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市114學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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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本次甄選成績計方式
初試總成績(A) =筆試分數(x)*100%+初試加分(y)*100%
複試總成績(B) =學演示或實作(a)*50+口試(b)*50+複試加分(c)*100%
甄選總成績(S) =試總成績(A)*10+複試總成(B)*90%
本次甄選各項相關場地一覽表
項目
地點
備註
初試報名
線上報名
初試地點
新竹市三民國民中學
地址:新竹市東區中央路345
複試報名
新竹市南寮國民小學
地址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三465
複試地點
1.新竹市陽光國民小學
地址:新竹市東區明湖路200
2.新竹市新竹國民小學
地址:新竹市東區南大路500
3.新竹市民富國民小學
地址:新竹市北區西大路561
分發地點
新竹市東門國民小學
地址:新竹市東區民族路33
承辦學校
新竹市南寮國民小學
地址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三465
新竹市教甄報名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
新竹市教育網(https://www.hc.edu.tw/)
★初試報名:114/04/23()12:00
114/04/30()12:00
★初試繳費114/04/23()12:00
114/04/30()24:00
★初試時間114/06/08()08:10
★複試報名:114/06/13()09:00~15:00
★複試繳費114/06/13()09:00~15:00
★複試時間114/06/21()08:00
~ 2 ~
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重要日程表
編號
1
公告簡章
2
初試線上報名
於甄選系統報名
3
初試繳費
逾期將無法繳費
4
缺額確定人數公告
於甄選系統公告
5
列印准考證
請自行列印准考證至初試
考場報到
6
公告初試試場分配
於甄選系統公告
7
初試時間
新竹市立三民國中
8
初試加分審查
新竹市立三民國中
9
初試結束後公布
試題及參考答案
於中區策略聯盟網站公告
10
試題疑義反映
寄至中區策略聯盟指定信
11
試題疑義回覆
於中區策略聯盟網站公告
12
初試成績查詢
於甄選系統查詢
13
初試成績複查
新竹市南寮國小
14
公告初試錄取名單
於甄選系統公告
15
複試報名及繳費
(現場)
新竹市南寮國小
16
公告複試序號表
(考場資訊及序號)
於甄選系統公告
17
複試考場開放時間
8個類科分在3個學校進行
18
複試時間
19
複試成績查詢
於甄選系統公告
20
複試成績複查
新竹市南寮國小
21
公告複試錄取名單
於甄選系統公告
22
第一次分發
新竹市東門國小
23
第二次分發
第一次分發後尚有缺額時
辦理
24
甄試相關疑問諮詢
南寮國小教務處
電話:03-5363448
分機818
25
甄選法令諮詢服務
南寮國小人事室
電話:03-5363448
分機878
新竹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委員
114 4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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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簡章
114423日公告
壹、依據
一、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師資培育法、特殊教育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
條例之相關規定。
二、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
三、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會議決議。
貳、報考資格、甄選類科及名額
一、基本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10年以
)
(二)無「教師法」19條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款之情事者,幼兒園教
師需無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一項各款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
24條及第25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三)現職教師應取得原服務學校報考同意書(如附件4)並簽具報考切結書(如附件5)具結錄取後
若於11486日(星期三)前未能取得原服務學校離職證明書而影響自身權益,後果自行
負責。
(四依報考類科具各該教育階段別教師資格,取得合格教師證書;9281日前取得教師證書
者,需提出無超過10年未任教職之文件(檢具服務證明書或離職證明書)
二、甄選類科、名額及報考資格:
缺額
(暫定)
初試
預估
錄取
人數
(暫定)
報考資格
1.普通類科
14
42
持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資格者。
2.英語專長
4
16
持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資格者並具
有下列條件之一者:
()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加註英語專長證書者。
()通過教育部民國88年所辦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核測驗者。
()畢業於英文()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文()組者(含未分
組之外國語文系並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
業於英文()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學學士後教育學分班結
業者、修畢各大學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20學分班者。
()英語文能力達到CEFR架構之B2者。
()經縣市政府專業研習合格之英語種子教師。
3.資訊專長
5
20
持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合格教師資格檢具資
訊相關科()相關資格證明文件者得優先擇優予以錄取。
4.藝術領域
--音樂專長
4
16
持有民小合格教師證書具有民小學合格教資格檢具
樂相()資格證明文件得優先擇優予以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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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額
(暫定)
初試
預估
錄取
人數
(暫定)
報考資格
5.特殊教育
--身心障礙類
28
56
持有國民小學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合格教師資格者。
6.特殊教育
--資賦優異類
1
5
持有國民小學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國民小學
特殊教育資優類合格教師資格者。
7.幼兒教育
12
36
持有幼兒()園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幼兒()園合格教師資格者。
8.學前特教
13
39
具有學前特殊教育身心障礙合格教師證書或具有學前特殊教育身
心障礙教師資格者。
1.上列名額均屬暫定實際缺額以11457(星期三)18時前於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
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系統(以下簡稱本甄選系統) (https://schexam.hc.edu.tw/)網站公告為準
2.初試錄取人數由本市114學年度教甄委員會議決議,於114612(星期四)12時公告。
3.經甄選錄取分發後教師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3(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731)始可申
他縣市教師介聘及參加各縣市政府辦理之教師甄選。
4.應考人成績將納入參採服務年資、第二專長證書、本土語認證、教育部推動國民小學師資類
科學科知能評量結果、指導學生獲獎等,相關加分項目應檢具證明書正本辦理。
5.經甄選錄取分發後師有參加教育部及本市辦理之「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義務
6.相關資料將作為教師甄選報名及提供教育部研訂師資培育政策之用。
7.本學年度國立清華大學附設小學、國立新竹特殊教育學校參加本市教師甄選。
