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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測驗)或結訓測驗未通過者,均須於翌年參加補訓。分發人員經分發後獲學校聘任者,
於初聘及前二次續聘期間,應參加桃園市政府辦理之專業成長研習(如精進課堂教學、
班級經營能力研習等)。
(四) 初任教師係指首次獲聘為正式教師者,應聘本縣市初任教師應參加教育部辦理 「初任教
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之義務,該研習將於 114 年 8 月 4 日至 114 年 8 月7日舉
辦(詳情請參考研習報名網站:https://eii.ncue.edu.tw/Novice_Apply/),初任教師
不得以所住區域離本縣市太遠等理由拒絕參加,如不得已需調換場次,請提出理由之證
明。曾任其他公立學校正式教師並再次參加教師甄試錄取者或具備代理教師年資 5年以
上資歷或具備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 5年以上資歷者,得依意願參加「初任教師導入輔
導暨知能研習」。
(五)身心障礙班及資賦優異班之合格教師經分發後獲學校聘任者,應參加桃園市政府於 114
年度辦理之「桃園市新進心理評量人員培訓研習」,並經檢覈通過。
(六)普通班各類別專長教師(閩南語專長、客語專長、自然專長、英語專長、音樂專長、視
覺藝術專長、體育專長)經分發後獲學校聘任者,應擔任各該專長課程教學,且每週各
該專長授課節數至少 10 節為原則且須配合學校課務及校務安排;如情況特殊需專案報
局同意;普通班英語專長教師經分發獲雙語創新教學計畫試辦學校聘任者,須配合學校
辦理雙語及協同教學等課程,以及兼任職務之安排。
(七)考生以身心障礙身分(經審核通過者)報考普通班一般教師或身心障礙班教師,筆試總
分加 10%(加分後成績不得超過一百分),達參加複試資格者,始可參加複試;複試總成
績(各考科標準分數總平均分數)加 5%,其甄選總成績達普通班一般教師或身心障礙
班教師分發標準者(各類至多增額錄取一名),始可參加分發。
(八)考生以身心障礙身分(經審核通過者)報考普通班一般教師或身心障礙班教師,經加分
而取得分發資格者獲得分發學校教師聘書,聘期屆滿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續聘,
應在原分發學校實際任教滿 3年,始可申請參加市內(外)教師分發。
(九)凡申請本土語語言能力認證加分之教師經分發後獲學校聘任者,應配合學校課程規劃
優先任教本土語課程。
(十)報考各類別教師申請各類語言能力初試加分者,均僅擇一採計,不得重複採計。
(十一)合格教師自 114 年8月1日起聘任。
(十二)現役軍人或尚未服兵役而於甄選錄取前應徵入伍者,應於錄取後,親自或委託他人(填
具委託書)辦理分發事宜,並於報到日檢具服役證明向分發學校辦理保留事宜。分發
或報到後至114年8月1日前應徵入伍者,應於入伍前向分發學校辦理保留事宜。114年
8月1日以後入伍者,由分發學校辦理留職停薪。保留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
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學校自新學期或新學年開始聘任),其敘薪(含起薪日)悉依
桃園市政府及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
資格。【教育部90年11月9日台(九十)人(一)字第九○一五六六三一令】。
(十三)經甄選取得分發資格者,應於分發作業後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最近三個月內
胸部Ⅹ光透視),供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核時參考;如體檢不合格、患有傳染病防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