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學年度臺中市國小暨幼兒園教師甄選重要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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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4 學年度臺中市政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重要日程表
序號
項目
日期
備註
1
公告簡章
325 (星期二)
自行至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s://www.tc.edu.tw/)(以下簡稱
教育局網站)下載使用不另販售
2
公告甄選類組名額
報名網站及鋼琴曲目
417 (星期四)18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
3
線上報名及繳費
一、 報名418 (星期五)9 30
分至 424 (星期四)12
二、 繳費418 (星期五)9 30
分至 424 (星期四)15
4
線上列印准考證
55(星期一)9 時至 66(
期五)17
故無法列印,請於 66(星期
) 17 時前向南區信義國民小學
申請補印准考證。
5
公告甄選增額名額
523 日(星期五)
倘有增額名額,將於 18 時公告於
予公告。
6
公告初試試場配置圖
529 (星期四)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7
初試
68(星期日)
8
公告初試試題及參考
答案
68(星期日)15
公告
(以下簡稱甄選網站,網址另行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
9
試題疑義反映
68(星期日)15 時至 18
10
公告試題正確答案
69(星期一)10
11
開放線上查詢初試成
610 (星期二)8
12
初試成績複查
610 (星期二)9 時至 12
西區大
鵬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3
公告參加複試名單
610 (星期二)18
網址另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
14
複試報名及補件
一、 報名時間:616 (星期一)9
時至 12 13 30 17
二、 補件時間:617 (星期二)9
時至 12
一、 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報名並
進行資格審查。
二、 報名及補件地點南區信義國
民小學。
15
公告複試考場配置圖
620 (星期五)12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16
複試
622 (星期日)
17
開放線上查詢複試成
623 (星期一)8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18
複試成績複查
623 (星期一)9 時至 12
西屯區大
鵬國民小學申請複查。
19
公告錄取名單、分發
須知及缺額學校
623 (星期一)18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2
20
正式錄取人員分發及
報到
626 (星期四)
9南區信義
國民小學辦理報到分發。13 30
分至 16 時止攜帶相關證件至各分
發學校報到。
21
公告正式教師遞補缺
627 (星期五)
18 時前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
網站,若無人放棄報到,則不再
公告。
22
遞補教師分發及報到
628 (星期六)
9攜帶相關證件至南區信義
各校報到。
3
114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簡
壹、 依據
一、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市立學校教師甄選實施要點。
二、 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會議決議。
貳、 甄選簡章公告:自 114 325 (星期二)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以下簡稱教育局網
) (https://www.tc.edu.tw/)
參、 報名資格及條件
一、 基本條件
(一)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 無教師法第 19 條情事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之情事者。
(三)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
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
或公營事業機關()人員及組織政黨。
二、 國民小學教師資格條件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始得報名:
(一) 持有有效報考類科合格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不含持試用教師證書者)
(二) 現已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但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得
准先持資格考試及格證明、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
切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應於 114 10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
繳交受聘學校。
(三) 非以原合格教師證登記類科報名者,得准先持師資培育機構教師證書送審證明文件
以切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應於 114 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並於 114 8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如教師證書日期遲於 114 731 日或未
114 8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者,撤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 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者,除具有()()()款資格者,並應具有原住
民籍身分。
(五) 持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認定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始得報名(相關作業流程請參閱國立臺
灣師範大學國外大學以上學歷普通課程及教育專業課程審查小組網頁,網址為
https://certificate.moe.gov.tw/foreign/a/home/index.html)
(六) 報考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共聘)者除具有前()()()款資格者並應具有下
列條件之一:
1.通過教育部 88 年國小英語教師英語能力檢覈測驗者。
2.畢業於英文()相關系所者、畢業於外文系英()組者(含未分組之外國語文系,並
經畢業之大學開具主修英文之證明者)畢業於英文()輔系者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學
士後教育學分班結業者。
3. 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英語教學所開設之英語 20 學分班者。
4. 達到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英語能力符合相當於 CEFR 語言參考架構 B2 級之
4
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如附錄 4)者。
5. 國民小學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證書。(如應考人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證而尚未取得加註
語專長者,得准先持師資培育機構教師證書送審證明文件,經切結方式(附件 1 )同意
報名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應於 114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於 114
8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如教師證書日期遲於 114731 日或未於 1148
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者,撤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七) 報考專任輔導教師(含專任輔導共聘)者除具有前()()()款資格者並應具國民
小學加註輔導專長教師證書。如應考人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證而尚未取得加註輔導專長
者,得准先持師資培育機構教師證書送審證明文件經切結方式(附件 1 )同意報名參加
甄選,倘經錄取後應於 114 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於 114 831
前繳交至受聘學校,如教師證書日期遲於 114 731 日或未於 114 831 日前
繳交至受聘學校者,撤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八) 報考自然專長教師(含自然專長共聘)除具有前()()()款資格者並應具有
下列條件之一:
1. 畢業於自然科學相關科系、所(組)
2. 取得自然科學相關輔系資格。
3. 修畢各大學專為國小自然教學所開設之自然 22 學分班,且取得國民小學教師自然領
域學科知能評量精熟證明。
4.國民小學加註自然專長教師證書。(如應考人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證而尚未取得加註
然專長者,得准先持師資培育機構教師證書送審證明文件,經切結方式(附件 1)同意
報名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應於 114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於 114
8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如教師證書日期遲於 114 731 日或未於 1148
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者,撤銷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三、 幼兒園教師報名資格
具有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始得報名:
(一) 持有有效報考類科之領域專長類科合格幼兒()園教師證書且尚在有效期間者(含持
試用教師證書者)
(二) 現已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但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得
准先資格考試及格證明、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