8.藝術領域-音樂專長類科4名缺額均為普通班音樂專長教師。
9.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4124日臺教國署原字第1135704470號函,增置2名國小特
教教師、1名學前特教教師(皆為北門國小缺),依市府調派,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評
估作業、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相關業務。
10.視覺障礙巡迴輔導教師2(皆為東園國小缺)須接受本府薦派參加視覺障礙專長學分班並取
得專長教師資格,且應配合本府人力調派,提供本市國小及幼兒園視障學生與幼生巡迴輔導
服務。
三、複試報名資格補充說明:
(一)複試報名時應檢據報考資格相關文件,如審查不通過,則無條件取消複試資格。
(二)如為正在申辦教師證書期間者,請檢附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若為新制者另需檢附實習成績通過證明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繳交
備查)1141031(星期五)前能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之報考切結書(如附件5)接受現場資格
審查。
(三)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及教育實習辦法」辦理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
證書者,請檢附實習教師證書師資培育機構開具之辦理複檢證明書正影本各乙份(如附件
3,正本驗後發還,影本繳交備查)及檢具報考切結書(如附件5)乙份接受複試現場資格審查。
(四)具其他階段教師證書刻正修習本次報考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者(師資培育法§12)應檢
其他階段之合格教師證書正本及影本乙份,以及正在修課之證明(如在學證明),並填寫切
結書(如附件5-1)
(五)已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刻正實習中者(師資培育法§11)應檢
附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與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書正本及影本乙份以及目前正在
實習之證明,並填寫切結書(如附件5-2)
~ 5 ~
(六)已通過高級中等以下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定考試,刻於偏鄉代理中(偏鄉代課抵實
習,師資培育法§22)應檢附教師資格檢定考試及格證明與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證書正本
及影本乙份,以及師培大學開具之通過教學演示證明,並填寫切結書(如附件5-3)
(七)遺失教師證書,刻正申請補發中者,應於11471日前取得並繳交報考類科之補發合格教
師證書,並填寫切結書(如附件5-4)
因病退休、資遣人員報考者,需檢附公立醫院康復證明及核定退休、資遣公函。如有資格不
符或證明文件虛偽不實者,縱因甄選前未能察覺而錄取,仍應予無條件取消錄取資格或解
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又錄取後無法依師資培育法或其他相關檢定辦法取得合格
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
參、報名流程及注意事
一、簡章公告:本簡章公告於下列網站:
(一)新竹市教育網(https://www.hc.edu.tw/)
(二)新竹市教師人力系統(https://www.hc.edu.tw/job/)
(三)新竹市教甄報名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
二、報名方式及時間、地點:
(一)初試:
1.報名方式:採線上報名,每人限報一類科。線上報名並完成繳費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要
變更類科。
2.線上報名時間:自114423(星期三)12時起至114430(星期三)12時止,至本甄選系
(https://schexam.hc.edu.tw/) 登錄報名。
3.線上繳交報名費:自114423(星期三)12時起至114430(星期三)24時止。
1)報名費:新臺幣1,000元。
2)繳交方式:請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繳納,並請務必確認繳費完成 (需自行負擔轉帳手續費,
交易明細表請務必留存)
A.網路銀行轉帳繳費。
B.臨櫃繳費:下載繳費單,列印後至台灣銀行各分行臨櫃繳款。
C.自動櫃員機(實體ATM)操作繳費。
3)繳費後始完成線上報名手續,既經繳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4.完成繳費後,請於114528(星期三)8時起至11467(星期六)22時止自行上網列印准
考證。
5.初試報名資訊請於上班日每日830分至16時洽詢下列人員
1)報名資格問題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人事室(03)5363448分機878
2)系統資訊、網站註冊或繳費問題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教務處(03)5363448分機818
6.報名資格請自行參閱本簡章「第貳點報考資格」,並由報考人自行檢核初試報名不進行書
面審查複試報名時則應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規定資格不得參加複試。
7.初試加分(最高15),限同一學制之累計
1)十年內104學年度起)連續在本市國小國立清華大學附設小學或國立新竹特教學校(
上含附設幼兒園及公立幼兒園)服務1年以上,且持有服務成績優良證明:服務滿1年加0.5
分,滿2年加1分,以此類推,至多5分。
2)持有下列證書,至多5
A.第二專長教師證。一科加1分,二科加2分。
B.本土語認證(閩南語中高級客語中高級與原民語高級認證)一科加1二科加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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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評量通過每張精熟證書加0.25分,至多1分。(111年至114年度,相關加分應檢具欲採計
之國語、數學、社會及自然領域知能評量證明書正本辦理)
3)五年內(109學年度起),參加或指導參加中央各部會(單位)辦理評比、競賽(依評比依序
對應加分),至多5
A.獲獎加分:第一名(特優):加1分,第二名(優等):加0.5分,第三名(甲等):加0.25分。
B.教育部及所屬單位獎項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獎(金、銀質獎)、閱讀磐石獎
國科展全國音樂比賽全國語文競賽全國舞蹈比賽全國戲劇比賽及全國數位學習
精進方案競賽等,加1分。惟獎項多人參與時,按比率加分。
C.代表本市學校參加上述競賽獲獎者,積分加倍計算。
4)請於初試當天930分至16時,攜帶正本(驗畢歸還)至考場「加分審核處審核,並繳交
影本(A4大小影印)。當場請確認核定之分數無誤後簽名一經離場不得以任何理由提
出異議。若委託他人代為審查,請填寫委託書(附件1)
(二)複試:
1.報名方式請於進入複試名單公告後由本報名系統自動產生複試報名表並下載列印採現場
親自或委託報名並接受資格審查委託報名請攜帶委託人和受委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並填寫委
託書(附件1)。不受理通訊報名,亦不受理現場變更報考類科。
2.報名時間:114613(星期五)9時至15時。
3.報名地點: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禮堂。
4.繳費方式:報名現場繳費新臺幣1,000元整。【既經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5.複試加分(最高1分)除英語專長類科外若英語文能力達到CEFR架構B2資格複試總分加
1分;B1資格,複試總分加0.5分。
6.複試現場資格審查應檢附表件如下:(正本驗畢歸還,繳交之證件影本,請以A4大小影印,並
依下述順序裝訂。)
1)准考證。
2)複試報名表(附件2、由報名系統產生並下載列印)
3)國民身分證(附件3)(影印本貼於國民身分證黏貼表上,出生地欄未註記或註記為大陸地區
者,請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1)。【須繳影本】
4)合格教師登記證(證書)或實習教師證書及辦理複檢送件證明文件或教育學分證明或專門
科目學分證明。【須繳影本】
5)畢業證書。【須繳影本】
6)英語資格條件證明。【英語專長,複試加分適用】【須繳影本】
7)報考同意書(附件4)。【現職教師適用】
8)報考切結書(附件5)。【所有應考人皆應填列】【須繳影本】
9)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如兵役證明或切結書)(附件5-1~5-4)。
7.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需繳驗下列證件,始得依規定受理複試現場資格審查:
1)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證件正、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2)經駐外單位驗證後之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證明正、影印本及法院公證之中譯本1份。
3)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修業期間出入境日期紀錄證明。
4)以上所持國外學歷證件準用教育部新修正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查證若經
查證不符或不具有擔任國民小學教師資格者,取消其資格。
8.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應於複試報名時備妥審查,資料不齊,不受理補件。
9.複試報名資訊諮詢: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人事室: (03) 5363448分機8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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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甄選方式:
分兩階段辦理,包括初試及複試。初試總成績錄取者,始得報名參加複試。
一、初試:採筆試。
(一)初試時間:11468(星期日)
(二)初試地點:新竹市立三民國民中學。
(三)初試試場公告時間:11466(星期五) 8時於本甄選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公告
考場及試場分配;安全考量,本次未提供初試考場開放之服務。
(四)如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請留意本甄選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網站最新
消息公告。
(五)應試時應攜帶身分證正本(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IC卡,身分證
明文件需於有效期限內)及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准考證遺失或未帶者,請於甄試當日730
分至830分到考生服務區申請補發,每份酌收工本費100元。試場規則如附錄一。
(六)初試(筆試)科目時間及範圍:
考試時間
預備
08100830
第一節(08:3009:40)
第二節(10:2011:30)
第三節(13:0014:20)
1.國小一般教師普通類科、資訊專長
科目(占比)
教育專業科目(40%)
國語文(30%
數學(30%
命題範圍
1.教育理念與實務。
2.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3.課程教學與評量。
以大學國語文該科基礎專
業知能為主
1. 數學以高中程度為原則
2. 試題含教材教法考題。
考試時間
08100830
第一節(08:3009:40)
第二節(10:2011:30)
第三節(13:0014:20)
2.國小一般教師英語專長
科目(占比)
教育專業科目(30%
國語文(30%
英語(40%
命題範圍
1.教育理念與實務。
2.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3.課程教學與評量。
以大學國語文該科基礎專
業知能為主
詞彙與表達、文法、克漏
字、閱讀測驗。
3.國小特殊教育教師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
科目(占比)
教育專業科目(40%
(加重國小特殊教育比重)
國語文(30%
數學(30%
命題範圍
1.教育理念與實務。
2.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3.課程教學與評量。
以大學國語文該科基礎
專業知能為主
1.數學以高中程度為原則。
2.試題含教材教法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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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時間
預備
08100830
第一節(08:3009:40 )
第二節(10:2011:30 )
4.國小一般教師音樂專長
科目(占比)
教育專業科目(70%
國語文(30%
命題範圍
1.教育理念與實務。
2.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3.課程教學與評量。
以大學國語文該科基礎專業知能為主
5.幼兒教育教師
科目(占比)
教育專業科目(70%
國語文 30%
命題範圍
1.教育理念與實務。
2.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3.課程教學與評量。
以大學國語文該科基礎專業知能為主
6.學前特教教師
科目(占比)
教育專業科目(70%
(加重學前特殊教育比重)
國語文(30%
命題範圍
1.教育理念與實務。
2.學習者發展與適性輔導。
3.課程教學與評量。
以大學國語文該科基礎專業知能為主
題型
1.均為選擇題50題,四選一,單選題。
2.採電腦閱卷限用2B鉛筆作答劃記未依規定作答致機器無法判讀正確計分者,
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應試說明
1.上午810分至830講解有關考試應行注意事項應考人應於810分進入試
場就座,聽取講解及說明。
2.應試時應繳驗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其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健保
卡、護照等)
3.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遲
到逾15分鐘,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始後40分鐘內不得離場;強
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計分。
4.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本次甄選日程及地點需更動,以及因考
試延期衍生之退費問題,將公佈於本甄選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不另
行通知。
(七)初試試題及參考答案於11468(星期日)15時公告於114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
略聯盟網站 (網址另行公告)
(八)應考人對筆試試題及參考答案有疑義,請於11468(星期日)15時至18時至114學年度中
區縣市政府教師甄選策略聯盟網站提出申請(網址另行公告)
(九)試題疑義結果、正確答案請於11469(星期一)10時逕至114學年度中區縣市政府教師甄
選策略聯盟網站查詢(網址另行公告)
(十)初試總成績計算方式;【初試總成績(A=筆試分數(x*100%+初試加分(y*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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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初試總成績查詢:114610(星期二)9時後於本甄選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
開放查詢。
(十二)初試總成績複查:
1.114611(星期三) 9時至12時,持准考證、身分證明文件及成績複查申請書(附件6),親自
或委託(須檢具委託書附件1)至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三段465)申請複
查,逾時不予受理。每一科目複查手續費新台幣100元整,每人每科以一次為限。
2.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姓名及其他有
關資料。
(十三)初試錄取人數:
1.各類科初試錄取人數:
(1)國小一般普通類科教師按公告甄選名額3倍錄取。
(2)國小一般英語專長類科教師按公告甄選名額4倍錄取。
(3)國小一般資訊專長類科教師按公告甄選名額4倍錄取。
(4)國小一般音樂專長類科教師按公告甄選名額4倍錄取。
(5)國小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科教師按公告甄選名額5倍錄取。
(6)國小特殊教育資賦身心障礙類科教師按公告甄選名額2倍錄取。
(7)幼兒教育類科按公告甄選名額3倍錄取。
(8)學前特殊教育類科按公告甄選名額3倍錄取。
2.各類科初試總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進入複試英語專長類科之英語科初試成績未達60分者不予
進入複試,最低錄取成績若有同分情形(算到小數後四位),一律增額錄取參加複試。
3.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在有效期限內),降低初試總成績錄取標準5%,達錄取標準以增額(不占
名額)方式參加複試。
(十四)公告初試錄取名單:114612(星期四) 12時於本甄選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
