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五、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成績各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限,範圍與方式由教務處訂定之;平時評量由任課
教師依教學計畫負責評量。
六、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課程小
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七、 學生定期評量時,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
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考者外,其缺課期
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ㄧ者,得
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依實得分數計算
。
十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由各班級任老師主辦,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
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量項
目、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學生如對成績評量
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不
予受理。
十一、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
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總節數除之。
十二、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績以各學期學習領域之成績計算,其中成績比例為一
年級上下學期、二年級上下學期、三年級上下學期、四年級上下學期各佔 2.5%
,五年級上下學期、六年級上下學期各佔 20%,由 100 學年度入學之 1年級
開始實施。
十三、轉入學生於國外就讀期間之成績無相關領域對照者,不列入畢業成績計算
。
十四、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
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1.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
三個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
2.無下列情形之一:
(1)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