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忠義國國小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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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忠義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108.09.11 經成績評量委員會通過
壹、總則
一、為了解學生學習情形,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進學生適性發展,肯定個別學習成
就,並作為教師教學改進與學生學習輔導之依據。特依臺北縣國民中小學成績評
量作業要點(90.7.31 北府教學字第 274106 號函)、新北市國民中小學成績評量
補充規定(103.06.20北府教學字第 1031097648 號函)以及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6條、第 13 條修正條文(104.01.07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30141892B 號令)、教育部(106.08.18 臺教授國部字第 1060070066 號)、 教育
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第 11 條第 1項第 1款(106.08.23 新北
教國字第 1061639920 號)、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研
商會議決議事項(108.08.27 新北教國字第 1081652788 號)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成績評量應依學習領域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如下:
(一)學習領域評量:依能力指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兼顧認知、技能、
情意等層面,並重視各領域學習結果之分析。
(二)日常生活表現評量: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日常行為表現、團體活動表現、
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三、學生成績評量應本適性化、多元化之原則,兼顧形成性評量與總結性評量,必要
時得實施診斷性評量及安置性評量。
四、學生成績評量,分定期評量及平時評量。定期評量每學期二次,其時間由學校教
務處訂定,經「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定期評量方式由「各學習領域課
程小組」決定。
五、學生成績評量,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原則,並依課程
綱要中各學習領域內容、活動性質及評量原則與方式,採取適當之多元評量方
式,包括筆試、口試、表演、實作、作業、報告、資料蒐集整理、鑑賞、晤談、
實踐、檔案評量及其他方式,並得發展適當之基本學力量表。
六、學生成績評量方式,由任課教師依教學計劃在學期初以口頭或書面通知等方式向
學生及家長說明。
七、學生成績由任課教師負責評量,亦得視實際需要,參酌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家
長意見辦理。
八、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兼顧文字描述及量化紀錄。文字描述應依評量內涵與結果詳
加說明,並提供具體建議;量化紀錄得以分數計之,不排名次,至學期末轉換為
等第方式紀錄。轉換基準如下:
(一)優等:九十分以上者。
(二)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
(三)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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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者。
(五)丁等:未滿六十分者。
貳、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
學生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由導師參考學校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反
應,依下列各款學生表現項目記錄之,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
一、出缺席情形: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事假、病假、曠課、公假暨喪假等紀錄。
二、獎懲:依據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所通過之學生獎懲原則實施。
三、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與社會背景等因素,
並綜合平日個別行為觀察結果、談話與家庭訪視紀錄、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及校
外生活指導委員會彙送資料記錄之。
四、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視學生參與班級、社團、自治與學校活學習等
情形記錄之。
五、公共服務表現:由導師或相關人員依學生參與班級、學校或社區服務等情形記錄
之。
六、校內外特殊表現:依學生實際表現記錄之。
參、學習領域之評量
一、學生學習領域之評量,分七大(二-六年級)/八大(一年級)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
重大議題個別辦理;學校彈性學習節數課程並得併入學習領域實施評量。國民小
學低年級之綜合、社會、藝術與人文及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整為生活課程
實施評量。
二、成績評量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個別學習領域每次包含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之核計比例,經本校學習領
域課程小組決議仍維持定期評量與平時評量成績各佔百分之五十計算之。
(二)個別學習領域之各次定期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數為該領域學期成績。