公告。
初試錄取名單以本教師聯合甄選系統公告為準,應考人可至本甄選系統自行下載並列印初試成
績單(PDF)為響應環保少紙化政策主辦單位不另寄發初試成績單考生不得以通知未送達
提出任何異議。
二、複試:採教學演示/實作及口試。
(一)報到時間;114621(星期六)8時起於下列地點報到。
(二)複試地點各類科在下列地點舉行參加複試者請自行評估報到時間並於報到區等候唱名,
現場唱名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普通類科、英語專長、資訊專長、音樂專長
民富國小
新竹市北區西大路 561 /03-5222102
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
陽光國小
新竹市東區明湖路200 /03-5629600
幼兒教育、學前特教
新竹國小
新竹市東區南大路500/03-5222153
(三)如增闢或變更考場學校及試場位置時,請留意本甄選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網站最
新消息公告。
~ 10 ~
(四)進行方式:依准考證號碼先後排列應試順序。
1.應考人複試序號表(考場資訊及序號表)於114619(星期四)公告於本甄選系統
(https://schexam.hc.edu.tw/)
2.考場開放時間:114620(星期五)17時至18時。
3.當日應考人應攜帶身分證正本(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IC 卡,身分
證明文件需於有效期限內)及准考證入場參加考試。
4.除承辦單位提供之教科書相關教具及文具(備註欄所列)外,應考人不得攜帶任何物品進場
(以下類科除外:音樂類科可自備樂器與播放器及音樂、學前特教須自備教具。)
5.教學演示或實作之範圍、內容、時間及相關說明如後:
教學演示(或實作)範圍或內容
普通
類科
1.國語文及數學各 1(2
),同時進行抽籤及備課。
2.教學演示領域語文領域-國語
文、數學領域。
3.版本:
(1)國語文:五年級(翰林版)
(2)數學:五年級(康軒版)
1.應考前 30 分鐘抽題
2.教學演示:每一領域
10 分鐘。
3.國語文演示結束後
直接轉場(時間 2
)至另一教室進行
數學演示。
1.現場提供(國語文與數
學兩科試教使用)
(1)教室配備:黑板(
有大屏),無提供使
用資訊設備。
(2)工具及材料:粉筆
(白色、紅色、黃色
共三色)、磁鐵、半
開白色壁報紙、A4
影印紙、色紙、白
板筆、彩色筆、美
工刀剪刀水、
膠帶台。
2.教學演示現場無學生。
3.不得自備教具。
英語
專長
1.教學演示領域語文領域-英語
文。
2.版本:英語五年級(翰林版)
1.應考前 30 分鐘抽題
2.教學演示10 分鐘
1.現場提供:
(1)教室配備:黑板(
有大屏),無提供使
用資訊設備。
(2)工具及材料:粉筆
(白色、紅色、黃色
共三色)磁鐵
開白色壁報紙、A4
影印紙、色紙、白
板筆、彩色筆、美
工刀剪刀水、
膠帶台。
2.教學演示現場無學生。
3.不得自備教具。
~ 11 ~
教學演示(或實作)範圍或內容
資訊
專長
資訊專業實作項目:
1.校園網路規劃()管理
2.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
3.作業系統管理與設定。
4.程式設計與多媒體製作。
5.數位學習 ipad 教學運用。
120 分鐘
1.電腦教室實機操作。
2.相關設備由承辦單位
統一提供。
音樂
專長
1.教學演示領域:年級下學
期,藝術領域,翰林版(以音
樂教學內容為主)
2.專長樂器演奏,以下二擇一樂
曲自選:
(1)以管弦樂團編制樂器為主
(含鋼琴)除鋼琴外樂器自
備。
(2)合唱指揮能力演示請自備
播放器及音樂。
1.應考前 30 分鐘抽
題。
2.教學演示:8分鐘。
3.專長樂器演奏:2
鐘。
教室配備備有鋼琴
線譜白板。
特殊教育
1.教學演示領域:數學領域。
2.版本:數學五年級(康軒版)
1.應考前 30 分鐘抽題
2.教學演示10 分鐘
1.現場提供:
(1)教室配備:黑板(
有大屏),無提供使
用資訊設備。
(2)工具及材料:粉筆
(白色、紅色、黃色
共三色)、磁鐵(
條、圓形共二種)
全開白色壁報紙 1
張、A4 影印紙、色
紙、白板筆(黑色、
藍色、紅色共三
)、彩色筆、美工
剪刀雙面膠、
膠水、透明膠帶+
帶台30 公分直尺
鉛筆、橡皮擦。
2.教學演示現場無學生。
3.不得自備教具。
~ 12 ~
教學演示(或實作)範圍或內容
特殊教育
1.教學演示領域:數學領域和自
然科學領域。
2.版本:
(1)數學:五年級(康軒版)
(2)自然:五年級(康軒版)
3.試教前 30 分鐘抽籤決定演示
單元,設計加深加廣之課程。
4.試教內容應融入十二年國民基
本教育資賦優異相關特殊需求
領域課程綱要之內容。
1.應考前 30 分鐘抽演
示單元。
2.教學演示10 分鐘
1.現場提供:
(1)教室配備:黑板(
有大屏),無提供使
用資訊設備。
(2)工具及材料:粉筆
(白色、紅色、黃色
共三色)、磁鐵(
條、圓形共二種)
全開白色壁報紙 1
張、A4 影印紙、色
紙、白板筆(黑色、
藍色、紅色共三
)、彩色筆、美工
剪刀雙面膠、
膠水透明膠帶+
帶台、30 公分直
鉛筆橡皮擦。
2.教學演示現場無學生。
3.不得自備教具。
幼兒教育
幼兒園教保活動
1.應考前 40 分鐘抽題
2.教學演示10 分鐘。
1.現場提供:
(1)工具及材料()
磁鐵半開白色
海報紙、A4 影印
板筆、
彩色筆美工刀
帶台。
(2)鈴鼓響板
小銅鐘沙鈴木魚
(3)表徵遊戲道具:布
偶、繪本。
2.教學演示現場無幼兒。
3.不得自備教具。
學前特教
教學演示內容以身心障礙幼兒
為對象融入特殊教育教學及支
持策略。
1.應考前 30 分鐘抽題
2.教學演示10 分鐘
1. 時間內含教具準備時
若需黑()板以外
之其他設備或器材請
自行備妥承辦單位完
全不提供任何教具
具,所有教具請自備
2. 演示禁止使用多媒體
教學設備。
備註:以上各類科教學演示所用之教科書均為 113年度版本。
~ 13 ~
6.口試之內容、時間及相關說明:
時間
口試內容
普通類科
10分鐘
教育理念專業
及專門學科知
課程教學與
評量、班級經
曾經服務績
效及未來抱
溝通表達能
力、儀表態度、
學校公共事務
參與社會服務
等。
1.請攜帶教學檔案1(14),以A4紙張呈現,
不超過10(即單面10張、雙面5)為限,不加
封面,裝訂成冊,勿使用檔案夾。
2.曾入選國家代表隊、參加重要競賽事蹟之證
明;曾經擔任相關專長工作經驗之服務證明,
以上相關證明另以6(即單面6張、雙面3)
內呈現。
3.如不符合以上規定之相關檔案或證明頁數,則
當場請應考人自行抽除。
英語專長
資訊專長
特殊教育
身心障礙類
特殊教育
資賦優異類
幼兒教育
學前特教
音樂
10分鐘
教育專業
及專學科
能、級經營、
規劃程內
容、溝通表達能
力、曾經務績
效及來抱
團隊管理
力、表態
等。
1.請攜帶音樂教學相關檔案1(14),內容可
包含合唱團或樂團帶團經歷個人展演資料、
個人比賽或帶團成果。
2.A4紙張呈現不超過10(即單面10雙面
5)為限,不加封面,裝訂成冊,勿使用檔案
夾。
3.曾經擔任相關專長工作經驗之服務證明,以上
相關證明另以5(即單面5張、雙面2.5)以內
呈現。
7.教學演示或實作、口試,經唱名三次未到者視同自願棄權,事後不得異議。
() 複試總成績計算方:
1.分數以原始分數計算為主但同一類科有開設2個試場以上分組進行時其成績計算為期公平,
成績計算公式如下:
T=( )80
註:未到場應考者視同缺考,其成績不列入所在試場分數標準差及平均分數計算。
2.【複試總成績(B=教學演示或實作(a*50%+口試(b*50+複試加分(c*100%
甄選總成績:
()總成績計算及錄取方式
1.成績計算(取至小數點第4位,第5位採四捨五入法):總成績之計算以初試總成績(占總成績
10%)、複試總成績(占總成績90%)成績合併計算,滿分為100分。
【甄選總成績(S=初試總成績(A*10%+複試總成績(B*90%
2.按公告之各類科缺額依總成績高低順序決定錄取名單。如未達最低錄取標準(總成績未達70)
時得不足額錄取。教學演示(或實作)或口試原始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
3.錄取成績同分時,依下列優先順序依序錄取(請於報名時自行備齊相關證明文件備查)
1)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者。
2)依照教學演示或實作、口試、初試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個人原始分數-應考人所在試場平均分數
應考人所在試場分數標準差
~ 14 ~
3)若上述條件亦相同時,則由甄選委員會公開抽籤決定之。
4.正取人數依本次甄選各類科缺額錄取並得視需要另備取若干名由甄選委員會定之。備取資
格限於二次分發作業暨報到應聘完成前有效,二次分發作業暨報到應聘完畢後,備取資格自動
消滅。
()總成績查詢:114623(星期一)18時後於本甄選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開放查詢。
()總成績複查:
1.114624(星期二)9時至12持准考證分證明文件及成績複查申請書(附件6)親自或委
(須檢具委託書)(附件1)至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地址: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三段465)
請複查,逾時不予受理。每一科目複查手續費新台幣100元整,每人每科以一次為限。
2.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閱覽或複印試卷。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及評分委員姓
名及其他有關資料。