切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應於 114 10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
繳交受聘學校。
(三) 非以原合格教師證登記類科報名者得准先持師資培育機構教師證書送審證明文件
切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應於 114 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
並於 114 8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
(四) 報考客語示範幼兒園組者,除具有前()()()款資格,並應取得客家委會客
語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考試合格證書。
(五) 除具有(一)(二)或(三)款資格外,應取得 11281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
訓練 8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須於任職後 3個月內(114
5
11 1日前)取得接受基本救命術 8小時以上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
四、 甄選榜示前發現有不符前規定甄選資格者,應取消參加甄選資格;錄取後發現者,撤銷錄
取聘任資格,若已應聘,則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肆、 初試及複試報名方式
一、 初試
(一) 報名方式:採網路報名,不受理通訊報名,報名網址將於 114 417 (星期四)18
時公布於教育局網站。
(二) 報名及繳費時間:報名時間自 114418 (星期五)9 30 起至 114 424
(星期四)12 時止繳費時間自 114418 (星期五)9 30 分起至 114 424
(星期四)15 時止。若逾時未繳費,則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不接受補繳報名費。
(三) 應考人登入報名系統,依系統欄位指示填入相關資料、上傳最近 3個月內 2吋正面半
身脫帽證件照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尚在有效期間無則免附)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
普通教師者,應另上傳最近 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開具日期在 114
31日之後),或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書(無則免附),或曾獲
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學卓越金質獎或銀質獎、教育部教育實習優獎之楷模獎任
一獎項獲獎證明文件,或國民小學學科知能評量證書之精熟級證書,登錄報名並列印
報名表依系統繳費說明辦理轉帳或臨櫃(限臺灣銀行)繳費請務必自行查核繳費是否
完成。
(四) 身心障礙應考人如需申請初試考場服務應於 114 424 (星期四)(含當日
郵戳為憑)將「114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身心障礙應考人考場服務申請表(初試)(附件 6)填妥,並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
本,以掛號寄至臺中市南區信義國民小學人事(地址:402012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
325 ),影本請先傳真臺中市南區信義國民小學人事室(傳真電話:04-22658972)。未
依期限寄送者,不受理補申請考場服務;資格審查結果不合者,取消考場服務申請。
(五) 初試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整(轉帳之手續費由應考人自行負擔)轉帳銀行別臺灣銀
行臺中分行請以臨櫃或轉帳繳費方式辦理既經完成報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六) 完成繳費者,請於 114 55(星期一)9 時至 11466(星期五)17 時止,自
行至報名網站列印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請應考人自行保留 ATM 轉帳證明影本備
查;如以「網路銀行繳費」或「ATM 繳費但無 ATM繳費明細表」者,請檢附「存摺
正本」備查因故無法列印准考證者請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或繳款證明於 11466
(星期五)17 時前向臺中市南區信義國民小學申請補印准考證。
二、 複試
(一) 報名方式:採現場親自報名或委託他人報名並進行資格審查,不受理通訊報名。
(二) 報名時間:114 616 (星期一)9 時至 12 時;13 30 分至 17 時止。
(三) 補件時間:114 617 (星期二)9 時至 12 時止(僅受理 616 日複試報名因資格
審查未通過需補件者或服務年資積分證明文件需補件者之複審)
(四) 報名、補件及資格審查地點臺中市南區信義國民小學(地址402012 臺中市南區五權
南路 325 號,電話:04-2265893822658939)
6
(五) 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影本應一致為 A4 大小)1份,驗畢當場發還,影本
須收繳備查,證件正本不齊或僅持證件影印本者概不受理現場審查,並請事先將影本
依下列順序裝訂成冊:
1.複試報名表(僅須正本,應考人須簽名或蓋章)
2. 國民身分證:
(1) 一律使用國民身分證正本且不得以其他證件代替。
(2) 各項繳驗證件與國民身分證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有不符者,不得報名(更名者
應附有更名記事之戶籍謄本正本佐證)
3. 合格教師證書,未具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下列各項證明資料之一:
(1) 參加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者另檢附已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
書、資格考試及格證明、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
(2) 非以原合格教師證登記類科報名者,應另檢附師資培育機構教師證書送審證明文
件。
(3) 82 731 日前核發之合格教師證書報名者須另檢附自教師證核發日期後迄
今之服務證明文件。
4.初試成績單(請自行下載列印)
5.切結書(附件 1)
6.委託他人報名者,應繳驗複試報名委託書(附件 3)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
(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
7.政府核發尚在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無則免附)
8.符合服務年資積分加分者,應繳驗最近 3年內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
)請務必加註服務成績優良,未加註者不予採計(服務年資積分採計說明詳見附件
2)
9.曾獲教育部師鐸獎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或銀質獎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之楷模
獎者,應檢附獲獎證明文件(複試報名審查時如未繳驗證書,扣除該項加分)
10. 符合持有國小學科知能評量證書之精熟級證書加分者,應繳驗國小學科知能評量證
書之精熟級證書(以評量有效期間內者為限複試報名審查時如未繳驗證書扣除該
項加分)
11. 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者,應繳驗最近 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
名簿(開具日期在 114 31日之後)
12. 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且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書,
符合加分資格者應繳驗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書(複試報名審
查時如未繳驗證書,扣除該項加分)
13. 持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認定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14. 報考英語專長教師(英語專長共聘)者,應繳驗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詳見本簡章
參、報名資格及條件之二第()點】
15. 報考專任輔導教師(專任輔導共聘)者,應繳驗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詳見本簡章
7
參、報名資格及條件之二第()點】
16. 報考自然專長教師(自然專長共)者,應繳驗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詳見本簡章
參、報名資格及條件之二第()點】
17. 報考客語示範幼兒園教師者,應繳驗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考試合格證
書。
18. 報考幼兒園教師者,應取得 112 81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 8小時以上之
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須於任職後 3個月內114 11 1日前)
得接受基本救命術 8小時以上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
19. 上述應檢附之文件,於報名時備妥審查,逾時不受理補件。未符資格者,取消參加
複試資格。
(六) 現場辦理資格審查驗證後並繳交複試報名費新臺幣 1,000 元整始完成報名既經完成報
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退費。
(七) 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選前後未能察覺而予錄取用,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
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應聘後無法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亦予以解聘,不
得異議。
伍、 甄選日期及地點
一、 初試
(一) 日期:114 68(星期日)8 30 分起至 14 20 (仍以教育局公告為準)
(二) 地點:臺中市立忠明高級中學、私立新民高級中學(如報名人數過多時增列考區以教
育局公告為準)
二、 複試
(一) 日期114 622 (星期日)9 起;13 30 分起分別同時進行
至該場次結束為止
(二) 地點:臺中市立西苑高級中學、私立新民高級中學(以教育局公告為準)
陸、 甄選類組、名額
教育階段
甄選類組
國民小學
普通教師
一般地區(含非山非市地區)
偏遠地區
偏遠地區學校
原住民重點學校
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共聘)
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聘)
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
