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江縣國民中國小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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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
90 911 (90)連教學字第 16427 號函訂頒
95 16日連教學字第 0940000520 號函修正
96 110 日連教學字第 0960001095 號函修正
101 731 日連教學字第 1010027690 號函修正
104 414 日連教學字第 1040014746 號函修正
108 10 9日府教學字第 1080039304 號函修正
一、本要點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教育部訂頒「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訂定之。
二、學校辦理學生成績評量,除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規定
外,應依本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三、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以協助學生
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為目的,並具有下列功能:
()學生據以瞭解自我表現,並調整學習方法與態度
()教師據以調整教學與評量方式,並輔導學生適性學習。
()學校據以調整課程計畫,並針對學生需求安排激勵方案或補救教學
()家長據以瞭解學生學習表現並與教師學校共同督導學生有效學習
()本府據以進行學習品質管控,並調整課程與教學政策。
四、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學習領域
及日常生活表現,分別評量之;其評量範圍及內涵如下:
()學習領域評量:其評量範圍包括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九年一貫課程
綱要所定七大學習領域及其所融入之重要議題;其內涵包括能力指
標、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顧認知、情意、技能及參與實
踐等層面,且重視學習歷程與結果之分析。
前款規定,以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入學學生適用之
()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
1.範圍包括國民中小學課程綱要所定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
其所融入之議題
2.內涵包括核心素養學習重點學生努力程度進步情形並應兼
顧認知情意能及參與實踐等層且重視學習歷程及結果之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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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表現:評量範圍及內涵,包括學生出缺席情形、獎懲紀錄、
團體活動表現、品德言行表現、公共服務及校內外特殊表現等。
五、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原則如下:
()目標:應符合教育目的之正當性。
()對象:應兼顧適性化及彈性調整。
()時機:應兼顧平時及定期。
()方法:應符合紙筆測驗使用頻率最小化。
()結果解釋:應以標準參照為主,常模參照為輔。
()結果功能:形成性及總結性功能應並重;必要時,應兼顧診斷性及安
置性功能。
()結果呈現:應兼顧質性描述及客觀數據。
()結果管理:應兼顧保密及尊重隱私。
六、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應依第點規定並視學生身心發展個別差異
文化差異及核心素養內涵,採取下列適當之多元評量方
()紙筆測驗及表單:依重要知識與概念性目標,及學習興趣、動機與態
等情意目標,採用學習單、習作作業、紙筆測驗、問卷、檢核表、評定
量表或其他方式
()實作評量依問題解決技能參與實踐及言行表現目標採書面報告、
口頭報告、聽力與口語溝通、實際操作、作品製作、展演、鑑賞、行為
觀察或其他方式。
()檔案評量:依學習目標,指導學生本於目的導向系統性彙整之表單、
驗、表現評量與其他資料及相關紀錄,製成檔案,展現其學習歷程及成
果。
特殊教育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由學校依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規定衡酌
生學習需求及優勢管道,彈性調整之。
七、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時機,分為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種。
領域學習課程與學習領域評量,應兼顧平時評量及定期評量;彈性學習課
程評量,應以平時評量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實施定期評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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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平時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於各學習領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
習課程,均應符合本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使用頻率最小化原則;定期
評量中紙筆測驗之次數,每學期至多三次;次數及時間由學校訂定,並經
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日常生活表現以平時評量為原則,評量次數得視需要彈性為之。
八、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人員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各學習領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由授課教師評量,且
於每學期初,向學生及家長說明評量計畫。
(二)日常生活表現由導師參據學校各項紀錄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
習課程以及各學習領域授課教師學生同儕及家長意見反應等加以
評定。
九、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平時及定期成
績評量結果,應依評量方法之性質以等第、數量或質性文字描述記錄之
前項學習領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至學期末,
應綜學期各種評量結果紀錄,參酌學生人格特質、特殊才能、學習情
形與態度等,評及描述學生學習表現並得視需要提出未來學習之具
建議。
學習領域、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結果,應以優、甲、乙、丙、丁之等第,
呈現各學領域、域學習課學生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其等第與分數之
轉換如下:
()優等:九十分以上。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九十分。
()乙等:七十分以上未滿八十分。
()丙等:六十分以上未滿七十分。
()丁等:未滿六十分。
前項等第,以丙等為表現及格之基準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結果之全學期學習表現,得比照第三項規定辦理。
十、日常生活表現之評量,依下列各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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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學生出缺席情形。
(二)獎懲紀錄
(三)團體活動表現。
(四)品德言行表現。
(五)公共服務
(六)校外特殊表現。
十一學生日常生活表現紀錄,應就要點點第一項第三款所列項目,分別
依行為事實並酌予提供具體建議不作綜合性評價及等第轉
()學生出席情形:依出席事實予以文字記錄:
1.出缺席以月份為單位,學校統計彙整學生出缺席情形包含公假、事
假、病假、曠課、喪假等紀錄。
2.未經請假無故曠課者,依事實予以文字記錄,並通知家長;超過三
天以上者,列為中輟生通報。
()獎懲紀錄依連江縣國民中小學學生獎懲辦法獎懲事實予以文字記
錄。
()團體活動表現由導師或任課教師應依班級活動社團活動學生自
治活動學校活動及綜合活動學習領域等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品德言行表現由導師考量學生之智力性向興趣家庭環境及社