()榜示日期114625(星期三)12時於本次教師聯合甄選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公告
正式錄取名單以本次新竹市教師聯合甄選系統公告為準,除透過網站查詢外,應考人可至本甄
選系統自行下載並列印複試總成績單(PDF)為響應環保少紙化政策主辦單位不另寄發初()
試總成績單。考生不得以通知未送達提出任何異議。
()關於本次甄選,各階段成績計算方式彙整如下:
1.初試總成績(A=筆試分數(x*100%+初試加分(y*100%
2.複試總成績(B=教學演示或實作(a*50%+口試(b*50+複試加分(c*100%
3.甄選總成績(S=初試總成績(A*10%+複試總成績(B*90%
伍、甄選分發及應聘:
一、第一次分發作業:
(一)報到時間:114627(星期五) 850分前。
(二)分發時間:114627(星期五) 9時起。
(三)報到及分發地點:新竹市教師研習中心(新竹市東門國民小學校區內)
(四)分發作業程序:
1. 錄取人員應攜帶身分證正本(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IC)准考證
於當日上午850分前親自辦妥報到手續,未準時報到或證件不齊者以棄權論。
2. 各類別錄取人員依成績高低依序分發,經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論;由現場次一
名人員依成績高低順序遞補之。不到或不選校者,以棄權論,不再予以分發,不得異議。
(五)第一次分發作業為正取人員之分發,正取人員限參加第一次分發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參加
第二次分發。
二、第二次分發作業:
視第一次分發結果如於 114 711 (星期五)前另有出缺情形另行公告於本甄選系統
進行第二次分發,第二次分發結束後,備取資格自動消滅。
三、報到暨應聘作業:
(一)經本次甄選錄取並完成分發作業者應於分發完畢後攜帶所有學經歷之相關證件正本
即至分發學校於分發現場所設之櫃台辦理應聘手續未於現場完成應聘者視同棄權並取消
~ 15 ~
錄取資格。
(二)各校教評會應就甄選錄取分發人員作實質審查,應聘人員(國小階段)若有教師法第14條第1
項各款不適任之情事;或應聘人員(幼兒園階段)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15條提供警察刑事紀
錄證明書供教評會審查若符合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12條、第13條、第14條第一項各款與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23條、第24條及第25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予拒絕並報新竹市政
府教育處核備。
(三)應聘人員(幼兒園階段) 依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34條規定應於114731日前提出任職前二
年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或任職後三個月內(114111日前)提出接
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證明文件。
陸、法令諮詢服務:
一、服務時間即日起至 114 627 日(星期五)止。【上班日 830 分至 12 時】
二、聯絡方式新竹市北區南寮國小人事室:03-5363448 分機 878
柒、身心障礙考生申請考場及相關服務規定:
一、本規定之服務對象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應考人。
二、符合前項規定之應考人,應於 114 430 ()中午 12 時前,將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
務申請表併同以下證件掃描成單一 PDF 檔案,於報名期間同時上傳至本甄選系統
(https://schexam.hc.edu.tw/)或送達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教務處,上傳系統之後請
再次以電話確認:03-5363448 分機 818
(一)身心障礙證明(在有效期限內)正反面影印本。
(二)身心障礙應考人應考服務申請表(附件7)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得視其需要,申請下列一種或多種應考服務方式,但實際服務方式須視個別
情形審核通過後提供:
(一)應考人如需使用紙筆以外之作答器具(如點字機)或必要之輔助器材(助聽器擴視機、
放大鏡)及醫療器材等,應自行準備並經過試務人員檢查後使用。
(二)延長作答時間:依障礙情形對答題功能之影響程度審核,延長時間最多以20分鐘為限。
(三)提供放大試題(字體放大成24 號標楷體字)
(四)代讀試題(由監試人員代讀)
(五)重謄或代劃試卡:因障礙而無法將答案正確填入試卡適當位置者,可申請下列方式應考:
1.應考人在影印放大1.5 倍之試卡劃記,或以點字機點出答案,考後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劃至
原試卡。
2.應考人唸出答案,由監試人員將答案代劃至原試卡。
(六)說明規則及特別提醒。
(七)行動不方便者安排在一樓或設有電梯之試場應試。
(八)提供特殊桌椅,但考生應事前提出所需設備及規格。
~ 16 ~
四、初試報名後臨時因故需申請上述應考服務者應於 114 529 ()12 時前檢附醫療
構診斷證明或相關證明文件向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地址新竹市北區東大路三段 465
電話03-5363448 分機 818)行政組(教務處)提出申請由甄選委員會另行討論後通知
捌、申訴專線
一、新竹市政府政風處:03-5269193
二、新竹市北區南寮國小人事室:03-5363448 分機 878
玖、其他注意事項:
如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而導致上述甄選日程及地點必須更動時,請自行至本甄選
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查詢。
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本聯合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如有補充或更動事項,將公布
於本甄選系統及新竹市北區南寮國民小學網站。
三、本簡章經新竹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拾、附錄:
一、相關法規
二、試場規則暨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參加筆試人員注意事項)
三、複試(口試、教學演示或實作)應考人注意事項。
四、英語能力檢定達到 CEFR 架構之 B1 B2 標準參照表。
新竹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114 4 23
~ 17 ~
【附錄一】 相關法規
教師法第19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 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 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
解聘。
四、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
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
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五、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師。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
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3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
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教保服務人員條
8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幼兒園教師總量需求,適量培育。
幼兒園教師資格之取得,應採職前培育及在職進修方式為之。
幼兒園教師培育及資格之取得,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師資培育法規定辦理;教師資格於師資培育法相
關規定未修正前,適用幼稚園教師資格之規定。
除前項規定外,於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取得幼稚園教師資格,且於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
仍在職,並轉換其職稱為幼兒園教師者,亦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
國內大學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學系,並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得依師資培
育法及相關規定,申請認定為師資培育相關學系,培育幼兒園教師。