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
自然專長教師(含自然專長共聘)
專任輔導教師(含專任輔導共聘)
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含鑑定評估人員)
幼兒園
幼兒園教師
一般地區
偏遠地區
客語示範幼兒園
學前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
8
備註:
1. 應考人僅能擇一甄選類組報名,不能跨類組報考。
2. 專長共聘教師需配合教育局分發之學校 2-3 校進行該專長教學5年後始得轉任其他類別
教師。
3. 錄取分發至本市國民小學專長教師及專任輔導教師應擔任該專長教師惟為推動雙語教學
英語專長教師應接受學校雙語教學所安排之兼任職務,如導師、行政工作及協助學校課程編
排等工作,並應實際服務滿 5年以上,始得申請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4. 除專長教師外,教師應視學校需求擔任級務工作,不得拒絕。
5. 以上為暫訂之甄選類組,實際甄選類組及錄取名額視實際出缺情況於 114 417 (星期
)18 時於教育局網站公告。倘有新增缺額,於 114523 日(星期五)18 時公告於教育
局網站,若無新增缺額則不予公告。
柒、 甄選方式:分二階段辦理
一、 初試:採筆試方式
(一) 題型:選擇題(4 1單選題;採電腦閱卷,請用 2B 鉛筆,作答劃記不清楚致電腦無
法判讀,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二) 時間及科目:
教育
階段
甄選類組
第一節
830940
第二節
10201130
第三節
13001420
國民
小學
普通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50%)
國語文
(25%)
數學
(25%)
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共聘)
教育專業科目
(25%)
國語文
(25%)
英語
(50%)
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
長共聘)
教育專業科目
(50%)
國語文
(50%)
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
長共聘)
教育專業科目
(50%)
國語文
(50%)
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
教育專業科目
(25%)
國語文
(25%)
體育概論暨
體育教材教法
(50%)
自然專長教師(含自然專長共聘)
教育專業科目
(50%)
國語文
(25%)
數學
(25%)
專任輔導教師(含專任輔導共聘)
教育專業科目
(25%)
國語文
(25%)
輔導知能
(50%)
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含鑑
定評估人員)
教育專業科目
(50%)
國語文
(25%)
數學
(25%)
幼兒
幼兒園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50%)
國語文
(50%)
學前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
教育專業科目
(50%)
國語文
(50%)
備註: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筆試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加重國小特殊教育比重,學前身心
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筆試科目「教育專業科目」加重學前特殊教育比重。
(三) 初試試題及參考答案於 114 68(星期)15 時,公告於 114 學年度中區縣市政
府教師甄選策略網站(以下簡稱中策教師甄選網站,網址另行公告於教育局網站)
及教育局指定網站。
(四) 對初試試題參考答案有疑義之應考人,請於 114 68(星期日)15 時至 18 時止,
檢具相關說明及證明文件至中策教師甄選網站及教育局指定網站反映試題疑,逾時
9
恕不受理。
(五) 初試試題正確答案於 114 69(星期一)10 時,公告於中策教師甄選網站及教育
局指定網站。
(六) 以初試成績(筆試成績)錄取「國民小學普通教師專任輔導教師、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
教師、幼兒園教師及學前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預定錄取名額之 2」、「專長類科
預定錄取名額之 3倍」人員參加複試。
(七) 應考人初試成績與服務年資積分、具有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書加
(限報名普通教師原住民重點學校類組)曾獲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
獎或銀質獎、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之楷模獎加分及具有國民小學學科知能評量證書
之精熟級證書加分合計後,達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採外加名額增額錄取方式參加複
試。未經錄取者,不得參加複試。
(八) 參加複試名單於 114 610 (星期二)18 時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 114學年度臺中市
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網站(以下簡稱甄選網站,網址另行公
告於教育局網站)複試考場配置圖及分配表於 114 620 (星期)12 時前公告於
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二、 複試:採試教及口試方式
(一) 每名應考人口試時間為 10 分鐘,不可攜帶任何簡歷或資料。
(二) 每名應考人試教時間為 15 分鐘,應考人於試教前 15 分鐘抽籤決定試教單元(版本單元
如附錄 5),應考人除試教承辦單位所準備之教科書外,不可附教案及攜帶任何教具進
場【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聘)應考人可攜帶直笛】
(三) 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共聘)應考人試教及口試全程以英語教學及應答。
(四) 輔導專長教師試教範圍為個案輔導情境演練(試教前 15 分鐘現場抽籤決定演練情境,
由本局遴聘專任專業輔導人員擔任個案)
(五) 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聘)應考人須考鋼琴曲目 1(不計入試教時間)
鋼琴彈奏完畢後,進行試教(得使用鋼琴)鋼琴曲目於 114 417 (星期四)18
公告於教育局網站,並請自備直笛應試。
(六) 幼兒園教師報考客語示範幼兒園組者,應考人口試及試教應以客語方式進行。
(七) 應考人於試教及口試排定時間結束後,仍未到場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八) 試教版本及冊別:
類別
普通教師、
身心障礙類特
殊教育教師(
鑑定評估人員)
英語專長教
(含英語專
長共聘)
音樂專長教
(含藝才
班、音樂專
長共聘)
美勞專長教
(含藝才
班、美勞專
長共聘)
體育專長教
(含體育專
長共聘)
自然專長教
(含自然
專長共聘)
試教
科目
國語
英語
藝術
健康與體育
自然科學
版本
翰林
康軒(D )
康軒
康軒
翰林
年級
(冊數)
五年級
()
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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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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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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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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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 成績計算
一、 初試成績計算
(一) 國民小學普通教師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共聘)專任輔導教師(含專任輔導共聘)
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含鑑定評估人員)幼兒園教師及學前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
師初試成績佔總成績 30%
(二) 國民小學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
長共聘)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及自然專長教師(含自然專長共聘)初試成績佔
總成績 20%
(三) 加分條件:
1.服務年資積分(服務年資積分採計說明詳見附件 2(初試報名時應於報名系統填報受
採計年資,未填報者恕不採計加分)
(1)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長期代理教師得採計服務年資積分。
(2) 採計最近 3年內服務年資(110 學年度至 112年度,當學年度不採計),服務期間
以同校單一學年度連續服務滿 9個月以上者初試原始成績加 1高加 2分。
(3) 複試報名時須檢具原服務學校服務年資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證(驗畢歸還)
(4) 加分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5) 複試報名審查如發現證明文件有誤或未繳驗證明文件時,扣除該項加分扣分後,
初試成績仍高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可參加複試扣分後初試成績低於初試最
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2.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且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書者
(初試報名時應於報名系統上傳證書,未上傳者恕不採計加分)
(1) 102 年以前取得認證者(不包含 102 年以前「原住民學生升學優待取得文化及語言
能力證明考試合格證書」,初試原始成績加 2分。
(2) 103 年以後取得認證者:中級認證者,初試原始成績加 1分;中高級以上認證者,
初試原始成績加 2分。
(3) 複試報名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證(驗畢歸還)
(4) 加分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5) 複試報名審查如發現證明文件有誤或未繳驗證明文件時扣除該項加分後
初試成績仍高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可參加複試扣分後初試成績低於初試最
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3.持有政府核發尚在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初試報名時應於報名系統上傳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並經審核通過,未上傳者恕不採計加分)
