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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報考注意事項:
(一)現職正式教師應取得原服務單位報考同意書(附件 4)並簽具切結書(附
件5),若未能於 114年7月31 日前取得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取
消錄取資格。
(二)持民國 92 年8月1日前核發之教師證書者,於通過初試後之複試資格
審查時,應另檢附其在取得舊制教師證書後未曾脫離教學工作連續達
10 年以上之服務證明等相關文件供審核,以證明該教師證書持續有效。
(三)現已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但尚未取得合格
教師證書者,得准先持資格考試及格證明、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
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以切結方式(附件 6)參加甄選,倘經錄
取後未能於 114年7月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撤銷錄取聘任資
格,不得異議。
(四)符合師資培育法第 12條,已取得一類科教師證書,並已修畢報名該類
科之相關課程,正在申辦該類科教師證書,得檢具相關資格證明書
(修畢該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明書及師資培育機構教師證書送審
文件)及切結書(附件 7)報考,倘經錄取後未能於 114年7月31 日
前取得該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者,撤銷錄取聘任資格,不得異議。
(五)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報名資格為持「國民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
者、英語專長教師報名資格為持「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
者及自然專長教師報名資格為持「國民小學加註自然專長教師證書」
者,現正申請但尚未取得該教師證書且切結(附件 8)可於 114年7月
31 日前取得該加註專長教師證書者,得取得應試資格。倘經錄取後未
能於 114年7月31 日取得加註之專長教師證書者,撤銷錄取聘任資
格,不得異議。
(六)報考國小體育專長類科者,倘以教育部核發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證書報
考,如未及於報名前取得審定合格之本簡章運動專長種類之初級(含)
以上運動教練證,得准先持「教育部公文函」、「審定結果書(或複
查結果查復表)」及 114年7月31 日前能取得運動教練證之切結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