(三)各個別學習領域學習成績乘以各該學習領域每週學習節數,所得總和再除以
每週學習領域總節數為學習領域評量之學期總平均分數。
三、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各類別之方式辦理:
(一)身心障礙類:身心障礙學生應衡酌其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優勢管道,擬訂個
別化教育計畫,依學生能力及需求調整評量內容及方式,其學習領域評量依
學生能力採多元方式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其成績
評量除普通班教師衡酌該生之於普通班平時及定期評量表現外,另需納入
資源班教師所提供之評量結果,並由特教推行委員會自行擬訂普通班及資
源班成績合適比例;未在資源班接受直接教學之學習領域,由普通班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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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學生能力現況彈性評量該領域成績。
2.接受巡迴輔導學生(含在家教育),由學生之學籍所在學校於學期初召開
個別化教育計畫會議擬訂評量方式。巡迴教師應於學期末將評量結果提交
學校處理;如接受巡迴輔導學生為普通班接受資源班服務學生或集中式特
教班學生,依資源班或集中式特教班規定辦理。
(二)資賦優異類:資優類學生如因參加資優相關課程,而彈性調整領域課程節數,
其成績評量應視節數比例,按比重適當評分;經核定縮短修業年限者,得參
酌其輔導計畫及縮短修業年限後之評量結果,於成績欄中加註或核予適當分
數。
四、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學生依九年一貫課程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大議
題進行評量。
(二)家長應依申請計畫實施評量,並得自行決定學生返校參加定期評量,由家長
實施之評量紀錄,應於學期末提供學校進行成績登錄,提供之時間由家長與
導師聯繫確認。
1.返校參加定期考試者,平時評量成績由家長提供,教師就平時評量與定期
評量成績,合併計算學生之學期成績。
2.不返校參加考試者,所有領域成績由家長評定。
3.學期成績單應加註「申請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字樣。
4.學校核發申請實驗教育學生之畢業證書,應在相關文件上加註申請實驗教
育修業期程。
5.申請實驗教育之學生成績,不得影響其他學生畢業受獎之名次。
肆、評量結果之處理
一、學生於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時,因故請假缺考者,於銷假後應即補考。但無故缺考
者,不得補考,該缺考學習領域成績以零分計算。前項補考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因公、喪或不可抗力事由請假缺考者,按實得分數計算。
(二)因事、病請假缺考者,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事假:基於學生權益的公平、公開、公正原則,避免因個人因素(如:請假出國旅行)而
影響到全體學生權益,於期中或期末統一評量時間,因個人私事請假缺考者,其
評量成績決議如下:
(1)統一時間進行的紙筆測驗科目:國語、數學、社會、自然
因於行事曆當中已公告評量時間,且因個人因素缺考,該科目補考應於學校公
告期中或期末成績結算時間內補考完畢,補考成績則以「補考分數×0.9」登錄,
若未於成績結算前補考,該科期中、期末評量成績則以「零分」登錄。
(2)無統一時間進行的紙筆測驗科目:例如:英文、健體、資訊、藝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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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無統一測驗時間,依照任課教師的教學專業需求,可以調配評量時間或是
補考時間,因此不影響授課評量的成績,故以實際分數登錄。
病假:皆以實際補考成績登錄。
(三)因持續病假無法補考者,該科成績以缺考登錄之,且該次定期評量不列入班
級排名。
(四)因持續病假常未到校者,科任課之成績另行處理,由該班科任老師視情況指
定適當作業做為平時成績。
(五)期中考、期末考作弊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定期評量的成績採加權計算。
二、學校得視學生日常生活表現情形之需要安排專案輔導;學習領域之學期成績,評
定為丁等者,由學校實施補救教學,並得協調學生家長配合。
三、學生成績評量之處理與登記人員由各班導師主辦,任課教師配合辦理。成績評量
之各類表冊,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另訂之。
四、學生成績評量紀錄,應定期告知家長及學生。學期或畢業成績通知除量化紀錄外,
得參酌學生人格特質、學習能力、生活態度、特殊才能等以文字描述加以說明,
並提出具體建議。
五、學校學生修業期滿,經學生成績審查委員會審查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由學校發
給畢業證書;不符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除公、喪、病假或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外,學習期間上課總出席率:
101 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學生(一至六年級):規定須達上課應出席率三分
之二以上。
(二)學習領域中:
101 年8月1日以後入學之學生(即一至六年級):有四大個別學習領域以上
畢業總平均成績列丙等以上者(即分數在 60 分以上者)。
六、為確保學生學習品質,學校更積極把握預警及輔導之第一時間處理之重要性,與
學生家長保持適度聯繫,提供協助有效對學習低成就學生落實補救措施,教師應
積極於課堂中或課後及時進行不同學習問題之診斷,並採取有效之教學策略或補
考機制。
七、學生成績評量結果與紀錄,應本保密與維護學生權益原則,並避免於假期(週休
假日、國定假期及寒暑假)前一日發放成績(定期評量考卷成績及學期成績單)。
未經學校、家長及學生本人同意不得提供作為非教育之用。為避免因公布班或校
排名造成惡性競爭,斲傷學生學習興趣與動機,教育部再次重申,基於維護學生
權益,「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
及學校排名」。
伍、本案經學生成績評量委員會議決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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