(1)初試原始成績加 5%計算(加分後成績不得超過 100 )
(2)複試報名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證(驗畢歸還)
(3)複試報名審查如發現證明文件有誤或未繳驗證明文件時,扣除該項加分扣分後,
初試成績仍高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可參加複試;扣分後,初試成績低於初試
最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4. 曾獲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或銀質獎、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之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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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獎任一獎項者(初試報名時應於報名系統上傳獲獎證明,未上傳者恕不採計加分)
(1)初試原始成績加 2分。
(2)複試報名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證(驗畢歸還)
(3)加分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4)複試報名審查如發現證明文件有誤或未繳驗證明文件時扣除該項加分後,
初試成績仍高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可參加複試;扣分後,初試成績低於初試
最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5.具國民小學學科知能評量證書之精熟級證書(以評量有效期間內者為限,初試報名時
應於報名系統上傳證書,未上傳者恕不採計加分)
(1)每一科精熟證書初試原始成績加 0.5 (學科領域重複者不重複採計)最高加 2分。
(2)複試報名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供驗證(驗畢歸還)
(3)加分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4)複試報名審查如發現證明文件有誤或未繳驗證明文件時,扣除該項加分分後
初試成績仍高於初試低錄取分者,參加複試;扣後,初成績低於初試
最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四) 初試筆試任一科成績 0分,不予進入複試。
二、 複試成績計算
(一) ()(
)、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含鑑定評人員)、幼兒園教師及學前身心障礙類特殊
教育教師口試成績佔總成績 30%、試教成績佔總成績 40%
(二) 國民小學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專
長共聘)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及自然專長教師(含自然專長共聘)口試成績佔
總成績 30%、試教成績佔總成績 50%
(三) 持有政府核發且尚在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複試報名時應繳驗身心障礙
手冊或證明,並經審核通過),口試及試教原始成績各加 5%計算(加分後成績不得超過
100 )
(四) 複試成績以原始分數計算為主,若同一甄選類組開設 2個以上試場,則轉換加權常態
T分數【公式:T = 8/3 Z + 80】計算。
三、 初試、口試及試教成績合計以 100 分為滿分,按總成績高低依序錄取:
(一) 總成績未達 60 分者,不予錄取亦不列入遞補名冊。
(二) 複試任一項目(含口試、試教)原始平均成績未達 70 分,不予錄取亦不列入遞補名冊。
(三) 各類組如報名人數低於缺額數,經甄選委員會決定錄取分數,得不足額錄取。
四、 總成績相同時依試教、初試及口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如試教、初試及口試成績皆相同者
以抽籤決定。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
長共聘)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及自然專長教師(含自然專長共聘)總成績相同時依
試教、口試及初試成績高低依序錄取,如試教、口試及初試成績皆相同者以由抽籤決定。
五、 成績複查:應考人對成績加總有疑義,得申請複查成績。申請複查成績時,請帶國民身分
證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准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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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績單(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下載列印),填妥申請表(附件 7)並繳交複查費用新臺幣 100
整,否則不受理。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新評閱、提供參考答案、閱覽或複印試卷
答案卡及評分表等,亦不得要求告知甄選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口試委員、試教委
員之姓名及有關資料。
(一) 初試成績114 610 (星期二)9 時至 12 時,親自或委託他人(須出具附件 5成績
複查委託書)向臺中市西屯區大鵬國民小學(地址407046 臺中市西屯區中平路 268
電話:04-22914655)申請,每人以 1次為限,逾時恕不受理。
(二) 複試成績114 623 (星期一)9 時至 12 親自或委託他人(須出具附件 5成績
複查委託書)向臺中市西屯區大鵬國民小學(地址407046 臺中市西屯區中平路 268 號,
電話04-22914655)每人以 1次為限複試成績複查僅限於口試及試教項目
時恕不受理。
玖、 放榜
一、 錄取人員名單於 114 623 (星期一)18 時,公告於教育局網站及甄選網站。
二、 應考人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查詢及下載個人成績,不另寄發紙本成績單並自 114 81
(星期五)以後不得申請補發成績單。
壹拾、 錄取分發及報到
一、 正式錄取人員
(一) 錄取人員應依照教育局網站通知(不另郵寄通知)114 626 (星期四) 9 時前持複
試成績單(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下載列印)及國民身分證親自至臺中市南區信義國民小
(地址:402012 中市南區五權南路 325 號,電話:04-2265893822658939)報到,
按總成績高低依序唱名分發,唱名 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如本人不克參加分發委託他
人者,須出具分發委託書(附件 4)複試成績單、應考人本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身
分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始得參加分
發。
(二) 經分發之正式錄取人員應於 114626 (星期四) 13 30 分至 16 時止攜帶複試成
績單(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下載列印)國民身分證及教師合格證書親自至各分發學校人
事室辦理報到,並依各校所訂期限繳交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表(含最近 3
月內胸部 X光檢查及相關證明文件),逾時未辦理報到者,視同自願棄權,取消錄取資
格,另幼兒園教師應於報到後 7日內檢具近 3個月內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
(三) 正式錄取人員至各分發學校報到時,如欲辦理年資敘薪之審議,應自行檢具原服務單
位離職證明書。
二、 遞補及代理教師
(一) 遞補分發:
1.正式錄取人員分發後若仍有缺額(含正式錄取人員未報到或報到後放棄聘任),始辦理
遞補分發,並於 114 627 (星期五)18 時前於教育局網站公告遞補分發甄選類
組、名額及遞補人員排序。若無名額可供遞補分發,則不另行公告。
2.遞補人員應於 114628 (星期六) 9 時前持複試成績單(請逕至甄選網站自行下
載列印)及國民身分證親自至臺中市南區信義國民小學(址:402012 臺中市南區五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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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路 325 號,電話:04-2265893822658939)報到,按總成績高低依序唱名分發,
3次未到者視同棄權。如本人不克參加分發委託他人者,須出具分發委託書(附件
4)、複成績單應考本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
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始得參加分發。
3.經分發之遞補教師應於各分發學校規定時間親自至各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4.遞補分發錄取人員至各分發學校報到時如欲辦理年資敘薪之審議應自行檢具原服
務單位離職證明書。
(二) 代理教師分發:
1.參加複試未獲正式錄取或未遞補分發者,得為報考甄選類組之候用代理教師【以 114
627 (星期五)18 時教育局網站公告為準】,並應依本局公告時間持複試成績單
(逕至甄選)南區信義(
402012 臺中市南區五權南路 325 電話04-2265893822658939)報到逾時未報
到者視同放棄不得異議如本人不克參加分發委託他人者須出具分發委託書(
4)、複試成績單、應考人本人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
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始得參加分發。
2.辦理候用代理教師公開分發作業按總成績高低依序唱名分發,唱3次未到者視同
棄權。經分發之代理教師應於各分發學校規定時間親自至各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三、錄取分發至本市國民小學之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共聘)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音樂
專長共聘)、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自
然專長教師(自然專長共聘)及專任輔導教師(含專任輔導共聘),應擔任該專長教師惟為
推動雙語教學英語專長教師應接受學校雙語教學所安排之兼任職務如導師行政工作及
協助學校課程編排等工作,並應實際服務滿 5年以上,始得申請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四、錄取分發至本市國小應實際服務年限,始得申請市內(外)教師介聘,說明如下:
(一) 一般地區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 5
規定之年限。
(二)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之普通教師及幼兒園教師: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5