會背景等因素並依平日個別行為觀察談話紀錄家庭訪視紀錄、
任課教師、學生自評、同儕互評彙送之資料等,以文字詳實描述。
()公共服務由導師或相關人員應依班級服務學校服務和社區服務等
參與情形,以文字詳實描述。
()校內外特殊表現其標準由學校訂定公佈並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
員會視學生校外特殊表現予以文字記錄。
學校應依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相關規定,辦理獎懲實施、懲罰存記及
改過銷過等事項,以輔導學生改過遷善;凡依規定程序審核通過者註銷
其記錄。
十二、學習領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依下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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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領域:
語文、數學、社會、自然與生活科技、藝術與人文、綜合活動健康
與體育七大學習領域。彈性學習課程併入七大學習領域評量;國小
一至二年級社會、藝術與人文、自然與生活科技學習領域統合為生
活課程。
前款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前入學學生適用。
()領域學習課程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社會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七大領域。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科技、健康與體育八大領域。
前二目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學生適用。
彈性學習課程評量依跨領域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
與技藝課程、特殊需求學生課程或服務學習、戶外教育、自治活動、班
級輔導、學生自主學習、領域補救教學等其他類課程進行彈性學習課程
規劃,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議並經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
確認後併入各領域學習課程中計算
十三、學習領域、領域學習課程之評量成績,依下列各款辦理:
(一)每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為定期評量占 40%和平時評量成績占 60%
(二)學期成績為各次定期學習評量總成績總和之平均。
(三)領域學期總平均成績,為各領域學期成績乘以各該領域每週學習節
數,所得總和再以每週領域課程總節數除之。
十四、學生定期評量時,因公、喪、病、事請假,並經准假缺考者,准予銷假
後立即補考但無故擅自缺考者不准補考缺考學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其補考成績依下列規定辦理:
()因公、喪、病請假或不可抗拒事件缺考,按實得分數計算。
()因事請假缺成績列六十分以下依實得分數計算超過六十分,
超過部分八折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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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應結合教務、學務、輔導相關處室及家長資源,確實掌握學生學習
狀況,對需予協助者,應訂定並落實預警、輔導措施
學生學習領域、領域學習課程及彈性學習課程之成績評量結果未達及格
基準者,應施以補救教學,並依教育部所定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
學實施方案規定辦理。學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至次一學期開學後二週
內,以多元評量方式辦理補行評量,評量範圍應以該學期教學內容為原
則,並公告通知學生於指定日期參加之。除有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未
參加者,視同放棄補行評量之機會
前項補行評量及格者該學習領域成績以六十分計補行評量不及格者,
該學習領域成績就補行評量成績或與原始成績擇優採計。
未達畢業標準之學生,學校得於補行評量後,視其補行評量成績發給畢
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
學生之日常生活表現不佳者,學校應依所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相關規
定施以輔導,必要時得與家長(或法定代理人)聯繫,且提供學生改過
銷過及功過相抵之機會。
十六為瞭解並確保國民中學學生學力品質及其相關法規規定使用之國中教育
會考成績輔導學生升學之模擬升學測驗成績,均不得納入學生在校
習評量成績計算
國民中學為輔導學生升學或協助學生適應教育會考之程序、題型及答題
方式,得辦理模擬考,其辦理次數,全學期不得超過二次。
前項模擬考,國民中學除自行或配合主管機關辦理外,不得協助其他機
構、團體或個人辦理。
十七、學校就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領域學習課程、彈性學習課程及日常
生活表現之成績評量紀錄及具體建每學期至少應以書面通知家(或
監護人)及學生一次。倘對成績有疑義,應於收到成績單之次日起一週
內向學校申請複查,逾期學校得不予受理。
學校得公告說明學生分數之分布情形。但不得公開呈現個別學生在班級
及學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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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學校應組成「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至委員五至九人,含學校行政
人員、教師代表、家長代表。
十九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
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日常生活表現國民中小學之學學習期間授課總日數扣除學校核
可之公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
銷後,未滿三大過。
()學習領域成績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其各學習領域之
畢業總平均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款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前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
適用。
()領域學習課程成績:
1.國民小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健康與體育七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成績,
均達丙等以上。
2.國民中學階段:語文、數學、社會、自然科學、藝術、綜合活動、
科技健康與體育八領域有四大領域以上其各領域之畢業總平均
成績,均達丙等以上。
前二目規定,自一百零八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之國民中小學學生適
用。
二十、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結果,應妥為保存及管理,並維護個人隱私
與權益其評量結果及紀錄處理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相關規定辦理。
二一、為因應學校本位色彈性學習課程發展,學校得在不違反本要點之精神
原則下,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訂定補充規定
二二學生依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實施辦法,於國民中學階段修習抽離式技藝教
育課程者,其職群所對應之領域學習課程學期成績,應包括抽離式技藝
教育課程總成績,並按抽離式技藝教育課程每週節數占對應之領域學習
課程每週排定節數之比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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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藝教育(班)特殊教育(班)等學生之成績評量方式本府另之。
二三、國民中小學學生各項成績評量相關表冊由本府定之。
二四、本要點自一百零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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