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111 年8月31 日課程發展委員會議訂定
一、臺北市中山區吉林國民小學(以下簡稱本校)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8 年11 月5日北市教國字第
1083108062 號函修正「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及 111 年4月15 日北市教資字第
1113044623 號函修正「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多元彈性教學及評量指引」,訂定吉林國民小學學
生成績評量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二、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之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定期評量及平時成績所占學期成績之百分比,由各授課教師依其課程計畫訂定,比例以學年
統一為原則。
(二) 學期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學期成績乘以各該學習課程每
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三) 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分別評量,成績計算方式應於學期初向學生及
家長說明。
(四) 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
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得以優、甲、乙、丙、
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1. 優等:九十分以上。
2.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3.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4.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5.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五) 學期成績授獎以該學期總成績前6名頒發學期表現優異獎。
(六) 學生畢業總成績計算方式,一至四年級每學期占2.5%,8個學期共占20%;五至六年級每學
期占20%,4個學期共占80%,故一至六年級合計100%。
三、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 以紙筆測驗方式辦理定期評量時,依本校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作業要點辦理之。
(二) 教師於設計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 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四、學生因故不能參加定期評量時,經學校核准並完成請假手續者,得補行評量,其規定及方式如下:
(一) 定期評量當日因病、公、喪或不可抗力請假缺考者,若於考程結束後二日內進行紙筆補考,
其成績以實得成績計算為原則,補考時間及地點由教務處安排,並由學年老師協助監考事項。
(二) 考量考試之公平性,補考當天,學生到校後直接到教務處,並由相關人員引導至應試場地;
缺考科目皆測驗完畢才入班上課,如欲直接離校,則由教務處協助與家長確認該生接送方式。
(三) 如該學年有需補考之情事,該補考學生之班級導師須通報教務處及同學年所有紙筆測驗評量
之授課老師,並由各班授課教師暫時保管已考學生之試卷,直至補考完成後統一發回。
(四) 若超過二日,成績評定由該缺考生之授課教師以多元評量形式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