2項規定,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6(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31 ,實際服務
6年係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不得採計各項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
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 2年)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 考場及分發場地不提供應考人及陪考人停車服務,請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
二、 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致原訂甄選日程及地點需更動請至教育局網站查詢。
三、 現役軍人尚未服兵役而於甄選錄取前應徵入伍者,因服法定役無法至分發學校報到,
錄取資格均予以保留。保留資格人員自服役期滿之翌日起20日內向學校申請聘任(學校自新
學期或新學年開始聘任)凡逾期未申請聘任或不接受聘任者,視同放棄錄取資格,不得異
議。
四、 公費合格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未期滿者,報名參加甄選時,應主動切結(附件1)於錄取後償還
公費或取得免償公費,於114731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或免償還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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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取得證明,始予聘任。
五、 經甄選錄取者,如有證件不實或無法登記為合格教師者或有教師法第 19 條情事、教育人員
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或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之情事者
撤銷錄取資格及無條件解聘,不得異議。
六、 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醫院或衛生所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如患
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七、 錄取人員依教師法第 10 條規定聘任之,任職期間及權利義務悉依有關規定辦理。
八、 現職教師倘獲錄取,至各分發學校報到時,因未能取得原服務單位離職證明書致影響自身
權益者,不得異議。
九、 經錄取分發之英語專長教師應參加本市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專業成長研習,並於 114 學年度
內取得初階、進階、高階證書,且應參加「教育部國中小雙語教學在職教師增能學分班」
並於 115 學年度內取得雙語教師證,倘新進教師於時間內未取得證書及雙語教師證,將通
知各校得列入教師成績考核之參考。
十、 經錄取分發之專任輔導教師,其缺額為聘教師者,需配合本局相關規範,支援服務從聘
學校。
十一、 經錄取分發為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類組之鑑定評估人員缺額者,須配合辦理身心障
礙學生鑑定評估工作,並至本局指定地點協助鑑定相關業務,且應參加本市 114 學年度辦
理之鑑定評估人員相關培訓研習,並取得初階鑑定評估人員證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
十二、 應聘本市之初任教師(初任教師係指首次獲聘為正式教師者)有參加教育部辦理之「初任
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研習」之義務初任教師不得以所住區域離本市太遠等理由拒絕參加
曾任其他公立學校正式教師並再次參加教師甄試錄取者或具備代理教師年資 5年以上資歷
或具備私立學校正式教師年資 5年以上資歷者,得依意願參加「初任教師導入輔導暨知能
研習」。
十三、 本簡章未盡事宜,依相關法令及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決議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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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1】教師法(節錄)
14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
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
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
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
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15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
之必要。
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罰,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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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
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
以解聘。
19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
以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
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
師。
17
【附錄 2】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12 國民小學教師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師範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師範大學、師範學院各學系、或教育學院、系畢業者。
三、本條例施行前,依規定取得國民小學教師合格證書尚在有效期間者。
31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
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
重大。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
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餘
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核定。
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第九款之行為應由
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
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以妨害另案之偵查、
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
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
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
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
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教
育人員。
33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18
【附錄 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3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
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
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
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
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
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19
【附錄 4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英語能力符合相當 CEFR 語言
參考架構 B2 級之各項英語檢定考試標準參照表
112316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訂定
考試名稱
考試項目
符合相當於CEFR語言參考架
B2級以上英語檢定
備註
全民英檢(GEPT)
聽說
聽說讀寫達中高
審核標準:
聽說讀寫各項
需參照同一項
考試檢定標準
托福iBT測驗(網路型態)
(TOEFL iBT)
聽說
聽力17;閱18
口說20;寫作17
◎成績可採用Best Scores
雅思(IELTS)
聽說
聽說讀寫平均達5.5
劍橋五級國際英語認
(Cambridge English)
聽說
聽說讀寫平均
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FCE)
劍橋博思職場英語檢
(BULATS)
聽說
聽說讀寫平均達60
ALTE Level 3
劍橋領思職場/實用英
語檢測(Linguaskill)
聽說
聽說讀寫平均達160
外語能力測驗(FLPT)
聽說
筆試(含聽力、用法、字彙與閱
)195、口說S-2+、寫B
PTE術英語考
(PTE-A)
聽說
聽說讀寫平均達59
安格國際英檢測
(Anglia)
聽說讀
Advanced level中高級測驗須獲得
PASSMERITDISTINCTION
多益英語測驗
(TOEIC)
聽讀
聽力400
閱讀385
口說160
寫作150
20
【附錄 5
114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試教抽籤單元一覽表
(均採 113 學年度審定本教科書)
國民小學普通教師及
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含鑑定評估人員)
【五年級() 翰林版國語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鵝鑾鼻詩
2
山與海的交響樂—東海岸鐵道
3
我眼中的東方之最
4
滿修女採訪記
5
誰該被派去非洲
6
幸福的味道
7
生活有感─詩兩首
8
別把重點當全部
9
良言一句三冬暖
10
擅長推理的人
11
草船借箭
12
三個問題
21
國民小學英語專長教師
(含英語專長共聘)
【六年級() 康軒 D版英語】
國民小學自然專長教師
(含自然專長共聘)
【六年級() 翰林版自然科學】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A New Friend
1
簡單機械
2
Kevins Dream Job
2
生活中的聲音
3
Where Was Kevin?
