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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江縣 111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新進教師聯合甄選
組別: 准考證
附註:
一、考試時應攜帶本證及國民身分證。
二、請詳閱本證背面之試場規則。
三、初試地點: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 13 號)
四、複試地點: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連江縣南竿鄉介壽村 13 號)
連江縣 111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新進教師聯合甄選
連江縣 111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新進教師甄選考試試場規則
第1條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本縣「111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暨幼兒
園新進教師甄選考試試場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第2條 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規則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
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應考人應予充分
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第3條 考試前發現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
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
銷其考試及格資格,已發給教師證書者,撤銷其教師證書;其涉及刑事責
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脅迫其他考生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五、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六、交換座位應試者、交換答案卡、交換試題卷作答者。
七、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八、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九、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第4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應考時不得飲食、抽菸,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
他人作答,初犯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10 分;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
分;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第5條 各節考試開始前 5分鐘預備鈴(鐘)聲響時,應考人即可入場,入場後除
准考證、國民身分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
區,並迅速依編訂座位入座,經監試委員指示後仍攜帶有非考試必需用品
或不就座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
每節考試開始鈴(鐘)聲響前,應考人不得翻閱試題本、提前作答或未經監試委員
許可逕行離座,違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若強行離場或不服糾正,該科
不予計分。
第6條 應考人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 15 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
試開始後 40 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7條 應考人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答案卷或答案卡、以自誦或暗號告
知他人答案或故意將答案供人窺伺抄襲等舞弊情事,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8條 應考人不得相互交談、左顧右盼意圖窺伺或抄襲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
人窺伺答案,經勸告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9條 各節考試期間,應考人除必用之書寫、擦拭、作圖之文具外,不得攜帶書
籍、紙張及手機等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
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
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反前述規定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 5分。於試場內置物區發出響聲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3分。前述
各類事件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第10 條 應考人應攜帶准考證暨國民身分證入場應試,違者不得應試。
第11 條 應考人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之試場應試者,該科
不予計分。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
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
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5分;經監試委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第12 條 應考人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
並檢查答案卷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
手請監試委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答案卷卡,自動告知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 5分;經監試委員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 20 分,
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作答注意事項
第13 條 應考人須遵循監試委員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應考人名冊。應考人不得
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14 條 應考人應將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否則不予計分。問答題及作文作答於
答案卷上,否則不予計分。
第15 條 應考人應依照試題本、答案卷及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答案卷
及答案卡清潔與完整。不得竄改答案卷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該
答案卷卡分別不予計分;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破壞答案卷卡或在答
案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做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分別扣
減其該科答案卷卡成績 10 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16 條 應考人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委員處理,但
不得要求解釋題意;如答案卷卡或文具不慎掉落,應舉手通知監試委員後
再行撿拾,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第17 條 應考人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違者扣減其該
科成績 5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強行攜出試場者,該科不
予計分。
第18 條 應考人未經監試委員許可,一經離座,即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扣減其
該科成績 5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不予計分。
第19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仍繼續作答者,扣
減其該科成績 2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扣減其成績 3分;情節重
大者,該科不予計分。
離場注意事項
第20 條 應考人應於考試離場前將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併交監試委員驗收,不
得攜出試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第21 條 應考人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者,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
聲喧嘩或宣讀答案,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其他事項
第22 條
考生可攜帶之應試文具包含:原子筆或墨水筆(黑、藍)、修正液及透明墊
板等必要之文具。
第23 條 應考人答案卷、答案卡若於考試中或結束後發生意外毀損或遺失,應由現
場試務人員立即處理,或由試務行政組議決補救方式,必要時得辦理補考
等相關補救措施,應考人不得拒絕,拒絕者其該科答案卷卡分別以 0分計
算。
第24 條 本規則所列扣減違規應考人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科答案卷卡之成績
分別至 0分為限。
第25 條 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委員或試務人
員予以詳實記載,提請試務行政組及相關會議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
理。
第26 條 凡違反本規則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第27 條 本規則經連江縣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