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國小生成績評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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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 101 08 31 日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1 10 25 日經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4 02 25 日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5 01 20 日經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5 03 31 日經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5 11 17 日經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0 830 日經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會議修訂通
中華民國 111 12 14 日經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1080628
二、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40330
貳、目的:
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參、評量範圍及內涵: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
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
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其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
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
及結果之分析。
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
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肆、評量原則: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六、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伍、評量方式:
一、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度等情意目標
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量表等方式。
二、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性目標,採書面報告、口頭報
告、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行為觀察等方式。
三、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彙整或組織表單、測驗、表現
評量等資料及相關紀錄,以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果。
四、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應衡酌其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陸、評量實施: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下列各科目辦理:
(一)語文學習領域:國語文、英語、本土語。
(二)數學學習領域。
(三)社會學習領域。
(四)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
(五)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美勞、音樂。
(六)健康與體育學習領域:健康、體育。
(七)綜合活動學習領域。
學校運用彈性學習節數所安排之課程及重大議題,以融入各學習領域評量為原則;
一年級及二年級統合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為生活課程。
二、學習領域評量分為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
(一)定期評量每學期以二次為原則,國語文、英語、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
技領域,以學年統一評量、採紙筆測驗為原則,依課程規劃得另採計多元評
量成績;其他領域定期評量採多元評量方式進行之。
(二)平時評量各領域以多元評量方式為原則。
三、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柒、評量人員及實施方式:
一、學生學習領域成績評量由教務處主辦,日常生活表現成績評量由學務處主辦,各任
課教師及導師應配合辦理。
二、各學習領域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畫於開學前提經各學習領域課
程小組審查通過後實施,並於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學生及家長說明。
三、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
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四、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之成績各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五、畢業總成績以各學年學期成績平均之。
六、學生成績評量相關表冊依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訂定之格式紀錄。
捌、評量結果:
一、各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
描述記錄之。
二、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
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和未來學習
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
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三、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分別依行為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
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四、學生於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時,因故經准假缺考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考,並於該期
成績結算前辦理;其補考成績依實得分數計算。
五、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考者外,其缺課期間之成
績以零分計算。
玖、成績通知:
一、每階段定期評量後,學校均應就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以書面通
知家長及學生;其紀錄內容應包括學習領域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績。
二、學校就學生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末應以書
面通知家長及學生其紀錄內容應包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學習領域評量項目
學習節數、成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三、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及學校排名
拾、成績預警及補救教學:
一、學生學習領域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基準者,授課教師應施以補救教學,並依教
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
二、於每學期開學一個月內清查各班學生學習情形並統計七大學習領域超過四個()
習領域不及格之學生名單,通知導師及家長(如附件),並收回家長回執聯備查。
三、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定施以輔導
,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遷善之機會;學生日常生
活表現待改進事項足以影響其人格發展者,應由輔導單位專案輔導。
拾壹、畢業規定: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
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之學生,適用以下規定:
(一)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成
績達丙等以上。
(二)一學期內中輟未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二、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以下規定: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
等以上。
拾貳、成績保存及管理:
學校就學生之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並維護個人隱私與權益;其評量結果
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拾參、本辦法經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會議通過,奉校長核定後實施。
承辦人: 教務主任: 校長:
《附件》
臺中市旭光國小學習領域成績預警通知書
貴家長:
貴子弟○○○,自一年級至今修習學習領域總數四大領域(含)以上不及格,
如下:
學習
領域
語文
數學
社會
自然與
生活科技
藝術與
人文
健康與
體育
綜合
活動
平均
成績
本校依《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規定敦請授課教師對貴
子弟加強課業輔導並進行補救教學,請家長與導師及授課教師保持聯繫,並配合督促
貴子弟善用校內學習資源,期使貴子弟課業蒸蒸日上,順利完成學業。
註: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
績評量補充規定》第 10 條,畢業相關規定如下:
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
發給修業證明書: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前入學之學生,適用以下規定:
(一)有三個學習領域畢業成績達丙等以上;或六年級第二學期有三個學習領域成績達
丙等以上。
(二)一學期內中輟未超過該學期授課時數三分之一。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學生,適用以下規定: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旭光國小教務處 敬上
聯絡電話:04-23381847#711
中華民國
家長回執聯
本人接獲學校發出之「學習領域成績預警通知書」已瞭解本人子弟 班○○○之學習狀
況,特以此函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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