3
寰宇永續護地球
4
Friends Forever
國民小學音樂專長教師
(含藝才班、音樂專長共聘)
【六年級() 康軒版藝術】
國民小學美勞專長教師
(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
【六年級() 康軒版藝術】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世界音樂
1
歡迎來看我的畢業展
2
展翅高歌
2
校園遊戲場改造計畫
國民小學體育專長教師
(含體育專長共聘)
【六年級() 康軒版健康與體育】
幼兒園教師及
學前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抽籤號碼
單元主題
1
羽球同樂
1
組合器材做運動
2
快攻密守
2
小腳逛社區
3
接力與障礙跑
3
情緒交流站
4
攀岩知多少
4
敲敲打打
5
武藝好功夫
5
一齣好看的戲
6
水中好手
6
小小農夫種植趣
7
舞出國際風
22
【附錄 6
114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試場規則
一、 應考人應依各考試公告或考試通知書所載之日期與時間,於指定之試場應試。
應考人應持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我國居留證、具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全民健康保
險卡、駕駛執照應試。漏未持身分證件或所持身分證件有疑義者,得出具切結書並接受拍照
存證後先行入場應試,但至遲應於該次考試應試結束前,出示有效身分證件由監場人員驗明
身分。違者,不予計分。
二、 口試與應依序應試之考試,各應考人考試之開始與結束,由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指
示之。
依規定變更考試時間者其考試之開始或結束以適當方式表示之依規定延長考試時間者
亦同。
經本局核准之視覺障礙、上肢肢體障礙、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或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經本局核
准者,每節考試時間得延長二十分鐘。
三、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除另有規定外應考人至遲應於每節考試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入場應試
逾時不得入場;考試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不得離場。另考試公告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口試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未於指定時間與梯次到場者,不得應試。但考試公告
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四、 應考人應自行檢查試卷()或電腦化測驗電腦螢幕上之座號、類科、科目及試題之類科、科
目等有無錯誤,遇有不符,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五、 文具應自備,可攜帶三角板、直尺、圓規、透明墊板、透明鉛筆盒。
六、 答案卡如有畫記不明顯或污損等情事,致電腦無法辨識者,其責任自負,不得異議。
七、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開始時,應考人始得作答;考試結束時,應考人應立即停止
作答。
考試時間結束或應考人自行結束作答者,應經監場人員逐一驗收應考人試卷或其他應繳回物
品無誤後,始得離場,並不得停留於試場內。但有正當理由經監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口試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遵守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指示進行。
八、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每節考試時,應考人應將身分證件置於桌面指定位置,以備查核。
口試與其他應依序應試之考試,應考人應依試場主持考試人員或監場人員之要求,接受身分
查核。
考試時,應考人應依監場人員之要求,穿戴身分識別裝置或於到考紀錄文件上簽名。考試期
間,監場人員得就相關應考人與應試情形拍照或錄影存證。
九、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攜帶或使用非應試必需用品,並不得置於試場座位四周。但考試公告或
各科目考試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隨身攜帶配戴或使用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有資訊傳輸、
感應、拍攝或記錄功能之器具、設備,並不得置放於試場座位四周。其關機者亦同。
十、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應試。但應試科目試題註明得使用者,不在此限。
23
十一、 應考人不得於試卷、答案卡及實地測驗作品書寫姓名、座號或其他足以顯示、辨識或追究
其身分之文字、符號或標記。
十二、 應考人不得將試務機關提供之試題、試卷、紙張、材料、物品或輔具等攜離試場。但經監
場人員同意者,不在此限。
十三、 考試時,應考人不得有影響其他應考人應試之行為。
室內試場舉行之考試進行中,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許可,不得擅自發言。
十四、 考試時,應考人因故請求暫時離場者,應經各試場監場人員同意並陪同。
未經同意擅自離場者,視為自行結束應試,不得再行入場。
應考人經同意暫時離場者,離場期間仍計入考試期間,並應服從陪同人員之指揮。
十五、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以扣考並不予計分。考試結束後發現者,亦同:
() 冒用他人名義或由他人冒名應試。
() 持用偽造、變造或他人之證件應試。
() 擅自與他人交換座位、試卷、應試材料或其他識別標號,足以混淆應考人身分。
() 考試時,以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方式,意圖傳送或接
收資訊。
() 隨身或於座位四周夾帶或錄存文字、圖形、影像、聲波音訊、電子訊號或其他表意符
號。
() 故意不繳交或藏匿試卷、答案卡、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 故意破壞應試用電腦設備或試務運作系統。
() 調換應試試卷、答案卡、材料或實地測驗作品。
() 故意毀損或破壞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 以其他詐術或非法之方法應試,意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十一) 於准考證上書寫文字、圖形或其他表意符號等與考試相關內容。
十六、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二十分:
()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擅自離開試場。
() 故意毀損或破壞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彌封或條碼。
() 因過失毀損或污損其他應考人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
() 考試時,窺視他人作答內容或與他人交談。
() 考試時,故意洩漏作答內容於他人,或提供他人窺視。
()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第十條規定,考試時擅自使用電子計算器或其他依規定不得使用
之物品。
() 因過失未繳交試卷、實地測驗作品之全部或一部,或將其攜離試場。
十七、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五分:
() 誤用他人試卷或應試材料作答。但不可歸責於應考人者,不在此限。