曾於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國內專科以上學校設有幼兒教育、幼兒保育相關系、所、
學位學程、科、輔系、學分學程(以下簡稱教保相關系科)修畢幼兒園教保專業課程者,於師資培育法所
定師資培育之大學(以下簡稱師資培育之大學)修畢幼兒園師資職前教育課程中教保專業課程以外之教育
專業課程,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後,具參加幼兒園教師資格檢定之資格。
幼兒園教師師資培育相關學系之認定、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內容及教師資格檢定方式,應符合幼兒園教保服
務之專業需求。
~ 18 ~
教保服務人員條
12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
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
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
人員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十五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事
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市)
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查證屬實。
十、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
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
職、終止契約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之必要。
十二、 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
13 教保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
四年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員:
經直轄市(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四、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或終止
契約關係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
或終止契約關係之必要
14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為教保服務人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教保服務機
構應予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
一、有第十二條各款情形。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幼照法第二十三條各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 19 ~
四、有幼照法第二十四條各款、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七、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前段情形。
九、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十、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情形。
十一、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屬依第十六條第四項、幼照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教師法第二十條第四項、性別
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二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各通報辦法)
規定之通報有案者,不得聘任、任用或進用;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由教保服務機構逕予解聘、免職或
終止契約關係;非屬依各通報辦法規定之通報有案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依第十二條或前條規定辦理,不得
聘任、任用或進用;已聘任、任用或進用者,予以解聘、免職或終止契約關係。
34 教保服務人員每年應參加教保專業知能研習十八小時以上;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教保服務機構新進用之教保服務人員,應於任職前二年內,或任職後三個月內,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
時以上;任職後每二年應接受性別平等及勞動權益相關課程各三小時以上、基本救命術訓練八小時以上、
安全教育相關課程三小時以上及緊急救護情境演習一次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季辦理
相關訓練、課程或演習,教保服務機構應予協助。
前項任職後每二年之訓練時數,除性別平等相關課程外,得併入第一項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計算。
幼兒教育及照顧
15 教保服務機構於進用教職員工後三十個工作日內應檢具相關名冊學經歷證件身分證明文件影
本,並應附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等基本資料,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異
動時,亦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查證並得派員檢查。
23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
終止運用關係,且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一、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
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四、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
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五、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
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六、知悉服務之教保服務機構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第二十六條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機構內性侵害
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內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
(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七、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或教保服務機構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查證屬實。
~ 20 ~
八、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
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及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
終止契約關係、終止運用關係、終身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之必要。
十、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擔任各該人員之情形。
24 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
終止運用關係,且應認定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其他服務人員: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
運用關係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三、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四、體罰、霸凌學生或幼兒,造成其身心侵害,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確認,有解聘、免職、終止
