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縣石泉國國小生成績評量準則(113.09.04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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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石泉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
113.09.04 修訂
第一條、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
以協助學生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一、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二、 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三、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
救教學。
四、 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
有效學習。
五、 直轄市、縣()府及教育部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
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第三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
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一、 學習領域: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 12 年國教
課程綱要所定之八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題;其內
涵包括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
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
之分析。
二、 日常生活表現: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
懲紀錄、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
特殊表現等。
第四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一、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二、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三、 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四、 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五、 結果解釋:應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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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結果功能:應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並;必要時應兼顧診
斷性及安置性功能
七、 結果呈現:應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並重。
八、 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第五條、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
課程,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並依下
各款規定辦理:
一、平時評量應符合教學目標,採取彈性、多元化方式,配合教
學進度,並應兼顧學生學習需求;平時評量之方式、次數及
時間,由教師審酌教學需求自定之,惟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應
符合最小化原則
二、定期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國民小學一年級及二年級每學
期至多二次,國民小學三年級至國民中學三年級,每學期至
多三次;其實施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
會」通過後實施;其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決定
之。
三、定期評量之紙筆測驗應配合學校規模組成命題與審題小組,
建立命題與審題機制,並兼顧評量內容之難易度與鑑別度,
及遵守迴避原則,以維護評量之合理性、專業性、診斷性、
公平性及保密性,以促進學生學習表現。
第六條、國民中小學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和平時評量成績各占
百分之五十。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和之平均。
三、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習課程之學
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合再以每週領域
學習課程總節數除之。
第七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之評量人員及其實施方式如下
一、 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
生活表現之學習評量紀錄及具體建議,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
通知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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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以及各學習領域
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評定。
第八條、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之平時及定期成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
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文字描述記錄之。前項各學習領域之成
評量,至學期末,應綜合全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
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形與態度等,評定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
未來學習之具體建議;並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呈現各
學習領域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轉換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第三條第二款所列項目,分別依行
事實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換
第九條、國民中小學定期評量時,學生因故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後立
補行評量,其成績以實得分數計算。但無故缺考者,不准補行評
量,該缺考領域之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十條、學生學習表現欠佳者,學校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與補救措施
本項輔導與補救措施,包含過程性之適性輔導、實施補救教學及
關補救措施等。
學生各學期各學習領域之成績未達及格基準者,應施予相關輔導
補救措施,並建立有補考機制;補考之成績,依下列規定採計:
一、補考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
二、補考不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考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
第十一條、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之登錄及處理應資訊化。國民小學部分,
各班導師辦理。九、各國民中小學應成立「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
組」,由校長召集,置委員五至十七人,含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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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代表、教師會代表、家長會代表等。其設置辦法應經校務會議
過,每學期至少召開 1 次會議,其任務如下:
一、推動多元評量教學。
二、研議學期中低學習成就學生學習輔導相關事項。
三、規劃各年級未達及格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宣導說明、輔導措施
及補救教學等事宜。
四、審議學生獎懲與品德表現之學期成績結果。
五、審議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宜。
六、審理各學期評量成績申訴案件。
第十二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
發給畢業證書;未符合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 日常生活表現:由各校「學生學習評量輔導小組」依行為紀錄審核
出席率及獎懲: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
及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範之假別,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
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彈性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不列入發給畢業證書資格之條件。
第十三條、特殊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
定,衡酌學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
生之學習評量,應依本府實驗教育審議會審議通過,並經本府許可之實
驗教育計畫辦理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學習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領域學習
課程、彈性學習課程進行評量。
()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
參加定期評量。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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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校方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與導師
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提供,
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不返校參加考試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學生之法定代理人評定。
3.學生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
實驗教育修業期程
()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倘涉及畢業成績計算,不列入畢業成績
獎項評比。
第十四條、公立國民中小學辦理學生學習評量相關事項,違反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規定者,應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
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對學校
員議處。
第十五條、各次段考命題,應由教學組根據各年段以及各科老師分佈情形
輪流方式進行命題,若該科教師有任教子女同年段科目時,則應
避出題。命題完畢後應統一交由各領域召集人招集不同年段同領
之教師審題,以達該試題題目之完善
第十六條、國民中小學應依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及本
充規定訂定各校學生學習評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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