全國試務會之規
劃,辦理全國共同事項。
五、教育部得將下列事項委託大學、學術專業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受託評量機構)辦
理:
(一)第三款全國試務會之全國試務工作。
(二)命題、組卷、閱卷、計分、題庫建置、試題研發。
六、前款受託評量機構應具備學生學力品質評量之專業能力、充足之行政人員及健全之組織
與會計制度。
七、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
八、教育會考之結果供學生、教師、學校、家長及主管機關瞭解學生學習品質及其他相關法
規規定之使用。但不得納入在校學習評量成績計算。
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及辦理教育會考之試務工作人員,對於試務負有保密義
務,並應遵守下列迴避規定:
一、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所定各會之委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二、監試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二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
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三、前款以外試務工作人員,參與教育部或受教育部委託為辦理教育會考之命題、審查、組
卷、閱卷、計分、接觸試題或試卷機會之人員,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三親等內之血
親或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報名參加當年度考試時,應行迴避。
各考區、考場規定較本準則限制更嚴格者,從其規定。
第15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16條
國民中學及其主管機關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方式,
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模擬考成績不得納入學生評量成績計算;
相關處理原則,依教育部之規定。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17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三條、第六條、第七條、第九條至第十一條
及第十二條第二款,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第18條
本準則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釐清「定期評量」的概念
一、評量形式:屬總結性評量性質,非僅限單一紙筆評量,可兼採其他多元評
量方式。若為紙筆評量,可考量與平時評量(過程性評量)加
總降低占分比例,以符多元智能表現。
二、實施內容:階段紙筆測驗內容應符合學生起點行為、學習程度與教學目標,
並達成教學後根據教學目標對學生學習結果所做的綜合性評價
歷程。同時,以測量受試者最佳表現,透過評量結果分析教學
得失及診斷學習困難,作為實施補救教學和個別輔導的依據。
三、實施方式:大部分為全學年統一命題或全學年同時間施測,但非必須標準
化紙筆測驗,只需統一訂定基準與規準,以求評分專業標準。
四、實施時間:可於階段性教學結束後 1-2 週內實施,定期紙筆測驗一學期至
多三次,其他採質性評量方式者可於大單元教學完畢後進行,
以符合紙筆測驗最小化原則。
學生成績評量預警、輔導及補救措施之自我檢核原則
壹、課程與多元評量規劃:
教師應依據國民中小學 108 課程綱要之素養指標(國中可參考各領域學生學習成就評量
標準或補救教學基本學習內容等),兼考量學生多元智慧能力、個別差異及紙筆測驗使用
頻率最小化之原則,實施多元評量。
貳、課程與評量作為之彈性調整:
學校各學習領域小組應針對各領域之學習目標,共同規劃與訂定各領域之課程計畫及多
元評量方式,並於課程計畫送地方政府核備後,公告提供學生與家長查詢。同時配合學
生適性課程或補救教學之需求,進行彈性調整。
參、命題與審題機制:
學校教師應共同參與擬定與修正各項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之實施原則。定期評量之紙筆
測驗應配合學校規模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
易度與鑑別度,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公平性及保
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肆、評量標準訂定及結果說明:
教師應依國民中小學 108 課程綱要,共同研擬領域評量基準與規準,及改進建議等,提
供家長、學生自我了解,以協助學生有效學習或調整學習方法及態度。
伍、日常表現成績處理原則: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校應訂定相關檢核規準,以協助導師評定學生學習表現。若
有表現欠佳者,學校應依教師輔導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提供輔導與補救措施,或與家長取
得共識,協助學生進行改過銷過之教育處置,及加強對中輟生的適性輔導。
陸、評量結果及輔導與補救措施:
每學期各領域應針對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名單召開成績評量輔導小組會議,並邀原任課教
師、未達及格標準學生及學生家長出席該會議,俾共同研擬輔導與補救改進措施。
柒、學習補救與輔導措施:
各學習領域之學習補救與輔導措施,可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參加相關補救教學,或
依需要建立補考機制等。
捌、缺考之補考措施:
學校應建立學生因公、喪、事、病假或不可抗力事由缺考之補考機制,其實施方式應符
合「國民教育法」及「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精神,維護學生學習權
益,確保學力品質。
玖、學習品質管控作為與政策調整依據:
地方政府應就學生學習成績表現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作為,以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拾、附則:
一、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依據本作業原則訂定各校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規定。
二、學校應整合課程發展委員會,結合學校教、訓、輔各處室、教師代表及家長代表,
籌組「學生成績評量輔導小組」,發展各校成績評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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