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有傷害兒童及少年之虞經直轄市(市)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免職、
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
25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為教保服務機構之其他服務人員已聘任任用、
進用或運用者,教保服務機構應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一、有第二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三、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二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二條第三款至第十
二款情形。
四、有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三條各款或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五、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十一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
十一款情形。
六、有教師法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或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七、有教師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情形,於該終局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
八、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項前段情形。
九、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項後段情形,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十、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
十一、有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六項第三款情形,於該認定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且屬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十六條第四項、教師法第二十條第
四項、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七項或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九條第十二項所定辦法(以下簡稱各
通報辦法)規定通報有案者,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由教保服務
機構逕予解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非屬依各通報辦法規定通報有案者,教保服務機構
應依第二十三條或前條規定辦理,不得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已聘任、任用、進用或運用者,予以解
聘、免職、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
~ 21 ~
【附錄二】試場規則暨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參加筆試人員注意事)
一、考試時應考人必須攜帶身分證(或貼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如駕照、護照及健保IC卡,需於
有效期限內)正本及准考證準時入場,對號入座。
二、應考人應於每節考試預備鈴聲響時依座號就座,並準時應試。每節考試開始後遲到逾15分鐘,
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每節考試開始後40分鐘內不得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該科不予
計分。
三、文具自備,不得在場內向他人借用。
嚴禁談話左顧右盼等任何舞弊行為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
弊事實明確者,取消考試資格。
五、於試卡上書寫姓名座號、作任何標記、或顯示自己身分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六、作答完畢後必須將試卡和試題一併送交監場人員,然後離場。試卡與試題不得攜出試場。
考試結束鐘()響畢監場人員宣布考試結束不論答畢與否應即停止作答監場人員收題、
收卡並確認無誤後方可離場。交卡後強行修改者,該科考試不予計分。
八、非應試用品(含發聲設備、行動電話、呼叫器、PDA等通訊器材請關機)電子辭典、計算機、參
考書籍、紙張及個人物品一律放在教室前後方地上,不得隨身攜帶。
九、如遇空襲警報、地震,應遵照監場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十、有關違反考試規則處理方式,悉遵照「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筆試違反試場
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辦理。
「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筆試違反試場規則處理方式一覽表」
類別
違反試場規則事項
處分情形
第一類
(嚴重舞
弊行為)
一、由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者。
取消參加
本次教師
甄選考試
資格。
二、脅迫其他應考人或試務人員協助舞弊者。
三、涉及集體舞弊行為者。
四、交換座位應試者。
五、交換試卡、試題作答者。
六、涉及電子舞弊情事者。
試場內取得或提供他人答案作弊事實明確者或相互作弊事實明確者
第二類
(一般舞
弊行為)
一、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已逾15分鐘,強行入場者。
該科考試
不予計
分。
二、每節考試正式開始後40分鐘內強行離場,不服糾正者。
三、惡意擾亂試場內、外秩序,情節嚴重者。
四、於試卡上書寫姓名座號、作任何標記、或顯示自己身分者。
五、攜出試卡、試題,經查證屬實者。
六、交卡後強行修改答案者。
七、以紙張抄錄試題或答案並強行攜出試場者。
第三類
(一般違
規行為)
一、考試進行中與試場外有手勢或訊息聯繫行為者。
扣該科考
試分數6
二、提早作答或逾時作答,不聽制止者。
三、污損試卡或損壞試題者。
四、隨身攜帶電子辭典計算機行動電話呼叫器PDA等計算及通訊
器材經監試人員發現者。
五、違反試場規則、秩序,情節輕微者。
附記
1.上述違規行為,由監場人員記錄,交由甄選委員會討論處理。
2.本表未規範而影響考試公平、應考人權益之事項,應提甄選委員會討論。
3.未盡事宜比照國家級考試規則辦理。
~ 22 ~
【附錄三】
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
複試(口試、教學演示或實作)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請於規定時間內完成報到並於休息室等候以聽取應考需知未於規定時間內完成
報到者棄權論請依公告之甄選順位依序應試,應試前請於指定休息區等候
叫號三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二、進入試場前請將准考證、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相片之身分證明文件)等交予工作人員
驗明身份並於准考證上簽章。
三、教學演示進行方式:
(一)資訊專長類科以外的應考人應於教學演示前先進行抽題(幼兒教育類科應考前40
分鐘其他類科應考前30分鐘,詳見P.10-P.12)再至預備區準備教案及教學教
具,並依規定時間進入試場開始教學演示。
(二)以普通教師類科為(教學演示時間10分鐘):第一位應考人於上午8時現場抽題
於預備區準備830分進入試場開始教學演示第二位應考人於810分現
場抽題目,於預備區準備,840分進入試場開始教學演示,餘依此類推。其餘
應考人於休息室等候。
(三)教學演示時間結束1分鐘時響鈴1短聲,教學演示時間結束時響鈴2長聲強制結
束。
(四)前一位應考人應試時,請下一位應考人依工作人員指示至試場外就預備位置。
四、資訊專長類科採資訊專業實作(120分鐘),試場另行公布。
五、教學演示評分原則:另行公告。
六、口試:另行公告。
複試應考人教學演示及口試之應試順序依本甄選委員會公告為準試場之配當及
教學演示及口試序號,公布於本甄選系統(https://schexam.hc.edu.tw/)網站
八、若有補充規定,將隨時公布於本甄選系統。
~ 23 ~
【附錄四】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英語能力檢定達到CEFR架構之B1標準參照表
考試名稱
考試
項目
符合相當於CEFR
B1以上英語檢定