() 因過失毀損或污損自己之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但試卷或實地測驗作品之評分,仍依
毀損或污損之狀態為之。
() 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於考試開始前作答,或考試結束後繼續作答。
() 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無正當理由停留於試場內,或未經同意擅自再入試場,經制
24
止仍不聽從。
() 違反第九條規定,考試時隨身攜帶、配戴或於試場座位四周置放書籍、文件、資料、
紙張行動電話電子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攝錄功能之器具、
設備等。
() 違反第十一條規定。
() 違反第十二條規定。
十八、 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經監場人員制止仍不聽從或再犯者,扣除該科目成績三分:
() 未經監場人員許可,擅自移動試場座位桌椅或設備。
() 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攜帶前條第五款所列物品以外之非應試必需用品應試,或置
於試場座位四周。
()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
十九、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監場人員應為下列處置:
() 即時制止其違規行為,並扣留或移除違規物品。
() 製作違規書面紀錄,並由違規應考人簽名確認。其拒絕簽名者,應記明其事由。
() 保全相關違規證據。必要時,得扣留可為違規證據之物。
考試時應考人疑有違反本規則規定之情事規事證未臻明確者監場人員得變更其應試
座位、限制其應試方式或採取其他必要的保全措施後,許其繼續應試,並記明於違規書面
紀錄。
二十、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應予以扣考者,應由監場人員會同試務處派駐各考區辦理考試
人員作成扣考決定,並告知應考人。
遭扣考之應考人,非經監場人員之同意,不得擅自離開試場。
二十一、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而予以扣考、扣分或不予計分者,應提報本甄選委員會。
二十二、 應考人違反本規則之規定,同時觸犯刑事法律者,除依本規則之規定予以扣考、扣分或
不予計分外,辦理試務機關應依法告發,並提報本甄選委員會。
二十三、 考試期間,任何人不得於考場區域內為下列行為,違者,監場人員應予以制止,仍不聽
從者,得予以驅離:
() 散發或張貼宣傳品、銷售物品或為其他宣傳、商業行為。
() 喧鬧、製造噪音等干擾考試秩序行為。
二十四、 如遇警報、地震應遵照監場人員指示,迅速疏散避難。
25
【附錄 7
114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複試應考人注意事項
一、 應考人複試時,必須出示准考證及身分證明文(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
險卡或駕駛執照),始得進入試場應試。
二、 應考人於口試及試教排定時間結束後,仍未到場者視同棄權,不得異議。
三、 准考證遺失請到試務中心辦理補發。
四、 考場不提供應考人及陪考人停車服務,請盡量搭乘大眾交通工具前往。
五、 試教注意事項:
(一) 請應考人依公告順序於指定時間(提前 20 分鐘)親自到各試場預備區,出示准考證及身分
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辦理報到驗證,
試教前 15 分鐘抽取試教單元,然後回指定預備席預備(不得攜帶任何準備資料)
(二) 每位應考人試教時間 15 分鐘,應考人進入考場後(即開始計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由工作
人員轉交甄選委員簽名後開始試教;第 13 分鐘時按一鈴聲提示,第 15 分鐘連續按鈴三
下,請應考人立即結束試教演示,並取回准考證離開試場。
(三) 試場提供黑板及白色粉筆。
(四) 國民小學音樂專長教(含藝班、音樂專長共聘)教考場提鋼琴,不提供應考人事
先練習。
(五) 國民小學英語教師(含英語專長共聘)應考人,試教應以英語進行。
(六) 幼兒園教師試教考場提供電子琴,不提供應考人事先練習。
(七) 客語示範幼兒園教師應考人,試教應以客語進行。
六、 口試注意事項:
(一) 請應考人依公告順序與指定時間(提前 10 分鐘)親自到各試場預備區,出示准考證及身分
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辦理報到驗證,
完成後到指定預備席等候。
(二) 每位應考人口試時間 10 分鐘,應考人進入考場後(即開始計時)請先將准考證交由工作人
員轉交甄選委員簽名。口試由口試委員自行提問,以三個委員輪流提問為原則,並採即
問即答口試時間第 8分鐘時按一鈴聲提示,第 10 分鐘連續按鈴三下應考人終止回答
並領回准考證後離開考場。
(三) 國民小學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共聘)應考人口試應全程以英語應答。
(四) 客語示範幼兒園教師應考人,口試應全程以客語進行應答。
七、 試教及口試均不得攜帶個人檔案、教案、教具入場。
八、 請勿攜帶手機或其他通訊器材入場應試,違者依 114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
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試場規則辦理。
九、 其他有關考場應遵守事項,依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訂定公布之規定辦理。
26
附件 1
切結書
本人報考 114 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已詳閱
簡章內容,同意辦理下列切結事項,如具有或違反下列情事之一時,無異議放棄錄取或聘任資
格,其涉及偽造文書或違反聘約者,並願負相關法律責任。
一、 有教師法第 19 條情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及 3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條例第 21 條規定情事。
二、 證件或資料有偽造或不實情事。
三、 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原服務機關學校離職證明書或其他應提供或繳交之證明文件。
四、 通過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教師資考試應考人,若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得准先
資格考試及格證明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及修習教育實習成績通過證明准以切結方
式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應於 11410 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繳交受聘學校。
五、 非以原合格教師證登記類科報名者,得准先持師資培育機構教師證書送審證明文件,以切
結方式(附件 1)參加甄選倘經錄取後應於 114 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於 114
8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
六、 報名專任輔導教師之應考人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證而尚未取得加註輔導專長者,得准先持
資培育機構教師證書送審證明文件,經切結方式同意報名參甄選,倘經錄取後 114
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於 114 8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如教師證書
日期遲於 114731 日或未於 114 8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者,撤銷錄取資格,
不得異議。
