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烏日區旭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中華民國 101 年08 月31 日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1 年10 月25 日經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4 年02 月25 日經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01 月20 日經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03 月31 日經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11 月17 日經臨時校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8月30 日經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 111 年12 月14 日經成績評量審查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1080628。
二、臺中市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1040330。
貳、目的:
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四、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參、評量範圍及內涵: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
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
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之議題;其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
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
及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
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肆、評量原則: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