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六、 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
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 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 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五條、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
課程,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並依下列
各款規定辦理:
一、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
學進度,並應兼顧學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
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
符合最小化原則。
二、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
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期至
多三次;其實施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
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之。
三、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應配合學校規模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
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
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
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第六條、國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
百分之五十。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和之平均。
三、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
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再以每週領域
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第七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
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
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