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清水區清水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辦法
110.9.1 校務會議通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及「臺中市國民小學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辦理。
二、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其所融入議題)及日常生
活表現。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記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三、學生定期評量紙筆測驗每學期分期中、期末辦理兩次;另一年級學生於一年級第 1學期僅實施第
二次定期評量。
四、成績計算方式,依下列各款規定辦理:
(一)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之成績各
占學期成績百分之五十。
(二)彈性學習課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五、定期評量之實施,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學校定期評量試卷編製由命題教師命題後,交由審題教師進行審題,並檢具命題審核表後
送教學組彙整送印,其過程應確實保密。
(二)教師編製評量試題時,不得直接引用坊間出版之試題。
(三)學校教育人員不得有洩題或暴露試卷之行為,違者依相關規定懲處。
六、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每學期結束後以書面通知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其紀錄內容應包
括日常生活表現評量項目、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108 課綱)評量項目、學習節數、成
績等第及文字描述、出勤及獎懲紀錄等。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如對成績評量紀錄有疑義時,應自收受成績評量紀錄之次日起七日內
向本校教務處申請複查,逾期不予受理。
七、本校為研議、審查學生成績評量及畢(修)業事宜,設立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小組(以下簡稱審查
小組)。審查小組之組織及運作等事項如附件一,擬訂後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八、學生定期評量時,因故經准假未參加評量者,應於銷假後立即補行評量,並於學期成績結算前辦
理,其補行評量成績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因公、因直系血親尊親屬喪亡或不可抗力因素請假者,依實得分數計算,不列入表
現優異名單。
(二)因病請假時,出具診所或醫院之收據、藥單等證明者,依實得分數計算,不列入表
現優異名單。
(三)請事假者,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的部分以八折計算。
(四)有特殊原因者另提成績評量審查小組另作審議。
九、學生無故缺課後返校就讀者,除該學期缺課成績經准予補行評量者外,其缺課期間之成績以零分
計算。
十、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實施之評量紀
錄,應於學期末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導師聯繫確認。
(二)返校參加定期評量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
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