七、 報名自然英語專長教師之應考人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證而尚未取得加註自然英語專長者,
得准先持師資培育機構教師證書送審證明文件,經切結方式同意報名參加甄選,倘經錄取
後應於 114731 日前取得合格教師證書,並於 114 8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
如教師證書日期遲於 114731 日或未 114 831 日前繳交至受聘學校者,撤銷
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八、 專長共聘教師需配合教育局分發之學校 2-3 校進行該專長教學並應實際服務滿 5年以
上,始得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九、 錄取分發至本市國民小學之英語專長教師(含英專長共聘)、音樂專長教師(含藝才班、
樂專長共聘)、美勞專長教師(含藝才班、美勞專長共聘)、體育專長教師(含體育專長共聘)
自然專長教師(含自然專長共聘)及專任輔導教師(含專任輔導共聘),應擔任該專長教師,
為推動雙語教學,英語專長教師應接受學校雙語教學所安排之兼任職務,如導師、行政工
作及協助學校課程編排等工作,並應實際服務滿 5年以上,始得申請轉任其他類別教師。
十、 幼兒園教師者應取得11281日以後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或研習
時數證明;未檢附者須於任職後 3個月內(114 11 1日前)取得接受基本救命術 8
時以上訓練證明或研習時數證明。
十一、 公費合格教師履行服務義務未期滿者錄取後應償還公費或取得免償還公費證明 114
731 日前向原師資培育機構申請償還或免償還公費並取得證明。
十二、 錄取分發至本市國小應實際服務年限,始得申請市內(外)教師介聘,說明如下:
(一) 一般地區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依據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第 5
27
規定之年限。
(二) 偏遠地區國民小學之普通教師及幼兒園教師:依據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第 5
2項規定,應實際於該校服務滿 6年(服務年資採計至當年度 731 日,實際服
6年係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不得採計各項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但育嬰或應
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採計至多 2年)
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址:
話:
1 1 4
28
附件 2
114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選
應考人採計服務年資積分說明
一、簡章規定
(一) 擔任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長期代理教師得採計服務年資積分。
(二) 採計最近 3年內服務年資(110 學年度至 112年度,當學年度不採計)服務期間以同校
單一學年度連續服務滿 9個月以上者,初試原始成績加 1分,最高加給 2分。
(三) 欲採計長期代理教師服務年資積分加分者,應在線上報名時依規定覈登錄得採計年資
資料,未於報名截止前於系統上登錄相關資料者,恕不採計積分。
(四) 複試報名時須檢具離職證明書(或服務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正本以供驗證請務必加註服
務成績優良,未加註者不予採計。
(五) 服務年資積分加分不列入錄取總成績計算。
二、年資認定
(一) 採計年資:110 學年度至 112 學年度,當學年度不採計。
(二) 同校且單一學年度連續服務滿 9個月以上定義:
1. 當學年度服務期間須在同一所學校(例:上、下學期不同學校不予採計)
2. 當學年度服務時間須連續滿 9個月以上,月份不可中斷始予採計。
1110 831 日至 111 120 日及 111 218 日至 430 符合連續
滿9個月以上,可採計。
2110 831 日至 110 12 31 日及 111 218 日至 531 日,月份中
斷,未符合連續滿 9個月,不予採計。
三、審核結果
複試報名審查時發現證明文件有誤或未繳驗證明文件時,扣除該項加分。
(一) 扣分後,初試(筆試)成績仍高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可參加複試。
(二) 扣分後,初試(筆試)成績低於初試最低錄取分數者,立刻取消參加複試資格。
29
附件 3
複試報名委託書
本人 報考 114學年度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受託辦理本市國民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甄
選,因故無法親自報複試,今委託代理人 代理相關手續,證件如有不實偽
者,由本人負完全法律責任。
請攜帶下列各項證件正本、影本(影本應一致為 A4 大小)1份,正本驗畢當場發還,影本須收
繳備查,證件正本不齊或持證件影印本者概不受理現場審查,並請事先將影本依下列順序裝訂成
冊:
一、 複試報名表。
二、 國民身分證。
三、 合格教師證書(或未具合格教師證書者應檢附之各項證明資料)
四、 初試成績單(請自行下載列印)
五、 切結書。
六、 本委託書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或身分證明文件(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護照或全民健康保
險卡或駕駛執照)
七、 政府核發尚在有效期間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無則免附)
八、 符合服務年資積分加分者,應繳驗最近 3年內服務年資證明文件。
九、 曾獲教育部師鐸獎、教育部教學卓越金質獎或銀質獎、教育部教育實習績優獎之楷模獎者,
應檢附獲獎證明文件。
十、 符合持有國小學科知能評量證書之精熟級證書加分者應繳驗國小學科知能評量證書之精熟
級證書(以評量有效期間內者為限)
十一、 報考原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者,應繳驗最近 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
(開具日期在 11431日之後)
十二、 報考原住民重點學校普通教師且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書符合加
分資格者,應繳驗原住民族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證書。
十三、 持國外學歷證明者需繳驗駐外單位證件影本蓋章驗證學歷屬實文件及經主管教育行政機
關認定具有國民小學教師資格之證明文件。
十四、 報考英語專長教師(含英語專長共)者,應繳驗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詳見本簡章參、報
名資格及條件之二第()點】
十五、 報考專任輔導教師(含專任輔導共)者,應繳驗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詳見本簡章參、報
名資格及條件之二第()點】
十六、 報考自然專長教師(含自然專長共)者,應繳驗符合資格之相關證明【詳見本簡章參、報
名資格及條件之二第()點】
十七、 報考客語示範幼兒園教師者,應繳驗客家委員會客語能力認證中級以上考試合格證書。
十八、 報考幼兒園教師者,應繳驗符合簡章規定期間內之基本救命術訓練 8小時以上之訓練證明
或研習時數證明。
30
臺中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委員會
委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址:
話:
受託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址:
話:
1 1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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