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吉林國國小生成績評量辦法(111年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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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辦法
111 831 日課程發展委員會議訂定
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 11 5日北市教國字第
1083108062 號函修正「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及 111 415 日北市教資字第
1113044623 號函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多元彈性教學及評量指引」,訂定吉林國民小學學
生成績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定期評量及平時成績所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各授課教師依其課程計畫訂定比例以學年
統一為原則。
(二) 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課程每
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三) 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分別評量成績計算方式應於學期初向學生及
家長說明。
(四) 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
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得以優丙、
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1. 優等:九十分以上。
2.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五) 學期成績授獎以該學期總成績前6名頒發學期表現優異獎。
(六) 學生畢業總成績計算方,一至四年級每學期占2.5%8個學期共20%;五至六年級每學
期占20%4個學期共占80%,故一至六年級合計100%
三、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以紙筆測驗方式辦理定期評量時,依本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作業要點辦理之。
(二) 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 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並完成請假手續者,得補行評量,其規定及方式如下:
(一) 定期評量當日因病、公、喪或不可抗力請假缺考者,若於考程結束後二日內進行紙筆補考,
其成績以實得成績計算為原則補考時間及地點由教務處安排並由學年老師協助監考事項
(二) 考量考試之公平性,補考當天,學生到校後直接到教務處,並由相關人員引導至應試場地;
缺考科目皆測驗完畢才入班上課如欲直接離校則由教務處協助與家長確認該生接送方式
(三) 如該學年有需補考之情事該補考學生之班級導師須通報教務處及同學年所有紙筆測驗評量
之授課老師,並由各班授課教師暫時保管已考學生之試卷,直至補考完成後統一發回。
(四) 若超過二日,成績評定由該缺考生之授課教師以多元評量形式評定之。
五、如因學生感染法定傳染病致該班或學年於定期評量日停課及缺考之情形,則由教務處召開相關會議
(如各學科教學研究會或課發會)討論,審酌調整定期評量次數,或改採其他多元評量方式,或學
期總成績計算方式之平時定期評量占分比率同一年級同一科目之所有學生應有一致性作法。
六、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每學期至少紀錄一次,並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學生出缺席情形:依學生請假之實際情形記錄之。
(二) 獎懲紀錄:依學生實際獎懲情形記錄之。
(三) 團體活動表現: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治活動及學校活動等記錄之。
(四) 品德言行表現: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及家庭訪問等記錄之。
(五) 公共服務表現:依班級服務及學校服務等記錄之。
(六) 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參加校內外比賽、展演及服務特殊表現之情形記錄之。
七、特殊教育學生成績評量,應明訂於個別化教育計畫,必要時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
八、授課教師應將學生各項成績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並於每學期期末成績結算後由教務處備份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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