備註
全民英檢
(GEPT)
聽說
讀寫
聽說讀寫達中級
可擇任一方式報考:
兩階段考:「聽」成績通 後,才可
「說合併中有說或沒過
再單獨報考。
一日考:「聽讀寫」合一天
資料參考:LTTC財團法人言訓測驗
心。
托福iBT測驗
(網路型態)
(TOEFL iBT)
聽說
讀寫
聽力9;閱讀4
口說16;寫作13
成績可採Best Scores
無分項考試。
◎成績須
成績可採用Best Scores
資料ETS區代表忠份有
司。
雅思
(IELTS)
聽說
讀寫
聽說讀寫平均達4.0
無分項考試。
資料參考:IDP雅思官方試中心。
劍橋五級英語
認證(Cambridge
English)
聽說
讀寫
聽說讀寫平均達Preliminary
English Test(PET)
無分項考試。
資料參考國劍測評考試
劍橋博思英語
檢測
(BULATS)
聽說
讀寫
聽說讀寫平均達40 ALTE
Level 2
◎聽讀、
劍橋博思BULATS驗已民國108年正
式更名為劍橋領思 Linguaskill測驗。
資料參考:ACUMEN 睿言商英顧問股份有限
公司(劍學語言測評考院授灣認
證中心)1091125日睿字第
1090000006號。
劍橋領思職場/實用
語檢測
(Linguaskill)
聽說
讀寫
聽說讀寫平均達140
◎「」合考。
◎「說寫
「寫」分項單考。
資料參考ACUMEN份有限公
司(試院
中心1091125日睿言字第1090000006
號修正。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聽說
讀寫
筆試(聽力法、字彙
閱讀)150、口說S-2、寫C
◎英驗分試(含聽力、字彙
)、寫作驗。受理或多
合併報考。
參考LTTC法人語言驗中心
PTE學術英語考試
(PTE-A)
聽說
讀寫
聽說讀寫平均達43
無分項考試。
資料培生育出版股限公
安格國際英檢測驗
(Anglia)
聽說
讀寫
Intermediate level中級測
驗須獲得PASSMERIT
DISTINCTION
◎「聽讀寫」合併考;「口說」為選考,
不能單獨報考口說。前者通過後,才能加
考「口說」。也可「聽考。
成績須符合PASS 或以上成績。
資料參考:英國安格國際英檢。
~ 24 ~
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聽讀
說寫
聽力275閱讀275
口說120寫作120
◎「讀」併考
「說寫」合併可單「口說」
◎成績須
多益英語測驗自2008年全面改制後已
無新制或傳統之分。
資料參考:ETS 臺灣區代表忠欣股份有限公
102124忠益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專業英文詞彙能力
國際認證(PVQC)
聽、
讀及
拼寫
Specialist Tier 4+
Spelling Tier 3 () 以上
Expert Tier 1+ Spelling
Tier 1 () 以上
以學科或行業關鍵「字詞彙」為主,配合
部分常用句等相關的測驗,並含聽、讀及
拼寫等能力,測驗項目依序為:看中文拼
英文(Spelling)、看英文中文聽英
選中文、聽英文選英文、看中文選發音、
看英文聽選發音。
~ 25 ~
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英語能力檢定達CEFR架構之B2標準參照表
考試名稱
考試
項目
符合相當於CEFR語言參考
B2以上英語檢定
備註
全民英檢
(GEPT)
聽說
讀寫
中高級複試通過
可擇下列方式
◎兩聽讀成績過後寫」
◎一:「說讀寫」合併
資料參考:LTTC財團法人言訓測驗中心
外語能力測驗
(FLPT)
聽說
讀寫
筆試(含用法字彙與
閱讀)195
口說S-2+
寫作B
◎英驗分試(含聽力、字彙與閱
測驗受理項或項合
考。
資料參考:LTTC語言練測驗中
托福iBT測驗
(網路型態)
(TOEFL iBT)
聽說
讀寫
聽力17
閱讀18
口說20
寫作17
無分項考試。
◎成績須
參考ETS股份有限公司
雅思
(IELTS)
聽說
讀寫
5.5
無分項考試。
資料參考評考試院。
劍橋五級英語
認證
(Cambridge
English)
聽說
讀寫
Cambridge English: First
(FCE)
無分項考試。
參考劍橋大學評考試院。
劍橋博思英語
檢測
(BULATS)
聽說
讀寫
The Association of
Language Testers in
Europe(ALTE) Level 3
60-74
◎聽、說
資料劍橋思英語檢-灣授考試
心。
劍橋領思職場/實用
英語檢測
(Linguaskill)
聽說
讀寫
聽力與閱讀平均達160-179
口說160-179
寫作160-179
◎英驗分聽力與閱口說寫作三個
資料劍橋領思語檢-台灣授權考試中心
PTE學術英語考試
(PTE-A)
聽說
讀寫
聽力59
閱讀59
口說59
寫作59
無分項考試。
◎成績須
參考培生教育有限司。
安格國際英檢測驗
(Anglia)
聽說
讀寫
Advanced level 中高級測驗
須獲得PASSMERIT
DISTINCTION的成績
「聽寫」併考「口說」為選能單
獨報考口說。
成績須符合PASS以上
資料參考國安
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聽說
讀寫
聽力400
閱讀385
口說160
寫作150
◎「聽、
◎「說、
◎成績須
參考ETS代表忠欣股份限公司。
傳統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聽、
750
◎傳益成採認標準採總制。
此項考試字98831日起停
考,故成績依行政院9544日院授人力字第
0950061619號函參照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忠欣份有公司
~ 26 ~
托福ITP測驗
(TOEFLITP)
聽、
543
◎無寫作
對照成績自10011更新11011月前對
照成績為527
參考ETS代表忠欣股份限公102
124日忠益 102字第132號函修正。
托福CBT測驗
(TOEFL CBT)
聽讀
197
無口說考試。
此項考試自95930日起停成績行政
9544日院授人力字0950061619號函之參
照標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忠欣份有公司
托福PBT測驗
(TOEFL PBT)
聽讀
聽力&閱讀527寫作4
◎無考試寫作考試成其能描述
分表,寫作4約等CEFRB2級成績。
區域。臺灣地90
◎此項考試成績依行政9544院授人字
0950061619函之
資料參考:ETS臺灣區代忠欣份有公司
專業英文詞彙能力
國際認證(PVQC)
讀及
拼寫
Specialist Tier 5+
Spelling Tier 5 ()以上
Expert Tier 5+ Spelling
Tier 3 ()以上
以學科或行業關鍵「字詞彙」為主,配合部分
常用句等相關的測驗,並含聽、讀及拼寫等能
力,測驗項目依序為:看中文拼英文
(Spelling)、看文選中文聽英中文
聽英文選英文、看中文選發音、看英文聽選發
音。
~ 27 ~
【附件 1
委託人(應考人) 因故未克親自辦理 新竹市
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之
特全權委託 代理,絕無異議並檢附委託人
與受委託人雙方身分證正本,以備查驗。
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姓名: (簽章)
身分證 字號:
受委託人姓名: (簽章)
身分證 字號:
114
報名作業
初試加分審查作業
成績複查作業
~ 28 ~
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選
複試報名表
請於確認進入複試名單公告後,由本報名系統自動產生此複試報名表並下載列印。
報考類別
□1.普通類科 □2.英語專長類科
□3.資訊專長類科 □4.音樂專長類科
□5.特殊教育--身心障礙類科
□6.特殊教育--資賦優異類科
□7.幼兒教育類科 □8.學前特教類科
准考證號碼
相片
出生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領有身心
障礙手冊
教師證字號
通訊住址
聯絡電話
電子郵件信箱
緊急聯絡人
與聯絡電話
最高畢業學歷
學校名稱(全銜)
科系組別名稱(全銜)
證書字號
修畢師資職前
教育課程大學
學校名稱(全銜)
證書字號
檢附證明文件
已依簡章第4頁複試現場資格審查應檢附表件之內容備妥。
應考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欄位由審核人員註記,考生請勿填寫。
新式國民身分證 合格教師證(或實習教師證書、檢定及格證明等文件)
學歷證明文件 切結書(附件5) 兵役證明文件 身心障礙證明
相關資格證明 其他證明文件:
初審人員簽章
複審人員簽章
收費人員簽章
符合 不符合
符合 不符合
【附件 2
~ 29 ~
【附件 3
新竹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聯合甄
--國民身分證影本黏貼表
未註明出生地或註記為大陸地區者
請檢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訂於本表下一頁)
若因更名致證件與身分證不符者,
請檢附現戶個人戶籍謄本正本 1(訂於本表下一頁)
國民身分證
(正面)黏貼
國民身分證
(背面)黏貼處
~ 30 ~
【附件 4
【本表為現職教師適用】
茲同意
本校 老師參加新竹市 114 學年度國民小學暨幼
兒園教師聯合甄選,如經錄取,同意該員離職。
此致
新竹市114學年度國民小學教師聯合甄選委員會
() 國民小學
長: (簽章)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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