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北屯國國小生成績評量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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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要點
中華民國 100 629 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1 111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2 116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2 626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3 625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4 121 日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8 911 日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會議通過
一、 臺中市北屯區北屯國民小學為促進學生五育均衡發展依教育部「國民小學
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
定」訂定本要點
二、 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
內涵如下:
()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定之七大學習領
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
並應兼顧認知情意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
果之分析,由教務處主辦,各任課教師及級任教師應配合辦理。
()日常生活表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
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由學務處主辦
,級任教師參據上述各項紀錄配合辦理
三、成績評量視學生身心發展及個別差異,採取下列適當之方式辦理: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
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
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
告、口頭報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
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
測驗、表現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
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
學生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四、 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語文(國語、本土語、英語)、健康與體育、數學、
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及綜合活動等領一年級及二年級統
合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為生活課程及運用彈性學習
節數所安排之重大議題資訊課程。其他重大議題生涯、人權、家政、環保、
性別則以融入各學習領域評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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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習領域成績評量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成績各佔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限範圍與方式由教務處訂定之平時評量由任課
教師依教學計畫負責評量。
六、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課程小
組審查通過後實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七、 學生定期評量時,學生因故不能參加,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得補行評量;
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力因素缺考,依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請假缺考者,其成績如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
超過六十分,其超過部分以百分之八十計算
八、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考者外,其缺課期
間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ㄧ者,得
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依實得分數計
、學生成績評量紀錄由各班級任老師主辦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長或監
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量項
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學生如對成績評量
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日起七日內向學校申請複逾期不
予受理。
十一、學習領域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
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學習總節數除之。
十二、學生學習領域畢業成績以各學期學習領域之成績計算,其中成績比例為一
年級上下學期二年級上下學期三年級上下學期四年級上下學期各佔 2.5%
,五年級上下學期、六年級上下學期各佔 20%,由 100 學年度入學之 1年級
開始實施。
十三、轉入學生於國外就讀期間之成績無相關領域對照者,不列入畢業成績計算
十四、國民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
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1.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
三個學習領域成績達丙等以上。
2.無下列情形之一:
(1)一學期內中輟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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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功過相抵後仍記有三大過以上(含折算累計)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1.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
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2.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
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十五、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之照顧,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
分,因懷孕、生產或哺育幼兒之需要,得延長修業期限。
十六、成績評量結果及紀錄,非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公布或洩漏
。但以不透漏學生姓名方式,提供教育研究或教學使用者,不在此限。
十七、學校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對學習表現欠佳學生落實
預警及輔導措施;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授課教師依教育部所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施以補救教學及相關補救措
施;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
規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銷
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八、學生成績之登記與處理應配合校務行政電腦格式處理,列入檔案存查。
十九、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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